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1.25•【文号】司法部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02.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令第6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四)警车驾驶员;(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公安部警服管理规定
公安部警服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警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警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公安部警服管理规定
公安部警服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警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警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警监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警监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四)警车驾驶员;(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抽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
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附件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
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人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
(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午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 元。
(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 元。
第六条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
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民警警服管理制度
民警警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警的着装管理,提升警察形象,增强公安机关的凝聚力和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公安机关警服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民警的警服管理。
三、民警警服的类型和标准1. 民警警服包括常佩工作服和礼仪服两种类型。
2. 常佩工作服应符合以下标准:(1)上衣:男警服为长袖驻色制服,女警服分短袖和长袖,领型均为立领。
(2)裤子:男女警服均为深色裤子。
(3)鞋子:统一佩戴黑色皮鞋。
(4)配饰:佩戴警徽、肩章和警帽。
3. 礼仪服应符合以下标准:(1)男警服为燕尾服,女警服为礼服套装。
(2)鞋子:统一佩戴黑色皮鞋。
(3)配饰:佩戴警徽、肩章和礼仪帽。
四、民警警服的管理1. 警服的配置(1)公安机关应当为每名民警配备足够数量的警服。
(2)民警应当认真保管自己的警服,妥善使用,做到整洁、清洗、熨烫和修补。
2. 警服的更换(1)民警在服役期满一年后,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更换新的警服。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警服破损、污损、变形等情况,民警可以申请更换新的警服。
3. 警服的检查(1)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各级公安机关的民警警服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警服符合规定标准。
(2)民警本人负有自我检查的责任,确保警服的整洁和完好。
五、民警警服的使用1. 警服的佩戴(1)民警在执行公务或者参加公开活动时,应当佩戴警服。
(2)民警在执行特殊任务时,根据任务需要,可以佩戴便服或者便装。
2. 警服的整洁(1)民警应当保持警服的整洁和干净,不得穿着脏乱的警服上岗执勤。
(2)民警应当根据季节和气候变化,适时更换警服。
3. 警服的使用规范(1)民警不得将警服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得私自改动、涂饰或者增减配饰。
(2)民警不得在工作外的时间和场合佩戴警服,不得与其他人员交换佩戴。
六、民警警服的保养1. 警服的清洁(1)民警应当定期对警服进行清洁,保持整洁和卫生。
(2)清洗警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使用强酸碱清洗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附件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
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人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
(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午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 元。
(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 元。
第六条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
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甘肃省陇南市《综合素质测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国考真题
甘肃省陇南市《综合素质测试》事业招聘考试(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面的整理归纳备考公考之用。
)一、单选题1. ()是公文内容的集中体现和高度浓缩。
A、正文B、发文标识C、标题D、发文字号【参考答案】C2. 司法部制定的《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属于()。
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部门法规D、政府规章【参考答案】B3. 把生产资本区分为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其依据是()。
A、在生产过程中不同的价值转移方式B、在生产过程中不同的物质存在形态C、不同部分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不同作用D、不同部分的不同运动速度【参考答案】A4. 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中,如果对财物的数量记录不清,可能会造成()不清。
A、认定事实B、事实理由C、处理理由D、适用依据【参考答案】A5. 近年来,不少地方在建造豪华墓穴上相互攀比,不仅助长了丧事大操大办的不正之风,也给封建迷信的卷土重来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南方的一些地方,由于墓穴大增,原来的青山已变成名副其实的“秃山”、“白山”、“石山”。
对此认识不正确的是()。
A、要改变落后的生活习惯,提高消费的科学性B、国家尊重个人生活消费的自主权,所以国家不应干涉C、文明的生活消费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发展,又关系到社会和集体的利益D、应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参考答案】B6. 国务院向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科学家颁发500 万元奖金,该行政行为是()。
A、行政许可B、行政奖励C、行政补偿D、行政给付【参考答案】B7. 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己复议的情形是()。
A、国务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B、国务院各部、委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C、行政最终裁决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D、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参考答案】B8. 资本主义法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律原则代替了封建制法体现和维护特权的基本原则,因而,两种类型的法在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上出现重大差别,在法律概念的理解与解释上也不尽相同,这说明了法的要素的()。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年度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监狱着装管理制度
监狱着装管理制度一、背景监狱是一个特殊的机构,其管理制度需要严格执行以确保安全和秩序。
着装管理制度是监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服装的穿着,可以有效地管理囚犯,保障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二、着装管理制度的目的1.保障监狱安全:规范囚犯着装可以减少非法物品的隐藏和携带,降低监狱的安全风险。
2.促进囚犯的纪律:囚犯在刑事服刑期间需要遵守一系列严格的规定,规范着装是其中一项。
通过规范的着装要求,可以促使囚犯养成良好的纪律和习惯。
3.提升囚犯的自尊心和自我认同:囚犯的着装管理应该包括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给予其适当的自我表现空间,以帮助其重建自尊和自信。
三、着装管理制度的内容1.囚犯着装的标准(1)囚犯在监狱内需要穿着统一的囚服,图案和颜色应当统一,不得私自更改。
(2)囚犯在着装时不得穿着随意,如T恤,短裤等,必须穿着符合规定的囚服。
(3)囚犯的囚服要求整洁干净,不得有污渍或破损。
2.囚犯着装的管理(1)监狱应当定期对囚犯的囚服进行检查,明确要求每位囚犯只能拥有规定数量的囚服,不得私藏或更换。
(2)囚犯的着装应当按照规定的日常管理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更改或篡改。
(3)监狱应当设立专门的着装管理岗位,负责着装的检查,梳理和修复工作。
3.囚犯着装的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着装规定的囚犯,监狱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延长服刑期限,限制食宿,提高劳动强度等。
(2)对于严重违反着装规定的囚犯,监狱可以考虑采取进一步的惩罚措施,如禁闭,单独监禁等。
四、着装管理制度的执行1.监狱应当制定详细的着装管理制度,包括囚犯着装的标准,管理流程,违规处理等内容,并向所有囚犯进行宣传和解释。
2.监狱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着装管理制度,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处理。
3.监狱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定期的着装管理培训,提高其对着装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五、着装管理制度的意义着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监狱的安全和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制度
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维护司法局警察队伍形象,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司法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应当与警察队伍的职责性质相适应,体现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同时保障司法局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应当依法、科学、规范、民主。
保证司法局警察对法律和职业的忠诚,秉公执法,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
第二章警服的选用和管理第四条司法局警察警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选用,颜色、款式、质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司法局警察警服管理应当进行登记和领取手续,未经登记和领取的警服不得佩戴使用。
第六条司法局警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警服进行检验和更换,损坏、脏污、不符合要求的警服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司法局警察使用警服期间应当妥善保存,保持整洁干净,不得私自加工、改装。
经检验效验不合格的警服应退还补换。
第八条司法局警察警服应当个人使用,不得借用、出租、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章警服的着装和佩戴第九条司法局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服,不得私自改变着装方式及佩戴位置。
第十条司法局警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佩戴警帽、警服、组织标志、警衔、警号等装备,不得私自擅取。
第十一条司法局警察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佩戴警横指、武器配备并遵守警服佩戴的统一规定。
第四章警服的保养和更新第十二条司法局警察警服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报废或者翻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司法局警察警服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按照规定进行整理。
第十四条司法局警察发现警服有损坏、缺陷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及时更换。
第五章警服的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司法局负责警服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范围。
第十六条司法局警察应当遵守警服管理制度和规定,如有违反者,按照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司法局警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警服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
公安机关⼈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 ⼈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民警察和⼈民法院、⼈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下⾯是店铺为⼤家准备的公安机关⼈民警察礼仪规范,希望可以帮助⼤家! 公安机关⼈民警察礼仪规范 (1)警容仪表礼仪。
保持警容严整:着警服时,严格按规定缀钉和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佩带、系挂其他与⼈民警察⾝份或者执⾏公务⽆关的标志、物品;不挽袖、卷裤腿、披⾐或敞怀,不得有背⼿、袖⼿、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为。
保持仪容端庄:男民警不留长发、⼤鬓⾓、卷发(⾃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民警发辫(盘发)不过肩;⾮特殊任务需要,不染彩发、⽂⾝、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饰。
保持举⽌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势⾃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体现⼈民卫⼠良好的精神风貌。
(2)警务执勤礼仪。
岗位值勤时,保持⾝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跷腿、聊天,不从事与⼯作⽆关的活动。
交接岗,互相敬礼。
两名以上民警巡逻,应⾏列整齐,威严有序。
执⾏警卫任务,警容风纪严整,⾔⾏举⽌端庄得体。
进⼊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执⾏公务,主动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尊重他⼈⼈格,严格依法⾏事。
在外事活动场合遇见外宾,主动打招呼致意;纠正违章,先⾏敬礼。
除紧急情况外,着装驾驶和乘坐警⽤摩托车时,佩戴警⽤头盔。
驾驶警⽤车辆执⾏公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押解犯罪分⼦和110处警可以按规定使⽤警灯、警笛外,⼀般只使⽤警灯;⾮紧急公务需要,不得违规超车、抢道、闪警灯、闯红灯。
(3)警察接待礼仪。
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热情诚恳,语⾔⽂明礼貌,语⽓谦和客⽓,表述准确通俗。
在遇到国外客⼈前来办事、求助,要想办法与其沟通,并热情为其解决问题。
接待群众报警、报案,应该⽤亲切的语⾔进⾏安抚,设法消除其焦急、紧张的情绪,引导其尽快讲清案由、事件、地点等要素,做好记录,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出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准备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1)警容仪表礼仪。
保持警容严整:着警服时,严格按规定缀钉和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佩带、系挂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不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保持仪容端庄:男民警不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盘发)不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染彩发、文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保持举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体现人民卫士良好的精神风貌。
(2)警务执勤礼仪。
岗位值勤时,保持身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跷腿、聊天,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交接岗,互相敬礼。
两名以上民警巡逻,应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执行警卫任务,警容风纪严整,言行举止端庄得体。
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执行公务,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尊重他人人格,严格依法行事。
在外事活动场合遇见外宾,主动打招呼致意;纠正违章,先行敬礼。
除紧急情况外,着装驾驶和乘坐警用摩托车时,佩戴警用头盔。
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公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押解犯罪分子和110处警可以按规定使用警灯、警笛外,一般只使用警灯;非紧急公务需要,不得违规超车、抢道、闪警灯、闯红灯。
(3)警察接待礼仪。
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热情诚恳,语言文明礼貌,语气谦和客气,表述准确通俗。
在遇到国外客人前来办事、求助,要想办法与其沟通,并热情为其解决问题。
接待群众报警、报案,应该用亲切的语言进行安抚,设法消除其焦急、紧张的情绪,引导其尽快讲清案由、事件、地点等要素,做好记录,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出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准备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1)警容仪表礼仪。
保持警容严整:着警服时,严格按规定缀钉和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佩带、系挂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不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保持仪容端庄:男民警不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盘发)不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染彩发、文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保持举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体现人民卫士良好的精神风貌。
(2)警务执勤礼仪。
岗位值勤时,保持身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跷腿、聊天,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交接岗,互相敬礼。
两名以上民警巡逻,应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执行警卫任务,警容风纪严整,言行举止端庄得体。
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执行公务,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尊重他人人格,严格依法行事。
在外事活动场合遇见外宾,主动打招呼致意;纠正违章,先行敬礼。
除紧急情况外,着装驾驶和乘坐警用摩托车时,佩戴警用头盔。
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公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押解犯罪分子和110处警可以按规定使用警灯、警笛外,一般只使用警灯;非紧急公务需要,不得违规超车、抢道、闪警灯、闯红灯。
(3)警察接待礼仪。
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热情诚恳,语言文明礼貌,语气谦和客气,表述准确通俗。
在遇到国外客人前来办事、求助,要想办法与其沟通,并热情为其解决问题。
接待群众报警、报案,应该用亲切的语言进行安抚,设法消除其焦急、紧张的情绪,引导其尽快讲清案由、事件、地点等要素,做好记录,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出警。
监狱着装管理制度范本
监狱着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安全管理,规范罪犯着装,维护监狱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狱着装管理制度适用于监狱内所有罪犯。
罪犯在监狱内的着装应遵循本制度规定,保持整洁、得体,不得有碍监狱管理秩序。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三条罪犯在监狱内穿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穿着整齐、干净,不得穿戴破旧、破损、异味衣物;(二)穿着尺寸适宜,不得过大或过小;(三)穿着颜色、款式简洁,不得穿戴过于花哨、暴露的衣物;(四)穿着符合季节,冬季保暖,夏季透气凉爽;(五)佩戴监狱规定的身份标识,如囚号牌、臂章等。
第四条罪犯在监狱内禁止穿着以下衣物:(一)皮衣、皮裤、皮鞋等皮制品;(二)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等休闲服饰;(三)带有金属配件、装饰品的衣物;(四)其他有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衣物。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五条监狱应设立专门的着装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着装的采购、分发、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狱应定期检查罪犯的着装情况,确保罪犯遵守着装管理制度。
对于违反着装规定的罪犯,应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监狱应定期对罪犯进行着装培训,提高罪犯的着装意识,培养良好的着装习惯。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八条罪犯违反着装管理制度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一)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二)写出检讨书,深刻认识错误;(三)限制 privileges,如减少户外活动时间等;(四)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对于严重违反着装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罪犯,监狱可以依法加重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狱所有。
通过以上监狱着装管理制度范本,我们可以看到监狱对罪犯着装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监狱秩序,确保罪犯遵守法律法规,促进罪犯改造。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应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着装管理制度,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司法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细则
司法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01.11•【文号】[88]司发计字第009号•【施行日期】1988.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细则([88]司发计字第009号1988年1月1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实施方案的批复,现对司法系统整顿着装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整顿着装实施细则(一)着装范围1、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地市局的劳改处(科)、劳教处(科)机关的在编干警继续着装;2、司法系统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出入监队(含收容站、所)犯人医院以及强制留场就业场所的在编干警,继续着装。
(二)着公用警服范围1、劳改、劳教干警院校的在编干部、教师和学生;2、劳改、劳教单位驾驶囚车、警备车的专职司机和着装单位的编门卫、传达人员。
(三)劳改、劳教机关所属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属着装范围:1、劳改、劳教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子弟学校、技工学校、科研所、职工医院、家属工厂(场、队)和商店、供应站、各类公司、无劳改犯人或劳教人员的工厂(农场)等机构的工作人员;2、离退休干警;3、以工代干的人员;4、中、小学等普通学校教师在特殊学校兼职教学的人员。
(四)严格警服管理1、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提高着装标准,违者要追究批准的责任;2、警服是司法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执法的标志,除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需要着警服外,其它时间不着警服;3、着装人员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严格警容风纪,并接受武警部队执勤人员的纠察。
(五)劳改、劳教工作干警的着装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公安干警的着装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司法行政干部整顿着装实施细则(一)司法行政部门除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按规定着装警服和专职律师、涉外公证员做制服外、其他司法行政人员均不得穿着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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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文 件 号】司法部令第67号
【颁布部门】司法部
【颁布时间】2002-01-25
【实施时间】2002-01-25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
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
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衬)、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
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