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尔的维系与反垄断
对我国价格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反思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2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122010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市场通过自由竞争释放的价格信息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
价格卡特尔的危害在于它严重扭曲了正常的价格信息,使竞争难以自由进行。
经营者通过它掠取了超过正常竞争水平的利润,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福利,可以说,它动摇了市场经济的基石。
近来一些行业动不动就联合涨价的讨论早已十分深入,对于这种协调一致的涨价本质上就是“价格卡特尔”的认识也基本上是一致的。
各种类似的垄断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方面在于对这种协调一致的价格卡特尔的反市场性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则在于无论是过去规制价格卡特尔的立法还是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制都还不够完善。
一、对价格卡特尔的界定(一)价格卡特尔的概念及特征卡特尔(源自法语Cartel),原义协定或同盟,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
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
价格卡特尔,又叫价格联盟、串通定价,是指生产或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相互商定价格的行为,如规定最低或最高限价,或者其价格构成。
也可以说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合同、协议或其它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以限制市场竞争,牟取超额利润所实施的垄断联合参加联合的会员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1]。
(二)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显然已将这种行为纳入了反垄断法规制范畴。
但《反垄断法》未规定其行为构成要件,这无疑会对反垄断执法带来不便,因此需要从法理角度界定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价格卡特尔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一是主体要件。
卡特尔经济组织形式
卡特尔经济组织形式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卡特尔经济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合作形式,由多家竞争对手达成协议,通过限制市场竞争来实现共同利益的组织形式。
这种组织形式通常会导致市场中的资源分配和价格形成受到控制,从而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卡特尔经济组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合作达成共同利益,其中最常见的目标是提高价格、限制供应量以及排斥其他竞争对手。
通过限制供应量,卡特尔组织可以增加产品的稀缺程度,从而在市场上创造更高的价格。
此外,限制市场竞争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
卡特尔经济组织通常由具有相似利益和市场地位的企业组成,这些企业之间通过合作协议来达成共识。
在协议中,各企业约定了价格、供应量、市场份额等重要的经济参数,并且通常会制定相应的机制来确保各方实施协议。
这种组织形式通常需要高度的合作和信任,因为各企业必须遵守协议并共同维护整个组织的利益。
然而,卡特尔经济组织也面临着一些限制和挑战。
首先,卡特尔组织需要保持高度的合作和信任,但往往存在成员之间的不信任和争议,这可能导致协议的破裂。
其次,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卡特尔经济组织被视为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政府的监管和制裁。
在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方面,卡特尔经济组织对市场的影响十分明显。
限制市场竞争会造成供应量减少、价格上涨,从而减低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另外,如果卡特尔组织的行为过于垄断和剥削,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和消费者权益受损。
综上所述,卡特尔经济组织是一种通过限制市场竞争来达到共同利益的特殊商业合作形式。
这种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限制,并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产生一定的影响。
通过对卡特尔经济组织的研究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力量运行机制。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卡特尔经济组织的形式进行探讨:1.2.1 卡特尔经济组织的概念和作用介绍卡特尔经济组织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包括卡特尔的定义、产生的背景和目的。
反垄断法——卡特尔
1、价格卡特尔。
这是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卡特尔形式。
卡特尔维持某一特定价格:垄断高价、在不景气时的稳定价格或者降价以排挤非卡特尔企业。
比如超市里的差价双倍赔偿制度。
2、数量卡特尔。
卡特尔对生产量和销售量进行控制,以降低市场供给,最终使价格上升。
3、销售条件卡特尔。
对销售条件如回扣、支付条件、售后服务等在协定中进行规定的卡特尔。
4、技术卡特尔。
典型形式是专利联营,即成员企业相互提供专利、相互自由使用专利,但不允许非成员企业使用这些专利的卡特尔。
5、辛迪加。
一种特殊的统一销售卡特尔,指成员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销售公司,实行统一销售,或者卡特尔将所有成员企业的产品都买下,然后统一销售。
比如德贝尔钻石卡特尔。
卡特尔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
对于一个卡特尔来说,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和多大范围内能够影响竞争,取决于许多因素,这包括卡特尔约束的行为方式,参加卡特尔的企业数目,受卡特尔影响的产品或者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等等。
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把卡特尔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禁止的卡特尔,即它们得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另一类是可以被允许的合法与违法的认定——适用合理原则的卡特尔价格卡特尔是一种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的联合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协议、决议和协调行为表现方式的共同行为要件,处于同一交易阶段的复数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主体要件,以及在一定交易领域限制竞争的市场效果要件。
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中应明确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从而实现价格卡特尔的有效规制。
价格卡特尔是一种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的联合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协议、决议和协调行为表现方式的共同行为要件,处于同一交易阶段的复数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主体要件,以及在一定交易领域限制竞争的市场效果要件。
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中应明确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从而实现价格卡特尔的有效规制。
值得欣慰的是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了有关条款,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
同时该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卡特尔
目录
经济学术语 美国心理学家卡特尔(J.M.Cattell) 展开
经济学术语
编辑本段
由来
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
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
断性企业联合。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1865年最早产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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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分类: 科学,心理,经济学,组织,第二次工业革命
“卡特尔”相关词条: 托拉斯 辛迪加 康采恩
水银价格保持在接近于垄断水平;而另一个国际卡特尔一直都垄断着碘市场。可是,大多数卡特尔都没能提高价
格。
一个国际铜卡特尔一直运作到今天,但它从未对铜价有过显著的影响。还有试图抬高锡、咖啡、茶和可可的 价格的卡特尔也都失败了。
卡特尔类型 1、价格卡特尔。这是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维持某一特定价格:垄断高价、在不景气时的
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
化产生了国际卡特尔。按协议内容卡特尔可以分成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
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产品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
规定原料产地分配的卡特尔等。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卡特尔成员,各自
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但必须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内 容。卡特尔成立时,一般签订书面协议,有的采取口头协议形式。成员企业
卡特尔将人格特质区分为表面特质和根源特质,表面特质是指外部行为能直接观察到的特质,表面特质不会 随时间的改变而改变。根源特质是内在的,决定表面特质的最基本的人格特质,是那些稳定的,做为人格结构的 基本因素的特质。根源特质需要通过严格的科学方法才能获得。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并对合法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是,一个企业如果取得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它势必抬高产品价格,减少对市场的供给。
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并对合法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几项任务:一、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把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称为横向协议,或者“卡特尔”。
反垄断法第13条主要禁止下列横向协议:(1)固定价格;(2)限制数量;(3)分割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限制开发新产品;(5)联合抵制。
第一至第三类协议因为损害竞争的程度非常严重,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将它们称为核心卡特尔或者恶性卡特尔,任何情况下都不给予豁免。
鉴于竞争者之间有些限制竞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如为改进技术和节约成本进行的合作研发、统一产品的规格或型号、推动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或者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反垄断法第15条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了豁免的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限制竞争协议除了竞争者之间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还包括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决定和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
鉴于某些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负面作用,如协调本行业企业的产品价格,该法第46条强调指出,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除了横向协议,反垄断法在其第二章还对纵向即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因为这些限制不仅严重损害销售商的定价权,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限制地域等,因为它们在很多情况下有合理性,应当适用合理原则。
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垄断,但因合法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从而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试析反垄断法宽恕制度
试析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摘要宽恕制度是反垄断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它是一套破坏组织成员间的信任,鼓励成员竞相自首的新策略。
本文通过介绍宽恕制度的涵义、卡特尔的危害性及适用条件。
并借鉴欧美国家宽恕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的宽恕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宽恕制度卡特尔完善建议一、宽恕制度概述(一)宽恕制度的概念宽恕制度,指参与卡特尔的成员在该行为尚未被发现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信息和违法证据,协助执法当局调查案件,从而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
美国是该项制度的创始国。
宽恕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年轻的反垄断法制度。
因为相对于1890年颁布的、最早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它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
1978年,美国开始制定并实施了该项制度措施。
自从该制度诞生起,它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显著的帮助作用。
为了更好的理解宽恕制度,有必要清楚“卡特尔”这一概念的内涵。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
通常垄断组织以达成垄断协议来限制竞争,如固定价格卡特尔、划分市场卡特尔等。
(二)卡特尔的危害性正常的市场竞争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卡特尔作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企业之间通过达成价格、产量、划分销售区域的卡特尔,限制了公平竞争,还会排斥其他企业进入该相关市场。
如果没有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干预,最终的结果是:卡特尔成员占据着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要花费较之前数倍的价格,购买没有任何技术改进的产品。
(三)宽恕制度的适用原理宽恕制度的设立是一种主动执法。
由于卡特尔具有隐蔽性,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容易调查取证,而有效利用宽恕制度可以打击违法者,还可以提高执法效率。
经济学博弈论中有一个有关刑事犯罪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
警察把两个犯罪嫌疑人隔离审查,给了他们三个选择:选择一是如果都坦白各判十年;选择二是只有一方坦白,坦白的一方不判刑,而没有坦白的那个将会判刑10年;选择三是都没坦白,因证据不足,各判刑1年。
各国加大对国际卡特尔行为的打击力度
义为竞争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共谋做法或安排,包括固定价格、串谋招投标、出口限制或配额、划分市场等行为。
目前,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体的法律学者和经济学家在核心卡特尔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性方面取得了基本一致的意见,普遍认为这是对市场竞争最具破坏力的行为,需要重点予以规制。
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律也都明文规定了此类行为的非法性,并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只要有企业从事卡特尔行为必然招致重罚;在美国、英国等国家,组织实施卡特尔甚至是刑事犯罪行为。
各国对卡特尔进行严惩的原因在于其实质性地损害了国内的竞争秩序和国内消费者福利。
但并非所有卡特尔都对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影响,其中出口企业之间协商出口价格、出口数量、出口市场等内容而形成的卡特尔,由于只影响进口国的竞争市场却能为出口国带来明显的外贸收益,反而得到了很多国家反垄断法律的豁免,各国将此类卡特尔称为出2016年7月19日,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开出欧盟史上最高罚单——对欧洲主要的中型和重型卡车生产商沃尔沃、戴姆勒、依维柯等五家企业合计征收29.3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
欧盟委员会认定,这些卡车制造商在1997年到2011年长达14年的时间里操纵卡车基准价格, 协调安排采用更为严格的尾气排放标准的时间并合谋将因采用这些新的排放标准而带来的成本转嫁给顾客。
而此前不久的2015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美联储因为合谋操纵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息及外汇汇率而向包括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摩根大通在内的6家国际银行开出了58亿美元的反垄断罚单。
再之前2014年8月,日立、三菱电机、不二越等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厂商因串谋招投标操纵产品供应价格而被我国发改委处以12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这一张张天价罚单的背后是一个个秘密的国际卡特尔组织,这些被处以天价罚款的企业皆是因为组织或参与实施国际卡特尔行为而引发的。
出口卡特尔并不能避免被处罚卡特尔一词源于法语Cartel的音译,是一种最典型、最常见的非法垄断行为。
行业协会卡特尔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法 治 研 究
行业协会卡特尔行为的 反垄断法 瓤制
魏
静
摘
要 : 业协 会 限制 竞争 的行 为 主要体 现 为卡特 尔行 为 。 业协 会 卡特 尔行 为 因行 业协 会 的特 行 行
殊性 质 而更 具 隐蔽 性 、 杂性 和严 重性 。 国现行 《 垄断 法》 行 业协 会 卡特 尔行 为进 行 了规 制 , 复 我 反 对 但
必 然 内在 地 隐含 着 限制竞 争 的风 险? 这些 限制 竞 争 的
行 为 主 要 表 现 为卡 特 尔 行 为 。 括 : 业 协 会 固定 价 包 行 格行为 、 限制 产量 和销 量行 为 、 割市 场行 为 、 分 限制开 发 和购 买 新 技 术新 产 品行 为 、 合 抵 制行 为 、 联 固定 和 限定 转 售 价 格 行 为 以及 其 他 依 据垄 断协 议 达成 限制 竞争 效 果 的行 为 。 较 于企 业 卡 特 尔 行 为 , 业协 会 相 行 卡特 尔行 为具 有 以下 特殊 性 :
规 定存 在 某些缺 失 . 有待 进 一步 完善 。 关 键词 : 业协 会 行 卡 特 尔 反 垄 断法
行业 协会 作 为一种 自治组 织 . 通过 自律机 制 在行 业 内部 自发形 成 一 种 有 序 的竞 争 与此 同时 . 于 但 由 社会 团体 在先 天上 具有 反托 拉 斯法 的爆 发 力 . 行业 协 会 的 自治 是 一 把 “ 刃剑 ” 既 具 维 护 市 场 竞 争 的 功 双 .
员行为 、 务内部成 员以及信息交 流和沟通 的功能 。 服 也
正是这 些功 能 . 观上 为其组 织 卡特尔 行 为提供 了便 客
利 和可 能 卡特 尔 行 为 的产 生 , 取决 于 市 场 主体 谋 求
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
卡特尔垄断利益集团、垄断联盟、企业联合、同业联盟(Cartel)也称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企业组成的联盟[1],通过某些协议或规定来控制该产品的产量和价格,但联盟的各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上仍旧独立,这些情况造成了卡特尔不稳定的本质。
[编辑] 分析由于各协约成员对利益的追逐不可能对协议满意,所以协议的持久性和可执行性都会受到挑战。
这种垄断形势除了要面对可能的法律制裁外,还要面对来自联盟内部的危机。
OPEC也被认为是具有卡特尔性质的组织,虽然其组成成员是国家这个经济体。
但是这个组织协调运作优异,组织成员各方可以从中收益。
虽然也有OPEC组织成员出于个体特殊的利益需要违反协议,但规模较小,不足以影响整体的稳定性。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卡特尔卡特尔(cartel)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
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
生产或销售某一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
参加这一同盟的成员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经济学术语由来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
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
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国(德语:Kartell)。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
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卡特尔。
按协议内容卡特尔可以分成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产品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规定原料产地分配的卡特尔等。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卡特尔成员,各自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但必须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对我国价格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反思
对我 国价格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反思
翟 宝 红
摘要 : 价格 卡 特 尔作 为 与 市场 竞 争 相伴 而 生 的社 会 现 象 已 出现 在 许 多行 业 中 , 是 对 竞 争 危 害 最 大 的卡 特 尔, 它 它严 重 限 制 了 市场 的 竞 争机 制 并 损 害 了消 费 者的 利 益 , 直 是 各 国反 垄断 法 规制 的重 点 。 为 此我 国新 颁 布 实施 的《 垄 断 法 》 一 反 中 对价 格 卡 特 尔进 行 了重 点 规 制 . 虽然 较 之 以前 的 规 制 价 格 卡特 尔的 立 法有 了 明显 的 进 步 . 与其 他 国 家相 比还 过 于抽 但 象和 简单 , 要进 一 步 完善 。 需 关 键 词 : 格 卡 特 尔: 垄 断 法 : 制 价 反 规 中图 分 类 号 : 4 4 DF 1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1 9 ( 0 0 1 - 0 6 0 17 — 9 9 2 1 )2 0 2 - 3
断组 织的一 种重要 形式 。指 生产 同类商 品的企 业 , 为
为 。 营者之 间进行 价格协 调 的实质是 参 与经营者 限 经
制 自己 的定 价行 为 , 互约束 价格 行为 。其协 调 的方 相
了获取 高额 利润 , 在划分 销售 市场 、 规定 商品产 量 、 确 定商 品价格 等方 面达成协 议 而形成 的一种 垄断 联合 。 价 格卡 特尔 , 叫价 格联盟 、 又 串通定价 , 指生产 是 或销售 同类 商品 的企业相 互商 定价格 的行 为 , 如规定
作 者 简 介 : 宝红 ( 9 1 , 南灵 宝人 , 南 理 工 大 学 ( 南 焦作 4 4 0 ) 法 学 院讲 师 , 究方 向 为 商 法 、 济 法 。 翟 1 8 一) 河 河 河 5 03 政 研 经
卡特尔等概念
卡特尔卡特尔(cartel)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
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
生产或销售某1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
参加这同盟者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
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
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
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卡特尔。
按协议内容卡特尔可以分成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产品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规定原料产地分配的卡特尔等。
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卡特尔成员,各自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但必须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卡特尔成立时,一般签订书面协议,有的采取口头协议形式。
成员企业共同选出卡特尔委员会,其职责是监督协议的执行,保管和使用卡特尔基金等。
由于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对比会因经济发展而变化,卡特尔的垄断联合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经常需要重新签订协议,其至会因成员企业在争取销售市场和扩大产销限额的竞争中违反协议而瓦解。
托拉斯托拉斯,英文trust的音译。
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
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产品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组成。
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范围,加强竞争力量,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参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都丧失独立性。
托拉斯的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掌握在最大的资本家手中,原企业主成为股东,按其股份取得红利。
参加的资本家为分配利润和争夺领导权进行剧烈的竞争。
垄断协议 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垄断协议宽大制度是指针对垄断行为的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垄断参与者施加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制度安排。
以下是几个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案例:
1. 微软案:1998年,美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微软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滥用市场地位进行垄断行为。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微软同意改变自身的商业行为,并接受监管和限制。
在与微软的和解协议中,微软同意开放其操作系统的接口,允许其他软件开发商进行开发,减少对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从而减轻了微软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2. 谷歌案:2017年,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滥用其市场地位的
行为对其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决定,要求谷歌支付22.3亿
欧元的罚款,并改变其商业行为。
然而,欧盟法院判决认为谷歌在其竞争政策方面所采取的改进措施,特别是在搜索结果页面上增加欧洲竞争对手的展示空间等举措,使得用户能更方便地选择竞争对手,因此该案例中的宽大制度适用于谷歌。
3. 卡特尔案:在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中,如中国、欧洲等,对于存在的卡特尔垄断行为,如果卡特尔企业能够主动向当地反垄断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主动配合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调查,或者提供其他有益于案件调查的信息,那么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可能对其予以宽大处理,减轻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的特点,即对于垄断
参与者改正错误、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采取措施促进竞争等积极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可能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卡特尔(国际垄断协议)问题日益凸显,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
国际卡特尔不仅限制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阻碍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域外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国际卡特尔的概念、特点、形成原因及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深入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法律依据、实践经验和挑战。
文章将首先概述国际卡特尔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分析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和主要形式。
然后,通过对比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梳理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立法历程和实践经验,探讨我国在应对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接着,文章将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评估其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文章将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效率等方面,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有效应对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国际卡特尔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全球反垄断合作与发展。
二、国际卡特尔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卡特尔,即国际性的卡特尔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行动,在国际市场上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实行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垄断行为。
这种组织形式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变得越来越普遍且复杂。
国际卡特尔的形成背景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保持或提升市场份额和利润,寻求通过合作来增强自身实力;二是科技进步和通讯手段的发展,使得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
国际核心卡尔特及其规制
国际核心卡尔特及其规制——谈对国际核心卡尔特及其规制的认识【内容摘要】竞争与反竞争是一对矛盾。
可以说,凡是存在竞争的地方,自然也就会存在着限制竞争或阻碍竞争的反竞争倾向和行为。
例如资本主义垄断市场的出现和随之而来的反垄断行为。
这里的卡特尔及其对其的规制便是其中的一种。
【关键词】核心卡特尔垄断反垄断卡特尔规制反垄断法【正文】一,核心卡特尔的界定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
是由生产同类或类似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目的在于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
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
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德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
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核心卡特尔。
卡特尔常常是国际性的。
例如欧佩克·卡特尔就是产油国政府间的一个国际协定,它在十多年间成功地将世界石油价格提高到远远高于本来会有的水平。
其他成功的提高了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还有:在70年代中期,国际铝矾土联合会将铝矾土价格提高到4倍。
而一个秘密的国际铀卡特尔提高了铀的价格。
一个被称为水银欧洲的卡特尔,将水银价格保持在接近于垄断水平。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简称经合组织OECD)1998年发布的《反对核心卡特尔的有效行动建议》中,将核心卡特尔定义为各国竟争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共谋做法或安排,包括固定价格、操纵投标、建立出口限制或配额、分享或分割市场等行为。
建议书排除了三种情况:即当一项协议、共谋做法或安排,(1)与实现合法的降低成本或提高生产效率有合理的联系;(2)被成员国国内立法直接或间接地排除在适用范围外;(3)是依据这些法规的授权;那么这项协议、共谋做法或安排就不包括在该建议所定义的“核心卡特尔”中①。
卡特尔协议
一、卡特尔协议的正负效应积极效应:市场需要合作。
竞争者进行联合有利于减少底层次的恶性竞争,确保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竞争效率,促进社会福利。
危害:经济学分析:限制或减少参与者的竞争能力,损害竞争机制,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导致效率低下。
法学分析:人为的联合使竞争者间机会和利益失衡。
社会学分析: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卡特尔的基本特征1、协议主体:互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2、主观意图:为了限制竞争维持联合垄断市场3、行为表现:协议成员的行为协调一致4、市场后果:相关市场的竞争遭受损害二、卡特尔协议的规制及类型(一)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13条)1、概念竞争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表现形式合同:双方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达成的排斥、限制竞争意思的一切形式决定:行业协会等经济团体的决议、建议;股东大会的决定的等协同行为:包括自觉的跟从行为(二)卡特尔协议的类型1.固定价格协议也称价格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合制定、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
最普遍、危害最大的卡特尔行为,一般适用“自身违法原则”2.市场划分协议即市场分割卡特尔。
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共谋划分其各自产品的销售市场的行为。
3.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数量卡特尔,是指有竞争关系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共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或者市场供应量的行为。
通过限制产量为维持垄断高价。
4.联合抵制协议集体拒绝交易。
是指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予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目的是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
5.限制创新协议6.兜底条款三、卡特尔协议的豁免制度(一)豁免制度的概述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联合行为,由于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经审批机关批准予以豁免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二)豁免制度的理论根据1、合作协议的效率性2、反垄断法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调节功能)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激发创造性促进技术进步5、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薄弱产业的扶持需要)(三)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四)豁免制度的适用程序申报程序我国反垄断法不做要求。
石油卡特尔的行为逻辑
石油卡特尔的行为逻辑石油卡特尔是指由几个或多个主要石油出口国家组成的垄断联盟,旨在通过限制石油供应以控制价格和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逻辑背后存在一系列的动机和策略,既有经济利益的追求,也有政治目的的考量。
石油卡特尔的行为逻辑可以从经济角度来解读。
石油是全球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其供给和价格对全球经济具有重要影响。
石油卡特尔成员国通常是全球主要的石油生产国,通过限制石油产量和出口,可以人为地创造供给短缺,从而推高石油价格。
这样一来,石油出口国可以获得更高的石油收入,提高其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实力。
同时,高油价也可以刺激石油生产国的石油开采活动,增加其国内就业和经济增长。
石油卡特尔的行为逻辑也涉及到政治因素。
石油卡特尔成员国往往具有重要的地缘政治地位和影响力。
通过组建卡特尔,成员国可以集中力量,共同应对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和挑战。
石油卡特尔可以通过控制石油供应来施加压力,影响其他国家的政策决策,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地位。
此外,石油卡特尔还可以通过调整石油供应和价格,对国际事务施加影响力,甚至干预其他国家的内政。
然而,石油卡特尔的行为逻辑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石油卡特尔的存在,石油市场上的竞争受到限制,其他非成员国可能受到不公平的竞争待遇。
其次,石油卡特尔的行为容易引发国际石油价格的波动和不稳定,对全球经济造成冲击。
此外,石油卡特尔成员国之间也存在着内部矛盾和利益分歧,卡特尔的稳定性和长期合作性也面临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通过加强石油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机制,限制石油卡特尔的行为和影响。
其次,通过多边合作和谈判,推动石油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的合作和沟通,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摩擦。
此外,也可以通过发展替代能源和能源多元化,减少对石油的依赖,降低石油卡特尔的影响。
总的来说,石油卡特尔的行为逻辑既有经济利益的追求,也有政治目的的考量。
通过限制石油供应和控制价格,石油卡特尔可以增加石油收入和影响力,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垄断组织有康采恩,托拉斯,卡特尔和辛迪加四种是采取什么形式的垄断,是从什么角度来区分的
垄断组织有康采恩,托拉斯,卡特尔和辛迪加四种是采取什么形式的垄断,是从什么角度来区分的(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国内垄断是指仅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对国内垄断进行规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不断的发展,跨国公司、多国公司等垄断组织相继产生,原本局限于一国境内的垄断逐渐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国际垄断是指在国际范围内的商品、资本、劳务、技术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国国界的垄断.(三)依立法的取向划分依据立法的取向,可以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合法垄断是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宏观经济协调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经有关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而豁免的垄断.通常规定于各国反垄断法的除外条款之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某些特定部门垄断行为的豁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铁路等部门;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经济部门,如银行和保险业等;某些自然资源开采业,如石油、煤炭等;国家指定专营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某些重要原材料生产和关系国家安全的国防科研领域.二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对某些垄断行为的豁免.如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经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等.非法垄断是指除合法垄断之外,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应该注意的是,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间并没有绝对界限.合法垄断也有可能发展为非法垄断.例如,上述公用事业属于合法垄断,而一旦公用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发展为非法垄断.此外,在一定时期被认为是合法垄断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也可能被认定为需要适度竞争,从而应防止非法垄断.如过去被笼统认定为需要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现有人认为仅能在网络设施上允许垄断,而在经营上则应建立竞争结构.又如,银行和保险业,随着向社会资本开放,必将引入竞争,非法垄断应受规制.(四)依产生的原因划分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分为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国家垄断、权利垄断和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凭借经济优势,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滥用经济优势和联合限制竞争两种形式.自然垄断产生于某一产品或服务由一个厂商提供比多个厂商共同提供产品或服务成本低的情形,我国的电力、电信、铁路、供气等行业都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由于自然垄断的形成不是主要靠行政权力推动,也可以说自然垄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垄断.国家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依法对特定领域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控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事业,许多国家都以特别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实行中央政府专营,例如,邮政、枪支弹药、黄金等产品与服务.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国家也可能对特定领域实行专营,例如中国古代的“盐铁专卖”,现代的烟草专卖等.权利垄断是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垄断,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其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排除他人参与竞争的合法权利.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的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联合、行政强制交易行为等形式.在一般情况下,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和权利垄断属于合法垄断,而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属于非法垄断.(五)依市场结构划分依据市场结构的情况,可以将经济性垄断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独占垄断是指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进行完全排他性控制,简言之,在该行业,只有一家企业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竞争.独占垄断也被称为完全垄断.寡头垄断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每个企业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都能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实施一定排他性控制,不过,这些企业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竞争.联合垄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通过明示、默示限制竞争协议或共同一致的行为,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生产或销售.它是垄断竞争的重要表现形式.。
反垄断法下的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开题报告
反垄断法下的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出口卡特尔制度成为反垄断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
出口卡特尔是指向海外市场出口一种或多种产品的不同厂商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限制各自出口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达成垄断地位,协同控制海外市场价格,从而获得利益的一种形式。
出口卡特尔制度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年,并且对全球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状况一直存在争议。
受到全球反垄断法规范的影响,出口卡特尔制度逐渐被压缩。
本文旨在研究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约束,并探讨这种制度的合法性。
2. 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1. 分析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特点、机制和运作方式;2. 探讨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法律约束性;3. 分析国际市场上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影响;4. 探究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3. 研究内容及方法3.1 研究内容本文研究的内容包括:1.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特点、机制和运作方式;2. 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法律约束性;3. 国际市场上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影响;4.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3.2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4. 预期研究结果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下的出口卡特尔制度进行分析,预期得出以下研究结果:1. 说明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特点、机制和运作方式;2. 分析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法律约束性,并探讨其作用;3. 论述国际市场上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影响;4. 探究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并对未来的研究提供参考。
5. 论文框架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目的1.3 研究内容及方法1.4 预期研究结果1.5 论文框架第二章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特点、机制和运作方式2.1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2.2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特点2.3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机制2.4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运作方式第三章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法律约束性3.1 反垄断法的概念3.2 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禁止与限制3.3 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国际市场上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影响4.1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现状4.2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影响第五章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5.1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评价5.2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探讨第六章结论6.1 研究结论6.2 实践意义6.3 存在不足6.4 进一步研究建议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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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的维系与反垄断1.串谋与卡特尔所谓串谋,是指不同企业之间的合作活动。
卡特尔是最常见的一种串谋方式,它具体表现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操纵投标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一致协议,形成垄断联合。
贝恩把串谋分成了完全串谋与不完全串谋。
完全串谋是指产业内所有企业都参与的一种合作。
达成这种合作的方式既可能是一项明确的协议,又可以是一种基于竞争者彼此关于对手行为的长期经验所形成的统一行动。
不完全串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不完全遵守的串谋;二:协议条款并不明确的串谋;三:产业内企业参与不完全的串谋;四:没有协议的相互依赖性行为。
卡特尔是企业串谋行为的一种,因为涉嫌妨碍市场竞争,所以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严厉规制。
但是以卡特尔为代表的企业串谋仍然是市场运行中常见的现象。
原因有:第一,高额利润的诱惑。
第二,许多国际性卡特尔组织,特别是有着政府背景乃至由相关国家政府参与的国际卡特尔组织,至今未被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畴。
2.关于串谋与否的无限次重复博弈2.1单阶段博弈首先看一个单阶段博弈,下面是这个产量串谋博弈的收益矩阵。
企业1和企业2选择合作时,联合利润函数为:[]12121212()()()()p c q q a b q q c q q πππ=+=-+=-+-+利润最大化一阶条件:12220a bq bq c **---=可以解出122a c q q b **-+=,2a c p *+=,2()4a c bπ*-=因为企业1和企业2平分产量,所以企业1和企业2选择合作的均衡利润为:212()8M Ma c bππ-==企业1和企业2若均选择不合作,则双方取得古诺均衡利润:212()9D Da c bππ-==假设企业1选择合作而企业2选择不合作时,企业2选择的是利润最大化产量,即企业1继续保持合作产量14Ma cq b-=不变,这样企业2背叛后的利润函数为: 2122()N M N Na bq bq c q π=--- 由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可解得:23()8Na c q b-=所以229()64N a c bπ-=可以看出,与合作时相比而言,企业2的产量增加了8a c b -,利润增加了2()64a c b-。
企业1 的利润为:211213()()32C M N M a c a bq bq c q bπ-=---=可以看出,企业2的背叛,导致企业1的利润比双方合作时减少了2()32a c b-。
同理,企业1选择不合作而企业2选择合作时,双方利润为:219()64Na cb π-=,223()32Ca c bπ-=通过计算可以看出:1111N M D Cππππ>>> 2222N M D Cππππ>>> 所以,在这个单阶段博弈中,(不合作,不合作)是唯一的纳什均衡解。
2.2无限次重复博弈再来看无限次重复博弈,其指的就是阶段数无穷多的重复博弈。
为简化分析,假定双寡头市场上的无限次重复博弈是图中所示博弈的无穷多次重复。
其中,企业1和企业2都采取如下策略:若对手在以往各阶段博弈中都选择合作,则在其后的所有阶段博弈中均选择合作;若对手在某个阶段博弈中选择了不合作,则在其后的所有阶段博弈中均选择不合作。
按照这一策略,任何参与者的一次不合作会引发其后永远的不合作,或者说任何参与者一旦在某一阶段选择了竞争,便只能永远选择竞争。
因此,这一策略通常被称为冷酷策略或扳机策略。
设贴现因子为R ,则企业利润i π的贴现之和可表示为:23ni i i i i i 0=++R ++...+R +...=1t ii t V R R R Rππππππππ∞==-∑()(1)(1) 两家企业均一直选择合作。
若两家企业一直选择合作,那么他们在各阶段的利润贴现值之和分别为:211()18(1)MM a c V R b R ππ-==--()(2) 222()18(1)MMa c V Rb R ππ-==--()(3) (2) 两家企业从一开始便选择不合作。
若两家企业从一开始便选择不合作,则他们彼此之间将永远发生古诺竞争,则其在各阶 段利润贴现值之和分别为:211()19(1)DDa c V Rb R ππ-==--()(4) 222()19(1)DDa c V Rb R ππ-==--()(5) (3) 一家企业在第t 阶段选择背叛合作。
假设企业1在第n 阶段选择了背叛合作,单方面将产量增至利润最大化产量13()8N a c q b-=,同时在该阶段企业2选择继续合作,那么按照冷酷策略,从第n+1阶段起,两家企业将永远转入古诺竞争。
这样,企业1在各阶段利润的贴现值之和为:1111111111(1)11M n n Dn Nt Mn N tD n N t t n R R V R R R R R Rπππππππ+-∞==+-=++=++--∑∑()(6) 显然,对于企业1而言,若其选择背叛合作有利,则必须令11N M V V ππ()>()。
反之,若11N M V V ππ()<(),则应该永久维持合作。
为此,令(2)式与(6)式相减,可得: 1111111(1)111MM n n DMNnN R R V V R RR Rππππππ+-=------()-()1111()1n M N N D R R R Rππππ-+-=- (7)则有:当1111N M N DR ππππ->-时,11M NV V ππ()>()(8) 当1111N MN DR ππππ-<-时,11M N V V ππ()<()(9) 我们再分别将219()94Na cb π-=、21()8M ac b π-=、21()9D a c bπ-=代入式(8)和式(9)中。
可得:当90.5317R >≈时,11M N V V ππ()>()(10) 当90.5317R <≈时,11M NV V ππ()<()(11) 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在企业1背叛合作的条件下,由22C Dππ<所致,企业2必然选择坚持冷酷策略。
同理可以证明,对于企业2来说,必然有:当90.5317R >≈时,22M N V V ππ()>()(12) 当90.5317R <≈时,22M N V V ππ()<()(13) 综上所述,可知:第一,如果90.5317R >≈,那么两家企业都会坚持冷酷策略并选择合作;第二,如果90.5317R <≈,那么必然会有企业选择背叛,但两家企业都会坚持冷酷策略,致使背叛发生之后两家企业将永远处于古诺竞争。
就此而言,所谓冷酷策略便成为了无限次重复博弈的一个子博弈纳什均衡。
关于串谋与否的无限次重复博弈,所谓无名氏定理在理论上作了很好的注解:令G 为一个有n 个参与者的阶段博弈,δ∞G(,)为以G 为阶段博弈的无限次重复博弈,*a 是G 的一个纳什均衡(纯战略或混合策略),12(,,)n e e e e =…,是*a 决定的收益向量,12n (,,)?ππππ=…,是一个任意可行的收益向量,V 是可行收益向量集合。
那么,对于任何满足i i e π>的()V i π∈∀,存在一个贴现因子1δ*<,使得对于所有的δδ*≥,12n (,,)?ππππ=…,是一个特定的淄博已经连纳什均衡结果。
按照无名氏定理,在本节所讨论的简化模型中,至少从原则上来说,任何一家企业获得不少于2()9Da c bπ-=的利润,并且两家企业利润之和不超过2()4Ma cb π-=的卡特尔协议都可以被认为是无限次重复博弈的子博弈纳什均衡。
3.达成并维系卡特尔的条件尽管各国政府对于大多数卡特尔都实施了严厉的反垄断规制,但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卡特尔仍然比较普遍,迄今各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实际上并不足以消灭非法卡特尔。
要在某个市场上形成卡特尔,至少需要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卡特尔必须具有提高行业价格的能力。
只有在预计卡特尔会提高价格并将其维持在高水平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有加入的积极性。
这种能力的大小,与卡特尔面临的需求价格弹性有关,弹性越小,卡特尔提价的能力越强。
第二,卡特尔成员被政府惩罚的预期较低。
只有当成员预期不会被政府抓住并遭到严厉惩罚时,卡特尔才会形成,因为巨额预期罚金将使得卡特尔的预期价值下降。
第三,设定和执行卡特尔协定的组织成本必须较低。
使组织成本保持在低水平的因素有: a :涉及的厂商数目较少;b :行业高度集中;c :所有的厂商生产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d :行业协会的存在。
(a 、b 两因素降低了卡特尔的谈判和协调成本,同时,高度集中使少数几家厂商就能控制整个市场,从而才能使价格保持较高水平。
d 因素行业协会的作用主要是为市场上主要厂商的会面、协调、谈判提供更多的合法机会。
为什么需要有c 因素即产品同质呢?如果卡特尔成员产品之间差异较大,那么为了反映这种差异,价格必然会有所差异,这样使成员之间为达成统一价格增加了障碍;而且即使达成协定,成员厂商的欺骗行为也不易察觉,因为成员厂商可以把自己的降价归因于自己的产品与其它产品的差异上,或者提高产品差别,虽仍保持价格不变,但实际上吸引了更多顾客是一种变相降价。
反之,如果产品几乎同质,厂商之间就很容易形成一个单一价格,而且成员的欺骗行为也较容易察觉。
)为此,继续沿用重复博弈模型,就政府阻止卡特尔的条件加以进一步的讨论。
由(2)式和(5)式可知,若卡特尔从一开始起就不存在,则两家企业永远发生古诺竞争,它们在各阶段的利润贴现值之和为:21212()119(1)D DDDa c V V R Rb R ππππ-===---()=()(14)若从一开始起卡特尔就能够得到永久维系,则两家企业在各阶段的利润贴现值之和为:21212()118(1)M MMDa c V V R Rb R ππππ-===---()=() (15) 假设政府在博弈的第n 期发现卡特尔的概率为λ。
如果卡特尔被发现,那么两家企业会在当期收到政府的查处,结果不仅使卡特尔解体,两家企业进入古诺竞争状态,而且每家企业还将支付一定的罚金F 。
如果卡特尔未被发现,则卡特尔将得到维持。
以企业1为分析对象。
由于存在着被政府发现并查处的风险,故企业1通过与企业2达成卡特尔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贴现值为:1'11110(1)()n M M tM n D n t t nV V R R R F πλπλππ-∞===-+-∑∑()()+(16)其中,n R F为企业1在第n 期支付的反垄断罚金的贴现值。
整理式(16),可得:'1111(1)(1))111M M n n DM n R R V R F RR Rπλπππλ--=++----()((17)显然,如果政府反垄断规制能够完全阻止卡特尔,那就必须令'11M D V V ππ<()(),即有:1111(1)(1))01111M M n n D D nR R R F RR R Rπλπππλ--++--<----((18) 解得:11(1)()(1)n M D n R F R R λππλ-->-(19)上式表明,第一,如果政府在第n 期发现卡特尔的概率越大,那么惩罚卡特尔所需要的罚金越小;第二,如果给定发现卡特尔的概率,那么卡特尔被发现的越晚,惩罚卡特尔所需要的罚金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