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
自考经济法概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资料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机构与程序
04
自考经济法中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总结词
通过市场垄断获取超额利润
案例分析
某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并购和策略性行为,逐渐在某一特定市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采取了限制产量、价格歧视等手段,排除了竞争对手,获取了超额利润。
案例结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需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结词:重要性体现
反垄断法的重要性
01
总结词:概述
02
详细描述:反垄断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当时的市场经济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垄断组织,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了应对这一现象,各国政府开始制定反垄断法,以限制垄断行为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03
总结词:历史发展
反垄断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实施机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国际合作与统一标准
详细描述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合作与统一标准变得越来越重要。国际上,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商会(ICC)等在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际合作和标准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协议和指导原则,促进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与融合,以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与发展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一、垄断
(此处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即非法的垄断)市场主体、政府机构或国家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而实施的、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
垄断协议的形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合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
行政垄断。
二、不正当竞争
(亦单指法律意义上的狭义概念)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形式有:
仿冒混淆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以上五种是法定的类型,此外还有:
诋毁商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串通招投标的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后两种也有观点认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类型)三、两者的联系:
(1)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都会导致价值规律的扭曲,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配置。因此,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2)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
具体表现为:
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
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
从法律责任上看,二者制裁方式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
四、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有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专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市场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如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目的的明确性。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市场主体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即二者往往同为某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某类服务的提供者。
3、行为方式的不当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
行为,而法律对这种违法性的判断,往往采用公认的道德标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只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
• 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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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指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种 法律制度,对象主要涉及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 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社会整体利益有 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况。 • 联合垄断: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
联合控制某产业的市场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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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 • 经济性垄断:又称市场垄断,多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
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形成的垄断。 • 国家垄断:由国家对某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 • 行政性垄断: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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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规则对象: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两类垄断行为: • 1.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 2.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在境内的,也包括在境外发生的对国内市
场产生垄断的行为。 • 反垄断法所指的经济性垄断行为包括三种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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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作者:张子君
来源:《速读·下旬》2018年第05期
摘要: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中的两大体系,二者都是属于竞争法的法律范畴,都致力于调整市场竞争关系。从根本上来讲二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利于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等交易主体的合法利益。本文在阐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基础上,主要论述了二法在法律范畴、法律渊源之间紧密联系,且在立法理念、功能、规范形式和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竞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一个总称,也是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为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两大分支,二者都是属于竞争法的法律范畴,都致力于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一、竞争法体系概述
竞争法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也是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法律,主要规范市场竞争关系,而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是指禁止交易主体在交易时排除、阻碍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分析会有不同的结论。“从形式意义上讲,反垄断是调整反垄断法律关系的法典,也即是指法典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则是指调整反垄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指在调整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因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维护公平的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国际与国内比较
欧盟竞争法的执法机构是欧洲委员会 ,负责调查和处理违反欧盟竞争法的 行为,享有广泛的调查权和处罚权。
发展趋势和挑战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的融合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国际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呈现出以下趋 势:一是加强跨国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垄断行为;二是强化数据保护和隐私权在 反垄断分析中的地位;三是关注技术创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案例启示与借鉴意义
强化反垄断执法
国际和国内案例表明,对于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政府应强 化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
争秩序。
完善法律法规
各国在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领域不断 完善法律法规,为市场主体提供明 确的法律指引和预期。
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在 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领域的合作日益 紧密,共同应对跨国公司的垄断行 为。
国内典型案例分析
腾讯与360“二选一”案
腾讯要求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能使用 QQ,引发广泛争议。最终,在政府部门的 干预下,双方达成和解,停止互相攻击。
阿里巴巴“二选一”案
阿里巴巴要求商家在天猫和京东之间“二选 一”,被指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案受 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并最终对阿里
巴巴处以罚款。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国际与国内比较
• 引言 •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基本概念 • 国际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现状及趋势 • 中国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现状及问题 • 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 • 完善我国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建议 • 结论与展望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值竞争法的相同点:
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值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
2 .两法的目的全都,都是为促进和爱护竞争,法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调整的对象都是市场竞争关系。
二:区分。
1 .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垄断和爱护竞争,而反不正值竞争法则旨在法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倡公正有序竞争从而爱护合法市场参加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两部法律所立足的角度不同,一个是立足于防止市场垄断,一个是立足于法律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2 .所规定的详细违法行为不同:反不正值竞争法所要法律规范的是市场上各企业在竞争时的详细违法行为。而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问题
1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加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值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值竞争、抵制不正值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值竞争行为的义务。
2 .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掌握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合同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值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正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值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爱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n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是独立地自行决定商品的 价格,而是与其他同类商品的竞争者联合制定或者共同维持或变更商品的销 售或购买价格。
n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n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包括划分交易地区和划分交易对象。 n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n (5)联合抵制交易,又称集体拒绝交易。包括设置第三人进入市场障碍协议和
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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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经营者集中的发垄断法规制
n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n 又称为企业合并、企业集中
n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 业之间通过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使 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排挤竞争对手协议。
n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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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n (二)垄断协议的类型 n 2.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n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n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n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限制竞争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协议所涉及的市场具体情况、协议实施前后的 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协议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后,确认该协议确实排除、限制 了市场竞争,才能认定为垄断协议。
2024版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反垄断法概述
目录•禁止垄断协议行为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及法律责任
目录•监管与执法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企业如何应对反垄断法与反不正
当竞争法挑战
01反垄断法概述
反垄断法定义与立法目的
反垄断法定义
反垄断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立法目的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该法。
适用对象
反垄断法适用对象包括经营者、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反垄断法基本原则与制度
基本原则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创新原
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以及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原则。
基本制度
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控制经营者集中以及反垄断审查制度等。此外,还规定了
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02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定义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类型
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3.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36 4.制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37
1、执行主体: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组成。 第9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 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10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 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 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也就是说,真正有权对垄断行为进行 调查、处罚的只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以及 行业协会等都不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相同之处
二者互相配合,互相补充,构成市场监管法的核心。 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旨在维护或营造自 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二者之间关系密切旨在维护或营造自由竞争, 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概括而言,一 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只有具备了自由竞争的条件, 法律才可能去保护竞争的正当性,如果经济生活中 根本不存在自由竞争的条件,客观上无法展开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便也缺少了该法规制的对象,当然 也就无存在之必要。就此而言,反垄断法居第一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居第二位。然而另一方面,若听任 竞争之自由,不规制其正当性,势必形成市场之独 占、寡占据面,反垄断法保护的竞争自由,必须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2.平等原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 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平等的基础上表达各自真实的交 易愿望,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受到公正合理的待 遇,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 务而不享有权利;所有经营者遵循着同样的游戏规则,在 交易手段、交易环境和交易机会的获得方面一律平等。
(2)价值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
竞争管理程序法
1.竞争规制实体法
(1)反垄断实体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 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间竞争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的总 和。
(2)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体法是指通过控制不正当竞争行 为来调整竞争关系的各种实体法律规范的总称。
(3)竞争管理实体法是指规定国家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 在竞争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 称。
2.竞争规制程序法
竞争规制程序法,是指为保障实现竞争实体法所规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各种程序性规范的总和。
包括反垄断程序法、反不正当竞争程序法和竞争管理程序 法三个方面的内容.
五、竞争法的作用
竞争法是国家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和促进 健康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案例:
02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 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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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9、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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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垄断的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类: (一)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
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
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三)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 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 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定 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 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近年来,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
关注的焦点。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应用,对于维护市场
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
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实践问题等方
面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指国家采取法律手段,限制或者禁止经济组织通过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反垄断法
旨在防止市场中出现不正当的行为,并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环境。我国反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两个方面的法律。
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反垄
断监管机构;另一方面,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强化对市场主体的
监管责任,加强市场监管的科技支持,提高反垄断执法效果。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采取法律手段,限制或者禁止经济组织之
间通过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等对市场的干扰和扰乱,维护市场经济
秩序和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
关行政法规。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场
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执法和司法机构
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效果和司法公正。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中两个独立但相互联系的法律
领域。在实践中,反垄断法主要关注市场的竞争秩序,研究市场主体
之间的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
关注市场的经营秩序,研究市场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虚假宣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习题
2、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 、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 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 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 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 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 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 认定? 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指商品经营者和 提供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可统称为经营 提供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 可统称为经营 者。 具体可以分为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 具体可以分为法人、 织三类. 织三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法 律 特 征
主体
行为违法
侵犯的客体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
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当时是作为对强烈反对 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在石油、 在石油、钢铁和铁路部门出现的行业垄断的人民运 动的一种妥协而通过的,当时,农场主、 动的一种妥协而通过的,当时,农场主、劳工和小 企业主是一个相当大的选民团体, 企业主是一个相当大的选民团体,他们对权力集中 的运输业托拉斯不满。当时经济学家反对谢尔曼法, 的运输业托拉斯不满。当时经济学家反对谢尔曼法, 一位参议院当时解释说,几乎所有人都同意“必须 一位参议院当时解释说,几乎所有人都同意“ 马上做些事情, 马上做些事情,以便安抚愤怒得民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2005-09-01 16:43 商务部条法司
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但同时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一国的经济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首先应当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从各国反垄断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般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法国,1850年法国通过适用无正当理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责任的一般民法原则,推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对某些侵害工业产权,但在某些商业活动中导致欺诈,或者使人误解,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行为,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雏形,从而拉开了反不当竞争立法的序幕。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作为特别法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此后,1926年波兰制定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法》,1931年瑞典和希腊分别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于1934年颁布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如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就是从广义上使用的。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之外的破坏竞争的行为。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就是从狭义上使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由此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排斥、限制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允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前提下,采取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竞争的范畴。垄断行为从本质上看,从根本上排斥、限制竞争,是竞争的对立物,是消除竞争,与竞争水火不容。但是这两个概念也不是绝然对立,他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使用中也有交叉。这在不同国家有关反垄断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就可以发现,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定就相互交叉,甚至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些规定。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也包含了对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我国台湾在1990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比较完整地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成为在一部竞争法典中全面规定各种竞争行为的立法体例的代表。正因为如此,我们常常把竞争法分为两部分,即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包含反限制竞争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视为其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
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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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
2.两法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调整的对象都是市场竞争关系。
二:区别。
1.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从而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两部法律所立足的角度不同,一个是立足于防止市场垄断,一个是立足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2.所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规范的是市场上各企业在竞争时的具体违法行为。而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问题
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2.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