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
•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种适用除外的类型: • 01.经营者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
反垄断法。若经营者滥用,则适用。 • 0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
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这里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讲:冯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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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垄断法
• 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 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垄断具有两个特征, 违反法性、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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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垄断的分类: • 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 • 独占垄断:在该企业所在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 • 寡头垄断: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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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垄断协议的豁免,采用的是规定豁免类型的方式,具体见以下: ① 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②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 专业化分工的; ③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的; ④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的; ⑥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正当利益的; ⑦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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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二者同属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 竞争关系与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
• 01.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不直接保护特定的竞 争者,解决市场中没有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doc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有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专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市场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如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目的的明确性。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市场主体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即二者往往同为某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某类服务的提供者。
3、行为方式的不当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对这种违法性的判断,往往采用公认的道德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只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
4、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市场秩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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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n (四)垄断协议的豁免
n 利大于弊,予以豁免
n 1、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n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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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n (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n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推定制度,即反垄断执法机构仅根据该法规定 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n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n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n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n 有上述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
五、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n (二)行政性垄断的主要表现
n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
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表现为:(1)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
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
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
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3)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
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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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五、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论文报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一、引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法律。
两者均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但具体执行的方式有所不同。
本篇论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比分析这两种法律,同时列举五个案例进行分析。
二、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的目标。
对于反垄断法来说,它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中少数企业通过掌握垄断地位来操纵市场,壮大自己的利益。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着眼于维护企业之间的竞争,防止从商业行为、价格策略等方面损害公平竞争。
三、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垄断行为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执行。
四、适用范围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大型、国际化的企业,因为他们更容易垄断市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大小。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了对于个人商业行为的管制,因此更加广泛。
五、法律追溯性由于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因此在这方面的立法会出现法律追溯性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加容易执行,也比较容易解决此类问题。
六、案例分析1、反垄断法案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被指控在天然气市场上有垄断地位,在天然气价格上没有足够的公正竞争。
该集团被处以50亿元的罚款,并要求其重新调整价格策略。
这个案例表明,在垄断形式中,反垄断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罚款这一方式,强制企业遵守法律规则。
2、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造假广告进行宣传,声称其产品拥有惊人的功效,但事实上并无法达到其宣传的效果。
该公司因此被控告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被判处罚款及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反垄断法案例:欧盟对谷歌开出了多笔罚单,称其利用其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运营能力。
这个案例表明,反垄断法不局限于国内经济领域,而是具有全球性的效力。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重点六反垄断调查机制
思考题:为什么横向垄断协议危害程 度远高于纵向?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
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 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 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 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 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垄断是指单独的市场主体,没有其他的人能够销售他的产品和 替代品。不正当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不正当竞 争包含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和状态;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仅指在商业活动中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有的立法 时并不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如美国。两个概念其主要不同: 1、垄断的直接目的是占有市场,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通过一 段时间较为曲折地表现出来;不正当竞争直接目的就是经济利 益。 2、垄断可能涉及到整个产业、行业等较为宏观的层面,而不 正当竞争仅涉及到具体交易行为,较为微观。 3、垄断行为是与主体的市场地位相关,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竞 争,故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如协议限制竞争的 卡特尔行为, 滥用独占地位的排斥竞争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则是在竞争非常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进 行"过火"的竞争,总是与欺诈性相关,如仿冒他人的商品标识, 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荀月
重点法条记忆
四大垄断行为 适用范围2、 知识产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适用除外情形55 56 垄断行为的种类3 实施机构9.10 垄断协议的禁止和认定13-1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7-19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申报审查程序20.21.25.28.31; 行政垄断行为8.32-37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51;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摘要: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文试图从立法理念、法律属性、调整机制、调整行为、保护对象、执法机关、适用X围所遵循的原则及关注的重点八个方面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期对二者有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竞争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X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对此,分别立法的国家较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制定反垄断法在后;另一则反之。
前者如德国、日本等国。
德国于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制定《反限制竞争法》。
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制定于1934年,而其《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制定于1947年。
后者如韩国。
韩国在1980年制定《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1986年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这两种情况自然不属于简单的孰先孰后排列顺序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家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相联系,中国其实也不例外。
1993年9月2日,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背景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填补了我国竞争法立法的空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竞争法的姊妹法――反垄断法确迟迟未能出台,14年之后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XX国反垄断法》,该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竞争法立法体系,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必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规X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同属竞争法的X畴,因此二者之间联系密切,互为补充,其目的都是为了推动和保护竞争,禁止市场主体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经济技术发展。
尽管如此,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为了更好的领会二者的立法意图和目的,笔者就其区别分析如下,以期对竞争法有个清晰的认识。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1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
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
他们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一)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共同点1.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2.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3.均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4.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
(二)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不同点1.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2.当一成员方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方相应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而当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方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反倾销、反补贴无此规定。
4.WTO允许成员在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限制产品进口,以便使其国内遭受损害和损害威胁的特定产业有一个合理的调整和适应过程,逐步恢复竞争力,或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善--基于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协调视角
基 于与我国《 反垄 断法》 的协调视角
■叶海琴 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我 国《 反 不正当竞争法》 从1 9 9 3 年颁布施行 以来 , 在 实践 中 取得 了 一定 的成效 , 但 由于立法时的条件 所限 , 该 法本 身存在
着一 些明显 的缺憾 , 导致其 实施结果未能完全达到立法时的预期。随着我 国 2 0 0 7 年《 反 垄断法》 的 出台, 一个以《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和 《 反垄断法》 为核心的竞争法体 系已经建立。至此 , 对我 国的《 反不正 当竞争法》 进行修 改与完善 , 使其与《 反 垄断法》 相协调 已然成为
1 . 厘 清调 整范 围
针 对《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与《 反垄 断法 》 在 调 整 范 围 的交 叉与 冲 应, 两法的法律性质、 价值取 向、 特点等也就大有不同了。同时由于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和《 反垄断法》 两者都是对市场 中的竞争行为进 突 , 应当将《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具有限制竞争性质 的串通投标 、 非 掠 夺 性 定价 、 行政垄断、 公 用 企业 垄 断 等 内容 删 除 , 从 而使 行规范, 维 护市 场竞 争 秩序 的正 常 运转 , 两 法功 能互 补 , 且在 某 些行 法 搭售 、 为 上 发 生竞 合 , 故 又有 其 相 同之 处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与《 反 垄 断 以维护 商业 道 德 为 己任 的《 反不 正 当 竞争 法 》 和 以 维护 自由公平 竞 法》 某 些情 形下 价值 判 断 的殊途 同 归 , 加之 规制 对象 的部 分 重叠 , 因 争 为 己任 的《 反垄 断法 》 保持 内在 的协 调 。 而二 法发 生竞 合 。从 法律 性质 、 价 值取 向以及 立法 责任 来讲 , 《 反垄 2 . 科 学定 位 “ 经营者 ” 断法 》 对 国家经 济 的影 响更 为 重大 、 更 为宏 观 , 而且 它具 有 明显 的社 会本位性、 国家 干 预性 和经 济政 策 性等 特 征 , 极 其典 型 地 体 现 了经 济法 的特 点 , 在许 多 国家 它被 称为 “ 经 济宪 法 ” , 同样 在 我 国《 反 垄断 法》 亦 是竞 争法 体 系 中的龙头 法 。 从 理论上说 , 从事不 正当竞争 和限制竞 争行 为的主体应该 是一致 的, 我 国现 行《 反垄 断法 》 第十 二条规 定经 营者是 指从 事商 品生 产 、 经 营或者提供服务 的 自 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 织 。针对 两法在主体 范 围上 的不一致 , 可通 过对经 营者作 扩大 解释来 解决 , 即将 范 围扩大 到所有 从事市 场交易 的主体 。与此 同时 , 对 垄断行 为与不正 当竞争行 为的实 施 者做相 同范 围的界 定 , 从而 使现 实 中存 在 的诸 如行 业协会 、 民间商
我国反垄断法及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研究
1 么是垄断? . 什 最 根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垄 断 法 ( 案 ) 对 垄 断 的定 义 是 指 排 除 微 软 有 垄 断 之 嫌 , 后 微 软 逃 过 被 拆 分之 劫 。 草 》 2我 国反 垄 断 法 的 主要 内容 与 特点 . 或 限制 竞争 .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 害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行 为 。 从 定 义 来 损 危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的立 法 目 的就 是 : 了制 止 垄 断 行 为 , 护 市 场 竞 为 维 看 , 断 首 先 必 须 是 排 除 或 限 制 竞 争 目 的 和行 动 , 次是 有 损 害 消 费 垄 其 争 秩 序 ,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的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障 社 会 主 义 市 保 保 者 利 益 的事 实 , 者 就 是 有 危 害社 会 公 共利 益 的结 果 。 再
当 竞 争 法是 针 对所 有 企 业 而 言 , 企业 之 间 竞 争 不但 不 能 违 法 , 且 不 得 有 损 社 会 道 德 良俗 ; 而 它们 之 间 的联 系是 互 补 。
【 关键词 】 垄断 ; 争; 竞 市场; 秩序
一
、
反 垄 断 法 的 主 要 内容 和 特 点
一
套 完 整 的 反垄 断 体 系 。 美 国 在 这 方 面 有 不 少 成 功 的 个 案 , 比如 美 国 的钢 铁 大 王 家 族 、 用 汽 车 公 司 。 软 也 曾被 美 国 司 法部 告 上法 庭 , 通 微 告
由此 可 见 , 国反 垄 断法 的 目的 十 分鲜 明 , 就是 制 我 那 从 经 济 学 角 度 来 讲 , 断 是 少 数 企 业 占 有 市 场 , 配 市 场 的供 给 , 场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 垄 支 引导 市 场 有序 竞 争 , 消 费 者 和公 共 利 益 不 受 损 害 , 些 使 这 决 定 市 场 的价 格 . 限制 或 排 除 市 扬 竞 争 、 害 了 消 费 者 的利 益 、 碍 了 止 垄 断行 为 , 损 阻 反 社 会 经 济 的健 康 发 展 。垄 断 可 进 一 步 分 为 独 占和 一 般 的垄 断 。独 占就 是 反 垄 断 法 的现 实 意义 。 就 长 远 意 义 而 言 , 垄 断 法 就 是 要 保 障社 会
从分别立法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对《反垄断法》出台的促进
竞争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 中的地位 。 规范各种竞
争行为 , 建立公平、 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对此 。 分别立法
的国家较多 , 包括 2种情况 : 一是制定 《 反不正当竞 争法》 在先 ,
维普资讯
Vo . 4 00 No 2 1 2 2 6 .4
关键词:竞争法 ; 分别立 法; 反不正 当竞争 法》 反垄断 《 ;《
法》 中图分类号 :4 0 G 2 文献标识 码: B
文章 编 号 :6 1 2 6 2 0 )4~ 15— 3 17 —14 (0 6 2 0 5 0
发, 分析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和 反垄断法》的联 系与 区别 , 进而 明确《 反垄断法》 出台的必然性 。
() 1 立法 目的明确。《 反垄断法》 的立法 目的主要是防止市
场形成垄断结构并防止企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而 《 反不正当 竞争法》旨在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竞 争。就立法的直 接作用看 , 前者的功用在于保护和促进竞争,维护市场的正常 竞争状态 ;后者 则保 护受不正当竞争损 害的竞争者和消费者 , 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
参考文献 :
不开道德启蒙教育 。因此 , 他律 阶段 , 师采取外部调控诸如 在 教 各种赏罚 、 评价命令等手段是必要的。同时 。 也正是因为人的道 德发展必须经过 “ 他律 ” 阶段的特点 “, 以要求教师进行道德 】所 启蒙教育 ,并在启蒙教育 中始终注意培养学生 的主体意识 , 把 调动学生的能动性 、 积极性和创造性作 为一项 中心任务来抓 。
【】 3 瞿葆奎 . 教育学文集 ・ 教育与人的发展 【 】 北京: 民教育出版 M. 人
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规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是其核心内容。
本文将对竞争法中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反垄断的法律规定反垄断法是竞争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防止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固定和提高市场价格。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公平,防止企业过度垄断,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2. 禁止搞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建立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包括价格垄断、区域垄断等协议,旨在遏制企业之间的勾结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正和自由。
3.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也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进行了限制。
企业不得滥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以排除、限制竞争,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除了反垄断之外,竞争法还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限制,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下面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些法律规定:1. 禁止虚假宣传:竞争法规定,企业在商品或者服务宣传过程中不得做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2. 禁止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采取贿赂、利诱等手段获得商业机会或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基础,遏制企业之间的不正当行为。
3. 禁止恶意比价:竞争法对恶意比价行为进行了限制。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得恶意降价,以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联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竞争法通过联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通过恶意降价来排挤竞争对手,既涉及反垄断,也涉及反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任课教师:教学教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概述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存在竞争。
法律意义上的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及状态。
市场经济是有规制的竞争型经济。
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它是自由竞争的异化物,它是不公平竞争最为重要的外部原因,它使竞争主体的竞争环境恶化,致使公平竞争的基础受到严重破坏。
因此,必须依反垄断法来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最早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一些欧洲国家在18世纪末制定的。
迄今为止,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西方国家就不可能有当今的经济规模和经济繁荣,其经济的活力将会受到严重的阻碍和影响。
〈二〉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
为了更好地维护竞争秩序,建立竞争法律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发展,反对已在我国大量出现并且危害极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好地健全现行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国际社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国际经济文化政治的交流更为频繁和繁荣,市场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
作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国内市场必须是开放的。
反不正当竞争已不再仅仅是一国国内法的任务,许多国际公约已开始把反不正竞争作为自己的重要内容,以加强国际层面的法律规制。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国际社会在不断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两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调整竞争法律关系,以保障和促进公平、合法的竞争。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五篇范例)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五篇范例)第一篇: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
2.两法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调整的对象都是市场竞争关系。
二:区别。
1.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从而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
两部法律所立足的角度不同,一个是立足于防止市场垄断,一个是立足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2.所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规范的是市场上各企业在竞争时的具体违法行为。
而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问题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2.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第二篇: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垄断法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概念与分类1、垄断的概念。
垄断(英语:Monopoly)(或者称卖者垄断;台湾通常译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者垄断(Monopsony)刚刚相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讲义
(四)《反垄断法》中两个重要概念的 界定
• 为了便于理解的一致和执法的统一,《反 垄断法》对于贯穿反垄断法全局的“经营 者”和“相关市场”两个概念作了特别界 定。
1.经营者
• 《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 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
• 从主体性质上看,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 显然,我国在竞争立法上采取的是分 立模式。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
•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不正当竞争”一词,一般认为出自1883 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市场混淆行为 • (二)商业贿赂行为 • (三)虚假宣传行为 •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六)诋毁商誉行为
(一)市场混淆行为
• 1.市场混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 市场混淆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是 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近 似的商业标识,致使与他人的商品、服 务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 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及其调整对象
• 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 8月1日起施行。
• 1.市场垄断行为 •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 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 2.行政垄断行为 • 《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如果上述行政机关或 组织实施该类行为,则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调 整。
东北财经大学赵建国政府经济学知识点全
第一章政府与市场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配置(经济运行)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要使一部分人处境改善必须以另一部分人的处境恶化为条件。
帕累托改进指资源配置改变后,①至少有一个人的处境变好;②没有一个人处境变坏。
市场失灵:1.不完全竞争:技术、规模经济、垄断、进入障碍2.外部非经济性:市场交易中对第三方产生的伤害3.公共产品:“搭便车”现象4.经济稳定:市场自发波动使社会总供求失衡5.内部非经济性:合同契约中没有反映出的成本,形成了对交易者的伤害 6.不完全信息:不完善的广告、商品说明、从众失误、错误市场预测等7.动态比较利益:最优增长和发展路径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与作用:一、提供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二、调控宏观经济,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
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宏观经济总量平衡问题、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国民经济长期发展问题、市场机制难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三、消除外部性。
外部性的含义:一个经济单位或个人的活动所产生的对其他经济单位或个人的有利或有害的影响;四、进行收入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效率与公平的悖论:一方面,市场经济不能自动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再分配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不可能解决全社会范围内的失业、养老、工伤事故、医疗保健及扶贫助弱等社会问题——再分配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五、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规则经济;自由竟争会导致垄断;市场机制的运行需要统一的市场体系。
第二章促进竞争限制垄断衡量可操作竞争程度的主要标准(一)产业结构标准1、厂商数目:在规模经济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厂商数量多多益善。
2、厂商相对规模:竞争厂商的规模应大致相等,个别厂商或企业集团不应占据压倒性的市场份额。
3、进出障碍:不应有进出市场的人为壁垒。
(二)行为标准1. 厂商的独立性:各个厂商的定价、生产、销售等重大决策应当独自做出,而不应搞串通共谋。
2. 竞争的公平性:厂商之间的竞争应以效率为胜负基准,不得以效率竞争以外的手段战胜或削弱竞争对手。
股权转让协议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研究
股权转让协议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研究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协议。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进行研究。
二、反垄断规定1. 反垄断法律框架反垄断法律框架是指国家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管和调控的法律体系。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反垄断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垄断监管机构。
2. 反垄断法的适用反垄断法适用于限制、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反垄断法适用于防止股权转让导致市场垄断,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3. 反垄断监管机构的职责反垄断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管和调查,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反垄断监管机构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审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规定1.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框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框架是指国家对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和调控的法律体系。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机构。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限制、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防止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
3. 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机构的职责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和调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机构可以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的重要性1. 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可以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激发企业创新和发展,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操纵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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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
2.两法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调整的对象都是市场竞争关系。
二:区别。
1.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从而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
两部法律所立足的角度不同,一个是立足于防止市场垄断,一个是立足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2.所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规范的是市场上各企业在竞争时的具体违法行为。
而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问题
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2.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