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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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回顾重要

2006年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回顾重要

2006年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回顾2006年是中国房地产大风大浪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频繁出台。

一、调控开幕2006 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继续解决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和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表明了中央政府对今年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政策指向。

二、央行加息2006 年4月28日,央行全面上调各档次贷款利率0.27 个百分点,其中,5年期以上的银行房贷基准利率由6.12%上调至6.39%。

这是央行在加息后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再次上调利率,此次加息主要是为了抑制投资需求,进一步稳定房地产价格。

三、国六条2006 年5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上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国六条”),包括住房供应结构、税收、信贷、土地、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等方面。

业内人士认为这六条措施拉开了2 006 年房地产调控序幕。

四、90平方米、70%2006 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 )37号),人称9部委“十五条”,对“国六条”进一步细化,而且在套型面积、小户型所占比率、新房首付款等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提出90平方米、达70%的标准。

五、二手房征收营业税2006 年5月31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4号文件),对“国六条”中二手房营业税新政策的具体执行问题予以明确。

要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2006 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六、存款准备金率上调7月5日,继4月底上调贷款基准利率后,中国人民银行16日晚间又宣布自7月5日起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抑制今年以来出现的货币信贷过快增长势头。

七、整顿交易秩序2006 年7月6日,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2009年年底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已按照要求发布了废止文件目录,现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至2010年)综合1、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区办公室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组织注册师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劳[1995]24号)2、自治区建设行业行风义务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新建纠字[1997]4号)3、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新建办[1998]12号)4、建设厅关于加强行政领导工作制度的意见(新建办[1998]12号)5、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新建办[1998]8号)6、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规则(新建法[2000]2号)7、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几个具体问题(新建法[2000]3号)8、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作程序规定(新建法[2000]4号)9、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新建法[2000]6号)10、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新建法[2001]9号)11、关于严禁擅自增加施工许可审查条件和搭车收费的通知(新建法[2002]5号)12、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行业协(学)会发展的意见(新建人[2002]4号)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办[2003]4号)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3]8号)15、自治区建设厅信访工作制度(新建办[2003]8号)16、自治区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建办[2003]9号)17、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法[2003]11号)18、关于印发建设行政处罚格式文书的通知(新建法[2003]12号)19、关于转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和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新建法[2004]3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规定(试行)(新建法[2004]6号)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新建法[2004]7号)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建设厅、司法厅新建法[2005]1号)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新建法[2005]7号)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25、自治区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新建法[2006]2号)26、自治区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6]4号)27、关于建立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转办案件公示制度的通知(新建法[2006]12号)2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人[2006]5号)2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法[2007]1号)30、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办[2007]5号)31、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职业技能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建人[2007]7号)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人[2007]14号)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规程(新建办[2008]3号)34、自治区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办[2008]16号)35、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新建法[2009]12号)36、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的通知(新建人函[2009]16号)37、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意见的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新建办[2010]19号)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新建法[2010]4号)39、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自治区实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5号)40、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自治区建设劳务资格鉴定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6号)41、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密工作的通知(新建办[2010]22号)42、关于规范使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简称的函(新建办函[2010]91号)43、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传工作的通知(新建办函[2010]100号)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1、关于进一步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手续和要件的通知(新建房[2001]10号)2、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2]1号)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2]2号)4、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02]13号)5、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函[2003]20号)6、关于转发建设部建办法函[2003]396号的通知(新建法函[2003]51号)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管理办法(新建房[2004]2号)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9、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10、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计委、建设厅新计法[2004]531号)11、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新建房函[2005]20号)12、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7号)13、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围解困工程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149号)1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权属登记簿统一式样的通知(新建房[2006]10号)15、关于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建房[2006]16号)16、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06]19号)17、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18、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1号)19、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济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号)20、关于解决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2007]3号)21、自治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和建档工作实施方案(新建房[2007]19号)22、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0号)23、关于严禁范本销售商品房和售后包租在建商品房的紧急通知(新建房函[2007]29号)24、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2号)25、自治区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与争议认定办法(新建法[2008]4号)2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16号)27、关于在自治区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4号)28、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规划及进一步做好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5号)29、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新建房[2009]10号)30、转发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9]20号)31、关于加强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房[2009]21号)32、关于做好自治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22号)33、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55号)34、关于建立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10]2号)35、关于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10]5号)36、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建房[2010]6号)37、转发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房[2010]9号)38、关于对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调查情况进行重新确认的通知(新建房[2010]12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10]22号)40、关于对注销当事人因申报材料不实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206号)41、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新建房函[2010]37号)42、转发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制度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林业厅新建房函[2010]4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1、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房[2002]10号)2、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的意见(新建房[2002]11号)3、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商业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金管[2005]3号)4、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新建金管[2006]6号)5、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8]2号)6、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金管[2009]3号)7、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9]2号)8、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9、转发《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金管[2010]6号)10、转发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金管[2010]7号)11、关于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新建金管[2010]10号)12、转发关于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新建金管函[2010]5号)13、关于办理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手续的意见(新建金管函[2010]8号)14、转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75号)15、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88号)16、关于对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建金管函[2010]2号)住房制度改革1、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计算办法的通知(新房改字[1995]10号)2、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5]11号)3、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城镇房屋改革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7]19号)4、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5、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8]73号)6、关于当前房改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房改字[1998]7号)7、关于高等院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办[1998]08号)8、关于政策性住房资金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8]14号)9、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9]05号)10、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1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26号)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13、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8号)14、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新政发[2008]93号)15、自治区清理纠正集资建房有关政策问题说明(新建房[2008]22号)16、关于加快做好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3号)城乡规划1、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1996]81号)2、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字[1996]40号)3、转发建设部关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模核定必须严格执行[1996]18号文件通知的通知(新建规字[1997]18号)4、关于实行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办件意见反馈制度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6、自治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质量评价量化指标(试行)(新建规[1999]6号)7、关于做好城市广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0]2号)8、关于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1]2号)9、关于修改《自治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决定(新建法[2001]12号)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申报评定细则(新建规[2002]5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3]22号)12、关于做好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4]5号)13、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规[2005]2号)14、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规[2005]6号)15、关于在自治区各地、州、市、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新建规[2005]11号)16、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06]6号)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办法(新建法[2006]14号)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新建规[2007]8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7]9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08]93号)21、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信报箱和邮政报刊亭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8]9号)22、关于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18号)23、关于执行《城乡规划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92号)24、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新建法[2009]9号)2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7号)26、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新建规[2009]2号)27、关于规范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指标的通知(新建规[2009]1号)28、关于加强自治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通知(新建规函[2009]87号)2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10]12号)30、关于做好我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523号)31、关于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日照标准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605号)32、关于对建筑资质能否承揽规划业务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140号)村镇建设1、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发[1999]51号)2、自治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1999]11号)3、关于抓好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1999]2号)4、自治区集镇和村庄规划深度要求(试行)(新建村[1999]1号)5、关于加强自治区重点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2000]2号)6、创建自治区园林城镇活动实施方案(新建村[2004]2号)7、新疆好维吾尔自治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村[2005]2号)8、关于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村函[2005]2号)9、关于发放农村抗震安居住宅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新建村[2006]5号)10、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倒塌农房在后回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村[2008]2号)11、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2009]7号)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1、关于颁发《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城城字[1989]12号)2、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建城字[1991]52号)3、关于在全区城建行业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建城[1998]23号)4、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开展争创园林城市和达标单位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新政办[1997]127号)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管理办法(新政办[1999]38号)6、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区域管道供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12号)7、关于加强车用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9号)8、转发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城[2000]17号)9、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面积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1]20号)10、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通知精神的通知(新建城函[2002]13号)11、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新建城[2002]7号)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新建城[2004]3号)13、关于加强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4]5号)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5]20号)15、转发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5]13号)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客运出租车特许经营实施细则(新建城[2005]21号)17、关于做好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接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24号)18、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05]21号)19、关于依法处理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10号)20、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新建城[2006]3号)21、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37号)22、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4号)23、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13号)24、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7]3号)25、转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18号)26、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21号)27、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8]1号)28、关于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8]2号)2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建城[2008]13号)3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计量管理的通知(新建城函[2008]30号)31、关于转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建城[2009]1号)32、转发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9]4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建传[2009]75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10]8号)35、关于转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新建城[2010]15号)36、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10]21号)37、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22号)建筑业管理1、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新建建[2001]6号)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01]21号)3、关于印发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贯彻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03]22号)4、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5、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当地农民工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3]28号)6、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7、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55号)8、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建函[2004]12号)9、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2号)10、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修改决定(新建法[2004]5号)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新建建[2004]9号)12、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新政办发[2005]189号)13、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5]25号)14、关于治理建设行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新建建[2005]26号)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新建法[2005]6号)16、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建[2005]36号)17、关于加快自治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新建建[2006]7号)1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6]16号)19、转发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7]4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新建建[2007]16号)21、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建建函[2007]54号)22、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8]7号)23、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建[2008]20号)24、关于加强政府试行代建制建设项目建设行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09]45号)25、自治区建设系统突发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新建建[2009]29号)26、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10]21号)27、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号)28、关于开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0号)29、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企业区内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2号)30、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基础地理信息平台项目数据采集报送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3号)31、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筑领域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36号)。

我国房地产政策总结

我国房地产政策总结

我国房地产政策一.1998年我国颁布的房地产相关政策1.《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决定自当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给货币化和社会化的住房新体制。

影响及评价: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宣告了住房福利制度的结束,并提出把地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改变了我国一直以来的住房政策,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1999年我国颁布的房地产相关政策1.央行下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2.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3.央行将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影响及评价:开始改变了人们对买房的传统观念,贷款买房,按揭等新方式开始登陆,使得住房建设开始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三.2002年我国颁布的房地产相关政策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签发11号文件核心内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因此,该文件叫停了已沿用多年的土地协议出让方式,要求从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影响及评价:规定了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的方式,被业界成为“新一轮土地革命的开始”。

加快了房地产业的市场化。

2.九部委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核心内容:针对局部地区出现的房地产投资增幅过大、土地供应过量、市场供应结构不尽合理、价格增长过快等问题,九部委从土地供应、金融信贷、住房结构等方面强调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2005年以来房产政策解读

2005年以来房产政策解读

2005年以来房产政策解读年3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业内将其称之为“国八条”。

其将稳定房价提高到了政治高度,要求建立政府负责制,省政府负总责,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005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着重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

并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八点措施”,即“新八条”。

2005年5月11日,继“国八条”、“新八条”之后,国务院转发了由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这是目前中央政府在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过程中由政策层面向操作层面的细化措施。

中央这一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被业内形象的称之为“组合拳”。

2005年“国八条”、“新八条”一系列宏观调控组合拳“打”得大家都是应接不暇。

虽然通过2005年“急风骤雨”式的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虚火”消退了不少,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同比明显回落,但许多地区的房价仍快速上涨。

所以,总的说来,2005年的房地产调控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不仅没有解决需求的问题,反倒一定程度上让供给受到了抑制。

这与政策无法有效操作,房价调控幅度、户型调控指标、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比例不具体以及房价统计缺乏统一口径都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经过了2005年近一年指向“调控房价”的“房地产新政”之后,国内房价依旧高烧不退,住房问题逐渐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

因为,每当新政策出台后,购房者都期望政策出台会拉低房价,所以延缓了购房计划。

但当政策效应过后,房价并没有如预期中那样降低,这时就会有更多消费者加入购房大军中,造成因为延缓积压后的“井喷”现象,进一步抬高了房价。

年4月28日房贷基准利率涨至6.39% ,固定利率将走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 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自突破 。 对擅 自突破 的 , 城市 规划 卡 管部 f不得 核发 建 J
特 任用 地 明确 提 出住宅 建筑 奁密 度 ( 公顷住 宅 用地 卜 每 设 _程规 划许 可证 ;埘不 符合 规划 : L = n内容 的 , 施工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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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安排 普通商 品住 房的 位布 局 , 筹落 实新 建住 房 必 须 符合 住 房建 没规 划关于 住 房套 型结 构比例 的规 息 统
结 构 比例 要求 。自2 0 年 6, 1日起 ,各城市 ( 06 } _ l 包括县 依 据控 制性 详细 规 划 , 出具 套型 结构 比例和 容积 率 、 建 绿地 率 等规划 计 条件 , 作 为土地 出 让前置 并 城 , 同 )年度 ( 6月 1日起讣 算 , 同 )新审批 、新 筑高 度 、 下 从 下
开 工的商 品住 房总 面积 中 ,套型建 筑面 积 9 r 0、方米 以 条件 ,落 实到新 开 工商 品住房 项 。 -
卜 房( 住 含经济 适用住 房 ) 积所 占 比重 , 须达到 7 % 面 必 0 以 卜。各地 应根 据 当地住 房调 查的 实际状 况 以及土地 、
套型 建筑 面 积 是指 套 住 房的 建 筑面 积 , 山套 内
3 号) 7 ,切 实调整 住房 供应结构 ,现就 落实 新建住 房 结构 比例 要求提 出如 卜 意 ,各地 要认 真 彻执 行 。
明确新建住房结构 比例
、住宅面积净密度 ( 每公顷住宅用地 各地 要根 据 总量 与项 目相结合 的原 则 ,充分 考虑 拥有的住宅套数)
指 城镇 中低 收入居 民家 庭生活 埘交通 等 没施 条件 的需求 , 上 拥有 的住 宅建 筑而 积 ) 项 强 制性 指标 , 标的 确定

2006年-2011年房地产政策分析

2006年-2011年房地产政策分析

时间政策内容2006-3-5发展经济适用房2006-4-5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2006-4-28央行上调房贷利率2006-5-17《国六条》2006-5-29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2006-5-31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4号文件)2006-7-6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2006-7-12建设部颁发《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2006-8-1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正式施行2006-12-12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发布《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7-2-16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07-3-1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7]79号2007-3-22商务部发布了《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2007-4-5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07-4-29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07-5-18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贷款利率2007-5-18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公积金存贷款利率2007-5-21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07-6-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007-6-11商务部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2007-7-20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贷款利率2007-7-30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07-8-13《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8-21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贷款利率2007-9-6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07-9-14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贷款利率2007-9-28央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7-10-13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07-11-10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07-11-27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统计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12-1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调存贷款利率2008-1-25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从14.5%调整到15%)2008-2-25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2008-3-25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从15%调整到15.5%)2008-4-25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从15.5%调整到16%)2008-5-20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从16%调整到16.5%)2008-6-15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从16.5%调整到17%)2008-6-25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从17%调整到17.5%)2008-8-29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76号2008-9-16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照短期多调、长期少调的原则作相应调整;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2008-9-25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下调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2008-10-9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2008-10-15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008-10-27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2008-10-30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2008-11-1居民首次购房最低比例调整为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下调0.27%个百分点2008-11-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首 先 调 整 过 去 违 反 规 定 批 建 的 各 类 住 宅 项 目特 别 是 别 墅 类 项 目 , 照 国办 发 [0 5 2 按 2 0 ]6号 文 件 要 求 在 土 地
出让 合 同 中 约 定 了销 售 价 位 、 型 面 积 等 控 制 性 要 求 套
但 企 业 未 执 行 的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及 以协 议 出让 以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项 目。 其 他 需 要 调 整 的 项 目 ,
目标 责任 制 , 进 房地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 ” 市 规 划 、 促 城 建
设 、房 地 产 等 有 关主 管 部 门 要 在 当地 政 府 领 导 下 , 认
地 方 人 民政 府 也 要依 法 妥 善 处 理 。
自更 改 设 计 、 留 空 间 、 预 改变 套 型 建 筑 面 积 的 行 为 。 监
理 单 位 接 受开 发 建 设 单 位 明示 或暗 示 , 严 格 按 照技 不
术 标准 和 规 划 要 求 进 行 监 理 , 使 套 型 结 构 要 求 没有 致
得 到 落 实 的行 为 。
需 要 调 整 的 项 目, 明确 具 体 的套 型 结 构 比例 要 要
求 , 纳 入 规 划设 计 条件 , 新 审 查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 并 重 要
四、 强监督检查 , 加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国办 发 [ 0 6 3 2 0 ] 7号 文 件 明 确 要 求 , 各地 区 、 别 “ 特
是 城 市 人 民政 府 要 切 实 负 起 责 任 , 调 整 住 房 供 应 结 把 构 、 制 住 房 价 格 过 快 上 涨 纳 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工 作 的 控

2021一级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试题及答案含答案

2021一级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试题及答案含答案

2021 一级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试题及答案(5)含答案2[•单选题]下列不同地形地貌及地质情况的场地,其抗震地段类型为危险地段的是()。

A.液化土场地B.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的场地C.条形突出的山嘴D.高耸孤立的山丘[答案]B[解析]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 表4.1.1可知:①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是有利地段;②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是一般地段;③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是不利地段;④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是危险地段。

2[.单选题]在膨胀土地区设置挡土墙时,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A.墙顶面宜做成平台并铺设混凝土防水层B.墙体应设泄水孔C.墙背应设不大于250mm宽的碎石或砂卵石滤水层D.挡土墙高度不宜大于3m[答案]C[解析]ABC三项,《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 第5.4.3条规定,挡土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①墙背碎石或砂卵石滤水层的宽度不应小于500mm。

滤水层以外宜选用非膨胀性土回填,并应分层压实;②墙顶和墙脚地面应设封闭面层,宽度不宜小于2m;③挡土墙每隔6m-10m和转角部位应设变形缝;④挡土墙墙身应设泄水孔,间距不应大于3m,坡度不应小于5%,墙背泄水孔下方应设置隔水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

第5.4.4条规定,高度不大于3m的挡土墙,主动土压力宜采用楔体试算法确定。

D项,第545 条规定,高度大于3m的挡土结构土压力计算时,应根据试验数据或当地经验确定土体膨胀后抗剪强度衰减的影响,并应计算水平膨胀力的作用。

挡土墙高度小于3m时可使用楔体试算法,因此设计会更准确。

根据第5.4.3条规定,小于3m时,土压力可不计算水平膨胀力的作用,因此在膨胀土地区宜采用小于3m的挡土墙。

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一: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民用建筑类和市政类)彭州市规划局二ΟΟ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订说明为规范我市建设土地使用,建筑规划管理以及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2004年我市制定并下发了《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彭府发〔2004〕70号)(以下简称原《规定》)。

《规定》试行期间,较好地指导了我市详细规划编制,对建设项目规划控制管理提供了法定依据,为城市建设作出了显著的贡献。

但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技术空缺。

特别是国六条的出台,以及高密紧凑发展思路的提出,原《规定》已经很难适应当前规划对建设用地、建筑的规划控制管理要求,因此亟待修订。

一、修订背景(一)建设部制定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二)成都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城市“高密紧凑”的发展思路,对规划管理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今年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已完成修编和评审工作,现正在报批过程中,2020年城市人口规模从2004年总体规划32万人调整到36万人;用地规模从2004年总体规划30平方公里调整到平方公里。

二、修订依据及参考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五)成都市、南宁市、上海市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2006年《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根据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分旧城区和新城区适当提高了二类住宅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体现了“高密紧凑”发展思路,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原技术规定:多层和中高层建筑密度不超过30%,中高层建筑容积率不超过。

新修订的技术规定:旧城区多层和中高层建筑密度分别不超过35%和33%,新城区多层和小高层建筑密度不超过33%和30%;中高层容积率不超过。

房地产政策大事记(1998年7月—2011年5月)

房地产政策大事记(1998年7月—2011年5月)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即23号文件,宣告全面住房商品化的开始。

这是中国房地产历史上的伟大变革。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6月1日建设部发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6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7月25日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2002年1月18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整顿建筑市场。

1月30日国家计委与建设部联合发通知,对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收取作出规范,新规定从3月1日起实行。

2月4日国家建设部在沪召开的2002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指出:今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要紧紧围绕住房消费中心,以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需求为出发点。

政府部门制订住房发展目标和政策时,应面向中低收入居民,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善住房供应、扩大个人住房贷款、搞活和规范市场、发展物业管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被确定为2002年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

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降低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能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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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 实新 建住房结构 I f 要求 的若 干意见 ; ̄ lY :
★ 建住 房[0 61 5 ★ 2 0 16 号
各 省 、 自治 区 建设 厅 .直 辖 市 建委 、房 地局 、规 划局 ( ) 委 为贯 彻 国务 院办 公厅 转 发 建设 部 等 部 门关 于 调 整住 房供 应结 构 稳 定住 房 价 格意 见 的 通 知》 ( 国办 发 [O 63 号 ) 切 实 调整 2 O 】7
1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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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 的 ,城 市 规 划 主管 部 门不 得核 发 建 设 工程 规 划许 可 证 :对不 准 进 行 设 计 .或 采 用 不 正 当 技 术 手 段 规 避 有 关 规 划 控 制 性 要 符 合 规 划许 可 内容 的 .施 工 图设 计 文 件 审查 机 构 不 得 出具 审 查 求 .或 向 建设 单位 提 供 与 审 查 合格 的施 工 图设 计 文 件 不符 的图 施工 图设 计 文件 进 行施 工 .擅 自更 改设 计 , 预 留空 间 ,改 变套 型 建筑 面 积 的 行 为 。监理 单 位 接 受 开发 建 设 单位 明示 或暗 示 . 合格 书 .建设 主管 部 门不 得 核 发 施工 许 可 证 .房 地 产 主管 部 门 纸 .擅 自改 变套 型 建筑 面 积 的 行 为 。施 工 单位 不 按 审 查合 格 的 不 得核 发 预 售许 可 证 。 直辖 市 计划 单 列 市 、省 会 城 市在 已完 成 住 房状 况 调 查 的基 础 上 .经 深 入分 析 当地 居 民合 理 住 房需 求

住 房供 应 结 构 ,现 就 落 实新 建住 房 结 构 比例 要 求提 出如 下意 见 .各地 要 认 真贯 彻 执 行 。

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提 高 认 识 , 思 想 统 一 到 国 务 院 的 决 策 和 部 把
式 , 紧 全 面 开 展 当 地 居 民 的住 房 情 况调 查 , 清 当 抓 查 地 居 民 住 房总 量 、 构 等 基 本情 况 , 清 住 房 困难 户 结 摸 的数量 , 分布 情 况 , 握 本地 广大 居 民对 普 通 住 房 消 掌 费 的真 实 需 求 , 合 理 制 定 住 房 建 设 规 划 、 整 住 房 为 调 供 应结 构 提供决 策依 据 。 二是抓 紧制 定住 房建 设规 划 。各 地 要根据 国办 发 『0 63 2 0 ]7号文 的要 求 ,在全 面 掌握 当地 住 房状 况 的基 础 上 , 确 “ 一五 ” 间特别 是 今 明两 年 普通 商 品住 明 十 期 房 。经济 适用住 房 和廉租 住 房 的建设 目标 。住房 建设 规 划 应 以 市 , 为 单 位 编 制 , 内容 包 括 “ 一 五 ” 县 其 十 期
际 , 真学 习贯 彻 国务 院和 建 设部 一 系 列房 地 产市 场 认
调 控 政 策 ,把 思想 统 一到 国 务 院的 决 策和 部 署 上来 。 进 一 步 加强 房 地产 市 场 引导 和调 控 , 固和发 展 好 房 巩 地 产 市场 宏 观 调控 成 果 ,保 持 房地 产 市场 的稳 定 , 促 进房 地 产业 朝 着 有利 于 国 民经 济 的平 稳 较快 增 长 , 有 利 于满 足 广大 群 众 的基 本住 房消 费需 求 , 利 于实 现 有 全 面建 设小 康社 会 目标 的方 向持续 健康 发展 。
地 区普 通 商 品 房 、 济 适 用 住 房 、 租 住 房 的 建 设总 经 廉 量, 年度 实 施 目标 , 体 项 目分 布 情况 , 具 以及 实施 的 主 要政 策措 施等 。各级建 设 、 规划 、 房地 产行 政 主管部 门 要 在市 、 人 民政府 统 一领 导 下 , 同发 改 、 县 会 国土等 部 门尽 快 研 究 制 定住 房 建 设 规 划 , 市 、 人 民政 府 批 报 县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建住房[2006]165号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建住房[2006]165号

求, 合理安排套 型建 筑面积 9 平方米 以下住 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 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布局 , 0 方便居 民工作和 生活 , 并将住房
套 型结构 比例分解到具体 区域 。 城市规划主管部 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 改造住 房建设项 目的居住用地 明 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 (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 的住宅套数 )住宅 面积净密度 ( 、 每公 顷住 宅用地上拥 有的住宅建筑 面积 ) 两项强制性指标 , 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 划关 于住 房套 型结 构 比例 的规定 ; 依据 控制性详 细规划 , 出具套型结构 比例和容积率 、 建筑高度 、 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 , 并作为土地 出让前置条件 , 落实 到新 开工 商品住 房项 目。
求可直接报市建 委 , 市建委将根据实际需求 , 组织到经市劳动保障部 门批准的相关职业培训机构统一培训 、 考核 、 发证 。
四、 培训就业经 费投入
1 . 建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 已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在 职职工技能培训 , 落实和用好 1 % . 的职工教育经 费。 5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ilb . J ̄ 贴办法按 照《 于印发 ( I 关 北京市农村劳动力 职业培训补贴 管理办法 )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京社 ( 就办发 [ 0 ] 号 ) 2 66 规定 , 0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一 次性培训 和技能鉴定 的补贴 , 所需经费由市支农 资金 、 市就业再 就
五 、 实加强组织领导 , 切 取得 突破按照分工 明确 、 负其责 、 各 密切配合 、 同推进 的原则 共
市 、 两级建委加强协调 , 区县 在与 市 、 区农委 、 劳动保障等相关部 门协调配合 的基础上 , 实加 强组织 与领导 , 切 将农村劳 动力 向建筑业 、 房地产业转移就业纳入工作 日程 , 出工作 目标 , 提 明确责任单位 、 责任人员 。力争在我市选定 的通 州区 、 大兴 区等转移培训试 点中取得 向建筑业 、 房地产业转移的突破 。 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 、 房地产企业培养招用本 市农村 劳动力 , 招用单位 享受北京市统 一就业 再就业优惠政策 , 对安置 农村劳动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 将给予大力的表彰。 附件 :. 岗位考核标准与岗位 职责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修订本)20120504153108_6250范文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修订本)20120504153108_6250范文

1.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

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2.6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城市用地3.1城市用地分类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表2.0.5的规定。

3.2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正文:----------------------------------------------------------------------------------------------------------------------------------------------------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现就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提出如下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

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当地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2025年二建法规第一章法律基本

2025年二建法规第一章法律基本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 1题:单选题(本题1分)下列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文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

A.《招标投标法》B.《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C.《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D.《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2题:单选题(本题1分)关于法的效力层级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一般规定B.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C.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可以违背宪法D.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第 3题:单选题(本题1分)关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民法典》高于《建筑法》B.《建筑法》高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C.《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高于《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高于《四川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4题:单选题(本题1分)关于法的效力层级,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宪法至上B.一般法优于特别法C.上位法优于下位法D.新法优于旧法第 5题:单选题(本题1分)关于上位法与下位法法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高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于《建筑法》C.《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高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D.《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高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6题:单选题(本题1分)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总称为( )。

A.法律形式B.法律体系C.法律规范D.法律部门第 7题:单选题(本题1分)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 )。

A.由制定机关裁决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C.由国务院裁决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第 8题:单选题(本题1分)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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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备案 。 经城 市人 民政 府 明确 需要 调整套 型 结构 比例
的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和 施 工 图须 按 要 求 进 行 调 其 整 ,送 相 关 部 门重新 审查 合 格 并 办 理 相 关 调整 手 续
执行。

套 型建筑面积是指 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 , 由套 内
明确 新 建 住 房 结 构 比 例
建筑面 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 经济适用住房 各地要根据总量 与项 目相结合的原则 , 充分考虑 建设要严格执行 《 经济适用住房管 理办法》 有计划有 , 城镇 中低收 入居 民家庭 生活 对交通 等设施条 件 的需 步 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 的住房 困难 。 求, 合理安排 普通 商 品住房的 区位布局 . 筹落实新 统 住房 建设规 划 、 期建 设规 划和 控制 性详 细规 近

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 。 0 6 6月 1日起 , 自2 0 年 各城市 划 , 以及套型 结构 比例 等, 按法 定程序审 定 、 备案 , 并 ( 包括县 城 , 同) 下 年度 ( 6月 1日起计算 , 同) 从 下 新 按照 国务院要求的时限及时 向社会公布。 审批、 开工的商 品住房总面积 中, 型建筑面积 9 新 套 0 年 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 、 中小 平方米以下住房 ( 含经济适用住房) 面积所 占比重. 必 套 型普通 商品住房 用地和依法 收回土 地使用权 的居 须达到 7% 0 以上 。 各地应根据 当地住房 调查的实 际状 住 用地 . 当主要用于 安排 9 应 0平方米 以下 的住房建 况以及土地、 能源、 资源和 环境等综合承载 能力, 水 分 设 。 析住房需求 , 制定住房建 设规划 , 合理 确定 当地新建 各 地要严格按照上述 要求, 实新 建商品住房项 落 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 比例 城市规划主管部 门 要会 同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 门将住房 建设规划纳入 当 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建 设规划。 目的规划 设计条件 , 定套型结构 比例要 求, 确 且不得
2 0 期 0矾
= 总3期 I 第0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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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闯
二 、 善 处理 已审批 但 未取 得施 工许 可 证 的商 品 妥
不 符 的 图纸 , 自改变 套 型 建筑 面 积 的行 为 。施工 单 擅
住房 项 目
对于 20 0 6年 6月 1日前 已审批 但未 取 得施 工 许 可证 的商 品住 房项 目, 由城 市人 民政 府 根据 当地年 度 新 建商 品住 房 结构 比例 要 求 , 区别 规 划用 地 性 质 、 项 目布 局 , 因地 制 宜地 确 定需 要调 整 套型 结 构 的具体 项 目 。 设主 管部 门要 会 同城 市 规划 、 地 产 主 管部 门 建 房 对 6月 1日前 已审批 但 未 取 得 施 工许 可证 的项 目集 中进 行一 次清 理 。 理 结 果要报 同级发展 改 革主 管部 清
位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 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自更 擅 改 设计 、 留 空 间、 预 改变 套 型建筑 面 积 的行 为 。 监理 单
位 接受 开 发建 设 单位 明示或 暗示 , 不严 格 按照 技术 标
准 和规 划 要求 进 行监 理 , 使套 型 结构 要 求没 有得 到 致 落 实 的行 为 。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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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 自治区建 设 厅 , 辖市 建委 、 地局 、 划局 直 房 规
( 面积净密度 ( 、 每公顷住
宅 用地上拥 有的住 宅建筑面积 ) 项强制 性指标 , 两 指 为贯彻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建设部等部 门关于调 标 的确 定必须符合 住房建设规 划关于 住房套型 结构 整住房供应 结构稳 定住房价 格意见 的通 知》 国办发 比例的规 定: 据控制性 详细规划 , ( 依 出具套 型结构 比 [ 0 ] 7号) 切 实调 整住 房供 应结 构, 2 63 0 , 现就落 实新 例 和容 积率、 筑高度、 建 绿地 率等规划设计条件 . 并作 建住房结构 比例要求提 出如下意见 , 各地要认真贯彻 为土地 出让前置条件, 实到新开工商品住 房项 目。 落
擅 自突破 。 对擅 自突破 的, 城市规划主管部 门不得核 发 建设工程 规划许 可证; 不符合 规划许可 内容 的, 对
按 资源 节约型和环境 友好 型城镇建设的总体 要求, 合 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机 构不得 出具审查合格书 . 建设 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 9 平方米 以下 住房为主的普通 主管部 门不得核发施工 许可证, o 房地产 主管部门不得 商品住 房和 经济 适用住 房布 局 , 便居 民工作 和生 核 发预 售许可证。 方 直辖市、 计划 单列 市、 省会城市在 己 活, 并将住房套型结构 比例 分解到具体区域。 完成 住房状况调查 的基础上 , 经深入分 析当地居民合 城市规划主 管部 门要依 法组织完 善控制 性详细 理 住房需求和供应 能力 , 确需调整新建 住房结构比例 规划 编制工作, 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 改造住房建设项 的, 必须报建 设部批准 , 附住 房状况 分析和市 场预 并 目的居住 用地明确提 出住宅 建筑 套密度 ( 每公顷住宅 测 报 告 。
四 、 强 监督检 查 。 实责 任追 究 制度 加 落
国 办 发 [ 0 6 3 文 件 明确 要 求 , 各 地 区 、 2 0 ] 7号 “ 特
别是 城市 人 民政 府 要切 实 负起 责任 , 调 整住 房供 应 把
结构 、 制住 房价 格 过 快上 涨纳 入 经济 社 会发 展 工作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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