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 201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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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
第三条 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
(三)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三)项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备案,第(二)项规范性文件应当抄送备查。
报送备案、抄送备查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并分送承办审查工作的有关机构。
第六条 每年三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接受备案、抄送的机关备查。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的;
(四)同一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五)其他不适当情形。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接收、登记,并分送承办审查工作的有关机构审查。
第十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主动审查的,可以主动开展有关审查工作。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主动审查的有关工作时,可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主动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经秘书长同意,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审查工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大型会展论坛活动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大型会展论坛活动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大型会展论坛
活动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1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大型会展论坛活动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天津市大型会展论坛活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按照“三办”(办少、办精和办好)、“三减”(减少经费、批次和邀请领导)和“两提升”(提升实际效果和市场运作水平)的原则,各有关区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2015年各项大型会展论坛活动,及早筹备,制定详细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要坚持节俭办会,认真把关,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要精心组织,注重实际效果,办
出特色,办出水平。

各保障单位要加强指导,各负其责,团结协作,确保每项活动圆满、顺利、安全。

要依靠各方力量,创新管理模式,健全各项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会展业发展环境,努力把各项活动打造成宣传天津、推动合作的有效平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4日 2015年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大型会展论坛活动计划。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5年1月27日在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5年1月27日在天津市

染防治等法规 。推进 民生和社会 领
域 的 立 法 ,研 究制 定 或 修 改 学前 教 育 、 城 市 道 路管 理 、 安 全 生 产 等 法 完 善 立 法 制 度 体 系 。 健 全 起
的结 果 ,是全 市广大人 民群众 热情 全 会 精神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习近 平 总 参与 、大力支持 的结果 。在 此 ,我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认 真 落 实
实 现 大 会 立 法 的 常 态 化 。加 强 统 一

以提高法规质量 为核 心 ,
院 ”法律监督和 工作监督 的力度还 着 力推进科 学立法民主立法 不够 大,推动严格执 法 、公 正司法
的方法还 不多 ,效果还不够 明显 ;
要 坚持 问题导 向、改革方 向,
紧密 围 绕 推 进 投 资 与 服 务 贸 易和 生
审议 ,把握立法 节奏 ,采取常委会
有 的执 法检查重 点还不够 突出 ,针 活服务 两个便利化 ,全力打造经济 分 组审议等形式 ,切实提高 审议质 对性 实效性还有待增 强 。三 是组织 和城 市两个升级版 等重 点任务 ,突 量 。坚 持 把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与 法 治 实 人大代表 参加常委会 和专委会 的会
天津面 临着多重叠加 的重 大历史机 快递业 发展等法规 。围绕 美丽天津 遇 ,发展 的有利条件和优 势前所未 建设 ,研 究制定或修改环 境保护、
有 。我 们 要 在 市 委 领 导 下 ,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 四 中
湿 地 保 护 、 水 资源 综 合 利 用 、 水 污

立 法的机制有 待完善 ,人大代表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四)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六)按照国家的规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七)检查、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裁决这些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争议;
(八)协调、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则
修改决定
2001年12月28日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但必须从资产投入使用年度起,逐年提列折旧费。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 在开发区内工作的外国、港澳台人员和华侨,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准,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六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更多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以及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者产品税、增值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9.20【实施日期】1999.09.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999年9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议案,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

”二、第三条改为第四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本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

”三、删去第五条。

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现并纠正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现和总结执法工作经验,及时推广。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问题。

”四、第六条修改为:“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制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2015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3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201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为了鼓励和支持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和保护各方面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加快建设法治天津、美丽天津,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改革创新是新形势下本市谋求新发展、实现新跨越的根本途径,要坚持改革统领、创新驱动,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革除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增强全社会的改革动力和发展活力。

二、改革创新应当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改革创新应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改革创新应当遵循法定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本市应当将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其他方面创新。

四、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进行改革创新,增强综合竞争力。

五、本市应当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权限。

六、本市应当充分发挥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的作用,及时总结其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依法在全市范围推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10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10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10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津政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10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至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议程安排>和<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安排〉的通知》(津人办发〔2010〕6号)就今年的立法工作、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作出了安排。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39号)要求,现将需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的各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立法工作凡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条例、办法、规定,应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起草工作,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报审件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文档)。

有关条例、办法、规定起草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联系、沟通,按要求落实。

二、关于工作报告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方面工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将直接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工作。

工作报告由有关部门起草并按规范程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示同意后,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文档)。

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报告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

三、关于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安排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安排落实。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2015年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2015年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2015年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天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美丽天津的关键一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实现转型发展的重要一年。

全市服务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大力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抢抓战略机遇,坚持以提高服务业发展质量效益为中心,推动产业融合互动发展,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服务业规模、能级和水平,加快形成“三二一”产业结构。

服务业工作目标是: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5%左右,占GDP的比重达到50%以上,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5%以上,税收贡献率达到70%左右。

一、集中优势资源,大力推动重点产业突破发展(一)金融业1.发展目标2015年,全市人民币存贷款增速12%,金融业营业(增值)税增速达20%,推动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与北方经济中心和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改革创新基地。

2.重点任务继续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探索研究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清算、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加强政府系统监督,落实"一套制度管廉政"的要求,形成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是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依法行政体制的重要保障,是保证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主要形式,是强化政府系统监督的重要内容。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任性,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行为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做到哪里有执法、哪里就有监督,执法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盲区、无禁区、无软肋、无死角。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2008年11月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职权,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地评价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议题建议:(一)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2年3月28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平发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通过后,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本市清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内容的工作进行了部署。

按照主任会议的部署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现行有效的157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其中涉及行政强制内容的27件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人大在清理工作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对34个条款进行了反复研究和斟酌,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见。

而后,将意见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和涉及的相关委办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起草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本次修改主要涉及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相关内容。

对于地方立法无权设定的事项一律作了删除处理,对于地方立法可以设定的事项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了调整。

另外,对两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的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法主体一并作了修改。

(一)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地方性法规只能就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3.25•【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4年3月25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树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4年2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后,法工委到北辰区和部分企业、企业集团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法制工作顾问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财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办公厅法制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

法制委员会于3月12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会议应到委员13人,实到委员10人。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市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认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财经委的修改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吸收采纳了其中大部分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就草案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法规的调整范围和名称安全生产问题涉及的面很广,往往与公共安全、环境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职业劳动卫生等方面有交叉。

安全生产法调整的范围,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危险品、危险源的解释等等,规定得非常详细。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正文: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5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条款)
四、《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201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河东政发〔2015〕2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201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河东政发〔2015〕2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201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正文:---------------------------------------------------------------------------------------------------------------------------------------------------- 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201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河东政发〔2015〕2号河东区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和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期间(以下简称区“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紧紧围绕实现“金贸河东”功能定位和加快建设美丽河东的工作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共向区政府系统提出建议提案116件。

其中:建议34件、提案82件。

同时,市“两会”期间接收市转河东区办理建议提案22件,其中:建议18件、提案4件。

按照市、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2015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按照“对人民群众负责,让代表委员满意”和“诚心诚意接受意见、实实在在解决问题,举一反三推进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精心安排,落实责任,周密组织,认真办理,确保建议提案“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不断提高办复率、满意率和解决率,全面提升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原则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市区人大、政协关于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坚持如下原则:(一)坚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的原则,要把依法监督和参政议政摆上更高位置,切实保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人大政协体制作用,积极推进依法高效行政。

(二)坚持人民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工作原则,努力办多数人受益的事,办群众最急需的事,办长远起作用的事,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事,办力所能及的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5年1月27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5年1月27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5年1月27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肖怀远【期刊名称】《天津人大》【年(卷),期】2015(0)2【摘要】各位代表:我受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4年工作回顾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也是加快美丽天津建设的关键一年。

市委团结带领全市人民,全面深化改革,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机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总页数】7页(P5-11)【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报告;求进;执法检查;一府两院;地方性法规;经济发展;立法质量;知情知政;乡镇人大工作【作者】肖怀远【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相关文献】1.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欧成中、曹小红的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2013年1月21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J], 邢明军;;2.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3年7月22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J], 杨福刚;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天津市2013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2013年7月23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J], 张嘉兴;4.关于天津市2012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13年7月23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J], 刘健;5.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3年1月31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04•【字号】津政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近期,北京、广东、黑龙江等地先后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责任,狠抓安全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5年春节和全国“两会”将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市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狠抓安全防范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强化“生命至上”的安全红线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分析研究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安排部署,各级领导要亲力亲为,坚持底线思维,深入一线督促检查。

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部署不当、走过场、不正确履职、推卸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市安委会要予以通报,对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严肃追查责任。

二、突出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春节、元宵节前后人员流动大、节庆和大型集会活动多的情况,深入开展针对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城镇燃气、景点景区、商业促销活动、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粉尘防爆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的安全检查。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桥区201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意见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桥区201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意见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桥区201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红桥政办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桥区201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意见各有关单位:今年,区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和区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期间,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紧围绕红桥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集思广益,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好的值得我们工作借鉴和参考的的建议和提案,有利地支持和帮助政府工作。

按照办理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2015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安排意见。

一、区“两会”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基本情况今年区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和区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期间,收到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257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104件,政协提案153件。

建议和提案涵盖了我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等诸多方面,创意新颖、中肯可行,体现出广大代表、委员对我区发展的迫切心情,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和呼声。

在这些建议、提案中,经济、财政、科技工作方面48件,其中代表建议8件,政协提案40件,占总数的18.68%;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82件,其中代表建议51件,政协提案31件,占总数的31.9%;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方面35件,其中代表建议5件,政协提案30件,占总数的13.62%;公安、交通、民政、人力社保、街道工作方面92件,其中代表建议40件,政协提案52件,占总数的35.8%。

这些建议和提案所涉及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分别涉及44个承办单位。

二、办理工作的基本思路2015年区政府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城市副中心,构建美丽新红桥”的发展主题和“保增长、调结构、提质量、求实效”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办理工作与本部门当前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办理建议提案,推动工作促进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2015年重点前期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2015年重点前期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2015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2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9【实施日期】2015.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2015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2015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的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9日关于我市2015年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的安排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为高水平高质量地组织做好2015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培育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平稳较快增长,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重点前期项目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一、安排原则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水平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着力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更加注重产业、民生、科技创新和社会资本投入,根据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规划,研究提出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大、资源能耗低、经济效益好、今明两年能够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

(一)加大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

1.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

巩固发展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优势支柱产业,加快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加快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做大做强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提升商贸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大发展楼宇经济、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力度,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3.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着力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园,发展生态、观光农业,进一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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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 . 天津 市实 施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法 》 办法 ( 修
改 );
( 二 )安排 审议项 目 ( 7 件) 1 .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
例:
1 1 . 天津 市拥 军优 属条 例 ( 修 1 2 . 天津市禁毒条例 。
2 . 天津市沿海边 防治安管理条 改 ) ;
( 三 )开展专题询 问 ( 1 项)
结 合 听 取 和 审 议 市 政 府 关 于 我
面 );
书 1 5 . 天 津市人 民防空工程 安全 计 处 理 决 定 落 实情 况 的报 告 (
使用管理条例;
l 6 . 天津市 水资源 综合利 用管 理条例 ;
1 7 . 天 津 市 气 象 设 施 与 气 象 探 测环境保护条例 ;
1 0 . 天 津 市 酒 类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3 . 听 取和 审议 市 政 府 关 于提 法 》 实施 情 况 ;
1 1 . 天津 市实施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母婴保健法 》办法 ( 修改 );
4 . 检查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
7 . 天津市旅游条 例 ( 修 改); 8 . 天津 市渤海交 易市场监 督管
( 一 )继续审议 项 目 ( 5 件)
1 . 天 津 滨 海 新 区条 例 ( 修
订 ):
5 . 天津市客运 出租汽车 管理条 理条例 ; 例 ( 修改 ); 9 . 天 津 市 统 计 管 理 条例 ( 修
( 三) 预备 项 目 ( 1 2 件)

7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 改 ); 3 . 天津市实施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妇 女 权 益 保 障法 》 办法 ( 修 4 . 天津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修改 ); 5 . 天津 市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 管
6 . 天津市快递条例 ;
例。
四 中全会 精神 ,深入 学习贯彻 习近 平总 书记 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 ,认 真
落实 市委 十届六 次全会 和经济工作 会议部署 ,坚持党 的领 导、人 民当 家作主 、依法治 国有机 统一 ,积极 适应新 常态 的要求 ,继续把 中央要 求干 的、市委部署干 的、 “ 一府两
作 的 总 要 求 是 :在 市 委 领 导 下 ,全 定;
改) : 7 . 天津 市电信 设施保护条例; 8 . 天津 市医院安全 条例 ; 9 .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 修
改 );
面贯彻党 的十八大和 十八届三 中、
3 . 天津市实施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 》办法 ; 4 .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 5 . 天津市客运 公共交通管理条
天津市实施 方案 ( 草案 )的议案 ,审查和批准 年人权益保 障法 》和 《 4 . 听取和 审议市政府关 于今年 法 )办法 》实施情况 ;
0 1 5 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 1 2 . 天津 市生 活废弃 物管理 条 2
例;
1 3 . 天津 市房地 产开 发建设 条
例:
6 . 听取和 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 市公共文化服 务体 系建设情况 的报
“ 十 三五 ”规划纲要编制情 况的报 告 进 行 专 题 询 问。
6 .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 修 改 );
2 0 1 5年 3月总第 1 5 9期 l 1 1
2 . 天 津 市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大 常委会纪事
收支 的审计 工作报 告; 请审议天津 市2 0 1 5 年市级预算调整
3 . 检查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序进行 。
1 . 天津市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改 ) ;
员会预算 审查监督条例 ( 修 改 );
2 . 天津市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条例 ;
若干规定 ;
3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 督管理 理 条 例 ;
4 . 天津 市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 修 改);
坚 持 问题 导 向 、 改革 方 向 , 紧密 围绕 推进投 资与服 务贸易和生 活服务两 个便利化 ,全 力打造经济 和城市两个 升级版等重 点任 务 ,突 出地方特 色 ,立 改废释 并举 ,使立 法工作与 经济社会发展 相适应 ,实 现立法决 策与改革决策 相衔接 ,确 保改革发 展各项工作于 法有据、有
常 委 会 纪 事 犬译人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2 0 1 5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意见
2 0 1 5 年 3月 2 4日天 津 市 第十 六届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 十七 次 会议 通 过
2 0 1 5 年 度 , 市人 大 常 委 会 工 委 员会关于 鼓励促进 改革创 新 的决
以来我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 . 检查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实施情况 ; 6 . 检查 《 天津市少数 民族权益
执行情况的报告;
1 4 . 天津市燃 气管理 条例 ( 修 5 . 审 议 市政 府 关于 我 市2 0 1 4
改 );
年市 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审 保障规定》实施情 况。
院 ”重 点干的 、人 民群 众希望干 的 事作为人 大工作重心 ,依法履行各 项职责 ,全力推进依法 治市 ,为全
面深化 改革、加快美丽 天津建设 , 提供坚 强的法治保 障和 良好 的法治 环;
4 . 天津 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 区条例 ;
( 四) 调研项 目 ( 2 0 件 )
1 . 天津 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
5 . 中国 ( 天津 ) 自由贸易试验 干规定 ( 修改 ); 2 . 天津市实施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老年 人权 益保障法 》办法 ( 修
6 . 天津 市学前教育条例 ; 关于地 方立法工作
( 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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