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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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

态区域的决定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

(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黄兴国市长所作的关于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有关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规定,作如下决定:

一、批准以下区域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

(一)山地:盘山风景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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