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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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十六条二款本条例二十五条四十条本条例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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