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汇总
出口货物的单证备案制度
出口货物的单证备案制度1 备案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出日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日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1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1.2 出口货物明细单:1.3 出口货物装货单:1.4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 备案要求2.1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2.2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3 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报自损毁,保存期5年。
3 违反备案规定的相关处罚3.1 出口企业未按文件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3.2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加己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4 工作流程及奖罚4.1 各外贸经理应在向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报送出日退税所需资料,申报当月出口退税备案的同时,将单证备案所需资料、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等交山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签收,以便分清责任。
(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0天内交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11•【文号】国税函[2007]6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对有关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4个单证实行备案管理。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已实施一年,为进一步加强单证备案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税函〔2006〕904号文件有关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应进行备案管理的单证。
二、检查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检查或到出口企业实地检查备案单证的方式进行。
要将2006年出口货物(特别是异地收购货物)出口额增长过快、价格变动较大、出口货物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比重较大、曾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等出口企业作为检查的重点。
各地的检查面应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标准:(一)对外贸企业检查户数必须达到本地区2006年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总户数的40%以上;生产企业检查户数必须达到本地区2006年申报“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总户数的20%以上。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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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的单证 以及企业 自制 电子单证 等 .出口企业可提出书 画申请并经 主管税 抒机关 批准后 . 可 以采用电子单 证备案管理 , 电子数据 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出 口企业虚保证 电 于单证 即以 备案的真实性 . 定期将 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 份 , 在税务机关按规定 调取 备案 单证时 , 应按 税 务 机关 要求 如实提供 电子数 据或将 电子数据打 印并加盖企业公 章的纸制单证 四、 对于外 商投 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 、 机电 : 中标 品退税 、 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 税等 没有 货物 出 口的特殊退 税政策业务 。 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 《 知》 对于 通 下发后 单证备案不齐 的 . ] 业 町以在 20 年 l 月 3 出r企 06 J 0日之前按 本
一
、
以上五类商品共 lO l 个税 目 ( 见附件 2 。 ) 三、 本通知 自2 0 年 l 月 1 06 1 日起执行。 附件 :、 口暂定 税率调整表 ( ) I 进 略 2 出 口暂定税率凋整表 ( ) 、 略
二0 0六年十月二十七 日
关于出口货物退 ( ) 免 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维普资讯
调整部分商品进 口暂定税 率 ( ) 一 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 、 纺织机械零 部件 、 具有变流功能 的半 导体模块 等 7 设备 项 或零部件实施 0 3 - %的进 口暂定税率 ; ( ) 二 对煤炭、 成品油、 氧化铝等2 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 3 6 -%的进口 暂定税率; ( ) 三 对肥料用硝酸钾 、 重过磷酸钙等 l 项化肥类产 品实施 1 6 %的进 口暂 定税率 . 尿素等 3 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 l %; ( ) 四 对蓝湿牛皮 、 蓝湿马皮等 6 项蓝湿皮革类 产品实施 5 1%的进 口暂定税率 -2 以上四类商品共 5 个税 日, 8 其中 6 个税 目只涉 及该 目中的部分商品 ( 见附件 1 。 ) 二、 调整部分商品出 口暂定税率 ( ) 一 对磷灰石 、 稀士金属矿 、 金属矿砂 等 4 项矿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4 0 (。) : 对煤炭 、 、 焦炭 原油等 4 项能 源类产 品,施 5 实 %的出 口暂定税率 ; ( ) 三 对铜 电解铝等 l 项有色金属 初级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镍 l 5 ( ) 四 对铁合金 、 生铁 、 钢坯等 3 O项钢铁 及铁 合金幸级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J J 0 ( ) 五 对稀 土化合物 、 木地板 、 一次性筷 子等 2 项产品实施 1%的出 V暂定税率 l 0 - I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汇总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汇总为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嗣后该制度几经补充调整,其内容渐趋完善,但是分散于多个文件,不便学习使用。
小编特作如下归纳整理,以飨读者。
一、备案单证的对象出口货物,不包括出口劳务、出口服务。
二、备案单证的种类(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出口货物装货单”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
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
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2.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3.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4.货物承运收据,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通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546号【发文日期】2008-06-02【实施时间】2008-06-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适知》(国税函[2007]69号)的要求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情况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各地高度重视,组织有力,克服了时问紧、任务重的困难,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将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14.09万户出口企业(其中外贸企业3.58万户,生产企业10.51万户)申报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共4609. 77亿元(其中外贸企业144l.75亿元,生产企业3168.02亿元)。
此次检查,各地共抽查出口企业4.97万户(其中外贸企业1.69万户,生产企业3.28万户),抽查企业申报退(免)税额为2123.39亿元(其中外贸企业703.49亿元,生产企业1419.9亿元)。
抽查企业面达到35.3%(其中外贸企业抽查面达到47.1%,生产企业抽查面达到31.2%),抽查企业申报退(免)税额占全部申报退(免)税额比例达到46.1%,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分别达到了48.8%和44.8%。
西藏、云南、江西、四川、广西、内蒙古、甘肃、宁夏7个地区抽查企业户数以及抽查申报退(免)税额均超过了60%。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企业提供的备案单证不够齐全,有漏备的情况。
(二)部分企业存在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备案单证。
个别企业将四种单证分别装订成册,未按当月申报顺序或出口货物明细表对应装订;个别企业未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也未按要求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备案。
出口退(免)税申报及单证备案管理
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 )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 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 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 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 “备注”中。
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免抵销 售累计、不得抵扣累计 审核端只体现当期项,无累计项 汇总表上月无表差,本月出现,且值 与相应的累计项值对应,很可能是 企业误操作将以上两项累计项清零 。
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明细申报――业务类型代码(总局 公告2013年第12、65号) 2.明细申报―― 申报商品代码[出口 商品需按照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 退(免)税的,填写主要原材料商 品代码。]
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明细申报――备注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 物 “备注”标注“KJ”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自 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应 在 “备注栏”中填写购货企业的纳 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 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 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 案。 (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 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 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 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 后办理变更。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 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 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国税发2005年1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有效成文日期:2005-12-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
单证备案必备材料
(一)采购及外销合同、包括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银行收汇进账水单
(三)提单(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提单)
(四)出口报关单
(五)收货单或者场站收据或者放行通知书
(六)进项发票
(七)出口发票
出口单证备案要求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单证备案由企业存放和保管,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虚假的单证备案不得申请免税,要直接征税,而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不得擅自损毁备案单证,备案单证保存期5年。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1所属期(+批次)
2序号
3出口报关单号
4出口发票号
5备案日期
6备案单证存放处
7页数
制表人:办税员:财务负责人:。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流程---作业文件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 申报顺序填写《出口 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每月5日 前交齐上 月清单所 列资料, 无法按时 完成的, 2.4 对报检员反馈的备案单证不符合进行纠正,并在5天内把 应提前书 纠正后的资料重新交给报检员。 面通知财 2.5 检查符合装订成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 务。 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 章的复印件。每月5日前把上月《出口货物备案单证预录清 单》的相应资料交给报检员。并按要求签字。 3.1 报检员对备案单证(包括纠正后)进行校对。发现不符 合时用书面形式通知单证员,正确的按要求签字后上交报税 会计。核对内容:备案单证与清单符合性及备案单证内容一 致性。 3.2 会计审核后反馈的不符合信息应在2天内反馈给单证员 。 4.1 报税会计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 物备案单证目录》 4.2 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清 单》和《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要 求与内容审核备案单证符合性,如有不符合情况反馈给报检 员。审核正确按要求签字后归档。 5 档案室进行归档并开具收档证明。 6 按月考核
①《发货通知单》② 《出口货物装货单》 ③《出口货物运输单 据》④《出口货物销 售统一发票》⑤《出 口货物报关单》
单证员
业务员
5天 2天
会计反馈单》
报检员
单证员 单证员、报税会计
每月5日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 前 目录》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 目录》 《备案单证 审核(校对)信息反馈 单》 《归档登记表》 《绩效考核表》
报税会计
存档
7天内
报税会计
考核
实时 月
档案员 考核员
报税会计
文件编号 生效期 修改状态 第 责任人 单证员
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物资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治理制度(暂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物资退(免)税治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物资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治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自营或托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物资,最迟应在申报出口物资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物资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物资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讲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物资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物资明细单;(三)出口物资装货单;(四)出口物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物资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物资收据)。
二、备案要求(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物资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物资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物资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物资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物资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治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物资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物资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治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标 签】单证备案管理制度【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99号【发文日期】2005-12-13【实施时间】2006-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出口退税注释:条款废止。
第一、二、五、六条废止,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鄂国税发…2006‟192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陆续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和《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为了加强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单证管理,现针对各地反映的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单证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辅导,将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不得备而不查、备而不管,流于形式。
对于出口企业有违反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行为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关于单证备案方式问题。
我省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原则上实行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分类管理。
总局通知中列名的六种情形之外的出口企业,实行“存放制”,即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存放在出口企业财务部门。
对于总局通知中列名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可实行“报送制”,即由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于每月15日前将备案单证连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一起报送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
实行“报送制”的出口企业,其名单须按季上报省局备案。
实行第二种方式的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三、关于四种备案单证的式样问题。
鉴于目前四种备案单证内容、形式多样,为了规范管理,便于操作,根据四种单证的特点,作如下要求:(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不要求统一格式,但购货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
03-21-09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XX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订定2017.08.10修订2018.01.01 2018.04.17第一条本公司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悉依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我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依国家税务总局「2012 24号公告」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需收齐如下备案资料: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即场站收据,为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无纸化报关后对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装货单的,由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代替。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我司离岸出口货物以海运提单为单证凭据,物流园区或保税园区之出口货物以货物客户签收单为单证凭据。
四、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第三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资料提供及整理时限:一、在出口货物在ERP上结案当月,由销售组于出口当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
二、在出口货物后之第二个月月底前,由购运组提供出口物流园区货物户签收单;由销售组提供离岸出口货物之海运提单。
三、在出口退税申报当月月底前,由会计组按申报顺序填写整理以上备案单证资料,编制《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公司章用印后存档。
四、第二条第四款所述合同由销售单位自行保管以备查核。
第四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资料保存时限: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备案单证由会计组存放和保管,保存期为5年。
第五条本处理程序经总经理核准后发布施行,修正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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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篇: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
单证备案必备材料(一)采购及外销合同、包括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银行收汇进账水单(三)提单(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提单)(四)出口报关单(五)收货单或者场站收据或者放行通知书(六)进项发票(七)出口发票出口单证备案要求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单证备案由企业存放和保管,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虚假的单证备案不得申请免税,要直接征税,而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不得擅自损毁备案单证,备案单证保存期5年。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1所属期(+批次)2序号3出口报关单号4出口发票号5备案日期6备案单证存放处7页数制表人:办税员:财务负责人:第二篇:单证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
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规定及工作安排的通知
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规定及工作安排的通知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资料规定及工作安排的通知各位出口退税企业:请按照下列文件规定,对照本公司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整改,近期要进行单证备案复核,请各位高度重视单证备案工作,避免造成损失。
一、备案资料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第四点规定:有关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二、特殊规定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未进行单证备案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第八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备注:出口货物装货单(场站收据)。
通过监管仓、航空、邮寄及经过江河运输转关出口的,无法提供该单证。
目前青岛、天津、宁波等海关实行无纸化通关,凭电子信息放行,不出具纸制的货物装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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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汇总
为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嗣后该制度几经补充调整,其内容渐趋完善,但是分散于多个文件,不便学习使用。
小编特作如下归纳整理,以飨读者。
一、备案单证的对象
出口货物,不包括出口劳务、出口服务。
二、备案单证的种类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出口货物装货单”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
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
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2.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3.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4.货物承运收据,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5.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6.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三、不实行或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的情形
(一)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三)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市场集聚区,其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免税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四)横琴、平潭区内购买企业购进货物(含水、蒸汽、电力、燃气)退税,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四、备案方式
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
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二)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五、备案时限、期限和地点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上列单证备案,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六、备案单证的核查
退税机关调查评估岗对《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中所列的审核疑点可采取要求出口企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或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退税机关调查评估岗在疑点处理、退税评估、日常检查时,可根据需要结合分类
管理的要求,按照一定比例核查企业的备案单证。
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殊,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调查评估岗应对出口企业报送的书面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单位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如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应要求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并需审核纸质凭证。
七、违章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2.纳入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范围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其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予以核实、处理,不受5个工作日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3.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3.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4.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拒绝提供有备案单证
主管国税机关发现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备案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