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其他论文文档]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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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物和物权的概念
在传统民法中,财产分为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有体财产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财产即财产权,包括他物权、债权、股权等。近代以来,出现了新类型的无体财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能量-电、光、热、磁、射线等。其中,电、光、热、磁、射线等能量
和有体财产一样,可实际占有,也被归入物,属于动产。这样,物的本质属性不再是有体,而是可实际占有。也就是说,物不应再定义为有体财产,而应定义为可实际占有的财产。
需要指出,可让与的财产权可入质,即可占有,但并非实际占有,而是视为占有,与物不同。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谓支配,指自主作用,即权利人可在物上实现自己的意志,从而排斥他人的意志。通说谓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需要指出:第一,物权仅仅是对物的支配资格,不问支配是否有利于权利人。物权人可不为谋利而支配物,支配的结果也未必获取利益。第二,支配即意味着排他,排他性无须另外指出。对物的支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形式。它们是物权的存在形式、表现形式,学理上称为物权的权能。物权法是规定物权的法,规定了对物的各种支配形式。
物权法的体系就是对可实际占有的财产的各种支配形式的体系,分完全支配形式和部分支配形式。完全支配形式即所有权;部分支配形式即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所有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谓完全物权,并非指权利人可同时利用物权的全部权能-物权的全部权能是不能同时利
用的,而是指权利人可在物权的全部权能中,任意选择利用部分权能。所有权反映了物的归属,是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所有权所派生。他物权反映了作为财产的此类财产权利的归属。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元点。所有权可为不同主体享有,形成国家所有权、法人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自然人所有权。任何一种所有权,都是对物的完全权利,不因权利主体不同而不同。
(一)国家所有权
通说谓国家对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前文指出,只有动产和不动产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国家可直接、完全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中,国家所有权的不动产客体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建筑物,以及法律规定不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