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区矫正立法化看我国刑罚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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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影响和发展

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影响和发展

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影响和发展作者:董亮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摘要:当今世界刑罚制度逐渐由监禁制度向非监禁制度过渡,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制度下最具代表性的产物,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成果与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现状之对比着手,介绍社区矫正制度引入中国后的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体系;变迁一、社区矫正的起源和概念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现代社会法学界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

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

截至2000年,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由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1]。

例如2000年英国判处的刑事案件中,判处社区服务刑罚的比例为33%,判处监禁刑的比例为25%。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三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

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

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国外社区矫正的发展成果1.矫正方式种类兼具宽泛性与递进性西方各国在社区矫正手段的设计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从社会治理思想的变迁看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从社会治理思想的变迁看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从社会治理思想的变迁看刑罚执行的社会化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理念的不断变迁,刑罚执行逐渐实现了社会化。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指的是将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纳入到社会的监督和参与范围之内,不再只是由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独立负责,而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刑罚的执行。

从社会治理思想的变迁来看,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从集权到分权的转变。

在过去,刑罚执行主要由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是一种集权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执行刑罚的职能部门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对于刑罚的执行过程往往几乎没有任何外界监督。

但随着社会治理思想的变迁,人们开始认识到政府和职能部门独立行使权力的问题,开始寻求一种控制和制约权力的方式。

于是,刑罚执行开始向分权的方向转变,社会力量得以参与和监督刑罚的执行。

从专业化到社会化的转变。

在过去,刑罚执行是一项专业化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

专业人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承担着核心的角色,对于外界的干预和参与持保守态度。

专业化模式下的刑罚执行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腐败行为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社会开始要求进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即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刑罚的执行,以减少专业化模式下的问题。

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的转变。

在过去,刑罚执行的主体是被刑罚者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大众往往只是作为被治理的对象被动接受刑罚的执行。

随着社会治理思想的变迁,人们开始意识到刑罚执行不应该仅仅是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

人们开始主动参与刑罚执行的过程,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来共同推动刑罚的执行。

从单一依法执行到依法与社会效果并重的转变。

在过去,刑罚执行主要关注的是依法执行,即刑罚执行的过程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随着社会治理理念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强调刑罚执行的效果和社会效应,认为刑罚的执行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能够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简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

简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

简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地将社区矫正写入了刑法。

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条文,未在我国试点实行了八年之久的社区矫正彻底正名,也是对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试点实施八年来所取得的成果的一种肯定。

同时,社区矫正真是写入刑法条文也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根本依据和法律保障,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完善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监禁式矫正不同。

它是非监禁性刑法执行方法。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法轻刑化和行刑社会化的世界潮流纵观世界历史,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

刑罚体系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表现出不同的形态。

这些不同形态不仅是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时代烙印,也是记录人类社会从野蛮到文明,从无知到开化的前进脚步。

在这一过程中刑罚体系大体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奴隶社会的复仇时期。

这一时期典型的代表法典是《汉莫拉比法典》,主张“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

例如法典规定:“打瞎了别人的眼睛那就挖去打人者的眼睛。

房屋倒塌压死了房主的儿子,那么建造该房屋的建筑师的儿子就应该被处死。

”看似绝对公平,但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应采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变革旧的刑罚方法的主张。

伴随近代监狱制度的创立和发展,生命刑、肢体刑大量地被自由刑所取代,他们在刑罚体系中的中心地位也让位与自由刑。

”因为人们普遍认为现对于生命刑和肢体刑而言,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相对来说是比较合理和人道的,是可以接受并大规模使用的刑罚方法。

社区矫正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社区矫正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社区矫正论文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对刑满释放、假释、暂时出所人员进行社区服刑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实现其自我改造和人生重建。

然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1. 人员配备不足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依赖于相关人员的配备和工作效率。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缺乏足够的工作人员,导致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和辅导不够到位。

加之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不足,使得社区矫正的效果大打折扣。

2. 管理机制不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在管理机制上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一方面,监管措施不够细化,对矫正对象的具体行为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导,容易导致监管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信息不畅通,导致矫正工作无法有机衔接,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

3. 社会观念的困扰我国传统观念中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偏见和歧视仍然存在,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孤立和排斥,不利于其融入社区,也容易导致矫正对象产生自卑感和对社会的逆反心理。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出路1. 完善人员配备要改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效果,首先需要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力度。

政府应增加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

2.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为了提高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

同时,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各个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社区矫正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3. 倡导开放与包容的社会观念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观念也需要进行转变。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作者:颜区良胡永秀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01期摘要:通过分布社区矫正理论基础,探讨其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发展前景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1003502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时间不长,确切地说是很短。

但是在经过这些年来的城镇化建设后,特别是在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这意味着在我国城市开展社区建设的工作得到了全面的铺开。

为此,社区在我国尚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和话题,可是社区矫正也才于2003年两院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省市开展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人实行社区矫正试点。

2005年两院两部再次联合发文扩大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在全国共计18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

今天,社区矫正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市、区)和新疆建设兵团,在全国318个地(市)、2140个县(市、区)和27792个乡镇(街道)展开。

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31万人。

可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在短短的十年不到的时间里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大幅提高,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也是从无到有的突破和实现。

特别是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对社区矫正进行确认,充分体现了对近10年来社区矫正实践的肯定。

此后,随着今年1月10日两院两部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特别是今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从社会治理思想的变迁看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从社会治理思想的变迁看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从社会治理思想的变迁看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随着社会变革、法律、制度和价值观的变化,人们对治安与刑罚的看法也在不断地演变。

传统上,刑罚执行一直是一种单一的法律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惩罚罪恶分子,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如今的社会中,人们对刑罚的看法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不只是强调惩罚罪恶,更加注重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指的是,刑罚执行不只是单纯地惩罚罪犯,而是通过多种手段,对罪犯进行全面性治理,以确保罪犯在社会中接受适当的惩罚、保护社会安全和保护罪犯的人身权利。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强调的不是简单的惩罚罪犯,而是重在关注罪犯的改造和社会接纳,以达成更高效、更人性化的刑罚结果。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对对待罪犯的态度发生了改变,逐渐向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过去,传统的法律观念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人们普遍认为,如果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惩罚,以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单纯的刑罚往往难以改变罪犯的行为,更不利于恢复社会功能,而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出现的。

在刑罚执行的社会化中,公共管理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领域。

通过多种行政手段,例如诉讼、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评估以及制定工作组织规范等方式,可以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管理机制,有效地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这也就是说,社会化的刑罚执行将启动一场严格的社会治理,以确保罪犯能够接受合规化和合理化的惩罚,并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显示出一个新的发展方向,该方向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保障社会秩序,而且还强调了罪犯改造和接受社会的责任。

这种方向是现代刑罚执行的一种重要趋势,必将产生越来越积极的社会效应。

社区矫正契机下的刑罚变革

社区矫正契机下的刑罚变革
j l I { 鼻 I 占缸金
◆ 政 法 论 坛
2 0 1 3 ・l 1 ( 上)
社区矫正契机下的刑罚变革
赵 娟
摘 要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性质是刑罚的执行方式。《 关于开展社 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所规定的试点应用对象不 尽 合理 。 由于我 国有 富于特 色的 管制刑 制度 , 因此 没有必要 增设 独立 的社 区矫 正刑 种 。作为行 刑社会 化 的典型代 表 , 社区 矫正制度有可能对我国以 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形成冲击, 借此, 改革我国刑事执行制度。
关键 词 社 区矫 正 刑罚 管制 作者 简介 : 赵娟, 北京 市石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中 图分类 号: D 9 2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1 6 2 - 0 2
要讨 论一 个 问题 ,首先 要 明确 问题所 涉及 的主要 名词 的概 用社 区矫 正 : 判 处管制 、 宣 告缓刑 、 裁定假释 、 暂予 监外执行 、 刑满 那么 , 社区矫 正在 中 国的性质 念 。与 很多其 他名 词一样 , 社区矫 正 ( C o m mu n i t y C o r r e c t i o n ) 也 释放 后继续 被剥夺 政治权 利 的人 。
由于监 督 的困难 和责任 问题 , 服 刑人 员很少 能得 到假释 , 而 一般 以减刑 方式 来缩 短实 际执行 刑期 。减 刑相 对于 假释 制度有 很多
罚 。我 国的刑 罚 同样有监 禁刑 和非监 禁刑 之分 。
( 二) 社 区矫 正 的性质
弊端 。也许 在社 区矫正 制度全 面展 开后 , 服 刑人 员获得 缓刑 、 假

浅析社区矫正现状

浅析社区矫正现状

浅析社区矫正现状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社会再适应的一种矫正措施。

它通常是指对于一些轻微犯罪或者初犯者进行的一种较为轻刑罚的矫正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变,社区矫正也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犯罪矫正手段。

那么,社区矫正的现状究竟如何呢?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社区矫正的现状进行分析。

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的。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已基本形成了由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资源共同支持的社区矫正体系。

国家在立法和政策方面也对社区矫正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指导,以便更加有针对性地去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目前,中国社区矫正的工作状况总体上是逐渐趋于规范化和专业化。

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

社区矫正的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二是对矫正对象的行为监督和管理。

在心理辅导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方面,社区矫正人员主要通过心理咨询、职业培训、法律教育等多种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引导和帮助,使其能够融入社会,走上正轨。

在行为监督和管理方面,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密切关注矫正对象的行为动向,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干预。

社区矫正人员也需要对矫正对象的履行矫正义务进行管理和考核。

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

尽管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经有所完善,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社区矫正资源配置不足。

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下,社区矫正资源相对不足,导致部分地区和机构的社区矫正工作负担较重,人员配备和经费支持不足,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社区矫正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一些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办事效率低下,工作不规范,加之监管不严,导致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不佳,有些受刑人反而在社区矫正中得不到有效的改造。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现行社区矫正体系下,一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技能和情商能力不足,难以胜任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

提出建设性意见。

为了改善社区矫正的现状,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现状、问题浅探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现状、问题浅探

外执行的 1 , 2 6 1 人, 剥夺政治权利的 6 , 4 7 0人 ( 王珏 . 社区矫正试点及有关思考 . 监 狱 理 论研 究 , 2 0 0 6 , 0 1 ) 。
截止 2 0 0 9年 , 全 国各 地 累计 接 管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已 多 达 4 ( ) 多万人 , 累计解除矫正 2 0多 万 人 , 社 区矫 正 人 员 在 矫 正 期 间 重 新 犯 罪 的仅 占接 受 矫 正 总 人 数 的 0 . 1 8 %( 赵超等 . 社区矫 正首次 写入刑 法 , 新华 网 , 2 0 1 1—
成为一种新颖的刑罚执行方式 , 并 已 凸显 了其 在 立 法 中的 意 义 。 《 刑法修正案( 八) 》 将 社 区矫 正 第 一 次 正 式 写 入 刑 法 条 文 , 这是 “ 社 区矫 正 ”自 2 0 0 2年 试 行 以来 , 对 其 积 极 意 义 的重 要 肯 定 , 也 是对 我 国刑 罚 轻 缓 化 , 行 刑 社 会 化 发 展 的进 一 步 探 索 ( 田兴 洪 等 . 从《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看 我 国社 区 矫 正 立 法化 及 完 善 路 径 . 甘肃社会科学 , 2 0 1 1 , 0 3 ) 。 《 刑法 》 规定 , 对被处以管制、 缓刑 、 假 释 的犯 罪 分 子 依 法 实 行 社 区矫 正 。同 时 , 在刑事 诉讼实 务 中, 予 以监 外 执 行 的罪 犯 也 已经 列 入 社 区 矫 正 的 范 围 。毫 无 疑 义 , 社 区 矫 正 已 经 成 为 刑罚 实践 的重 要 方 式 之 … 。
第1 5卷
第 1期
天津职 业 院校联 合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Ti a n j i n V o c a t i o n a l I n s t i t u t e s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①数千年来,从世界范围看,刑罚执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刑罚执行先后出现过惩罚(报应)模式、康复模式、矫正模式等。

但是,目前中国的行刑体制具有分散执行、监禁率过高、效率低下、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职能等诸多特点,虽然以前曾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就行刑制度来说,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迫切需要改革。

一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一)我国刑罚的种类及执行机构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及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也叫从刑,在我国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行刑体体制实行分散行刑方式。

行刑体制即刑罚执行权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是行刑社会化的体制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在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实条件下,执行刑罚的主要机关是监狱。

死刑执行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主要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管制、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行刑权的机关有:监狱、法院、公安机关。

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工作的分散与不协调,我国行刑体制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社区刑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宏观统筹较差。

其中,在我国实行重刑主义的现实情况下,监狱负责执行的监禁刑,是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的中心。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看刑法修正案(八)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从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看刑法修正案(八)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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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健 / 我 国社 区矫正的发展看刑法修正案 ( 从 八)的进一 步改革完善
法规和 政策 的执行工作 ; 是负 责全 国社 区矫正 二
工作 的规划 ;三 是指导监督 全 国社 区服刑 人员刑 罚 执行 、管理 教育 ;四 是与有 关 部 门沟通 协调 ,
研 究解 决社 区矫 正工作 中的重大 问题 ;五 是组织
道 )尚未开展社 区矫正工作 。需要特别提 出的是 , 关为保证 做好社 区矫正 试点工作 ,不辱 时代赋予 的历 史使命 ,大 胆创新 ,勇于探 索 ,按 照司法部 关于成立 专 门的社 区矫 正工作机 构 ,确保 有专人
即使 是在全 辖 区开展社 区矫正 的地方 ,有 的地 区
社 区矫正 工作并 没有覆盖 全部社 区矫 正对 象 ,出
《 罪与改遣研 究》2 1年 第1期 犯 01 0
从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看刑法修正案 ( 八) 的 进 一 步 改 革 完 善
郭 健


我 国社 区矫正工 作发 展现 状
与材料 补增 工作 ,尽量 纳入 社区矫 正 中,确保 社 会安 全稳 定。刑法 修正 案 ( )的 顺利通过 ,既 八 是对 司法行政 机关多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 的肯定 , 同时也赋予 了明确 的法律 责任。刑 罚的性质 要求 我们必须依法办 事 ,要求我们要平等对待犯罪人 ,
律对社 区矫正 制度 的确 立 ,监 外执行工 作 由公安
挂社 区矫 正管理 局牌子 ,社 区矫 正机 构建设迈 出 了重要 一步。但 是毋庸讳 言 ,随着宽 严相济 刑事 政 策的进 一步贯彻 落实 以及 社 区矫 正工作 覆盖面
明确规定 依法 实行社 区矫正 ,并于 5月 1日正 式
作 。2 0 年 国务 院办 公厅 ( 08 ( 关于 印发司法部 主要 职责 内设 机 构和 人员 编制 规定 的 通知 ( 国办 发 [0 86 文件 )明确 司法部 增加 “ 导管 理社 2 0 ]4号 指 区矫正工 作的职 责”l 0 0年 5月 1 1 2 8日,司法部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社 区矫 正 可 以起 到 减 轻 监 狱 负 担 、 低 行 刑 成 本 、 利 于 犯 罪 者 助 吲 此 , 有 刑 法 和 刑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足 远 远 不 够 的 。 降 有 仅 目前 , 社 区 矫 相对 成 熟 的 国家 . 般 都 有 专 门 的社 区矫 正 法 。 在 一 顺 利 回归 社 会 等 方 面的 作 用 ,对 推 动 我 国 刑 罚 制度 的改 革大 有 裨 益 。 然 而 , 区矫 正 在 我 国还 是 个 新 生 事物 , 要 我们 借 鉴 国 外 的 先 进 经 具 体 的做 法 有 以 下几 种 :】 统 一 的刑 事 执 行 法 。 所 有 刑 法 和刑 事诉 社 需 () 将 讼 法规 定 的刑 种 、 罚制 度 、 施 , 以统 一 规 范 。 社 区矫 正是 其 中一 刑 措 予 验, 并在 实 践 中 不断 探 索 总 结 。 个 重要 组 成 部 分 。2 专 门 的社 Ⅸ 矫 正 法 。3 单 独 的 社 区矫 正 法 规 。 () () 即 制定 针 对 某 一 社 区矫 正 对 象 或措 施 的专 门 性 的法 律 规 范 。 1 . 乏相 关 的 法 律依 据 1缺 分 层 次 的社 区矫 正 法 规 是理 想 的 状 态 . 鉴 于我 国社 区矫 正 刚 刚 但 我 国《 法 法 》 八 条 明 确 规 定 , 天 犯 罪和 刑 罚 、 立 第 有 限制 公 民人 身 还 因 目前 可行 的 办法 自由的 强 制措 施 和 处 罚 , 只能 由法 律 作 出规 定 :而 我 罔 法 律 目前 只在 起 步 , 不 具 备制 定 专门 的社 区矫 正 法 的 条件 。 此 , 刑 、刑 , 然后 《 法 》 《 事 诉 讼 法 》 有 关 于 非 监 禁 刑 执 行 的 少 量 不 成 系 统 且不 是 先 修 订 《 法》 《 事 诉讼 法 》 规 定 社 区矫 正 的原 则 性 的 内 容 , 刑 和 刑 中

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性质也越来越复杂多变。

加之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矫正工作更是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矫正方式,在解决刑释人员再犯罪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就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有20余年的发展历程。

随着各级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和建设,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从2012年至今,我国社会矫正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首先是在依法矫正刑满释放人员方面,我国矫正工作已经有不少的进展。

利用“智慧社区”建设矫正信息平台,为矫正工作者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集成化、信息化的服务,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标准、高水平、高效率、高质量。

而在矫正工作机制方面,立法和实践“双管齐下”,加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保障。

《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对矫正工作的制度规范和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架构。

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从上到下,从内到外,形成了全员管控、全覆盖管控的矫正工作新体制,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更加精细、契合实际。

再来看社区矫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首先是工作人员专业素质问题。

现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由于人员储备不足,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者中的专业素质和水平差异较大;其次,现有的工作模式需要改进。

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界定一些现行标准,比如有关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福利待遇、矫正对象适合性的判别标准等;最后,社区矫正工作与司法机关衔接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完善矫正工作评估体系和判别标准,提高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水平,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

展望未来,社区矫正工作将有更多创新和挑战。

2021年《社区矫正法》修订案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重塑罪犯的未来社区矫正法(Community Corrections)是一种主张将罪犯从监狱中解放出来,并将其交由社区进行管理和矫正的刑罚执行模式。

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利用社区资源和亲属支持,重塑罪犯的人生,帮助他们再次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社区矫正法已在许多国家得到采用,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

社区矫正法的核心理念是重建罪犯的社会联系。

相比于传统的监狱环境,社区矫正鼓励罪犯与家人、朋友和社会资源建立联系,以获得更全面的支持和帮助。

这种刑罚执行模式使罪犯能够在犯罪行为之外的社区环境中遵守法律,学习生活技能和社会责任,并与正常生活方式相互配合。

通过社区矫正,罪犯有机会改变他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重返正途。

在社区矫正法的执行过程中,严密监管和有力的支持是不可或缺的。

矫正人员将密切关注罪犯的行为和活动,并严格执行限制性条件。

同时,社区和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资源,包括就业机会、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等,以保证罪犯能够顺利适应社会的要求,并改变他们的犯罪行为。

这种多方合作的方式使得社区矫正法具有广泛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相比于传统的监狱刑罚,社区矫正法在多个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首先,社区矫正法有助于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

由于罪犯被释放到社区,监狱系统的负荷减轻,使得资源能够更有效地分配。

其次,社区矫正法降低了罪犯再犯率。

通过积极矫正和社会支持,罪犯能够逐渐摆脱犯罪行为,实现重返社会的平稳过渡。

此外,社区矫正法提供了更低的刑罚成本,相对于长期监禁,社区矫正更加经济高效。

这使得社区矫正法在当前经济困境下,成为一种可行的刑罚执行模式。

然而,社区矫正法的执行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社区矫正需要社区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使用,包括就业机会、教育和培训资源等,这对于一些资源匮乏的社区来说可能会成为制约因素。

其次,社区矫正需要相关机构和矫正人员具备专业的素质和技能,以确保罪犯得到适当的帮助和指导。

《2024年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范文

《2024年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范文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其再社会化,降低再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制度及实施现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下,以社区为基础,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矫正对象范围有限、矫正措施不够完善、矫正工作力量不足等。

三、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一)矫正对象范围的界定与拓展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的罪犯。

然而,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初犯、过失犯等是否应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以及如何界定矫正对象的严重程度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未成年犯、老年犯等,如何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

(二)矫正措施的完善与创新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采取心理矫治、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公益劳动等措施。

然而,如何根据不同类型罪犯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更为精细、科学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效果,是当前研究的重点。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如何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创新矫正方式,提高矫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也是值得关注的方向。

(三)矫正工作力量的培养与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还存在专业素质不高、力量不足等问题。

因此,如何培养和引进专业的人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是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四)社区参与与多元共治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基础的工作方式,因此,如何发挥社区的资源和力量,促进社区参与和多元共治,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重要途径。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相对于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言,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项法律制裁手段。

纵观整个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总体轻缓化特征比较明显。

然而,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刑罚制度仍表现出了一定的重刑化色彩。

深入分析我国刑罚发展历史,借鉴国外刑罚制度的先进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的存在,也没有司法的需要,更无所谓刑罚。

中国的刑罚体系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并经历了封建制社会、近代社会,从而发展至今。

虽然每个时代的刑罚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刑罚仍呈现出由残暴、落后朝着慎刑、文明的轻刑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奴隶制刑罚体系我国古代奴隶制法律最初主要以“刑”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的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刑法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氏族征服战争,胜利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征服着。

奴隶主贵族正是依靠“刑”来实现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和剥削,其中,《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正是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奴隶社会的刑罚体系十分残暴,这一时期的主要刑名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刑,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墨刑在五刑中属于最轻的刑罚,主要是对异族俘虏或罪人黥其额并使之为奴;劓刑是一种用刀割鼻子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剕刑又称为刖刑或膑刑,主要适用于“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宫刑主要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适用于发生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罪犯;大辟刑是隋朝以前死刑的通称,主要适用于降叛、贼寇、劫掠、夺攘、群饮、惯犯和杀亲、弑君、杀王之亲等严重犯罪,在执行时表现为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陈尸示众三日,但王族、公族的死刑执行不公开。

刑事执行的历史趋势

刑事执行的历史趋势

刑事执行的历史趋势刑事执行的历史趋势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过程,受到法律、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的时期和地区,刑事执行的方式和目标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化。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从国际层面到国内层面,从专制统治到法治建设,探讨刑事执行的历史趋势。

在古代社会,刑罚主要是基于报复和恢复社会秩序的考虑。

古代法律系统往往非常严厉,执行方式残忍而野蛮。

例如,在古代中国,酷刑和死刑被广泛使用,以示威慑和警示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反思刑罚是否真正能够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和个人改造的目标。

随着欧洲启蒙时代的兴起,人们对刑罚的目的和效果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倡导者开始主张以教育和改造为目标的刑事执行方式。

这一趋势体现在康德和贝克利等学者的刑罚理论中。

他们认为,刑罚应该是对罪犯的道德教育,通过改变罪犯的内心,实现社会和谐。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刑事执行的目标和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一个重要的趋势是将刑罚与罪行程度相匹配。

许多国家逐渐废除了过度残酷的刑罚,如酷刑和死刑,并转向更为温和而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

刑罚的目标也不再局限于惩罚,更加强调了预防和改造罪犯的作用。

许多国家开始推行社区矫正制度,通过社会化和职业培训等手段,帮助罪犯重返社会。

在国际层面上,刑事执行的历史趋势也是多样化的。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对刑事执行形成了更加广泛的共识。

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罪行给予了更为系统和有效的打击。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推动了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升了国际共识对刑事执行目标和方式的要求。

在中国,刑事执行的历史趋势也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变。

在中国古代,刑罚的执行方式严酷而残忍。

然而,在近代,特别是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中国刑事执行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建立了现代法律制度,逐步规范了刑事执行的目标和程序。

中国刑事执行的历史趋势可以概括为:从“人治”向“法治”的过渡,从惩罚为主向预防和改造为主的转变。

现代我国监狱狱政未来发展趋势

现代我国监狱狱政未来发展趋势

现代我国监狱狱政未来发展趋势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现代我国监狱狱政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狱的社会功能,提高罪犯的改造和教育水平,我们需要思考未来监狱狱政的发展趋势。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现代我国监狱狱政未来的发展方向。

1. 人性化管理人性化管理是现代监狱狱政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过去,监狱主要以惩罚为主,忽视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关爱。

未来,我们将更加注重罪犯的人权保护,并提供更多机会让他们改造自己。

建立更多职业培训和教育机构,帮助罪犯学习新技能,增加他们在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2. 社会化刑罚执行社会化刑罚执行是一个越来越受关注的话题。

传统上,刑罚执行主要依赖于监禁,但这种方式在改造罪犯和预防再犯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未来,我们将更加注重社会化刑罚执行,通过监外执行、缓刑、社区服务等方式,使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并接受必要的教育和指导。

3. 刑罚个性化每个罪犯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刑罚也应该具有个性化。

未来,我们将更加注重对罪犯的个体差异进行分析和评估,在制定刑罚时考虑他们的特殊情况。

对于少年犯和初犯者,我们可以采取更为温和的措施,并提供更多机会让他们改正错误。

4. 科技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监狱狱政也将面临着科技应用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我们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提高监狱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通过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对监区的实时监测;通过数据分析预测潜在风险;通过虚拟现实技术提供更真实的再教育环境等。

5. 国际合作与交流现代监狱狱政发展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监狱系统建立合作关系,我们可以学习他们的先进管理经验,并分享我们的成功实践。

未来,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监狱组织和会议,并加强对外交流,提升我国监狱狱政的国际影响力。

结论现代我国监狱狱政未来的发展趋势包括人性化管理、社会化刑罚执行、刑罚个性化、科技应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这些趋势将有助于提高监狱的改造教育效果,保护罪犯的人权,减少再犯率,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的开题报告尊敬的评委们:大家好!我选择的研究题目是“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社区矫正制度是中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刑罚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

因此,本文旨在从社区矫正制度的角度,对现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深入探讨,力图提出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方案,以促进我国刑罚实施的科学化、人性化和规范化。

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第一,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如社会认知、监督检查、权益保证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剖析和说明,呈现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中的瓶颈和不足。

第二,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模式。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借鉴国外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模式,可以为我国现有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提供有效的参考。

因此,本文将对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出其成功之处,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改进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三,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思路。

在分析现有社区矫正制度问题和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国情、法律规定和社会需求,提出一些可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改进思路,探讨落实社区矫正制度改进的具体方法。

旨在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访谈法等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剖析和探讨。

目前,本人已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大量的阅读和搜集,并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了讨论和交流,为撰写这篇论文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最后,在此向所有支持和帮助我的人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本人还特别期望能够在评委的指导下,更好地完善自己的研究构想,全面深入地展开研究,以更高、更深的水平满足评委的期望,并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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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非监禁刑适用率达 70%以上,而我国死刑名类繁多、 然的选择,全球范围内的人权运动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大
死刑适用已成常态,且监禁刑的适用占主导地位,导致国际国 力推行所带来的压力使我们也不得不作出这种制度移植的安
内的压力加大。所以说,我国刑罚轻缓化趋势既是我国刑罚制 排”[7](P245)。在闭关就要落后、落后就要挨打的教训下,“国际
一、人道化
“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 人道的国家和年代。”[3](P54)二百多年前“仁慈的天才”贝卡里 亚就为我们揭示了刑罚的人道要求。人道化作为一种趋势,起 源于一种以人为中心,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 生活和幸福,以及道义等为研究对象的思想或学说体系—— — 人道主义,并经人道主义的宣扬,人道化在激起人类内心善良 共鸣的有利条件下广为流传,以至于成为衡量正义、人性和理 性的天平。刑法和刑罚的人道性也正在我们的法学界热起来,
法很有道理。希望在不久将来的社区矫正相关立法中对此有
在改革开放的国策中,在中国经济已经卷入全球化浪潮
所包容。
中的背景下,我们在为适应国际化而立法化的同时尚需冷静
当然,社区矫正制度所能体现的轻刑化不仅是从适用对 的思考“引进来”、 “走出去”的问题。首先是“引进来”的东西要
象上来说的,而且主要在于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提高其 能消化吸收,融入我们的血液循环系统里(即指本土化);还要
止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禁止精神折磨;刑罚结构应轻缓 设施的日趋完善,应该使社区矫正适用率也得到较大幅度的
化,应以自由刑为中心建立刑罚体系,自由刑的执行应以受刑 提升,以真正体现社区矫正的轻刑化,为我国刑罚轻缓化做出
人重返社会为目的,并重视罚金刑、自由刑等替代措施的适 应有的贡献。
用。我国刑罚、刑法承受着巨大的国际压力,因为我国刑罚制
只是回过头来,刑罚的轻缓亦需有度。因为正如戈尔丁所
度还需努力提高其水平。好在这种趋向是我们各界深切关注 言“:刑罚超过必要限度是对犯罪人的残酷,刑罚达不到必要
着的,应该说在国际化的推动下我国刑罚人道化进程在加快。 的限度就是对未受到保护的公民的残酷,也是对于已遭受痛
如果我们还有犹豫,现在是应该放下犹豫毅然前行的时候了。 苦的浪费。”[8](P90)轻缓化不能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
从社区矫正立法化看我国刑罚趋势
段启俊,陈丽凤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摘 要: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化,表明我国刑罚及其执行方式开始步入人道化、轻缓化、国际
化、节俭化、个别化、教育化与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刑罚的人道化禁止不人道的刑罚方法,刑罚的轻缓化要求刑罚整体趋向轻
2009 年 6 月统计,全球 197 个国家中,已有 139 个国家实质 原本比较保守的法律制度亦需赶这场国际化的潮流,就像政
பைடு நூலகம்
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 70%,相应的,保留死刑的 治协同、法制趋近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一样。刑罚制度的
国家和地区只剩下 58 个)[6],还有,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 大幅度改革“已不仅是一个世界大国在文明社会中自觉的、或
化。从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方面来分析,适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 文化、思想等方面的进步。表现在刑法、刑罚领域,如联合国
员一般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犯罪情节较轻微或人身危险性 1948 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我国政府 1998 年 10 月签署
较小的,多为初犯或偶犯,则将其置于社区服刑,如管制犯、缓 (但尚未批准)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对于我
缓、宽和化,刑罚的国际化要求与国际刑罚轻缓化趋势接轨,刑罚的节俭化要求在刑罚有益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降低刑罚成
本,刑罚的个别化包括刑罚制度上的个别化、裁量上的个别化和处遇上的个别化,刑罚的教育化旨在通过循循善诱或潜移默化
的教育,使之思想和行为良性化,刑罚的社会化旨在通过开放的非监禁方式,在多方主体的广泛参与下实现现代刑罚惩罚与预
规定的离监探亲制度也纳入到社区矫正管理中来。并且从比 关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和工作刚起步的情况下,经过了
较法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不应仅是行刑制度,还应是刑罚的 长时间实践检验的它们的确很有借鉴价值。并且不可否认的
替代措施,或效仿英国将其直接作为刑种之一[7](P247)。这些说 是,国际化必然也会影响、推动我国其他制度的制定或修改。
如人格刑法学的代表张文教授等指出,如果说 19 世纪是以 行为为核心的行为刑法,20 世纪是以行为人为核心的行为 人刑法的话,那么 21 世纪则是以行为人人格为核心的人格 刑法[4](P568)。人格刑法倡导者强调应将行为者人格引入定罪、 量刑、行刑各刑法机制,认为人道性应贯穿于刑法体系的各个 组成部分。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领域的要求一般应包 括刑罚宽和、轻缓,具人性,讲道义等。
陈丽凤(1986-),女,湖南隆回人,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47
2011 年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第3期
道主义思想的认可和采纳。刑罚的人道性对刑罚体系的要求 亦偏低。单从社区矫正的适用空间来看,我国轻刑化之路还比
一般包括:禁止不人道的刑罚方法,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禁 较漫长。因此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展开,相关配套
兴起,我国刑罚也在经历一个由重苛到轻缓的过程。但我国仍 趋势接轨。当今世界已不可逆转地走上了一条政治经济日趋
存在法定刑偏重、刑罚适用畸重的问题。因为不能回避的事实 一体化之路。也许在漫长的人类发展进化历程结束之前,并不
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已将死刑废除或备而不用 (据维基百科 容易评价在这场趋同亦存异大潮中的得失成败。而刑罚这一
刑犯;(2)服从监规,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已在监狱 国人道主义思想体系的完整建构起到了推进作用。再到本文
服满一定刑期,即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方式将其提前释 所谈的社区矫正制度,涉及的代表性法律文件如联合国 1985
放出狱,进入社区矫正,以促进其更好地回归社会适应生活; 年通过的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
行条件的;另外还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亦在社区监管之列。但 如果从国际法作为法律渊源的角度来说的话,则它们还是社
是与适用社区矫正的“老牌”国家相比,我国社区矫正适用对 区矫正规范的指导性原则或条款。还有美国的《社区矫正法》、
象范围显然过窄。有学者认为至少还应该把《监狱法》第 57 条 日本的《罪犯更生保护法》及英国、德国等外国的社区矫正相
适用比例。但是我国社区矫正适用率实际上是偏低的,比如说 “走出去”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立于世界之林,至少不退却
管制刑形同虚设,占社区矫正比例达 65%以上的缓刑适用率 我们的地位。以社区矫正制度为例,其虽是舶来品,但从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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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启俊,陈丽凤:从社区矫正立法化看我国刑罚趋势
始就会与众不同。因为通过立法及实践其要赋予我国独创的 管制刑之复活力,还要容纳具有人权保障中国特色的监外执 行和不同于外国剥夺资格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刑。虽然社区矫 正制度也因此遭到了不少非议,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予 以肯定的情况下,我们唯有努力探索它的正确性。并且未来具 体细致的规范《社区矫正法》或《刑事执行法》更须做好国际化 和本土化的权衡和协调。而我国在刑罚国际化道路上更多的 问题既发生在现在,也会发生在将来,但我们要在国际化的大 潮中勇敢锻炼为成熟的弄潮人。
二、轻缓化
原则,这也是我们在轻缓化路上需要注意的。我国现阶段推行 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当今诸多国家实施的代表着刑事
社会文明程度与刑罚的严厉程度成反比,轻刑化是人类 政策发展趋势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具有很大的相通性[9]。
文明进化的自然要求。历史已经向我们证明,严刑峻法并不是 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不能实现刑法和刑罚的正当目的。翻开
社区服务(社区矫正)被欧洲议会认为是欧洲刑法过去十 年中最大的进步,也是最有希望的刑罚方法[5](P16)。社区矫正 法律制度作为我国刑罚人道化趋势的新代表,对我国刑罚体 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但也为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进步 的动力。好的思想化为立法,继而化为行动,化为结果,全过程 都是人道主义的芳香。当我们相信人的善良本性,走出监禁的 藩篱,而将被改造者置于“大社会”中,以个性化的惩罚和教育 手段来矫正服刑人员时,其过程即是人道的。在这个过程中, 我们坚持以服刑人员为出发点,以把人作为最高价值和最终 目的的工作思路,投入热情,播种希望。如果还有疑问,或者人 道化的惩治方式未能实现目标,那也只在于社区矫正制度的 包容性,在于我们具体操作层面是否真正做到了。而社区矫正 作为刑罚适用及执行方式,既要坚持刑罚精神,亦要以典范的 勇气为刑罚趋向竖起一面旗帜,扛起刑罚轻缓化、社会化、人 性化的大旗,努力探索求得进步。
(3)因身体状况,如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有较大人身危 则)、1990 年通过的 《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险性或自伤自残的除外),或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又称东京规则)等中国加入或尚未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规
的,或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即符合暂予监外执 范性法律文件,都对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四、节俭化
节俭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追求的就是经济效益。用经 济学上的投入-产出或成本-效益的原理来分析,刑罚适用 和执行的节俭化即要求国家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尽量投入 少,并实现惩罚与预防的目的。以社区矫正为视角,与监禁刑 相比,其作为刑罚适用及执行方式显然能因其经济效益而被 看好。理论上分析,社区矫正的推行和扩大有利于降低刑罚及 其执行成本,也因为惩罚、预防、改造等结果而产出和收益颇 丰。从现实情况来看,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实践已表明,其经济 成本大致相当于监禁成本的 1/4 到 1/6,而重新犯罪率往往并 不比监禁刑罚的重新犯罪率高。据司法部最近统计,社区矫正 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占接受矫正总人数的 0.18%[10]。 所以,国家从节俭性考虑,也会将更多服刑人员投入社区进行 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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