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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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刑事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社区矫正的立法确认,是社区矫正立法规范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下面是搜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化与人道化的新型刑罚执行制度,在欧美等国已成为普遍采用的一种罪犯处理模式。随着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首次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但是新刑诉法中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更加明确,更加详细的规定。因此,研究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新刑事诉讼法;现存问题

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

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主要目的有三:

一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此为直接目的。

二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是间接目的。

三是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根本目的。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我国目前也已经采取了这种先进的刑罚方式,但是新刑诉法中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机构、实施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这种立法上的漏洞,使得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少有涉及,社区矫正的具体情况少有人知,还没有获得足够的关注。而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是我国刑事法律人道化、文明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orCommunityBasedCorrection)是一种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现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制度最初诞生于英美法系国家,迄今为止发展了不过100多年。这些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刑罚执行中逐渐意识到了监狱刑罚模式的缺陷和弊端,为此进行了一系列法庭判决及行刑制度的创制与改革,明确倡导尽可能地适用非监禁措施,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直接促进了社区矫正理念的成熟与发展。到目前为止,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执行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刑罚制度由以监禁刑为主向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李斯特曾言:“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

(二)矫正一词在过去是特指适用自由刑的监狱矫正,而这种限制自由的矫正方式会扼杀罪犯的主观能动性,甚至形成交叉感染,使之刑满释放后难以很好地回归社会,出现不少“二进宫”、“三进宫”的现象。所以说,尽管并非所有的罪犯都可以转化为守法公民,但至少对于其中的可矫正者来说,适用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是积极的,可以极大地提高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使其重新做人的效果是可期待的'。因此,社区矫正的理念使刑罚不仅是排害之器,而且成为致善之道。同时相对于报应刑与威吓刑的思想,矫正的理念赋予刑罚以更为积极的意义。因此,随着社会进步,社区矫正会越来越符合社会需求,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采用,在

整体刑罚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可以说,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制度中的地位应该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逐步处于主要地位的。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也只是近几年的事。并且受到了中国长期封建历史中形成的浓厚监禁性和重刑性的刑罚理念的影响,导致我国目前的刑罚制度仍然以监禁刑为主,大大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一)社区矫正概况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xx年开始试点,到xx年全面铺开,虽然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时间尚短,但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也逐渐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社区矫正体系。如果要对我国社区矫正的现存问题进行研究,就要对我国自身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深入了解。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及实际情况,社区矫正的基本结构是:主体:社区矫正的主要执法机关应该是司法所,但是实际情况中很多社区由街道办事处进行矫正工作。工作机制:司法局领导社区矫正工作,由下属的司法所或者直接由街道办事处实施具体矫正工作,社区居委会协助进行。工作对象:五类人,即按法律规定的被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其政治权利的罪犯。工作程序: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罚、矫正解除。

(二)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立法不完善。虽然现在社区矫正已经正式写入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但是无论是刑法还是刑诉法,它们对于社区矫正多为原则性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一个十分 ___位置,给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甚至出现“合法性危机”。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实体矛盾。典型的表现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矛盾,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机关主要司法所。但是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等)。因此,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实体的执法权限,这给司法局的直接矫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使得社区矫正机关的工作难以有效实行,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受到了不小的影响。二是程序矛盾,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繁杂,司法,执法机关缺乏沟通衔接。这些使得社区司法所难以及时地对其矫正对象执行矫正、进行有效监管,社区矫正工作被动滞后。特别是对于人户分离的现象,更是难以衔接,矫正机关对于这些人往往鞭长莫及,矫正工作难以开展。而对于那些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非监禁执行手续的办理复杂困难、效率低下,耽误了其进行社区矫正的大好时机,极大地影响了其回归社会的积极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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