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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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问题的研究
摘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虽已有几年的发展历程,但是其中针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还仍待深入研究和实践,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历相比,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在相关立法、人员配备、矫正项目开展和社会关注度等方面存在漏洞和缺陷。

我国可以适度借鉴这些代表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结合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和监督体制。

同时相关的负责部门应该设立专业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和培养专业的矫正团队,积极向大众宣传和普及青少年社区矫正知识和矫正社会工作,增加社会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在立法、组织制度和社会三个层面上共同推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进步。

关键词:社区矫正;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The Study of the problems about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China
Abstract: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China has been developing for several years, but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work of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still to be in-depth study and practic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 our country has not obtained the ideal effect. Compared with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practice experience, our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 related legislation, staffing, correct project and social awareness, as well as loopholes and defects. Our country can be modest to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the representative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conforms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 our country, perfect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is responsible for the relevant department should set up a professional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mechanism and to develop professional team, to rectify the positive to disseminate and popularize knowledge of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and correct social work and increase social and esteemed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organization system and society three levels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Keywords: Community Correction;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Social work
目录
1导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1.3概念界定 (2)
1.3.1 “青少年”界定 (2)
1.3.2“社区矫正”界定 (2)
2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
2.1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现状 (3)
2.1.1立法现状 (3)
2.1.2实践模式 (3)
2.2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
2.2.1尚未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5)
2.2.2尚未确立完整的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矫正管理体制 (6)
2.2.3尚未开设丰富与专业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 (7)
2.2.4尚未组织和配备专业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团队 (7)
2.2.5尚未完善与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保障机制 (7)
2.2.6尚未使青少年社区矫正获得足够的社会关注度和认同度 (8)
3其他国家与地区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与启示 (9)
3.1美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经验 (9)
3.1.1 健全的矫正机制 (9)
3.1.2丰富和个性化的矫正项目 (9)
3.2日本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经验 (10)
3.2.1完备的法律支持 (10)
3.2.2广泛的社会参与 (10)
3.3香港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经验 (10)
3.3.1强烈的矫正意识 (10)
3.3.2 专业的矫正团队 (11)
3.4对我国的启示 (11)
4完善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思考 (12)
4.1立法层面上的完善 (12)
4.1.1明确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12)
4.1.2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的内容 (13)
4.1.3完善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 (13)
4.2组织制度层面上的完善 (14)
4.2.1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 (14)
4.2.2培养专业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团队 (14)
4.3社会层面上的完善 (15)
4.3.1提高理论学界的关度注 (15)
4.3.2提高社会认同度 (15)
结论 (16)
谢辞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16)
1导论
1.1研究背景
近年来,不论是在世界还是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增加,并且呈低龄化态势,这就给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针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世界各国都任重而道远。

西方发达国家在充分了解和分析青少年的犯罪原因、犯罪方式和犯罪心理等方面之后,有目的和有针对性地对犯罪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正,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方法。

相比之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是从2003年才正式开始,起步较晚。

虽然2003年以后有不少学者已经着手从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方式等方面进行研究,但是因为各地实践情况不同且发展的不成熟,我们忽略了同样是矫正主体的青少年这一重要群体。

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笼统地将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方式方法运用到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并没有依据青少年成长特点制定专业化和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除此之外,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出现了管理制度欠缺、矫正团队专业性匮乏、社会认同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不但没有突出社区矫正的优势,而且还让青少年社区矫正实际工作遭遇到各种困难。

笔者在广泛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利用自己有限的学识,在文中阐述了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基本内涵,介绍了国外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的先进做法以及我国早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的优秀经验,分析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1.2研究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来说,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为青少年社区矫正研究以及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近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在社区矫正领域进行探索,主要在社区矫正的制度建立、方式方法和借鉴国外经验等方面深入研究,但是针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研究较少。

而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实际运行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暴露,如果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撑,很难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在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司法改革也是改革的一个主要方向。

司法改革中包括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因此我们要在理论方面为其提供符合实际、可行的建议。

从实际意义上来说,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到犯罪青少年以及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青少年是一个国家的希望,我们不能因为青少年犯错犯罪而忽视他们,相反
我们要给予他们足够的关心和支持,为其营造有利于健康成长和发展的环境。

与此同时青少年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个新尝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大众并未清楚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社会工作介入也是困难重重。

实际上,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会工作实务的范畴内,正因为大众对社会工作的不熟悉,也影响到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动。

所以希望通过研究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问题可以同时提高大众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和社会工作的认可度。

1.3 概念界定
1.3.1 “青少年”界定
一直以来,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青少年的概念界定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会根据生理发展进程来界定,有些会根据心理成熟度来界定。

为了使本文研究更具有准确性和广泛性,笔者将本文中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14岁至25岁。

笔者为何要选择14岁至25岁之间的个体作为研究对象,原因具体如下:首先,青少年犯罪包括未成年犯罪和18岁以上青年人的犯罪,而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且不满18周岁的者为未成年人,因此将14岁作为起点。

另外从社会工作角度来讲,青少年是由儿童转向成人的过渡期,处在该时期的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上会发生改变并逐渐成熟,慢慢形成自我认识,是人生发展的一个转折期也是一个关键节点,要顺利完成这个蜕变年龄跨度显然会拉大。

联系我国最早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城市之一——上海来说,大多是为未满18周岁以及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群体进行社区矫正。

最终,笔者结合以上种种参考标准,选择了一个较为合适的年龄跨度,即14岁至25岁之间的个体定义为青少年。

1.3.2“社区矫正”界定
社区矫正最早是在西方发展起来的,是一种非监禁性质的犯罪处罚方式。

由于每个国家的发展情况不同,至今为止,全世界范围内还未对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给出较为权威的定义。

另外,国内外学者在社区矫正这一领域进行了广泛讨论和研究,也给出了不同的想法和观点。

在这些众多的想法和观点中,笔者发现大多数人认同社区矫正这一处罚方式,并且在他们眼中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一方面通过这种处罚方式让罪犯为之前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通过体力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区和社会。

而在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实行范围、组织制度、项目种类等方面各国都有差异,学者也持有不同的观点。

参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
点工作的通知》①,这个通知是目前我国针对社区矫正给出的最为官方的文件和权威的定义。

在该通知中,就社区矫正的定义、适用对象、矫正主体和相关内容给出了明确界定。

而本文也是沿用该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即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行为较轻或者在监狱改造表现较好且不会对社会产生再次威胁予以提前释放的对象处以非监禁的刑罚方式,并在国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帮助下重新回归社会。

2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现状
2.1.1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立法实际上是建立在法律层次多样的青少年犯罪体制上的。

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处遇机制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于社区矫正,则是在2011年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基本法的形式对社区矫正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从司法解释、政府规范性文件层面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基本保障。

实际上,自2002年司法部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开始,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正式拉开了序幕,经历了16年的探索与发展,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上已经占有一席之地,而青少年社区矫正立法工作也在不断探索之中。

2.1.2实践模式
我国在青少年社区矫正方面呈现的是一种“百家争鸣”的现象,由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因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或模式,各地都是根据自身优势与特色去创设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模式,其中以上海与北京地区的模式较有代表价值与研究意义。

北京在青少年社区矫正领域一直是我国的领头羊,并在长期的探索中对于青少年社区矫正有了一套符合北京市情且行之有效的实践模式,在挽救犯罪青少年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从业
①2003年7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判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队伍建设上,北京市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是由原基层司法所的助理员以及抽调的狱警组成,同时也鼓励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乐于参加公益事业的居民作为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这种专业性搭配志愿性的队伍组建模式在实践中是能够起到非常好的效果的,尤其是针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能保证有专门的人员从专业的角度帮助其改过自新,又能有志愿者这样的社会力量通过人文关怀来帮助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在制度建设上,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创建了一个具有创新性和实践意义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通过政府、法院、高校之间的合作,各尽其长,针对犯罪青少年普遍主观恶性小、罪刑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等特点,通过促进这些青少年与高校大学生的交流接触以及共同参与公益活动的形式,让他们对人生规划、社会公益有深入的认识与体会,从而净化矫正其思想,达到矫正的真正目的。

在工作机制上,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在2015年试点了未检职能一体化改革,借改革的契机进一步发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

在改革中,西城区检察院明确专人专办的工作机制。

专办人员会定期走访犯罪青少年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等经常活动的地方,并把这些青少年的成长环境、监护教育、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整理,及时反馈给街道司法所等相关部门。

在心理教育上,北京市把社区矫正阶段分成了三部分: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矫前教育。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源于心理上的某种情感或因素的扭曲,通过分析了解犯罪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和性格特点,个性化制定相应的方案,这样能最能大程度地保障矫正的效果。

上海是和北京同一批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城市之一,在短暂的时间内结合自身优势打造出了极具特色的“上海模式”。

在规章制度上,上海市矫正办早在2008年就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青少年矫正的对象是未满18周岁以及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社区矫正群体。

这样就能避免出现定义模糊导致实践上难以开展的问题出现。

通过分门别类的专门化管理,能够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在手段、方法上都更具有针对性。

上海在从业队伍建设上,上海形成了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团队“三位一体”的帮教模式。

上海市充分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经验,鼓励发展民间志愿团体,同时以政府购买的形式将社工团队纳入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充分发挥民间力量来解决政府专业力量薄弱的弊端。

在矫正管理手段上,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由检察官监督社区矫正人员,针对不服从管理的涉罪未成年人采取“电子脚环”进行监控,从而能避免出现未成年人在矫正期间通过某些手段、途径逃避监管,通过“失踪”来拒绝服从管理。

在矫正结束后的对青少年的保护帮助上,上海成立了由派出所、检察院未检科等部门共同组成的矫正帮教小组,除了对犯罪青少年开展法律知识的普及之外,还针对他们矫正结束后的就业、户口、基本生活保障等未来回归社会后各方面可能出现的困境进行一定的帮助,以期这些青少年不会因为不适应社会或者由于生计问题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在这短暂的十几年来,北京上海这些我国最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都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与
探索,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成果,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北京作为全国各城市的青少年矫正领域的标杆,由于在这领域有着最为丰富的经验和历史成果,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上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达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上海虽然在经验上没有北京那么丰富,但是其特点与长处在于敢于、乐于不断尝试,通过学习借鉴中西方各国家、城市的先进矫正经验,结合上海市情进行很好的转化,通过先进的矫正理念、专业的帮教队伍来帮助犯罪青少年更好地得到帮助与教育,以新面貌回归社会。

但两地的模式还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的:北京市比较强调通过司法行政人员来主导社区矫正,虽然也将社会工作机构和志愿者纳入了矫正工作体系,但只让其发挥辅助作用,抑制住了社会力量,对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在这方面仍然有待进步。

2.2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在立法上、制度模式上有了一定的探索,但毕竟社区矫正开始探索的道路非常短暂,就整个社区矫正而言,一个完整的体制尚未建立,那么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这一社区矫正中的分支,相关的研究与实践更是少之又少。

因而,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许多的漏洞和不足,亟需我们去发现和解决。

2.2.1尚未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实践是需要由相关法律法规保来保障支撑的,但在目前而言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首先,我国目前对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非常有限,目前仅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中略有提及,连基本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都未成体系,那么专门的青少年的法律体系更无从说起。

虽然在一些诸如司法解释以及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中稍有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范,但这些规定和文件都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能称其为“法律性文件”,在青少年社区矫正领域不具有强制力,仅有着指导相关工作的作用。

其次,在上海、江苏、北京等地实际上是有自己的关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一些法律规定的,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存在着法律位阶较低的困境,没有上位法的支撑,这些地方性法规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一些规定无法很好地落到实处,从而出现这些法规名存实亡的状况。

最后,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这么一个特殊社区矫正作出任何概念的阐释、主体的界定。

适用对象不清晰,适用范围也很狭窄,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很难开展工作。

青少年社区矫正中的青少年这一概念其实是核心,例如上海将18周岁以下以及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这部分需要社区矫正的犯罪群体称为青少年,而有的地方仅仅将青少年的概念等同于未成年人。

没有法律上的统一规定,使得各地的标准不一,严重影响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推进。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适用社区矫正的仅
有五种情形: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而未满14周岁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或者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但未涉及规定的8种罪名①的这部分群体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随着少管所的废除,对这部分确有违法行为却不用受到刑罚处罚的群体的矫正教育就出现了一个空白。

虽然工读学校可以作为教育矫正这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的场所,但随着近些年来工读学校的“去标签化”,工读学校不再是以前的那种堪称监狱的强制性学校了,目前采取“三自愿原则”,即原校同意,家长同意,学生同意,这样的自愿原则使得学生和家长种有一方不同意,这些孩子便不会送往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而社区矫正其实在法律上虽然是对其有强制性的定位的,但是它的功能和范围多半向成年人靠拢,青少年社区矫正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它是属于刑罚执行制度还是属于非刑罚性质的矫正教育制度?这种定位不清会使得尚不及刑罚但又不愿意去工读学校的这部分青少年群体依旧得不到专门的心理疏导和教育,纠正其歪曲的一些思想观念,使得这部分未经教育就回归社会的青少年依旧会成为“虞犯”。

立法上没有将青少年社区矫正与少年司法制度相衔接,使得狭义的矫正工作定义限制了其在矫正青少年上的功能和效果。

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缺乏专门针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这对于青少年的社区矫正会带来实践上的困难,无法发挥社区矫正真正的作用。

2.2.2尚未确立完整的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矫正管理体制
就整体而言,我国的矫正管理体制初具规模,但存在着未能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特点相契合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

在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往往对于社区矫正是统一管理的,虽然会考虑到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特殊性,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办公室或部门来专管青少年社区矫正,这就使得在管理模式上容易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因而没有针对青少年的特点进行专门管理是实践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

另一方面,实践中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依据相关法律,检察院是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关,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三个问题:一是缺乏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检察院对于由什么部门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监督手段是什么、惩处方式有哪些尚不明确,这就给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开展带来了许多困难和阻碍。

二是监督主体模糊。

犹豫青少年社区矫正本身在处在一个建立健全的阶段,很多制度和人员配置尚不成熟,相应的工作人员数量庞大、涉及的范围也很广,很难做到有效监督。

三是监督机关自身存在缺陷。

由于经费、人手不足等问题的出现,检察院自身可能无暇顾及社区矫正这一块的监督,即使监督也往往流于形式。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2.3尚未开设丰富与专业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
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是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想要让社区矫正发挥改造教育的本质,其内容和形式是重中之重,可惜在我国目前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种类非常单一,内容也很枯燥,对于这些可能尚处在叛逆期或者是对新鲜、刺激的事物比较感兴趣的阶段,这些传统的标准项目与内容对于这么一个特殊群体的吸引力与影响力是非常低的。

此外,虽然司法部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学习教育、心理咨询、社区公益劳动等项目,但在实践中并没有落实得很好。

因此目前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由于没有足够丰富和专业的矫正项目,并没有给犯罪青少年带来很好的启示作用或是教育作用。

2.2.4尚未组织和配备专业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团队
我国目前缺少专业程度较高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团队,这对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效果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

犯罪青少年就其本身而言其实有着双重属性:青少年属性与罪犯属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青少年是不能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在同一团队接受相同的矫正。

在许多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团队中都会有专门、专业的队伍负责青少年这类群体,根据犯罪青少年的特点进行专业的矫正工作,从而起到非常好的矫正效果。

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往往采取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三者相结合的团队模式,但是在实践中其专业性比较堪忧。

首先,司法行政人员我国往往是由司法部门人员与狱警所组成,这对于普通社区矫正而言是比较专业化的了,但是从青少年社区矫正团队专业配备的角度而言,更需要由从事青少年犯罪工作的行政人员或一线执法人员能更好地发挥其专业能力。

其次,对于社会工作者而言,社会工作者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力量,因为他们正好弥补了政府在人员配置、专业性上的短板,可以由专门的在法学、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等领域拥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发挥其力量帮助犯罪青少年回归社会。

但就现状而言,由于社会工作者的准入门槛较低,福利待遇不高等原因,导致社会工作者目前普遍出现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养也不高的现象。

最后是志愿者队伍,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中的志愿者主要由居委会相关人员、社会爱心人士以及高校学生等。

虽然有很多社会力量愿意加入到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但是志愿者往往存在时长短、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这同样对青少年的帮助的效果就会有些减弱。

2.2.5尚未完善与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保障机制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其实从一个理想状态而言,是至少需要三部分群体参与的:矫正部门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机构的专业人士以及志愿者。

一方面,对于这三部分群体而言,目前没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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