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公司风险隐患排查制度(5篇)
公司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风险隐患排查是指对公司内各个环节和岗位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和意外的各类因素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控制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应制定本制度的完整流程图,并定期公布在公司内部。
第五条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资源和设备,保障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参与排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奖惩和激励。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公司领导应确立风险隐患排查的重要性,树立安全意识,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第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隐患排查小组,负责具体的排查工作。
第九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并将其定期更新。
第十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定期对公司内各个部门和岗位进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各个部门和岗位应按照排查计划,认真执行整改措施,并配合风险隐患排查小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风险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隐患排查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召开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总结会议,对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应先由风险隐患排查小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包括时间、内容、人员等。
第十八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按照排查计划,对公司内各个部门和岗位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九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及时记录和整理排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各个部门和岗位应按照整改措施,进行隐患的整改和改进。
第二十一条风险隐患排查小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验证,并及时跟进。
保险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
保险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风险保障和保护。
然而,保险本身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为了保障保险行业的稳定和用户的权益,保险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
一、市场风险的管理与防范市场风险是指保险公司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资产负债表价值的波动。
保险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和防范市场风险:1. 分散投资:保险公司应将资金投资于不同的投资品种和地区,以分散投资风险。
2. 市场监测:保险公司需要及时监测市场变化,掌握市场动态,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3. 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投资合规和风险可控。
二、操作风险的管理与防范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操作失误、系统故障或恶意行为等引起的损失风险。
保险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和防范操作风险:1. 健全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各项操作流程,加强内控审核和监督。
2. 人员培训:保险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防范人员操作失误。
3. 系统安全: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定期检查和更新系统漏洞,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风险。
三、信用风险的管理与防范信用风险是指投资人或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保险公司资金损失的风险。
保险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和防范信用风险:1. 评估风险:保险公司应建立信用评估体系,评估投资人或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减少与高风险方的合作。
2. 资金监管: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理分配资金,避免集中度过高。
3. 保证金要求:对于风险较高的业务和合作方,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增加保险公司的安全垫。
四、出险风险的管理与防范出险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赔付保险理赔时面临的风险。
保险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和防范出险风险:1. 严格核保: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环节,对风险较高的投保人或项目进行审慎评估,合理定价。
2. 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可以引入先进的风险评估技术,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提高核保的准确性和效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正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它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它成员。
总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
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
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一)落实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搭建;(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关沟通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五)向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六)指导分支机构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司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八)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保险公司销售行为风险管理办法-非保险金融产风险排查
第六条
各机构负责与销售人员签署《业务品质承诺书》 ,负责销售人员行为的日常管理。在销售人员上 岗前,要对其开展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每 年度对在职销售人员的后续教育应不少于36小时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 道德,其中合规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应不少 于12小时。培训资料要留存完整,包括但不限于 培训通知、签到簿、培训课件和照片。
排查日期:
排查方法
人员
是否访谈
是否查看员工 微信朋友圈记
录
是否对其客 户回访
其他(列 明方法)
(本部门人员名称)
…
…
排查结果
备注
合计
说明:此表为分公司填写上报表,机构可以让本机构所属部门填写, 留作本机构排查的工作底稿。——机构此表不需上报
四、重点提示
1、各部门对所属排查期在职员工全面进行访谈。------规定动作 2、访谈及被访谈人必须本人签字。 3、访谈表统一汇总保存在机构排查牵头部门。 4、分公司部门将访谈原表交由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存档。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公司及所属各级机构。
第三条明确了《办法》适用的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本章主要是从销售人员的入职、培训、管理等环节来明确销售行为管理风 险的职责。并要求妥善保管管理培训档案;销售人员签署业务品质承诺书。
第四条
各机构分管销售工作的负责人、分公司各销售部门负责 人是本机构,本业务条线销售行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根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对本业务条线销 售行为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控。
本条明确了销售行为风险管理主体。
第五条
分公司各销售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业务条线销售 人员甄选录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业绩考核 、解约离司等规章制度,每年对本业务条线制度 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少于1次。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保监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一)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
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
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
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及早识别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风险因素,监测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
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四)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审计”风险排查实施细则(健康保险部)
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审计”风险排查实施细则(健康保险部)
一、方案目的:
为迎接2018年可能到来的审计署检查,提前做好整改回顾及风险自查的准备工作,同时增强部门成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
二、部门自查时间安排:
整个自查工作分三个阶段:
1.自查阶段:2017-4-3至2017-4-14
2.小结及问题分析阶段:2017-4-17至2017-4-21
3.整改阶段:2017-4-24至2017-5-20
三、部门自查组织实施架构
健康保险部自查工作组织实施架构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健康保险部于2015年12月15日成立,本次自查区间为:自部门成立之日起至2017年3月。
四、自查重点内容
1.整改“回头看”方面
健康保险部在前期“三迎”检查(国家审计署检查、中央巡视组检查、保监会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中未有需整改问题。
2.风险自查方面
(1)“三迎”关注的重点问题或检查发现的问题;(2)稽核中心检查发现的重要风险点;
(3)外部监管、行政处罚及最新监管要求下的风险点。
结合健康保险部部门职责特点,梳理风险自查点如下:。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4•【文号】保监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0〕89号)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暂行)》(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将《指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指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落实工作,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我会。
如暂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人,将上述信息报送我会。
二、各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指引》各项要求。
对于近期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运用经济资本方法确有困难的公司,应最晚在2013年10月1日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2014年开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
在此之前,可由审计委员会暂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三、本《指引》生效后,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一式六份,并视为已履行了保监发〔2007〕23号文要求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人身保险行业和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保监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1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提升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4年2月19日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声誉风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声誉风险,导致出现对保险公司不利舆情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常态长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注重事前评估和日常防范。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通过声誉风险管理,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隐患。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归口管理机制,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其职责包括:(一)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政策;(二)配备与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三)培育本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四)根据公司治理原则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一)系统性原则。
制定全面系统的风险排查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二)全面性原则。
风险排查应覆盖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各个业务领域,各层级分支机构,并对每一类风险及可能引发风险的可疑业务、可疑人员、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严格细致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三)及时处置原则。
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重大风险,应当立即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四)持续优化原则。
风险排查内容和排查方法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确保及时发现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牵头组织实施。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总、分两级成立风险排查工作小组,明确风险排查的组织机构、参与部门、责任人员及各层级机构的相关责任。
各公司应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切实有效的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以及具体工作流程。
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留存工作底稿和有关数据资料,确保排查工作过程可重现、可复查。
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保险资金案件风险。
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并对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组织排查,特别是要排查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挪用、侵占客户资金及诈骗保险金的案件线索。
1.挪用客户保费;2.利用伪造、变造保险单证或私刻印章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3.利用虚假或重要空白单证进行保险资金“体外循环”;4.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5.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6.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户理赔、退保、给付资金,冒领生存金;7.挪用、非法占有公司营运资金;8.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办理保险业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活动;9.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或保险机构员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协助他人利用保险进行洗钱。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风险排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排查工作组织第六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是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第一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统一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研究建立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二)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三)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四)根据排查内容,确定排查牵头部门;(五)明确界定各部门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以及案件风险排查的内容、频率和报告路径,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提供支持,给予必要的资源保障;(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八条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二)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培训,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四)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五)深入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研究整改方案;(六)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七)向高级管理层提交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
保险公司风险排查实施细则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排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13〕48号),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作目标。
旨在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将风险排查工作作为常规性工作,对各业务环节、各业务领域、各层级分支机构进行严格细致的排查,及时发现重大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蔓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组织领导。
各级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成立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总公司成立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纪委书记郭东旭担任,成员由总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总公司风险排查工作牵头部门为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开展每年度的全面风险排查工作,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公司领导报告风险排查情况。
退保风险和满期给付风险排查工作由防范化解退保风险和满期给付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银行保险部)牵头开展,负责定期向监管机构、公司领导报告退保风险和满期给付风
1。
山西保险业风险定期排查报告制度doc
附件:山西保险业风险定期排查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山西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结合省域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是指可能对保险机构正常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或对行业声誉及平稳发展造成较大损害的不确定因素。
第三条实施风险排查,坚持以下原则:(一)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原则。
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自身管理、服务、经营实际开展风险排查与沟通,形成防范化解风险的合力;省行业协会与各地市办事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垂直管理关系,履行各层级的风险排查职责,做到系统全面,不留死角。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开展风险排查,既要遵循客观的定量分析,也要注重宏观基础上的主观评估,保证结论的科学性、全面性。
(三)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的原则。
开展风险排查,不仅要针对当前经营与管理中的风险因素进行摸排,而且要着眼长远,对可能影响和威胁公司以及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期隐患进行排查和预测,力争具有较强的预见性。
(四)具体、可操作的原则。
实施风险排查的责任主体,应根据自身职责及主客观条件,科学设置风险指标,准确评价风险状况,确保数据真实、信息完整、层次分明、评估具体可靠。
第二章风险的分类第四条结合省域市场特点及行业发展实际,山西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七类:(一)非正常满期给付与集中退保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动荡、销售误导、违规承诺、个案处置不当等原因,引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出现投保人集中要求给予正常满期给付金额之外的补偿,或者集中退保,导致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影响的风险。
(二)案件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管控不力或者操作失误引致的,触犯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或者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损失或系统性风险,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风险。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切实履行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一)业务部门:负责保险产品的研发、销售、承保、理赔等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管理、预算编制、会计核算等工作。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保险产品管理(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保险责任明确,保险费率合理。
(三)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确保销售过程合规、透明,不得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
(二)风险控制与应对制度。
(三)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内控管理相关工作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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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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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大监督检查评价力度,持续优 化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 认真组织全面规范有效开展内控 自评价,对新兴业务、高风险业 务以及风险事件频发的领域每半 年至少要自评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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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监管政策要点分析
02 国家层面对央企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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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8条,主要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 告的工作职责、报告范围、报送流程、 成果运用、纪律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 规定。
4
Part 2
第二部分
风险事项报送机制
√ 风险事项报送制度依据 √ 风险事项报送主要内容 √ 风险事项报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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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风险事项报送制度依据
一、 制度依据: 按照《公司风险事项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分公司及其下辖机构发生重大 风险事件,需及时向总公司风险管理部报送相关情况。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将进行评价、考核、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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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作职责,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责任主体,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 负责。
2 明晰报告范围,从影响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情况、预计损 失金额以及内外部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严重违法违 规等六种情形明确应报送的范围。
3
规范报送流程,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三种形式,对 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予以规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内控管理 相关工作检查要点
XXXX年XX月
XX公司
01
公司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对 风险管理的要求
02 风险事项报送机制
03 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04 应急风险管理要求
保险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客户以及公司资产的安全,提高公司整体风险管控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执行。
3. 每个部门设立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整体安全管理工作。
4. 每位员工要求参加安全管理培训,了解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安全风险评估1. 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发现和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 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加强对外部安全环境的监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公司的全面安全。
四、安全管理制度1. 火灾防范:建立完善的火灾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员工火灾防范意识,确保公司的火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 电气安全:严格遵守电气安全规范,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和设备,做好电气设备维护保养,确保电气安全。
3. 人身安全:建立完善的人身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加强对员工的保护,提高员工的安全感。
4. 资产安全: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公司资产进行保护和监管,防止资产损失和盗窃。
五、应急预案1.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确保公司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2. 组织定期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公司整体的应急响应能力。
3.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合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协同处理,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六、监督检查1. 设立安全监督检查组,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总结经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财险公司内控风险排查工作制度
XX财险股份内部控制风险排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内部控制风险排查〔以下简称“风险排查〞〕工作长效机制,实现风控前置,提升公司全辖内控管理水平和管控实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开展。
依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根本准那么】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
第三条各分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指引中关于风险排查的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排查工作,并于2月28日前报送风险排查报告。
各分公司可视自身内控环境增加风险排查次数,应将排查结果于每次风险排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总公司,并根据当地监管要求报送至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风险排查应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一、系统性原那么。
应有组织、有方案、有系统地开展风险排查。
对排查发现的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准确把握各类风险的表象特征和内部根源,制定系统的防范化解措施。
二、全面性原那么。
风险排查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公司全辖各级分支机构的各项管理、业务环节,控制领域,并对每一类风险进行全面扫描、分析与排查,监督,确保排查工作的有效性。
三、全员参与原那么。
应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按照对应的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承当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对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排查工作由总公司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分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由分公司牵头统一组织实施自查和抽查工作。
第六条各分公司应成立风险排查领导小组,组长和工作责任人应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合规风险责任人担任。
风险排查领导小组下设风险排查工作办公室,由分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并制定排查及抽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各分公司工作组应对辖内分支机构风险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工作组现场抽查不少于30%。
并保证在连续三次抽查覆盖面累计到达100%。
总公司将根据各机构上报情况开展相应现场抽查工作。
第三章风险排查的程序和方法第八条风险排查工作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制定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实施排查活动、编制风险排查报告等程序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第二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他成员.总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一)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搭建;(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关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五)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六)指导分支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八)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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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風險排查管理規定(一)系統性原則。
制定全面系統的風險排查制度,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風險排查工作。
(二)全面性原則。
風險排查應覆蓋公司各項業務環節、各個業務領域,各層級分支機構,并對每一類風險及可能引發風險的可疑業務、可疑人員、重點內控風險點進行嚴格細致排查,確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三)及時處置原則。
對于排查發現的各類重大風險,應當立即采取預防和處置措施,防止風險擴散蔓延。
(四)持續優化原則。
風險排查內容和排查方法應結合公司經營情況和外部經營管理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優化,確保及時發現各類潛在風險隱患,促進公司穩健經營。
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的風險排查工作由總公司牽頭組織實施。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在總、分兩級成立風險排查工作小組,明確風險排查的組織機構、參與部門、責任人員及各層級機構的相關責任。
各公司應制定符合本公司實際、切實有效的風險排查制度,明確排查內容、排查標GAGGAGAGGAFFFFAFAF準,排查方法以及具體工作流程。
風險排查過程中要留存工作底稿和有關數據資料,確保排查工作過程可重現、可復查。
第六條人身保險公司的風險排查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保險資金案件風險。
梳理各類案件線索并對較明確的案件線索組織排查,特別是要排查保險機構內部工作人員或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挪用、侵占客戶資金及詐騙保險金的案件線索。
1.挪用客戶保費;2.利用偽造、變造保險單證或私刻印章等手段進行保險詐騙;3.利用虛假或重要空白單證進行保險資金“體外循環”;4.私自將客戶保單退保獲取退保金;5.偽造客戶簽名、印鑒將客戶保單質押貸款套取資金;6.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戶理賠、退保、給付資金,冒領生存金;GAGGAGAGGAFFFFAFAF7.挪用、非法占有公司營運資金;8.以保險公司名義或辦理保險業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民間借貸等活動;9.投保人利用保險進行洗錢,或保險機構員工、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協助他人利用保險進行洗錢。
(二)財務管理風險。
重點排查人身保險公司因財務管理問題可能導致發生司法案件、引致群體性事件或其他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的風險隱患。
1.未嚴格執行收付費管理制度,現金收費、大額轉賬未采取有效手段對客戶身份及交費賬戶進行識別;2.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或公司員工代客戶開立、保管收付費存折或銀行卡;3.基層機構和業務人員私設“小金庫”;4.直銷業務虛掛中介業務套取傭金及手續費;5.管理人員侵占傭金及手續費;6.編造假賠案、假業務套取公司資金、費用;GAGGAGAGGAFFFFAFAF7.虛列業務及管理費套取費用;8.虛列銷售人員人數或績效、獎金等套取費用。
(三)業務管理風險。
重點排查人身保險公司銷售活動中因銷售行為不規范可能導致發生司法案件、引致群體性事件或其他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的風險隱患,特別要排查因銷售誤導、滿期收益顯著低于客戶預期等原因,可能引發公司及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突發出現投保人集中退保或要求給予滿期給付金之外的額外補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風險。
1.私自將客戶保單轉保為其他險種;2.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保險代理機構不具備銷售資格;3.銷售過程中存在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將保險產品當做儲蓄存款、理財產品銷售,隱瞞除外責任、猶豫期客戶權利、退保損失以及萬能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費用扣除情況等保險條款重要事項等銷售誤導行為;4.培訓課件以及對外宣傳資料存在不實、夸大等誤導性表述,對銷售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不符合監管要求;GAGGAGAGGAFFFFAFAF5.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或代理機構擅自設計、修改、印制宣傳資料,擅自使用含有誤導內容的宣傳資料及產品信息;6.未對合同期限超過一年的個人新單業務進行100%回訪;7.回訪品質控制不到位,回訪過程未對投保人進行身份識別,或因回訪語速過快、對多個問題合并提問及回避客戶提問等導致回訪失真;8.客戶投訴及回訪問題件未及時妥善處理完畢。
(四)內控管理缺陷。
重點排查人身保險公司在內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及風險隱患。
1.不相容崗位未實施人員分離;2.業務財務系統未實現全封閉運行,未對補錄、修改等特殊性操作建立有效的內部管控制度;3.重要單證未進入單證系統管理,或者未實現系統實時管理,對重要單證未定期盤點、定期核銷;4.保單未全部實現系統聯網出單,或者單證系統未與業務系統、財務系統實現對接;GAGGAGAGGAFFFFAFAF5.保險機構及工作人員私刻、偽造公司印章,省級以下分支機構行政用章、合同專用章未上收一級管理,印章使用未實行嚴格審批登記制度;6.客戶信息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到位,存在客戶信息泄露風險。
第七條各人身保險公司應定期對單證印鑒、可疑人員、可疑業務線索以及相關內控制度開展排查。
各公司應當根據具體業務及公司內部管控情況,明確風險排查的具體標準及抽查比例,細化排查業務流程及各項指標。
排查方法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對單證印鑒進行排查。
各人身保險公司應定期對重要單證進行清理核銷。
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對單證、印鑒及相關接觸人員的經辦業務進行排查:1.存在長期未核銷單證或單證去向不明的情況,應對未核銷及去向不明單證進行排查;對單證遺失較多的團隊、個人和代理機構進行重點排查;2.存在遺失印鑒情況的,應對相關部門、機構及有關人員經辦業務資金去向進行調查;GAGGAGAGGAFFFFAFAF3.分支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刻制印章或者偽造、變造印章的,應對印章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排查;4.有線索表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銷售從業人員私刻印章,變造、偽造保險公司單證的,對其經辦業務進行排查。
(二)對可疑人員線索進行排查。
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對有關人員領用的單證進行排查,對其接觸的業務進行復查,對有關客戶進行回訪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進行排查:1.銷售從業人員展業活動較為頻繁,但業績靠少量保單長期維持相對均衡水平,或業績較高但保單繼續率指標較差;2.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銷售從業人員及續期收費人員涉及地下賭博、傳銷組織、非法集資、民間借貸、洗錢等活動;3.銷售從業人員與客戶存在經濟債務糾紛;4.基層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有1-2人且長期無調整;5.保險機構銷售從業人員被客戶或其他銷售人員、公司內勤投訴次數較多;GAGGAGAGGAFFFFAFAF6.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銷售從業人員及續期收費人員經常代替客戶辦理變更交費賬戶等客戶重要信息,代辦金額較大的退保、理賠、給付業務,或者使用銀行卡為客戶刷卡交費的。
(三)對可疑業務線索進行排查。
存在以下情況的,應通過客戶回訪或其他有效方式對有關人員經辦業務進行排查:1.不同投保人保費來源于同一交費賬戶;2.多批次不同投保人的保單退保、理賠等資金支付對象為同一賬戶;3.退保、理賠、給付、分紅等資金支付給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外的人;4.存在大面積猶豫期內撤單情況;5.同一客戶投保單、投保提示書、保險合同送達回執等業務檔案上簽名筆跡明顯不同;6.投訴、咨詢及失效保單回訪中發現客戶稱已交費且能夠提供交費記錄,但業務系統無記錄;GAGGAGAGGAFFFFAFAF7.對大額退保、賠款、給付業務抽取一定比例客戶進行回訪;8.對未實現收付費全額轉賬的保單抽取一定比例客戶進行回訪;9.對投保人年齡較大且交費期限較長的保單抽取一定比例客戶進行回訪;10.客戶信息不真實的,對該銷售從業人員或代理機構經辦的業務進行抽查回訪。
11.發生大額保單質押貸款的,抽取一定比例客戶進行回訪。
(四)對滿期給付及退保風險進行排查。
排查要求、排查方法及排查結果報送另行規定。
(五)對重點內控風險點進行排查。
對內控管理流程進行梳理,對可能引發公司發生重大風險的業務環節及操作流程進行排查整改:1.保險公司內部工作人員兼任多個不相容崗位;GAGGAGAGGAFFFFAFAF2.保險公司外勤人員兼任收付費、單證管理、外勤人力資源管理等崗位;3.系統操作權限的設置和崗位牽制存在問題,如:一人持有多個不相容崗位的系統用戶名,不同崗位系統密碼未妥善保存,對具有較高系統操作權限的人員缺少監督,存在越權或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權限處理業務情形;4.銷售人員或者工作人員私自留存客戶身份證、保險合同復印件等資料;5.可在業務系統外打印收付費環節憑證并可在系統中事后補錄;6.業務財務系統約定的保費收入來源及理賠給付去向賬戶名稱可以為非客戶本人;7.對內或對外使用的產品宣傳資料、各類培訓資料存在違規、失實或易造成重大誤解內容;8.未建立產品宣傳資料、各類培訓資料的審核及管理機制,或已建立但與監管規定不相符或未嚴格執行;GAGGAGAGGAFFFFAFAF9.未建立產品說明會的審批、管理及巡查/暗訪制度,或已建立但與監管規定不相符或未嚴格執行;10.公司業務系統不具備客戶信息真實性自動提示、校驗功能;11.未建立一年期以上個人新單業務100%回訪的有效機制,或雖已建立但并未嚴格實施。
第八條人身保險公司開展風險排查工作后,應針對具體的風險項目提出相應整改措施、整改時限,并落實到具體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其中,對于排查發現的重大風險隱患應在排查發現之時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止風險的擴散和蔓延;對于因內控缺陷導致的風險問題,應當通過強化制度建設、加強風險管理指標考核、優化管控流程、完善信息系統等措施加以解決。
第九條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指定專門的部門負責跟蹤檢查整改落實情況,評估整改效果。
對實際效果不佳的整改措施應及時調整修正,確保風險消除或可控。
第十條對于排查發現重大案件及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GAGGAGAGGAFFFFAFAF見》、《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以及公司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對有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各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排查應當采取常規排查與應急排查方式結合進行。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常規排查周期,各人身保險公司應于7月31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一排查周期的常規風險排查報告。
對滿期給付及退保風險排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生重大案件或發現重大風險線索時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并開展應急風險排查工作,并于排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監管部門報送應急風險排查報告。
各人身保險總公司向保監會報告,各人身保險公司分公司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年度常規風險排查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公司全面風險排查的組織實施、排查范圍、排查內容、排查出的主要風險點、采取的處置措施、后續整改情況、責任追究等,并附排查工作表(見附表)。
第十二條各人身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排查、未及時上報排查報告、后續整改不力、責任追究不到位,以及排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或過失,風險排查之后仍然發生重大GAGGAGAGGAFFFFAFAF案件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