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林业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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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黑林草办发〔2019〕193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19〕193号各市(地)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27号)文件要求,现将全省工程系列林业(森工)工程专业2019年度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及地点材料申报时间:2019年11月7日至13日。

材料报送地点:省林业和草原局人事处(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0号411室);联系人:李伟莉联系电话:139****8268,82337395。

王军鹏联系电话:150****8555。

二、评审标准及评审范围(一)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森林工业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执行。

可参阅网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专题。

(二)评审范围全省市、县(市)林草局及所属单位从事林业(森工)专业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评审专业林业(森工)工程包括林学(主要从事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调查与规划设计、营林、园林绿化、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种苗、森林培育、森林植物、森林经营、森林保护、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物、森林经理、森林旅游、水土保持、林特产品及林下资源的开发、研究、设计、新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与其相关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林产工业、森林采伐运输、林业机械、林区道桥、林区电力6个专业。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黑林办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办发〔2017〕56号厅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依据《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2.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申请3.因私出国(境)承诺书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2017年7月25日黑龙江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关于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作人员指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厅人事处为因私出国(境)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由专人负责因私出国(境)管理,登记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数据信息,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条工作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要向厅人事处报告登记,并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已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件后10日内,主动将证件交厅人事处集中保管。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或拒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机关处理。

第六条工作人员使用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当填写《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申请》,并征求纪检机关和保密部门意见。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71号各市(地)、县(市、区、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林草局对本局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
附件:1.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76号各市、县(市)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扎实有序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强力推进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我省草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重要遵循。

各级林草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要把《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各级林草部门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要结合《实施意见》提出的草原保护建设近期目标和远景规划,务实编制制定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要认真全面落实林(草)长制,把草原承包经营、基本草原保护、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极积推动当地党委政府将草原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压实落靠草原保护修复责任;要配强基层草原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队伍,通过强化执法技能和管理技术培训、人才引进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草原保护修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完善草原保护管理制度措施从统筹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多维度着手,建立健全草原保护、修复、利用与管护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制度,构建草原保护修复长效机制。

要认真做好草资源与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对接融合工作,全面了解掌握草原资源现状,以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数据为底板,优化基本草原,做到应划尽划,严加保护;要扎实做好草原调查监测,完善固定监测点和路线调查样地建设,构建我省草原资源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形成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监测网络;强化资源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草原资源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各类草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落实草原禁牧制度,按照《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要求,草原禁牧区要进一步完善禁牧措施,确保禁得往,禁出成效;非禁牧区要积极探索推动草畜平衡制度,核定草原载畜量,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防止过度放牧造成草原破坏。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办发字〔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办发字〔2017〕86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要求,大力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7年5月27日附件《〈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扩大公众参与等工作,持续推动林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并在《国家林业局发文稿纸》中勾选对应项,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起草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上报发文的请示件如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局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

(办公室牵头落实,相关司局、直属单位配合)(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报告省政府:为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从去年11月以来,我厅抽调68人组成17个工作组,深入到全省各地,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林业厅及各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始终把森林资源保护当作全省林业建设的主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使用林地许可证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效果比较显著。

1989年到1995年,全省有林地面积由1519万公顷增加到1870万公顷,活立木蓄积由14.52亿立方米增加到14.72亿立方米,实现了有林地面积和森林蓄积的“双增长”,森林覆盖率由39.0%提高到41.9%提高了2.9个百分点。

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了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对国务院批准我省的“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别以省政府和省林业厅文件下达到各市县、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国有林场,对商品材实行林木蓄积和出材“双项”控制,对林业采伐、运输、销售实行“三总量”管理。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30号各市(地)、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为做好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照《2021年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结合全省林草行业实际,我局制定了《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5月6日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之年,我们党将迎来建党100周年。

今年是“八五”普法启动实施的第一年,全省林业草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的需要,坚持开拓进取、守正创新,全面启动全省林草行业“八五”普法规划,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快推进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发展和法治文化建设,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为保护林草资源,建设生态文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坚持政治引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1.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省林草行业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黑林草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林草发〔2021〕17号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有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管护,从源头保护好森林资源,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3月24日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管护,压实落靠林草主管部门、林场、管护人员的责任,守住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保护好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破坏森林资源问题“零发生”为目标,打破重开支、轻管护的“大锅饭”式的管护现状,创新管护模式,落实落靠管护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奖惩分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大幅度提高管护效果,全面提升我省森林资源管护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二)全覆盖原则。

对区域内森林资源实行全覆盖、无死角、网格化管护。

(三)公开公示原则。

对管护单位或个人实施公开选聘并公示,责、权、利相统一。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群体优先。

(四)“远封近看”原则。

对偏远、交通不便、人为活动少的深山区,可按沟系实施管护站封山管护;对交通便利、人为活动频繁的浅山区实施逐块林地严格看护。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局直属各单位:近年来,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持续发生,暴露出各地各单位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主体责任落实不扎实、监管督察机制不健全、案件查处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各级林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增绿就是增优势,植树就是植未来”,坚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坚持绿色发展,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优先位置。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坚决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林地审批管理(一)严格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标准。

严格执行临时使用林地类型划分标准,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

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

主体工程需配套设立临时取土场的,要合理选址,选取有坡度或高于地表等易恢复区域取土,不允许地下采挖。

不得采取取土后无法恢复或者恢复难度大、成本高、易造成水土流失等不合理方式取土。

申请使用临时取土场的项目是主体工程的配套项目,取土场土方只用于该项目建设,不得加工、外售。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必须要求林地使用单位(个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

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对审批过的取土场等临时用地全面进行自查,存在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和到期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植被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严格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

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或变相扩大范围。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林业(森工)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地)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27号)文件要求,现将全省工程系列林业(森工)工程专业2019年度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一、申报时间及地点材料申报时间:2019年11月7日至13日。

材料报送地点:省林业和草原局人事处(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0号411室);电话***。

王军鹏电话***。

二、评审标准及评审范围(一)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森林工业工程专业高级专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执行。

可参阅网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专题。

(二)评审范围全省市、县(市)林草局及所属单位从事林业(森工)专业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评审专业林业(森工)工程包括林学(主要从事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调查与规划设计、营林、园林绿化、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种苗、森林培育、森林植物、森林经营、森林保护、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物、森林经理、森林旅游、水土保持、林特产品及林下资源的开发、研究、设计、新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与其相关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林产工业、森林采伐运输、林业机械、林区道桥、林区电力6个专业。

三、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

第一部分:主卷材料。

按以下顺序装订装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一式二份,不需装订,申报基层职称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右上方加盖“基层”章。

2.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打印的《个人信息确认表》(本人签字、工作单位盖章确认)。

3.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供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及工资兑现表(职务变动审批表);企业申报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7号各市(地)林草主管部门,各类自然保护地,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东北林业大学、辰能集团,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部署安排,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现将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3月5日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常识,规范野外用火行为,压紧压实防火责任,力争在“十四五”开局之年不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部署要求,认真执行“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防火工作方针,始终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道工序,融合传统媒介和现代媒体,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社会公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营造“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林草行业“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保驾护航。

二、宣传重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资源林政局,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各有林行业:为切实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第1号令,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行政许可权限和范围(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再按采伐类型、森林类别、林种、树种等划定审批发证权限,根据《决定》规定,具体按以下要求执行: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属国有林场、县属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厅委托负责核发市属国有林场、市属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3、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省属国有林场和省水利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沈阳军区、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辰能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4、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依法律授权由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省林业厅委托省农垦总局林业局负责核发农垦系统林木采伐许可证。

6、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按林木权属由相应的审批发证机关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5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5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5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和省委9届154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7月12日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管理全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黑发〔2004〕5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外,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将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埋藏物及隐藏物等。

第四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三)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原则;(四)依法报批、评估的原则;(五)面向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林场职工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并适当给予优惠的原则。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4•【字号】黑林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黑林办发〔2015〕21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营林)局(林管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林管局,省森林与环境科学研究院,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龙煤矿业集团公司林业管理局,省辰能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东北林业大学:为加强全省森林采伐更新作业管理,提高伐区作业和更新造林质量,省林业厅根据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DB23/T 1444-2011),制定了《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2015年2月4日附件: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伐区作业和更新造林质量, 科学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根据原国家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作业检查验收是森林经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培育、保护、利用好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也是考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条: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林业建设方针,加强森林经营管理,逐步增加科技含量,合理采伐利用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的经济、生态、社会综合效益充分发挥。

第四条:森林采伐更新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要立足于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各级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检查标准认真进行检查,严禁在检查过程中以权谋私敷衍走过场。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黑林草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0〕10号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局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全省林草行业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要求,做好2020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2020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0年2月20日2020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2020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收官之年,为如期完成“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要求,从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构建法治政府的全局出发,紧紧围绕全省林业草原中心工作,加强林业草原立法,强化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和监督,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升全省林业草原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落实林业草原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大林业草原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力度,为加快推进林业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强林业草原立法和配套制度制定完善工作1.启动《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工作。

今年,《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被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列为2020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省林业和草原局要结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统筹做好《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的草案起草、前期调研、专家论证、系统内征求意见等各项立法前期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我省是林业大省,森林资源丰富,管理体制复杂,条块管理,责任不清,一些地方在发生问题时相互推诿,回避责任,致使破坏森林资源问题频发。

为切实加强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方政府必须承担起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森工、农垦改革的相关文件,都赋予了地方政府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

今后,无论中直、省直单位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管理的森林资源,还是集体(个人)管理的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必须承担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辖区内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必须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追究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二、森林经营单位必须承担起森林资源的管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第四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的规定,森工林业局有限公司、国有林场、农(牧)场有限公司等森林经营单位在依法经营的同时,必须切实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加大巡护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转发黑人社规〔2017〕12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转发黑人社规〔2017〕12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转发黑人社规〔2017〕12
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03
•【字号】黑林办函〔2017〕39号
•【施行日期】2017.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转发黑人社规〔2017〕12号文件
的通知
黑林办函〔2017〕39号
省林业厅各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2号)
/UploadFiles/file/20170725/20170725101441_8409.doc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黑林草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草发〔2021〕22号各市(地)林业和草原部门、各省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管理,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印发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4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规划报送第四章规划审批第五章规划实施监督第六章附则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省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参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规划的编制(包括新编、修编,下同)、报送、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具体负责总体规划的批复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具体承办。

第四条总体规划是省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审批或者已超期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使用林地的依据。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省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按照《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及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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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林业宣传工作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黑林办发[2017]1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林业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林办发〔2017〕11号)
各市(地)林业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林业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
党的十九大将于2017年下半年召开。

展示新成就、迎接十九大,是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宣字〔2017〕23号文件精神,黑龙江林业系统将集中开展“喜迎十九大”林业宣传活动。

为深入宣传林业的作用和作为,集中展示林业现代化建设的进展、举措和成就,从现在起开始集中宣传“喜迎十九大”林业宣传活动,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2017年黑龙江省林业宣传工作方案
党的十九大将于2017年下半年召开。

展示新成就、迎接十九大,是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宣字{2017}23号文件精神,黑龙江林业系统将集中开展“喜迎十九大”林业宣传活动。

为深入宣传林业的作用和作为,集中展示林业现代化建设的进展、举措和成就,从现在起开始集中宣传“喜迎十九大”林业宣传活动,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配合。

一、总体部署
在宣传基调上:坚持正面宣传、鼓劲加油为主,讲好中国故事,唱响兴林富民主旋律,着力弘扬主基调、提升精气神、凝聚正能量。

在宣传内容上:围绕加快林业现代化、推进增绿增质增效。

全面宣传林业的地位作用、进展成效,充分展示我国林业的积极作用和生动实践。

以及对全球生态治理与自然保护的积极贡献。

在宣传形式上:充分发挥各类宣传资源的优势和宣传平台太的作用。

统筹内宣外宣、网上网下宣传。

在宣传节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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