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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的建议
“关爱生命万里行”活动小组
时间:2007年9月
针对湖南在中部崛起中的地位,省委、省政府已经提出湖南逐步成为中部地区的商品粮中心、装备制造业中心的目标。

我们认为:增进社会和谐、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顺利进行将是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重视精神卫生及疾病防治”又是这重要一环中非常重要的条件。

要加强我省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重视精神卫生及疾病防治的治本之策又在于为精神卫生工作立法,基于此,我们认为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不仅仅是十分的应当,而且是非常的必要:
1、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是我省精神卫生事业法制化发展的需要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指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

省政协委员周进宇等在2005年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建议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立法的政协提案,提案说,“我省约有精神残疾人四五十万人,是中国精神疾病‘重灾区’,衡阳市就有‘武疯子’四五万人。

”并且由于医院治疗收费高,大多数家庭无力承受病人治疗费用,致使80%的患者不能及时住院治疗,相当多的病人出院后,因经费困难未能坚持长期服药,导致复发率高。

这道出了我省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窘境。

近年来,实际我们还不难发现高校不少的自杀个案和精神创伤、精神障碍、精神疾病问题频繁地出现在各类媒体上,完善和落实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规范我省精神卫生管理、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利益的亟待研究解决的热点问题。

并且人们已经认识到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到今天,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充分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才能保障精神卫生机构的稳步发展。

2004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全面发展时代。

说明党和国家以人为本,充分重视个体价值和人的发展的执政理念已经更具有实践的意义。

精神卫生权毫无疑问是人权的重要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我国于1997年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也是健康保障权,即人人享有体质心理健康保障权。

这些都告诉我们精神健康是健康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保护精神健康,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

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因此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

我省卫生厅早在1985年就被卫生部指定协同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

结合湖南实际,我省在新世纪又出台了《湖南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4年~2010年)》。

2005年8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

这彰显着省委、省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

不过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我省的精神卫生工作特别是相关工作机制还刚刚起步,还没有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精神卫生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已经成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第四十章第二节已经明确提出:“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重视精神卫生及疾病防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等文件也提出了全面推进新世纪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具体目标。

上海市、北京市、宁波市、杭州市等已出台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广西省、广东省、吉林省等其他各省市也在加紧精神卫生立法工作。

为精神卫生工作立法,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精神疾病防控氛围,进一步促进精神卫生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和大势所趋。

加上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
多次呼吁我省精神卫生立法和人民的呼声,我省精神卫生立法已经有了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

因此,基于社会利益的现实需要,作为中部的大省,有着几千年极具人文关怀的文化之都,加快我省精神卫生立法步伐,尽快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已经不仅是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精神的体现,我省精神卫生事业法制化发展的切实需要,更是湖湘文化精神特质的一次回归。

2、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符合国家和我省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2007年3月7日,胡锦涛总书记看望出席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的政协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指出,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老师在省九次党代会报告中指出:“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各项惠民政策,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完善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省委副书记、省长周强也多次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安危冷暖关乎社会的和谐。

”并郑重承诺,千方百计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从中央到地方,我们可以看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什么是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2004年9月30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广宜乡中心小学新调入的教师刘红文突然精神失常,持菜刀在教室和校园内行凶,致使4名学生死亡,12名师生受伤。

行凶杀人后,刘红文又持刀闯入六年级教室,将65名学生挟持为人质,与当地干部和警方对峙约70分钟后,刘红文最终交出凶器打开教室门就擒。

2006年9月20日,湖南省某市一初中教师李某(有精神病史)在某班上课期间,打伤该班某女学生,后又把该学生从本班教室(四楼)后窗摔下,造成该学生当即死亡。

这样的悲剧过多地发生已经夭折了我们情绪,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张亚林教授早在湖南省精神病学会第九届年会就指出,“其实大街上走着行行色色的人,但至少有一成的人存在心理障碍。

”专家还指出精神疾病日益增多导致每年都有很多精神病患者因不堪忍受病痛、不愿成为家庭的负担或受社会的歧视而自杀。

最令人担忧的是,有些精神病患者由于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和控制,在病情加重后,实施了杀人、放火、暴力强奸等社会危害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并且一名精神残疾人至少使得五六名亲友饱受身心之苦,专家估计我省就有300多万人处于痛苦之中。

这有可能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危害社会和谐的隐患。

从这些案例和数据,可以看出民众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问题就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民众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问题就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

张春贤书记曾说,解决民生问题,健全机制是根本。

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是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一点在于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精神卫生及疾病防治的治本之策也在于为精神卫生立法。

尽快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以实现民众的完整健康,营造和谐、稳定和发展的社会氛围。

3、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是解决精神卫生问题这一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的当务之急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的保守估计,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在1亿人以上,其中大约1600万的重症患者中,只有20%到医院就医,另外80%流散在社会中,得不到有效的治疗。

中国流行病学调查还表明,我国15岁以上成人精神疾病的总患病率约为15%。

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困扰的约3000万17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妇女、老年人、受灾群体等人群特有的各类精神和行为问题,都不容忽视。

另外,根据国内不同专家所作的调查,我国中小学生的心理及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卫生部发布的统计资料显示,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已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

在2020年的疾病社会负担预测值中,精神卫生问题仍将排名第一。

精神障碍已经成为全球
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是关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和谐发展的大事。

上世纪70年代至今,我省一直没有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据《1993年中国7地区精神疾病,精神服务和精神与智力残疾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精神疾病总发病率为13.47‰,我省为14.76‰,我省精神疾病患者达90多万人,居全国之首。

2004年,我省卫生厅与泰国卫生部精神卫生司就精神卫生技术合作签订协议时也透露:我省现有精神病患者80多万人,其中各类重性精神病总发病率为14.76‰,位居全国第一,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一级精神残疾人40余万人。

2006年,湖南省脑科医院副院长郭田生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白领阶层是我省目前受精神病困扰最为严重的人群。

近几年,城市白领阶层受精神病困扰的人数的增长速度比较快。

尤其是在新闻行业、私营企业、广告业等行业工作的精英人群,问题尤为严重。

实际,不仅城市白领阶层,我省青少年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问题也日趋严重,我省4-16岁儿童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1990年)结果表明,包括轻症精神发育迟滞的患病率高达2.22%。

大中学生因心理和行为问题导致的冲动伤人、自伤、自杀、潜逃等恶性事件屡有发生。

尽管从2004年开始,国家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对我省长沙县、岳阳市平江县等10个县的1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360元/年的常用药。

2005年3月开始,又对张家界市慈利县、娄底市双峰县、怀化市沅陵县以及湘西的永顺县的4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相同的救助。

但相对于我省众多的精神病患者来说,这样的救助只能是杯水车薪。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促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只靠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自觉,显然不能满足目前现状的需要。

加快我省精神卫生立法工作从而建立和健全一个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的救助管理机构已成为当务之急。

4、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是面对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和精神卫生服务发展的必然举措
《湖南省精神卫生资源现状调查》显示我省精神卫生机构资源还比较贫乏,同时卫生资源利用率较低。

全省共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66家,其中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46家,但县市区级精神卫生机构最多,属于省级的只有4家,并且基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空间狭小、设备落后、人才缺乏、人员流失严重、床位不足而病人人满为患的情况。

以醴陵市精神病医院为例,作为这个拥有百万人口城市唯一的专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仅有副主任医生 1 人和主治医生12 人。

也就是说差不多一名精神科主治医生要服务十万人。

到目前为止,我省真正的心理咨询师数量也还很少,以我省高校为例,目前很多高校心理咨询老师和学生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的比例是1比2000到1比1500相简直就是比捉襟见肘。

全省不仅专业人员相对不足,各市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分布也不均衡,长沙市最多有9家,但张家界市只有1家,两者相差达9倍。

株洲、郴州、怀化、张家界还没有民政部门的医疗机构,也就是在民政救济机制方面还有很大漏洞。

娄底、湘西、张家界、常德、益阳、岳阳也没有社会举办的精神卫生机构。

全省至今没有一家公安部门和部队举办的精神卫生机构。

全省每万人口仅有精神科床位0.99张,与省精神卫生需求有较大差距,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方面还不健全。

更重要的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还没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没将精神疾病的预防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省财政也还设立精神卫生防治专项经费。

有专家已经指出,正是由于立法方面的缺失,导致了精神病患者未能得到有效治疗、社区防控监测体系缺失和专业机构条件的落后。

上世纪90年代初组建的很多专门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工疗站,就是由于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到近年已经大部分关闭。

还有医疗行业本身就是一高风险行业,特别是精神科,由于精神病人受幻觉妄想支配,常可发生不良行为而引发医疗纠纷。

近年来,精神病专科医院已经出现的一些精神病患者伤害医生的事件,精神病专科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亟待依法予以保障。

依法建立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增加卫生资源投入、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坚持专科发展方向、不断拓宽相关专科服务领域和开展社区精神病防治已经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和精神卫生服务发展的必然举措。

5、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位省领导在2007年作我省经济形势报告时,指出:“作为一个正在迅猛发展的欠发达
省份,湖南在未来的发展中,机遇和挑战并存。

”这段评论十分的准确。

2006年,全省生产总值为7493.17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为11830元,增长10.5%。

长沙2006年人均GDP已经达到29745元。

来自湖南省统计局的消息,2007年1—7月,我省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运行,呈现出工业生产稳定增长,投资、消费、出口协调发展,财政收支状况良好,金融对经济的支撑有力等特点。

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所确定的2007年全省经济工作的主要预期目标,即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以上完全可以超额实现。

专家指出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社会结构会发生重大调整,是各种经济矛盾、社会矛盾、内外矛盾的多发期。

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各种心理变化也是剧烈的。

我省正处于这样一个发展的特殊时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带来生活的新体验和新精彩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日趋复杂,竞争压力日益增大,社会成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适应上的困难,儿童和青少年的心理行为、老年性痴呆、抑郁自杀和重大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现象日益突出,各种心理精神疾患症状的病人日益增多,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日趋重要。

制定了《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必定全社会就会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加大健康生活方式、个人心理调适等知识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精神健康保护意识与能力,减少和预防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的发生,促进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这样的话,我省的社会环境没有理由不达到“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

所以说制定了《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和加强精神健康促进工作、创造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和谐环境不仅仅是针对那些精神疾病患者,更是为了提高6700万湖南人的身心健康水平,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是促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的务实行动
《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结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制定准则,并为精神疾病患者的就业、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权利制定准则。

对精神卫生管理、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待遇和合法权利、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的各项权利等做出详细规定,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最好体现。

《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不仅仅是一部专业的行业立法,也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政治、经济、文化、公共卫生和人权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她可以让普通老百姓看到了政府不仅重视GDP数、创汇数、招商数,对精神疾病患者数、自杀数等与民众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的问题也十分的关注。

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仅仅不能容忍一个人因物质贫困而死,同样不能容忍一个人因精神痛苦而自暴、自弃甚至自杀。

虽说这是一部政府“掏钱”的法规,但我们想她的社会价值绝对超出财政支出的那部分。

并且制定《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在相关工作中,政府既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又能很好的协调好工作。

这充分体现了改革的精神,即能够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

还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也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这也是宣誓着政府将继续不遗余力地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依靠人、关怀人,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附则:
湖南省精神卫生条例
(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结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精神卫生工作是本省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的增长机制,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政、公安、财政、人事、教育、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其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虐待和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

第七条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和理解精神卫生从业人员。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职业保护。

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精神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常职业活动。

第八条本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心、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以提供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公民应当积极了解精神卫生知识,参与精神健康促进活动,保持和增进自身的精神健康水平。

第二章精神健康促进和精神疾病预防
第十一条省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把精神健康促进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

第十二条本省建立健全以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省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将确诊为精神疾病的患者情况,向其所在区、县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并向上一级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定期访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了解本辖区内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配合定期访视,并根据精神疾病患者的病情需要,协助或者督促其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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