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债权法讲义:撤销权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债权人撤销权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债权人撤销权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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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讲述债权人撤销权。
(一)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①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注意:无须到期)。
②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八种行为中的一种或数种,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③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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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1)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依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
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
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在自己财产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他人债务等;二为债务人消极地增加债务,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保证,为他人的债权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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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四、撤销权(掌握)
(一)定义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示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到期未能归还,并且甲公司还将企业唯一值钱的设备赠送给丙公司,乙银行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赠与,追回设备。
(二)可撤销的行为
1.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年为除斥期间)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VS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2.当事人: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管辖: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效力:
(1)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2)上限: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总结】代位权VS 撤销权。
【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一)撤销权为实体权利撤销权并非诉讼,被规定于民事实体法之中,是债权依法所固有的保全效力的体现,但必须通过诉讼行使。
(二)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历来就有所谓形成权、请求权说和折中说。
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旨在赋予债权人以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变动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果,其与意思表示瑕疵(如受欺诈、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等)而发生的撤销权在法律效果上并无本质区别,均能使撤销的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
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质为请求因债务人诈害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
根据该学说,撤销权的效力在于授权债权人取回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而脱逸的财产或其价值变形物,从而达到充实债务人责任财产,保全债权的目的。
折中说则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双重属性。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必须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将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列举为三项,即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和第19条第3款:将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都在可撤销之列。
根据《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可以撤销。
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至于以明显布合力力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该款规定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的意思是什么?一、什么是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
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
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另外,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名词解释
撤销权名词解释
撤销权(Revocation Right)是指在法律框架下,授予个人或团体在特定条件下取消、撤销合同、授权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权利。
撤销权的主要特征和条件:
1.合同撤销权:在合同法中,撤销权可能是指一方在合同签订后,在特定
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合同的特权。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欺诈、错误、威胁或未成年等情况。
2.撤销授权或许可证:撤销权也可能涉及授予他人的授权或许可证,授权
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撤销对他人的授权或许可。
3.法定撤销权:在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个人或团体可能享有特定的法
定撤销权利,例如,消费者可能有权撤销某些购买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条件限制:撤销权通常受到特定条件和限制的约束,可能在一定时间内、特定条件下或必须满足特定法律要求方可行使。
•合法理由: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合法的理由或证据支持,例如欺诈、误导、强迫、无效的合同等。
撤销权的行使:
•书面通知:在行使撤销权时,可能需要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或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法律效力:若撤销权得到法律认可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撤销行为可能导致原来的合同、授权或许可等法律文件失效。
撤销权在法律框架下赋予个人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取消合同或授权的权利。
然而,具体的撤销权行使条件、程序和法律效果可能因国家、地区、法律条文或具体情况而异。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及其法律特征
撤销权及其法律特征撤销权是什么意思一、撤销权是什么意思1、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该如何适用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撤销权适用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法律常识: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何为危害债权的行为须是使债务人一般财产减少,此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财产并没有减少,只是没有增加,债权人无权请求撤销,比如债务人放弃接受遗赠。
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什么权利(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什么权利(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合同保全制度的一种,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民事权利。
实践中,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等无偿处分其财产行为,严重侵害或影响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一)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种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性质的权利,其行使首先应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前提和基础。
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撤销人的债权应当进行一定形式上的审查和大致的判断,该债权须是既存的、合法性债权,不以期限是否到期、是否仅限于金钱债权种类为限,也无需对债权人债权的准确数额进行审理认定。
但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诈害行为时就已经存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成立时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判断标准,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后成立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溯及既往而主张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债务人通过赠与合同方式无偿处分财产行为。
对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不论债务人主观动机如何,均应予以撤销。
撤销权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一)撤销权的定义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由罗马法务官保罗所创设,故又称为保罗诉权,[2]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亦有详细的阐明,[3]后被许多民事立法所确立。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民法典》将撤销权称为废罢诉权。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观点不同: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这为德国民法通说;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溯及的消灭;折衷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这是法国民法的通说;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而是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请求法院径直对之强制执行,该说是对形成说的发展。
[4](二)撤销权与其他权利的比较1.撤销权与代位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属于合同保全的内容,权利的发生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法定权利,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
但两者又有区别: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也是不同的。
后一种撤销权只是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定的,即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中的撤销权,享有撤销权的人只能是一方当事人,而前一种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并不是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定的。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确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可能危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放弃债权等。
2. 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可撤销性,即该行为在法律上本应有效,但由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债权人对该行为产生误解或者被迫接受。
3. 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4. 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权案件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4. 判决撤销: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为。
5. 执行判决: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五、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撤销权
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
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由何人行使,如欺诈行为中,双方都得行使还是欺诈人不得行使,只有欺诈相对人得行使,民法通则笼统规定为当事人,合同法第54条明确规定只有受损害方可以行使。
因此,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
撤销权须以诉为之,若当事人不撤销,合同法第55条第2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变更权
变更是指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的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为无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行使行为。
变更权的行使人、行使方式,同撤销权。
3、除斥期间
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55条第1项也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
即撤销权、变更权必须在该权利成立起1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但权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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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4撤销权六、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1.概念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的性质(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对于“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一、命题规律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两部分。
从历年考查情况来看,考生应从以下方面重点掌握: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成立。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代位权与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这是法考历来的高频考点。
2.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考生应熟记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部分每年必考,必须掌握。
二、代位权(一)含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等相对人,故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非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的积极行为,故不同于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又称为代位之诉。
(二)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例外: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若债权人确有“保存”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可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536条)。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处的相对人既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也包括其担保人等从债务人。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具有人身性。
人身性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此处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而不是现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也即债务人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三)代位权的行使原告胜诉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撤销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债权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债权撤销权的概念债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导致其债权难以实现时,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撤销权具有以下特征:1. 债权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无需通过合同约定即可享有。
2. 债权撤销权具有特殊性,仅适用于债务人实施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3. 债权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进行。
4. 债权撤销权的行使,以撤销债务人的有害行为为目的。
三、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的;(二)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的;(三)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四)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五)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
”四、债权撤销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享有债权:债权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为前提。
撤销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撤销权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撤销权的概念、构成要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进行深入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法定权利。
2. 特征(1)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撤销权的存在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是由法律规定产生。
(2)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合同效力的改变,即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关系消灭。
(3)撤销权具有时效性。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过法定期间,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 合同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2)胁迫: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威胁对方当事人,使其陷入恐惧,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理解错误,导致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不一致。
2. 撤销权人须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撤销权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合同中的主体和第三人。
3. 撤销权人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撤销权人应当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
2.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撤销合同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受理。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撤销权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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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
(一)撤销原因:
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
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4条第2款)
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合同54条第2款)
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
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
(二)撤销权的行使:
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
2、除斥期间为一年。
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一)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除斥期间:1年,5年;
三、撤销权之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
例外:A.公益性赠与(合同186条第2款)
B.道德性赠与
C.公证赠与
2.法定撤销权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合同192条)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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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债权法讲义:撤销权
司考债权法讲义:撤销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撤销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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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债权法讲义:代位权
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履行
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债权法讲义:债的概念和要素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e、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解释二》第18条)
f、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解释二》第19条)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3)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行使期间:1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15题,单选)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选项A、B错误。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题中,甲公司对丙公司赠送机器设备和向丁基金会捐赠现金,都发生在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之前,因此没有损害到乙公司的债权,所以乙公司不得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和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法律敎育网
选项C正确。
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发生在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之后,甲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选项D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题中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因此不得撤销。
【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
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 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 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 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 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甲公司帮丙公司清偿贷款后却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A的说法正确。
《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所以B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恶意串通,所以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C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题中,因为债务人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以前,那时甲公司尚未对乙公司负债,所以不属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D是错误的。
本题司法部给的答案是ABCD,但是我们认为符合题意的选项是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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