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流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清单
公共服务清单实施方案
公共服务清单实施方案一、背景。
公共服务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而提供的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制定一个清晰的公共服务清单实施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二、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各项公共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责任主体,提高公共服务的透明度和可及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内容。
1. 制定公共服务清单。
首先,需要对各类公共服务进行分类和整理,制定具体的公共服务清单。
清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服务项目,明确每一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2. 确定服务标准。
针对每一项公共服务,需要明确其服务标准,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界定服务的责任主体,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3. 完善服务流程。
在确定了公共服务清单和服务标准后,需要对服务流程进行完善。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流程、办理流程、服务评价等环节,确保公共服务的流程合理、透明、便捷。
4. 加强信息公开。
为了提高公共服务的透明度,需要加强对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
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目录、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评价结果等信息的公开,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和信任公共服务。
5. 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公共服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人才培训。
为了更好地实施公共服务清单,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2. 制定奖惩机制。
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公共服务的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激励各方面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3.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公共服务清单实施方案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认知和信任度,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的建设和监督。
民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民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一、户籍管理1. 居民户口登记•申请居民户口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明•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如适用)2. 户口迁移•申请户口迁移证明•提供原户口所在地的准迁证明•提供目标地的居住证明•提供身份证明3. 户口注销•申请户口注销证明•提供身份证明•提供原户籍地居住证明二、婚姻登记1. 结婚登记•提交结婚登记申请表•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提供婚姻登记申请书•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明•提供两位见证人的身份证明2. 离婚登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表•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提供离婚协议书•提供结婚证书•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明三、残疾人福利1. 残疾人证办理•提供残疾人证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提供体检证明2. 残疾人就业援助•提供残疾人就业申请表•提供残疾人证•提供就业居住证明•提供求职意愿书3. 残疾人社会福利•提供残疾人福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提供残疾人证•提供收入证明四、社会救助1. 最低生活保障•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明•提供收入证明2. 孤儿救助•提交孤儿救助申请表•提供孤儿身份证明•提供家庭财产证明•提供收入证明3. 特困人员救助•提交特困人员救助申请表•提供特困人员身份证明•提供家庭财产证明•提供收入证明五、社会团体管理1. 社会团体注册•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提供社会团体章程•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2. 社会团体变更•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申请表•提供社会团体章程的变更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以上是民政政务服务事项的部分清单,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前往当地民政局咨询或查询相关政府网站获取最新的办理指南。
政府为公民服务事项清单
政府为公民服务事项清单
本文档旨在提供政府为公民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清单。
政府以公
民的需求为导向,努力改进和拓展各项服务,以确保公民享有便利、高效的服务。
以下是政府为公民提供的部分服务事项清单:
1. 教育服务
- 公立学校入学咨询和申请
- 学校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
- 教育经费补助和奖学金申请
- 学生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
2. 医疗保健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注册和咨询
- 疫苗接种服务
- 疾病预防和控制指导
- 医疗费用报销和补偿申请
3. 社会保障服务
- 养老保险和退休金申请
- 失业保险和就业援助
- 社会救助和福利补助
- 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
4. 就业服务
- 就业信息发布和招聘服务- 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课程- 劳动合同签订与维权
- 职业咨询和职场指导
5. 居住和环境服务
- 住房贷款和租赁咨询
- 房屋安全检查和维修支持- 城市环境保护与治理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6. 法律和司法服务
- 法律援助咨询和申请
- 法律纠纷调解和仲裁
- 法庭诉讼指导和代理
- 合同和法律文件审查
以上仅为政府为公民提供的部分服务事项清单,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政府将继续关注公民需求,改进服务事项,并向公民提供更加全面和便捷的服务。
如有关于以上任何服务的疑问或需求,请及时联系相关政府部门。
最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清单
本行政区域内居民 无
信访 信访接待
本行政区域内居民 书信材料、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司
民事调解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纠纷的 申请书、村级调解委员会出具纠纷简要情况
居民
说明
法
法律援助
本行政区内需要法律救助 的居民
书面请求或口述记录
第 4 页,共 8 页
XX便民服务中心服务清单
承办人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第 5 页,共 8 页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第 6 页,共 8 页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第 7 页,共 8 页
XXX XXX XXX XXX XXX
第 8 页,共 8 页
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国 土
农村集体土地 使用证(宅基
证)
土地使用证
本行政区域内居民
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村民代表和村委会 意见。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或个 个人申请、村规划现状图、拟批准占用土地
人
位置图、有关部门的批复。
第 3 页,共 8 页
农
林木采伐
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人 员
申请表、林权证
牧 农业技术服务 咨询
《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男女双方户口 本、结婚证、身份证、照片、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二机孩构生出育具 证的 审健 批康 表检 》查 、证 夫明 妇。 双方户口本、 身份证、结婚证、照片、康检证明、技术鉴 定《证二明孩及生照育片 证。 审批表》、夫妇双方户口本、 身份证、结婚证、照片、康检证明、技术鉴 定《证流明动及人照口片 婚。 育证明申请表》、身份证或户 口本、一寸照片二张、已婚的还应提供结婚 证和康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申请表》、户口本、身 份鉴证定、审结批婚表证 、。 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 份证,近期三人合影照片、病残儿病历资料 。《成人伤残及严重慢疾病鉴定审批表》、户 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近期三人合影照片 。 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内容
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内容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是为了方便市民群众获取政务服务信息,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一份清单。
下面将详细列举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的内容,以便市民群众了解和享受到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
一、教育类事项1.学前教育事务:包括幼儿园报名、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幼儿园设施安全检查等内容。
2.基础教育事务:涵盖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招生政策、学生报名、统一考试安排等相关事项。
3.职业教育事务:包括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技能竞赛等事宜。
二、就业与社会保障类事项1.就业服务事务: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信息发布等服务。
2.社会保障事务:包括社会保险缴费、医疗保险报销、养老金申领等相关事项。
三、住房与城乡建设类事项1.房屋买卖租赁事务: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租赁合同登记等服务。
2.建筑许可事务:包括住房建设、市政工程等的规划许可与审批事项。
3.环境保护与治理事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垃圾处理设施申请等事宜。
四、医疗与健康类事项1.医疗服务事务:提供医疗机构预约、门诊服务、处方审核等服务。
2.健康管理事务:包括健康档案管理、健康咨询、预防接种等事宜。
五、交通与出行类事项1.驾驶证与机动车事务:包括驾驶证申领、机动车注册登记、交通违法处理等内容。
2.公共交通事务:提供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信息咨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六、民政与社区服务类事项1.婚姻与出生证明事务:提供婚姻登记、出生证明等服务。
2.社区服务事务:涵盖社区活动、志愿服务、社区设施管理等事宜。
七、文化与体育类事项1.文化活动事务:包括展览、演出、剧场等文化活动的票务预订、信息咨询等服务。
2.体育活动事务:提供体育赛事、运动培训、场馆预约等服务。
以上仅为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的部分内容,市民群众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在政府指定的渠道进行查询和申办。
政府将致力于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市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清单
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乡镇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36号)、《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印发赣州市推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行管字〔2017〕44号)和《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推行乡镇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府办发〔2017〕10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瑞金市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各乡镇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强办事窗口和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大力简化办事流程,着力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网上办事、自主办理、委托代办,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加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附件:1.瑞金市乡镇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瑞金市乡镇公共服务事项信息要素表2018年1月4日-----------------------------------------------------------------------------------抄送:市委及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驻市各单位。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4日印发附件1:公共服务事项信息要素表事项序号07事项主题婚育收养事项名称生育登记服务服务对象个人受理条件①准备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②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再婚夫妻准备生育的。
申请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程(流程图)①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须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失业登记
54.
发布招工信息
55.
农民工技能培训
56.
农民工权益维护
57.
劳动力信息登记
58.
就业技能培训报名
59.
创业培训报名
60.
创业补贴申请
61.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
退役军人业务
62.
领取抚恤金、生活补助金的抚恤优待对象身份审查认定
63.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发放
64.
3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
3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3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终止
3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查询
3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变更
3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
3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查询
4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变更
4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失败勘误
10.
养蜂证申办
1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2.
林木采伐许可(50株以内)
市场监管业务
13.
消费纠纷调解
14.
消费者维权服务
15.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16.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户政治安业务
17.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18.
户口登记(包括注销、恢复、变更)
19.
3周岁内出生新生儿上户
20.
旧货交易业备案
21.
73.
优抚政策咨询
涉税业务
7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75.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巫溪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巫溪县公共服务事项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5.03
•【字号】巫溪府办发〔2017〕37号
•【施行日期】2017.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巫溪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
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7〕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巫溪县行政权力清理规范暨网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巫溪县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溪权清暨网审组发〔2016〕3号)要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清理单位)对正在行使的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查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扶贫脱贫等11类公共服务职能和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汇总形成《巫溪县公共服务事项目
录》。
经征求各清理单位意见并反复修改核对,我县共保留公共服务事项210项(其中政策支持类23项、法律和信息查询类25项、知识产权保护类1项、就业技能培训类2项、公共教育类13项、劳动就业类14项、社会保障类20项、医疗卫生类40、住房保障类2项、文化体育类22项、扶贫脱贫类9项、其他类39项)。
现将《巫溪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在巫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巫溪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附件。
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1.此目录侬据《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本)》及《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1年版)》等进行编制;
2.此目录办理方式中“直接办理”为乡、镇(街道)的法定政务服务事项;“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为县级下沉政务服务事项,各地可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兄自行确定其中一种办理方式;
3.此目录为参考目录,各地可针对不同镇村实际,结合群众办事需求适当增加或减少事项,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赋予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审批局
委托
43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审批局
委托
4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审批局
委托
45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审批局
委托
46
生鲜乳收购许可
行政许可
审批局
57
电影制片单位和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以及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审批局
委托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审批局
5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其他
审批局
委托
28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审批局
委托
29
涉及公路安全保护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或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或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行政许可
审批局
委托,县道以下(不含县道)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审批局
委托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占用林地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占用林地
行政许可
审批局
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表
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表一、教育类1.小学招生报名2.初中招生报名3.高中招生报名4.大学招生报名5.学位认证申请6.学籍档案查询7.四六级考试报名8.教育经费报销申请9.学校设施维修维护申报10.儿童托管服务申请二、医疗类1.医保报销申请2.社保卡办理3.挂号就诊预约4.疾病预防接种5.低收入家庭医疗补助申请6.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申请7.领取医疗救助资金8.急救培训报名9.医院挂号排队信息查询10.医疗器械销售许可证申请三、社会保障类1.养老金申领和调整2.失业保险金申领3.工伤保险金申领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5.社会救助申请6.优抚对象认定7.各类社保缴费查询8.生育津贴申请9.低保金申领10.社保卡挂失补办四、交通出行类1.驾驶证申领和换证2.汽车驾驶培训报名3.路边停车位申请4.违章处罚缴纳5.机动车上牌申请6.车辆违法查询7.路况实时查询8.交通事故理赔申请9.公交卡充值10.技术性改装车辆审批申请五、就业创业类1.就业信息发布和查询2.失业保险金申领3.创业贷款申请4.就业培训报名5.职业技能推荐和评定6.失业人员再就业补贴申请7.创业担保贷款8.职业介绍和就业咨询9.劳动合同签订登记10.岗位招聘信息发布六、环境保护类1.环境保护项目申请2.污染源监测和排放许可3.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许可4.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检测5.废物处置许可证申请6.森林资源许可申请7.自然保护区准入审批8.垃圾分类和回收信息查询9.绿化项目申请10.环境抽检结果查询七、社区服务类1.社区居民身份证办理2.社区活动场所预定3.社区卫生健康服务预约4.社区志愿者招募5.社区安全巡逻申请6.社区消防安全培训7.社区法律咨询服务8.失能老人护理服务申请9.社区综合治理建议反馈10.精神文明创建评选报名以上事项仅供参考,具体的政务服务内容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政策而有所不同。
请在办理前详细了解所在地政府及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确保顺利办理。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
录(2018年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政秘〔2018〕150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2018年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开展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是构建清单制度体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
按照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市政府对公共服务清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滁州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18年本)》予以公布。
本目录公布后,《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秘〔2017〕218号)即行废止。
2018年11月27日
滁州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18年本)。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服务2022年工作清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服务2022年工作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宿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服务2022年工作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切实提升我市“十四五”时期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建立健全系统谋划与阶段重点相结合的公共服务落实机制和项目化、清单化的公共服务管理机制,根据《宿迁市“十四五”公共服务实施规划》(宿政办发〔2021〕67号)文件要求,对规划中59项重点任务逐年分解,按年度出台工作清单。
同时,围绕各项重点任务编排的48个重点项目,按照“十四五”时期进度安排,分领域一并纳入其中。
《宿迁市公共服务2022年工作清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有效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清单》中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不折不扣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各项支出责任,保障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
推动建立《清单》中非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参与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切实发挥市场作用,着力提升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二、着力强化保障能力。
围绕“十四五”时期规划任务和年度工作清单,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公共服务短板;立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细化完善公共资源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相挂钩的制度安排,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推动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消除公共服务能力盲区。
三、畅通民意反馈渠道。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在公共服务政策制定、发布、实施等各环节,畅通群众意见建议反馈渠道,保证公共服务充分征求民意、紧贴群众需求、及时查漏补缺,方便群众获取服务信息、参与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
便民服务清单制度范本
便民服务清单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本清单所列事项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的基本服务事项。
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中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对清单事项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服务。
第四条中心应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办理、审批、缴费、发放等服务。
第五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职责、服务流程、服务时限等,确保事项落地可办。
二、服务事项第六条中心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事项:(一)政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户籍、社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领域的事项。
(二)便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缴费、公交卡充值、图书借阅、快递收寄等生活服务事项。
(三)审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注册、户外广告设置、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等审批事项。
(四)咨询服务: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等咨询服务。
(五)其他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其他便利服务。
三、服务流程第七条中心应设立专门的便民服务窗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时限等。
第八条中心应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告知办理事项所需的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第九条中心应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确保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中心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办理事项的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四、服务承诺第十一条中心应对提供的服务事项进行公开承诺,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时限等。
第十二条中心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中心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清单由市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服务
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18
公共服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12
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
13
公共服务
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6
公共服务
建设、维护公用路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7
公共服务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3
公共服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四、改造要求(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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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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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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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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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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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发布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三项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第二项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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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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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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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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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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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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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孕情检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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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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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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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