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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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职称〔2010〕14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豫人社职称〔2010〕14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附件1豫人社职称…2010‟14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安排,为保证我省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名信息管理工作1.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为考试报名时间,各省辖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范围的报名工作;在郑的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报名工作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

2.报名方式:全部采用网上报名。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

2011年1月4日至1月2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二、报考条件(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或大专学历;(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为了规范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和考试实施,进一步提升经济行业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是指要求经济行业人才在具备一定工作经验、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通过考试或评审等方式获得具有一定等级和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措施。

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下,将经济行业人才的职业资格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级别,以更加细化的方式对经济行业人才的职业水平进行评定和认证。

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指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在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前所需参加的考试的管理措施。

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下,将考试分为手工编制和应用软件编制两种考试方式,更加针对经济行业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对经济行业人才的能力进行全面检测,进而进行认证。

同时,根据经济行业不同岗位的职业要求,考试涉及的知识点、难度系数、题型等也有所不同,达到了更为精准的评价和认证。

三、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重要意义经济行业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仅是对个人能力的认证,更是经济行业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对行业发展的带动和推动。

首先,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有助于完善行业分工和提升经济行业劳动者的专业素养,提高经济行业的竞争力和优势。

其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可以建立经济行业岗位职业标准和评价体系,直接影响经济行业人才培养和职业生涯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再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可以引导经济行业企业和管理者注重员工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进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价值。

最后,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也可以促进经济行业的发展和壮大,提升行业的职业品牌和影响力,更好地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总之,通过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实施,能够更好地规范和提高经济行业人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水平,进而推动行业的发展和壮大,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更多的动力和活力。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人 总得有希望。没有希望的心 田,是寸草不生的荒地。没有信仰 ,则没有名副其 实的品行和生命;没有信仰,则没有名副其 实的国土……
— —
惠特 曼
评 审工 作 。
今年 ,在 中、初级职称 申报评 审 真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 和执业资格 工作 中,全面推行职称信息化 申报评 考试 的组织 、指导、协调 、服务工作。 ( 二)狠抓考风考纪, 确保考试安全
3 、组建卫生系列药学正高级专业 审工作 ,形成职称信息化 申报评审网
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负责卫生系列 络 。初级职称的 申报评审工作是否推
考试 内容 :主要考察 申报者从事

本专业 的实际工作 能力和业务 水平 。 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 的基本条件 和申报 门 办理 ;在 邕的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如需 个 试题 内容从 国家卫生部题库提取 。不 程序 ,认真 审核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材 人 办理证书注册的 ,持专业技术资格 指定考试用书。
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 系一年以上的 ( 职改 )部 门收集 、审核 、公示 、审 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工作 的通知 》( 桂 专业技术人员 ;不在广西境 内的企事 议 、呈报材料阶段 。1 月底 之前所有 职改 [0 1 号 ) 广西壮族 自治 0 20 ]1 、《
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 中从事专业技术工 的高级职称评委会必须评审完毕。
21年7 0 1 月号 总第 1 O 6 期
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
层分数线 。企 、事业 医疗卫生机构及 导小组规定的评审工作程序来规范操
( 二)组建农垦系统高级专业技术 非公 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同级卫生机构 作 ,准确掌握评 审标准 ,坚持公平公
资格 评 审委员 会 划线 。

关于做好201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63号)文件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度职称晋升材料申报和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一)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系列评审主管部门、省煤炭工业局规定的参评条件和破格晋升条件组织申报工作,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二)继续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人事部门审查、单位审核推荐的程序进行申报,认真执行“六公开”监督卡制度,申报的材料按规定填写推荐意见、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漏项。

二、严格执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政策规定(一)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

符合外语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鲁人社办发[2011]309号文件规定,2011年度职称外— 1 —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我省使用标准执行全国通用标准。

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止。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外语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通用标准。

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中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有效使用标准放宽至50分,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严格执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等文件规定,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取得三个普通模块的考试合格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取得一个专业模块和三个普通模块的考试合格证。

★宁波地区历年可查询的职称文件总汇

★宁波地区历年可查询的职称文件总汇

职称档案索引制表截止日期:2014-5-6 文件年份都按照文件发布日期统计
备注:省人事厅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波人社局
1
浙江人事考试网①政策规定②最新公告
2宁波人社局①主题服务-人才队伍建设②政策法规-人才服务-规范性文件 3浙江省人社厅①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②政务公开-最新文件4镇海科技信息网①动态信息-通知公告-申报/政务通知5宁波市经信委首页进去-通知公告-职称信息/通知公告
6
浙江经信委
①政务公开-通知公告-文件通知②处室之窗-人事处/离休干部处-职称与专家管理
职称文件经常出现在网站上的位置:。

阜人社

阜人社

阜人社[2011]66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为做好我县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按照省、市职称部门对今年职称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今年全县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和范围1、凡在我县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省、市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2、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但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3、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4、在我县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也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5、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6、申报的专业要与自己所学的专业对口,同时还要与从事的专业相近、相关、相连。

7、申报系列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则按照报考条件执行,通过相应级别的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8、人事关系不在我县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县企业、事业单位签定聘约和劳动合同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及要求按省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各有关专业的评审条件及省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8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技工学校: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规定,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举办的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学、教育研究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教师。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1年7月15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总的指导原则是以适应履行岗位职责需要为基础,突出专业水平和能力。

1、品德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技工教学和教育研究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积极承担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2011年度河南省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2011年度河南省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关于转发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1] 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驻豫各单位,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考试考务机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如需报名,请提前和校人事处职称科联系,电话:398713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一、背景为了进一步推进经济领域的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实施。

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1. 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济领域人才的聘任、评价、晋升、调配和薪酬等方面。

2. 技术资格分类: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

3. 考试内容和标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内容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 资格认定依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依据是考试成绩、工作经验、学历学位等因素综合评定。

5. 资格证书和有效期限: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人员可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有效期限进行更新或重新评估。

三、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 考试时间和地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时间和地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

2. 报名条件和方式:满足报考条件的考生可通过统一的在线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份。

3. 考试内容和形式: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分别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4. 成绩评定和发证程序:考试成绩由专家组进行评定,合格者将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纳入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系统进行管理。

四、总结本通知的实施将有力促进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能力提升,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执行,确保规定和办法的落实和有效实施。

黔人社厅通——精选推荐

黔人社厅通——精选推荐

黔⼈社厅通黔⼈社厅通[2011]266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的通知各市、州、地⼈⼒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专院校,中央驻黔单位:根据⼈⼒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考试中⼼《关于做好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作的通知》(⼈考中⼼函[2011]3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考务⼯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报名条件(⼀)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员,必须具备⾼中毕业以上学历或初中毕业参加⼯作满六年。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员,必须具体下列条件之⼀。

1、⼤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作满三年,⼤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作满两年。

2、获第⼆学⼠学位后或研究⽣班结业后从事专业⼯作满⼀年。

3、获得硕⼠学位后从事专业⼯作满⼀年。

4、初中毕业⽣参加⼯作满⼗五年且从事经济⼯作满⼗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年,或⾼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作满⼗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年者。

现在国家机关⼯作或从国家机关调⼊企事业单位⼯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三)已评聘⾮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作的⼈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员⼀样对待,符合上述条件之⼀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四)已离退休的⼈员,可按以上报名条件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五)实⾏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员,如本⼈⾃愿,可以报名参加经济专业相应的中级或初级资格考试。

(六)报考⼈员参加⼯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期为2011年12⽉31⽇。

⼆、专业设置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为:经济基础、⼯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融、保险、运输⽔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

三、考试时间与科⽬考试时间为2011年11⽉5⽇,具体时间及科⽬安排如下:上午: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下午:2:00—4:30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四、考场设置全省设省直和九个地、州、市分考区,考场设在地、州、市所在地,请考⽣按照⾃⼰的条件,选择所属地区或就近参加考试。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事(劳动⼈事)厅(局)、职改⼯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事(⼲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快改⾰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职称改⾰的精神和两年来经济员资格考试的试点经验,决定在经济专业⼈员中实⾏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贯彻执⾏。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规定 第⼀条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经济⼈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才,充分发挥经济⼈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全国统⼀考试制度,由全国统⼀组织、统⼀⼤纲、统⼀试题、统⼀评分标准。

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

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以后不再进⾏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的考试也不再进⾏。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平和能⼒。

资格不与⼯资待遇挂钩。

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主决定获得资格⼈员的职务和⼯资待遇。

第四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两种。

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平和业务能⼒的考试。

⼄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员,必须取得⼄种考试合格证书,⽅能参加甲种考试。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平和业务能⼒的考试。

第五条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为:1.经济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业、农业、商业、物资、外经贸,财政、⾦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四个专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和实务(专业划分同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1]10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7.06【实施日期】2011.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0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2011年我市教师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其他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9月30日。

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9月15日。

上述受理时间不含节假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http:///rsj/szsrzhsbj/bsdt/dwbs/zyjszg/zjzhb/)。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的规定。

下列人员和专业资格评审申报政策调整如下:1、为探索科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今年在南山区试点设置我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南山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评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根据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2011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2011年度评审工作安排计划,切实加强宏观管理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1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计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订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对所主管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三个月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邮编:030072,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1号楼626房间,联系电话:************、7676050)。

张职改办字[2011]1号

张职改办字[2011]1号

张职改办字[2011]1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县(区)职改办,塞北、察北管理区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职改办,中省直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 [2011]5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度我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于2011年6月25、26日举行。

二、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文件精神,2011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三、为方便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报考增项考试,2011年继续将其单独列为一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名称为“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

报考人员须提供已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审查报考者条件。

试卷预订单亦单独上报。

四、2011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2011年1月28日至2月28日,网报截止时间即为报名截止时间,网址是:。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照片(正面、近期、免冠、蓝底、小二寸),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即可打印报名表。

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各单位报名,各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报名表及免试表的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县、区报考人员要加盖县、区职改办公章),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管理科初审盖章后于2月28日前报市职称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交费,即完成报名。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1)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年限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明、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1]5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1]5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1年4月1日人职发(1991)5号)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业聘任制,将在经济专业人员中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一九九一年先在经济员层次进行试点。

现将《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一、《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二、《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附件一: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促进各项经济工作的发展,根据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获得经济员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并成绩合格。

经济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今后不再进行经济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获得经济员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经济员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但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可从获得经济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济员职务。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正规院校经济专业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其经济员资格。

第四条报名参加经济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2.国家正式职工,工作努力,尽职尽责;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4.身体健康。

第五条经济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条考试内容:基础经济理论与经济法规、专业经济理论和综合应用能力。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1993年6月21日)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顺利实现经济系列专业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制度向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现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补充规定如下;一、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暂行规定》中第八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二、已离退休的人员,可按《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三、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1.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黑人社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29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9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部分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高、中级职称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今年开始正式启用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学习,加大解释和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新的《评审标准》做好中、高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四、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合理控制评审数量,努力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申报材料审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评审标准》,着力提升职称的含金量和公信力。

五、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掌握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重要工具,随着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在参照国家和外省合格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逐步提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省内合格标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黔人社厅通[2011]26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264号)各市、州、地人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各监理、施工单位,中央在黔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24号)精神,为了做好2011年我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和免试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科(四科)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历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十五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二十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二十五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为加强经济领域的人才建设和提高经济人才的职业素养,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内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是为了规范经济领域中从事各种经济工作的人员的职业行为及技术水平要求,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分类和等级按照考试科目和考试要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

初、中、高级共设88个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共36个,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共52个。

1.2. 资格考试的对象和资格认定的程序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面向从事各类经济工作的人员,资格认定的程序包括资格申请、资格审查、资格认定、注册发证等环节。

1.3. 资格考试的科目和要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主要科目包括宏观经济、微观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统计学等。

考试要求不仅包括理论知识,还包括实践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2.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内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为了明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考试实施的程序、方法及要求等,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而制定的。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考试科目和形式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科目有初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考试形式为笔试。

2.2. 考试时间和地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和地点一般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置,具体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统一安排。

2.3. 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核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核的时间和要求由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统一安排,具体的报名和审核流程和要求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2.4. 考试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考试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的程序由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统一制定,具体的证书发放流程和要求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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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11-07-27 浏览(612)各县(区)人社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50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定于11月5日(星期六),初、中级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每科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

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二、报考条件
报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二)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经济专业助理资格满4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4年;
4、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结)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
5、获硕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1年;
6、获博士学位。

(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经济专业相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三、科目设置、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15个专业,各专业设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

报考人员均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具体专业设置及科目名称详见附件。

各科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

四、考试报名及资格审
(一)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

报名时间为: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8月20 日,报名网址为宿迁市人事考试网()。

10月27日起,考生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精神,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六、考试大纲与复习教材
2011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和用书在2009年版基础上做了较大的调整和修订。

以往各版经济考试大纲和用书已不适合本年度考试。

教材征订在网上考试报名同时进行,需征订教材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请点击教材征订并网上支付。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配光盘)定价58元/册;其余教材定价48元/册;大纲定价9元/册;辅导定价38元/册)

共印:30份。

附件: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及科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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