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4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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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资金池系列04: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公司(吉祥集团所属各级公司都为独立法人机构)的资金池由吉祥集团资金池统一管理,2016年6月1日下属公司云南吉祥公司向集团资金池贷款1000万,借款期限1年,9月份支付3个月贷款利息118,750.00元,该公司实收资本450万。问云南吉祥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二、实务分析

(一)关联方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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