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4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集团资金池的涉税风险及其管控策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集团资金池的涉税风险及其管控策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集团母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
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
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
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
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
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
根据与银行的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计算缴纳。
有的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发票。
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要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发票。
对于资金池内的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的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总公司认为是子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纳营业税。
2、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与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
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
简而言之,谁的钱入谁的帐,用款自由,存款有息。
在支付环节,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上的存款,只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的指定银行帐户。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问题描述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
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1、增值税: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2、企业所得税: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利息形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是实际支付的现金利息,也可以是以物质资产或者实际使用权益等形式支付的利息。
当以物质资产或者实际使用权益等形式支付利息时,应按照公允价格进行计算。
利息计算: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计算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息,也可以按照市场利率进行计息。
如果借款利息低于市场利率,税务机关有权认定为未按照公允价格支付的利息。
利息支付: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支付应该经过正式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支票等,并且需要确保支付的记录完整、真实有效。
利息扣除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条件为:(1)借款之间存在合同约定;(2)借款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3)借款利息支出已经真实发生,并且可以提供相关的合同、凭证等证明材料。
扣除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应税所得额的30%。
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合理安排借款,以避免利息扣除额度超过限制。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利息支付过高、缺乏商业实际性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认定为假借款,不予税前扣除。
总结起来,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合同约定、支付记录完整、真实有效、利息计算符合公允价格等条件。
同时,还需要注意扣除限制,确保扣除额度不超过应税所得额的30%。
企业在进行关联企业借款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确保利息支出可以合法、且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内容及主要税务风险(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主要内容资金管理一直是房地产企业运营的重要环节。
随着国家政策进一步调控的影响,集团化的房地产企业出于融资、内部资源整合、降低成本等因素形成了集团公司与其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相互拆借的关联交易。
目前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业务按照是否涉及资金利率可以划分为有偿资金往来和无偿资金往来。
按照是否为自有资金划分可以分为借款资金拆借及自有资金拆借。
例如集团企业是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融资后借给集团内部单位,还是利用利润留存相互拆借资金。
许多集团企业为达到集中管理的目的会采用“资金池”模式。
下文重点按照有偿资金借贷及无偿资金借贷的划分方式解析相关的涉税问题。
(二)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税务风险的表现近年来,集团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违规资金拆借引发税务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
企业在实际经营和资金管理过程中往往对资金借贷的税收政策不能准确把握,导致与之对应的资金运作产生了税务风险。
例如,某上市公司A是一家建筑公司,年均外部借款近20亿元,财务费用高达8000万元,如此高额的借款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经过调查,该企业利用上市公司的身份以较低的资本获得资金,并无偿拆借给集团内部房地产公司使用。
A公司最后因违规拆借资金被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近1亿元,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针对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风险进行分析。
二、企业集团内资金往来的增值税识别与控制集团企业内的资金往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向支付资金的单位支付利息及利息性质的资金占用费时,收入利息的一方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形。
(一)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在增值税方面一直有税企争议,随着财税【2019】20号文的出台,解决了部分集团企业内部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
内部往来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内部往来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集团所属单位内部往来核算和资金结算,适应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内部单位相互拖欠形成三角债,真实反映集团公司内部债权债务,明确管理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所属二级单位。
集团所属二级单位指集团独立考核的项目部、区域代表处、分公司、事业部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内部往来定义内部往来是指集团公司本部、集团所属各级核算单位与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条内部往来分类及核算1、内部往来——借款及利息(含借款);2、内部往来-—日常往来,包括核算单位之间垫付的社保、医疗保险、折旧费、保函手续费、财务手续费等代垫性质往来,本部为二级单位临时垫付或银行划拨的保函、承兑保证金和手续费等,核算单位之间因内部业务结算发生的应收应付款项;3、内部往来——项目保证金,核算二级单位与集团公司本部间因项目投标、履约等需要通过集团公司基本账户支付和退回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4、内部往来—-押金,核算二级单位因项目开立保函、担保、保证合同履约等因素向集团公司本部交纳和退回的押金等款项。
5、内部往来——应交利润,核算二单位应交和未交的项目利润、外经证费用或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票转集团公司本部抵减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在本科目核算。
第五条内部资金拆借管理1、集团公司本部财务管理处对集团所属二级单位资金拆借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不允许集团所属二级单位之间相互拆借资金。
2、集团公司本部财务管理处应建立资金集中管理资金池,二级单位经营闲置自有资金统一归集到本部资金管理池,内部有偿拆借使用,资金拆借使用管理办法另订。
3、二级单位对所辖项目部、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三级核算单位)的资金使用和内部往来负责统一结算管理。
三级核算单位与集团内部其他单位发生的内部往来,月末统一结转到二级核算单位清算。
财税实务集团内部资金池借款往来是否缴纳增值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集团内部资金池借款往来是否缴纳增值
税?
问:我司集团下公司是属于广告业或者财务服务行业,关于集团
内部资金池借款往来涉及的税务事项我们有以下问题:
1.总分机构之间的资金池借款,借款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是否
涉及增值税事项?具体根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2.各独立法人机构之间的资金池借款,借款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是否涉及增值税事项?具体根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于以上资金池借款有什么影响,应该如何理解?如果资金池借款的利息收入涉及要缴纳增值税,
那我们广告业或者财务服务行业在支付资金池利息,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做进项抵扣吗?
答: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
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
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对集团下无论是总分公司还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借款利息均属于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
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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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处理方式有两种:费用化处理和资本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费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1、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没有金额和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包括企业股东将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款给企业的,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符合该项规定。
会计经验: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利息过高将被纳税调整
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利息过高将被纳税调整
近日,笔者对A集团企业开展纳税辅导时发现,该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频繁,融入和融出资金利率相差很大。
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有些资金拆借年利率竟高达32.91%,个别甚至达到60.43%。
如此高的利息,显然超出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出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是营改增后,资金融入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企业一旦违规,可能面临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高额利息隐藏税务风险
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在实务中已经成为常态,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严格地防控了相关税务风险。
在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拆借中,资金融出方获得的利息收入,作为企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融入方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实践看,不少企业都存在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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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对A集团企业开展纳税辅导时发现,该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频繁,融入和融出资金利率相差很大。
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有些资金拆借年利率竟高达32.91%,个别甚至达到60.43%。
如此高的利息,显然超出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出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是营改增后,资金融入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企业一旦违规,可能面临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高额利息隐藏税务风险企业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在实务中已经成为常态,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严格地防控了相关税务风险。
在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拆借中,资金融出方获得的利息收入,作为企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融入方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实践看,不少企业都存在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调整,一些企业由于税务处理合规性较差,税务风险增加的几率明显增加。
营改增前,其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所得税前扣除,资金融入方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从合并报表的角度看,并不影响整个集团的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
关于集团内部资金池税务风险的管控
关于集团内部资金池税务风险的管控高南亚摘要:本文对集团内部资金池税务风险管控进行了分析,明确了集团内部资金池在借款、投资、合同、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具体的税务风险管控策略,希望能为关注此话题的人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集团内部;资金池;税务风险管控引言:集团内部的资金池即公司诸多运行资金汇集成的资金空间,是对集团内部进行统一管理的重要环节,资金池在运行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要求集团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针对税务风险提出较为有效的解决策略,确保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形成充分、有效的互动关系,维护集团内部的发展利益。
一、集团内部资金池税务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一)借款往来存在的风险集团内部资金池中各类资金的流动,都需要经过严密的审核,明确资金的流向,而资金池的运转会面临接入资金的情况,这对资金池的运转产生了拆借的影响,资金池开辟的贷款服务项目中,贷款的金额、对资金池资金的使用等都会造成资金池运行的不稳定性。
(二)企业借贷利率存在的税务风险集团内部中的企业借贷属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在利息的收入与纳税环节,具有特殊的要求,如纳税人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企业使用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目进行缴纳,营改增后,资金拆借利息收入需按相应品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6%。
如不能及时明确借贷款项的税收缴纳情况,企业借贷利率层面将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三)利息所得在税负不同的集团成员间的税务风险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项目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因为片面地追求纳税额的降低,很有可能导致纳税筹划成本的攀升,企业要动态把握好成本与效益的关系;第二,注重纳税筹划的长期性。
集团内资金池资金借款 会计处理
集团内资金池资金借款会计处理
集团内资金池资金借款的会计处理,是指集团内不同企业之间,通过建立一个资金池来实现资金融通和借款的过程中,所需进行的相关会计核算和处理。
具体来说,集团内资金池是指集团内的多家企业将自己的自有资金汇总起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资金池,由专门的资金池管理人来管理和运营。
这样,各个企业之间就可以通过资金池进行资金调配和借贷,以满足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在资金池借款的会计处理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资金池应当单独设立会计账户,以便于资金流入和流出的核算。
2. 资金池内的借款应当与当前借款利率相符,且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3. 借款企业需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计入成本或负债,而贷款企业则需将收到的借款计入资产和应收账款中。
4. 在资金池管理人进行资金调配和借贷时,需要及时记录和核算资金池内各个企业的借贷关系和还款情况。
综上所述,集团内资金池资金借款的会计处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进行,以确保资金流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障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 1 -。
资金池税务问题比较
比较项目 涉及税种 涉税内容 利息收入 成员企业支付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借 款(贷)利息能否在成员企业税前扣 除
关联关系(转让定价)对扣除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
利息单据对扣除的影响(发票问题)
涉税分析 1、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应税收入,集团成员企业收取的利息,需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采用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成员单位的利息支出只能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内 1、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下,集团母公司与成员企业会形成关联关系。 2、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所属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 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号)文件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项目公司从资金池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 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准予扣除。此时,企业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5、准备同期资料是一项较为专业的工作,大部分企业在出现上述情况时通常会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尽量避免借款比例超出规定标准,以降
【致同税务】实务提示:集团内企业资金占用利息结算的税务考量
【致同税务】实务提⽰:集团内企业资⾦占⽤利息结算的税务考量⼜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间,⼤型企业集团内部资⾦拆借的计息问题成为⼀些企业税务主管关⼼的问题。
现对集团内企业资⾦占⽤利息结算的税务简要分析如下:01集团内资⾦拆借的常见形式1企业⾃有资⾦拆借⼀般是企业将⾃有资⾦通过委托贷款、资⾦池等形式拆借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使⽤,并收取相应的利息或⽆偿拆借。
2统借统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定义的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02现⾏集团内部资⾦拆借的税务处理规定及差异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般规定针对利率,《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融企业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出,不超过按照⾦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的利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利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8]121号)进⼀步明确,“企业实际⽀付给关联⽅的利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条规定外(即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于境内关联⽅的,其实际⽀付给境内关联⽅的利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全功能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落地集团资金池税务处理
全功能跨境双向⼈民币资⾦池落地集团资⾦池税务处理⽂章《从最新功能版本的落地聊⼀聊⾃贸区跨境⼈民币双向资⾦池》外联发商务咨询转载⾃:外联发商务咨询近⽇,上海⾃贸试验区⾸批全功能型跨境双向⼈民币资⾦池落地——⼯商银⾏上海分⾏成功为某集团成功搭建了全功能型跨境双向⼈民币资⾦池,并投⼊运营。
此次投产的全功能型跨境双向⼈民币资⾦池较⼀般的跨境双向⼈民币资⾦池增加了本外⼀体化功能,即企业可⾃由选择币种进⾏归集,通过⾃由贸易账户的多币种功能实现池内资⾦的⾃由汇兑,同时还增加了⽇间透⽀、隔夜透⽀及理财等功能,可满⾜企业以保值增值为⽬标的财务管理需求。
⾃贸区跨境双向⼈民币资⾦池早已成为服务于跨国集团在上海⾃贸试验区的明星产品,⽬前⽬前成功案例多达80余个,跨境双向⼈民币资⾦结算逾千亿。
开展跨境双向⼈民币资⾦池业务不但能够有⼒推动跨国企业的全球资⾦配置能⼒,提⾼企业资⾦集约利⽤程度和管理效率,其本⾝也是⾃贸试验区探索货币政策创新,逐步推进资本项⽬可兑换的重要途径。
下⾯,⼩编就为⼤家梳理下⾃贸区跨境⼈民币资⾦池的相关知识吧!简介跨境⼈民币双向资⾦池是集团企业⽬前唯⼀较为⾃由的⼈民币跨境流动渠道,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公司,凭借⾃贸区FT账户的优势,⾃贸试验区跨国公司总部可以通过设⽴FT账户建⽴资⾦池归集跨境⼈民币,所有关联企业资⾦流向该账户称之为“上存”,所有关联企业从该资⾦池获得资⾦称之为“下划”。
通过这种⽅式可实现境内外⼈民币双向合规流转。
图 | ⾃贸区跨境⼈民币双向资⾦池图解跨国公司总部可以指定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成⽴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法⼈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民币资⾦池的主办企业。
历史沿⾰跨境双向⼈民币资⾦池业务发源于上海⾃贸试验区,即2014年2⽉份,⼈⾏上海总部印发《关于⽀持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扩⼤⼈民币跨境使⽤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
关于集团公司资金池的内部管理及税务风险相关问题分析
关于集团公司资金池的内部管理及税务风险相关问题分析在我国企业集团化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来对母子公司所具有的资金进行利用,达到防范风险、节省成本、强化管控目的,已经成为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于资金管理工作所提出的几个基本要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开始对资金池这一手段进行应用,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管理、风险等控制,就成为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篇文章主要针对集团公司资金池的内部管理以及税务风险进行全面详细的探讨,以期为我国的资金池管理发展进步作出贡献。
标签:集团资金池内部管理税务风险资金池仅仅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就是将各个部分的资金进行汇集之后,形成像蓄水池一样进行资金储蓄的空间。
而资金池实际上最早是出现于跨国集团与国际银行之间所开发的一种资金管理模式,通过该方式,能够对全球各个部分的资金进行统一调拨,使得集团本身的净头寸得以降低。
资金池业务,实际上主要包含了企业集团旗下的成员余额上划、下属企业透支、主动拨付以及收款、成员企业委托借贷以及部分成员向集团进行上存、下借等方面的计息行为等。
而如何对于这其中所存在的财务预算、资金管理、税务风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管理,也就成为了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
一、明确组织架构、管理关系明确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具有管理职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集权管理。
集团成员企业自身的财务,实际上接受着两重领导,其集团成员企业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重大资金运作、重要财务、重大融资等方面工作,基本上都是服从集团的财务领导指挥。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主要是对于下属企业的资金支出、归集的划拨,以及资金长短期内的投资和内部统筹的资金拆借业务进行管理;同时,集团财务中心还具备了下属企业财务责任人的相应任免权利、财务预算审批权利等。
而集团之下的成员企业,必须要在自身所具有的权限内、程序内,来执行短期规划工作,最大限度的确保各个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只有对各个不同环节的管理关系进行明确之后,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出集团本身所具有的整体效益,同时围绕着公司本身的发展战略来展开相应的活动、业务等,最大限度的避免各个成员企业受到了领导个人的意志影响,当各个不同部分的财务人员自身素质在受限的情况下,盲目的进行投资、资金挪用都会导致集团的经济利益受损。
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3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存款利息收入,你缴增值税了吗
会计实务-资金池系列03: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存款利息收入,你缴增值税了吗?案例概况南方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公司(吉祥集团所属各级公司都为独立法人机构)的资金池由吉祥集团资金池统一管理,2016年6月1日下属公司河北吉祥公司向集团资金池存款500万,3个月定期期满,收到利息16,875.00元。
问河北吉祥公司收到的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实务分析(一)营改增前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银行存款利息不征营业税。
小结:自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小结: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会计实务之资金池系列04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会计实务-资金池系列04: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案例概况南方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公司(吉祥集团所属各级公司都为独立法人机构)的资金池由吉祥集团资金池统一管理,2016年6月1日下属公司云南吉祥公司向集团资金池贷款1000万,借款期限1年,9月份支付3个月贷款利息118,750.00元,该公司实收资本450万。
问云南吉祥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二、实务分析(一)关联方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税务实务培训】-资金池的增值税处理-铂略财税
、资金池、增值税与“贷款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取得利息收入贷款: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面包括的信息是非常多的,比如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费、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到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和转贷等等,只要是取得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都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资金池的处理过程中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举例进行说明。
例如现在项目公司账上有一个亿,已上拨集团公司,相当于集团公司占用了一个亿资金。
这个时候按照刚才讲的银行操作模式里面的委托贷款,就要计息,因此就要交增值税。
首先有一个亿的资金上拨给集团,要计息一个亿本金,然后集团再把这一个亿下拨到各个项目公司去,可能给三个项目公司,每个公司3000 万。
那么这个时候这一个亿又要计一次息。
所以整个过程中只要资金流动一次,就需要交一次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因此资金池处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增值税的重复纳税。
为什么会重复纳税?因为利息收入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进项税,即利息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会出现非常严重的重复纳税。
在实务中做规范资金池、委托贷款以后,怎么规避重复纳税的问题?、目标(零)余额这个委托贷款的量就是本金量,有三个账户,第一个是主账户A,账户A里面有10元,子账户B有20元,子账户C有-15元。
这个时候进行资金归集,将子账户所有的资金都归为零,那怎么归为零?首先子账户B上拨20元资金给主账户,主账户下拨15元给C账户填平透支金额。
集团 资金池 利息 会计处理
集团资金池利息会计处理以集团资金池利息会计处理为题,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首先,了解什么是资金池。
资金池是指将多个子公司或部门的现金集中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现金账户,实现对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
资金池的建立可以有效降低集团内部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在资金池中,利息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利息是指资金借贷或存款所产生的收入或支出。
对于集团来说,利息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需要注意的。
我们来看资金池内部的借贷利息。
在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或部门之间可能存在资金的借贷行为。
借出方会收取借款方支付的利息作为回报。
这些利息应该按照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
在会计处理上,借出方应该将这笔利息收入计入收入科目中,而借款方则将这笔利息支出计入支出科目中。
我们来看资金池的存款利息。
资金池中的现金可能会存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这些存款会产生利息收入。
根据存款的利率和期限,利息的计算可以采用简单计息或复利计息的方式。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利息的计算应该准确无误。
在会计处理上,这笔利息收入应该计入收入科目中。
在资金池管理中,还需要注意利息的支付和计提。
资金池中的借贷活动可能会导致利息的支付。
借入方应该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时间支付利息给借出方。
在会计处理上,借入方应该将这笔利息支出计入支出科目中,而借出方则将这笔利息收入计入收入科目中。
资金池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利息的计提。
计提利息是指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固定金额将一部分资金用于计提未实现的利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会计上合理反映资金的使用成本。
在会计处理上,这笔计提的利息应该计入费用科目中。
我们来看一下资金池利息的会计凭证。
根据不同的情况,资金池利息的会计凭证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利息收入会计凭证的借方应该是资金池内部借款方的应付利息科目,贷方是收入科目;利息支出的会计凭证的借方应该是支出科目,贷方是资金池内部借出方的应收利息科目。
集团资金池利息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集团 资金池 利息 会计处理
集团资金池利息会计处理以集团资金池利息会计处理为题,本文将介绍集团资金池以及其利息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集团资金池概述集团资金池是指由集团内各个子公司的资金汇集到一起,由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和运用的一种资金管理模式。
通过资金池的建立,可以实现资金的集中调配和有效利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优化集团内部的资金流动。
二、集团资金池利息的产生方式集团资金池的利息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产生:1. 子公司向资金池上缴的资金形成的利息。
子公司将闲置资金上缴到资金池后,这些资金将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运用,根据运用的方式和期限的不同,可以产生相应的利息收入。
2. 资金池对子公司借款所收取的利息。
资金池为了满足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可能会向子公司提供借款,这些借款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作为资金成本。
三、集团资金池利息的会计处理方法1. 子公司向资金池上缴的资金形成的利息的会计处理:这部分利息应作为集团公司的利息收入进行核算。
在集团公司的利润表中,将资金池利息收入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2. 资金池对子公司借款所收取的利息的会计处理:这部分利息应作为集团公司的利息支出进行核算。
在集团公司的利润表中,将资金池利息支出列为财务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集团公司还应当与子公司建立相应的资金池利息计算和结算机制,确保利息的计算准确和结算及时。
四、集团资金池利息的核算与报告集团公司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资金池利息的收入和支出分别列入利润表的其他业务收入和财务费用,同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必要的披露。
这样可以使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等对于集团资金池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有更清晰的了解。
集团公司还应当将资金池利息的核算和报告纳入内部控制的范畴,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池利息的核算准确可靠。
集团资金池的利息是通过子公司向资金池上缴的资金和资金池对子公司借款所收取的利息产生的。
在会计处理上,资金池利息应当分别列入集团公司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并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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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资金池系列04: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公司(吉祥集团所属各级公司都为独立法人机构)的资金池由吉祥集团资金池统一管理,2016年6月1日下属公司云南吉祥公司向集团资金池贷款1000万,借款期限1年,9月份支付3个月贷款利息118,750.00元,该公司实收资本450万。
问云南吉祥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二、实务分析
(一)关联方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