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11]53号关于哈尔滨城市总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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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规划范围:市域:指哈尔滨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

规划区:指哈尔滨市区,总面积为7086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行政辖区,呼兰城区及双井镇、长岭镇、沈家镇、孟家乡和阿城城区(包括新利街道、舍利街道)及蜚克图镇、料甸乡、红星乡,总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

主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规划的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458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北部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

城市规模:1、人口规模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0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65%;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00万人,非农业人口为50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3.3%;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为46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为387万人,暂住人口为73万人。

2、用地规模2020年,中心城区用地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

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458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6平方米。

城镇空间结构:形成一个中心,十字型交通干线为主轴,三大圈层逐级拓展,三个城市经济亚区相互补充的点轴式城镇空间网络体系。

城镇职能结构:以哈尔滨市区为市域中心城市,以尚志市区、双城市区、五常市区等中等城市为支点,以小城镇为基础,形成产业分工明确、职能结构合理、专业特色突出的现代化城镇职能结构。

主城区空间发展策略:空间发展策略概括为:“北跃、南拓、中兴”。

主城区空间形态与结构: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一江、两城、九大组团”的主城区空间结构。

以松花江(一江)为轴线,联系两岸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形成江南、江北两大城区(两城),构筑中心、群力、哈西、哈东、平房、前进、松浦、利民、呼兰九大组团,建设功能分区明确、组团布局合理、楔形绿地相隔、人居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备、交通网络便捷、风貌特色突出的生态型园林城市。

哈尔滨市总体规划(最新)

哈尔滨市总体规划(最新)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规划范围:市域:指哈尔滨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

规划区:指哈尔滨市区,总面积为7086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行政辖区,呼兰城区及双井镇、长岭镇、沈家镇、孟家乡和阿城城区(包括新利街道、舍利街道)及蜚克图镇、料甸乡、红星乡,总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

主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规划的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458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北部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

城市规模:1、人口规模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0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65%;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00万人,非农业人口为50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3.3%;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为46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为387万人,暂住人口为73万人。

2、用地规模2020年,中心城区用地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

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458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6平方米。

城镇空间结构:形成一个中心,十字型交通干线为主轴,三大圈层逐级拓展,三个城市经济亚区相互补充的点轴式城镇空间网络体系。

城镇职能结构:以哈尔滨市区为市域中心城市,以尚志市区、双城市区、五常市区等中等城市为支点,以小城镇为基础,形成产业分工明确、职能结构合理、专业特色突出的现代化城镇职能结构。

主城区空间发展策略:空间发展策略概括为:“北跃、南拓、中兴”。

主城区空间形态与结构: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一江、两城、九大组团”的主城区空间结构。

以松花江(一江)为轴线,联系两岸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形成江南、江北两大城区(两城),构筑中心、群力、哈西、哈东、平房、前进、松浦、利民、呼兰九大组团,建设功能分区明确、组团布局合理、楔形绿地相隔、人居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备、交通网络便捷、风貌特色突出的生态型园林城市。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国函[2011]5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1.05.17
【实施日期】2011.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5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请示》(黑政发〔2005〕1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哈尔滨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
各项工作。

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哈尔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708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为周边农村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主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4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58平方公里以。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地质 灾害 等在 内的城 市综合 防灾 体系 。 六 、建 设资 源节 约型 和环 境友好 型城 市 。城
市 发展要 走 节 约 资源 、保 护 环境 的集 约化 道 路 , 坚持 节流 、开 源 、保 护并 重的原则 ,节约和集 约
国务 院公 报 2 1 1 0 1・ 5
制 ,加 强对 中西 部地 区的扶 持 ,建立 对农 村 电 网 建 设改 造 、运 营维 护持 续投 入 的长效 机 制 。 ( )深化 农 村 电力 体 制 改 革 。全 面 取 消 县 三 级 电网企业 “ 管 体 制 ” 代 ,按 照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求 和公 平 自愿 原则 ,通 过无 偿划 转 、股份 制 改 造等 多种 形式 ,建立 有利 于促 进农 村 电力健 康
国务 院 关 于 哈 尔 滨 市 城 市总 体 规 划 的批 复
国 函 5 o 1 3号 2 l ]5
黑龙 江省 人 民政府 :
城 乡统 一规 划 管理 。加 强城 中村 和城 乡结 合部 整 治 改造 ,城 镇 基础设 施 、公 共服 务设 施 的建设 应 当为 周 边 农 村 服 务 。根 据 市 域 内不 同地 区 的 条 件 ,重点 发展 县城 和基 础条 件好 、发 展潜 力 大 的 建 制镇 ,优 化 村镇 布局 ,促 进农 业产 业化 和农 村
区。
济繁 荣 、社 会和谐 、生态 良好 、特 色 鲜 明的现 代
化城 市 。
五 、完 善 城 市基 础 设 施 体 系 。要 加 快 公 路 、
铁 路 、港 口和 机场 等交 通基 础设 施建 设 ,改 善城 市 与周 边 地 区交通 运输 条 件 。加 强 轨道交 通 的规

三 、重视 城 乡统筹 发展 。在 《 体规划 》确 总 定 的 7 8 平 方公 里 的 城 市规 划 区 范 围 内 ,实 行 06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哈尔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哈规便字[2001]234号局各业务处室、规划院、勘测院: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实际,特制订《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规划局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工程、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在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保护地带以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控制。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四条沿基底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建筑基底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底边界的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注:3层以下为低层建筑(含3层),住宅:4层--—9层建筑为多层(含9层),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公建:24米及24米以上为高层建筑。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建筑的最小距离。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最新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汇编

最新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汇编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规划范围:市域:指哈尔滨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

规划区:指哈尔滨市区,总面积为7086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行政辖区,呼兰城区及双井镇、长岭镇、沈家镇、孟家乡和阿城城区(包括新利街道、舍利街道)及蜚克图镇、料甸乡、红星乡,总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

主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规划的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458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北部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

城市规模:1、人口规模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0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65%;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00万人,非农业人口为50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3.3%;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为46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为387万人,暂住人口为73万人。

2、用地规模2020年,中心城区用地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

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458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6平方米。

城镇空间结构:形成一个中心,十字型交通干线为主轴,三大圈层逐级拓展,三个城市经济亚区相互补充的点轴式城镇空间网络体系。

城镇职能结构:以哈尔滨市区为市域中心城市,以尚志市区、双城市区、五常市区等中等城市为支点,以小城镇为基础,形成产业分工明确、职能结构合理、专业特色突出的现代化城镇职能结构。

主城区空间发展策略:空间发展策略概括为:“北跃、南拓、中兴”。

主城区空间形态与结构: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一江、两城、九大组团”的主城区空间结构。

以松花江(一江)为轴线,联系两岸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形成江南、江北两大城区(两城),构筑中心、群力、哈西、哈东、平房、前进、松浦、利民、呼兰九大组团,建设功能分区明确、组团布局合理、楔形绿地相隔、人居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备、交通网络便捷、风貌特色突出的生态型园林城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01.04【实施日期】1998.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做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一)将《办法》中的“规划土地部门”修改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四条二款增加“土地部门。

”(三)删去第九条(三)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个人建造住宅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五)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哈尔滨市发展商业饮食服务业管道燃气用户的规定》(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二款:“市管道燃气供气单位承担日常工作”。

(二)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中的“燃气主管部门”修改为“管道燃气供气单位”。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商饮服务业的燃气设施,应当由具备安装资格的施工队伍安装”。

(四)删去第二十条。

三、《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哈尔滨市实施〈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散装水泥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哈政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哈政发〔201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核心指标摘要“十二五”期间,我市将着重完成三大战略性任务,一是民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二是经济结构调整取得实质突破,三是基本公共服务得到根本改善。

民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乡居民收入与GDP同步增长。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均达到12%以上,在同等城市中力争晋位。

--大幅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实现“住有所居”,四环内棚户区改造完毕,棚户区居民全部入住新居。

中低收入群体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基本完成农村泥草房改造。

--扩大就业规模。

新增城镇就业人口5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5%左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12%以上。

--加速城镇化进程。

百万农村人口进城镇,城镇化率提高到65%。

经济结构调整取得实质突破--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田水利化程度达到70%,农机田间作业综合机械化程度达到94%,农民组织化程度达到80%,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实现区、县(市)全覆盖,实施新增粮食产能工程,粮食产量稳定在250亿斤以上。

--实施工业倍增计划。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丁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 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2]3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2]3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2]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做好《条例》实施的衔接工作,保证项目持续依法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第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调控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强化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战略实施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提高执行好《条例》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批后管理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将贯彻实施《条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支持镇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和要求,成立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机构,配备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人员;同时,由主要领导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最新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

最新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

2020年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性质: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北部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

城市规模: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规模394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365km2;202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规模46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458km2。

城市空间总体规划发展格局特点为“12918”,规划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的、富有活力的“一江、两城、九大组团、十八个聚集区”的城市空间结构。

(1)以“一江、两河、三沟、四湖”为依托,构筑生态框架。

(2)“一主五副”构筑城市公共中心。

(3)形成“五大产业基地”。

城市区位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市域城镇现状分布图人口规模:2003年哈尔滨市现状人口规模为347万人。

用地规模:2003年哈尔滨市现状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293平方公里。

平均每人建设用地:84.4平方米/人。

城市现状图(2003年)环境影响因素综合分析评价图城市建设用地适用性评价图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分析图人口规模:到2020年哈尔滨市人口规模达到495万人。

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达到493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6平方米/人。

城市总体规划图21世纪之初,全球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大潮为哈尔滨市的经济社会全方位发展提供机遇和挑战。

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式市场运行机制,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省现代化”的构想,因此,城市必须更新、扩展,从而满足新世纪城市发展竞争的需要。

本次行政区划调整规划,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和适应上述背景需要,对其周围关系密切的县(市)进行从新定位,从根本上提高城市承载力,增强城市功能,壮大中心城市实力,提高哈尔滨市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竞争力。

市区行政区界范围示意图城市空间发展策略:“北跃西扩、南延东优、中兴外联。

”城市空间结构示意图城区产业空间发展:构建“一主五副”城市公共中心;建设五大产业基地,形成八大工业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11年中兴建设10项重点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11年中兴建设10项重点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11年中兴建设10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11]42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21【实施日期】2011.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11年中兴建设10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制定的《哈尔滨市2011年中兴建设10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哈尔滨市2011年中兴建设10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市城乡建设委二○一一年六月十日)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的一年。

为全力推进“中兴”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整体提升城市载体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市委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大都市的发展目标,以“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为己任,秉承奋力求进的城建速度、忘我奉献的环卫精神,通力合作、攻坚克难、创新发展,全力实施“中兴”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推动城市规划、建设、改造、作业、管理、养护等方面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和整体进步,加快提升老城区的交通承载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卫生容貌形象、群众居住水平、历史文化特色和辐射带动能力,力促城市总体环境面貌尽早改观,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多做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道路交通工程1.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老城区路网框架,加大城市外延性道路建设力度,结合江北水城的建设发展,东部松江湿地的旅游开发,南部工业新城的外延拓展,中部老城区交通疏解畅达的建设布局,全面维修城市道路,重点实施城市东部、西部和中部“三大板块”路桥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造城市道路130条、桥涵24座、城市出口道路9条,有效提升城市道路完好率和承载通行能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28
•【字号】黑政发[2006]67号
•【施行日期】2006.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
市部分行政区划批复的通知
(黑政发〔2006〕6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6〕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中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哈尔滨市自行解决。

二、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哈尔滨市要积极做好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调整中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哈尔滨市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勘定,并于2007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备案。

附件: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略)
2006年8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国函[2006]7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国函[2006]7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
正文: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6〕7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黑政发〔2006〕3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哈尔滨市动力区、香坊区,组建新的香坊区。

以原动力区和香坊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香坊区的行政区域。

香坊区人民政府驻香坊大街。

二、将阿城市永源镇、巨源镇划归哈尔滨市道外区管辖。

三、撤销阿城市,设立哈尔滨市阿城区。

以原阿城市(不包括永源镇、巨源镇)的行政区域为阿城区的行政区域。

阿城区人民政府驻民权大街。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城市合理有序和协调健康发展。

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结束——。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22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22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局内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第四章建筑间距 (6)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0)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及临街面宽控制 (16)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19)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21)第九章特定区域 (23)第十章附则 (24)附录一名词解释 (26)附录二计算规则 (28)附录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表达要求 (33)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36)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9)附表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40)附表四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42)附表五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44)附图一建筑日照间距示意图 (46)附图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表达示例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规划区内城市个人建房和郊区农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于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印发《关于规范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印发《关于规范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印发《关于规范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城市设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规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0.02.23
【实施日期】2010.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印发《关于规范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城市设计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规发〔2010〕18号)
机关各业务处室、分局,呼兰区、阿城区规划局,在哈建设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城市设计的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城市设计的暂行规定
为配合“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城市发展战略实施,加强和深化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增加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艺术性,实现“功能好、形象佳、交通畅”的城市建设目标,全面整合提升我市城市环境质量和风貌特色。

依据国务院2000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关于搞好城市设计的精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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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5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请示》(黑政发〔2005〕1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哈尔滨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哈尔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708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为周边农村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主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4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58平方公里以内。

根据哈尔滨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

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保障建设实施。

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
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

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

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要划定城市水系的蓝线保护范围,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

要加强对太阳岛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

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

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

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

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

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中央大街、花园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索菲亚教堂、石公祠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

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

要加强对松花江沿岸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自然水体、生态岸线和景观风貌,突出北国江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的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

《总体规划》是哈尔滨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
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

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

驻哈尔滨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哈尔滨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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