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意见

合集下载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 凉府办发〔2009〕35号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 凉府办发〔2009〕35号
(八)推动产品服务创新。各金融机构要创新中小企业产品、服务方式和担保抵押方式。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要开展并购贷款、搭桥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新业务品种,实施贷款重组,有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可适当突破存贷比;要继续深化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不断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发展并创新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手段,拓展供应链融资,将信贷产品、资金结算、理财产品、电子银行等产品与贸易融资产品有效结合,加强中小企业融资财务顾问和咨询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各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办法,按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要求,对各金融机构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单独考核和奖励。
(四)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各县市政府要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探索地方财政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积极设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
二00九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金融 中小企业△ 融资△ 意见
抄送:州委办,州人大常委会办,州政协办,州纪委,州法院,州检察院。
(七)鼓励体制机制创新。各金融机构对已经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信贷政策措施,要抓细、抓实、抓出成效,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六项机制”建设,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建立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单独考核的制度和办法,建立适应中小企业授信特点的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激励机制、人才培训和内部控制制度。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 凉府办发〔2009〕3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银监办发[2014]203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3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近年来,为改善“三农”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有效缓解了农村贷款难问题,但部分地区贷款保证担保风险突出。

为切实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保证担保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保证担保贷款应以借款人具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基本前提。

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原则,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条件、诚信记录及相关财务信息,有效防范借款人主体信用风险。

不得因提供保证担保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不得单纯依靠保证担保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严格保证人主体资质能力审核。

全面调查保证人资信状况、授信情况、授权情况、或有负债情况等相关信息,准确评估保证人实际代偿能力,确保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所设保证担保具有法律效力且易于实现。

调查应认真尽责,不得简单以材料审核代替对保证人的当面审查和实地调查。

明确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条件,严格遵守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等监管规定。

三、审慎核定保证人可担保额度。

可担保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水平、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已对外担保情况等因素准确测算,严防过度担保。

如单一保证人可担保额度不足以实际代偿,应及时补充其他增信方式,如实行多人共同保证或追加抵 (质)押物实行混合担保等,确保风险补偿足额到位。

四、切实加强农户和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温政办[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办〔2009〕143号)为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一)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尝试组建信用担保联保平台、信用担保集团,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为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取冠市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取冠县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洞头、文成、泰顺县可放宽到8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宽。

冠省名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为支持建立由政府财政资金和供销社社有资本共同兴办的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种养殖大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放宽到500万元(含),其中政府财政资金不少于30%(含)。

(四)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依法积极为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担保服务。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为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1、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

(一)城市(含地区、自治州、盟,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城市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

为有效控制风险,县(区)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不独立组建,经济总量大的县(区)可建立分支机构。

(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应以省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

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就业、增加财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资金链较短,信用记录较少等诸多原因,小企业往往难以获得银行贷款,这对它们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因此,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关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注重风险控制。

银行在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时,需要注意风险控制。

在审批小企业贷款时,除了了解企业的经营规模、盈利情况等基本信息外,还需要了解企业的行业背景和市场前景等因素。

银行应该对不同行业的风险进行不同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不同的授信政策和条件。

此外,银行还需要对企业的借贷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核,防止授信过度和风险过高。

二、创新授信产品。

银行可以根据小企业的不同需求,创新授信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比如,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提供授信额度较高、利率较低的贷款产品,为信誉良好的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的授信产品等等,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增强银行的竞争力。

四、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银行在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时,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客户管理、产品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流程和标准,严格执行小企业授信审批程序。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对小企业的监管和跟踪,防止小企业贷款拖欠和违约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是促进小企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需要银行加强对小企业的风险控制、为小企业提供创新的授信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等多方面工作的有机结合。

只有这样,银行才能更好地服务小企业,促进小企业的持续发展。

[2006]90号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2006]90号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

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24•【文号】银监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统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银监发〔2013〕37号【发布日期】2013-08-29【生效日期】2013-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京银监发[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5]21号2005年2月6日)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近年来,随着以多种所有制形式为特征的中小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4年国家实施调控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辖内经济金融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大,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2005年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立足风险监管,配合宏观调控,用科学发展对指导银行业监管工作,积极支持北京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和中小企业工同发展的双赢目标,现就进一步引导辖内各机构做好对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提出如下监管指导意见:一、机构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原则(一)公平待遇原则各机构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积极调整信贷取向,消除“小”心态。

在信贷准入门槛、信贷审查程序、信贷审批决策、信贷责任追究等方面贯彻落实公平待遇原则,从制度上、机制上消除对中小企业的歧视,避免片面追求大企业、大客客户的现象,防止贷款“垒大户”。

(二)梯次推进原则各机构应展开深入调研,掌握北京市中小企业的事体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依据各中小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发展状况,划分中小企业发展梯队。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小微尽职免责适用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二)制度建设商业银行要按照加强风险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并重的指导思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微企业支持服务政策,明确尽职免责标准、完善工作办法和流程,厘清内部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决策、监督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

在落实小微尽职免责制度的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防范片面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不计工作实质和可预见结果的道德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5•【文号】银监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现状与建议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现状与建议

Management经管空间0522012年3月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现状分析与建议研究南京审计学院 刘婷婷 汤译淇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顾怡恬摘 要:因风险高而导致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顺应时代的浪潮,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建立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它为降低银行风险、促进了银行与企业的合作提供了重要保证。

本文将针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基本状况,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一定的比较,对其取得的成就以及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作系统的阐述,并结合自己的看法,站在客观的角度上,联系实际,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未来的发展之路进行探究,提出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发展历程 基本状况 问题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3(c)-052-02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少、生产力低、资信差,其融资难问题一直是世界性的难题,究其原因,主要归结于缺乏扶持其发展的政策体系。

因此,要解决这一难题,除了要构建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体系,更重要的就是建立完善的贷款担保机制。

于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运而生。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已经发展了70多年。

上世界30年代,日本东京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融合中小企业信用评估和融资担保为一体的中小企业保证协会,该协会是地方性质的。

据粗略统计,到目前为止大约超过2250家信用担保机构分布在全球的100余个国家中。

而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迅速涌现出各有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一直以来,政府都是推动我国信用担保业发展的主体,并已在我国初步建立担保法律体系。

现如今,我国的担保机构和担保模式正逐渐趋于多样化。

1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本状况1.1 资金来源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主要有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的资本金以及政府信用担保基金、再担保准备金、会员风险保证金、国外政府或国际组织捐赠。

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中小企业(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等)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当前形势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把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

各商业银行都要成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职能部门,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配备必要的人员,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

中国民生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把城市中小企业做为主要支持对象;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保证农业信贷投入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支持。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根据资金供给能力,适当增加对在本行(社)开户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落实好对乡镇企业的新增信贷;工、中、建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要调整信贷结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吸收存款,做好资金调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

对投向合理而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予以支持。

三、调整信贷投向,突出支持重点。

在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时,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重点支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和能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扶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方向发展。

要在符合市场需要的前提下,注意发挥各地的资源和技术优势;要注意扶持中西部中小企业的发展,把加速中西部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与带动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2.26•【文号】银发[2006]451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45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转发你们,并就银行系统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务实有效的金融服务目前,中小企业数量已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8 %以上,中小企业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催生新产业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个大战略,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90号文件为契机,对各自所辖范围内近年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综合评估,寻找差距,深挖潜力,进一步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务实有效的服务措施,努力使辖内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要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现代服务业、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发展中小企业集群,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推动中小企业提高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摘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摘要
确 定退 出方 式 及 退 出 价格 。
关于进 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行业发展 的意见摘要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省 政 府 《 于 进 关

努 力 创 造 条 件 尽 快 设 立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 以更 好 地 促 进 当 地 中 小 企
业发展。
2 0 年 起 三 年 内 ,对 为 中小 工 业 企 业 提 08 供 融 资 担 保 的 担 保 机 构 , 按 年 度担 保 额 8 的 比例 补 偿 ;对 为 中 小 贸 易 企 业 提 ‰ 供 融 资 担保 的担 保机 构 , 按年 度 担 保 额
(0 6 0 2 0 ]9 号)精 神,对符合条件 的中
小企业信用 担保机 构免征 3 营 业税 。 年 对 以 中小 企 业 为 服 务 对 象 的 中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按 照 不 超 过 当 年 年 末担 保
( 、 区 )到 服 务 各 产 业 园 区 的 多 层 市 次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组 成 的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主 商定。
四 、 营 造 发 展 环 境 ( )加 强 与 金 融 机 构 的 合 作 一
三 、加强行业 管理
( ) 明确 管 理 职 责 一
( )加 强 政 府 服 务 二
五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本挂钩 的办 法 。基准 担保 费率 可按 银 行 同期 贷 款 利率 的5 % 行 ,具 体 担 0执
文 [0 74 l ) 的 有 关 规 定 , 从 20]O号
3% 0 以上 部 分 可转 增 资 本金 。 ( ) 扶 持 担 保 机 构 可 持 续 发 展 三 对 主 要 从 事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担 保 的 担 保 机 构 , 担 保 费 率 实 行 与 其 运 营 风 险 成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必须着力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

根据企业生产、建设、销售的周期和行业特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避免贷款在同一时间特别是月末、季末集中到期而引发企业资金紧张。

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

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要丰富合格押品种类,创新担保和融资方式,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

充分利用当前市场流动性宽裕、银行业和保险业盈利稳定等有利条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和民营企业等领域的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各银监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推动经济转型,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以始终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为指导思想,加强正向激励,督促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建设,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需求、可持续运营的小微企业。

二、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为工作目标,督促商业银行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商业银行在差异化竞争中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一)引导大型银行发挥网点、人力和技术优势,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切实践行社会责任。

(二)引导中小银行将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只能为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严格遵循“四单原则”。

五、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小微企业服务网点向老少边穷地区、县域、乡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以及批发市场、商贸集市等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延伸。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财农〔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加快发展,但也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服务对象不精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等问题。

根据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以及2018年全国农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一)深刻认识农担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全国农担体系,是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是推动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纽带,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对全国农担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精神,切实缓解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一)发挥信贷投入主渠道作用。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保持全区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合理增长。

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在信贷投放上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的政策支持,设立灵活有序、职责明确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在考核信贷投放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

(二)实行中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

建立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机制,确保年末全区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小企业贷款同比要实现多增;城市商业银行应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新增贷款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争实现全年70%以上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涉农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政策性银行应结合自身改革和业务转型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业 的直接承保企业 ,省级 主要对地市级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 , 中央一级为 国家 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 , 可以地市级和省级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对象。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系初步建立 , 在实际运行 中还存在着制度性缺陷 : 才更加短缺 。目前 ,我国尚未建立担保从业 资格准人制度 和失


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 不少担保机构被迫承担 10o 0 o的风险。这样 / 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 , 也弱化 了银行对企业的 考察 和评估 , 加大了整体风险 , 严重制约着担保业务的开展。 ( ) 四 担保品种单一 , 限过短 期 目前 我国多数担保 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期限 为3 个 月到半年 , 最长一年 ; 担保 品种局限于流动资金 , 很少有设备、 技 术改造的长期贷款担保。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对 中小企业的长期


贷款提供担保 , 限一般在2 以上 : 期 年 最长 的是美国 , 长达 l年 。 7 国家级再担 保 ( 信用保险 ) 组成全 国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 系 ; 担保品种也很 丰富 , 包括创业贷款、 票据贴现 、 科技开发贷款、 设 “ 两翼” 是指 以中小企业 为服务对象 的互助担保 机构 和商 业担 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保机构 , 两者是政府公办担保机构 的重要补充 ;“ 三层”是指 担 ( ) 五 担保机构缺乏专业人才 , 内部管理混乱 保 体系 中, 中央 、 省级 、 市三个层面 , 地 地市负 责辖 区内受 保企 近三年来 , 担保机构的迅速扩张使得本来就稀缺 的担保人
小, 单笔贷 款额也较小 , 银行在贷款 时的审查 、 评估程序 , 与对 部分 由银行承担 。我 国由于缺少 明确的制度规范 ,再加上 目前 大企业贷款时基本一致 , 以单位 贷款 分摊 的成本较 高。融资 担保机构的实力过小 , 所 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 , 许多银行都将贷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8〕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当前经济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切实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动各级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一)突出重点扶持方向。

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社会就业再就业为目标,对所在行业属于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服务业(“万村千乡”工程等)、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加工出口和煤化工、机械加工、新材料、轻纺等我省“四新”产业范围的中小企业加大贷款担保扶持力度,优先支持生产(流通)所需原材料、销售价格当前受国际国内市场波动影响的中小企业项目。

(二)简化担保申请手续。

凡在保中小企业的续贷担保项目特别是被担保机构认定为正常的中小企业在保项目,只要其各种必备资质(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证件、环保证件、贷款卡等基础资料)尚在有效期内,担保机构可在业务操作中不再收集(由担保机构自我复印和完善资料)。

凡新申请担保的项目,能够与合作银行共享的资料,可由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协调复制,中小企业可不再另行提供。

(三)提高业务运作效率。

1.完善担保机构的门户网站。

设置或更新担保电子申请表样,鼓励中小企业特别是当地未设立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利用电子邮件申请担保。

2.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在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省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人员对800万元以内的中小企业信用申请项目一般不再随同项目管理人员考察和进行事中监管,但应加强后台的巡查监督工作。

市、县级担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定考察人员。

3.加快业务流转速度。

一是提高考察质量,凡能一次性现场完结的考察任务应不再反复。

二是加快评审速度,凡能组织上会评审的项目,要尽快完成会议
评审程序。

三是提前有关准备工作,凡续贷项目,应提前一个月进行项目考察和评审,确保新老贷款的及时衔接。

凡在保项目的基本情况无明显负面变化的,应提前拟定反担保方案,有条件提前办理抵质押物评估、登记的,可以提前完成反担保设置措施。

凡是能在2008年底前独立完成的非融资担保项目评审的,应加快速度完成。

(四)积极推动开展联动担保业务。

为了提高各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聚集能量、提升信用、分散风险、规范发展,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源投向、受理条件、业务流程、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等运作模式上尽快做到相对统一,并逐步实现“互相推荐、联合考察、共同评审、合作担保、分担风险、委托监管、协助追偿”的共保、分保、再担保或反担保业务合作,分散担保风险。

(五)降低担保费率。

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在现行担保费率的基础上下浮20%,以减轻中小企业融资负担。

二、加大财政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投入力度
(一)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1号),积极发展政府独资或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逐步形成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骨干、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基础、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省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各地对担保机构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机制建立和支持全省担保体系的调查研究、技术培训、资信评级、软件开发推广、信息网络互联、行业数据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扩充和风险准备金拨补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力争每年按不低于担保机构上年度对中小企业实际担保额的1%—5%扩充担保资本金,并按担保机构实收资本金的5%—8%增拨风险准
备金。

省级将在2009年对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增加2亿元资本金,各市县也应尽可能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资本金,以进一步提高其担保能力。

(三)对信用担保机构实行补贴和奖励。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各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围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对担保机构实行联动担保、再担保并切实降低担保费率的予以补助;对于开展中小企业担保工作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予以奖励。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中已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各类资金要充分进行整合,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省财政在安排2009年预算时,在整合现有资金的基础上,将适当增加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

各地财政视财力增长状况也要适当增加此项资金,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与协作配合,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健康发展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以省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为组织推动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政策研究与措施落实,不断发现和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融资难、担保难问题。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二)对信用担保机构开放金融信贷查询系统。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有关精神,尽快研究制定对我省信用担保机构开放金融信贷查询系统的支持办法,以形成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三)简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贷款程序并实行优惠利率。

山西银监局要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督促省内特别是省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简化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行优惠贷款利率。

(四)规范开展担保抵押物法定登记工作。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融资及其他担保抵押物开展登记,尽可能采取估价协商的办法予以登记,免除抵押物登记费用,提高抵押物登记效率;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担保机构开展车辆抵押登记工作。

(五)强化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

信用环境优化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安全稳健和机构长远健康发展的良好前提之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负责中小企
业工作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诚信守信教育,不断加大其失信惩罚力度,优化“信用山西”的良好发展环境。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