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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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等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等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等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
急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运发[2007]233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6.22
【实施日期】2007.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
急通知
(商运发[2007]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公安、卫生、工商、食品药品主管部门:
近来,各地区生猪和猪肉产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部分不法商贩借机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给广大消费者肉品消费安全造成了危害。

为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维护肉品市场秩序,现就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规程进
行生产、检验,确保合格的肉品上市流通。

同时,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肉品流通市场秩序。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

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

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市是生猪养殖、屠宰、消费大市,猪肉是城乡居民重要的肉类食品。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

保障肉品卫生安全,是全面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真正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和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践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充分认识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扎实深入的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监督管理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精第 2 页共 15 页神和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标准,逐步压缩一批屠宰设备老化、技术工艺落后、企业效益低下,发展后劲不足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对达不到审核清理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和实施步骤以及我市的规划要求,列入压缩清理范围,分期分批停产、关闭。

二是建立严格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

猪肉质量专项整治方案

猪肉质量专项整治方案

猪肉质量专项整治方案近年来,随着市场对于猪肉的需求日益增长,我国猪肉生产规模逐年扩大。

但是,同时也面临着猪肉质量问题的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猪肉质量专项整治方案》。

该方案将通过一系列措施,全面提高我国猪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一、完善监管机制优化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从饲养到屠宰全过程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能力。

推广使用全程溯源技术,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形成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的监管体系。

二、加强疫病防控加强封闭养殖、有效传染病防控等措施,维护生猪健康,保证猪肉质量和安全。

全面推广生猪定点标识和全程闭环管理制度,建立生猪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防疫措施的落实,降低疾病风险。

三、优化猪肉生产推进规范化和智能化猪场建设,引进先进养殖技术和设备,提高猪肉生产效率和质量。

加强环境治理,改善饲养环境,防止养殖污染。

加强饲料质量监管,提高饲料安全和猪肉品质。

四、加强屠宰管理加强屠宰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屠宰标准和安全措施,提高猪肉屠宰质量。

建立和完善屠宰现场检查体系,加大对不合格猪肉的处罚力度。

五、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监管,加强猪肉市场质量检验,重点关注猪肉食品安全问题。

严格查处假冒伪劣猪肉问题,加强猪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猪肉的质量信誉度。

六、提高消费者知识加强猪肉消费者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培养消费者正确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倡导消费者选择优质和有保障的猪肉产品。

总之,猪肉质量专项整治方案,将全面提升我国猪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美味的猪肉产品。

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近年来,猪肉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给人们的健康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专项整治工作应运而生。

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力度、严格产销环节管理、提高养殖水平和加强食品安全宣传。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养殖场、屠宰场和市场的检查力度。

对于质量问题严重的养殖场和屠宰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确保质量安全达到标准。

其次,要严格产销环节管理。

加强与养殖户、屠宰场和市场的合作,建立完善的生猪溯源系统,确保从养殖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对于不合规范的操作,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再次,要提高养殖水平。

通过加强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降低疫病发生率。

同时,要推动养殖业的规模化发展,减少小作坊式的养殖,提高养殖的标准化程度。

最后,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加消费者对猪肉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曝光力度,形成社会舆论压力,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

总之,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监管、严格管理、提高养殖水平和加强宣传,全面提升猪肉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饮食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猪肉作为中国人主要的肉类食品之一,其质量安全尤为重要。

然而,过去几年来,猪肉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相关部门采取了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遏制猪肉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提升猪肉质量安全水平。

猪肉质量安全是一个涉及广泛的系统性问题,需要从繁育到饲养、屠宰、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养殖场、屠宰场和市场的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既要保证食品安全,也要注重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合规意识。

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猪肉质量安全专

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猪肉质量安全专

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市运函[2007]177号【发布部门】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7.12.14【实施日期】2007.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通知(商市运函[2007]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在各级商务、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基本完成。

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全面验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和要求如下:一、主要工作和成效1.专项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两个100%,一个95%整治目标总体进度及其他量化指标、定性指标完成情况,与整治前相比进展变化情况等。

2.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情况。

省、市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工作、召开会议、作出批(指)示、直接参加活动的情况;省市各部门厅局级干部直接参与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人员队伍、经费设备等落实情况。

3.动员部署、责任落实情况。

制定整治方案、下发文件、开会部署、签订责任书、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印发整治材料等情况。

4.督促检查指导情况。

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区域、检查人员等具体情况。

其中包括主要领导深入一线带队督查、分区分片包干检查情况;派员赴基层检查、现场会检查、交叉检查、举报处理核查、重点地区蹲点检查等情况。

5.定点屠宰企业清查整顿情况。

屠宰企业清查整顿和公告情况、整改和关闭定点企业情况;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规范管理情况;定点屠宰企业规划布局调整情况;加强乡镇定点屠宰的措施情况;定点企业肉品质量抽检情况等。

6.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情况。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运发[2007]35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7.09.04【实施日期】2007.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监主管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订《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总体要求: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

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

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含禁用药瘦肉精、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

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工作目标:到2007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进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进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运发[2007]45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11.15
【实施日期】2007.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
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商运发[2007]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公安厅(局)、工商主管部门:
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对生猪屠宰监管执法工作非常重视,对打击私屠滥宰、净化生猪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地区存在执法队伍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发[2007]57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精神,促进生猪屠宰管理,确保全国猪肉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目标的实现,现就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执法工作是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屠宰市场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实现全国猪肉质量专项整治总体目标的根本保证。

地方各级商务、公安、工商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联合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商办秩函[2012]389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2.05.22【实施日期】2012.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联合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12年5-6月,专项行动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为检查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自查和全面总结工作(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最后攻坚。

加大突击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取缔私屠滥宰顽固窝点,争取集中查处一批案件,并积极做好新闻宣传,报道专项行动成效。

(二)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次联合督查工作的形式和内容,提前做好材料准备、沟通协调等前期工作。

同时,组织各市(县)和有关部门采取自查和交叉检查等方式,查找并解决专项行动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整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填写《打击私屠滥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表》(见附件1),并提供3-5个成功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做到数据准确,案例详实。

于6月29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行动总结报告起草工作,要求语言简练,内容充实,能全面反映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总结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于6月29日前提交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二、配合做好六部门联合督查工作为全面了解专项行动总体情况,根据《通知》要求,2012年6月,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安办将对部分地区开展联合督查。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商秩发[2010]219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0.06.17【实施日期】2010.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1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农业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全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现决定从2010年6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巩固近年来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抓住当前影响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精力进行治理整顿,大力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构建肉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任务(一)扎实开展病死畜禽非法交易整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活禽和生猪(牛、羊)的产地检疫,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严肃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者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开展屠宰检疫,对进入屠宰厂(场)的活禽和生猪(牛、羊),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认真做好屠宰同步检疫工作,切实规范检疫证章使用,监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

(二)积极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要加大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

商务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严格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

商务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严格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

商务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严格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10.23•【文号】商运发[2007]415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严格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意见(商运发[2007]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于2007年7月26日公布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在不改变各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对强化生猪屠宰行业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把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加大培训力度,领会精神实质。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猪肉产品经营企业进行专题培训。

全面、准确理解《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确定的各项制度,紧紧把握《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正确认识《特别规定》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关系。

猪肉质量安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猪肉质量安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猪肉质量安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保障国人的食品安全和健康,确保猪肉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我国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猪肉质量安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的目的是推动猪肉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猪肉行业发展水平,更好地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该方案。

一、整改目标该方案明确了整改目标,即依法严格管理市场,规范猪肉交易行为,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符合标准。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1. 提高猪肉安全质量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2. 严格管理市场,规范猪肉交易行为,强化市场监管力度。

3. 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猪肉质量追溯体系。

4. 加强科技支撑,健全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技术水平。

二、整改措施为了实现整改目标,该方案明确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主要包括:1. 强化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2. 制定更为严格和细化的猪肉质量安全规范和标准,加强对企业的认证、监督、检查和惩处工作。

3. 提高科学技术和高效检测手段的应用水平,不断优化检验检测方法,降低检测成本,提高检测效率,保障猪肉质量安全。

4. 提升猪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设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猪肉质量追溯、安全监管和信息公开。

5. 强化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实现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的途径为实现该方案的目标和措施,需要采取以下具体途径:1. 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国家规定,完善猪肉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促进猪肉产业健康发展。

2. 提高检测技术和规范水平,建立合理的检测标准体系,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质量安全的监控,确保猪肉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3. 实施科技创新,推进猪肉疫苗和免疫技术研发,加强新型生物制品技术、疾病检测和防控技术的研究,提高疫情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4. 完善猪肉产业链条,建立健全猪肉质量追溯体系,追溯生产经营全过程,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和可靠,提高消费者信心和满意度。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商秩发[2011]第355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1.10.11【实施日期】2011.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第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农业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有关部门连续开展私屠滥宰和肉品卫生安全整治,生猪屠宰秩序有所好转,肉品卫生安全得到加强。

但在部分地区,私屠滥宰仍然屡禁不止,严重扰乱屠宰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近期一些地方发生的私屠滥宰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为猪肉质量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屠宰市场秩序,强化肉品卫生安全,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从2011年10月到2012年6月,在全国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或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从宰前、宰中、宰后等各个环节入手,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屠宰及肉品市场秩序根本好转。

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解决私屠滥宰问题。

到2012年6月底,努力实现地级以上城市销售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0.08.20【实施日期】2010.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要求,为推动地方加强屠宰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责任,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经商财政部同意,2010年,商务部继续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以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根本宗旨,从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畅通公共服务渠道、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和推进企业标准化改造等方面着手,构建企业规范经营、政府高效监管、行业严格自律、舆论有效监督的全方位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二、建设内容(一)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对屠宰企业的日常检查制度,监督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制度;加快推进屠宰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

整合、充实、加强现有商务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快速检测、调查取证、防护等执法装备,落实执法队伍编制和执法经费,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违法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畅通公共服务渠道,提高监管效能。

猪肉质量安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猪肉质量安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猪肉质量安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为加强猪肉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落实,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1.形成猪肉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猪肉质量安全;2.加强对猪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猪肉质量;3.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并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实施内容1.加强猪肉生产单位管理(1)建立猪舍建设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规划审批手续,对猪舍建设进行分类管理,设施完备、卫生良好的猪舍获得优先审批,对违规建设猪舍的经营者依法处罚。

(2)加强猪只管理。

严格执行猪只养殖环境卫生标准,对猪只进行健康监测和防疫管理,对发现疾病的猪只及时处理,并上报当地畜牧部门。

(3)加强饲料管理。

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对饲料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监督企业把关质量,确保饲料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2.完善猪肉加工环节监管(1)健全猪肉加工质量安全平台。

及时发布猪肉安全信息,建立猪肉追溯系统,确保猪肉的来源及加工过程可控。

(2)加强猪肉加工场所卫生监管。

坚决打击无证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点,实现分类管理,提高场所卫生标准和管理水平。

(3)强化对猪肉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测。

加强对猪肉的检测,确保猪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发现不合格产品依法依规处理。

3.加强市场监管(1)建立市场监管制度。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抽查,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市场规范有序。

(2)加强对猪肉销售网络的监管。

对猪肉销售市场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各类市场内部卫生管理,定期对销售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

(3)加强法律监管。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抽查,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制假售假、注水削肉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1.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猪肉质量安全的关注度,增强社会对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的认知度,加强消费者教育,推广“绿色食品,健康餐桌”的理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认真落实商务部加强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认真落实商务部加强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认真落实商务部加强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认真落实商务部加强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河南双汇集团收购、屠宰含“瘦肉精”生猪事件发生后,商务部连续下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紧急通知》(商秩电〔2011〕55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商办秩函〔2011〕210号),3月28日上午商务部又召开了“全国商务系统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姜增伟副部长传达了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王岐山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现将商办秩函〔2011〕212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商务系统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和国家商务部、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加强畜禽屠宰监管的法律意识,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职能部门责任到人,特别要强化重点区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管和治理,不留死角,不留漏洞;不走形式,不走过场,谁检查、谁负责,切实抓紧、抓实、抓好本地区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安全消费保驾护航。

二、强化检查督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对屠宰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守法经营教育。

督促畜禽屠宰企业4月15日前,按国家有关标准完善检验室建设,补齐所需肉检设施和药品。

监督畜禽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畜禽进厂留观待宰制度;严格执行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的安全性,以下是一些实施意见:
1. 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许可制度:加强对屠宰场的许可管理,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和屠宰要求。

对无许可证的屠宰场进行查处和取缔,遏制非法屠宰和销售行为。

2. 强化屠宰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屠宰场的监督力度,确保屠宰操作符合卫生标准。

对屠宰场的环境、设备和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

3. 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于生猪屠宰操作的卫生要求的认识和遵守度。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定期考核,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人员进行培训或解聘,确保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操作技能。

4. 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的监测和抽检: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抽检机制,对屠宰场的产品进行定期检测和抽样,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增加科技应用和信息化管理:引入先进的生猪屠宰设备和技术,提高屠宰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

建立和完善生猪屠宰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屠宰全过程的信息实时监控和管理。

6.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加强与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共享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管理中的问题和难点。

7. 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于肉品安全的意识和监督能力。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促进生猪屠宰管理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通过以上实施意见的落实,可有效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肉品的安全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03.24•【文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紧急通知》(商秩电[2011]555号)发出后,各地积极动员部署,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开始全面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为确保工作实效,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各地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本地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严格依法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市场准入关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商秩字[2010]286号),严格依法把好准入关,不得降低标准,变通执行,做好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

凡达不到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屠宰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一律不得换发牌证。

要对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商办秩函[2011]156号),认真查找分析本地审核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未按要求换证企业逐一现场核查、整改;对工作走过场,故意漏报、瞒报审核换证情况的,要进行通报,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在审核换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标准和要求审核换证,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依法严肃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对已换发牌证企业进行全面梳理,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整顿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新建、改建、扩建定点屠宰厂(场),要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设置规划,并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通知(2013年)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中集中侦破了一批假牛羊肉、病死肉、注水肉、有毒有害肉制品等性质恶劣的犯罪案件,突出反映了当前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病害肉及肉类掺假行为的通知》(桂食安办〔2013〕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生猪屠宰监管责任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打击私屠滥宰是商务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地要严格落实肉品质量安全负责制。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十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8号)的要求,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开展紧急专项检查行动。

要加强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堵塞漏洞,齐抓共管,广泛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

二、迅速行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治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采取主动查处与根据群众举报信息查处相结合、定点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私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依法严厉查处违法人员。

三、严惩重处,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生猪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严”字当头,露头就打、毫不手软,坚决取缔私宰窝点,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全面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18〕39号)文件的要求,制定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加强对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控制,控制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风险,实现对猪肉的全过程管理和全链条监管。

二、整治重点1.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1)完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标准,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技术、标准支撑。

(2)建立完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全过程的监管和管理,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健全猪肉质量安全快速反应机制。

(3)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科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科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猪肉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加强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和流通,提高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的精准度和效能。

2.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测(1)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猪肉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测和管理,提高猪肉质量安全的检测覆盖率和监控率。

(2)加强猪肉质量安全检测加强对猪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的常规检测和抽检工作,加大对违反规定的猪肉及其制品的惩罚力度,提高猪肉质量安全的监管效果和社会公众的信心。

3.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管理(1)加强猪肉生产管理加强对猪肉生产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养殖技术、兽药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对养殖场、屠宰场等相关单位的监管,确保猪肉生产符合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

(2)加强猪肉流通管理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违反规定的猪肉及其制品的惩罚力度,防止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添加非法物质等行为,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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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2009-09-17 21:09:25| 分类:部门职责分工|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商秩发[2009]437号
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目前,我国生猪屠宰行业技术管理水平落后,覆盖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对猪肉质量安全构成了较大隐患。

为加强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指导,严格准入门槛
(一)商务部将制定《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3)》,指导各地制定(修订)生猪屠宰企业设置规划。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财政、环保、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坚持“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保证质量、适当集中、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生猪养殖规模、交通运输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市场消费需求等因素,抓紧制定(修订)生猪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区域布局,避免过度竞争。

各地的生猪屠宰企业设置规划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各地商务、财政、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按照《条例》和商务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逐一审核本地生猪屠宰企业,共
同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设置规划、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要报请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

对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各地要制定管理办法,在严格把握卫生、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前提下予以审批。

要通过全面审核、严格执行规划和标准,逐步建成符合行业技术管理要求,确保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满足和引导市场消费需求的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销售体系。

(三)商务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按照相关屠宰加工、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设备和工艺技术标准以及屠宰规模、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条件,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强的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品牌战略,支持生猪屠宰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肉品安全水平,开展连锁经营和跨区域销售,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各地财政、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要严格监管,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二、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全过程监管
(四)财政部门要支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六)农业部门要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滥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格做好防疫条件审查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生猪养殖场健全完善生猪养殖档案,积极推进生猪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及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规模化养殖的比重。

(七)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厂检查验收、宰前静养观察、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冷藏吊挂运输等制度;推行生猪屠宰企业和生猪养殖基地挂钩制度,扩大生猪屠宰企业自养或协议养殖生猪规模;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如实记录从生猪进场到肉品出场全程信息。

(八)卫生部门要会同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私宰肉、无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猪肉的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制度;监督肉品经营者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如实记录肉品来源和流向。

(十)质检部门要监督猪肉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入厂猪肉等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打击利用病害肉等不合格猪肉制售肉制品的行为,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各类集体食
堂,严格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存进货记录、票据等相关信息,确保所使用的猪肉产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解决影响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的相关问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加强和实现对猪肉产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十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共同合作,建成覆盖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环节的完整信息链条和监测体系。

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建设工作,实现猪肉质量安全责任的全程追溯。

(十四)各地商务、公安、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组织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要求配备符合肉品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依法监督跨区域销售的生猪屠宰企业按要求配备符合猪肉质量安全要求的冷链运输设备,以及仅限于供应当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生猪产品非法流通的行为;加强运输环节监管。

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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