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违规与舞弊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理应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相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理应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范本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范本一、违纪作弊的定义学校考试是学生评价学习成绩和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当学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者篡改考试结果时,即构成违纪作弊行为。
严禁所有学生在考试中以任何形式进行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答题卡互换、传递答案、使用电子设备等。
二、违纪作弊的处理方式1. 发现作弊行为学校将通过监考老师、监控设备、举报或其他渠道发现学生的作弊行为。
一旦作弊行为被发现,将立即停止考试,对涉嫌作弊的学生进行调查取证。
相关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录像、作弊工具、涉及篇目的考卷等。
2. 调查取证学校将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对涉嫌作弊的学生进行面谈,记录口供,并征求相关证人证言。
同时,对作弊行为的性质、程度、频次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3. 违纪作弊的认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学校将对作弊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标准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并充分考虑证据的可信度和相互印证关系。
4. 处理措施(1)通报批评对于初犯、性质轻微的作弊行为,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向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学生将被警告,并记入相关档案。
(2)降分处理对于作弊行为性质较重、情节较严重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降分处理。
具体处理幅度根据作弊性质和程度而定。
(3)取消考试成绩对于涉嫌作弊行为确凿、性质恶劣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况决定取消其该科目或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予以零分处理。
(4)暂停或开除学籍对于重犯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作弊行为,学校将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停学籍或者开除学籍,情节严重的还可能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违纪作弊的申诉任何学生在接到违纪处理通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指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
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处理小组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以上为我校关于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的范本,旨在明确学校对违纪作弊行为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学校将继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坚决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2014年7月8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范文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范文尊敬的校办领导:我是某中学的一名老师,现致函向您汇报我所任教的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情况。
近期,我发现了一些考生存在严重违纪、舞弊行为,因此诚恳地请求您给予处理,并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今年的中考是我们学校的一项重大考试,对于学生来说,这是他们人生的重要转折点。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考试过程中,一些考生违规作弊,严重干扰了考试秩序,对学校教育和学生的培养产生了不良影响。
在此,我将针对不同的舞弊行为详细汇报给您。
首先是传递答案的行为。
在考试过程中,我发现有几名考生通过写在作弊纸上的方式,将答案传递给了周围的同学。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考试秩序,而且对其他考生不公平。
我已经询问了相关的证人,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确保了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是使用通讯工具的行为。
有几名考生在考试中使用了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利用通讯工具获取考试答案。
我亲自目睹了其中几例,并在检查考场时发现了隐藏在考生衣物、书包等地方的手机等设备。
这些行为严重违规,不仅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也违反了相关的考试纪律。
另外,我发现还有一些考生使用了千里眼、耳机等考试作弊工具。
他们利用这些作弊工具来获取考试的答案,并且在考试过程中毫不担心被发现。
这种行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产生了负面影响,也严重侵犯了其他考生的权益。
针对这些违纪、舞弊行为,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处理。
首先,对于已经发现的违纪行为,应该立即停止考试,并对考生进行相关记录和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可以是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并对相关考生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考场的监控,确保考试过程的公正性和诚信性。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考试纪律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到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最后,我建议我们学校与家长进行深入沟通,共同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
通过家校合作,共同塑造学生正确的考试观念和价值观,培养他们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感,以预防和减少类似违纪行为的发生。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摘录)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高考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方法(精选3篇)
高考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方法(精选3篇)高考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方法(精选篇1)(一)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XX开放大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XX开放大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条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纪。
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1.不带应带证件,强行参加考试的;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3.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号、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4.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5.考试开始前答题、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或考试结束后妨碍监考人员收取试卷的;6.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如漏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等。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纪。
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3次违纪者,由考生所在考点上报XX开放大学教务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2.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3.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随意走动、擅自进出考场的;5.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的;6.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7.在考场或者考场所在教学楼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8.通讯工具未关闭,经提醒仍不关闭,影响他人考试的;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作弊。
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停考一次,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凡重复出现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校风,制定东平实验中学考生守那么及违规处理方法。
1、考生必须尊重监考教师:服从监考教师指挥,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
顶撞、挑衅监考老师的由级部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告知家长领回家反省。
2、考生要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遇到特殊情况家长已给班主任请假的除外〕。
发卷后,在规定位置准确填涂卷头、审题,待答题铃响前方可开始答题,不准提前答题。
终止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按老师要求交卷,成心延迟交卷按作弊处理,该卷扣10分;拒不交卷、成心损毁试卷该卷判0分。
3、携带物品规定:学生参加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进场,其它诸如书包、书籍、笔记本、作业本、复习资料、报刊杂志等,必须按要求寄放在指定地点。
考生不准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或搜索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一经发现,即使未使用也以考试作弊论处,处分为该场考试计0分,全校通报批评;假设使用被发现,该场考试成绩计0分,取消剩余场次考试资格,由班主任通知家长领回家,全校通报批评并扣除该生所在班的班级量化分20分。
4、用笔要求:为同中考保持一致,各学科一律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答卷,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禁用修正液和修正带,考试使用修正液和修正带的试卷为无效试卷,该卷判为0分。
5、答卷要求:考生必须独立答卷,合理分配时间,认真答题,仔细检查,考出最正确水平。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偷看、抄袭、传条、换卷、撕卷、核对答案。
6、违规处理方法:对违反考场纪律者,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对仍无悔改或严重舞弊者,一律按作弊处理,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全校通报批评并扣该生所在班班级量化分20分。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考试是提升自身能力的必经之路。
然而,考试作为一种严肃的评估机制,需要所有考生严格遵守规定,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若发现个别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纪违规行为分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作弊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带入作弊器材、抄袭答案、使用通讯工具、伪造考试结果等。
2.妨碍考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扰乱考场秩序、干扰他人考试、拒绝服从考务人员管理等。
3.泄露考试内容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将考题内容传递给他人、在考试中散布考题、发布考试内容等。
4.其它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擅自离开考场、强行闯过考场封锁线、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等。
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发现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后,相关部门将会按照下面的流程进行处理:1.行政处罚。
对行政考试进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采取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处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等。
2.考试成绩作废。
对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所参加的考试成绩作废。
3.记入档案。
对违纪违规考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记录。
如果有多次违规行为记录,将影响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及升职晋级等。
4.起诉法律机关。
如涉及考试舞弊、传播考试内容等涉法问题,将依据《刑法》相关条款起诉至司法机关处理。
三、考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规避为了避免考试违规行为发生,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环节上做好预防和规避工作:1.考前宣传。
考前应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宣传,强调考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参加考试,不得进行违规行为。
2.考勤管理。
加强考勤管理,对试卷、答案卡、试中试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进行技能检查,并委派专人在考场门口责任清点,防止考生带入作弊器材或手机等通讯设备。
3.技能管理。
加强技能管理,采用各种现场监控手段,对考场内情况及考试过程进行评估。
4.应对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考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考生形成震慑,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预防和规避考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模版(三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模版一、背景说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是评估和选拔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途径,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是保证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和评价工作有效进行的基础。
然而,一些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和信誉度。
为了规范和维护考试秩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便针对不同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 舞弊行为处理规定(1) 如果考生被发现在考试中使用通信工具传递考试内容或与外界交流,一律视为舞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被禁止参加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同类型考试。
(2) 对于使用作弊器材的考生,不仅取消其考试资格,还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组织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仅取消其考试资格,还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 对于考试中迟到的考生,根据迟到的时间长短,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扣分处理。
(2) 如果考生在考试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抄袭、抄袭他人答案、雷同答案等行为,将扣除其相应试卷的分数,并进行警告处理。
(3) 对于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发出噪音、互相交流等行为,将进行警告处理,并在考试成绩中扣除相应分数。
(4) 如果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资料或工具,将根据违规程度进行相应分数扣除,并进行警告处理。
三、处理程序及权责分明1.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发现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后,立即将违规情况记录在监考记录表,并报告给考试组织者,确保违规行为被及时掌握。
2. 违纪违规行为调查考试组织者将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并采集相关证据以备处理时使用。
3.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考试评审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不同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考生。
处理决定应尽量细化,明确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申诉途径等内容。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范文(二篇)
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处理条范文近年来,随着高考日益重要和竞争的加剧,一些考生为了获得更好的成绩,不择手段甚至蓄意违反考试纪律,进行舞弊行为。
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行为,如何进行严厉的处理,以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理条例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就七中考生违纪、舞弊行为进行处理的相关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条:对于考生在考试中抄袭他人答卷的行为,一律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依照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予以严惩,以警示其他考生。
第二条:对于考生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或者其他相互答题行为的,一律视为抄袭行为处理,并按照上述条例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条:对于考生在考试中携带禁止物品进入考场,以及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禁止工具、通讯设备等进行作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该科目成绩,并以违纪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罚。
对于申请重修的考生,同样需按照此条例处理。
第四条:对于考生在考试前泄露试题、答案以及其他考试内容的行为,一律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依照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对于相关泄题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于考试监考人员蓄意放水,故意放任考生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其监考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同时,对于受其影响而导致的考生成绩,将视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第六条:对于严重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如有犯罪嫌疑,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该考生一律取消高考资格,并严禁参加一切高考试。
第七条:对于考生在高考过程中被发现有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应当充分、确凿,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并在处理之前向被处罚的考生进行听证,听取其申辩意见。
在听证后,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辩意见进行具体处罚。
充分实施以上处理条例,对于严重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进行严厉的处罚,有利于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权威。
考生们应该明确,违纪、舞弊行为不仅有可能破坏考试的公平性,也将对个人未来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考试纪律,自觉遵守,以确保考试过程的公正,同时也体现了自己对于知识学习的正确认识与态度。
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一、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扣10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在开考铃响前答题或者终了铃响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未到规定的交卷时点提前交卷的;(8)将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9)在答题卡卷而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卷面上标记信息的。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0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4)销毁试题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5)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0分:(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2)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卡的;(3)肋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的;(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6)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7)经核实认定为考试作弊造成答案雷同的;(8)扰乱考试秩序,违纪作弊后拒不认错的;(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行为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在校学生代替他人参加中考,属毕业班学生的,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学校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制度
学校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制度第一节: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学校招生考试成为选拔优秀学生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一些个别人员的违规行为,学校招生考试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丑闻。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各地教育部门纷纷制定了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制度。
第二节:违规行为的分类招生考试违规行为主要可分为考生违规和工作人员违规两类。
考生违规包括替考、舞弊作弊、泄露试题等行为;而工作人员违规则包括暗箱操作、私下交易招生名额等行为。
第三节:处理机构的建立为了有效处理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各地教育部门设立了相应的处理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由专门的调查组或督查组组成,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节:调查和取证处理机构在调查违规行为时,需要充分搜集证据。
他们会展开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监控录像、考生答卷等。
第五节:处理程序的公正性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处理机构必须始终保持公正。
他们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处理,公开透明地进行审理,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诉的机会。
第六节: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通常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分数、取消招生资格、终身禁考等多种方式。
具体的处理方式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
第七节:建立处罚记录为了对违规行为形成长效的约束力,处理机构还需要建立处罚记录。
被处理的考生或工作人员的信息将被记录在案,以避免其再次参与招生考试。
第八节:处罚力度的公正性在制定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制度时,应注意保持处罚力度的公正性。
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力度,不能过于严厉或者过于宽松,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
第九节:违规行为的预防除了处理违规行为外,更重要的是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各校应加强对考生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的考试价值观,以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节: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制度应不断完善和创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可以尝试引入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防作弊监控等,提高违规行为的查处效率和准确性。
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加强学风建设,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考试违纪、舞弊认定第一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就座,经劝阻不改。
2.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参加考试,经劝阻不改。
3.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5.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将姓名、考生信息写在规定以外的地方。
6.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
1.以各种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电子设备(含手机、电子词典等)参加考试;利用通讯设备上网搜索与考试有关内容;考前在座位上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2.以各种方式向他人提供答案、抄袭他人答卷以及传递答案。
3.互打暗号、手势的合谋舞弊。
4.谎借各种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经院(部)和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6.故意匿卷不交、撕毁试卷或答卷、将试卷带出考场。
7.交换答卷、答题纸、草稿纸。
8.使用通讯设备舞弊(包括使用通讯设备在考试时传送、查看与考试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内容)。
9.伪造证件获取考试资格,托他人代考、冒名代考,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
10.有准备地组织考试舞弊。
三、考试违纪、舞弊的处理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舞弊的纪律处分分为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作弊处理办法
作弊处理办法作弊是指在考试、竞赛或其他评估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应得的优势或绕过规则而获得好处。
作弊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评估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为了防止和惩治作弊行为,各行各业都制定了相应的作弊处理办法。
一、考试1.严格监考考试时,建立严格的监考制度,确保监考员能够全面掌握考场情况,并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弊行为。
监考员应该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能够熟练运用监控设备、巡视考场等手段,有效监管考生行为。
2.多样化题型采用多样化的题型,减少传统的选择题和填空题,增加应用型题目、开放性问题等,让考生在思考和解答问题时需要运用更多的分析和推理能力,降低作弊的机会。
3.个性化考场布局考场布局应该合理,保障每个考生与他人之间的最低距离,并确保监考员能够方便地巡视考场。
同时,要根据考生的特殊需求,采取相应的考试安排,比如提供隔音设备、语音识别软件等。
4.应用科技手段利用科技手段,如监控摄像头、防作弊软件等,对考场进行实时监控。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作弊行为,为处理作弊提供证据。
二、工作场所1.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员工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定期监察、随机抽查、内部举报等方式,发现作弊行为后要及时调查和处理。
2. 提供培训和教育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特别是在涉及到可能存在作弊的工作环境中,要让员工充分理解作弊的危害和后果,提高风险意识。
3.建立制度和规范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规定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加强对员工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行为准则。
4.加强技术防范通过技术手段,如安装监控摄像头、使用监测软件等,对可能存在作弊的场所进行监测和预警。
三、竞赛1.加强监督执法加强对竞赛场地和比赛过程的监督,保证场地和设施的公正、公平和安全。
对比赛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竞赛公正。
2.强化裁判培训加强对裁判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裁判具备专业知识和正确的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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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规与舞弊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招生考试(测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端正考风考纪,提高考试(测试)信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考生在考试(测试)中的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经监考人员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作以下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该学科考试(测试)得分的20%。
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进入考场的;开考信号发出前自行答卷的;考试(测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在考场内随意说话吵闹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在卷面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的区外填写姓名、校名、考号、住址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窥视别人试卷的。
(二)考生答题时,必须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内高班考生)、黑色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所答部分无效,不得分。
答题时字迹要工整、字距、行距不宜过密)。
二、对考试在考试(测试)中的舞弊行为,无论何种情况,该学科成绩均作零分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学科成绩作零分处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的;使用夹带以及有类似行为的;互相校对试卷答案的;考场内传接纸条或答案的;将试卷或答案带出考场的;考试(测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题纸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学科成绩按零分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考生交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考场内交换答卷的;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请他人代考的;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盗窃试卷(答题纸)或打击报复检举人等行为的;有舞弊行为而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策划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三、考生违纪情况的处理权限与手续:
(一)凡属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监考人员应掌握其违纪证据,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记入试卷(答题纸)袋“考场情况记载”栏内,并如实填写违纪单。
(二)考点主任依据监考人员报告的违纪者情节和态度,实事求是的提出处理意见,经考点负责人审核,填入试卷(答题纸)袋“考场情况记载”栏内,并将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会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