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联系方式
郑州市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关于郑州市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及有关问题的公告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特别公告,从3月1日起,凡是具备享受郑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生育补助金)的参保人员,生育时必须从以下35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其生育费用直接在所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凡生育时未选择郑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的医院,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咨询电话:12333 68698155 67431552
郑州市生育保险定点结算医院名单
三类医院(7家)
生育住院、围产保健报销及生育津贴申领所需材料:
(1)《生育保险登记卡》、(2)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卡、(3)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4)准生证复印件1份、(5)围产保健发票和住院发票原件、(6)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7)费用明细单、(8)出院证、(9)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10)诊断证明、(11)急诊诊断证明、(12)男职工单位以及男职工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1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4)男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15)结婚证。
女职工定点医院已直补报销需:(1)——(6)
女职工联网前自费结算报销需:(1)——(9)
男职工配偶定点医院报销需:(2)——(9)、(12)——(15)。
吉林省省直医保定点医院
73 长春岳氏万全堂医院 74 长春市绿园区爱民综 合门诊部
75 吉林汇锋眼科医院 76 77 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 新中心卫生所 长春市生殖健康中心 医院
省直定点医院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单位名称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 院 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肿 瘤防治中心 吉林省人民医院 解放军第208医院 吉林省前卫医院 吉林省肿瘤医院 地址 新民大街71号 自强街18号 仙台大街126号 自强街18-1号 朝阳区和光路23号 工农大路1183号 西安大路171号 前进大街1445号 湖光路1018号 朝阳区建政路1051号 工农大路1478号 工农大路1745号 南湖新村东街2号 南关区北安路北安胡 同 宽城区兴业街43号 建政路27号 人民大街1810 自由大路2号 二道区三道镇长吉南 线2699号 南关区西五马路129 号 电话 85612262 88796724 84995033 88796001 85645738-8511 85595418 6988576 85162505 85872596 86199131 86177185 86816889 5182049-8028 82716459 86807150 88408016 8916232-6155 85662658 85888356 82903601 定点类别 医疗保 生育保 离休 险定点 险定点 定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心医院 39 长春平安医院 40 长春红星医院
省直定点医院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朝阳区建设街1639号 普阳街8号 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 区福祉大路1423号 宽城区北环路4596号 北京大街1169号 高新区硅谷大街2599 号 春城大街1015号 宽城区南京大街728 号 朝阳区西民主大街2 号 二道区公平路2183号 新城大街2888号 卫星路7号 卫星路1号 延安大路17号 电话 88513120-8208 86526755 84548011 82912592 82735965 87029122 87974842 86702122 86933713 86161232 84532821 85384624 85250409 85716381 84539120 朝阳区前进大街1299 号 新立城镇长伊公路15 公里处 红旗街1129号 朝阳区宽平大陆395 号 朝阳区建和胡同109 号 85885718 84558668-6203 85920151 85711221 88923714 定点类别 医疗保 生育保 离休 险定点 险定点 定点 ※ ※ ※ ※ ※ ※ ※ ※ ※ ※ ※ ※ ※ ※ ※ ※ ※ ※ ※ ※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审批备案表
( )男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的其配偶无工作证明 资 ( )职工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其配偶无工作证明 料 ( )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离职手续 ( ( )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其无工作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________________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 2、请享受待遇职工认真据实填写; 3、请用人单位核实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请; 4、定点医疗机构见此表后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相关就医手续,待遇费用结算后一份与附件资料随病案 保存,一份随月报表一并交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
( )计划生育住院 孕__周 手术方式(人工流产术 催产素滴注引产术)
用 人 单 位 意 见经办人: Nhomakorabea请单位核实参保职工情况后签字盖章
(盖章) 年 附件资料: 附件明细:( 张 月 日
医 保 中 心 意 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 )生育证复印件 ( )结婚证复印件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审批表
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交本表 单 单位名称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08号 个 姓 名 性 别 位 填 写 部 分 缴费比例 联系电话 1% 0371-66350605 编号:
单位编码 经办人姓名 人 填 写
419900001741
李贵荣 部 分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生育证号
身份证号 男职工 配偶姓名 人员类别 ( 申 类请 别项 目 )在职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退休 ( )解除劳动合同 (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
( )生育 预产期: 年 月 日 ( )计划生育门诊 孕__周 ( )计划生育门诊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就医指南时间:2013-01-15 01:37:44 来源:省社保中心根据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人社字[2012]27号)要求,从2012年7月1日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中心承办。
为方便省直单位干部职工掌握和执行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我们编制了此就医指南,内容包括就诊须知、个人账户使用、转诊转院、零星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生育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和用卡须知,供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管理人员掌握和使用。
一、就诊须知1、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哪些医院和药店就医购药?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暂使用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卡,下同)可以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现有定点机构名单附后,最新详细名单请查询)。
省直单位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即个人只须支付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应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由省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医保处)与定点机构定期结算。
2、参保人员哪些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险基金可以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以下费用:(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院前的医疗费用;(3)规定的3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住院和慢性病费用中个人自付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的剩余金额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黑人社函[2013]36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8.06【实施日期】2013.08.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365号)各有关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6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方便省直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经研究决定,现确定以下149家医疗机构和32家零售药店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详见附件)。
请各定点单位认真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定点服务协议,认真履行定点机构的职责,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8月6日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法人 医院级别地址备 注1黑龙江省海员总医院利民分院么会学 二级 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哈伊高速公路至四环路匝路西 门诊,住院(住院限内科、外科、妇科)2 黑龙江省生殖保健服务中心附属医院 何颖 二级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253-3号门诊,住院(住院限妇科、泌尿外科)3黑龙江九洲妇科医院 施建勇 二级专科 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69号 门诊,住院(住院限妇科、乳腺外科的中西医治疗)4哈尔滨师范大学大学城医院 太鑫 一级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门诊,住院5黑龙江阳光女子专科医院 黄琦斌 二级专科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28号门诊,住院(住院限妇科、乳腺外科的中西医治疗)6哈尔滨壮一堂中医医院 王玉军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85号门诊,住院7黑龙江祥云皮肤病医院 江殿勇门诊 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65号门诊,住院8哈尔滨轩德消化病医院王欣一级专科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12-64号门诊,住院(住院限消化疾病治疗)9哈尔滨市王立新口腔科诊所王立新门诊哈尔滨市先锋路415-6号门诊10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叶大庆三级专科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75号门诊,住院11哈尔滨市杨忠凯口腔科诊所杨忠凯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顺街4号5-101号门诊12哈尔滨市卢鑫中医内科诊所卢鑫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703栋门诊13哈尔滨济仁中医医院王翠微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48号门诊14刘雨萍口腔科诊所刘雨萍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06号门诊15哈尔滨市康健专科门诊部张淑波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72-2号门诊16黑龙江惠好医院詹海田二级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84-2号门诊,住院(住院限综合内科、耳、鼻、咽、喉治疗)17黑龙江省残联健民门诊部崔艳秋门诊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31号门诊18哈尔滨白渔泡精神专科医院东兴国三级专科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前进村白渔泡湿地公园门诊,住院(住院限精神疾病)19哈尔滨市老年医院孟庆刚二级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滨街47号门诊,住院20哈尔滨市杨敏口腔科诊所杨敏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31号门诊21南岗区红旗社区卫生服务站刘兴刚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新区54栋门诊22南岗区保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国辉一级哈尔滨市南岗区金博花园206栋门诊,住院23黑龙江省中西医结合研究所附属医院专科门诊部汪吉风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文瑞街1号门诊24哈尔滨市生殖保健中心门诊部付祝森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07-211号门诊25黑龙江省中医药学会国医堂门诊部韩兴东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78号门诊26黑龙江省中西医结合研究所附属医院福顺门诊部李显筑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21号门诊27哈尔滨德源医院赵金荣一级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7号门诊,住院(住院限内科、外科)28哈尔滨航天风华医院陈延斌一级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84号门诊,住院(住院限内科、外科)29哈尔滨市费振祥口腔科诊所费振祥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三道街12号门诊30真明口腔医院张晓英门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77号门诊31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松涛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86号门诊32孙志强中医骨科诊所孙志强门诊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77号门诊附件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店 名 称 法人负责人地 址 1 北京同仁堂哈尔滨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香坊店 李济柱 徐震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副57-1号2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德店 于佩珍 高晓波 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81号2栋1单元1层2号3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阳店 于佩珍 马庆国 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悦达民生国际A 区商服6号门市4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德仁店 于佩珍 马庆国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37-1号5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质家园店 于佩珍 韩士波 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安北大街有色地质家园4号楼商服3室6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蓉生店 于佩珍 马庆国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小区C5栋1层1号7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盛恒基店 于佩珍 谭喜芝 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中源大道8999号盛恒基购物广场B1层C004号8 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音乐花园店 于佩珍 姜丽华 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C 区90号楼2号商服9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河松店 王忠芹 王忠芹 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501栋9单元1楼2号10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靖宇店 王忠芹 杨丽园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176号-311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乐园店 王忠芹 侯庆杰 哈尔滨市香坊区哈电春江新城G 栋3号商服12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龙福店 王忠芹 王忠芹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288号1层1号13 哈尔滨北秀大药房有限公司水晶店 王忠芹 王忠芹 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水晶街80号-1层14 哈尔滨达盛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王长崧哈尔滨市南岗区金河小区1栋1单元1层5号15 哈尔滨大众宝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华店 张超张淑梅 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小区30-1栋3单元一层1号 16哈尔滨大众宝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成店 张超王彦明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二十道街皇家花园小区三号楼第三门市房17哈尔滨大众宝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段店张超李怡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30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通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个人网上申报及实现“跨省通办”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通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个人网上申报及实现“跨省通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冀医保函〔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通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个人网上申报及实现“跨省通办”的通知冀医保函〔2022〕103号省本级各参保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2〕97号)要求,自2022年9月29日起,省本级在今年3月份已实现“单位网厅”网上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的基础上,又增设个人手机“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申报通道,即申报人可通过“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在网上自主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并实现“跨省通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省本级参保职工参保状态正常且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条件,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未直接结算而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可在网上自主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属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范围的参保人,可在网上自主申报生育津贴申领。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业务办理流程(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本人或者他人)在微信搜索“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并完成注册登录,在小程序首页“业务办理”栏内点击“零星报销申报”进入零星报销申报页面,选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模块,按照每一步操作提示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以下有关资料:一是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照片(正、反面),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和费用明细,住院提供出院记录(生育医疗费用提供),门诊提供诊断证明和影像报告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提供);二是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再提供男方单位和女方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或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资料下载“职工配偶未就业承诺书”)。
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州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正式发布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基金由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和支付范围第十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必须符合定点就医制度,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一)生育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三)生育津贴;(四)各市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
直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0一一年九月)
使用说明:
一、定点医疗机构更名的,新办的医疗证使用新的名称,盖原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的医疗证可以继续使
用;
二、下载最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登陆“广东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查询系统”,,点
击“公医查询”;
三、医院类别:
1、第一类:综合性大医院,每人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大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处级(含处级)以上医疗待遇的干部可多选一所省中医院、中医药大学院附属一院、市中医院或省第二中医院。
2、第二类:区级(或作为区级) 定点医疗机构,每人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小的定点医院。
3、第三类:专科医院,对个人不指定,但限于接诊患有相应专科疾病者。
4、第四类:疗养院。
5、第五类:省直机关卫生所、门诊部等,对个人不指定,但仅限于接诊本单位或就近的省直机关病人。
郑州市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关于郑州市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及有关问题的公告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特别公告,从3月1日起,凡是具备享受郑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生育补助金)的参保人员,生育时必须从以下35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其生育费用直接在所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凡生育时未选择郑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的医院,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咨询电话:12333
郑州市生育保险定点结算医院名单
三类医院(7家)
生育住院、围产保健报销及生育津贴申领所需材料:
(1)《生育保险登记卡》、(2)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卡、(3)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4)准生证复印件1份、(5)围产保健发票和住院发票原件、(6)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7)费用明细单、(8)出院证、(9)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10)诊断证明、(11)急诊诊断证明、(12)男职工单位以及男职工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女方无工作单位证明、(1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4)男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15)结婚证。
女职工定点医院已直补报销需:(1)——(6)
女职工联网前自费结算报销需:(1)——(9)
男职工配偶定点医院报销需:(2)——(9)、(12)——(15)。
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指南
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指南一、办理流程:①、地纬程序交费②、银行开户(不收取开户费)③办理医保专网④申请pasm卡及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地纬收取100元)。
二、办理要求:1.地纬公司安装及服务要求⑴.地纬公司负责系统的安装与培训,安装与培训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安排集中进行。
⑵.地纬公司对结算系统的免费维护时间为该结算软件安装时间之日起一年的时间。
超过一年以后根据鲁劳社办函【2005】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含住院功能的系统维护费为2720元/年,只有门诊刷卡功能的维护费为2640元/年。
⑶.地纬公司公布专门的系统支持热线,对定点机构进行支持,热线为0531-********0531-******** 0531-******** 186********。
2.费用与付款方式①.定点机构所需要的金保定点医院结算系统软件及硬件设备(价格按照《鲁劳社办函【2005】90号》执行):单位名称: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开发区支行银行帐号:74130154500000248②.根据上述表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价款后乙方提供安装培训维护服务;汇款时请使用与药店名称一致的对公账户。
如用个人账户汇款,请务必在汇款时备注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并在汇款后将汇款情况发邮件至zmm@。
邮件格式:●将银行柜台汇款回执单拍照或电子银行汇款抓图作为附件附在邮件里●如需发票,标注“需要发票,发票单位全称为‘xxxxxxxx’”。
不需要发票,在邮件中标明“不需要发票”。
保证发票名称务必准确,发票开出后无法更改退换。
●发票在全部安装完后统一寄送市人力资源市场。
各药店到指定单位领取发票。
地址:东城黄河路153号交警支队对面人才市场三楼336房间联系人:隋静静0546-8083068如要咨询相关事宜,请联系地纬公司张嫚曼0531-********东营项目经理董雪:150********2、银行开户办理方式(只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不需要办理):建设银行开户提供资料:一、开立一般户所需资料:1、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机构信用代码证3、营业执照(正本)4、税务登记证(正本)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6、法人、代办人身份证7、公章、财务章、法人章8、支付密码器(如有)二、开立基本账户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正本)2、税务登记证(正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4、法人、代办人身份证5、公章、财务章、法人章6、支付密码器(如有)联系方式:3、联网办理方式:⑴、移动光缆办理:定点光缆联网费用,资费为60/元。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定点结算医院的公告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关于郑州市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及有关问题的公告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特别公告,从3月1日起,凡是具备享受郑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生育补助金)的参保人员,生育时必须从以下35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其生育费用直接在所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凡生育时未选择郑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的医院,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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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育保险定点结算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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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经办业务咨询电话参保登记、信息变更85518092基金征缴、现金报销85518083费用审核、生育备案85518173定点医院、药店监督85518227医保网络、信息管理85518193离休干部、医疗保障85518211IC卡挂失、查询电话85518145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12年11月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12年11月目录第一部分基本政策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几项具体政策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9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几项具体政策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159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几项政策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8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6〕13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0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1号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劳社〔2003〕117号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4〕22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3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审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2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社〔2008〕70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单位中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住院定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31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治疗费报销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74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9〕1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6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通知冀人社发〔2011〕76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313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贯彻执行冀人社发〔2011〕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2011〕3号第二部分业务规章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395号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医疗保险非因工意外伤害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拨付暂行办法省直生育保险申报备案、费用及津贴审核等相关问题非因工意外伤害资料申报、费用审核等相关问题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赣人社发[201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文号:冀劳社[2008]70号发布日期:2009-1-9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7〕3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对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下称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的补助,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适用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下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下统称职工),男职工配偶。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是指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计划内正常分娩或因母婴原因终止妊娠。
第四条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是指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因计划生育需要,孕情及宫腔内节育器检查,实施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限在育龄期内),终止妊娠手术;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除外)。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给予适当调整。
第二章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职责第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省直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和对全省生育保险业务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并组织实施;(三)编制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手续办理及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生育保险的咨询答复事宜;(八)负责对全省各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九)负责对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十)指导全省生育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一)负责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种报表的汇总及填报工作;(十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生育保险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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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个⼈负担。
⼥职⼯⽣育出院后,因⽣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育保险基⾦⽀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育或流产后,由本⼈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育部门签发的计划⽣育证明,婴⼉出⽣、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领取⽣育津贴和报销⽣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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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保有关问题解答
大额医疗费 补助部分
补充医疗 保险补助
1、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 80%补助。 2、对于享受普通保健待遇的人员给予85%的补助。
友情提示
• 持社保卡到药店购药,可以使用卡内资金支付, 但是所花费的药费不作为个人账户的积累,也就 是不能作为1500元的基数统计到个人就医记录里。 你若想得到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仍然需要在定 点医疗机构自付1500元以后才可享受相关待遇。 • 医保范围以外的自费药物及诊疗项目可以使用卡 内资金支付,但是所花费的药费不作为个人账户 的积累,也就是不能作为1500元的基数统计到个 人就医记录里。
转变服务模式 提高服务质量 全心全意为参保职工服务 省医保就医指南正在印制中
校医院医保办电话 88364908 省社保局电话: 大病 81915913 急诊、异地住院 82951527 异地门诊 67715960
门诊就医
到哪里看病?
(1)普通门诊 可选择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和所在单 位的定点医院就医 此过程可通过系统默认自动实现 (2)专科疾病 到定点专科医院就医 (3)急症就医 原则上不受限制
怎样看病?
持卡就医 : 携带社保卡、病历就医 定点机构:到个人自愿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专门结算:医疗费审核、结算要到专用窗口。 支付方式 :(1500元起付线后)个人自理部分 由个人现场支付(现金或卡支付),统筹 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
省直医保有关问题解答
校医院
省直医疗保险的组成
省直医疗保险由四部分组成 • 基本医疗保险; • 补充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医疗保险
(所有参保职工都涉及到前两种保险,而生育、工伤保险 涉及人群较小)
医疗保险帐户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2008〕2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2008〕20号省直参保单位、省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河南省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省直实际,现将《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细则参加省直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省直生育保险工作,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省直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费用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省医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冀劳社[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9]18号)省直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为切实做好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称《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经办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含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因生育需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一)女职工妊娠9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结婚证、生育登记卡(证)、围产保健手册、医疗保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IC卡、医学诊断证明书(对于体外胚胎的,还需提交精子和卵子来源的医学证明书)。
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认真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一式三份。
用人单位收到上述材料30日内,持此材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才能使用医疗保险IC卡结算。
(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是指其配偶为农民或城镇居民,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的。
其配偶为大中专毕业生暂无工作单位的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妊娠90日内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IC卡,男职工单位及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本款(一)规定的材料。
男职工用人单位收到上述材料30日内,持此材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须到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门诊或住院,须到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就医时出示医疗保险证、IC卡和病历本(办理住院手续时,还需出示生育备案表);门诊(急诊)接诊医师首先对就医的职工与其出示的医疗保险证和病历本是否相符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长期派驻外地的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所在地选择的并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备案的两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金就医。
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定点表
参保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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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
本人已知悉填报须知内容,同意申报,并授权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询本单位/个人与办理生育业务相关的信息,承诺所提供材料与信息均真实完整合法,符合办理业务条件。本次办理业务的其他承诺与告知内容陈述如下:
1.本人本孕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其他需承诺内容:
温馨提示:反欺诈法律提示: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签名:填报日期:
注:1.此表由参保人填写,并签名确认。
2.本人承诺上述事项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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