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编制过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修订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组织成立了标准工作组,承担标准修订工作。
标准工作组多次召开研讨会,研究相关问题,听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意见。
商务、质检、工商等部门代表和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标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焙烤与糖制品工业协会等单位代表参会。
标准工作组在会议研究基础上,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工作思路(一)遵循《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细化有关要求。
(二)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为基础,增补和修改相关内容。
(三)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
三、主要修改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
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涵盖这两类预包装食品。
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不适用于散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识。
(二)修改的术语和定义1.修改预包装食品定义。
现行GB7718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
2.增加食品储运包装和散装食品的定义。
3.修改配料定义,明确加工助剂除外。
4.删除加工助剂定义。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加工助剂的定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就像在超市 买一包巧克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 装食品 就比如食品原料,是交付给食品加工 企业作进一步加工用的。
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 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老版2004标准中不适用于食品企业或餐饮 业待加工的原、辅料或半成品,这些不直接 销售给消费者的。)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
版面。 “最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版面”是指包装物或包
装容器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
GB7718-202X
预包装食品
2004版: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 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2X版: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 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何种标识的食品。
GB7718-202X
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 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 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 导消费者。
5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 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GB7718-202X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
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GB7718-202X
三、基本要求 (11条) 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的规定。 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 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 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 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和 稳 定 性 三 、 要 修 改 内 容 主
2修 改表 1内容 。参考 国际食 品法典 标 准 . . 在表 1中
增加 “ 味 料 ” “ 调 和 乳蛋 白” 的归属 名 称 。根 据 我 国饮食 习
( ) 重与 现行 标 准 、 规 的协 调 , 保政 策 连 贯性 惯 , “ 辛料 ” “ 味料 ” i 注 法 确 将 香 和 调 加人 量 调整 为 “ 超过 6 。 不 %” 3增加 食物 过 敏原标 示 要求 。 .
6根据 《 品安 全 法》 . 食 规定 , 加 “ 品 生 产许 可 证 编 增 食 号” 标示 要 求 。 7增加 非 直接 提供 给 消费 者 的预包 装食 品标 签规 定 。 .
《 品安 全法 》 于预 包装 食 品 的定 义 涵盖 直 接 向 消 式 ” 定 食 关 规
费者 提供 的 、 非直 接 向消 费者 提 供 的两类 定 量 包装 食 品 。 食 品 。新 修订 标准 ( 求 意见 稿 ) 征 不适 用 于散 装 食 品 和食
法
P 强{ ( CY & } AW
《 预包装食 品标 签标准》 征 求意见稿 ) 制说 明 ( 编
一
、
任 务 来 源 和 编 制 过 程
5删 除包装 日期 ( 装 日期 ) . 灌 定义 。 食 品安全 法 》 规 《 仅
生产 日期 ” 。 《 品安全 法 》 食 第二 十 条规 定食 品安全 标 准应 当包 括 定 “ 6删 除保 存期 定 义 。 食 品 安全 法》 . 《 规定禁 止 生产经 营 与 食 品安全 、 营养有 关 的标 签 、 标识 、 明书 的要求 , 四 说 第 “ 的概 念 已无意 义 。 十二条 规定 了预包 装食 品标 签应 当标 识 的 内容 。 据《 根 食 超过 保质 期 的食 品 ,保 存 期 ” 品安全 法》 定 和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建议 , 生 部委 托 中国 规 卫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718—201X201X-XX-XX 发布201X-XX-XX 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GB7718-20XX前言本标准代替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GB7718-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部分正文内容移至附录,调整了章节编号的顺序;——修改了预包装食品、规格的定义;——增加了食品属性名称的定义,修改了保质期的定义,删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名称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配料表的标示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配料表归类标示的要求,修改了定量标示的要求;——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最小高度及相应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要求;——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信息的标示要求;——修改了食品中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标示要求;——增加了对进口食品的标示要求;——修改了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要求;——增加了新的附录A“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文字的使用要求及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原附录C的内容合并到新的附录A;原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变更为附录C,进一步明确了不规则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D“配料定量标示的标示形式”、附录E“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附录F“推荐性标示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2.1预包装食品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或)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
随着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结束,一系列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随之颁布。
卫生部已经于2011年4月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10月颁布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为了使特殊膳食类产品的标签要求与其他基础标准相一致,并尽快完善我国有关标签标准体系,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修订现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
委托单位为卫生部政法司,标准修订项目编号为20100105。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立项后迅速成立了修订工作组,主要成员包括:樊永祥、韩军花、杨月欣、何梅、田静、邵懿、邓陶陶、李晓瑜等。
其中,樊永祥负责标准整体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韩军花、杨月欣、田静、李晓瑜等负责国内外资料的检索、标准文本的修改、专家意见及建议的收集等;其余人员负责收集相关企业、行业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不同部门相关管理要求的资料等。
工作组于2010年10月组织召开讨论稿的第一次征求意见会,参会人员40余名,就标准文本的修订原则、依据、内容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随后工作组在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起草组内部的讨论,随着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的进一步修订和发布,2011年间起草组召开多次标准征求意见会和工作组会,结合原标准和上述标签标准内容,以及我国的其他相关产品标准,对文本进行了反复修改和意见的征询,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与2011年10月上交卫生部监督局。
随着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发布,为避免本标准与GB28050的冲突,引导企业正确执行,并慎重起见,起草组再次对标准文本进行了对照和讨论。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出台
物 等 可 能 导 致 过 敏 反应 的 食 品 , 生 产 厂 商 宜 在
国 家食 品药 品监 管 局 专 题 研 究 一 次 性 餐盒 安 全 问题
就 近期 部 分媒 体报 道 “ 黑心 ”餐 盒 问题 , 国家 食 品 药 品监管 局 目前表 示 ,从 4 日开 始 , 国家 月7
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已组织 中 国疾 病 预 防控 制 中心 、轻 工 业 塑料 加工 应 用研 究 所 、北 京 市卫 生监 督 所 、 北京 市疾 病 预 防控 制 中心 、 中 国烹饪 协 会等 单位 的专 家 ,对 餐饮 经 营单 位 使 用 的一 次性 塑料 餐 盒 安 全 问题进 行 专题 研 究 。 同时 , 国家食 品 药 品监 管局 还 决定 在 部分 省 份对 一 次性 餐 盒进 行监 督抽验 ,
这 项 修 改 意 味 着 该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将 扩 大 到包
括食 品加 工 原料 在 内的所 有预 包 装 食 品 。
和 占营 养 参考 数 值 ( 写 为N V 缩 R ,是 用于 比较 食
品营 养 成分 含 量 多少 的参 考 标准 ) 。 据 卫 生 部 有 关 人 士 介 绍 ,近 年 来 ,我 国 的
《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出台
最 近 ,卫 生 部就 《 包 装食 品标签 标 准 》和 预
《 预包装 食 品营养 标签标 准 》公 开征求 意见 。 据 了 解 ,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标 准 ( 征 求 意见稿 )》 以 《 包装 食 品标签 通则 》 预 ( B 78 G 7 l )为 基 础 ,对 相 关 的 内容 进 行 了增 补 和 修 改 。 其 中一 个 关 键 的修 改 是 将 “ 包 装 食 预 品 ” 的 定 义 由 “ 预 先 定 量 包 装 ,或 装 入 ( 经 灌 配 料 表 中使 用 易 辨 识 的 名 称 标 示 , 或 在 配 料 表 邻近 位 置 加 以提 示 。 新 标 准 同 时 还 要 求 标 签 上 须 明确 标 示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生 产 者 或 经 销 者 的联 系 方 式 , 其 中至 少 应 包 括 邮 政 地 址 、 电话 、传 真 、 销 售 热 线 、 网络 等联 系 方式 中的 一项 。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任务来源本国家标准的制定任务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ОО六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编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8150-Q-469”。
本项任务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计划2008年完成。
该项目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64)、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共同完成。
二、目的和意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已经发展成为初步标准化、国际化,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体系。
我国经国家批准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达l700多种。
据统计,2004年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产量已达328万吨,销售额345亿元人民币,出口创汇近10亿美元。
产品除在国内广泛销售外,一些品种已走向世界,在国际食品添加剂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食品添加剂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各种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
其中由于添加剂标示不准确、不规范带来使用超标、违规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
例如目前食品添加剂市场上的“蛋白糖”产品,其本身作为食品甜味剂使用,但如果不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则易使人误解为一种糖,有可能造成使用上的问题;另外很多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名称标识很不规范,例如某些产品标识“牛肉至尊”、“肉宝王”等名称,而不能得知其到底是何种食品添加剂,这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食品质量问题都会形成安全隐患。
目前国家不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进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批和管理。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在质量安全承诺书中承诺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滥用添加剂,要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情况的台账,并定期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另外,我国还逐步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2.1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
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含量声称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
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关于实施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通告
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 品经营者( 包括餐饮服务 ) 提供 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 品; 二是 既提供给消 费者, 也提供给其他食 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 口商经营的此类进 口预包装食 品也应按 照上述规定
一
执行。 八、 关于“ 直 接提 供给 消费 者 的预包 装食 品 ” 非 的情 形
一
是生产者提供 给其他食 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二是 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 、 辅料使用
别
答: 直接提供 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 示。非直接 向消费者提供 的预包装
食 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 品名称、 规格、 净含量、 生产 日 、 期 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 其他 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
注, 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七、 关于 “ 直接 提供 给消 费者 的预 包 装食 品” 的情形
十 三 、 于标 签 中使 用“ 关 具有 装饰 作用 的各 种 艺术 字”
“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 艺术字” 包括篆书、 隶书、 草书、 手书体字、 美术字、 变体字、 古文字等。使用 这些艺术 宇时应书写正确、 易于辨认、 不易混淆。
十四、 关于标 签 的 中文 、 文对 应 关系 外
颐 贝 隆 电子 科 技
(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和“ 规格” 标示方式。 ( 按照 食 品安全法》 三) 要求, 标准增加 了“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 治疗疾病作用 的内容, 非 保健 食 品不 得 明示或 者 暗示 具有保健 作用 ” 内容 。 的 ( 按照 食 品安全法 规定, 四) 标准细化 了食 品添加剂标示要求, 明确食 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 G 26 ) (B 7 0 中的食 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 参照国际食 品法典标准, 五) 标准增加 了食 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 便 于消费者根据 自身 以 情况科学选择食 品。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解读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现行版本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1、明确了生产日期的定义,由原来的“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变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避免了企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歧义。
2、对标签的基本要求做了增补,中食安信总结主要变化包括:
①明确了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成分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
②在条款中明确了同时使用外文和繁体字时,强制性标示内容应与规范汉字含义一致。
③由于强制标示内容的增加,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2时,强制标示的内容字符高度为“不得小于2.0 mm”。
3、增加了属性名称的定义,即“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
属性名称包括对配料特性、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4、明确提出需要展开标示的复合配料应是“直接加入食品中的”。
中食安信认为这意味着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有望不需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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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市场、引导科学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食品标签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范畴,因标签标示违反标准规定或标签瑕疵引发投诉、举报、索赔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
为了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规范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中对消费者可能产生误导的各种情况,避免因对标准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投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启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共同承担了标准修订。
标准修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需求,避免食品标签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是总结归纳GB7718-2011版实施以来收集到的问题和建议,纳入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标准问答、标准解释、书面咨询答复中相应内容。
三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并注重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协调。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于2016年11月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计划,2017年1月正式启动。
2017年2月,分别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者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社会各界对标准修订的建议,并征集因食品标签引发的投诉、举报和法院审判案例。
2017年4月,修订工作组召开标准修订意见征求会,介绍标准修订主要思路、工作进展,并听取监管部门、相关专家、行业对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2017年8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三次召开工作组会,对标准修订草案进行讨论、修改。
2018年2月、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邀请市场监管部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讨论标准草案。
(PPT)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原料、辅料,现新版中属于本标准界定的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页,共六十四页。
GB7718-2011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和灌装日期,即
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 元的日期。 “最终产品”是完成了全部生产工序的产品。 成品检验是必要的生产工序,一批成品经过检验(一天 或数天),签发合格证后才能称其为最终产品;不经过检 验只能是成品,而不是产品。有的产品的生产工序还包括 保温、降温、后发酵(发酵型酸牛乳),这些工序需要的 时间都应该计算在生产日期之内,不能强制要求封口(fēng kǒu)(封罐)完成后就是生产日期。
第九页,共六十四页。
GB7718-2011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cúnzài)(包括以改性的
形式存在(cúnzài))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第十页,共六十四页。
1、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是一个产品的原料构 成,包括名称和量化的信息。 。
2、“以改性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 的原料、辅料经过加
如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纯味精),经过 化学变化,淀粉转化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 的性质、成分与淀粉的性质、成分完全不同。
第十一页,共六十四页。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tiáojiàn)下,保持品 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 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水果饮料
含乳饮料类 : 配制型含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乳饮料
发酵型乳酸菌饮料
第二十五页,共六十四页。
植物蛋白饮料类: 植物蛋白饮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讲解、宣讲PPT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 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 察到的版面。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 规定。
例:1)GB19855月饼,标准规定标出类别名称:广式莲 蓉月饼(蓉沙类),配料表:需标出莲蓉在馅料中的添加 量
2)LS/T3213挂面,规定标出食用方法 3)酿造酱油:氨氮、用途(烹调/佐餐),工艺(高盐 稀态/低盐固态) 4)酒类:GB2757、GB2758要求强制标示“过量饮酒 有害健康”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 识读。
●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 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 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 等于1.8mm。
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 地识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 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 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 有强制标示内容。
1)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2)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 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 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 面面积大于35c㎡时(最大表面面积计 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 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按附录A”规定。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
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 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
食品安国家标准—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编制进程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该标准 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 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该标准经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 品营养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01 制定过 程
03 内容范 围
05 意义价 值
目录
02 标准目 次
04 实施情 况
基本信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是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1年10月12日,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013年1月1日,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实施。
制定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市场、引导科学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食品标签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范畴,因标签标示违反标准规定或标签瑕疵引发投诉、举报、索赔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
为了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规范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中对消费者可能产生误导的各种情况,避免因对标准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投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启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共同承担了标准修订。
标准修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需求,避免食品标签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是总结归纳GB7718-2011版实施以来收集到的问题和建议,纳入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标准问答、标准解释、书面咨询答复中相应内容。
三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并注重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协调。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于2016年11月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计划,2017年1月正式启动。
2017年2月,分别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者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社会各界对标准修订的建议,并征集因食品标签引发的投诉、举报和法院审判案例。
2017年4月,修订工作组召开标准修订意见征求会,介绍标准修订主要思路、工作进展,并听取监管部门、相关专家、行业对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2017年8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三次召开工作组会,对标准修订草案进行讨论、修改。
2018年2月、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邀请市场监管部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讨论标准草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
随着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结束,一系列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随之颁布。
卫生部已经于2011年4月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10月颁布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为了使特殊膳食类产品的标签要求与其他基础标准相一致,并尽快完善我国有关标签标准体系,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修订现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
委托单位为卫生部政法司,标准修订项目编号为。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立项后迅速成立了修订工作组,主要成员包括:樊永祥、韩军花、杨月欣、何梅、田静、邵懿、邓陶陶、李晓瑜等。
其中,樊永祥负责标准整体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韩军花、杨月欣、田静、李晓瑜等负责国内外资料的检索、标准文本的修改、专家意见及建议的收集等;其余人员负责收集相关企业、行业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不同部门相关管理要求的资料等。
工作组于2010年10月组织召开讨论稿的第一次征求意见会,参会人员40余名,就标准文本的修订原则、依据、内容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随后工作组在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对标准文本进行了起草组内部的讨论,随着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通则》的进一步修订和发布,2011年间起草组召开多次标准征求意见会和工作组会,结合原标准和上述标签标准内容,以及我国的其他相关产品标准,对文本进行了反复修改和意见的征询,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与2011年10月上交卫生部监督局。
随着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发布,为避免本标准与GB28050的冲突,引导企业正确执行,并慎重起见,起草组再次对标准文本进行了对照和讨论。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编制过程2007年12月,卫生部发布《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7〕300号,以下简称《规范》),规定了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识要求。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对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等。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制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标准工作组,以《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为基础,结合近年来食品营养标签相关问题,编制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草案)并四次召开研讨会,研究完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的编写格式、实施原则、强制性内容、豁免食品范围等问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地方疾控机构、中国营养学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大专院校以及企业代表等专家参会。
目前,标准工作组完善标准文本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基本情况《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营养标签导则》、《营养和健康声称使用导则》。
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营养成分等概念和定义,与《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GB/Z21922-2008)基本一致;规定了《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规定了营养标签标识内容、标识方法、格式;规定了营养声称、功能声称的内容等。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属于新标准,标准实施后将代替《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三、国外营养标签管理情况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于1985年制定营养标签通则,并多次修改,规定了营养标签标识内容、标识方法、营养声称、健康声称等内容,设立《营养素参考值》(NRV)。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还制定了声称原则和要求。
目前已经有50余个国家制定实施营养标签规定,如美国、欧盟有关国家、加拿大、墨西哥、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韩国等。
食品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标准编制说明(总4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企业名称:吉林省贵芝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标准名称:破壁酸枣仁颗粒标准编号:Q/JGZT0012S-2015一、标准工作过程本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所在区域的自然资源,计划生产破壁金银花产品。
通过公司总经理及研发部门于2015年7月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研究决定,制定本标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产品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订该产品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研发人员首先查阅了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DBS22/032《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代用茶审查细则(2006版)》等的资料及信息,经过反复研发、试制,初步确定了产品的工艺参数及质量指标,然后在实验室进行工艺修正,样品试制及质量检测试验,取得实验室参数,最后进行严格的中试样品试制,样品经检测合格后,最终确定产品的工艺及质量标准的各项指标。
根据本产品的生产特点,以国家、地方推荐或强制性标准和产品的检验结果作为制定本标准的依据,对公司的产品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同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制定本标准,报省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二、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本标准编制遵循“先进性、实用性、规范性”的原则,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本企业破壁酸枣仁颗粒的客观实际需要,并参照相关国内和国际各类标准准予以制定。
本标准的格式按GB/T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原则进行编制。
本标准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三、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一)参考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DBS22/032 《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什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什么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所以我国食品安全局的工作任务其实非常繁重。
管理好食品安全并且对这些食品各个环节进行检测,对那些不符合国家食品检验标准的全部都要依法严厉处置,其中还包括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什么?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所以我国食品安全局的工作任务其实非常繁重。
管理好食品安全并且对这些食品各个环节进行检测,对那些不符合国家食品检验标准的全部都要依法严厉处置,其中还包括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什么?▲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什么?本标准代替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对“预包装食品”一词的解释是: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通俗点说,就是有外包装袋(盒)的各类食品。
▲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一)食品安全常识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 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
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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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编制过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标示要求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引导科学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食品标签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范畴,因标签标示违反标准规定或标签瑕疵引发投诉、举报、索赔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
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避免行政和司法资源的低效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及深圳标准研究院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进行修订。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于2016年11月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计划,2017年1月正式启动。
2017年2月,分别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者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社会各界对标准修订的建议,并征集因食品标签引发的投诉、举报和法院审判案例。
2017年4月,工作组召开标准修订意见征求会,介绍标准修订主要思路、工作进展,并听取监管部门、相关专家、行业对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2017年8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三次召开工作组会,对标准修订草案进行讨论、修改。
2018年2月,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邀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讨论标准草案。
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工作思路(一)遵循《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
(二)根据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实施情况,对标准实践中意见较为集中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的有关内容增补到标准文本中。
(四)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生产经营的需求,调整标准相关内容。
(五)考虑国际层面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进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六)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相关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优化、合并,使标准表述更明确。
(七)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
三、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一)术语和定义1.增加属性名称定义。
将GB 7718-2011中4.1.2.1“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等有关内容提炼为食品的“属性名称”,用于规范食品名称的基本要求。
该定义中将有关特征细化为“配料特性、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
定义同时也参考了Codex Stan 1-1985中“The name shall indicate the true nature of the food and normally be specific and not generic”相关表述,与国际同类要求相一致。
2.删除了生产日期定义中的部分内容。
修改后的生产日期定义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
GB 7718-2011实施过程中发现,原“生产日期”定义中关于包装或灌装日期的内容只能部分反映食品生产中界定生产日期的情况,无法包含全部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歧义。
3.删除主要展示版面定义。
修订后的标准不再使用主要展示版面作为判定版面相关要求的基础,故删除了这一定义。
(二)基本要求1.调整了同时使用外文或繁体字的要求。
在食品标签上同时标示中、外文或中文繁体字的情况可能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在国内生产但同时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预包装食品;2)进口预包装食品。
结合GB7718-2011实施经验,将有关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单独形成条款。
2.调整了强制标示内容的字高最小值和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一些强制标示的内容,会占用更多的标签版面,如强制标示致敏物质信息、《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修订增加了新的标示要求等。
结合GB7718-2011实施经验,工作组在实际调研和测算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签识读便宜性、排版美观等实际情况,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 mm。
3.合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相关条款。
具体调整见本编制说明第四章“现行GB7718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三)标示内容1.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内容的规定。
根据进出口食品监管部门的意见,为便于进口食品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标准,结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的内容,修订中增加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包括标示内容的规定。
2.修改了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定。
重新整理了对食品名称要求的表述。
在属性名称定义的基础上,结合GB7718-2011实施经验,在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名称与属性名称的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食品分类(类别)名称作为属性名称时的要求,将可能引起误解的情况充分细化到标准条款中。
3.修改了配料表中的若干规定。
(1)明确配料递减顺序的依据为“以质量计”。
(2)将现行GB7718-2011问答中有关复合配料的标示内容纳入正文,明确“当复合配料中的全部或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时,也可将相关配料合并计算后,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3)结合GB7718-2011实施经验,为更好地实现消费者知情权,修改了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
要求在标签面积不足40cm2的情况下,方可使用食品添加剂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4)将现行GB7718-2011问答中有关可食用包装物的内容纳入标准正文。
(5)修改“表1几种配料的归类表示方式”部分内容。
1)因食用植物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用植物油的标示做出了具体规定,故删除植物油的标示方式,仅保留非油脂产品中植物油的标示方式。
2)增加了有关发酵用微生物的标示方式,生产过程中添加的起发酵工艺作用的微生物(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外)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
3)增加了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的非单一成分的果汁、蔬菜汁、果蔬汁的标示方式,可归类标示为“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浓缩果汁”、“浓缩蔬菜汁”、“浓缩果蔬汁”。
4)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展及现行标准问答等有关文件的表述方式,对食用香精、香料的标示方式增加了“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等名称。
4.修改了配料定量标示的部分内容。
(1)关于强调添加某种配料的情况。
结合GB7718-2011实施经验,为避免对消费者的误导,最大限度的规范通过语言、图形、符号等对部分产品配料特性的强调,修改后的标准要求强调添加或含有配料时均需要标示含量,并说明了定量标示的具体方式。
包括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标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同时列举了一些不属于配料强调的情况,包括因致敏物质标示提示等警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仅在食用方法等建议中提及到的配料或成分以及仅用于说明产品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
(2)关于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的情况。
为规范食品名称,避免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规范食品生产行为,标准中明确了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同时排除了一些食品名称不需要进行定量标示的情况,包括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及其等效名称,或已规定添加量、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以及仅用于说明产品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
(3)关于强调不含某种配料或不添加某种配料的情况。
为避免食品标签上使用相关词语对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导,标准修订中增加了关于“无”、“不含”等词汇的规定,要求使用这些词语时,相应配料或成分应为“0”。
明确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声称。
同时明确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得针对所有配料或成分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的要求。
若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调整了净含量和规格相关表述。
为适应食品生产企业实际需求,在净含量和规格条款中增加了动物或植物来源的各种肠衣的标示方式,明确其应以长度“米”表示。
6.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原产地标示的要求。
在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中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关于“原产地”标示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产地”和“原产地”的区别与联系。
7. 调整了日期标示的相关要求。
(1)考虑到部分进口食品需要通过加贴或补印的方式增加标示生产日期,且国内生产的食品在不违反标签真实、准确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标示错误的生产日期进行补救,删除了加贴、补印生产日期的有关内容。
(2)因GB 7718-2011实施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易界定“篡改”行为的案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删除了“篡改”及有关的内容,允许食品生产者在不违反真实、准确原则前提下对日期标示进行改正。
8.明确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情形。
结合实际情况和GB 7718-2011实施经验,要求委托加工时,受委托加工方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将进口食品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要求纳入标准正文。
9.调整了致敏物质标示的要求。
(1)将生产加工中直接使用致敏物质配料时的标示要求由推荐条款转变为强制条款。
但如使用相关配料的非蛋白质部分,可免于标示。
(2)当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共用生产线且无法彻底清除时,可自愿进行提示性标示。
10.增加关于特殊审批食品的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新增加的要求,在其他标示内容中增加了特殊食品的标示要求,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需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中需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1. 增加了关于食用人群标示的规定。
考虑到《食品安全法》中对特殊食品的标签标识做出了单独规定,为规范普通食品对特定食用人群的声称、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在标签和说明书中进行与特定食用人群相关的标示。
a) 需特殊审批的食品;b)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规定特定食用人群的食品;c) 经充分科学依据证明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特殊营养需求的食品。
12.豁免相关标示内容的情况。
豁免单一配料制成的预包装食品配料表,豁免标示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或去除的配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