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2019年)
行业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铁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化工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其他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GB 26453-2011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201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2013
石化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1-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2-201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建材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物排放标准
GB 28666-2012
焦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24标准修改单
gb16171-2024标准修改单
本次修改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增加对新型装修材料的规范: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型的
室内装修材料,如纳米材料、智能材料等。
需要将这些新型材料纳入标准
的范围内,并对其进行适当的规范,以确保它们的质量和安全性。
2.修正部分内容的测试方法:根据最新的国际标准和测试技术,修正
部分内容的测试方法,以提高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需要增加
对一些特殊情况的测试方法,如对易燃材料的燃烧性能测试等。
3.修改有关标志和标识的要求:在标准中,应明确要求室内装修材料
应有适当的标志和标识,以便消费者了解材料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注意事项。
在本次修改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标志和标识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示范。
4.增加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室内装修材料是直接与室内空气接触的,因此对它们的挥发性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和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需要进
行相应的要求。
本次修改中,需要增加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并对材料
的挥发性有害物质进行限制。
5.规范对室内装修材料的生产和销售管理:室内装修材料的生产和销
售管理是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通过规范对室内装修材料的生
产和销售管理,可以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糖、罐头、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茶叶、水产加工品12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将审查细则修改单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各细则修改单,应随相应标准的实施一同实施。
在审查过程中,标准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按原审查细则进行检验;标准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按修改后的审查细则进行检验,并按新发布的标准进行判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糖、罐头、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茶叶、水产加工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代替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小麦粉质量检验项目表(通用小麦粉) 中:增加“铅(Pb)”、“无机砷(以As计)”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小麦粉质量检验项目表(专用小麦粉)中:增加“铅(Pb)”、“无机砷(以As计)”作为*号检验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代替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大米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增加“铅(Pb)”、“无机砷(以As计)”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代替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3103-91《色拉油卫生标准》和GB 15197-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附件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我部决定修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表1、表2、表3中多环芳烃、苯并(a)芘的排放控制要求,增加萘排放控制要求:
二、表1、表2、表3中增加表注“注1):酚氰废水单独处理,执行括号外排放限值;酚氰废水与生活污水等其他废水混合处理,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
”
三、删除5.2.2条,将4.1.5条修改为:焦化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的水质,其pH、SS、COD Cr、氨氮、挥发酚、氰化物、多环芳烃(PAHs)、苯并(a)芘及萘应满足表1中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监控位置为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的回用水池内挥发酚应满足表1中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监控位置为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
的回用水池内。
四、“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表中增加废水中萘的监测分析方法:
现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本修改单发布实施之日起,按照本修改单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分类表
GB 25468-2010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1-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 26452-201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2015
建材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等
耐火材料
回转窑、隧道窑等
砖瓦
隧道窑、轮窑等
石灰
竖窑、套筒窑等
化工
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炭素
焙烧炉、煅烧炉(窑)
加热炉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玻璃
纤维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鼓励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方式。
建材
其他玻璃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焦炉
焦化
焦炭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兰炭
炭化炉
煤气
发生炉
建材、化工、轧钢、有色等
——
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附件2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改内容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
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执行要求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油品储运销(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行业排放标准已有规定执行;其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将来发布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的,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
三、执行时间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
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GB 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附件3《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修改背景《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控制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并推动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处理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原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明确排污许可制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制的实施,针对GB 16171-2012中有关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水质监控位置,以及苯并(a)芘及多环芳烃的排放管理控制要求等问题进行调整修改,在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防范环境风险的基础上,以更加符合行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保证排放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此外,2017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名录中共包含22项化学品,“萘”(CAS:91-20-3)为其中之一。
在对优先控制化学品提出的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中提出,一是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要求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2018年,为贯彻落实《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关于“推动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措施”的要求,生态环境部提出了具体的管控措施建议,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增设废水中萘排放标准,纳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因此,有必要在标准中增设废水中萘的排放控制要求。
二、行业发展情况及废水处理现状据统计,截止2018年底,我国焦化企业数量约500家,焦炭总产能约6.5亿吨,实际产量约4.4亿吨。
gb16171-2024标准修改单
gb16171-2024标准修改单
首先,在技术要求方面,修改单对材料的要求做了更新。
由于饮水机
会接触到水源和人体,材料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更新后的标准要求材料符
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确保不会对水质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还对材料的强度、密封性能和耐腐蚀性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次,在试验方法方面,修改单新增了一些试验项目。
例如,在水源
接触材料方面,新增了对材料释放物的测定方法和水质稳定性的评价方法。
在机械性能方面,新增了对饮水机的抗冲击性能和耐压性能的试验方法。
这些新增的试验项目可以更全面地评估饮水机的性能,并提高其安全性。
此外,对检验规则和标志也进行了一些修改。
修改单要求在饮水机上
标注更多的技术信息,如供水方式、额定功率、产品型号等。
这些标志和
信息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和选择合适的饮水机。
同时,修改单还对检
验方法进行了更新,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在包装、运输和储存方面,修改单要求饮水机应采取合适的包
装材料和方式,以确保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坏。
此外,还对包
装箱上的标识和包装纸箱的尺寸进行了规定,以提高产品的识别性和包装
质量。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GB 16171-2012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发布日期:2012-08-31实施日期:2012-12-31全文页数:32 ForewordThis Standard was draf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given in GB 1.1-2009.This Standard was proposed by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Federation.This Standard shall b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of Pollution Control of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ies (SAC/TC 206).The drafting organizations of this Standard.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 China National Petroleum Corporation, China Petrochemical Corporation, China National Offshore Oil Corporation, and China National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The main drafters of this Standard. Zhang Yufeng, Li Yulong, Li Jie, Li Peng, Li Li, Liu Xing, Zhang Yuming, Zhang Yiming, Zhang Shun, Zeng Zhi, Li Hui, Li Jie, Li Xianping, Liu Da, Zhao Yuxiang, Zhang Wenjie, Zhang Jun, Tang Hui, Wang Wei, WangYong, Wang Hongwei, Wang Lei, Wang Hongmei, and Zhang Yuping.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1 ScopeThis Standard specifies the emission limits of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This Standard is applicable to the pollutant emission control of integrated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including coking, coal chemical, and coke oven gas chemical industry).2 Normative References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re essential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document. For the dated documents, only the versions with the dates indicated are applicable to this document; for the undated documents, only the latest version (including all the amendments) are applicable to this document.GB 3095 Air Quality StandardGB/T 16157 Atmospheric 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y - Determination of Pollutant Emission Concentration and Mass EmissionGB/T 18457 Atmospheric 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y - Determination of Dust Concentration3 Terms and DefinitionsThe following terms and definitions apply to this document.3.1Integrated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Industry that integrates coking, coal chemical, and coke oven gas chemical industry.3.2Coking chemical industryIndustry that integrates coking, coal chemical, and coke oven gas chemical industry.4 Emission Limits4.1The emission limits of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shall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able 1.Table 1 -- Emission Limits of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Pollutant Emission LimitParticulate matter (PM) 10 mg/m3Sulfur dioxide (SO2) 50 mg/m3Nitrogen oxides (NOx) 50 mg/m3Carbon monoxide (CO) 200 mg/m3Hydrogen sulfide (H2S) 20 mg/m34.2The emission limits of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shall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able 2.Table 2 -- Emission Limits of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Pollutant Emission LimitParticulate matter (PM) 10 mg/m3Sulfur dioxide (SO2) 50 mg/m3Nitrogen oxides (NOx) 50 mg/m3Carbon monoxide (CO) 200 mg/m3Hydrogen sulfide (H2S) 20 mg/m3Ammonia (NH3) 50 mg/m3Benzene (C6H6) 0.5 mg/m3Toluene (C7H8) 0.5 mg/m3Xylene (C8H10) 0.5 mg/m34.3The emission limits of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shall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able 3.Table 3 -- Emission Limits of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Pollutant Emission LimitParticulate matter (PM) 10 mg/m3Sulfur dioxide (SO2) 50 mg/m3Nitrogen oxides (NOx) 50 mg/m3Carbon monoxide (CO) 200 mg/m3Hydrogen sulfide (H2S) 20 mg/m3Ammonia (NH3) 50 mg/m3Benzene (C6H。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化学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是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征求意见稿:一、变更事项的划分1. 主要质量性状和规格的变更2. 质量控制方法的变更3. 生产工艺的变更4. 包装材质或包装规格的变更5. 说明书的变更6. 不良反应报告7. 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企业的变更8. 生产地址的变更9. 注:ICH Q10提出的产品生命周期全面考虑的概念结合GMP中的变更管理要求,应按GMP的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管控。
二、申报资料的要求1. 药品注册申请表(详细填写药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等)2. 变更申请表(具体描述变更内容、变更的原因、变更后的药品情况等)3. 质量评价报告(针对变更事项进行质量评价,包括相关试验数据和结果分析)4. 药品样本(变更前后的样本,用于验证变更对药品的影响)5. 质量控制方法验证报告(如质量控制方法变更,需提供验证报告)6. 生产工艺验证报告(如生产工艺变更,需提供验证报告)7. 包装材质或包装规格变更相关文件(如包装材质或包装规格变更,需提供相关文件)8. 说明书变更相关文件(如说明书变更,需提供相关文件)9. 不良反应报告(如有不良反应报告,需提供相关报告)10. 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变更相关文件(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变更,需提供相关文件)11. 生产地址变更相关文件(如生产地址变更,需提供相关文件)以上资料要求可能因具体变更事项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具体以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为准。
请您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对以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最终确定并正式发布该文件。
《钢渣热闷工艺用水技术规范》制定说明
治金标'准_vc与质量《钢渣热闷工艺用水技术规范》制定说明郭再,张亮亮(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1(>〇〇88)摘要:介绍了《钢渣热闷工艺用水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编制的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对池式热闷和罐式热闷工艺用水系统的组成部分、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水质指标做出了规定,确定了悬浮物、C O D、C T和N H、-N等关 键技术指标。
关键词:钢渣;热闷工艺用水;C O D;氣离子含量;氨氮中图分类号:T F7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3-()514(2()20)06-0040-03Explanation of Technical code for process water used for steel slag self-disintegratingby steamGuo 丨<an,Zhang Uangliang(Centr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MCC Group,Co.,Ltd.,Beijing 100088,China)A b 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res the main contents of Technical code for process water used for steel slag self-disintegratingby steam. The standard mainly specifies the components of water system in self—disintegrating process by steam and self-disintegrating process by steam with pressure, the quality index of make-up water of direct cooling open 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an<] determines the key technical indexes, such as suspended solids, rhemical oxygen demand, chloride ion contenl, ammonia——Nitrogen.K ey w o rd s: steel slag; process water used for steel slag self-disintegrating by steam; rhemical oxygen demand; Chloride ion content; ammonia—Nitrogen1引言钢渣热闷工艺目前已占我国现有钢渣处理工 艺的35%以上,是实现钢渣体积稳定化的主要处理 工艺,且市场份额正在逐年扩大,还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走出国门,在东南亚开花落地。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炼焦总厂西区焦炉烟气脱硫脱硝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库号:235EO2项目名称:鞍钢股份XX炼焦总厂西区焦炉烟气脱硫脱硝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鞍钢集团节能技术服务XX编制日期: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的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X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鞍钢股份XX炼焦总厂西区焦炉烟气脱硫脱硝项目建设单位鞍钢集团节能技术服务XX法人代表冯占立联系人孙云通讯地址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鞍钢厂区正门内联系邮政编码114021建设地点鞍钢工业厂区内西区焦炉烟囱北侧与干熄焦除尘地面站西南侧立项审批部门鞍钢股份XX规划发展部批准文号股份规划发〔2018〕26号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与代码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占地面积 (m2) 2300 绿化面积 (m2)总投资(万元)6439.11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6439.11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00%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8年7月工程内容与规模:1.项目背景鞍钢股份XX(以下简称“鞍钢”)于1997年5月8日由XX钢铁集团XX独家发起设立,该公司拥有烧结、焦化、炼铁、炼钢、轧钢等完整的钢铁生产流程和配套设施,主要产品涵盖热轧板、冷轧板、镀锌板与彩涂板、中厚板、大型材、线材、无缝钢管、冷轧硅钢等。
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简要起草过程(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竹叶抗氧化物》是我国创制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于2004年列入国标GB-2760。
2007年针对GB-2760中多种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缺失的状况,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组织下,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始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标准的制定工作,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编号为20071974-T-424。
该标准由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浙江大学共同负责起草,并于2008年11月通过审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没有获得颁发和实施。
后经原创团队的不懈努力和四处奔走,得到了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等多方人士的大力支持,得以列入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
根据卫办监督函[2011]978号通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项目编号为spaq-2011-08。
浙江大学和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组织了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浙江大学生物系统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食品与营养系、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及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简要起草过程按照卫办监督函[2011]978号通知要求,于2011年4月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小组。
2011年6月接到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的项目委托书后,各项工作正式启动。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和产品最新研发进展情况,对标准制定方案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本标准,详细起草过程如下:(1)2011年6~7月间,工作小组对由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浙江大学共同负责编制的原相关标准文本《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的分析方法》的基础数据进行了梳理,并与竹叶抗氧化物的研发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了沟通,对竹叶抗氧化物的市场使用情况和应用潜力进行调研,重点对其在食品热加工过程中同时作为油脂抗氧化剂和丙烯酰胺抑制剂的应用前景进行了评估。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2012修改单
2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设置炉头烟捕集系统化产化工物料罐槽冷凝鼓风粗苯油库等工序各贮槽的放散气体无组织排放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气体应收集至煤气系统回收或净化设施四一般地区与重点地区控制措施的差异对于一般地区综合考虑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文件违规项目认定和备案条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理与控制要求结合行业特点提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157
为 1.9%、2.1%、1.7%。 二、炼焦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 炼焦化学工业是指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
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 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 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我国以常规机焦炉为主,截至 2014 年底, 炭化室高度 5.5m 及以上大型常规机焦炉占焦炭总产能 43%左右。
160
热回收焦炉要求设置炉头烟捕集系统。
161
155
d)除尘装置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煤尘和焦尘不落地,采 用罐车密闭方式运输。
4.3.2.2 装煤出焦 焦炉装煤、出焦除尘系统采用除尘地面站。 4.3.2.3 焦炉炉体 上升管盖、桥管与阀体承插采用水封装置;上升管根部采用铸 铁底座,耐火石棉绳填塞,泥浆封闭;焦炉炉门采用弹簧炉门、厚 炉门板、大保护板。正常炭化期间,大、小炉门应密封、不冒烟。 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设置炉头烟捕集系统。 4.3.2.4 化产 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气体应收集至煤气系统回收,或净化设施。 4.3.3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 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 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4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 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 控制措施。
gb16171-201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焦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中的相关规定,《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废止。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精神,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加强我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全县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基本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基本稳定达标,无组织排放治理措施基本落实,实现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严格落实《通知》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将《通知》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将每一项治理任务、每一项治理要求,全面落实到企业的每一治理环节、每一治理项目,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治理任务。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涉气工业炉窑建设项目,对涉气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一律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控制涉气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严格执行《石化化工行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7〕4号),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及在产能达到控制目标后需要改造升级的焦炭等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扶优劣汰、上大压小、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在属地进行备案;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仁怀大曲酱香一至七轮次基酒》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仁怀大曲酱香一至七轮次基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在完成全国首个酒类团体标准、贵州首个团体标准《仁怀大曲酱香酒技术标准体系》发布实施的基础上,为了确保以标准引领酱香白酒生产,确保食品(白酒)质量安全,以标准规范酱香酒乱象,保护贵州茅台酒为首的民族酱香传统工艺,传承酱香非物质文化遗产,《仁怀大曲酱香一至七轮次基酒》和《仁怀大曲酱香综合基酒》这两个标准于2015年10月13日获得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准予立项为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仁怀大曲酱香一至七轮次基酒》等2项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通知),为完成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标准编制任务,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仁怀分院和仁怀酱香白酒科研所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归口和起草。
(二)主要工作过程在《仁怀大曲酱香酒技术标准体系》团体标准现有基础上,仁怀市组建了由仁怀酱香白酒科研所和贵州省质检院仁怀分院为联合牵头单位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以下工作:1. 深入企业调研,形成了标准编制工作分析报告2016年1月至6月,起草工作组多次深入白酒生产企业一线,对省内外白酒生产企业,茅台酒厂、董酒厂、珍酒厂、郎酒厂、习酒厂、青酒厂、金沙回沙酒厂及仁怀地方规模白酒企业累计百余家,开展标准项目起草工作调研,了解企业生产中涉及的相关标准需求及存在困难问题,同时,工作组根据标准项目需要对布点企业进行酒样采集工作,并形成了标准编制工作分析报告,为后续工作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2.外出考察学习,行业部门指导形成技术工作路线2016年7月,标准起草工作组考察学习了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考察期间,起草工作组针对前期调研企业及标准编制工作中存在困难问题向考察单位求教学习,主要就白酒食品安全与地方标准建设相关政策、酒类食品安全指标及质量指标、酱香酒地方标准实物标样、感官及特定成分分析、白酒真实性检验检测技术及数据库建设等方面进行座谈研讨。
紫苏油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LS紫苏油(征求意见稿)国家粮食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依据GB/《标准化工作导那么第一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那么》规定的结构、技术要素及表达规那么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特点指标和质量指标;参考有关油脂卫生标准,结合实际测定数据规定了卫生指标。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紫苏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紫苏油的术语和概念、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查验方式、查验规那么、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紫苏籽(建议增加该种或该类植物的拉丁文生物学名称)为原料加工的供人食用的商品紫苏油。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舞依照本标准达到协议的各方研究是不是可利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物添加剂利用卫生标准GB 2761 食物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GB 2762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 2763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T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GB/T 5524 动植物油脂扦样GB/T 5525 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26 植物油脂检验比重测定法GB/T 5527 植物油脂检验折光指数测定法GB/T 5528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价和酸度测定GB/T 5531 粮油查验植物油脂加热实验GB/T 5532 动植物油脂碘值的测定GB/T 5534 动植物油脂皂化值的测定GB/T 5538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 7718 预包装食物标签通那么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制备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罗维朋色泽的测定GB 28050 预包装食物营养标签通那么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JJF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 术语和概念3.1紫苏油 perilla herb oil以紫苏籽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油脂产品。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十一月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仇帅、吴彤、邵丹、黄宪江、李蕾。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 标准编制必要性 (1)2.1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1)2.2是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强化环境监管的需要 (2)2.3是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3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2)3.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2)3.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3)3.2.1 国家涉及VOCs排放标准 (3)3.2.2 山东省排放标准 (4)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4)4 标准适用范围 (7)5 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节及污染防控技术分析 (9)5.1各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9)5.1.1植物油加工行业 (9)5.1.2酒的制造行业 (11)5.1.3纺织行业 (16)5.1.4皮革鞣制加工 (17)5.1.5人造板制造 (20)5.1.6纸浆制造业 (21)5.1.7肥料制造行业 (22)5.1.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3)5.1.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8)5.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29)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4)6.1 适用范围 (34)6.2 术语及定义 (34)6.3 实施时间 (34)6.4 控制指标选取 (35)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制定依据 (35)6.5.1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35)6.5.2 排放速率限值确定 (45)7 经济性分析与环境效益 (49)7.1经济性分析 (49)7.2环境效益 (52)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计划,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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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修改背景《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控制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并推动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处理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原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明确排污许可制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制的实施,针对GB 16171-2012中有关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水质监控位置,以及苯并(a)芘及多环芳烃的排放管理控制要求等问题进行调整修改,在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防范环境风险的基础上,以更加符合行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保证排放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此外,2017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名录中共包含22项化学品,“萘”(CAS:91-20-3)为其中之一。
在对优先控制化学品提出的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中提出,一是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要求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2018年,为贯彻落实《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关于“推动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措施”的要求,生态环境部提出了具体的管控措施建议,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增设废水中萘排放标准,纳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因此,有必要在标准中增设废水中萘的排放控制要求。
二、行业发展情况及废水处理现状据统计,截止2018年底,我国焦化企业数量约500家,焦炭总产能约6.5亿吨,实际产量约4.4亿吨。
按焦炉类型分,传统焦化企业产能约5.6亿吨;热回收焦炉焦化企业产能约0.18亿吨;半焦(兰炭)企业产能约0.7亿吨。
按企业类型分,独立焦化企业约400家,其数量和产能占比分别约为80%、75%。
按熄焦方式分,目前钢铁联合企业内的焦化厂基本均采用干熄焦方式,而独立焦化企业之前基本均为湿熄焦,近5年山西、河北等地要求进行干熄焦改造,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的炼焦项目属于限制类项目,因此新建焦化项目均要求配套干熄焦装置。
焦化工业废水包括酚氰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生活污水等,其中酚氰废水主要来源于蒸氨废水、煤气水封水、粗苯分离水等。
从废水处理工艺上来看,大多数焦化企业将各类废水混合后采用厌氧+好氧的生化处理工艺,部分企业在生化处理后增加了高级氧化、吸附、超滤、反渗透等深度处理工艺。
废水处理后,钢铁联合企业的焦化厂基本将其用于高炉冲渣,可以做到废水不外排;采用湿熄焦工艺的独立焦化企业经处理后的废水用于熄焦,也可做到废水不外排;但对于采用干熄焦工艺的独立焦化企业,会有部分废水外排。
三、修改说明1.关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水质监控位置问题根据焦化行业特点,焦化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大多用于熄焦或高炉冲渣。
因此,为避免污染物转移,《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GB 16171-2002)对用于熄焦或高炉冲渣的回用水质提出了要求,4.1.5节规定用于熄焦或高炉冲渣等的回用水水质中pH、SS、COD Cr、氨氮、挥发酚及氰化物指标应满足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在标准的实际执行中,有地方及企业反映,一般情况下从熄焦塔淋出的熄焦废水通过熄焦池收集后反复用于熄焦,回用水池内水污染物浓度存在不同程度的积累造成超过GB 16171-2002中4.1.5节规定的要求。
为解决上述问题,经调查了解,我国目前炼焦企业酚氰废水处理站与熄焦循环水池大多分开建设运行,在实际运行中大多在酚氰废水处理站出口对废水水质进行监测,以考察生化及深度处理效果。
而熄焦废水在熄焦循环水池内多次循环,水污染物会被浓缩,水质较差,由于熄焦循环水池无法对废水进一步进行处理,因此难以满足GB 16171-2012中4.1.5的要求。
考虑到生产实际,同时为防范污染物在不同环境介质的转移,降低环境风险,本修改单将6项污染物的监控位置明确为“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并增加多环芳烃(PAHs)、苯并(a)芘、萘3项指标;为避免人为恶意的直接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到熄焦循环水池内进行熄焦,本修改单要求在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的回用水池内监控“挥发酚”1项指标,其浓度应满足GB 16171-2012表1中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
2.苯并(a)芘及多环芳烃排放达标情况就企业反映酚氰废水中苯并(a)芘指标达标困难的问题,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实地调研,并组织有关企业进行了实测。
开展实测的4家企业基本情况如下:1)企业1为钢铁联合企业,一期和二期炼焦炉均采用干熄焦工艺。
酚氰废水经A/O工艺+高效混凝沉淀处理后,与其他杂排水、生活污水等混合再经生化处理后进行高炉冲渣等。
2)企业2为钢铁联合企业,采用干熄焦工艺。
其炼焦产生的酚氰废水经调节、除油、浮选等预处理后,进入A2/O内循环生物脱氮处理工艺,除去污水中所含大部分COD、挥发酚、氰化物、氨氮等污染物,再经高效臭氧深度处理后出水,出水回用至高炉冲渣和堆场喷洒等。
3)企业3为钢铁联合企业,采用干熄焦工艺。
酚氰废水采用A2/O+生物酶处理后,用于高炉冲渣。
4)企业4为钢铁联合企业,采用干熄焦工艺。
酚氰废水采用AO-AO分段工艺处理后,再进行两级电催化氧化+电絮凝+超滤+反渗透工艺,用于高炉冲渣。
企业1和企业2的实测位置为酚氰废水处理系统进水口和出水口,实测周期为5天,每天3个样,取日均值。
企业3的实测位置为酚氰废水处理系统出水口,连续监测3天,每天4个样,取日均值。
企业4的实测取样口为AO-AO分段工艺处理工艺出水口,连续监测2天,每天4个样,取日均值。
监测分析方法均采用《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78-2009)。
实测结果如表1所示。
从上述企业1和企业2的废水排放情况来看,出水中苯并(a)芘指标均未检出,满足GB 16171-2012中的排放要求(排放限值0.03μg/L)。
企业1和企业2在废水生化处理系统后均采用了深度处理工艺,如臭氧氧化、高效混凝沉淀等,对污染物的去除效果较好。
而企业3和企业4采用常规废水生化处理系统,出水中苯并(a)芘有超标现象,但多环芳烃(6种总量)均能满足标准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表1中企业4的数据是在生化处理后的采样监测数据,据企业自行在深度处理后进行采样监测,苯并(a)芘能达标排放。
表1 部分炼焦企业废水中多环芳烃浓度情况单位:μg/L6除上述4家企业外,标准编制组还组织开展了9家企业焦化废水苯并(a)芘排放浓度的实际监测(监测结果见表2)。
9家企业中除企业4含有洗煤工序,企业9含冶炼和铸造工序,其他7家企业均为独立焦化企业。
从监测结果可见,苯并(a)芘的进水浓度在0.1~15μg/L 范围内;经生化处理后,9家企业废水中苯并(a)芘均不能达标;在采取适当深度处理后,部分企业苯并(a)芘能达标排放。
表2 部分炼焦企业废水中苯并(a)芘浓度情况此外,标准编制组还组织相关机构对另外5家企业的酚氰废水处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及实测。
5家企业有4家为独立焦化企业,1家钢铁联合企业,采用的废水处理工艺均为A2/O+混凝沉淀工艺,属于二级生化处理工艺。
实测结果显示,经生化处理后,废水中苯并(a)芘的去除效率平均在63.5%,苯并(a)芘的排放浓度在0.01~0.1μg/L 范围内,达标不稳定。
有研究1对7种多环芳烃类物质进行了生物降解性使用,包括蒽、菲、芴、荧蒽、苯并(a)蒽、芘和䓛。
研究结果表明,7种物质的生物降解性能各异,取决于其结构性质及浓度。
如三环芳烃蒽在经过对微生物的逐步驯化后可以有效降解,当其初始浓度为5mg/L和10mg/L时,经过4星期培养可分别去除92%和51%。
芴的情况与蒽相似,经4星期培养后分别去除77%和45%。
荧蒽、芘和䓛3种物质当其初始浓度为5mg/L时,能够有效的被生物所降解,当浓度为10mg/L时,其生物降解性降低。
苯并(a)蒽不能在实验室条件下得到有效降解。
一般认为,多环芳烃类物质在浓度较低时可以被生物降解,但浓度较高时,有的难以降解,微生物难以驯化。
闫雨龙等人(2013)2对山西某焦化厂废水中多环芳烃的组成特征及处理效果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生化处理对2环(萘、苊烯、苊、芴)、3环(菲、蒽、荧蒽)、4环(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5环(苯并(a)芘、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6环(苯并(g,h,i)苝)PAHs的去除效率分别为:66.05%,95.80%,90.34%,74.25%,77.61%。
焦化废水处理过程对中环数(3环和4环)的去除效果最好。
可见,仅依靠生化处理对5环的苯并(a)芘的去除有限。
从上述调研及实测情况来看,仅采用生化处理工艺较难实现苯并(a)芘的稳定达标排放,采用生化处理+深度处理(高级氧化、高效1陆昌淼,马世豪,张忠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详解[M]. 中国标准出版社, 19912闫雨龙, 王美, 张玉, 何秋生. 某焦化厂废水中PAHs的组成特征及处理效果研究. 环境科学与技术. 2013,36(6): 159~16混凝沉淀等工艺),可以实现苯并(a)芘的达标排放,但达标的稳定性还与具体的工艺参数及管理水平有关。
3.苯并(a)芘及多环芳烃监控位置的问题焦化废水成分复杂,一般含有较高浓度的COD、氨氮、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多环芳烃等,尤其是多环芳烃中的苯并(a)芘由于其极强的致癌效应,是焦化废水的重点监控因子之一。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中要求苯并(a)芘、多环芳烃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控,意即酚氰废水需在与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等其他废水混合前进行处理,源头削减,降低环境风险。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焦化废水可生化性较差,为提供碳源,行业一直以来按酚氰废水和生活污水1:1混合的比例进行废水处理设计建设,实际运行中生活污水等其他废水的混合比例大多在10%~30%。
因此,在实际监控中,除少部分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不掺混生活污水单独处理酚氰废水外,大部分炼焦企业,特别是独立焦化企业均是混合后处理,不存在上述“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与标准要求不尽一致。
以保护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防范环境风险为首要原则,综合考虑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提出标准修改方案:对于将酚氰废水单独处理的企业,其废水中多环芳烃、苯并(a)芘等仍在车间排放口(即“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进行监控,排放限值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