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制说明
模板16.《XXXX》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团体标准标准名称(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XXXX-XX-XX≪xxxx)(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协作单位2编制工作组简况2.1编制工作组及其成员情况(说明编制组的构成,如“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生产单位、科研院所、检验认证机构”等。
)2.2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明确起草人及工作任务,建议分工明确到章节。
)3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讲清标准的编制过程,明确意见已获得充分沟通,包括但不限于编制过程信息;各阶段主要争议问题的处理情况,征求意见或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送审稿编写情况、审查后标准内容修改情况等)4标准编制原则及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标准的关系(4.1建议从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目标性等方面写编制原则;建议从目的性原则、性能特性原则、可证实性原则的角度写确定技术要素的原则。
4.2写出本标准与标准编制和实施过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4.3写出本标准与上位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相比较,主要技术指标的不同点,如:填补空白、在某标准的基础上细化、提升等。
)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或依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5.1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或依据(论据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依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说明标准的技术思路,明确主要技术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主要编写“标准为什么这样规定”,可从以下四方面的角度编写:二是试验依据,例如试验验证情况及结论;三是数据依据,例如基于数据样本的统计分析结论;四是实践依据,例如经过多型产品应用验证获得结论、经验等。
以上根据各标准的实际情况选择编写)5.2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6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6.2综述报告6.3技术经济论证6.4预期的经济效果7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协会团体标准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前,需先解决版权问题。
政府采购法(2020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我们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政府采购法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如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采购绩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公共采购制度不统一不衔接等。
当前,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创新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优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都亟需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此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
三是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10章14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章对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明确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新增对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明确采购需求的定义及定位,规定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主要内容,增加对采购人内部需求管理的要求。
亚麻籽油国标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说明项目名称:亚麻籽油项目编号:20140350-T-449承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起止年限:2015年1月~2015年12月一、意义和必要性亚麻籽是一种含有丰富营养成分和功能性成分的油料作物,亦称为胡麻籽,属亚麻科亚麻属植物,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作物。
全世界亚麻籽的总产量在300万吨以上,我国亚麻籽的总产量约50万吨,面积和总产量仅次于加拿大,位列世界第二[1]。
随着科学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亚麻籽的营养保健功能引起了极大重视。
亚麻籽和亚麻籽油富含多不饱和脂肪酸α-亚麻酸和亚油酸。
α-亚麻酸可在人体肝脏内在去饱和酶和链延长酶的作用下生成EPA 和DHA[2],是保证人体和大脑正常工作的重要不饱和脂肪酸,在降低血液胆固醇和血脂,预防心脑血管疾病,预防糖尿病,清除人体过氧化物,增强免疫力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 4]。
亚麻籽中除了含有丰富油脂外,还富含木酚素、维生素,以及酚酸类、植物甾醇类、黄酮类等生物活性成分,这些成分不仅具有抗氧化、清除自由基、抑制低密度脂蛋白的氧化以及预防心血管疾病的作用,还具有抗癌、抗炎症、抗肿瘤等功能,因此引起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5]。
我国亚麻主要分布在华北和西北地区,是区域性特色鲜明的油料作物。
亚麻籽油是产区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的食用油脂,其饱和脂肪酸与不饱和脂肪酸的比例比其他植物油更合理,其保健性远远超过其他种类的植物油,北美早已经开始以亚麻籽油来代替昂贵的深海鱼油,降低获得不饱和脂肪酸的成本,从而更好的让广大消费者受益[6]。
近年来我国食用植物油总供给量和消费量持续增长,但自给率不到40%。
发展油料生产,提高我国食用植物油自给率,是国家食物安全的重大战略。
现行有效的《亚麻籽油》国家标准由国家粮食局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牵头修订,代替1987版标准,于2008年11月颁布,2009年1月起实施。
作为亚麻籽油产品生产、检验和评定质量的技术依据,该标准对规范我国亚麻籽油生产与市场,保障消费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编制组二O一八年七月项目名称: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项目统一编号:2018-80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组主要成员:武雪芳、王宗爽、郭敏、唐桂刚、王帅等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谭玉菲大气司项目管理负责人:段光明科技司项目管理负责人:李晓弢目 录一、 工作背景 (7)二、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有关情况 (9)三、 我国情况及与国外对比 (13)四、 标准修改单主要内容 (1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背景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并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74个重点城市率先实施。
除属于上述74个城市的青岛、济南、太原外,山东、山西两省的25个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也从2013年开始实施该标准。
此后,其他地区陆续加快标准实施进程,到2015年1月1日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全面实施该标准。
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2017年3月,考虑到首批99个城市已经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超过四年、全国实施该标准超过两年,且第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将到期,为全面评估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充分发挥该标准对下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引领作用,原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工程院对标准技术内容和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题评估。
中国工程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了环境、能源、气象、管理等多领域的50多位院士、专家开展评估,于2017年底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原环境保护部反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附件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在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于1998年首次印发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16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2016年版《名录》)。
一、修订必要性和可行性2016年版《名录》已经难以支持和指导目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为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名录》。
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
2016年版《名录》对部分危险废物产生源和危险物质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导致将部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纳入其中,造成部分行业(如表面处理行业等)固体废物属性争议较大,急需进行调整。
(二)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需求。
各地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已经将《名录》作为管理名录或者危险废物分类名录使用。
部分危险废物存在归类不清的问题,影响了各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三)部分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需要纳入豁免管理。
2016年版《名录》推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危险废物纳入豁免管理清单;在豁免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社会反响较好,进一步扩大豁免管理范围的需求增大。
我国目前危险废物类别繁多、性质复杂、不断出现新类别。
因此,《名录》提出了动态修订的原则。
本次修订在广泛征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总结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针对重点问题开展修订工作,对及时修正由《名录》规定导致的危险废物管理问题,完善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原则(一)问题导向原则重点针对2016年版《名录》修订后,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编制说明
附件3《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九年十月目录1. 任务来源 (1)2. 工作过程 (1)3. 我国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体系现状 (1)4.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3)5. 标准修订原则 (5)6.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6)《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自发布实施以来在我国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规范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程序、方法验证,确定方法检出限等特性指标的技术方法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也发现HJ168-2010存在未对方法的比对做出规定,某些技术要求不尽明确具体,对生物类监测分析方法适用性不足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制修订,适应最新的环境管理需求,2019年,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以标准项目“绿色通道”形式启动HJ 168-2010的修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承担具体修订任务。
2.工作过程2017年~2018年,标准编制组结合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管理需求,研究提出了HJ 168-2010在当前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适用性评估报告》,提出了标准修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2018年11月~2019年8月,标准编制组在前期工作及资料文献查阅的基础上,就海洋、水利等部门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要求,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分类,检出限等特性指标的确定技术方法,方法比对,生物类以及以便携式仪器为基础建立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的适用性进行多次专题研讨,并在广泛征求全国主要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形成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草案及编制说明。
2019年9月,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主持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审查会,会议通过审查。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废止(一)预研阶段: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制定项目建议。
(二)立项阶段:对项目建议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充分论证。
(三)起草阶段:编写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工作组通过拟定标准内容的构成和起草依据、收集有关资料、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试验验证,按照标准编写要求,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阶段:广泛征求意见。
通过召开标准研讨会、以发征求意见函形式向相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
(一般15天)在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后,由负责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标准送审稿。
(五)审查阶段:会审或函审。
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召开审查会,根据意见并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进行全面审查后,得出审查结论。
(六)报批阶段:审查批准、编号。
批准阶段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报批稿(FDS)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程序审核和协调的过程。
批准阶段的周期不应超过3个月。
(七)出版阶段:发布、印刷出版、备案。
出版阶段为国家标准的出版机构按照GB/T 1.1的规定,对FDS进行编辑性修改,并出版国家标准的过程。
出版阶段的周期不应超过3个月。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八)复审阶段:适时复审,及时修订。
复审是TC对国家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的过程。
主要工作是评估国家标准的适用性,形成复审结论。
(九)废止阶段:不再需要。
对于复审后确定为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废止公告,标志着某些标准被废止。
20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编制组2023年5月目录1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标准修订必要性分析 (2)2.1贯彻政策要求,体现衔接协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保新要求 (2)2.2适应形势发展,坚持依法合规,落实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 (2)2.3支撑管理转型,突出科学客观,落实环评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 (2)2.4强化服务效能,解决实际问题,适应环评改革形势下应用层面需求 (3)3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3)3.1国外相关标准研究的发展现状 (3)3.2国内相关标准研究的发展现状 (4)4标准修订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4)4.1标准修订基本原则 (4)4.2标准修订主要思路 (5)4.3技术路线 (7)5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7)5.1标准结构框架 (7)5.2主要修订内容 (8)6与同类导则/技术规范水平对比分析 (13)7标准实施建议 (13)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简称总纲)于1993年9月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首次发布,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2011年9月进行第一次修订。
2015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后,为更好地适应形势需要,2016年12月总纲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将环境影响评价关注的重点聚焦到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落实上来,推进了环评内容优化,在“十三五”期间为服务环评制度改革,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为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新要求,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纲内容亟需修订完善。
2021年《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2021〕312号)将总纲修订列入计划,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简称环评司)负责归口管理,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简称评估中心)承担具体修订任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在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明确《名录》是危险废物判定的法定依据,并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我国于1998年首次印发实施《名录》;2(X)8 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次修订发布《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订发布《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2021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三次修订发布《名录(2021年版)》。
一、修订必要性我国危险废物类别繁多、性质复杂,同时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新工艺层出不穷,废物的类别和特性也不断发生变化。
为保障废物属性判定和管理的精准性,更有效支撑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2020 年新修订《固废法》明确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二、修订原则《名录》修订遵循防控风险、精准及时、科学有序和依法依规的原则。
(一)坚持防控风险。
将普遍具有危险特性、环境风险大的废物纳入《名录》。
同时,根据不同废物不同环节环境风险的差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实施豁免管理。
(二)坚持精准及时。
通过细化类别等方式,保证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
及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废物进行研究修订。
(三)坚持科学有序。
对《名录》历次修订过程中列入后续研究计划,并已取得良好研究基础的废物进行修订,保证修订的持续性和科学性。
(四)坚持依法依规。
依法依规重点针对《名录(2021年版)》实施过程环境管理工作中反映较为集中、问题较多的废物进行修订。
三、修订过程为更加科学地指导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2023年初,生态环境部启动《名录(2021年版)》修订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后,先后对名录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9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名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不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和改革工作,现对名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一)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改革等工作,对2015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名录更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需求,强化“突出管理重点”和“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二)服务改革、突出管理重点,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为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科学管理的作用,而名录应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突出管理重点,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强抓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将污染物产生量较大、污染要素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对于环境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则予以简化管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等级,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项目背景............................................................................................................ 5 1.1 任务来源................................................................................................. 5 1.2 工作过程................................................................................................. 5 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7 2.1 国家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7 2.1.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7 2.1.2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9 2.2 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 2.3 现行地方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2.4 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2 3 标准修订的依据、原则和方法思路.............................................................. 14 3.1 修订依据............................................................................................... 14 3.2 修订原则............................................................................................... 14 3.3 修订方法............................................................................................... 15 3.4 修订思路............................................................................................... 15 4 行业发展、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7 4.1 行业发展............................................................................................... 17 4.2 典型行业产污环节和排放特征........................................................... 18 4.2.1 皮革制品制造业........................................................................ 19 4.2.2 制鞋业........................................................................................ 20 4.2.3 木制家具制造业........................................................................ 20 4.2.4 印刷业........................................................................................ 21 4.2.5 炼油和石化行业........................................................................ 22 4.2.6 农药制造业................................................................................ 23 4.2.7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23 4.2.8 医药制造业................................................................................ 24 4.2.9 橡胶制品业................................................................................ 24 4.2.10 汽车制造业.............................................................................. 25 4.2.11 电子产品制造业 ...................................................................... 26 4.3 典型行业特征污染物分析................................................................... 27 4.4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8 4.4.1 VOCs污染防治技术................................................................... 28 4.4.2 典型有毒有害工业有机废气净化关键技术............................ 29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2020修订)编制说明
附件3《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条例第三条规定,原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公安部、原卫生部、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原铁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国防科工局批准《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自2010年3月18日起开始施行。
该名录将条例规定的一类、二类和三类放射性物品与国际通用放射性物品货包分类联系起来,列出了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细化了各类放射性物品及其对应的运输容器、货包类型和联合国编号等内容,还规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豁免的相关要求。
名录自施行以来,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但目前该名录存在与现行标准不一致,个别放射性物品所属类别较模糊等问题。
为更好地指导、优化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现对《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进行修订。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一)与现行标准协调一致的需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中有关放射性物品的名录主要依据《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该标准技术内容与国际标准一致)的相关规定,目前该标准已被《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代替,新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原《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同时废止。
GB11806-2019中修订并增加了有关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部分内容,例如“UN3507,六氟化铀,放射性物品,例外货包,每个货包装载的六氟化铀小于0.1千克,非易裂变的或例外易裂变的”;修订并增加了运输豁免内容,例如将原来“为诊断或治疗,而植入或注入人体或活的动物体内的放射性物品”修订为“为了诊断或治疗,已植入或注入人体或活的动物体内的放射性物品”,增加了“由于意外或故意摄入放射性物品或受到放射性污染而被送医的人员,其体内或体外存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豁免内容。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佚名【期刊名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卷),期】2013(31)3【摘要】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环境保护部决定修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第5。
1.2条修改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
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
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
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总页数】1页(P12)【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批复2.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情况答记者问3.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情况答记者问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情况5.法律解释5则——关于执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在关问题的复函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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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修订过程(一)任务来源、修订单位、主要修订人1、任务来源: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立项计划>的通知》(沪卫食品〔2019〕6号),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DB31/2026—2014)修订工作。
2、修订单位: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3、主要修订人:秦玉青、李妍、宋亦馨、施锦、朱建新、章寅、石春红、李自芳。
(二)简要修订过程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申报地方标准修订立项后,查阅了国内、外的相关技术标准,结合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标准修订的时间进度,并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
修订期间,工作组通过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形式形成标准文本修订送审稿。
二、标准主要修订内容(一)主要修改条款共计25项。
原文、修改后的条款及相应的修改依据见下表格。
1、原前言原文: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修改为:本标准代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卫生规范》(DB 31/2026-2014)。
本标准与DB31/2026-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框架;——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包装间洁净等级;——修改了包装间环境温度控制要求,并增加了脱离冷藏条件的时间控制要求;——取消了销售包装份量规定;——修改了禁止品种;——修改了附录A“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原料检验、环境监测、过程监控和成品检验要求”。
修改依据:按照标准修订的实际内容进行修改。
2、原条款1范围原文: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等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修改为: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料采购和贮存、膳食生产、成品贮存、运输和陈列、销售等环节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冷藏膳食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活动。
修改依据:1、根据标准文本中涉及的具体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
2、参考GB14881的要求增加适用范围。
3、原条款3.1预包装冷藏膳食原文:指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冷藏面米膳食(包括米饭类、粥类、面食类、米粉类以及膳食中独立包装的菜肴)。
修改为:指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在冷藏条件下贮存、运输、陈列、销售,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冷藏膳食(包括主食和菜肴)。
修改依据:根据现有调研和预包装冷藏食品业态发展,预包装冷藏膳食品类繁多,且品类的划分不完全一致。
本标准仅通过工艺和大类,确定预包装冷藏膳食的范围,不再对具体类别进行限定,因此定义仅将需要冷藏的环节进行明确,以及确定预包装包装方式,使范围更为清晰。
4、原条款3.2冷链(也称“冷藏”)工艺原文:指膳食烧熟后,在2h内将膳食中心温度降至≤10℃,并将膳食在中心温度≤10℃的条件下进行分装、包装、贮存和运输、陈列和销售。
食用前可加热或不加热。
修改为:指膳食经热加工后,在2h内中心温度降至≤10℃,并将膳食在中心温度≤10℃的条件下进行处理、包装、贮存、运输、陈列和销售的生产经营方式。
修改依据:根据调研:1、部分预包装冷藏膳食是未经过烧熟处理的,用热加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2、原标准中的“分装”只是“处理”的一部分,故用处理更加全面;3、精简原文,使其更加精炼。
5、原条款3.4生产加工场所原文:3.4生产加工场所指用于食品加工处理的场所。
包括原料贮存、原料加工、热加工、冷却、包装、装箱、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
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
修改为:3.3生产场所指用于食品加工处理的场所,包括原料贮存、原料加工、热加工、膳食冷却、膳食包装、成品装箱、成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
按照场所清洁程度要求,生产场所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
修改依据:语言描述更加准确、完整。
6、原条款3.4.1清洁作业区原文:清洁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包括成品冷却(分装、暂存)场所、即食食品包装专间等场所。
修改为: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包括膳食冷却间、暂存间、包装间等场所。
修改依据:“清洁度”的表述符合生产规范要求;清洁作业区的范围依据修改后标准内场所的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7、原条款3.4.2准清洁作业区原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热加工场所、工用具保洁场所等。
修改为: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膳食加工场所、工用具保洁场所等。
修改依据:“清洁度”的表述符合生产规范要求;准清洁作业区的范围依据修改后标准内场所的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8、原条款4选址和厂区环境原文:4选址和厂区环境4.1选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2厂区环境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3选址和厂区环境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修改依据:参考GB14881标准进行修改。
9、原条款5厂房和生产加工场所原文:5厂房和生产加工场所5.1设计与布局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5.1.1应设置与生产加工工艺及生产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原料加工、半成品贮存、烹调热加工、食品冷却、产品包装、装箱、成品库房、食品装卸车低温封闭月台、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生产加工场所,以及更衣室、检验室等。
其中烹调热加工、食品冷却、产品包装、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生产加工场所应设置为独立隔间。
生产加工场所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各作业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应相互分隔。
5.1.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5000㎡。
且食品处理区各加工场所的面积应与生产加工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其中包装专间、冷却专间、清洗消毒场所、预处理间及切配间、烹饪间等关键场所面积比例应相互协调。
企业的生产能力(每天或每班次生产品种和数量)需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3名以上食品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根据食品处理区总面积和各关键场所面积、关键技术参数等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论证报告。
5.1.3生产加工场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烹饪热加工、食品冷却、食品暂存、食品包装、装箱、成品储存和配送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食品在贮存和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应分开设置。
修改为: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设计和布局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4.1.2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生产场所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各作业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应相互分隔。
4.1.3应设置与生产工艺及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原料加工、半成品贮存、热加工、膳食冷却、膳食包装、成品装箱、成品贮存、食品装卸低温封闭月台、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生产场所,以及更衣室、检验室等场所。
热加工、膳食冷却、膳食包装、工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等生产场所应为独立隔间,其面积比例应相互协调。
4.1.4生产场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贮存、热加工、膳食冷却、膳食暂存、膳食包装、成品装箱、成品贮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膳食生产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在贮存和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应分开设置。
修改依据:参考GB14881的要求进行修改。
语句描述更加准确,逻辑性更强。
10、原条款5.2建筑内部结构原文:5.2建筑内部结构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5.2.1生产加工场所天花板(吊顶)离地面2.5m以上,并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要求。
其中,烹饪热加工场所的天花板(吊顶)宜离地面3米以上。
5.2.2生产加工场所墙壁应用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到顶。
5.2.3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室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5.2.4水蒸汽较多场所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5.2.5地面应用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保持平整无裂缝。
易积水场所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其最低处应设在排水沟或地漏的位置,使地面积水能迅速排干。
5.2.6生产加工场所建筑内部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牢固并耐用。
修改为: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修改依据:参考GB14881的要求进行修改。
11、原条款5.3.5冷却场所原文: 5.3.5.2采用水冷工艺对食品进行冷却的,接触食品的水应符合CJ94要求。
修改为: 5.5.2采用水冷工艺对食品进行冷却的,接触食品的水应符合CJ/T94要求。
修改依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3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已由CJ94变更为CJ/T 94。
12、原条款5.3.6包装专间原文:5.3.6包装专间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专间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5.3.6.1应设立产品包装专间。
包装专间面积要与生产工艺、品种、数量相适应。
包装专间应符合30万级以上洁净生产车间的要求,专间设计参照GB50457。
专间内安装的下水道、洗手及其他卫生清洁设施不得对食品的生产带来污染。
包装专间与通道之间应有缓冲设施。
应分别设置人员、物料、周转箱、成品通道。
5.3.6.2根据食品品种和数量,配备食品自动化包装机。
5.3.6.3包装专间应有温度控制设备,确保环境温度≤25℃。
修改为:5.6包装间5.6.1应设独立的包装间,用于膳食包装、拼配等冷加工操作。
5.6.2包装间设计参照GB50457,洁净级别不低于D级。
5.6.3包装间设置的温度控制设施应确保操作时环境温度,并与操作时间,生产工艺、品种、数量相适应。
5.6.4应分别设置人员、物料、周转箱、成品通道。
包装间与通道之间应有缓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