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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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

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

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适用范围 (1)二、核算原则 (1)三、核算方式 (2)第二章COD排放量的核算 (4)第一节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 (4)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 (4)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 (7)第二节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8)(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9)(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1)二、结构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19)(一)环统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 (19)(二)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20)三、监管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21)第三章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细则 (23)第一节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 (23)一、新增火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3)二、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26)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 (29)第二节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 (31)一、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31)(一)、现役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2)(二)、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39)(三)、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四)、有色金属冶炼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1)(五)、炼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43)(六)、非电煤改气工程新增削减量 (46)(七)、石化企业产品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47)(八)、其他工程新增削减量 (48)二、结构调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49)(一)、关停小火电机组新增削减量 (51)(二)、发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 (52)(三)、关停小钢铁新增削减量 (53)(四)、关停涉水企业同步拆毁燃煤设施新增削减量 (54)(五)、淘汰其他落后产能新增削减量 (55)三、加强监督管理新增SO2削减量 (55)(一)循环流化床锅炉内脱硫实施在线监测确认的削减量 (55)(二)脱硫设施提高运行率新增削减量 (56)(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其方案形成的新增削减量 (56)第三节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校核 (57)一、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原则 (58)二、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公式 (59)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认定与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统一计算方法、统一认定尺度、统一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细则

•五年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规划制订情 况 4分
一、考核工作内容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监督性监测情况
•有效性审核情况
•能力经费保障
•减排 监测 体系 建设 计划 制定 情况
•10分
•减排 监测体 系建设 计划年 度执行
情况
•10分
•国控 企业 监督 性监 测完 成率
•国控 企业 监督 性监 测报 告编 制情

•质 量保 证和 控制 措施 情况
(四)考核材料准备 (1)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自评报告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进展 减排监测体系运行情况 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等;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 查表》(环办[2010]106号)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二、考核程序和方式
(四)考核材料准备 (3)基础材料 ——考核表的附表 ——要求提供的支撑材料
•20分 •5分 •5分
•自 •自 动监 动监 控系 测数 统安 据有 装并 效性 通过 审核 验收 完成 率率
•10分 •15分
•通过 有效 性审 核的 自动 监测 数据 使用

•5分
•污 染源 监控 中心 建设 情况
•国 家补 助经 费及 时足 额拨 付情
•地 方配 套资 金落 实情 况
•当 年 监 测 设 备 投
——对《办法》中的考核指标进行了细化、说明。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一)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0分)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监督性监测情况
测 体系 建设 计划 制定 情况
•10分
•减排 监测体 系建设 计划年 度执行
情况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09‟148号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做好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我部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解释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减排体系考核监测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附件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是落实总量减排责任、实现减排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和制度保障。

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原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环境保护部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评价指标》(见附表,以下简称《考核评价指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20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年度执行情况。

(二)监督性监测工作完成情况(30分)。

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情况以及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开展情况等。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成府发[2008]60号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成府发[2008]60号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正文:----------------------------------------------------------------------------------------------------------------------------------------------------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制订市政府2008年12月25日以成府发[2008]60号发布)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和氨氮(NH3N)。

若国家调整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调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区(市)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和市政府下发的其他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市)县政府。

各区(市)县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

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10日前报市减排办(市环保局)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

第四条各区(市)县政府依照国家、四川省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考核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重庆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

重庆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

重庆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第一篇:重庆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重庆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建立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机制,确保重庆市完成“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市环保局起草了《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目前已上报市政府,待批准后实施。

总量统计办法规定: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实行年报和季报制度。

其中,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数据测算。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核定。

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定: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减排监测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化原则进行。

国家及市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规定: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对减排项目的进展和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总量减排定期考核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区县、部门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篇: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量减排统计、考核、监测办法

总量减排统计、考核、监测办法

总量减排:总量减排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在此基础上设定的减少二氧化碳总排放量的目标,总量减排会较大影响经济发展。

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了我国2020年降低碳强度的目标。

即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订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会议还决定,到2020年中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及核算细则8.5

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及核算细则8.5

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四)重金属项目自行监测情况
216家重金属国控企业监测了废水中五项重金
属,其中,59家测汞、101家测铅、75家测 砷、158家测铬、75家测镉。22家重金属国 控企业监测了废气中三项重金属,其中,16 家测铅、6家测铬、1家测镉。
企业自行监测
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 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 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也就是指企业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的 自行监测。自测应当具备五个条件:第一,具有固 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具有与监 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 备、设施;第三,具有四名以上经省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组织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 第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测方法与仪器
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
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家环境监测 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 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 或者手工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 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监测频次
手工监测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 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 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 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三)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 测; (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的频次执行。

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

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细则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细则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细则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各国纷纷建立了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并加强对其建设和运行的考核核查。

本文将针对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提出一套考核核查的细则。

一、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目标1.提高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的质量和准确性;2.加强监测体系的信息化建设;3.促进监测体系与相关机构的协作和信息共享;4.强化监测体系的应急响应能力;5.提高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1.监测指标与方法考核指标:监测指标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标准:监测指标应覆盖主要污染物种类,并且选用先进、标准的监测方法进行采样和分析。

2.数据采集与处理考核指标: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标准: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确保数据采集设备和程序的运行正常,数据记录准确无误。

3.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考核指标:监测设备的校准和质量控制活动的执行情况;标准: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实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满足要求。

4.信息化建设考核指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情况;标准:建设监测数据管理和传输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建立数据存储和查询平台,方便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5.应急响应能力考核考核指标:监测体系的应急响应时间和应急处理效果;标准:建立应急响应机制,能够及时响应突发事件,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6.机构协作与信息共享考核指标:监测体系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情况;标准:建立监测体系与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共享监测数据和信息,提高对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协同管理和监督效果。

7.国际交流与合作考核指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资源和效果;标准:加强与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跨国界的污染物减排问题,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全球化发展。

三、考核方式和周期1.考核方式:定期检查、抽查和考核评估;2.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和抽查,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5•【字号】晋政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五日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分析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分析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分析首先,关于考核办法的制定。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应该包含以下几个要点:监测指标的确定、考核标准的制定、考核方法的确定和考核结果的处理。

监测指标是考核的基础,应该明确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

考核标准是评价减排措施效果的标准,应该制定合理的减排目标和相应的排放达标要求。

考核方法是进行监测和评估的手段和步骤,应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和结果的科学合理。

考核结果的处理是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奖惩机制,促使企业落实减排要求。

其次,关于监测手段的建设。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需要建设包括在线监测和点位监测的监测手段。

在线监测是指对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点进行连续监测,实时获取数据。

点位监测是指对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口进行定期监测,获取具体时段的排放数据。

这两种监测手段相结合,可以全面掌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监测体系建设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

最后,关于数据支撑的建设。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需要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撑,才能进行准确的评估和考核。

数据支撑包括企业的排放数据和监测数据。

企业的排放数据可以通过企业的自行监测和监管部门的抽查核实获得。

监测数据则需要建立标准的监测方法和准确的监测仪器进行获取。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传输和存储机制,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安全。

综上所述,要建设一套完善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需要制定合理的考核办法,建设有效的监测手段和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撑。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全面监测和评估,推动企业有效减排。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

监测数据
核实监测数据的来源和准确 性,确保数据符合相关法规 和标准。
现场核查
监测点位
检查监测点位的布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监测设备
核实监测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性能,确保设备符合相关法规和标 准。
监测操作
检查监测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监测数据审核
1 2
数据处理
核实数据处理的方法和过程,确保数据处理结果 准确可靠。
核实所使用的监测设备和方法是否经过认证或审批 ,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监测数据处理的规范性
评估监测数据处理流程是否科学、严谨,数 据审核、质控等环节是否到位,确保数据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
提高减排监测体系的运行效率
监测效率评估
对监测体系的运行效率进行评估 ,包括采样、分析、数据传输等 环节,查找存在的问题和瓶颈, 提出改进措施。
设备更新与升级
评估设备更新与升级的情况,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 性和可靠性。
减排监测数据质量
数据采集与传输
检查数据采集和传输的准确性、 可靠性和实时性。
数据处理与分析
评估数据处理和分析的方法是否科 学、合理。
数据质量保障措施
检查是否有有效的数据质量保障措 施,如数据质控、数据审核等。
减排监测体系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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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应用
优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单位评选
优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单位评选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单位进行评选,并给予表彰和 奖励,以激励其他单位积极参与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评选标准
根据考核指标,如减排监测数据的质量、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 综合评价,同时考虑单位在减排监测工作中的创新和贡献。

环发〔2013〕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环发〔2013〕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保部等《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考核原则—7—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减排体系建设运行成效。

四、考核内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

包括排污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完成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30分)。

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控管理、监督考核情况等。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

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8—(一)各省自评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1)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核查表》(附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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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工作内容
(四)考核重点
根据监测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2010年以下几个方面作 为考核重点:
➢ 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 ➢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联网及验收情况; ➢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 各级监控中心建设、运行及验收情况。
二、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程序
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一、考核工作内容
(二)考核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考核内容
(1)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2)监督性监测情况; (3)有效性审核情况; (4)能力经费保障。
——每年根据监测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进 行考核。
一、考核工作内容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监督性监测情况
有效性审核情况
通过 有效 性审 核的 自动 监测 数据 使用

污染 源监 控中 心建 设情 况
国家 补助 经费 及时 足额 拨付 情况
地方 配套 资金 落实 情况
当 年 监 测 设 备 投

10分 15分 5分 6分 6分 4分 4分
20分
30分
30分
20分
细分为23个核查内容及分项分值——环办[2010]106号
2010年监测体系考核工作——核查重点、评分细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 法》(试行)(环办[2009]148号) 《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 设考核核查表》(环办[2010]106号)
——对《办法》中的考核指标进行了细化、说明。
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一)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0分)
二、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程序
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
2 现场核查 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
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监测体 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 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
3
专家审核
依据各地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核查 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
自动 监测 数据 有效 性审 核完 成率
通过 有效 性审 核的 自动 监测 数据 使用

污染 源监 控中 心建 设情 况
国家 补助 经费 及时 足额 拨付 情况
地方 配套 资金 落实 情况
当 年 监 测 设 备 投

10分 15分 5分 6分 6分 4分 4分
20分
30分
30分
20分
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五年监测体系建设与运 行规划,下发文件情况
(一)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0分)
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 10分
五年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规划制订情况 4分
年度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规划制定情况 /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 情况 4分
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年度执行 情况 10分
完成年度项目建设情况 4分 经费按计划实施情况 3分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培训情况 3分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细 则
路漫漫其悠远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主要内容
一、考核工作内容 二、考核程序和方式 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一、考核工作内容
(一)考核目的与依据
考核目的 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 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各地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 核成绩,将作为“十一五”监测体系建设的最终 结果上报国务院。
一、考核工作内容
考核依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 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试行)(环办[2009]148号) 《关于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06号)
能力经费保障
减排 监测 体系 建设 计划 制定 情况
10分
减排监 测体系 建设计 划年度 执行情

10分
国控 国控 企业 企业 监督 监督 性监 性监 测报 测完 告编 成率 制情

20分 5分
质量 保证 和控 制措 施情

5分
自动 监控 系统 安装 并通 过验 收率
自动 监测 数据 有效 性审 核完 成率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得
分情况进行复核。
二、考核程序和方式
(二)考核方式
(1)听取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3)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
(三)考核时间
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与环境 保护部进行的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一并进行。
二、考核程序和方式
(四)考核材料准备 (1)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自评报告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进展 减排监测体系运行情况 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等;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 查表》(环办[2010]106号)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监督性监测情况
有效性审核情况
能力经费监 测体系 建设计 划年度 执行情

10分
国控 国控 企业 企业 监督 监督 性监 性监 测报 测完 告编 成率 制情

20分 5分
质量 保证 和控 制措 施情

5分
自动 监控 系统 安装 并通 过验 收率
1 各省自评 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要求,认
真填写《核查表》,准备相关材料,编写自 评报告。
基本要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环办[2009]148号) 核 查 表 ——《关于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 作的通知》(环办[2010]106号)
二、考核程序和方式
(四)考核材料准备 (3)基础材料 ——考核表的附表 ——要求提供的支撑材料
政府文件、有关经费台账、拨付凭证 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季报、年报)、质控
抽测报告、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 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数据 库等。
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一)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0分)
1.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 (10分)
指标定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针对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 制定工作计划并正式下发文 件执行的情况。
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一)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0分) 1.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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