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和第三者责任的范围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略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规定明确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写入保险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议,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专门用了五条内容对保险法第十七第二款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说明。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免责条款范围进行了界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标准及证明责任等进行了细化。
本文将以上述规定为分析起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析。
一、遥控器条款的判定对于免责条款的定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即免责条款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对于该内容的理解,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条款中以“免责条款”、“责任免除”、“除外责任”等名义出现的条款,其余的条款均不是免责条款;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一切从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第三种是折衷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条款,该条款不仅仅指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等名义出现的条款,还包括其他实质上限制或免除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款。
(1)《司法解释二》采用了折衷说。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理赔或者保险费等免去或者减低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为抗辩条款。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总1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六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登记、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
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经营原则)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核查,根据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编者按: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刊特刊登资深保险律师胡廷梅的解读,供业内人士参考,欢迎读者交流探讨。
□胡廷梅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财产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解释。
律师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降低了保险公司对免除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将因身份关系变化,指定受益人变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针对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保险法原则适用的解释,或者是保险合同总则适用的解释,适用于人身险和财产险,《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针对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保险合同分则适用的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四》是针对财产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同样是对保险合同分则适用的解释。
每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解决影响是非常大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实质的明确说明义务变为形式上的明确说明义务,不难理解,因为我们一直很注重形式,《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将因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发生变化,指定受益人变为未指定受益人,我们也看到了保护家庭各方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影子,那么《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即将出台,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我们拭目以待。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第一条(保险标的已交付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被保险人权利的承继)保险标的因转让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法或者依约应当负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当事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保险标的已转让,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通说认为,这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前合同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
法律的上述规定,其背景是基于我国保险业尚不发达,社会大众对保险知识不很了解,因此要求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一方面负有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需要对责任免除,即不予承保的的风险做解释和说明。
前提必须明确的是,1、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程度的要求分两个层次,即: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仅负一般说明义务;而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负“明确说明”义务;2、保险人说明的对象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
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如何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是一件不易解决的事情。
比如合同条款中用黑体标明、投保单上投(被)保险人签字能不能视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口头说明在只有利益关系相对的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很难举证证明和认定;有的保险合同采取在合同上单独印刷一行字,即“保险人已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做了说明,我也充分了解,同意该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意按该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
”然后由投保人签字,是不是保险人尽到了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上问题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晰,甚至有些混乱,焦点和趋势是对保险人较多地采取比较苛严的态度。
其中,对上述第一个“说明”层次的义务关注不是很多,而对第二层次的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司法审判的掌握尺度就很不统一。
到目前为止,在法院系统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的案件比较多,甚至越来越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担原则的规定。
分为两款,分别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场合的责任负担原则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三、条文释义:第一款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部分规定了超出保险金额部分的具体责任分担形式。
应当说,本条的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作出的根本性变革。
这一变革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依托,形成了充分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制。
鉴于这一条的规定十分重要,我们将就此展开详细论述。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旦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除非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就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对受害人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侵权行为法关于“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原理,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后,应当由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订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便因保险合同而发生转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起了对事故受害人五条件直接进行赔偿的义务。
浅析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界定
浅 析机 动车辆 第三者责任 保 中“ 险 第Biblioteka 者 ” 的范围界定 白玉培
( 四川教 育 学 院汽 车应 用技 术 学 院
四川 成都
6 13 ) 1 10
【 要 】 在机 动车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中, 摘 被保 险机动 车辆 判 断 。 以 实 务 中 存在 认 定 运 行 供 用 人 的 妻 子他 人 性 的 判 决 以 所 的被 保 险 人 或 驾驶 人 员在 使 用 车 辆 的 过 程 中 , 成 其 家庭 成 员 造 及 认 定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的 子 女他 人 性 的判 决 。 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 失的 , 家庭成 员能否作 为“ 其 第三 者” 向保 险 由 此 可 见 , 国 在 对 被 保 险 人 或 驾 驶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是 否 各 公 司 索赔 。本 文 就 此 类 争 议 问题 探 讨 机 动 车 辆 第三 者 责 任 保 险 作 为第三 者的认定上 , 主体范 围并不特 定 , 只有 当保 险事故 发 中“ 三 者 ” 范 围界 定 。 第 的 生 以 后 , 了 明确 的 受害 人 时 , 三 者 才被 具 体 化 和 特定 化 , 有 第 所 【 关键词 】 第三者责任保 险 ; 家庭成 员; 第三者 以 , 对 被 保 险 人 或 驾 驶 人 家 庭 成 员 的 “ 三 者 ” 定 上 , 应 在 第 认 不 笼 统 地 将 家 庭成 员 的人 身 伤 害 及 财 产 损 失列 为 除 外 责 任 。 在 汽 车 保 险 纠 纷 案 件 中 , 常 出 现 此 类 案 件 : 保 险 机 动 经 被 第 三 , 险公 司 为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 被 保 险 人 和 驾 驶 人 的 保 将 车 辆 的被 保 险人 或 驾 驶 人 员 在 使 用 车 辆 的 过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解释?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赔偿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工地范围内的建立工程期间发生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可意料的突发性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解释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别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意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但这除外责任只适用直承受所述原因影响的财产而不适用于因设计、铸造或原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其它财产损失;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是一种必然的风险,其后果、费用及责任难以预测。
另外,这也是设计师应承担的责任,他可以投保相关的职业责任险转嫁这一风险。
这里指的是对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本身所引起一切费用不予负责,不管其造成事故与否。
假设没有造成事故,应由制造商或供货人负责此项损失及费用;假设已造成事故,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于其本身的损失,仍应由被保险人向供货商或制造商索赔。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但这除外责任只适用直承受所述原因影响的财产而不适用于因其所引起的其它财产损失;这也是一种必然的损失,不属于不可意料的突然事故引起的损失,因此不是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与此相关的被保险人支付的维护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3、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建工险同一般财产险一样,只承保外来原因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失,对任何机器、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均不负责。
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案情简介支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分期购买轿车一辆,并受雇于李某,雇佣工作期间,支某驾驶该车,将袁某撞伤后逃逸,后袁某死亡。
事故认定,支某全责。
经查,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逃逸免赔。
判决结果本案经一审判决后,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
律师说法本案诉争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第5号《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一文中“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投保单、条款说明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分别印制,无法证明三份材料之关联性,且均为格式条款,未做重点提示。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无效。
案中其他法律知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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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苏06民终48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玮卢丽曹璐【审理法官】金玮卢丽曹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陈某;唐宏;南通市通州区爱萍货物配载有限公司;汪超【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陈某唐宏南通市通州区爱萍货物配载有限公司汪超【当事人-个人】陈某唐宏汪超【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南通市通州区爱萍货物配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恬楠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马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恬楠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马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恬楠马强【代理律所】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唐宏;南通市通州区爱萍货物配载有限公司;汪超【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平安公司应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平安公司应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唐宏是爱萍公司的雇员,在配送外卖过程中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赔偿责任应由爱萍公司负担。
爱萍公司为唐宏向平安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及附加险-第三者责任拓展条款,约定对爱萍公司雇员所引起的第三者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由爱萍公司赔付的金额,由平安公司负责赔偿。
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保险条款中约定:平安公司只赔偿第三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限额40万元)、第三者伤残赔偿金(按三者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第三者医疗费用及第三者物损费用(按扣除300元免赔后按不高于5万元支付赔偿金额),且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及医疗费用合计赔偿限额不超过40万元。
论保险人说明义务
第 “ 被 存 在 。 以保 障 投 保 人 的 知 悉 权 , 其在 充分 、 使 正确 理 解 保 险 合 同条 款 款 》 五 条 规 定 : 经 保 险人 事 先 书 面 同意 , 保 险 人 因第 四条 所 列 愿 的 内容 的前 提 下 , 订 保 险 合 同 , 使 权利 , 行 义 务 。 签 行 履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论 保险 人 i 明 义 务 兄
陈 静
摘 要 保 险人 说 明 义务是我 国保 险 法的开创 性规 定 。诚 实信 用原 则 、 意思 自治 、 保险合 同性 质 、 息不对 称 等原 因 , 得 信 使 保险 人说 明 义务得 以存 在 。保 障投 保人 的知 悉权 , 使其 在充分 、 正确 理解 保 险合 同条款 的 内容的前 提 下 , 订保 险合 同, 签 行 使 权 利 , 行 义务 。 履 保险人 说 明义 务映射 到Ⅸ 险 法 保 上就 是 第十七条 的保 险条 款说 明 义务和 第十八 条 的责任 免 除条 款 的明 确 说 明 义务 。本文从 保 险人说 明 义务 的适用 范 围、 履行 方式 、 行标 准 以及违反 说 明义 务的 法律后 果 四个 方面 对保 险人说 履
明义 务做 了简要 的论 述 。 关键 词 说 明义务 适 用范 围 说 明方 式 说 明程度 法律后 果
中图 分类号 : 9 2 8 D 2.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 (o90 —0 —2 10 —522o )3090
( ) 二 合同订立过程 中的程序性务款也应说 明
失,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 并 8小 时 内 通知 保 险人 。 则 , 成 损 失 无 法 否 造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通说认为,这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前合同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
法律的上述规定,其背景是基于我国保险业尚不发达,社会大众对保险知识不很了解,因此要求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一方面负有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需要对责任免除,即不予承保的的风险做解释和说明。
前提必须明确的是,1、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程度的要求分两个层次,即: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仅负一般说明义务;而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负“明确说明”义务;2、保险人说明的对象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
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如何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是一件不易解决的事情。
比如合同条款中用黑体标明、投保单上投(被)保险人签字能不能视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口头说明在只有利益关系相对的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很难举证证明和认定;有的保险合同采取在合同上单独印刷一行字,即“保险人已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做了说明,我也充分了解,同意该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意按该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合同。
”然后由投保人签字,是不是保险人尽到了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上问题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晰,甚至有些混乱,焦点和趋势是对保险人较多地采取比较苛严的态度。
其中,对上述第一个“说明”层次的义务关注不是很多,而对第二层次的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司法审判的掌握尺度就很不统一。
到目前为止,在法院系统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的案件比较多,甚至越来越多。
有的是以笼统的保险人未明确说明为由判保险公司败诉;有的是以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为由判保险公司败诉;还有的是以保险公司未对减轻责任条款明确说明为由判保险公司败诉,等等。
付芳、魏玉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芳、魏玉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9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勇江涛柳莉【审理法官】曹勇江涛柳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付芳;魏玉芹;吕心怡;朱冬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尚艳平【当事人】付芳魏玉芹吕心怡朱冬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尚艳平【当事人-个人】付芳魏玉芹吕心怡朱冬风尚艳平【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泽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肖飞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泽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肖飞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泽源肖飞【代理律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付芳【被告】魏玉芹;吕心怡;朱冬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尚艳平【本院观点】2019年5月31日事发当日,交警部门向付芳询问了交通事故的相关情况,付芳陈述“今天早上8点我驾驶鄂F×××某某奥迪牌小型轿车和我丈夫尚艳平一起送小孩到小学后,从王寨一起回朱集镇家中,我在驾驶,我丈夫尚艳平坐在后排,车上就我们两个人,这一路上都是我在开车……,我想避开洒水车,一个男的不知从什么地方窜出来,我没有注意到他,……这时听到嘭的一声,那个男的被撞出去,我丈夫先下车去看伤者,我在车上愣了5-10分钟才下车,我们当时没有打110,打120来后我们两人一起将伤者送到襄州区人民医院,到医院后我打110,直到民警将我们带到交警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年
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年摘要:I.引言- 介绍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的相关信息II.保险条款的概述- 阐述保险条款的定义和作用III.保险责任范围- 详细说明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期间IV.责任免除- 列举责任免除的情况V.保险赔偿- 介绍保险赔偿的相关内容,包括赔偿金额、赔偿条件和赔偿程序VI.保险条款的生效和终止- 说明保险条款的生效和终止条件VII.结论- 总结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的特点和优势正文:I.引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是我国知名的保险公司,为广大客户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
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人保公司针对电动车用户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旨在为电动车用户提供安全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的相关信息。
II.保险条款的概述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针对电动车用户的保险产品,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电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III.保险责任范围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1.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 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2.保险电动自行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计算。
IV.责任免除根据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电动自行车从事违法活动;2.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3.保险电动自行车在竞赛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期间;4.保险电动自行车因私自改装、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V.保险赔偿人保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2020 年的保险赔偿包括:1.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偿;2.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019年整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交通事故答辩状
交通事故答辩状答辩⼈:保险公司,法定代表⼈:被答辩⼈:法定代理⼈:被答辩⼈:被答辩⼈:就答辩⼈与被答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答辩⼈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被答辩⼈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车辆在答辩⼈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保险期间为 x年x⽉x⽇⾄x年x⽉x⽇⽌,事故发⽣在x年x⽉x⽇,在保险期间内答辩⼈予以确认。
答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还需要核实涉案车辆的⾏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是否存在免赔或拒赔的情形。
1、对于被答辩⼈主张的医疗费、伙⾷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我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限额10000元内赔偿,对于超出部分,因被答辩⼈xxx驾车逃逸,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被答辩⼈关书⽥和商丘市恒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主张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答辩⼈有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且答辩⼈向投保⼈已经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义务,且xxx的逃逸⾏为也导致事故真正原因和责任⽆法查清,答辩⼈不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条款第⼆⼗四条中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伤亡、财产损失和费⽤,保险⼈均不负责赔偿:(⼆)驾驶⼈有下列情形之⼀者:1、事故发⽣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本案中,驾驶⼈xxx事故发⽣后驾车驶离现场,驾驶⼈员的⾏为符合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形。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使⽤<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解释(⼆)》第⼗条之规定“保险⼈将法律、⾏政法规中的禁⽌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对该条款作出提⽰后,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以保险⼈未履⾏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该条是针对实践中保险公司将法律、⾏政法规中的禁⽌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例如保险条款载明,被保险⼈驾车逃逸、⽆证驾驶,酒后驾车,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并且,保险⼈只需要对上述事项尽到提⽰义务即可,⽆需履⾏明确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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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4年 l 0月 8 日 , 保 险 公 司 ( 某 下
作 为 订立 保 险 合 同 的 依 据 ,投保 人 已对
保险条款 包括责 任免除条 款和投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等 重 要 内 容 进 行 了 咨询 和 了解 , 保 险人 已经 进 行 了 明确 说 明 , 且 投 保 人 据此 保 证 下 述 所 填 内 容属 实 。 投 保 ” 单 下 附有 上 述 4份 条款 并 注 明 :本 单 是 “
根 据 《 险 法 》 十八 的规 定 : 订 保 第 在
立 保 险 合 同时 ,保 险 人 应 当 就 条 款 中 的 免 责 条 款 明 确 说 明 , 明确 说 明 的 , 条 未 该 款 不 产 生效 力 。 诉 讼 过 程 中 , 多数 保 在 大 险 公 司 往 往 不 能 拿 出 确 凿 证 据来 证 明 自 己已 向投保 人 履 行 了说 明 义 务 。 近年 来 , 法 院 以该 条 的规 定 判 决 保 险 公 司 败诉 的 案 例 不 胜 枚举 。
问题 。文章 结合 本 文案例 对保 险人如 何履 行说 明义务 和被保 险人 能 否成 为第三 者 的问题 进行 探讨 。
关键词 : 险合 同; 保 第三 者责任 保险 ; 明义务 说
文章 编号 :0 3 4 2 (0 6 1 — 0 9 0 1 0 — 6 5 2 0 )0 0 6 — 2 中图分 类号 :8 06 F4 .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故 的 次要 责 任 。赵 某 家 属 向保 险公 司索
赔 。保 险 公 司 以被 保 险 人 在 任何 情 况 下
扬 教 授 所 著 的 《 论 保 险 人 订约 说 明 义 略
都 不 能成 为第 三 者 为 由 拒绝 赔偿 。
赵 某 的父 亲 等 5人 ( 称 原 告 ) 下 向桐 柏县 人 民 法 院提 起 诉 讼 ,要 求 被 告保 险 公 司 在 第 三 者 综 合 损 害 责 任 险 限 额 (0 2 万元 ) 承 担 的赔 偿 责 任 。 此 原 告 向法 内 为 院 出示 了 8 证 据 。被 告保 险公 司予 以 份
务》 。 ) 其立法宗 旨在于对投保人( 被保险
人) 利益 之 保 护 。 有 两 个 方 面 的法 理依 它
据 : 是 《 险法》 一 保 中最 大 诚 信 原 则 之 要
求 。 险 合 同为 最 大诚 信 合 同 , 否 遵从 保 是
元 保 险 限 额 内赔 偿 原 告 的损 失 。 保 险 公
保 险 合 同 的组 成 部 分 ” 投 保 单 下 方有 投 。 保 人 赵 某 本 人 的 签 名 。 被 告 提 交 的第 二
组 证 据 机 动 车 第 三 者综 合 损 责 任 险条
款 第 四条 第 一 项 有 如 下 责 任 免 除条 款 : “ 机动 车事 故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 驶 人或 者 驾 其家庭成 员人 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 的 , 保
一
、
保 险人 的 说 明义 务 问题
称保 险公 司 )签 发 了一 份 商 用 汽 车保 险
单 , 保 险 单 注 明被 保 险 人 为 “ 汽 车 运 该 某 输 公 司 ( 某 ) 。 中 第 三 者 综 合损 害 责 赵 ”其 任 险 , 险 金额 2 保 0万 元 。保 险 期 限为 一 年 。 投 保 车辆 系挂 靠 车 辆 , 该 车辆 实 际所 有人 是 赵 某 。20 0 4年 l 2月 8 日 5时 许 , 魏某 ( 某 雇佣 的 司 机 ) 驶 该 车 辆 沿 国 赵 驾 道 32线 自东 向西 行 驶 时 , 车主 赵 某 怀 l 疑有 人 偷 货 , 司机 魏 某 停 车 检 查 , 车 让 在 未停 稳 的情 况 下 , 某 ( 保 险人 ) 车 , 赵 被 下 被该 车碾 压 致 死 。 交 警 部 门认 定 : 机 经 司 魏某 负事 故 的 主要 责 任 ,死 者 赵 某 负事
维普资讯
【 保险世界】
论 保 险 公 司 的 说 明 义 务 和 第 三 者 责 任 l 范 围 ; 『
卢 克 贞
( 中国人 民银 行郑 州培 训学 院 , 南 郑 州 4 0 0 ) 河 5 0 8
摘要 : 本文 案例 涉及 两个 非 常重要 的法律 问题 , 其一是 保 险人 的说 明 义务 问题 ; 二 是 第三者 的 范 围 其
险人 不 予 赔 偿 。 ” 法 院 审 理 后 认 为 ,被 告 关 于 第 三 者 责任 险 的免 责 条 款 属 格 式 条 款 ,被 告 未 有 证 据 证 实 其 已 向投 保 人 作 出 说 明 , 故 该 条 款 无 效 。保 险 车 辆 上 人 员 之 外 的所 有 人 均 属 于 第 三者 。 判 决 被 告在 2 故 0万
所 谓 订 约 说 明 义 务 是 指 保 险 人 于保
险合 同订 立 之 际 , 向投 保 人 说 明 合 同条 款 涵 义 之 义 务 。我 国《 险 法 》 于保 险 保 关 人 订 约 说 明义 务 的规 定 , 创新 之 举 , 属 查 外 国保 险 立 法 , 见 有 此规 定 者 ( 温世 未 见
判。
认 可 。 告 向法 院 提交 两组 证 据 : 被 第一 组 为保 险单 、 保 单 各 一 份 ; 二组 为第 三 投 第
司 不 服 , 向南 阳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提 起 上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是 评 价 保 险 合 同效 力 的 重 要 依 据 。二 是 《 同 法 》 当事 人 合 意 合 中
之要 求 。 同的 成立 以 当事 人 的合 意 ( 合 意
诉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 原审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判 决 驳 回上 诉 ,维 持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