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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0﹞172号【发文日期】2000-10-18【实施时间】2000-10-18【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印发前各级国家税务局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限至2000年12月20日。

各地应于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后的情况和本系统的汇总情况报送总局。

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保留的银行账户数量、开户行名称、开户单位全称、账号、资金性质。

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确保各类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健全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开设银行账户。

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确需开设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当地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边远地区没有银行的,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取得的上级单位预算拨款、其他收入性资金和单位往来资金。

可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存款账户,办理资金的领拨和收支。

第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应由单位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一个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反映和核算单位的住房基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二、准确把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省局相关文件之间的衔接关系。总局的《税收管理员制度》主要是从税收管理员这个管理行为主体的角度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而省局此前下发的《税务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苏国税发[2003]153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4]236号)主要是从责任区的角度来落实税源税基控管的各项工作要求。税务管理责任区是科学有效地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本载体和主要途径。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切实保障税收管理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摸清税源税户的动态变化,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以下简称《税收管理员制度》)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全面深入地贯彻好总局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根本途径。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除办税服务厅人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之外的税收征管人员。其中,既包括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设置的责任区税收管理员,也包括承担纳税评估等专门管理职责的税收管理员以及根据分类管理原则设置的从事行业税收管理的税收管理员。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切实保障税收管理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摸清税源税户的动态变化,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1.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税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税务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税务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的通知【标 签】系统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预算编制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3﹞1191号【发文日期】2003-10-26【实施时间】2003-10-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107号),规范项目预算的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项目预算编报的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印发给你们,请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问题。

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 (范本)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说明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包括项目申报书和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

其中,项目申报书分为项目申报书(甲)和项目申报书(乙)两种,项目申报书(甲)包括项目申报书正文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项目申报书(乙)包括项目中报书正文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二、《项目申报书》说明 1.《项目申报书》是国家税务局系统向财政部申请项目支出预算时所使用的申报材料标准格式,由项目单位组织填制。

每个项目应当填制一份《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书(甲)适用于基本建设类项目及行政事业类项目中的新增专项计划项目,新增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中的预算数额较大且专业技术复杂的单台购置项目、批量购置的同类项目等。

3.项目申报书(乙)适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的项目。

4.“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如:“XX省XX市XX县XX分局(所)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用房”;“XX省国家税务局办案费支出”等。

5.“项目单位”必须填写单位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

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地方税务局相应修订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说明: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的通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的通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
政策变化对照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陕国税函[2013]376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
化对照表》的通知
(陕国税函〔2013〕3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为方便全省国税干部及时掌握营改增试点政策,确保税制改革顺利实施,省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进行了对比梳理,编写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址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的通知西国税发[2020]85号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址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20]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循执行。

非经济有效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位于我市阎良区、临潼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的,其估量计税毛利率暂定为5%;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位于我市其它地域的,其估量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址税务局二○○九年五月五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址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20]8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地址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各直属机构,各县级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估量计税毛利率暂定为:开发项目位于西安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域的为5%。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切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址税务局二○○九年三月三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址税务局:为了增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标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税总发[201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159号2014.12.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78号文件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包括各税种征收政策、减免税政策及征管措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二)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四)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五)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也可对具体税收政策的积极效应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反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需要反馈专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税收政策调整、征管措施改进的新要求,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下列途径,广泛收集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纳税服务、执法监督、复议诉讼;(二)审计、涉税举报、信访查办、舆论舆情处理应对;(三)各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书面质询、提案建议;(四)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及建议;(五)其他途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标 签】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9﹞109号【发文日期】2009-06-26【实施时间】2009-06-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6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机制,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的税收管理行为和财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任命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上级内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内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3日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三条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人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18号【发文日期】2005-07-12【实施时间】2005-07-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人事司是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公务员录用法律、法规,制定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二)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公务员录用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批各省国税局年度录用公务员计划、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公务员录用审批和报送人事部备案工作。

第五条 省国税局人事部门是本省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录用公务员的计划和申报工作;(二)根据人事部和总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系统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实施方案;(三)组织本系统公务员录用专业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及报批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六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要在总局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限额内,由省国税局进行编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1.04•【文号】国税发[1998]189号•【施行日期】1998.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89号1998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考勤规定(试行)2.学员学习小结表(略)3.学员结业鉴定表(略)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工作要求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重要形式,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同党组必须高度重视。

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务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服务,为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服务。

培训的任务是:提高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税收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税务领导干部。

培训要遵循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改革创新,重质量讲实效的原则。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07
•【字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2.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2012年第3号)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258号]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1.14•【文号】国税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陕政发[1994]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陕政发[1994]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通知(陕政发[1994]31号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精神,并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组建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建地方各级税务机构的指导思想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的组建,应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本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分税制财政体制需要的精神,从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增加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的建设出发,达到结构合理、职责明确、人员精干、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主要职责陕西省地方各级税务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税收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地方税(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的征收和管理。

主要负责征收下列各税:1、营业税(不含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不含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没收入;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6、遗产和赠予税;17、省政府决定征收的农业基础建设基金、价格调控基金等。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4]1011号2004-08-26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投标活动,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注重总结好经验和做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是好的,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

但是,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并、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

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国税发[2002]64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64号2002年5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第三条按经营性质和实行会计制度的不同,事业单位分成两类:(一)在事业活动中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院校、科研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

(二)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宾馆(含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杂志社、印刷厂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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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的通

【标 签】毛椰子油适用税率,茴油适用税率
【颁布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市国税函﹝2003﹞191号
【发文日期】2003-06-02
【实施时间】2003-06-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陕国税函[2003]10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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