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回避知假买假和假一赔三成亮点
消费者保障服务之“假一赔三”服务规则
申请加入“假一赔三”服务的卖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但淘宝不承诺每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会被批准:
1.申请服务前一个自然月内,消保被投诉笔数小于5笔;
2.申请服务前一个自然月内,退款客服介入笔数占支付宝交易笔数的比例,低于当月在社区公布的同行业平均值;
3.虚拟物品信用占比低于5%;
“先行赔付”的定义:当淘宝网买家与签订“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的卖家通过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后,若因该交易导致买家权益受损,且在买家直接要求卖家处理未果的情况下,买家有权在交易成功后向淘宝发起针对卖家的投诉,并提出赔付申请。当淘宝根据相关规则判定买家赔付申请成立,则有权通知支付宝公司自卖家的支付宝账户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款项赔付给买家。
4.若卖家在7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或提供的相关证明明显无效,则淘宝有权通知支付宝公司自卖家的支付宝账户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款项先行赔付给买家,商品来回运费由卖家承担。
5.针对自愿选择承诺“假一赔三”售后服务的卖家,同意如下处罚规则:买家投诉卖家售假,卖家在本规则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任何证明的或提供的证明明显不成立,除按本规则对买家进行赔付外,卖家同意,淘宝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规则
本规则是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之一,适用于淘宝网C2C平台。
如买家针对参与消费者保障服务之“假一赔三”服务的卖家向淘宝网提出赔付申请,则淘宝网有权以普通人身份对交易双方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表面审核,并依据该资料做出判断。交易双方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因提交的资料导致淘宝网判断错误造成损害,淘宝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4.从未因出售禁售品而被处罚。
六、卖家退出“假一赔三”服务流程
1.卖家可以在“我的淘宝-我是卖家-消费者保障计划”页面申请退出“假一赔三”服务,淘宝收到该申请后,卖家即退出本服务项目;
新《消法》九大亮点
现将新《消法》九大亮点解读如下:新《消法》亮点一: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新《消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文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
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做出过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
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
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新《消法》亮点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作者:任堂忠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10期【摘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但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何种行为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仍存在争议。
首先,从欺诈产生的社会机理和表现形式出发,认识到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
再次梳理消费行为在消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从中窥见消费行为在消法中的特殊性。
最后应站在和民商法的欺诈行为区别的角度对消法中欺诈行为进行认定。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区分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构成“欺诈”的,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目前,学术界多数观点将《消法》定位为民法的特别法,有关欺诈行为的研究更多的是基于合同框架中进行分析的,但由于《消法》于《合同法》所处法系地位的根本差异,将欺诈简单地等同于合同欺诈,忽略了《消法》欺诈行为在《消法》中认定的特殊性。
一、欺诈行为在消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悖论《消法》第55条仅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却没有规定什么是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消法》进行司法解释。
关于《消法》第55条之规定,多数观点认为消费者明知故犯时,经营者无欺诈可言,“知假买假”并不受保护。
[1]根据此种逻辑,合同欺诈中的消费者有三种分类:知假买假的人,买假不知假的人,买假时不知买后知假的人。
对于第一类人由于他们是智者拥有对抗交易对方的能力,法律没有必要保护这些强者;对于第二类人,他们执迷不悟,是真正的弱者和愚者,但知识的匮乏使他们不可能行使诉权而真正成为一个受害人;惟有第三类人,他们能从人类交流的陷阱中幡然醒悟,权利最终为“觉悟者”享有。
此种逻辑的混乱在于:一方面将“无知”预设为权利受保护的前提,法律不保护“知假买假”的有智识的人。
从知假买假行为看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从知假买假行为看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作者:徐道波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本文先介绍了知假买假行为的含义以及知假买假行为引起的争论,在厘清含义以及相关的争论观点后,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并给出了相应的理由。
然后,透过知假买假现象,捕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并相应地提出一些弥补这些不足的建议。
关键词: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69-02作者简介:徐道波(1967-),男,汉族,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
知假买假行为,其反映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引起的一系列争论早已不是什么新的话题。
众所周知,我国于2014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做了修改,固然,新《消法》存在很多进步之处,但是,面对知假买假行为反应出的诸如“消费者”定义模糊,赔偿标准不足以及缺乏层次性等一系列问题,新《消法》并没有给予根本性地解决。
知假买假行为究竟该不该受《消法》的保护,知假买假行为反映出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有哪些,这些问题对完善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什么启示,都将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一、知假买假的含义1995年山东无业青年王某,无意中得知当时的《消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认为有利可图,四处买假,并根据当时的《消法》第49条向商家索赔,曾经因此获得8000元的赔偿,一时间“王某知假买假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全国各地的“王某们”争相知假买假,人们和学界把王某这样的买假行为称为知假买假行为。
二、对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保护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保护,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打假并不只是政府的责任公力执法与私力执法各有其专有领域,但他们之间的界线并非绝对、恒定,政府的能力大小、政府的公益性程度、政府的执法效率、私力执法的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决定了这条界线的偏离方向及程度。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消法》的修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公司法务部特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予以归纳解读,希望公司广大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浅析《新消法》第五十五条
浅析《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作者:胡媛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34期摘要《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变双倍赔偿为三倍赔偿,并以500元为兜底赔偿;第二款是针对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有缺陷,对消费者人身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可要求遭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此条款的出台更好的打击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此条款仍存在问题:例如会出现更多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消费者的范围过于狭窄;“欺诈”和“明知”消费者可能面临举证不能;赔偿兜底数额伍佰元不够合理的问题。
因此我国需要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对《新消法》的司法解释,立法完善减轻消费者在使用《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举证责任和兜底赔偿条款的数额。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欺诈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消法》经过二十年的实施,于去年进行了修改,2013年10月25日通过,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新消法》结合我国现今的情况,在以前内容的基础上修改和增加了部分内容。
引起消费者重点关注的是《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新消法》的出台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1.1加大惩罚力度,使消费者可获得更多赔偿从内容上说,《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包括2款规定,第1款规定是对《旧消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的修改,变双倍赔偿为三倍赔偿,并以500为兜底赔偿,第二款是针对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有缺陷,对消费者人身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可要求遭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随着消费者人数的不断增加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国家于2018年10月25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9年起正式施行。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以下新特点:一、针对消费领域新问题的补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宣传”、“搭售”、“捆绑销售”、“三无产品”等消费领域的新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包括:1.防范虚假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等不当行为纳入“欺诈行为”范畴,并对欺诈行为进行了严惩,对于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效果的经营者,将会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不履行三倍赔偿等。
2.禁止搭售和捆绑销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搭售和捆绑销售行为,经营者也不得约定消费者购买与主合同无关的商品或服务。
3.禁止销售三无产品:为了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销售没有标准产品名称、标准产品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等明细信息,且不能提供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的“三无”产品。
二、加大经营者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具体包括:1.修复性赔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一旦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如果经营者拒绝履行,将会被要求进行修复性赔偿,确保修复工作得以有效展开。
2.加强处罚力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处罚力度,针对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行为,对处罚金额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违法经营者以欺骗、恐吓等造成重大损害的,需要承担高达五倍以上的赔偿金额。
3.责任扩大到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了经营者责任范围,包括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引起的损害和互联网平台的失信行为。
这也表明了相应责任的扩大,更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有关“知假买假”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思考
第38卷第4期2019年4月绵阳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Mianyang Teachers x CollegeVol.38No.4Apr.2019DOI:10.16276/51-1670/g.2019.04.003有关“知假买假”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思考臧阿月(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愈发复杂,尤其是售假者和打假者之间的博弈现象已然成为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基于此种现状,运用全新视角将"知假买假”行为与"赌博”行为相类比,对实践中“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属性进行区分,分别认定为“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和“知假买假”的非消费者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同时,若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惩罚性赔偿须清晰界定两要件,一为经营者“欺诈”与“欺诈行为”,二为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豁免的例外。
最后,在"知假买假”的实务案件中,必须制定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和灵活运用涉及到的具体法律规范。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法律适用;欺诈行为;瑕疵担保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志码:A一、问题提出(一)法律规定方面“知假买假”行为究竟是否能够理所应当地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55条获得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由来已久。
“知假买假”者究竟是否属于“消费者”以及经营者“欺诈行为”,究竟是否需要消费者陷入错误意识并作出意思表示等问题也一直在法律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学者们对此都莫衷一是,难以形成统一定论。
目前,我国立法上呈现出的态势大体有以下几点:首先,全国人大于2013年10月修订通过的新《消法》第55条相较于旧《消法》第49条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明显加大了惩罚赔偿的力度,细化了惩罚赔偿的条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第2条却并未对“消费者”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其次,最高院于201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食品药品规定》)第3条已经明确作出规定,“知假买假”者实施的“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其获得惩罚性赔偿,法律在食品、药品领域仍将继续保护“知假买假”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原国家工文章编号:1672-612X(2019)04-0012-07商总局(现已并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8月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假一赔三的法律条款
假一赔三的法律条款一、假一赔三的定义假一赔三,又称“买三赔一”。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损坏,原商家有义务按假一赔三的原则给予用户赔偿。
一般情况下,买家在发现问题后才有赔付权利,对于无法发现的质量问题或明显的人为损坏商品,商家也有义务赔偿的义务。
二、假一赔三的原则1. 完整性原则:商品在整体上应当保存完整,不得有缺陷。
2. 材质原则:商品必须由正确的材质构成,不得有错误。
3. 质量原则:商品的结构、功能和质量等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不得有错误或缺陷。
4. 使用原则:使用过程中,应当符合商品使用说明书中,商品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假一赔三的执行1. 遵守假一赔三的原则,若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商家应承担赔偿义务,赔偿标准为商品价格的三倍。
2. 如果在商品购买之前存在可见的质量缺陷或人为损坏,则不再纳入假一赔三规定,商家有权拒绝赔偿。
3. 商家应提供可靠的依据和证据,以证实其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其质量情况,使消费者有能力辨别质量问题。
4. 在商品购买后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由原商家承担责任并依照假一赔三的原则赔偿。
四、假一赔三的有效性假一赔三的原则能有效的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有效的商品质量控制,以制止商家出售质量不良商品,维护消费者利益。
有效施行假一赔三原则,不仅能够减少纠纷,而且能够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信心,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五、假一赔三的法律条款1. 国家依法向消费者实施保护,承诺消费者交易商品应当以完全质量及数量购买,消费者有权质量问题商品,拒收质量不良商品,拒予人为损坏或破损商品,消费者享受假一赔三的保护。
2. 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时,必须提供正确、真实、客观、明确的商品质量信息,且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要承担由此引发的消费者责任。
3. 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损坏时,消费者可拒绝接收,由商家承担赔偿义务,赔偿标准为商品价格的三倍,商家拒绝承担赔偿,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获得赔偿。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个亮点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XX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诉讼周期长、花费较大,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而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今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李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此外,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亮点3: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王某是普通的公司职员,经常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或者电话,内容包括房产广告、发票、保险等垃圾信息和*信息和王某一样,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也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无孔不入,甚至影响到正常作息生活,消费者普遍认为隐私很难得到保护超市、商场或其他服务机构,多数都会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一部分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的同时,无形中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不排除被一些不法分子买回去,提供给其他经营者,一些不法经营者便利用这些信息推销产品或服务,比如常见的手机垃圾短信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个人一般很难知道是被谁给泄露出去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的在不同的经营者都有留存,在消费者被发送的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烦恼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后,经营者依然发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关注学法网微信号法律、律师、司考资讯随身带!亮点4:精神损害赔偿入法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某天方小姐到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保安用语言侮辱方小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小姐并未偷东西然而,方小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梅女士作为方小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作出赔偿经鉴定,方小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因果关系经法院调解,梅女士与超市达成调解,超市向方小姐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0万元人民币上述为真实的案例,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方小姐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小姐作为一个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方小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方小姐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超市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超市的职务行为致使方小姐受到伤害的,应由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亮点5:新增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上海的汪女士去年在某品牌专柜为父母购买了一台腿部按摩器和一台颈椎按摩器由于加热、开关等频出故障,两台按摩器先后于去年12月和今年2月更换过不料,按摩器再次出现故障汪女士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却遭专柜方面拒绝对方表示,汪女士需拿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方可退货新消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的一款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以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过去消费者如果因为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那么消费者需要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相应证据对消费者而言,举证通常是维权的障碍所在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等原因,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不得不选择放弃新消法实施后,实际上把这种特殊商品或服务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在六个月内对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发生争议的,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胜诉的几率,鼓励消费者在产生纠纷后积极维权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本案汪女士购买按摩器与耐用品相比,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属于消费类电子产品,故不适用该条规定,汪女士仍需要对按摩器是在经营者处购买的以及按摩器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亮点6:新增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单;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辽宁的宋先生春节期间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有机大米,吃了一半后,宋先生通过新闻得知市场上有些有机食品没有证书,属假冒产品他赶紧查看了所购大米的包装袋,发现上面虽然有“有机食品”标志,却没有认证机构的标注随后,宋先生到超市询问并索要证书,超市表示没法提供因为“有机”二字,宋先生觉得自己花了高价买了假货,心里不是滋味新消法第五十六条是对经营者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各种情形做的列举,且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同时新增加了一款是将经营者受处罚情况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现行消法并没有涉及诚信体系,因此该新增条款也被认为是此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当经营者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受到处罚时,该情况就会被记入档案,并且公之于众对经营者而言,公布处罚记录会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比如被记入诚信“黑名单”后影响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影响其各种奖项、荣誉的申报,甚至可能影响其参与重大经营项目的招投标等,在无形中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起到了非常大的威慑作用当然这一规定对工商部门也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即需要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的信息数据库,以便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可供查询的企业诚信信息平台本案宋先生购买的有机大米没有相应证书,销售者或存在欺诈,宋先生可依法向消协及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核查属实确为假冒伪劣产品,则该经营者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最终的处罚结果将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亮点7:新增违法广告发布者、代言人将负连带责任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天津的张先生在一保健品专柜购买了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他给家人食用该营养品后不久,就有朋友提醒这个产品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查询后他发现,这两款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产品名称是“糖果(压片糖果)”,而不是“麦绿素片”、“富硒酵母片”,也就是说,这两款产品属于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产品张先生表示,之所以选择该品牌正是因为看中该公司形象代言人是某人气女演员,该女演员在张先生印象里形象一直非常好,才导致自己的误信新消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了两款,分别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一些情况下的连带责任以名人代言为例,名人代言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件屡见不鲜,商品经营者看中名人的人气效应,不惜花高价聘请名人一些不负责任的代言人在代言产品前对产品缺乏了解,导致消费者基于对代言人的信任而购买了问题产品,代言人存在一定的责任故新消法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使得代言人在选择代言商品时更为慎重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消费者有权要求代言人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主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上述每个主体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本案张先生购买的保健品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在广告宣传中声称系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但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商品为糖果(压片糖果),经营者该行为或构成虚假宣传某人气女演员为该产品做形象代言人,在经营者上述行为确为虚假宣传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代言人或经营者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具体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具体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电子商品后接受商家赠送的网卡,属于随商品附赠的服务,作为购买者有权知道这项服务的真实的费用情况。
商家若以免费的幌子兜售实际需要缴费的网卡,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
因此,消费者可向商家要求赔偿,商家拒绝是毫无依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
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
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有九项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
首先,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次,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54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对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这与国际上的通说是一致的。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因为,分散的、单个的自然人,在市场中处于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新“消法”今起实施: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今起实施: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新《消法》今天起实施中新网3月15日电(财经频道种卿) 今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不同以往新版法律法规都在每月1日施行的惯例,此次新消法施行时间特意选在第32届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意在唤醒全社会对于消费保护和监督的强烈意识。
为此,中新网财经频道将梳理新《消法》的五大亮点和实施细则,让广大消费者在“知其法”的同时,也可以善用法律武器来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看点一: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七天”如何计算?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针对商品范畴,排除了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四大类。
早在“新消法”颁布此条例前,国内许多电商均有“7日无理由退货”服务,如天猫、京东,苏宁易购还在此基础上提出“15日无理由退货”服务。
该条例出台,主要针对商家“若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的行为,让消费者拥有“网购后悔权”。
除了商品范畴的划定外,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就是无理由退换的时间,“七天”如何计算在新消法中并未明确说明。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在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时指出,按照现在法律上解释,七日是指从消费者收到购买的商品的第二天开始,作为七天的第一天,最后一天为第七天,如果赶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则顺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结束的第一天为最后的第七天。
看点二:首次明确产品召回义务谁来承担相关费用?众所周知,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一直不够完善,众多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召回问题产品时时常“忽略”中国大陆市场,而理由往往是所售产品不涉事。
但是,在华销售的产品就真的清白吗?大陆消费者的权益谁来维护?其实这与我国不尽完善的召回制度密切相关。
为此,新消法特别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这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亮点二: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2014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doc
2014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新《消法》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原则,以及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哪些新法条将成为消费者维权利器?维权注意事项有哪些?本报记者为此梳理出了新《消法》中的15个亮点,希望对您学习及使用新《消法》有所帮助。
亮点一安保不当应担责【法条】《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陈先生在饭店用餐期间,因饭店卫生间地板湿滑摔倒受伤。
陈先生要求饭店赔偿损失,对方却以陈先生是因为自身不慎才跌倒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解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新《消法》的规定,上述饭店因未尽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提醒】无论在哪都要注意安全。
亮点二缺陷商品须召回【法条】《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例】国外某汽车公司宣布在中国召回一款多功能越野车。
但是对自行将汽车送往4S店的消费者,汽车公司并不给予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解读】该条款确立了召回加民事赔偿的原则。
新《消法》实施后,上述案例中,汽车公司须给予消费者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提醒】服务有缺陷也应召回。
新消法退一赔三详解_消法一赔三解读
新消法退一赔三详解_消法一赔三解读
消法一赔三解读一、消费者权益法退一赔三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如何解读消费者权益法退一赔三1、“退一赔三”保底500元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新《消法》将现行《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并增加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旨在有效调动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对违法经营者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相比于现行《消法》中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受处罚金额,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感谢您的阅读!。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2022]消费者保护3倍赔偿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2022]消费者保护3倍赔偿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精选120_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
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
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
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
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
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网购退货新规定
网购退货新规定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消费者拥有了反悔权。
而经营者也受到约束。
网购退货新规有什么亮点,具体如何保护消费者“后悔”的权益?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购退货新规定。
欢迎阅读!网购退货新规定1、“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赔偿权利旧法规定,如果消费者明知产品存在瑕疵则不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新消法修改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网购退货新规定2、网购商品,有权无理由七日内退货新消法规定,如果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即,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网购退货新规定3、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一律无效任何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在其店内明示收取“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货一出门恕不退换”等不合理霸王条款均不合法。
网购退货新规定4、更注重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网购退货新规定5、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电商”,即天猫、淘宝等网购平台,新法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侵权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购退货新规定6、惩罚性赔偿金额保底500元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旧法规定要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但新法则将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至“退一赔三”,且最低不低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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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回避知假买假和假一赔三成亮点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这是消法实施20年以来的首次修订。
网络购物、金融消费近年来发展惊人,今年“双11”未到,电商的又一轮争夺战已烽烟弥漫,如何解决消费方式更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新课题,1993年颁布的消法亟待改进。
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消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此后,二审、三审逐步展开,消法“首修”拉开序幕。
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对《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相比4月份出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出台的新消法在多个领域又有新突破。
从“一倍”赔偿到“假一赔三”
相比消法修正案草案,新消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制假造假的惩罚性赔偿从两倍提高到了三倍。
据了解,惩罚性赔偿是1993年所颁布消法的核心条款之一,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
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月28日,消法修正案草案将“一倍”改作了“两倍”。
河山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消法修正草案将“一倍”改成“两倍”没有意义。
在汉语中,“一倍”与“两倍”相同,其结果是一样的。
“一倍”是加倍赔偿,是假一赔二,“两倍”也是假一赔二。
这样的修改没必要,反而给人造成误解,以为是假一赔三。
消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5次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对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汇集意见。
最终,增加惩罚性赔偿力度的意见在新消法中得以体现。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在发布会上公布了新消法的具体内容,惩罚性赔偿的额度从草案中的“两倍”增加到“三倍”。
与此同时,商品价格三倍赔偿之外,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死伤,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判定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消费者维权中一直存
在举证难、鉴定费用高等问题。
此次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这一“举证责任倒置”,将切实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
网络购物“后悔权”首入消法
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另一关注重点聚焦于如何规范网络购物。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这是网络购物“后悔权”首入消法,也是消法第一次对网络购物做出规范。
1993年消法颁布时,中国还没有网络购物。
河山表示,合同法原理将买卖分为有退货保留的买卖和无退货保留的
买卖两种,通常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如一些商家承诺不满意就退货,而另一些商家则表示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此
次新消法在网络购物中将无理由退货确定为法定准则,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言是一个进步。
河山表示,相比4月出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新消法对无理由退货又添加了若干附加条件,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行为,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例如新消法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需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与此同时,包括定做、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报纸期刊等四类产品不享受无理由退货。
无理由退货退回的商品必须保持完好。
据记者了解,京东、凡客诚品、苏宁易购等各大网络购物平台目前退换货服务大多符合或高于新消法中出台的无
理由退货标准,例如凡客诚品承诺普通商品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可办理退换货服务。
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退、换货,凡客承担邮寄或快递费用。
因此无理由退货的新规将主要对中小电商造成压力。
贾东明表示,新消法的实施不会对网络消费造成打击,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与淘宝网的几位店主面对面进行了交流,店主们表示此前承诺无理由退货后,营业额增长了20%至30%,而退货比例只占到3%左右。
况且这些都为卖鞋类产品的店家,因为存在大小不合适的问题,鞋类退货的比例相对较高。
2012年,中国网络销售交易额达到1.3万亿元人民币,6年增加了49倍,成为新兴的交易方式。
随着消费形态的变化,如何调整消法的适用范围,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成为此次新消法出台的焦点。
“知假买假”仍属禁区
对于调整消法的适用范围,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新消法虽然做出了很多有益尝试,但仍然“步子不够大”,特别是“知假买假”不应是新消法空白点。
河山表示,消法实施20年来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知假买假”。
有人认为“知假买假”存在道德问题,明知是假货还特意购买,意在以此牟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殊不知,只有动员广大消费者一起打假,打一场“人民战争”,才能真正杜绝假货横行。
然而1993年颁布的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而“知假买假”往往被认为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从而不受消法保护。
河山表示,此次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曾对第二条存在的争论做汇报说明,但回避了“知假买假”问题。
对于如何理解生活消费需要,各方希望在草案修订过程中做出明确的修改,杜涛表示,对此我们反复研究,几易其稿,特别是“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被认定为消费者,在草案修订过程中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然而具体如何对草案进行修改,各方认识很不一致,难以形成多数意见,有鉴于此,此次新消法中并未做出相应的新规定。
有关专家指出,“知假买假”的合法化,牵扯到包括生产厂家在内的多方利益,短时间内难以成型,然而新消法中对于“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已经有所突破,例如农民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虽不算“生活消费需要”,但依然受新消法保护。
河山指出,“对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未来应当进一步放宽”。
新消法的新亮点
1 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所获赔偿从两倍提高至三倍。
2 网购首次纳入消法保护范畴,网购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有先行赔付责任。
3 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消费中发生纠纷则“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而非消费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4 消费者信息保护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个人信息泄露、频繁受推销电话短信骚扰的状况有望改善。
5 消费者协会可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6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行政部门负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的责任。
存在缺陷的商品需及时召回,被首次写入消法。
7 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在信息提供方面具有义务,金融服务首次纳入消法保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