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管理的通知
关于禁烧秸秆的通告
关于禁烧秸秆的通告 下面是 CN 人才公文 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禁烧秸秆的通告 ,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禁烧秸秆的通告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秸秆 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xxxx 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要求,现将 xxxx 年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实行全面禁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 在露天场地焚烧秸秆。
二、 各乡镇、 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详细方案, 层层落实责任。
要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 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焚烧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公安、城管、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公路等部门要 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巡逻检查,对违反规定 ,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立即停止,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造成 重大大气污染事故, 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切实提高广大 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发生秸秆焚 烧现象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 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六、群众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可拨打举报电话:xxxxxxxxxx xx 市人民政府 xxxx 年 6 月 11 日 关于禁烧秸秆的通告 21/6为保障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 xxxx 年 秋季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
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集中监管时段。
9 月 14 日-10 月 31 日。
三、 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
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有效控制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秸秆禁烧管控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关于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加强秸秆离田还田,强化秸秆综合利用。
严格落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层级责任制度,强化追责问责。
强化对县(区)政府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工作任务在全域范围内全天候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五级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模式;层层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传导压力,防控任务要落实到村、到组,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禁烧工作无死角、责任落实无盲点。
开展秸秆离田还田、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秸秆控茬标准、签订控茬承诺书、发布控茬公告、组织控茬巡查,确保秸秆留茬高度不超限。
二、责任分工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加强工作调度,主动破解工作中的难题。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县(区)政府负责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方案,实行控茬收割,明确离田还田计划,并组织实施。
构建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秸秆禁烧工作主体责任网格,明确各级机构主要领导为各网格责任人,将工作责任细化到乡镇、村组、到田块、到人头。
各级秸秆禁烧责任人要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及时处理焚烧火点。
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
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鼓励农民采用科学有效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如生物质能源利用、有机肥料制作、
饲料加工等。
同时,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2.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加强监管和执法。
切实保障秸
秆综合利用不会对环境和农民身体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加强科技创新,研发新型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和经济
价值。
二、严禁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
1.农作物秸秆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
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闲季节焚烧农作物秸秆。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综合利用秸秆的观念。
推广科学有效的
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降低焚烧的风险和代价。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1.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配合,确保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
作落实到位。
2.强化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专项检查,并对违法者给予严厉惩处。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措施,
切实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
综合利用秸秆,共同营造绿色农业、美丽乡村的新局面。
2024年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状(2篇)
2024年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状为了加强对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我单位确定了2024年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状,现予以公布:一、目标1. 秸秆禁烧率达到100%,杜绝一切形式的秸秆焚烧行为,实现农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大力推广利用秸秆生产有机肥、饲料、木质资源等产品,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3. 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100个,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装备,提高我国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二、措施1. 强化政策支持,制定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奖励政策和惩罚措施,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技术创新单位;2. 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知识宣传,提高农民群众对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认识和意识;3. 建立健全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工作;4.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各地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整改;5. 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投入,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品附加值。
三、责任1. 政府部门要明确分工,建立健全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位;2. 各地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3. 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要加大投入,推动科技创新,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同时,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4. 农民群众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加强对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知识的学习,自觉抵制焚烧行为,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
四、监督1. 治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报告,解决工作中的问题;2.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各地工作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鄂政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改善大气质量,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全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禁用并促、综合施策,严格考核、奖惩兑现”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建立协助联动及长效工作机制。
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危害性,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贴近生活的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露天禁烧秸秆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真正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编制发展规划,抓紧制定露天禁烧工作方案各地要开展秸秆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制定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具体政策,因地制宜地编制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结合季节性特点,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和职责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考核奖惩机制。
2024年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的实施方案(二篇)
2024年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秸秆禁烧工作是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秸秆燃烧产生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空气质量、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切实减少秸秆燃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和农民的健康,我们制定了2024年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2024年,通过全面禁止秸秆禁烧,减少秸秆燃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有效保护农田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1. 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政策体系。
制定相关法规,明确秸秆禁烧的范围和要求。
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提高农民对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2. 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体系。
推动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确保秸秆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提高秸秆资源的利用效率。
推广农田秸秆还田技术,增加秸秆还田面积。
3.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农民宣传秸秆禁烧政策的目的和意义,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知识和技术,引导农民正确处理秸秆。
开展示范推广活动,让农民了解和掌握秸秆综合利用的方法和技术。
4. 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罚。
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禁烧规定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确保禁烧政策的有效实施。
同时,鼓励农民举报违法行为,通过奖励机制增加民众参与秸秆禁烧工作的积极性。
5. 关注农民权益保护。
通过加大对农民的扶持力度,帮助农民解决秸秆综合利用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提供相应的补贴和奖励,确保农民在秸秆综合利用中不受经济困扰。
四、政府部门职责:1.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推动农业机械化和秸秆还田技术的发展。
2.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秸秆禁烧的监督检查标准和方法,并组织实施。
3. 教育部门负责开展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4. 公安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执法和查处,保护农民权益。
5. 农业、环保、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
五、预期成果:1. 秸秆禁烧率显著提高。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三篇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三篇通告一:禁止焚烧秸秆,保护环境,共建美好家园尊敬的市民: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我市决定从即日起严禁焚烧秸秆。
特此通告,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共同保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一、背景和原因秸秆焚烧是一种传统的农田管理方式,但其带来的大气污染和环境破坏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
秸秆焚烧会释放出大量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空气质量、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减少空气污染,我们必须采取行动。
二、禁止焚烧秸秆的意义保护环境:禁止焚烧秸秆可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农田可持续发展:将秸秆还田或作为有机肥料利用,可以提高土壤肥力,增加农作物产量,促进农田可持续发展。
保护人民健康:秸秆焚烧释放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人体健康有害,禁止焚烧可以减少人群患上呼吸系统疾病的风险。
三、禁止焚烧秸秆的措施和要求农民朋友要积极采取措施将秸秆还田或利用为有机肥料,不得焚烧秸秆。
农村和农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秸秆焚烧的监管,加大宣传力度,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农民朋友采取可行的处理方式。
城市居民要加强环保意识,不得焚烧秸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产生大量烟尘的活动。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加大对秸秆焚烧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者依法进行处罚。
我们相信,只有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才能实现禁止焚烧秸秆的目标,共建美丽家园。
让我们携手保护环境,为下一代留下更美好的未来!特此通告。
XXX市环境保护局日期:XXXX年XX月XX日通告二:共同参与,落实禁止焚烧秸秆的责任尊敬的市民:为了进一步推进禁止焚烧秸秆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我市决定开展禁止焚烧秸秆责任落实行动。
特此通告,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落实禁止焚烧秸秆的责任,共建美好家园。
一、责任落实的重要性禁止焚烧秸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落实责任。
只有广大市民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推动禁止焚烧秸秆的工作,才能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2024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
2024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秸秆禁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4年底基本解决农村秸秆禁烧问题。
然而,由于秸秆禁烧问题的复杂性和地区间的差异性,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烧秸秆现象,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健康风险。
鉴于此,____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应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以更有效地解决烧秸秆问题。
一、政策法规完善1.1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如明确禁止区域内烧秸秆的最高罚款额度和刑事处罚措施,并加大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
1.2 完善产业政策,鼓励农民使用秸秆进行资源化利用,提供相应的补贴和技术支持,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
1.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禁烧政策的认识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掌握,推动农民从烧秸秆转向综合利用的意识和能力。
二、技术支持和装备提升2.1 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基地,加强对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2.2 推广应用秸秆饲料加工技术和设备,将秸秆转化为高质量的饲料,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2.3 支持农民采用秸秆生物质燃烧技术,将秸秆转化为生物质能源,降低传统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4 引进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提高秸秆的采集、储存和加工能力,降低农民的劳动强度和成本。
三、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民收益保障3.1 支持农民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对秸秆的依赖。
3.2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减少农作物秸秆的产生,实现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3.3 完善农民收入保障机制,提供补贴和贷款支持,确保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稳定收益。
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4.1 建立健全秸秆禁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定期考核和奖惩机制。
4.2 加强对秸秆禁烧以及综合利用措施的监管,建立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秸秆焚烧等违法行为。
4.3 提高农村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良好的秸秆禁烧社会氛围。
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
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篇1为全面遏制秸秆露天焚烧,有效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秸秆焚烧引发的严重污染事件,根据政办发《关于切实做好20xx年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做好街道20xx年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挥协调秸秆禁烧工作。
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服中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秸秆禁烧监管范围谢北村、谢园村、皮弄村、夏东村农田三、秸秆禁烧工作内容1、各行政村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负责跟农田承包单位或种田大户签订秸秆禁烧责任状,加强秸秆禁烧检查力度。
村干部要分片包干,一旦发现秸秆焚烧和抛河行为的,要第一时间制止并上报街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要进行警告处罚。
同时,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禁烧自觉性。
2、农田承包单位或种田大户,要深刻认识到秸秆焚烧的危害,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以及秸秆能源化、肥料化等综合利用途径,加快秸秆收贮点建设,从源头上解决秸秆出路,杜绝秸秆焚烧源头。
3、街道相关部门要整合力量,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焚烧行为,正确指导行政村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确保不因大面积焚烧秸秆引起灰霾天气。
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农服中心具体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工作,做好河道、沟渠、湖泊等水体弃置秸秆的清理工作。
环保科牵头负责秸秆禁烧现场巡查工作,并重点对高速公路、省道、电力设施等重点区域进行巡查。
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督促街道相关部门、行政村认真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职责。
四、秸秆禁烧工作现场巡查时间夏收与秋收期间五、秸秆禁烧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
各行政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具体监管方案,明确专人负责,严防死守,确保秸秆“零焚烧”。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04-16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时间:1999-04-16实施时间:1999-04-16修订时间:发文文号:环发[1999]98号时效性:有效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杆。
第三条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地应大力推广机诫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
到2002年,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等重要城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到2005年,各省、自治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发改环资[2013]930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委)、农业(农机)厅(委、局、办)、环保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建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形成了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工作格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部分地区秸秆随意丢弃和焚烧现象仍屡禁不止,造成资源巨大浪费,带来空气重度污染,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同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存在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激励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群众认识亟待提高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下大力气加大对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方式,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格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环发[1999]247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199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村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取得的成功经验与典型请及时报送我局。
我局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对各地落实情况组织检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促进农村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现就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与任务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
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
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加强法规建设,力争到2002年底基本建立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的面源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初步控制,部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经济的发展能力有较大幅度提高;力争使全国5%的县(市)建成国家生态示范区,初步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关于落实秸秆禁烧要求的通知
关于落实秸秆禁烧要求的通知各位领导、同事们:为了落实国家关于秸秆禁烧的要求,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我单位决定自即日起严格执行秸秆禁烧政策。
具体通知如下:1. 秸秆禁烧的范围:我单位所辖区域内,所有农田、居民区、工矿企业、批发市场等地,一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秸秆焚烧。
2. 秸秆处理方法:所有秸秆必须进行合规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焚烧或堆放。
具体处理方法包括:将秸秆用于土壤覆盖、作为农田肥料、制成饲料、用于发电等有效利用方式。
3. 秸秆禁烧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我单位将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
请各部门积极响应,利用各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秸秆禁烧政策、处理方法和环保知识,引导群众共同参与秸秆禁烧工作。
4. 秸秆禁烧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及时发现并处理秸秆禁烧违法行为,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秸秆禁烧政策的有效执行。
5. 特殊情况的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必要进行秸秆焚烧处理的,请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请各位领导、同事们严格遵守秸秆禁烧的要求,充分认识到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只有积极参与、努力落实禁烧政策,才能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此致敬礼!XXX单位XXXX年XX月XX日近年来,随着工农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作物秸秆产生量不断增加,这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
秸秆的焚烧不仅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还会释放大量的微粒物质,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打破秸秆焚烧传统,保护生态环境,各级政府纷纷推出秸秆禁烧政策,并对秸秆的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单位,我单位积极响应国家和地方对秸秆禁烧的号召,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
我们充分认识到,秸秆禁烧事关每个人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保护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
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9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制定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翻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并在乡镇、村庄张贴,广而告之。
附件: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附件: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政府主导 、 企业主体 、 农 民 参 与 的秸 秆 综 合利 用 工 作格 局 。 地 方各 级人 民政 府要 着 力健全 激 励和 约束 机制 ,明确 对本 行政 区域 秸 秆综 合 利用 负 总责 、 政 府 主要领 导 是第 一 责任人 的工作 要 求 . 建立 秸秆 综 合 利 用 和禁 烧 目标 责任 制 ,并 分解 落 实 到 相关 部 门, 明确 分 工 、 落 实 责任 , 加强 监管 。落 实 目标 任 务, 形成 倒 逼机 制 。各 地 要 围绕 机 场周 边 、 高速 公路 和 铁 路 沿线 、 旅 游 景 区等 , 划定 并 公 布 秸 秆综 合 利 用 和禁烧重点区域 。 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杜 绝 秸 秆 随 意焚 烧现 象 。
秆 还 田、 养畜 、 秸 秆代 木 、 食用 菌 生 产 、 秸 秆 固 化成
型、 秸秆 炭化 等不 同途 径 利用 。加 强 秸秆 综合 利 用 能力 建 设 . 探 索形 成适 合 当地 秸秆 资 源化 利用 的 管 理模 式 和技 术 路 线 , 提 高秸 秆 综 合 利 用率 , 推 动秸 秆综 合利 用规 模 化 、 产 业化 发展 。
为进 一步 推进 秸秆 综合 利 用 和禁 烧 工作 , 杜 绝 秸 秆 违 法 违 规露 天 焚 烧 造成 的资 源 浪 费 和 环 境 污 染 问题 , 近 日, 国家发 展 改 革 委 、 农业部 、 环 境 保 护
部 就有 关 事项 通知 如 下 :
一
励措 施 ;探 索秸 秆综合 利 用重 点 区域 支持 政策 ; 研 究建 立秸 秆 还 田或打捆 收 集补 助机 制 。 深 入推 动秸
的严 重 危 害 , 努力 在 全 社会 营造 “ 焚烧 秸 秆 害 人 害 己, 综 合利 用利 国利 民 ” 的浓厚 舆论 氛 围 。 开展 秸 秆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深入贯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省第七次环保大会精神,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各地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十不批”原则。
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鄂政办发[2005]103号),严禁越权审批。
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
要将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相结合,建立健全规划环评硬性制约机制,凡列入规划的项目,且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不受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积极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从2007年7月起,未开展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省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各地要加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对不能达标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新上项目。
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提出污染物总量削减的替代方案,在“三同时”竣工验收中严格落实,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使用。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2.01【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2015年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清新空气、清洁水源、舒适环境、宜人气候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美好向往和共同愿望。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施生态立省战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现就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增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省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丰富。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秸秆比较普遍。
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乎民生,合乎民情,顺乎民意。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站在“绿色决定生死”的全局高度,切实增强资源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责无旁贷的使命感,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形成合力,强力推进我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明确目标,统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一)总体目标自2015年5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建成较为完备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湖北省秸秆焚烧现状及对策分析
湖北省秸秆焚烧现状及对策分析作者:左兰兰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6期湖北省是我国的产粮大省,每年到水稻、玉米和小麦收割的时候,农户通常会焚烧这些作物的秸秆来清理农田,为一轮播种做准备。
由于焚烧秸秆时间集中在夏秋两季,并且秸秆数量庞大,通常会造成那一段时间空气的严重污染。
为改善秸秆焚烧污染环境的现状,湖北省制定了一系列秸秆焚烧治理政策。
本文根据文献资料和统计数据分析了近年来湖北省农作物秸秆资源和露天焚烧情况,再在湖北省秸秆焚烧治理政策内容和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了在现有管理政策上还需完善改进的内容,以期为湖北省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管理提供参考。
一、湖北省秸秆资源量与焚烧情况湖北省农作物秸秆主要来源于小麦、水稻和玉米等。
农作物秸秆量一般通过草谷比的方法就行估算。
依据湖北省农业厅2016年重大课题《湖北省秸秆资源分布及其资源化利用研究》的成果,2015年湖北省农作物秸秆量以水稻最多,早、中、晚稻合计1678.82万t,占总数的43%;其次为小麦,秸秆总量为391.49万t,占比24%,然后是玉米为446.56万t,占总量的12%,其它油菜、棉花、薯类、豆类等作物秸秆量较少,合计占总量的21%。
湖北省秸秆资源量大,秸秆焚烧量大,造成的环境污染也较大。
根据环保部、省环保厅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和无人机巡检,2015年湖北省内各市火点/黑斑数分别为:孝感市147个、荆门市119个、黄冈市83个、天门市81个、荆州市67个、咸宁市47个、鄂州市47个、襄阳市44个、潜江市34个、随州市31个,仙桃市21个、黄石市16个、十堰市12个、恩施州1个。
这一结果表明在秸秆水稻资源量较大的市,秸秆焚烧现象比较普遍。
2016年,随着《湖北省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出台,湖北省继续严抓秸秆焚烧工作。
夏季秸秆禁烧期间,环保部遥感卫星监测通报湖北省5个火点,核实的有2处,分别是天门市和孝感市、应城市,较2015年同期下降71.4%(同期通报火点7个)。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管理的通知-鄂环办[2010]87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管理的通知(鄂环办[2010]8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秸秆露天焚烧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加强秸秆禁烧管理,消除危险隐患。
对此,请各地环保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迅速遏制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抑制由此引发的灾害事故。
一、进一步提高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认识目前,全省已进入夏收旺季,荆州、襄樊、随州、孝感、潜江等地农民将收割后的油菜、小麦秸秆就地焚烧,产生大量浓烟。
由于近日恰遇无风低气压气象,空气中的水与烟尘结合,形成烟雾天气,致使省内汉宜、京珠、随岳南、襄荆等多条高速公路能见度降低,车辆通行受到影响,部分高速公路被迫关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同时,烟雾天气造成当地呼吸道疾病患者倍增,群众户外活动受到个干扰。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原环保总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具体规定:“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为秸秆禁烧区域。
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秸秆禁烧工作推向深入。
二、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环保部门要在各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疏堵”结合,既抓秸秆综合利用,又抓秸秆禁烧的原则,加强宣传、大造舆论,做好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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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0]8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6.04
【实施日期】2010.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管理的通知
(鄂环办[2010]8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秸秆露天焚烧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加强秸秆禁烧管理,消除危险隐患。
对此,请各地环保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迅速遏制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抑制由此引发的灾害事故。
一、进一步提高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认识
目前,全省已进入夏收旺季,荆州、襄樊、随州、孝感、潜江等地农民将收割后的油菜、小麦秸秆就地焚烧,产生大量浓烟。
由于近日恰遇无风低气压气象,空气中的水与
烟尘结合,形成烟雾天气,致使省内汉宜、京珠、随岳南、襄荆等多条高速公路能见度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