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人际私法: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法律。
时际私法:是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的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一、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国际私法最完整的复习材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小抄
1、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2、隶属公式,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3.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7.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8. 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9.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10.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1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1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13、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
14、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产所在地法。
15、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准据法的确定:(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
(2)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8、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原则/既得权说/最密切联系说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主要观点: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
4.意思自治说: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1)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是否适用 (2)任意性,只有在当事人希望运用时才予以适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4、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5、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6、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7、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8、国际司法统一化: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9、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10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的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11、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12、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
13、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14、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15、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16、连结点:又称连接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014年《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资料
国际私法复习:名词解释和简答,名词解释;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55要约: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56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57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35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36贸易术语: 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
16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17根本违反合同: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18共同海损: 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遇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一、名词解释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协助。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名词解释国际私法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用国际私法来造句?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国际私法的意思,欣赏和精选造句,供大家阅览!国际私法的意思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造句欣赏一、尽管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二、尽避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
三、先决问题不仅出现在适用内国国际私法的过程中,在适用国际统一冲突规范时,同样会出现先决问题。
四、注:考的是热点问题.中国国际私法法典总则部分的重要功能和意义.黄进教授的一篇论文专门论述国际私法总则部分.大家可以查阅20xx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论文集.第一篇即是.五、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界及各国立法对其持不同态度。
六、先决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一般制度问题。
七、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在法律适用上会发生冲突。
八、法律规避究竟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九、因此,国家原产地规则目的是,一种'国际私法'后台;'母国'法律的决定性因素。
十、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法律规避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
十一、没有建立补充规则对涉及法律冲突或管辖权的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38、属人法:是指以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作连结点的准据法表述公式,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13、“现代万民法”:“现代万民法”又称“统一私法”,是指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得到的实体民商法的统一。
14、法则区别说:是关于国际私法的一种学说。它的出现标志着又一个新的部门法学——国际私法的正式建立。它发祥于13世纪意大利半岛,16世纪传入法国,17世纪又流行于荷兰。该学说将所有的法则首先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继而又将实体法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并主张程序问题只适用法院地自己的程序。物法只能而且必须在制定者管辖的领域内适用,人法中除了那些“令人厌恶”的法则外,可以随人之所至而在域外适用,对于混合法则如达让特莱所主张应基本上当作物法来适用。该学说曾统治欧洲国际私法领域达数百年之久。
30、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31、双边冲突规范:指只抽象地规定一个待认定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32、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出有关法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33、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在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引的可供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中,法院或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作为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它可分为两种: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其各连结点所指定的可供选择的若干个地方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先后之分,法官可任选其一加以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其各连结点虽提供了若干个可供选择的法律,但是可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先后之分,只允许依顺序地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一加以适用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诉讼程序法规范相结合的方式,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为己任的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学部门。
国民待遇的概念: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基本相同。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是指施惠国(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任何第三国(即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和优惠同样地给予缔约他方(即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法律冲突概念:也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即对于同一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由于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的内容千差万别,从而导致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这种情况就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的概念: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地)法律的规范。
准据法的概念: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
它是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识别的概念: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并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反致的概念: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个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这个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甲国法,于是甲国法院就按照内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案件。
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狭义的反致)法律规避的概念:又叫“法律欺诈”或“僭窃法律“,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合同准据法的概念:是指一个合同同时与几个国家法律相联系,当需要通过冲突规范指引选择适用的法律时,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和简答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不同国家的民法竞相适用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冲突现象。
法律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之间存在正常交往2)各国民法有不同规定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3.国际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5.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向单行法方向发展2)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宽广3)弹性连结因素被广泛采用,灵活性得以加强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5)国际化、法典化、趋同化6.法则区别说: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出发,确定不同性质法则各自的空间适用的范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按性质分为三种,分别是“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不同的法则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胡伯:提出了“胡伯三原则”,奠定了“国际礼让说”的基础。
7.近代国际私法: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出发思考法律适用问题。
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改变了过去以法律性质来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做法,转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进行法律选择。
戴西:又名戴赛、戴雪,提出“既得权说”,认为法官承认与执行的是依照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
8.当代国际私法:对硬性的冲突规则提出质疑,主张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
柯里: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将政府利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唯一标准,主张个案分析法律冲突背后的政府利益冲突,并赞成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
里斯:主张“最密切联系说”,强调适用与案件或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有化: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占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的一种法律措施。
2、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3、最惠国待遇: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4、普惠制(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制成品、半制成品以及初级农产品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
5、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6、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指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包括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
7、人际法律冲突:指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冲突。
8、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9、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10、连结点(亦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11、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12、识别: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3、反致狭义的反致广义的反致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
1、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 2法律域外效力3国际惯例 4政府利益分析说5准据法 6区际法律冲突7系属公式 8法律规避9公共秩序保留 9领事婚姻1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仲裁协议 12司法协助1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14仲裁协议2、简述题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2简述本地法说。
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4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8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9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10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2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13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14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1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17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3、论述题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3论意思自治原则。
4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5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6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7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4案例题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2、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
3、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4、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5、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6、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7、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8、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1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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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名词解释和简答,名词解释;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
11.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
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1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
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13. 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1896年在其撰写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
其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4.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15. 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
1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柯里。
1963年柯里将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
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
17.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此书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18.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9.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20. 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1.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2.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3.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24.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
25.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6.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7.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
28. 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29.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0.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1.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2.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3.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4.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5.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36.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在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7. 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38.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39. 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
40.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41.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42.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
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43. CIE:成本加保险及运费条件。
它是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
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交易所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
44. CFR:成本加运费条件。
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
45.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的书面凭证。
46. 提单: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
47.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
48.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49.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
50.领事婚姻:依照本国立法在外交或领事代表前举行婚姻,不论具备什么形式,都被认为有效。
51.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5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53.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担保。
54.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55.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56.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57.绝对豁免: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为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