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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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ST JAPAN
一般社团法人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一般社团法人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
英文名称:GENERAL 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ST JAPAN 英文缩写:CCCJ
第二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是中国企业在西日本地区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企业、经济团体组成的民间性、综合性、一般社团法人的团体。
是经国家商务部备案同意,在中
国驻大阪总领事馆的指导和支持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
第三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宗旨是根据日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中日两国的贸易和投资,通过专业性的服务,积极提高在日
华商会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社会地位,保障在日华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正当权
益。
章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与章程相抵触的情况下,由会长召集全体会员代表,进
行大会表决。
结果超过与会成员的半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四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是按照日本国法律依法注册的一般社团法人团体。
第五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会址设立于日本大阪。
第二章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是
1、任务
①维护在日华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日本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企业的经
营及发展,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②开展与日本有关部门经济团体及企业的交流合作,促进中日友好互赢关系的发展。
③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会员企业单位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之间
GENERAL 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ST JAPAN 的亲睦和合作关系。
④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会员企业单位和西日本地区日本企业之间的专项交流活
动,促进企业双方的交流活动。
⑤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中国国内各经济团体、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与企业来日,
举办和会员企业单位之间的专项交流活动,促进中日两地华人企业之间的交流与
合作。
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员企业单位以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团体名义参加
中国国内以及世界各地的国际展览、国际会议、投资考察。
⑦定期(或不定期)地为会员企业单位提供各类专业讲座,提供各种政策和商业信
息。
⑧为中国国内政府单位、经济团体和企业赴日考察提供相关招聘手续和考察活动的
安排。
⑨出版发行有关会刊和书籍。
⑩办理中日两国政府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⑪为中国企业在关西地区提供企业注册和在留资格申请的帮助,提供法务、财务审计等方面的服务。
2、业务范围
中日两国政策咨询,提供信息、商务服务及考察,培训人才,出版刊物,国际间
业务往来,维护会员合法权利,促进公平贸易。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实行会员制
凡在西日本地区经合法登记,从事有关商业活动,信誉良好,承认[西日本中国企业
连合会]章程的以下企业且经1名常务理事会员或3名法人会员的介绍,均可申请加
入本会成为会员。
1.中国企业在日投资企业
2.中国企事业、地方政府驻日本办事处
3.在西日本从事商业活动的中国企业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连合会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
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
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GENERAL 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ST JAPAN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本会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4.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会员一年未缴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费标准见第
二十一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最高权利执行机构为常务理事会。
负责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理事及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员的增补须有3名以上(含3名)常务理事会员的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方可。
第十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常务理事会员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章程;
2.选举任免监事、副会长、会长等领导成员,聘请名誉顾问及顾问;
3.审议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4.决定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终止解散;
5.决定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6.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事务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事务局长由会长联席会议任命,任期为三年,具体处理日常事务。
事务局的职责:
1.事务局受会长联席会议直接领导,每月定期向理事会及会长进行工作汇报;
2.事务局负责会刊的发行与网页的更新等工作;
3.事务局负责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日常事务处理,对各种活动的运作进行具体操
作负责。
GENERAL 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ST JAPAN
第十二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代表为会长,每届任期为三年。
连合会会长有以下职权:
1.主持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全面工作,对外代表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
2.召开及主持常务理事会及会长联席会议,批准事务局到会参加。
3.检查事务局对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4.常务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选举产生的4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也可承担由会长委托的相关职能。
副会长任期为三年。
会长、副会长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其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经选举产生。
如副会长、会长离开该单位,可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新任人选接任。
同时,原副会
长、会长单位名义保留其职能至会费年度为止。
第五章财务
第十五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财务独立,依法管理本会的资产。
第十六条依照日本相关法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由理事会聘任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日常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年度财
政决算报告和税务申报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经常务理事会处批准后向会员
(代表)大会报告或在会刊上向会员公布。
第十七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服务收入;
3.社会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合法财产受日本国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参照日本相关规定执行。
GENERAL 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ST JAPAN
第二十条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的财政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会费
第二十一条会费标准
1.会长会员100000日元/年
2.副会长和监事会员90000日元/年
3.常务理事会员70000日元/年
4.一般会员50000日元/年
第二十二条会费交纳规定
会费缴纳时期为每年1月31日,如果适逢节假日时则往后顺延一天。
付款方式
以事务局寄给会员企业的请求书金额为准,通过银行或邮局向连合会指定账号
汇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日本国相关法律办理。
根据本章程制定的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内部细则,与本章程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日本相关机构核准后,于2004年12月30日生效实施。
修改时间解释权归本会所
有。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会长联席会议于2015年5月8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备注:2009年8月24日会员大会通过使用现名称,英文名亦做相应修改。
该章程将原名称均做了修改。
(原名称为西日本中国商会)
一般社团法人西日本中国企业连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