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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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三、海湾


概念: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
曲。 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 要求:该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
法律地位:
若海湾的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 包围的水域为内水 若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 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才是内水

例外:历史性海湾
第四节
一、领海的概念

领海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 宽度的海水带。
二、 领海的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 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的界限为止”
• 1海里=1.852公里
三、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 1、概念:不须事先获得许可或事先通知,外国船 舶在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下有权 穿越一国领海。 • 2、要求: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连续不停和迅速前进 潜水艇应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 3、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月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 《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 决。1947年5月,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法 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
后英国政府胜诉。
法院认为:

1、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
岸之间。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 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 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 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 从事这种活动。而且,这种权利还是沿海国 所固有的,它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 或任何明文公告。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

二、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定义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三)大陆架的划界 1、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2、公平原则 3、自然延伸原则 4、协商原则 (四)我国有关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线的海峡、 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相关的通行制度 1、过境通行制 2、无害通过制 二、群岛水域 (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群岛水域的通行制度
第五节 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二、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自由内容 1、航行自由(航行制度) 船舶国籍 防止船舶碰撞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设施 自由 5、捕鱼自由 6、科学研究自由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 (三)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管理 (四)海洋科学研究 (五)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六)和平时期专属经济区是利用 (七)我国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思考题:海洋的剩余权利

(二)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1、船旗国管辖 2、普遍管辖 对海盗的管辖 3、保护性管辖(紧追权) 4、所有国家合作制止特定非法行为的义 务(登临检查权)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二、勘探和开发制度 (一)平行开发制度 (二)申请者和承包者的财政义务 三、国际海底管理局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 该说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一)含义 (二)内容 二、海洋法的编纂 (一)领海制度确立时期 (二)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 (三)联合国的海洋法编纂 三、我国的海洋立法

海洋法

海洋法

国际法学
海湾
• 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 等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法律上 的海湾(territorial bay) 。 • 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 海里。 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不受此限制(渤海湾)。 24海里
国际法学

未定大陆架分界线。
丹 麦
1967年丹德荷将大陆架划界争 端提交国际法院,69年法院作 出裁决。 71年丹荷德协定大陆

荷兰
德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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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
分界线失效。
返回
北海案:大陆架划界规则
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 虽然大多数国家认可,但是它并没有形成一项国际习惯 法规则。 公平原则 • 本案即为典型。在海岸线凹入的德国,依等距离——中 间线原则必然使其与丹麦、荷兰的大陆架分界线交叉, 形成狭小的三角区,显失公平。 协商原则 • 本案中国际法院认为争端各方有权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 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有义务尊重 他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应在公平基础上协商划界。 故1971年丹麦、荷兰、德国重新协商划定大陆架界线。
• 过境船舶、飞机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 害沿海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须遵守有关国际规章; • 过境船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先准许,不得进行 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 应遵守沿岸国有关法律和规章。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群岛水域
•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 域。 • 群岛基线: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 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 • 群岛基线的确定条件:水域-陆地面积的比例;基线长 度的标准
第五章 海洋法

第五章 海洋法

第五章 海洋法





选项B错误。丁国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的必要管 制事项包括:(1)防止在其领土或海域内违反其 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2)惩 处在其领土或海域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据此 可知,沿海国对其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仅包括领土 或海域,不包括其领空。 选项C错误。沿海国对毗邻区不享有领土主 权,因此,“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的 说法错误。 选项D正确。沿海国可以在其毗邻区内对海 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 权,通过船舶应当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教学要点: 掌握海洋法各海域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内水、领海、毗邻区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一、概念 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 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 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 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 海上空。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 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 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 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 我国的许可


“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 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 选项正确的是 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 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 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 进行管制 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 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 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 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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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 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
1960年 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日内瓦
1
前苏联:各 国有权确立 12海里领海
领海宽度问题
2
美日方案: 12海里将危 及到航运事业。
TEXT
3
其他方案:适 用与对方相同 的领海宽度
1973年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领海的声明》
领海基线
• 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 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 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宽度的起始线。
正常基线
• 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 潮线作为基线,又称自然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
• 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 •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 国防保卫权
领海的宽度和界限
领海宽度 • 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起至其最外沿线的距离。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 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墨西哥湾
•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距离超过24 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 长度的线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沿海国的内水。
• 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
历史性海湾
• 指海岸属于同一国家,其天然湾口两端连线超 过沿海国领海宽度两倍,但在历史上一向被外国承 认为沿海国内海的海湾。
309 条规定,除《公约》明示许可条款外,对《公约》 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在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沿岸国可在 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所包围的水 域为该国的内水。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 直线基线。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 里,则该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 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
• 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 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 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 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 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 舶的无害通过。

新编国际法学第五章 海洋法

新编国际法学第五章 海洋法

一、概念
领海是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而群岛国的的领海则是群岛水域以外邻 接的一带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此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
使主权。
二、范围
(一)内界:领海基线
(二)宽度:不超过12海里。曾经的主张:
1、大炮射程说 2、航程说
3、视力所及说
(三)外界:平行于领海基线的线。划定方法: 1、交圆法 2、平行线法 3、共同正切线法 (四)与邻国划界
三、法律地位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组成部分。 沿海国享有主权主权:
(一) 主权及于水域、上空、海床、底土;
(二) 属地最高权 (三) 资源专属权 (四) 沿海航运权 (五) 战时中立权
四、无害通过 (一)概念 (二)适用的船舶 (三)沿海国的权利 (四)沿海国的义务
(一)概念
外国船舶无需沿海国的批准即可有条件 地通过沿海国领海,这种特有的通航制度便
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2)保全、养护、管理该区域内生物资源的义务; (3)防止、减少和控制专属经济区环境污染,保 全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航行、飞越、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
海洋其他合法用途。 2、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 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 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 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国在其间从事活动的法律。
(二)体系
以前分散于各章节(领海、公海、海战 等)。现独立为国际法分枝。是和平时期的的 海洋法。战争时期的海洋法法律由战争法调整 (海战法)。
二、历史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名词解释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bays):海湾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港口(ports):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

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新的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含义是:(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者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规定和其他 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这个限制主要是指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内的 “无害通过权”
三、领海
概念 领海的法律制度 无害通过权 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中国的领海制度
3、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 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 沿海国的领海。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规定,内水 (内海水)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 领土主权,是该国家的主权水域。
1、基线(领海基线) 2、内水 3、领海
一、基线(领海基线)
在现代海洋法中,基线“一线多用”,
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讨论,毗连区的 建立达成协议——《领海与毗连区》首次将毗连区制度 基本建立起来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现代海洋法体系 下的毗连区制度。
什么是“毗连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毗连区为毗连领海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实 际宽度为12 海里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什么是海洋法?
海洋法是在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
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利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 个分支——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就国际海底区域基本达成协议 经过九年的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 〖问题〗 (1) 结合本案,分析紧追权应如何行使? (2)在紧追过程中,追逐船舶是否可以对 被追逐船舶使用武力,为什么?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二、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大会 平行开发制度 理事会 国际海底管理局
三、1994年执行协定
• 几内亚则反驳说,其海关法适用于其专属经济区不 违反《公约》,“塞加号”在其专属经济区出售汽 油的行为不属于《公约》航行自由的一部分或与这 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国际合法用途,而是商业活动。 几内亚从事追逐的官员是遵照《公约》第111条规 定的一切要求进行紧追的,他们在登船、停驶和逮 捕时没有使用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武力。相反,他们 使用武力是别无选择的。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圣文森 特的请求,并宣布它没有侵犯圣文森特的任何权利 以及没有赔偿的义务。
• 〖双方主张及理由〗 圣文森特声称,几内亚将其海关法延伸到专属经济 区是违反《公约》的,“塞加号”在几内亚专属经 济区向渔船加油并未违反其任何法律。几内亚不仅 未按照《公约》第111条合法行使紧追权,而且在 逮捕“塞加号”使用了过分、不合理的武力。几内 亚逮捕“塞加号”和其后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侵犯 了它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或海洋其他国际 合法用途的权利。因此,几内亚应赔偿“塞加号” 出售石油的价款及利息损失。
秘书处 企业部
• 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A国 一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该货轮在 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 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C 国接受了B国领事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 货轮上逮捕了嫌疑人,并将货轮带回其港口 进行刑事调查。 •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C国的做法正确与否? 为什么?

第5章海洋法

第5章海洋法
3、历史性海湾。指海湾沿岸属于一国,湾口 宽度超过24海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 认为其内水的海湾。其条件: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 长期内行使主权并且其他国家默认了这一事实。


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时,该湾的法律地位和分界,一般由 有关国家通过协议解决。
(三)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 上下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在海岸线上的港口称 为海港。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2.24~4.27召开于日内瓦,86国 参加)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 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7召开于日内瓦,88 国参加)争论激烈,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2.3~1982.12.10召开于纽约, 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以及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 织、未独立领土等50多个单位。)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国家完全能够管辖的区域(完全受沿岸国 主权支配和管辖):内海、领海、群岛水 域 国家部分管辖的区域: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公海、国际海 底区域 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其法律地位和相应制度。

海洋法的内容



3、明确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指在各种 海域中从事的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 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 4、规定各国在从事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 务。 5、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 则及争端解决的原则、方法。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国际法 第五章 海洋法

国际法 第五章 海洋法

7、 领海的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
8、 划分领海的外部界限一般有三种方法:平行线法、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
9、 无害通过权是指沿海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一个习惯国际法规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 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除列外情况外,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此外,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是,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并且要展示其国旗。
(3)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 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5)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和自由
1) 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4、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其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缔约国的费用承担、企业部、决策程序、技术转让、生产限额、补偿基金、公约的财政条款和审查会议等方面。
国际法 各种海鱼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鱼从事有关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海洋是地球的主要部分,其总面积3.16亿平方公里,占地球总面积的70.78%平均深度3800米。地球上一共有四大洋: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靠近陆地的水域叫做海。据国际水道局统计,地球上共有54个海。
5. 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天然水道。海峡形成有三个情形。
第一是有两块陆地形成;
第二是由沿岸岛屿与陆地形成;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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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 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海港。根据《海洋法公约》,为 了划定领海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 永久性工程应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 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因此,海港的范围 从其伸入海面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起,包括港口 所占水面和出入港的航道等水域以及码头、仓库、 船坞和灯塔等陆域的整个海港水域都是内海水。
1
二 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和空气一样属于“大家共 有之物”,如罗马法便从国内法的角度确认了海洋 的这一地位,但它还不是国际法上海洋法的概念。 公元前508年到公元前348年间罗马与地中海 东部国家迦太基曾经签订了关于航海规则的条约, 规定:罗马的船舶不得在迦太基湾和地中海南部航 行,迦太基的船舶不得在拉奇海湾行驶。但总的来 说,从古代到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航行是完全自由 的。
12
(5)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 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捕拿商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有 一项重要限制,那就是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这 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领海和内水制 度的主要区别,在内水中,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除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 海域被包围在基线内成为内水外,在被包围的海域 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7
(1)外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 预定到港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 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 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2)外籍船舶到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 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 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3)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接受港务监督及派出的引航员强制引航。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 法律渊源:1958年四公约:《领海与毗 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 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对海洋法 的全面编纂,是最重要的海洋法典。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古代把海洋视作为“大家共有之物”,与空气一样不能被 个人所占有
• 随着罗马帝国势力的发展,开始出现一些论证君主的权力 应扩及于海洋的主张。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论证了沿海 国对毗连的水域有管辖权。意大利的贞提利斯提出了沿海 海域是沿海国领土的延伸,产生了最初的领水概念。
• 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出全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国际海底区域)
• 1972年肯尼亚提出专属经济区概念
共有之物 海洋割据 领海 公海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国际联盟时期
1921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四十多个国家在 西班牙巴塞罗那签订了《巴塞罗那公约》(实际 上包括两项公约,即《国际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和 规约》和《过境自由的公约和规约》)
①航程说 ②视野论 ③大炮射程论 ④海上要塞围墙论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有自行确定其领海宽
度的权利,但每一个国家确定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得超过12海里的界限。
3、领海基线(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
A、概念: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 。沿 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就是领海。
• 1702年,荷兰的宾刻舒克在《海洋领土论》 中把海洋分为公海、领海。并提出武器射 程到达的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
• 19世纪,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诸多法学家的 承认。1852年,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 的原则。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第五章 海


第一节


一、海洋法的概念和特点: 1、定义: 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 海洋科研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2、特点: A、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大部分是习惯 法规则。 B、海洋法的发展与人类利用海洋的科学 技术的发展相联系,它是人类在海洋 从事活动的结果。 C、海洋法只适用于国家和具有国际人格 的非国家实体。 D、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必须通过成员国 的国内立法实施。
二、专属经济区: 1、定义: 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是国家管辖范围内 的海域,但它不属于沿海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沿海国对经济区的权利只及于该区域的自 然资源,而不及于该区域的所有部分,它是自 成一类的海域。 A、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B、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 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 划定。
3、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 海的权共和国政府的批准,外国航空器只 有根 据该国与中国政府的协定或经过中国主管 机关 的批准,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的上空。
领海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及于领 海 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
二、领海的界限:
(一)领海的宽度: 第三条: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 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 的界限为止。
(二)领海宽度的测算: 1、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2、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 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2015 5 国际海洋法

2015 5 国际海洋法

• 二、领海
• • • • • • • (一)领海(territorial sea)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领海主权: 1.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2. 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3. 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 4.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5. 国防保卫权
• 2009年11 月18日,台“行政院”公告“领海基线”未包括金门 与马祖地区。 “行政院长”吴敦义23日表示,这是10年前就有 的规定,两岸对尚有争议的部分保持留白,也是搁置争议,避 免两岸为尚未确定的事产生不必要争端。两岸分治 60 年,要 “搁置争议,共创双赢”。这也是10 年来无论国民党或民进党 “执政”,都没有去变动的重要原因。

印度媒体援引一名外交官的话称:“越方完全支持这一计划,在周五的 会议上,越南对于继续这项工作表现得非常积极。他们完全同意继续这个项 目。”该官员还称:“双方在讨论中同意,这个勘探项目的继续完全不违背 国际法。周五的会议为OVL公司的石油天然气勘探的扩展铺平了道路。” 对印越两国此次达成的军事合作内容,两国媒体均未见更多报道。此前 有消息称,印度将为越南训练潜艇部队。
• 二、大陆架
• • • • 大陆架的定义 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外缘的两种划定方式 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 大陆架的划界
• 北海大陆架案 •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 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 订了《德丹条约》,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 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 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 • 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 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 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 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 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 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 便属于特殊情况。 • 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 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 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 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01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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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进入19世纪以后,世界各国,尤其是沿海国家的政 治、经济、军事和科学研究都无可选择地与海洋联系在一 起,海洋实际上已成为当代各国社会发展的国家战略问题 海洋自古以来就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海上的交 通通道,在增进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 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调整人们在从事海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历 史上形成了许多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构成了国际海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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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如果天然入口处两端 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两个低潮 标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称为内海湾。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直线基线。 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则该24海里直 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 域。 4.历史性海湾:是指沿岸国领土属于一国、湾口宽 度超过24海里、由沿岸国长时间的有效控制、在历史 上一向被其他国家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我国的渤海湾既是内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5.关于沿岸国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的法 律地位,无论是《领海及毗连区公约》或是《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都没有加以规定。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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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对 海洋法产生影响: 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署 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 《公海公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 《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 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 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 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 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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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用于和平目的。
二、公海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自由,它 们包括: • 航行自由 • 飞越自由 • 捕鱼自由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 的自由 • 科学研究的自由
三、公海上的管辖
(一)船旗国管辖
• 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
和事均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
(四)大陆架的划界
第五节 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概念 • 公海(high seas)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 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 的全部海域。
2、法律地位
• 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
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
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
(2)外部界限
• 是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 领海宽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与毗连区、专属 经济区或公海的分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通 常用交圆法、共同正切线和平行法划定。
领海的外部界限
(三)领海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1、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管辖权; 2、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3、海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4、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 5、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6、国防保卫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二)领海的宽度和界限
1、领海的宽度 •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 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但是,这一宽度从领海基 2海里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领海宽度, 据统计:有117个国家采用12海里,中国的领 海宽度为12海里。
2、领海的界限
(1)内部界限
• 即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
(一)正常基线
• 正常基线就是海岸的低潮线,也即海 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实 践中,正常基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
较平直的情况。
(二)直线基线
•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近岸岛屿密布
的情况下,采用直线基线是比较切
合实际的。即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
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
的一条线。
(三)群岛基线
(三)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 和通过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 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 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 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2、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
(一)概念和法律地位
1、概念
•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 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 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上。
(一)海峡的概念 • 从地理的角度来说,海峡是指大陆与大 陆、大陆与岛的或岛屿与岛屿之间连接 两个海域的狭窄水道。
在法律上明确海峡的概念,应区别几种情况: • (1)海峡两岸属于同一国家,峡宽不超过 该国领海宽度两倍之和,则此峡纯属该国的 领峡。我国琼州海峡为内海。
• (2)峡宽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者,超 出部分即为公海; • (3)峡宽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总和者,此 海峡在分界、使用和通航等方面由沿岸国通 过协议解决。
(三)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即勘探、开发和利用大陆架 海床和底上的所有非生物资源和大陆架海床上 的定居种生物。 (定居种生物是指附着或潜伏在海底的有机体, 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 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 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1、固有性: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 何明文公告。 2、专属性: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 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 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 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2、法律地位
• 海洋法上的内水是领海基线以内的所有海域: 包括邻接海岸之间的水域、海岸的港口、海 湾和海峡。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它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 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二)海湾
• 海湾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 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 国际海洋法上的海湾,是指被一国陆地所 环抱,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 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的水曲。
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 登临权(right of visit)
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 务井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免 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 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该船没有国籍;或 (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 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 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
(三)港口
• 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 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上下 客货的地方。
二、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
(一)领海的概念
•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 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 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
下的一带海域。
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
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
(4)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
2、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
• 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 沿海国除为了勘探大陆架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由 于管道造成的污染外,不得加以阻止。 • 但各国在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路线须经沿 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的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 损害。
四、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 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 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 超过24海里。
沿海国在此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 要的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 规章的行为。 • 实践中,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安全、 污染等事项实行管制。
第三节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 (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概念
•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2、法律地位
• 根据《公约》的规定,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主 要是: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 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但是,群岛国的 主权受制于国际海洋法: (1)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有关在其 群岛水域中捕鱼权利的协定,承认邻国在水域 某些范围内的传统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 (2)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但不靠 岸的现有海底电缆,并允许其维修及更换。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二)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 (三)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 管理 (四)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科学研究 (五)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六)和平时期专属经济区及其上空的 军事活动
二、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和范围 • 大陆架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 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 而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 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 群岛基线是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群岛国
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二、内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概念 • 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 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 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内河口、 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 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 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 自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这也是非沿岸国 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 • 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在领 海上空不适用无害通过权。
“通过”与“无害”
• “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 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 通过应是继续不停迅速前进,只有在遇到不可 抗力或为救助遇险等情况时才可停船和抛锚。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时必须在海面上航行 并展示其国旗。 • “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 或安全。 • 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个长期争论并没 有得到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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