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临安市藻溪镇杲村砖瓦用页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号)要求,现将我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41件)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规定》的通知(浙地发〔2000〕3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365号)关于选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1〕25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68号)关于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30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拍卖工作一般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石煤矿禁采有关审批、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3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发〔2003〕4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3号)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甲类矿产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及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86号)关于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51号)关于开展编制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2号)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温福铁路温州段建设所需石料矿产开采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4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号)关于做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矿山废渣中手选萤石碎屑规范管理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6〕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6号)关于报省厅审批的采矿权电子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号)关于采矿权评估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65号)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42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矿产厅原本地质档案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0〕10号)关于河道采矿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浙地发〔1994〕224号)关于统一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文书的通知(浙地发〔1995〕85号)关于免、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5〕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的通知(浙地发〔1996〕125号)关于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紧急请求的复函(浙地函〔1996〕4号)关于引水工程等开采矿产资源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批复(浙地函〔1996〕15号)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6〕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7〕16号)关于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浙地发〔1998〕59号)关于石煤矿床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浙地函〔1999〕40号)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有偿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8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390号)关于涉矿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办法》、《浙江省馆藏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提供利用办法》、《浙江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储量登记成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80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加快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3号)关于申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9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93号)关于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1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4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保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函〔2008〕109号)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23号)关于印发《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08号)三、地质勘查管理(7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6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探矿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3号)四、地质环境管理(16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气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83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编制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57号)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6号)关于开展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63号)关于组织编制地下水监测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7号)关于做好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7号)关于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63号)关于做好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成果验收及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5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1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9号)五、其他类(1件)关于调整厅有关矿政业务处室职能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67号)——结束——。
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各矿山企业:为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石灰岩等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山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现将《浙江省石灰岩开采准入条件(试行)》、《浙江省叶蜡石开采准入条件(试行)》和《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开采准入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二○○七年八月十三日浙江省石灰岩开采准入条件(试行)为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石灰岩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矿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以及《浙江省石灰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石灰岩资源政策定位石灰岩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优矿优用”,氧化钙大于或等于45%的,严禁作普通建筑石料开采。
二、矿山设立原则矿山设立应符合分区管理原则。
矿山应位于开采区内,严格限制在限采区和石灰岩资源保护区内新设矿山,严禁在禁采区(禁采地段)内设立矿山。
具体按《浙江省石灰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和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办法执行。
三、地质勘查与勘查程度新建或改扩建石灰岩矿山,其矿区必须经过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程度,大型矿区(床)应达到勘探,中小型矿区(床)应达到详查。
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报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浙土资厅函〔2018〕170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8〕17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调查院、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基础环节,是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源头管控的重要措施,对统筹矿产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具有重要作用。
多年来,全省各地对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高度重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审批权限下放后,个别地方在新设采矿权时论证研究不充分、不严谨,矿区范围划定时不认真、不严肃,给矿山后续开采和治理带来一系列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新设采矿权(以下简称“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要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开采区块基础上,提出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初步划定方案,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环保、水利、林业、旅游、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可邀请采矿、治理等经验丰富的有关方面专家以及省地质调查院复核工作专家,召开新设采矿权专题论证会。
专题论证会要从生态保护、资源保障、矿地利用等多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条件,对新设采矿权的必要性和矿区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采矿权设置有关制约因素和解决措施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提出拟划定新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复核工作(一)复核对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43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4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做好2010-2015 年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根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8 〕149 号)相关要求,厅制定了《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立项指南》。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立项指南(2010~2015 年)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浙江省废弃矿井治理规划为抓手,更加注重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着力构建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业发展环境,继续深入推进废弃矿山治理、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废弃矿井治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立项条件2010-2015 年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重点支持省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省级废弃矿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省级绿色矿山创建项目。
项目应符合以下立项条件:(一)省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1、列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重点治理项目;2、项目总投资在300 万元以上,且治理总面积在1 万平方米以上;3、项目实施方案已经通过专家审查;4、项目预计在2015 年底前完工。
(二)省级废弃矿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1、列入《浙江省废弃矿井治理规划(2009-2015)》且危害程度达到严重级的废弃矿井;2、项目总投资在300 万元以上;3、项目实施方案已经通过专家审查;4、项目预计在2015 年底前完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6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矿业权交易机构:为促进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大型机制砂石生产项目建设,根据《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6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l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设置管理(一)加强分区管控。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和“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开发的要求,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为导向,合理设置保障经批准的大型规模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配套采矿权;因项目建设需要,在集中开采区外允许合理设置经批准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类采矿权(以下简称“项目类采矿权”),但要从严论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禁止设置采矿权。
(二)规范采矿权设置依据。
保障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的配套采矿权,应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置的依据;“项目类采矿权”应将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设计(或生态修复方案)批准意见作为设置的依据。
二、完善采矿权设置准入管控要求(三)强化开采区内采矿权设置准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2号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全省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无证、非法探采矿和采代探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查处。根据我省实际,重点查处两种行为:一是以承包名义非法转让矿产资源和采矿权的行为。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让或出包矿产资源和采矿权,不得收取与矿产资源和采矿权有关的款项。二是越界开采行为。要依据定点划界的资源对矿山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以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压覆矿管理”)精神,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通知如下:一、把握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资源萤石、叶蜡石、石灰岩等矿种矿区查明资源储量(经储量评审备案)规模中型及以上的重要矿产资源,必须报经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压覆。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等重要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应缩减勘查(开采)范围或注销勘查(采矿)许可证,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
(二)坚持分类管理与便捷高效并举。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对特定区域建设项目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施压覆矿产资源分类管理。
特定区域由其管理机构统一经批准或审核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以下简称“审批(核)登记”),提高行政效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7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7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浙土资厅函[2007]216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7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07〕216号)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常山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7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1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下达我省2007年钨矿开采的总量控制指标,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土资源部下达给我省2007年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350吨钨精矿(其中综合利用回收钨指标50吨),我省四个钨矿企业的具体开采总量控制分配指标见附件2。
二、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和常山县国土资源局要分别与辖区内的各钨矿生产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控制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加强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在每季度前12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和所在的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报送辖区内各钨矿上一季度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格式见附件3)。
杭州市、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有关县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关于下达2007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1号)(略)2、2007年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3、钨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汇总表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2:2007年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序号│企业名称│2007年总量控制指标(钨精矿65% ││││、吨)│├─────┼───────────────────┼───────────────┤│1│临安市石瑞乡钨铜矿│160│├─────┼───────────────────┼───────────────┤│2│临安市湍口钨矿│90│├─────┼───────────────────┼───────────────┤│3│临安市顺溪钨矿│50│├─────┼───────────────────┼───────────────┤│4│常山县新昌岩背钨锡矿│50│├─────┼───────────────────┼───────────────┤│合计││350│└─────┴───────────────────┴───────────────┘附件3:钨矿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汇总表┌──┬─────┬──────┬──────┬──────┬───┬────┬────┐│序号│采矿权人名│采矿许│当期产量(吨│当期销量(吨│销售单│销售│备注│││称│可证号│)│)│价│对象││├──┼─────┼──────┼──────┼──────┼───┼────┼────┤│││││││││├──┼─────┼──────┼──────┼──────┼───┼────┼────┤│││││││││├──┼─────┼──────┼──────┼──────┼───┼────┼────┤│││││││││├──┼─────┼──────┼──────┼──────┼───┼────┼────┤│││││││││├──┼─────┼──────┼──────┼──────┼───┼────┼────┤│││││││││├──┼─────┼──────┼──────┼──────┼───┼────┼────┤│合计││││││││└──┴─────┴──────┴──────┴──────┴───┴────┴────┘ 说明:1、上报表格的同时,要把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综合分析结果以文字说明的形式上报;2、表内不能详尽表达的内容要另附文字说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4月25日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的攻坚之年,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义重大。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浙江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3-2020年)》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四大体系”建设,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经济持续建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可靠的地质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不死人,少伤人”为最高目标,进一步查清地质灾害现状,开展13个县(市、区)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全面监控已查明的6197处地质灾害隐患和重点巡查区;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水平,重点县(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覆盖率100%;通过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0000人;强化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灾险情有效处置率100%。
砖瓦用页岩矿矿山开采项目环评报告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地点
立项审批 部门
建设性质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投资 (万元)
150
评价经费 (万元)
工程内容及规模
***镇**村砖瓦用页岩矿矿山开采项目
联系人
周文林
传真
邮政编码
其中:环保投 资(万元)
预期投产日期
批准文号
行业类别 及代码 绿化面积 (平方米)
矿石的化学成分见表 2。
名称
水分
表 2 矿石化学成分表
灰分
挥发分
固定碳
弹筒发热量
1
0.97%
79.52%
6.01%
16.65%
901.88MJ/Kg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 94300 ㎡,由采矿场、排土场、运矿道路等附属设施组成。
采矿场:本项目为露天开采,采矿场面积为 87500 ㎡。。
5
4、水文 河,全长约 120000 米,流经全境,经过县流入赣江,是人民的母亲河,分别发 源于武功山下的钱山乡和浒坑镇;上游有美丽的武功山下第一湖---武功湖,两条支流 交会于严田镇的严田大桥的上游 500 米处,整条河途经整个的西乡片乡镇和竹江乡, 再经直奔赣江而去,河上建有小水电站多达 50 多座,全部位于境内。
8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B1019
环保投资 占总投资
比例
5.3%
2013 年 3 月
一、项目由来
烧结页岩砖作为一种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既可用于砌筑承重墙,又具有良好
的热工性能,符合施工建筑模数,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损耗,提高工作效率;孔洞率达
到 35%以上,可减少墙体的自重,节约基础工程费用。与普通烧结多孔砖相比,具有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立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也存在着对净采矿权出让思想认识不清、工作方法不当、推进力度不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市两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运行,采矿权出让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迫切需要通过设置并“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净采矿权,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条件。
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体现采矿权交易公平的重要前提,是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要求(一)确权。
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已经调查认定,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
(二)补偿。
1.土地及其附着物等的补偿处理。
需征(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项须签订补偿协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淳安县千岛湖镇富城村砖瓦用页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淳安县千岛湖镇富城村砖瓦用页
岩采矿权的批复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09]107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11.04
【实施日期】2009.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淳安县千岛湖镇富城村砖瓦用页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1077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转报淳安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设置淳安县千岛湖镇富城村页岩矿采矿权的请示》(杭土资矿〔2009〕117 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1 / 1。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浙自然资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25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征地与资源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自2018年2月我省开展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试点工作以来,各地认真实践、积极探索,在促进资源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三者协调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采矿权设置不够规范、进展不平衡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立项要求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是深化自然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统筹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增强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的重要抓手,已经纳入年度全省自然资源十大改革举措之中。
为进一步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立项的主体责任,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项目立项工作,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按“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的要求确定项目边界,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作为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的依据之一。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浙土资办〔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2014年度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通报浙土资办〔2015〕2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储量评审机构,地质勘查单位:根据简政放权、服务保障的总体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71号)和《关于调整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采矿权评估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9号),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将2014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14年度,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共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报告148份,其中固体矿产143份,地热5份。
省厅评审备案67份,占总数的45%;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81份,占总数的55%。
各市评审备案报告数居前五位的依次为宁波(19份)、金华(14份)、温州(12份)、丽水(9份)和衢州(8份)。
省厅和各市具体评审备案报告数量详见图1。
2014年度,全省共组织矿产储量评估师及专家537人次参与各类储量报告评审,其中362人次参与省厅备案的储量报告评审,占总数的67%;175人次参与市、县(市、区)备案的储量报告评审,占总数的33%。
图1 2014年省厅和各市评审备案报告数量二、主要特点(一)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以乙类矿产为主。
全省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共涉及18个主矿种,其中甲类矿产12种,储量报告数52份,占报告总数的35%;乙类矿产6种,储量报告数96份,占报告总数的65%。
在18个主矿种中,建筑石料用凝灰岩报告75份,占50%;普通萤石报告19份,占13%;水泥用灰岩报告13份,占9%。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恳工程九龙湖镇田顾村下畦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恳工程九龙湖镇田顾村下畦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浙土资厅函[2010]1672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恳工程九龙湖镇田顾村下畦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10〕1672号)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要求设置宁波市镇海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九龙湖镇田顾村下畦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请示》(甬土资〔2010〕23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新设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九龙湖镇田顾村下畦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个,暂定开采规模120万吨/年,暂定出让年限3年4个月,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值:X:3323631,Y:41358777。
二、拟设采矿权为省发改委浙发改基综〔2010〕223 号文件批复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宁波市镇海区泥螺山北侧围垦工程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矿产资源需求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09〕38号)“专供围垦造地等重点建设项目矿山的采矿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规定,同意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
按采矿登记管理权限的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到省厅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协议出让的采矿权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立即关闭矿山。
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四、新设采矿权位于《镇海区矿产资源规划》限采区,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与采矿权受让人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五、本批复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1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五石堰村砖瓦用页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五石堰村砖瓦用页岩采矿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2.01
•【字号】浙土资厅函[2009]89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五石堰村砖
瓦用页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89号)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立金东区曹宅镇五石堰村页岩矿采矿权的请示》(金土资〔2008 〕134 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五石堰村砖瓦用页岩采矿权1 宗,开采规模暂定2.4 万吨/年,出让年限暂定5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229327,Y:40472836。
二、拟设置的采矿权应一次性整体出让,矿区范围、出让期限应与开发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三、该拟设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四、该矿区原采矿权人遗留的除永久性固定设施外的其他资产设备等应由原采矿权人自行清场,不得作为新设置采矿权出让的附加条件,以保证该矿区新设置的采矿权以净采矿权出让。
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财建字〔2008〕98 号)文件的规定,该采矿权出让所得原则上一次性收缴。
六、在规划限采区内设置采矿权,应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要与买受人签订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备用金,切实落实治理责任。
二○○九年二月一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浙江省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清单的报告-浙土资[2011]4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浙江省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清单的报告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浙江省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清单的报告(浙土资〔2011〕49号)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 〕19 号)要求,我厅对2011 年4月1日前已受理,且2011年4月1日后未完成审批配号手续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申请项目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后的项目清单报上,请审阅。
附件:1、浙江省采矿权出让转让项目清单2、浙江省探矿权招拍挂出让项目清单3、浙江省探矿权转让项目清单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联系人:廖福源*************135****6197)附件1:浙江采矿权出让转让项目清单序号矿山名称申请人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1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山塘村毛山废弃矿山治理工程湖州农源造地绿化有限公司凝灰岩(宕渣)湖州市国土资源局2湖州市道场机械试验场矿区湖州三一工程机械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建筑用砂岩湖州市国土资源局3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创业路板庄山段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湖州市埭溪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湖州市国土资源局4湖州市开发区杨家埠镇妙云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湖州美卓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湖州市国土资源局5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东林镇菁山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建筑用安山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6湖州市开发区杨家埠镇敢山煤矿治理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砂岩)矿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用砂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7湖州市吴兴区杨家埠镇金斗山建筑用石料整合矿区湖州巨林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8安吉县梅溪镇梅溪村花园山建筑用砂岩矿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建筑用砂岩安吉县国土资源局9安吉天子湖矿业有限公司红庙山膨润土矿安吉天子湖矿业有限公司膨润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浙江兆山新星集团安吉水泥有限公司高禹石矿安吉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用石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1德清县洛舍镇何家坝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德清县三家村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砂岩湖州市国土资源局12德清县三合乡建筑用石料矿德清县康介山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3北仑区戚家山街道青峙村狮子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14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算山码头清凉山场平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序号矿山名称申请人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15宁波-舟山港北仑港区五期集装箱码头牛岷山场平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16宁波市北仑区白洋线公路局部路段改建工程建筑用石料矿北仑白洋线公路局部路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17奉化市阳光海湾工程裘村镇杨村鸭山采石场奉化市阳光海湾开发建设指挥部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奉化市国土资源局18慈溪市东安东一轧石厂矿区慈溪市东安东一轧石厂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慈溪市国土资源局19余姚市梨洲街道竖玉山整合矿王长军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梨洲街道苏家园村林场风车斗山生态治理性矿余姚市风车斗采石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1梨洲街道苏家园村柴西岩生态治理性矿余姚市江南采石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2兰江街道筀竹村五雷山生态治理性矿刘汉华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3梨洲街道南庙村鲤鱼山生态治理性矿王其林建筑用石料(凝灰岩)余姚市国土资源局24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海盐保山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5定海区金塘镇新丰社区东岙山普通建筑用石料矿舟山连海石化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舟山市国土资源局26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大浦社区柏塘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宕碴)矿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7定海区马岙镇三星社区馒头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舟山安邦土石方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舟山市国土资源局28舟山市定海区册子乡桃夭门社区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石矿浙江舟山奇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9浙江省缙云县七里乡龙脚萤石矿丽水市金达矿业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30龙泉市八都青山萤石矿龙泉市八都青山萤石矿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31青田县腊口镇腊溪村砖用粉砂岩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瓦用砂岩青田县国土资源局32庆元上庄砂石发展有限公司周平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序号矿山名称申请人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33庆元广宏建材有限公司叶少琴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庆元县国土资源局34遂昌县新路湾镇小马埠萤石矿义乌市矿业煤炭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35遂昌县柘岱口乡横坑坪萤石矿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36遂昌县云峰镇处坞萤石矿浙江遂昌正中萤石精选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37云和县云坛乡外水岗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云和县水岗山采石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云和县国土资源局38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上畈村万箩山普通建筑石料矿诸暨立鑫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39诸暨市浣东街道盛兆坞三村金寺山石灰石矿诸暨市永昌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40嵊州市长乐镇辽湾萤石矿邢燕华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41嵊州市甘霖镇四角年岭下萤石矿王欢东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42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白沙外堤加固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陈方河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台州市国土资源局43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凤凰山建筑用凝灰岩宕渣矿台州高速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台州市国土资源局44仙居县白塔镇大路岸萤石矿仙居县白塔镇大路岸萤石矿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45浙江省仙居县湫山乡深里坑莹石矿浙江省仙居县湫山乡深里坑莹石矿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46仙居县上山湖玄武岩矿仙居县上山湖玄武岩矿建筑用玄武岩仙居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芦浦镇井头村莲花岙普通建筑用石料(宕渣)采矿权林世文建筑石料凝灰岩(宕碴)玉环县国土资源局48玉环县清港镇徐斗村下岙里建筑用凝灰岩(宕渣)采矿权黄祥军建筑石料凝灰岩(宕碴)玉环县国土资源局49玉环县沙门镇大岙里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张财福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序号矿山名称申请人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76 省道复线南延玉环楚门至大麦屿疏港公路工程第5 合同段普通建筑用石料矿玉环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玉环县国土资源局5176 省道复线南延玉环楚门至大麦屿疏港公路工程第6 合同段普通建筑用石料矿玉环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玉环县国土资源局5276 省道复线南延玉环楚门至大麦屿疏港公路工程第7 合同段普通建筑用石料矿玉环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玉环县国土资源局5376 省道复线南延玉环楚门至大麦屿疏港公路工程第8 合同段普通建筑用石料矿玉环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玉环县国土资源局54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王家岙凝灰岩鲍立兵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55台州市黄岩区高桥镇邬家岙采石场应万红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56温岭市中心渔港二期石塘镇落星山岛建筑石料矿温岭市中心渔港指挥部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57三门海游港溪北片排涝整治工程联合村马家山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三门县海游港北岸排涝整治指挥部建筑用石料(凝灰岩)三门县国土资源局58三门疏港公路连接线工程浬浦镇草头村牛山下牛脚普通建筑石料(凝灰岩)矿孙玮恒建筑用石料(凝灰岩)三门县国土资源局59三门县六敖镇西渡其头山矿区普通建筑石料矿(宕渣)马加文宕渣三门县国土资源局6074 省道南延三门段公路桃峙隧道陈小明建筑用石料(凝灰岩)三门县国土资源局6174 省道南延三门毛张至椒江二桥三门段工程陈小明建筑用石料(凝灰岩)三门县国土资源局6274 省道临海市桃渚镇后塘村至杜桥镇上墩头村道路建设工程采矿权临海市国省道改造总指挥部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63台州鑫捷码头砂石开发有限公司采石场台州九业矿业有限公司凝灰岩三门县国土资源局64杭州德安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德安建材有限公司砂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序号矿山名称申请人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65萧山区义桥镇田丰村下洋桥普通建筑石料矿杭州安益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66萧山区义桥镇富春村四姑湾普通建筑石料矿杭州四姑湾石料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67临安市新桥刘余萤石矿浙江鸿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68临安市夏色岭钨矿临安广华矿业有限公司钨矿浙江省国土资源厅69建德市盛泰矿业有限公司里薛方解石矿建德市盛泰矿业有限公司方解石矿建德市国土资源局70建德市玄武矿业有限公司建德市玄武矿业有限公司玄武岩矿建德市国土资源局71淳安县汾口镇富占源页岩矿淳安县郑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瓦用页岩淳安县国土资源局72淳安县汾口镇百亩畈页岩矿杭州明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瓦用页岩淳安县国土资源局73淳安县汾口镇桃花山建筑灰岩矿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砖瓦用页岩淳安县国土资源局74富阳市渌渚镇莲桥村砂岩矿富阳莲桥建材有限公司砂岩富阳市国土资源局75富阳市高桥镇坑西村建筑用灰岩矿富阳市坑西建材厂建筑用灰岩富阳市国土资源局76富阳市渌渚镇浦中村金山砂岩矿富阳市鑫山矿业有限公司砂岩富阳市国土资源局77富阳市新桐乡程浦村砂岩矿富阳市新桐建材有限公司砂岩富阳市国土资源局78富阳市金浦石料有限公司砂岩矿富阳市金浦石料有限公司砂岩富阳市国土资源局79富阳市湖源乡塔坞萤石矿富阳中科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80杭州市西湖区(之江地区)石龙山南侧I 期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水泥用石灰岩矿杭州市西湖区公有资产管理中心水泥用石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序号矿山名称申请人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81金华市多湖街道王宅埠村砖瓦用页岩矿金华市禾兴砖瓦厂砖瓦用页岩金华市国土资源局82金华市罗店镇玲珑岩村后坞坑石灰岩矿金华市神虎矿业有限公司水泥用石灰岩金华市国土资源局83金华市鞋塘建材有限公司金华市鞋塘建材有限公司砖瓦用页岩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84武义县茭道镇东寺山建筑用凝灰岩矿武义县东寺山采石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武义县国土资源局85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沙头普通建筑石料矿区虞国银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温州市国土资源局86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温州市金马采石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87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黄石村普通建筑石料矿温州龙达围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88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底岭下建筑石料整合矿温州市龙湾瑶溪胜利采石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89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天长普通建筑石料矿温州天长建筑石料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温州市国土资源局9077 省道延伸线龙湾至洞头疏港公路洞头县霓屿乡上社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91平阳县昆阳镇垟岙底矿区普通建筑石料矿平阳县凤垟采石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平阳县国土资源局92平阳县钱仓镇方家村大龙降建筑用花岗岩矿平阳县益建采石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平阳县国土资源局93平阳县梅溪乡包岙矿区普通建筑石料矿徐盛如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平阳县国土资源局94苍南县凤池乡垟岙普通建筑用石料矿苍南县顺祥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温州市国土资源局95文成县二源乡山头辉绿岩矿胡允波建筑用辉绿岩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序号矿山名称申请人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96泰顺县仕阳镇双神辉绿玢岩矿罗松辉饰面用辉绿岩泰顺县国土资源97长兴中兴石矿(普通合伙)长兴中兴石矿(普通合伙)砂岩长兴县国土资源局98东阳市梧坞砂石料有限公司梧坞采石场东阳市梧坞砂石料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东阳市国土资源局99浙江虎山集团有限公司北蕉石灰石矿江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江山市国土资源局100金华市竹马乡李经堂建筑用花岗岩矿金华市北山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金华市国土资源局101缙云县五云镇紫凤村紫凤山建筑用凝灰岩矿缙云县永安石材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缙云县国土资源局102丽水市青田县阜山乡岭康村金降寨叶蜡石矿青田康岭腊石有限公司叶腊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3龙游县庙下马坞铜矿龙游县庙下马坞铜矿铜矿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西溪乡九龙岭矿区仙里矿段硫铁矿丽水市华府矿业有限公司硫铁矿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5江山市旭峰矿产有限公司阴源萤石矿江山市旭峰矿产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6缙云县前路乡梅树岙莹石矿缙云县莹鑫莹石矿业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7浙江兰溪金昌矿业柏社乡岭坑山萤石矿浙江兰溪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8龙泉市埠头莹石矿有限公司龙泉市埠头莹石矿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09云和县云泰矿业有限公司柿树坳萤石矿云和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萤石(普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110诸暨市璜山镇黄家店村半丘地开石矿诸暨市小野矿业有限公司高岭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111萧山区河上镇里都村普通建筑石料矿杭州德安建材有限公司砂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附件2:浙江省探矿权招拍挂出让项目清单序号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勘查矿种名称登记机关名称1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春林山矿区水泥配料用砂岩矿详查建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配料用砂岩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浙江省东阳市上村萤石矿普查东阳市上村砩石矿萤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注:1在审批中;2已完成招拍挂程序,签订了探矿权出让合同,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临安市板桥乡花戏村砖瓦用页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临安市板桥乡花戏村砖瓦用页岩
采矿权的批复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09]93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9.15
【实施日期】2009.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临安市板桥乡花戏村砖瓦用页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931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转报临安市国土资源局要求设置临安市板桥乡花戏村砖瓦用泥(页)岩采矿权的请示》(杭土资〔2009〕120 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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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1998年原地质矿产部下发的《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已经实施两年。
根据两年来的工作实践和法规规定,为加强大中型矿床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现对新建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授权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1月1日起,新建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授权权限调整为按矿床规模进行划分。
二、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下简称“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种矿种和附录其他矿种中型(含)以下矿床申请采矿权的,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矿床储量规模的划分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执行。
四、在采矿权审批中应切实加强对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确保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采矿权人资质条件与开采规模相适应,把严而又严的资源管理政策落在实处。
各单位对上述授权事项必须严格掌握,不得再行授权,在实施中不得越权发证;对授权的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必须严格把关,不得降低标准。
被授权单位对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按采矿权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备案。
对于在实施中不能严格依法审批发证的,部将依法收回授权。
原规定中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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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临安市藻溪镇杲村砖瓦用页岩采
矿权的批复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09]121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12.14
【实施日期】2009.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临安市藻溪镇杲村砖瓦用页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1216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转报临安市国土资源局要求设置临安市藻溪镇杲村砖瓦用页岩采矿权的请示》(杭土资矿〔2009 〕133 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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