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是什么样子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一、引言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民事责任中,因他人过失或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上遭受创伤而向法院寻求经济赔偿的行为。
由于精神损害往往难以直接衡量,其赔偿标准也就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本文将详细介绍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二、精神损害的定义和范围精神损害是指由于他人行为引起的精神上的苦闷、忧虑、恐惧、焦虑等情感状态或精神疾病、神经症等严重影响个人精神健康的状况。
精神损害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心理痛苦、恐怖感、忧虑焦虑、抑郁症、后遗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要素:1. 具体行为:他人的过失或侵权行为需要是明确的,例如:身体伤害、人身攻击、盗窃、诽谤等。
2. 心理伤害:受害人需要证明他们遭受了精神损害,例如提供心理医生的诊断报告、心理咨询记录等。
3. 因果关系:需要证明他人的过失或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非其他因素。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评估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评估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因素:1. 事实根据:依据受害人所提供的证据(例如医生诊断、证人证言等),评估其所受的精神损害程度。
2. 受害人特殊情况:考虑到受害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性别、职业等对精神损害的影响。
3. 类似案例比较:参考以往的类似案例中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
4. 经济能力: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从而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五、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包括心理治疗费用、药物费用等与治疗精神损害相关的费用支出。
2. 精神疾病的损失:如精神疾病导致的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等。
3. 心理痛苦赔偿:根据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4. 惩罚性赔偿:对于严重过失或恶意侵权的被告人,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数额作为惩罚。
六、附件列表本文涉及的附件如下:1. 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报告;2. 心理医生的诊断报告和治疗记录;3. 证人证言;4. 相关判决文书;5. 其他相关证据。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与赔偿的一种民事制度,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不具体,保护范围显得过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更缺乏可操作性,这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
对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
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妥善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现行国家赔偿法与1994年国家赔偿法相比,吸收了多年来理论及实践探索与发展的成果,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完善和发展,有效提升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该项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严格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
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
二是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中侵权行为的致害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评
毛剑明(清华法学硕士)、梁京华
【关键词】暂缺
【价格】0原则
一、民法归责原则简介
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隶属于整个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之内,因此应首先回顾一下民法中的几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再次,在侵害负载着较为重大的情感价值之财产权或违约行为致非违约方精神损害的情况中,本文认为应遵循已颁布之统一合同法和即将出台之物权法中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侵害人责任的成立与否,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民法学(含婚姻家庭继承法)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原因责任原则或客观责任原则。按照这一责任原则,只要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在追究民事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普遍原则,而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别原则。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法律无特别规定之民事违法情形,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对民事违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时,应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行为人只对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故意或过失一般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轻重或范围。法律在追究侵权责任时,一般对受害人(原告)课以举证之义务;而在追究违约责任时,法律使违约人(被告)负举证义务,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庭即依法推定他有过错并使之承担责任,此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介于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因而属于“中间责任”,但实际上过错推定不过是举证责任之转换或倒置,它仍属过错责任的范畴。
2023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哪些
2023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哪些2023精神损失赔偿标准一、概述精神损失赔偿是指在特定案件中,受害人因被侵犯人身、财产等权益而遭受到的精神折磨和痛苦所衍生出来的合理经济赔偿。
2023年的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的精神损失赔偿标准以及相关内容细化。
二、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细化2.1 人身侵害案件精神损失赔偿标准在人身侵害案件中,受害人遭受身体伤害、精神折磨等情况下,可以向侵权方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2023年的标准如下:2.1.1 轻微伤害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1.2 普通伤害案件:根据受害人受到的身体伤害程度和精神折磨的严重程度,赔偿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2.1.3 重大伤害案件:根据受害人受到的身体伤害程度和精神折磨的严重程度,赔偿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2.1.4 极其严重伤害案件:根据受害人受到的身体伤害程度和精神折磨的严重程度,赔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情综合考虑而定。
2.2 财产侵权案件精神损失赔偿标准在财产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遭受财产的破坏、损失等情况下,可以向侵权方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2023年的标准如下:2.2.1 轻微财产侵权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
2.2.2 普通财产侵权案件:赔偿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
2.2.3 重大财产侵权案件:赔偿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2.2.4 极其严重财产侵权案件: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情综合考虑而定。
2.3 其他案件精神损失赔偿标准除了人身侵害和财产侵权案件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案件,如名誉权侵害、合同纠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
在这些案件中,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法院将根据案情综合考虑并判决合适的赔偿金额。
三、附件列表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2023年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法规。
2. 2023年人身侵害案件精神损失赔偿标准详细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浅析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摘要: 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标准并不明确,使公民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因而有必要确定赔偿标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综合考虑三个原则:财产救济为主、非财产救济为辅原则;赔偿数额适当原则;法官酌定原则。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1998年7月,杜培武被警方认定涉嫌故意杀人而刑事拘留,随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999年2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上诉后,云南省高级法院终审改判死缓。
杜在服刑期间,警方破获一杀人犯罪集团时发现真凶。
该省高院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2000年7月,被关押和服刑814天的杜培武重获自由。
2000年12月,杜培武以无罪羁押为由,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的要求。
云南省高级法院的赔偿决定书称,杜的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不予考虑。
杜所受精神损害显而易见,但因当时的《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杜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被驳回。
与之有相似结果的还有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孙志刚案、佘祥林案,在这些瑕疵案件中,麻旦旦、孙志刚家属、佘祥林也未能得到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依靠其他法律获得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确实很难,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并不能平地而起,而要建立在其他法律构建的基础之上。
其最坚实的基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坚持《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虽然宪法未明确赔偿的种类,却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宪法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导读: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加害人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适用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者具有抚慰、补偿作用,对侵害者具有惩罚教育作用。
当公民或法人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上的损失,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财产上的裁判,可达到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达到的目的,特别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精神损害赔偿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但对于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主体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造成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出现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很不完善,无论是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合理构筑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创建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具体规定,总结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主体权利上的限制;二是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上的限制;三是适用范围只是涵盖了人身权利的部分权利,并非全部;四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个别因素仍欠妥当,而且有些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五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上的限制。
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改善构想: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予以扩大、义务主体应予以扩大、适用范围应予以拓宽、应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应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应予以确定。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长期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人身伤害索赔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定量评估
人身伤害索赔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定量评估人身伤害索赔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和心理受到损害后,受害人为了获得相应的赔偿而提出的要求。
精神损害常常是由于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所产生的心理创伤,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则、赔偿制度以及定量评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法律原则:1. 宪法保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每个公民都享有生命、身体健康以及人格尊严的权利。
当这些权利受到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合理的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 民法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法律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3. 合理抚慰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并提供一定的抚慰金。
抚慰金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减轻其痛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制度针对精神损害赔偿,中国法律制定了以下赔偿制度:1. 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抚慰金通常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
2.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裁量权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中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法官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严重程度、受害人所遭受的痛苦程度等因素来决定赔偿数额。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定量评估精神损害赔偿的定量评估是为了确定赔偿数额而进行的评估。
虽然精神损害无法像身体损害那样直接量化,但法院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以确保赔偿的公正与合理。
1. 临床医学评估精神损害评估的第一步是由专业医师进行临床评估。
医师将观察受害人的症状、行为、情感状态等,并发表对其精神损害程度的意见。
2. 日常生活影响评估法院还会考虑受害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遭受的各种困扰和影响,例如夜间噩梦、焦虑、抑郁等。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作出决定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一)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发布相关信息;(二)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媒体上予以报道;(三)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解释》制定的背景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度被视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致,适⽤法律不统⼀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和均衡。
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格权利为核⼼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格尊严,最⾼⼈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10⽇起施⾏。
《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然⼈)的⼈⾝权利和⼈格尊严的⽴法精神,确认侵害他⼈⼈⾝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原则
不等 、 差额悬殊的情况。这种现 象的存在 , 究其原因 , 是精神
Vo 1.17No . 2 Ma .2 0 2 v 0
浅议精 神 损 害赔偿 金 的确 定原 则
禹红樱
( 邵甜高等专科学校 , 湖南 邵用 4 20 ) 204
[ 要 】 神 损 害 赔 偿 尘 额 的标 准和 敷 额 是 当前 审判 实践 中 的一 十 最 曲幛 手 兄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要 正 确 地 哺 定 精 神 捕 精 损 害赔 偿 的敷 顿 , 须综 合 考 虐 各种 因 素 , 必 遵循 适 当经 济 补偿 、、 , 平告 理 等 原 别 。 ^ [ 键 词 】 神 损 害 赔偿 尘 ; 当经 济补 偿 ;、 关 精 适 , 平合 理 厶 [ 围 分 类号 】 938 中 12 . )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 编 号 】0 7 6 7(020 ~03 —0 10 — 2 12 0 )2 04 2
姑偿 的 目的相一致 。而事实 上 , 神损 害赔偿 的标 准和数 额 精
不仅 是 一 个 最 为 复 杂 、 手 的理 论 问 题 , 是 当 前 审 判 实 践 棘 也 中 亟待 解 决 的问 题 。 关 于赔 偿 的 数 额 , 界 各 国 的作 法 各 不 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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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当经 济 补 偿 的 原 则 ( 叫 抚这~原则是 由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 的。首先 , 法 律规定精神损害可 物质赔偿的 目的 , 是为 了缒受害人感情 上的痛 苦通过加害人的经跻赔偿得到减轻或 消除 , 对受害 人 起到抚慰作 用。其 次 , 我 国‘ 从 民法通 剐》 10条 的规 定 第 2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是为了以金钱的形式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让侵权人受到一定惩罚,那么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是什么?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
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
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
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
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
民事纠纷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一、
民事纠纷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民事纠纷精神损失费赔偿并无具体的标准,一般会综合以下因素来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的手段;
3.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5.当地的生活水平。
二、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诉讼时效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找法网提醒,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
1.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如果⾃⼰的精神遭遇损害的,是可以要求⾏为⼈赔偿⾃⼰的精神损失的,可以要求⾏为⼈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但是不是所有侵权⾏为都需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满⾜法定的条件。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违法⾏为作为⼈⾝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侵权⾏为具有违法性。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命健康权”《解释》第1条规定“⾃然⼈因下列⼈格权利遭受⾮法侵害,向⼈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命权、健康权、⾝体权;……”任何⼈违反《民法通则》第98条、《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害⾃然⼈的⽣命、健康、⾝体,使⾃然⼈的⽣命、健康、⾝体受到损害,这种⾏为就具有违法性,⼈⾝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为是指侵害⾃然⼈⽣命权、健康权、⾝体权的⾏为。
所谓侵害⽣命权的⾏为,是指⾮法剥夺他⼈⽣命权的⾏为,其结果是受害⼈死亡。
在实践中,凡是致⼈死亡的⾮法⾏为,都是侵害⽣命权的⾏为。
所谓侵害健康权的⾏为,是指⾮法损害他⼈的⾝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内部⽣理机能的健全、影响他⼈⽣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功能正常发挥、⽣命活动的正常维持等⾏为。
所谓侵害⾝体权的⾏为,是指⾮法侵害他⼈⾝体,影响他⼈的⾝体完整性以及⽀配⾃⼰⾝体组成部分的⾏为。
(⼆)主观过错。
过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具有同样的地位,所谓“⽆过错⽆责任”,即⼀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要求侵权⾏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当然,过错责任原则也有例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了推定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论侵权⾏为⼈是否具有过错,或者不能够证明⾃⼰没有过错,在此情形下,侵权⾏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事实⼀个⼈的⾝体受到伤害,导致肢体残废、容貌被毁,会同时造成巨⼤的⾁体疼痛和精神痛苦。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除了赔偿数额确认的原则外,尚无完全统一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大小不一,甚至相差甚远。
精神是无形的,也具有主观性,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除了赔偿数额确认的原则外,尚无完全统一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大小不一,甚至相差甚远。
精神是无形的,也具有主观性,同样的一个侵权行为,对不同的人而言,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也是有区别的,,进行完全的量化标准也显得不太现实。
目前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主要适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下面主要结合这两个司法解释谈谈节省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自然人为受害主体的案件,在理论上虽有主张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但我国尚未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是不是只要自然人的任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条件限制的,按照法释〔2001〕7号文的规定如果是如下权利受到侵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在法释〔2003〕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法律制度,为受到精神上的伤害而承受
痛苦的个体提供了补偿机制。
在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原则和规定用
于决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金额。
然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并不包含所有情况,某些特殊案例可能无法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本文将重点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包含的情况以及其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一部分: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1.1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和作用
1.2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规定
2.1 衡量精神损害的标准和方法
2.2 法律上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2.3 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异同
第三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的情况
3.1 精神损害赔偿的物质要求
3.2 精神损害赔偿的难以量化性质
3.3 精神损害赔偿中的时间限制和证明责任
3.4 在些特殊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可能不适用的例子
第四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包含的影响
4.1 忽视精神损害的风险
4.2 受害者的补偿公平性受到威胁
4.3 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和公信力问题
结论: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对受精神伤害的个体进行赔偿的机制。
然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并不能覆盖所有情况。
对于某些特殊案例,精神损害赔偿可能无法满足受害者的需求,且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确保公正和有效的赔偿机制。
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当一方因违反法律、合同等规定而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或非经济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的是当一方因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或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民法中,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损失赔偿”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受害人在遭受损失时,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赔偿金等。
在确定实际损失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除了实际损失赔偿之外,民法中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导致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名誉、荣誉、自由等方面遭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复杂,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受害人的年龄、性别、家庭地位、社会地位等。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计算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难度。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抽象、隐性的损害,很难通过具体的材料和证据来进行客观确认。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和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事实和情况的严重性进行判断和裁决,并根据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进行参考。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并非“无限制”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受害人因遭受精神损害而要求赔偿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例如,受害人需要能够提供充分、具体的证据来证明其精神损害,并需要证明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赔偿金额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以充分考虑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之,在民法中,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通过对损害赔偿原则的遵守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损害赔偿要遵循哪些原则
损害赔偿要遵循哪些原则侵权损害赔偿是适⽤最为普遍的⼀种民事责任⽅式,任何⼀种侵权⾏为都难免要承担⽀付⾦钱或实物的赔偿,认定赔偿是需要遵守基本的原则的,那么,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损害赔偿要遵循哪些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为加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以⾏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换⾔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
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就是⼗分公正、合理的。
⼆、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是指侵权⾏为⽆论是造成财产损害、⼈⾝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法,不能以其他⽅法为之。
确⽴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的有以下三点:第⼀,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式赔偿,不能⽤其他任何⽅式赔偿。
第⼆,对于⼈⾝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式予以赔偿,不能⽤其他⽅式赔偿,⽽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式进⾏补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就是明确侵权⾏为造成的⼀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式予以赔偿。
从这⼀规则出发,处理⼀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公平、合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
受害⼈因损害⽽得到的赔偿,恰好是能够填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也不能使之不当得利。
同时,判令加害⼈承担赔偿责任,也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能让其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三、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基于发⽣损害的同⼀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由赔偿义务⼈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其⼀,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适⽤于⼀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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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是什么样子的在一些受伤以及损害的时候,我们可以了解到法院对于被害人的赔偿都会涉及精神赔偿,那么对于精神赔偿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那么接下来就由赢了网小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可以有所了解。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
也就是说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
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
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
1 、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
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
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
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
事故行为人虽造成事故是过失的,但其违章则是故意的,对严重违章如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制动不和格的车辆等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如重伤残疾等,对这种严重违章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赔偿的赔偿数额,但不能以“惩罚”判付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认同性。
精神赔偿是随社会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的,它的赔偿应充分考虑社会的认同。
精神赔偿应在生命权及健康权被侵害到一定程度达到社会认同的足以单独请求精神赔偿的程度才能请求。
4、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和“赔偿损失”财产性责任方式五种。
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的,应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作出适当的限制,灵活处理,防止“只抚不赔”和“只赔不抚”两个极端,对于加害程度较轻,影响不大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如赔礼道歉、定期看望,从而正确发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功能。
5、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
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6、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
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之间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损失,是一些目前科学技术无法采用金钱精确计算的客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很难在法律上限定一个标准数额幅度或者确定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
所以应赋予法官或合议庭拥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处理。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当事人本身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对赔偿数额进行取舍、增减,以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
适用这一原则应当注意,法官或合议庭自由行使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不能完全自由行使,毫无限度,使赔偿数额要么偏高,要么偏低。
从我国目前侵害“四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来看,赔偿数额的确定普遍偏低。
过低的赔偿数额导致片面强调象征性,而过高的赔偿数额可能导致片面强调惩罚性,有人格商品化之嫌。
适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既然如此,精神损害赔偿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不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本文认为,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民事不法行为的多样性,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似不应规定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对不同种类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首先,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主要理由是,侵害这些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大都是一般侵权行为。
为维护我国民事立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对这类致害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其他责任原则。
其次,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即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余地。
这主要是因为在这类侵权行为中,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不仅有一般侵权行为,还有特殊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
所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再次,在侵害负载着较为重大的情感价值之财产权或违约行为致非违约方精神损害的情况中,本文认为应遵循已颁布之统一合同法和即将出台之物权法中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侵害人责任的成立与否,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的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我们知道对于精神损失的赔偿是有相关的赔偿内容的,以及有一定的原则,所以大家如果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来咨询赢了网的相关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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