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朵考资-2011年万国系统强化班段波民法一讲义第四稿(广州集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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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丁绍宽)讲义

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丁绍宽)讲义

06 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 1 -注:此为友情提供的分校讲义,非总校课程民法授课提纲丁绍宽第八部分债权(合同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

(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 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 条的规定);(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

2:重点理解单方允诺:单方法律行为;如悬赏广告、设定幸运奖第三节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1)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2011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法讲义-蒋学跃

2011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法讲义-蒋学跃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12011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民 法蒋学跃 主讲众合学校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 众合教育网址: w w w.z h o n g h e e d u.co m2011年民法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债权、侵权、婚姻、继承)第一部分债权蒋学跃第一章债的体系与分类一、债的含义基本点1: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民事权利的体系(1)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2)财产权(债权、物权、继承权)考点1:何时会产生(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很多是依靠道德、友谊甚至宗教来进行调整的,如好意施惠就是典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关系,如搭便车、邀请朋友吃饭、陪伴女友散步以及过站叫醒。

考点2:好意施惠中产生的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例题1:06年卷三(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C。

例题2:2010年卷三(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基本点2:债的内容。

注意体会“特定”: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物权的不同。

考点:特定的当事人的含义。

例子1:甲与乙达成由乙负责为甲承担送货义务的运输合同。

后乙让丙为甲送货,此时如果丙送货迟延,应当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例子2:甲乙达成通行的地役权协议,但是没有登记,现供役地人乙转让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给丙,需役地人甲是否继续对丙享有地役权?如果登记了呢?提示:事实上地役权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只有物权之名,没有物权真正的效力。

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民法总则

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民法总则

2011年独角兽司法考试民法强化班讲义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万国经典民法教程(内容非常精辟)

万国经典民法教程(内容非常精辟)

强化班民法同堂笔记(一)合同法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司法考试水朵考资第三阶段复习指导(日日)

司法考试水朵考资第三阶段复习指导(日日)

2018年司法测试水朵考资第三阶段复习指导根据《2018年水朵考资司法测试总体复习规划》的安排,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正式进入第三阶段的复习,本文就第三阶段的复习需要注意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各位参考。

一、第三阶段复习指导适合于哪些人这个问题应该是各位非常关心的问题,不管是加入指导很久的还是刚加入的朋友,从5月10日开始均可以按照本复习指导的安排进行复习,主要是因为第三阶段的复习我们总体的思路是夯实基础、强化实战,与第一、二阶段的复习是衔接的,也可以是相对独立的,并不矛盾,如果你第一、二阶段没有完成任务或新加入的,从现在开始进入第三阶段是完全可行。

二、第三阶段复习安排1,第三阶段的时间长度:2018年5月11日-2018年6月31日<一个半月的时间)。

具体复习科目及复习时间以网站公布的“百日复习计划”为准。

2,第三阶段的课件及资料推荐<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测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测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测试试卷解读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

民法总论讲义民法考试必备

民法总论讲义民法考试必备

第一编民法总论学习索引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 (2)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3)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4)第二章民事主体一——自然人 (11)本章知识点详解 (11)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1)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12)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13)第四节监护 (13)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4)第六节个人合伙 (16)第七章期限 (47)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点导读:法律制度因其传统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法系特征,依其不同表现形式及推理模式而大致可分为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民法作为部门法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在大陆法系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广义上的民法等于私法,而狭义上的民法则要除去作为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法。

作为私法的“民法”其调整对象乃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无非两种:一种是所谓的由“身内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人身关系,由于是身内之物所以是不可以让渡的、专属的;另一种则是由“身外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财产关系,由于是身外之物所以是可以让渡的和非专属的。

由其作为私法的性质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等…。

本节结构导图. 公法{1、主体地位是平等还是隶属2、保护的利益是公益还是个人利益3、自治抑或强制\ 厂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匚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3 私法一一广义上的民法VI商法知识点详解:一、民法的概念。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分析(一)民法的法系特征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作为部门法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二)民法作为私法作为私法的性质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第一周(上)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第一周(上)

段波 YY 讲民法每周五晚上八点半在频道 43063566 进行——本讲座为公益讲座,感恩万国,回报学员
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法人
1.法人三独立包括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
财产的来源 是否有成员 是否有赢利性 意思机关
社团法人 成员出资 出资者为其成员(社员权) 营利性、公益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慧成果和人身利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 例外的情况,还包括自然力、权利和虚拟财产;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一本正式出版的作品上可以包括四项权利:作者的著作权、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读者的所有权和作者的债权人的权利质押权(以著作财产权出质)
序)
(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
公告 期
3 个月
①1 年; ②3 个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公民不可能生存)。
①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
②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a.遗产发生法定继承(宣告后果),但本人活着而且立下遗嘱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民事权利
1.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义务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义务人仅 为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相对权主要是指债权。
2.债权具有相对性,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3.支配权仅仅对应不作为义务。请求权既包括作为义务,也包括不作为义务 4.形成权仅以表意行为行使;支配权既可以以事实行为行使,也可以以表意行为行使。 5.形成权原则上通过当事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和默示)来行使,但是法律 规定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的除外(如撤销权)——撤销权原则上以诉讼方式行使, 例外地,也有通过通知方式行使的撤销权(共两个) 6.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物权请求权原则上没有时间限制, 但有三个例外。 7.请求权和债权不是同一概念,请求权有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8.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合同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 诉讼时效抗辩权(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其中,诉讼时效 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其他二者为一时性抗辩权。 9.常见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地役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主权利不 转让,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

2011年水朵考资招生简章

2011年水朵考资招生简章

一、水朵考资的特点(老学员跳过)
◆内容◆——涵盖了所有当年最好的名校(15所)、最好的名师
◆速度◆——所有课程均第一时间提供,全程确保了与官方当天同步;
◆服务◆——专业老师提供版块答疑、专业客服随时在线;
◆信息◆——独有渠道,“非常规”的获取出题人及出题人背景老师考前深度点睛及内部信息。
法理:周旺生、杨帆、淳于闻、叶晓川、高其才、陈景辉、李红勃、杜洪波、宋光明、徐彪、王坤、王旭、张小平、陈璐琼、周望、、张龙、周强、王锴、胡锦光、焦宏昌、胡震、赵晓耕、张文波、雷振
法制史:赵晓耕、杨帆、淳于闻、叶晓川、张生、李红勃、宋光明、徐彪、张小平、张龙、
宪法:焦宏昌、杨帆、淳于闻、李红勃、徐金桂、叶晓川、徐彪、张小平
1、2011年初定将为学员提供众合、指南针、三校、万国、海天、新东方、新起点、律政、新九州、政法英杰.中法网、法律教育网、LG400等学校的全程课件
2、网罗所有的名师是我们选校的中心原则!
2010年九天提供了以下老师的授课,大家看了可以作为参考:
刑法:韩友谊、刘凤科、柏浪涛、阮齐林、袁登明、杨艳霞、陈永生、 罗翔、徐光华、李金明、蔡雅琦、齐小玲、姚贝、乐毅、吴江、沈威、马可、吕娜、王树玲、王鹏、许海峡、王海军、董文辉、李艳玲、韩景慧、李世阳
◆下载◆——两台100M独享带宽的高速服务器提供24小时高速下载服务;
◆多媒体课件◆——将每个音频按照讲义的章节做了细分,学员听课过程中如果想选择其中某一个知识点的音频,只需要像mp3那样的快进快退的找,在目录上点击就可以,和根据目录翻书一样的方便;

三、2011年司法考试资料安排
2011年水朵考资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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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一、法律事实体系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

——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2.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不包括权利义务,是不可以被强制的。

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含有意思表示(权利意图);这里的权利意图必须是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主张、保护、宣示、伤害民事权利的意图不构成意思表示)。

5.下列不属于表意行为:催告、债权让与通知、要约的拒绝、承诺迟到通知、先占、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表意行为的特征在于必须包含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一种权利意图的外在表达。

单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根据法律对其权利意图的评价区分为合法表意行为(民法法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后者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8.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产生何种法律关系?答:混合如果没有人为因素,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于事件;如果有人为因素比如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讲义中的例子属于事件。

一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1.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和判断意思表示的效力是两个问题,例如,“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这个表述属于意思表示,但是该自书遗嘱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满足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即“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表意行为包含权利意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对该权利意图的评价事实行为不包含权利意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举例:一个有效的遗嘱可以使得遗嘱人的遗产按照其遗嘱中的方案完成分配,这个法律后果是法律无法规定的,法律仅仅是认可了该遗嘱的效力而已;但是,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创作取得著作权、侵权承担侵权责任都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些行为中没有权利意图,发生何种效果需由法律直接规定3.此题每个选项的对错原因何在必须掌握(答案ABCD)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意思表示?(多选)A。

2011万国真题解析班民法段波提纲

2011万国真题解析班民法段波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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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00-810-6990
A.小贝对老马享பைடு நூலகம்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干扰排除】D 项——注意:造成老马损害的是小贝的踢球行为而非足球本身
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0—3—03,单选)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干扰排除】A 项,须考虑单位监护;C 项,须注意有关组织指定是法院裁决的前提;D 项,注意未成年监护与精神病监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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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民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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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关于讲义结构的说明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10—3—01,单选)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 50 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 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D.抵押权未成立
【干扰排除】A 项,注意法院判决的效力足以对抗不动产登记。
【考点总结】见上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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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目录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讲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总论 .. (2)一、民法概述 (2)二、民事法律关系 (5)三、自然人 (11)(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1)(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自然人的住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监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个人合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法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民事法律行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代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11年考前解密班民法段波授课提纲络

2011年考前解密班民法段波授课提纲络

考前预测资料联系电话:400-650-20892011 年民法授课提纲(网络远程专用)段波案例分析一:甲乙为两家化工企业,双方约定,甲出卖一批剧毒的化学原料给乙厂,由甲负责运输, 甲厂须在 7 月 1 日发货,乙厂须在 7 月 5 日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厂委托 A 运输公司进行 运输,A 公司没有运输此类化学品的资质,但甲厂由于疏忽,没有审查 A 公司的相关资质, 就与 A 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A 公司为了执行此运输合同,便向 B 公司借用专门用于运输此 类化学物质的车辆,B 公司虽知 A 公司没有能够驾驶该车辆的合格驾驶员,但是考虑到双方 的长期合作关系,还是把车借给了 A 公司。

A 公司委派其驾驶员张三执行运输任务,运输途 中,部分原料被不知情的李四偷走,伤及路人王五;另有部分原料意外发生爆炸,伤及路人 赵六;爆炸发生后,张三惊慌之中,处置失误,发生交通事故,伤及另一路人田七。

此时已 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甲厂要求乙厂付款,乙厂得知运输情况后拒绝付款并表示要解除买 卖合同。

甲厂得知此消息后便向 A 公司发出指示,要求其将余下的原料送至另一买家丙工 厂,A 公司此时已经离乙厂不远,如果再去丙工厂,路途遥远,费用太高,要求增加运费。

问题:1.王五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2.赵六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3.田七的损害中,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4.部分原料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5.乙厂拒绝付款并表示要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6.甲厂能否变更与 A 公司的运输合同,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7.甲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所有权、风险、和孳息何时移转?8.就李四偷走的化学原料,甲厂、乙厂、丙厂和 A 公司哪一方有权请求返还,理由何在?突破阶段资料联系电话:400-650-2089评析: 法条: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2011系统强化班丁绍宽民法讲义(上)

2011系统强化班丁绍宽民法讲义(上)

2011 年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上)丁绍宽第一部分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物权平等原则;债权的平等性;继承法上的男女平等 2.自愿原则: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受公权力干预,也不受其他私权力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强制缔约例外3.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原则;不当得利;侵权责任中的公平分担损失 4.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5.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如贿选赠与协议;断绝亲子关系协议;代理母亲协议;卖身为奴协议;结婚即辞职约定等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权利1.权利:主体实施行为的界限2.民事权利的类型(1)财产权、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3)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4) 既得权、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如附条件的权利、保留所有权的情形、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等)其中重点为依效力进行的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

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既可以直接提出,也可以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提出。

三种主要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占有保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受除斥期间限制)。

《物权法》第245 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思考:甲的皮包寄放在乙寄存店里,由于乙的员工疏忽,被丙冒领。

试问:(1)甲可提出何种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否有期间限制?(2)乙可否向丙提出请求?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否有期间限制?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①抗辩权:防御性权利。

2011模考段波讲义

2011模考段波讲义

民法高分阶段讲义1.下列关于各类民事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A.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B.请求权和债权是同一类权利的不同称谓C.财产权的标的不限于有财产价值的物D.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合同中的权利是期待权2.下列有关法人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企业法人仅对其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B.机关法人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不享有处分权D.在我国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3.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说法正确的是:( )A.民法上实行意思自治原则,那么,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与否以及如何适用,也可以由当事人来约定B.诉讼时效也适用于物权请求权C.债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D.法院不可以主动援引诉讼时效4.甲公司因企业改制分立成乙公司和丙公司。

乙公司对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一栋房产的归属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应属乙公司所有。

经咨询律师后,乙公司于8月8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异议登记手续。

8月10日,丙公司将该栋房产抵押给丁公司,以担保到期支付约定的货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9月8日,付款期限届至,丙公司无力支付,丁公司准备行使抵押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引起纠纷。

经查,乙公司自办理异议登记后未再采取任何其他措施。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B.丁公司无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C.丁公司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D.丁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5.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 )A.张三委托小马于当晚把他的孩子从幼儿园接回来B.李四受王五委托,以王五的名义与张三签订买卖合同C.马某受陈某委托,将陈某不接受第三人孙某缔约要求的意思表示向孙某做了转述D.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表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6.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以每个2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出售5000个计算器,要约中写明该要约不可撤销。

2011【席志国】法教网冲刺班民法第1-4编讲义

2011【席志国】法教网冲刺班民法第1-4编讲义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

(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

二、民事权利分类(一)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权利人直接支配客体、享受利益。

(权利义务的直接实现性)(2)对应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少数人。

义务主体的义务可能是积极的作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

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选择权、(继承法中受遗赠人2个月没有表示视为放弃的)放弃权。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学》法条串讲班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基础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学》法条串讲班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基础讲义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基础一、民法(一)概念《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意思分解1.平等考点:平等主体的判断:排除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和外部行政管理关系);经济上的管理关系(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考法:【例题】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请问: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正确答案』是行政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更不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3)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意思表示瑕疵、合同无效。

选项A、C错误。

《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此处的“国家利益”指的是国家的政治利益、军事利益、经济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属于国家利益。

因此,甲公司与乙企业(国有)订立的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乙企业不能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乙企业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众和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上(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讲义

2011年众和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上(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讲义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一、民事法律关系(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二)客体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物权:物、权利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三)内容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例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单)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只不过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

客体是行为(作为、不作为),如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之债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标的(标的物)为物等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彩电买卖合同之债的标的(物)就是彩电本身。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1.物权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34-36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2.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

段波YY讲民法2012—004:基础知识五十题(下)下载版

段波YY讲民法2012—004:基础知识五十题(下)下载版

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二:基础知识五十题(下)(由于韩友谊和季宏两位老师将在本周五(12月16日)晚上八点莅临YY频道讲解如何利用真题,故本讲义将顺延至在12月23号晚上八点半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的是: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B.债务人某乙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C.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人的债权2.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赵某同时还欠周某和郑某10万元。

孙某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要回了10万元。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孙某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周某和郑某知道孙某行使了代位权后,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以主张同时受偿C.设置代位权的目的在于催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D.孙某可以直接向田某代位行使10万元债权3.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

”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4.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C.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2年D.在同一债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5.某工厂向银行借款100万元,还款期为2年,由甲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

2011年中法网考前冲刺班席志国民法讲义

2011年中法网考前冲刺班席志国民法讲义

2011中法网学校面授培训讲义(民法:席志国)一、选择题(全部为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人的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B.民事权利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D.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请求乙履行到期债务,乙以其对甲不负有债务为由加以拒绝是在行使抗辩权B.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C.所有人放弃所有权是形式形成权的表现D.所有的债权都是请求权,但是请求权不限于债权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说法正确的有()A、所有的支配权都是绝对权B、抵押权具有排他性特征C、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的行为D、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4、下列关于自然人说法正确的是()A凡自然人都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B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是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C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民事权利D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都属于效力待定5、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两间房屋被其父亲继承,一辆小货车由其妻子继承。

其妻改嫁王某,王某在使用小货车运输过程中出现车祸,车毁人亡,货车被送至李某处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被扣留。

此时,张某回到家乡,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

经查,两间房屋一直出租给赵某居住,租期已过虽经张某之父多次催要但是赵某一直继续占用未返还。

因返还财产引起纠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请求赵某返还两间房屋B.张某有权请求其父亲返还房屋租金C.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D.张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小货车,但应支付修理费6、下列关于法人的说法正确的有?()A.所有的法人都必须设立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代表机构、监督机关三个机关否则不得成立B.所有的法人都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独立承担责任C.所有的法人在成立的时候都必须进行登记,从登记完成时取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D.被依法撤销的企业法人从被撤销之日起终止,即失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7、下列关于法律行为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法律行为多属于意思表示行为B.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为要式的法律行为都属于不要式行为C.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实践行为的才是实践行为D.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决定的8、下列关于意思表示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A.甲向乙写了一封情书对乙表达自己难以抑制的爱意,该封情书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B.意思表示都是有相对人的C.所有的意思表示都是在到达对方当事人时才生效D.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9、甲商店从捷克购进了一批玻璃器皿,价格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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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邻关系.................................................................................................................38
第八章 用益物权.................................................................................................................39
第九章抵押权.....................................................................................................................42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42
系统强化阶段资料
联系电话:800-810-6990
2011 年民法一(总论、物权法、民法通则)授课提纲 (广州集训班用)
段波
目录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3 第一章 民法概述...................................................................................................................3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39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39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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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占有.........................................................................................................................31
二、抵押权的成立.........................................................................................................42
三、抵押权的效力.........................................................................................................44
三、宅基地使用权.........................................................................................................40
四、地役权.....................................................................................................................40
一、法律事实...................................................................................................................3 二、表意行为(合同)的效力.......................................................................................4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9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民事权利 ....................................................................... 9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12 第二章 民法的原则和理念.................................................................................................13 第二部分 物权法.................................................................................................................20 第一章 物权概述.................................................................................................................20 一、物的概念与分类.....................................................................................................20 二、物权的概念和种类.................................................................................................21 三、物权的保护——物权请求权 ................................................................................. 21 四、物权法的功能——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21 第二章 物权变动.................................................................................................................22 理论基础——为什么要有公示公信原则.....................................................................22 一、需要进行公示的物权变动和不需要进行公示的物权变动的区分 .....................22 二、公示的对象是什么——债权合同和基于债权合同而产生物权变动的区分 .....22 三、公示的方式是什么——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区分 .....................................23 四、公示的效力是什么——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区分 .........................................26 第三章 所有权.....................................................................................................................27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分类.............................................................................................27 二、国家所有权.............................................................................................................27 第四章 共有.........................................................................................................................28 一、概念.........................................................................................................................28 二、内部与外部关系.....................................................................................................28 第五章 所有权的取得的特殊方式.....................................................................................29 一、先占无主物.............................................................................................................29 二、善意取得.................................................................................................................29 三、拾得遗失物.............................................................................................................29 四、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 30 五、添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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