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工伤保险待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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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遵义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遵义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遵义市范围内从事劳动、工作并以工资、薪金等形式取得经济收入的企业职工,其所在企业为遵义市城镇合理就业稳岗工程实施单位。

2. 保险种类及费率
(1)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分别缴纳基数为每月工资总额12%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8%,职工缴费比例为4%。

(4)工伤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根据职工工种和企业所在行业确定。

(5)生育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为每月工资总额0.8%。

3. 缴费标准
(1)缴费对象:所有符合保险种类的职工均需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2)基数计算: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数为其月工资总额,上限为6万元。

(3)城镇职工社保费缴纳标准如下表所示:
保险种类企业缴费比例职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8% 4%
医疗保险 1.5% 0.5%
失业保险0.4% 0.1%
生育保险0.8% 0
4. 社保缴费时间和方式
(1)缴费时间:企业应每月向遵义市社保部门缴纳职工社保费,缴费截止时间为本月的20日。

(2)缴费方式:企业应选择线上或线下缴纳社保费。

具体缴费方式参照遵义市社保部门规定。

总之,遵义市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率和缴费标准没有明显的变化,具体缴费细节以当地社保部门为准。

企业和职工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社保缴费,以享受更好更完整的社会保障服务。

贵州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贵州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贵州九级伤残赔偿标准贵州省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丰富的资源使得贵州省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业生产中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工伤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了解贵州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对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对于工伤事故造成的九级伤残,其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30倍;二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28倍;三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26倍;四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24倍;五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22倍;六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20倍;七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18倍;八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16倍;九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14倍。

此外,对于因工伤事故导致九级伤残的劳动者,还可以享受工伤康复补助金和工伤津贴等相关待遇。

贵州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关爱,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稳定发展。

同时,这也提醒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总之,贵州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劳动者和企业能够增强安全意识,做好预防工作,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劳动环境。

贵州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贵州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贵州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模板1:贵州工伤赔偿标准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贵州地区工伤赔偿的相关标准,旨在使相关人员对贵州地区工伤赔偿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工伤赔偿概述1. 工伤赔偿的定义:工伤赔偿是指用于补偿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岗位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导致的劳动者伤亡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权益保护制度。

2. 工伤赔偿的重要性:工伤赔偿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贵州工伤赔偿标准1. 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伤鉴定级别确定赔偿标准,包括轻伤、重伤和特重伤。

2.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根据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与工资挂钩的平均工资水平和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金额。

3. 医疗费用:根据劳动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期限确定赔偿金额。

4. 护理费用:根据劳动者护理费用的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金额。

6. 遗属抚恤金:根据劳动者的死亡等级、被扶养人数和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进行计算。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具体内容请参考附件。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于因工作岗位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经医学专家和劳动人事专家鉴定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2. 平均工资水平:平均工资水平是指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参保期间所计算的月份得到的平均值。

3. 医疗期限:医疗期限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岗位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所接受的医疗治疗时间的限制。

模板2: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2023年贵州地区最新工伤赔偿的计算方式,以相关人员对贵州地区工伤赔偿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工伤赔偿计算方式1.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计算方式:根据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的平均工资水平乘以其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比例,得到赔偿金额。

工伤伤残职工待遇计算表

工伤伤残职工待遇计算表

工伤伤残职工待遇计算表
姓名:受伤时间:住院时间:天本人工资:上年社平工资:
项目
伤残等级法律及政策依据5 6 7 8 9 10
住院伙食补
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遵安监发[2011]199号10元/天
住院护理费遵安监发[2011]199号,80元/天
停工留薪期
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黔人社厅发[2010]68号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计算标准:
本人工资
9×=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个月26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遵安监发[2011]199号,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
社平工资
6×3550=3×35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26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遵安监发[2011]199号,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
社平工资
6×3550=3×3550=
合计
备注遵义市历年社平工资:06年1380.00元/月;07年1762.00元/月;08年2114.60元/月;09年2426.50元/月;2010年2691.80元/月;2011年2859.80元/月;2012年3200.00元/月;2013年3550.00元/月。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

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表

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表

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和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和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和注意事项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时,及时准确地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步骤。

本文将介绍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流程1. 及时报告工伤: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尽快到所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工伤发生后48小时内未报告的,将可能影响工伤认定和待遇申领。

2. 工伤认定: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工伤后,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医学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确认是否为工伤,并给出认定结果。

3.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一旦工伤认定为确诊,劳动者就有权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而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工伤认定书、劳动合同、身份证、银行卡等。

具体要求可根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进行准备。

4. 提交申请材料:劳动者应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注意,申请材料需要按要求填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审核和审批: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般情况下,审核和审批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申请人可以通过查询进度或咨询相关部门了解申请的进展。

6.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一旦申请审核通过,劳动者就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的发放方式可以是直接打入劳动者的银行账户,也可以是现金领取。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的注意事项1. 及时报告工伤:劳动者应在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尽量避免拖延。

及时报告可以确保工伤认定和待遇申领的顺利进行。

2. 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应保存与工伤有关的证据,例如医疗记录、医疗费用发票、事故现场照片等。

这些证据对于工伤认定和待遇申领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 遵守相关规定: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填写申请材料时要如实提供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1000字)工伤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因承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贵州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工伤赔偿标准和程序。

下面是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一、工伤医疗费用1. 门诊医疗费用:根据治疗费用发票进行报销,并按照原保险参保地规定程度报销。

2. 住院医疗费用:根据治疗费用发票进行报销,并按照原保险参保地规定程度报销。

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床位费等费用按照原医院收费标准返还。

3. 康复费:根据职工伤残情况及人工张力障碍程度,按照康复评定结果进行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赔偿金1. 伤残赔偿金标准:根据职工工伤分类标准和伤残等级进行计算,从最低基数起,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

2. 伤残赔偿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具体方式根据伤残职工的意愿来确定。

三、死亡赔偿金1. 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职工死亡的原因、年龄、抚养人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最高不超过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

2. 死亡赔偿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四、丧葬费1. 丧葬费标准:根据职工死亡的原因、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2. 丧葬费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工资、抚养人数、工伤职工死亡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六、特别补助金1. 特别补助金标准:工亡职工家属享受一次性特别补助金,标准根据工伤职工死亡的原因、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2. 特别补助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贵州省还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标准化。

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赔偿,确保职工工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一)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和五至六级伤残中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二)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三)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增加140元,三级增加130元,四级增加120元,五级增加110元,六级增加100元。

调整后待遇水平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原伤残津贴待遇水平高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工伤职工,均按照各等级增加标准的60%,计算增加待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全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8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60元。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工商、安全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工商注册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三)中央、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费,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人员花名册;(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提出本市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贵州工伤住院报销流程

贵州工伤住院报销流程

贵州工伤住院报销流程
贵州省工伤住院报销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向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就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受伤职工应前往所在地规定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如果在外地工作,应就近选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就医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和核准。

3.住院费用结算:职工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将根据国家规定的定点医疗服务价格,向患者或其家属收取相关医疗费用。

所住院期间的费用可以直接由医疗机构和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也可以由患者或其家属先自行支付,然后向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销。

4.住院费用报销:住院治疗结束后,职工或其家属应将住院费用结算凭证、住院发票、病历、医药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申请。

申请材料需完整准确,确保报销流程顺利进行。

5.报销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销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支付相应报销款项到职工或其家属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总之,贵州省工伤住院报销流程主要包括报告事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住院费用报销和报销审核和支付等几个步骤。

职工和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流程操作,以获得合法合规的报销待遇。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功能和作用。

下文是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行政区划条例》,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加强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的缴费;(二)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非缴费收入;(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分别存放在国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管理支出等。

第五条由于职业病、劳动关系纠纷等原因,参保人认为自己已经发生工伤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依法行使管理职责,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保证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七条参保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伤害、遇到的突发事件以及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职工前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确诊可能是工伤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资料转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材料和资料,组织医师进行鉴定,认定工伤的,应当及时告知参保人、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地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并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支付。

第三章待遇支付第十条参保人因工负伤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

第十一条参保人因工负伤造成医疗费用支出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规定给予费用支付。

第十二条参保人因工负伤造成劳动能力暂时丧失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疗养和伤病津贴。

遵义工伤八保险比例

遵义工伤八保险比例

遵义工伤八保险比例遵义工伤八保险是指遵义市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公平,在工伤保险基础上增加了8种险种,即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失业保险、工伤养老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工伤工资保险、工伤残疾补助保险、工伤死亡补助保险和工伤补贴保险。

以下是对遵义工伤八保险比例的详细介绍。

一、工伤医疗保险比例:工伤医疗保险按照50%的比例来执行。

即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负责承担50%,劳动者自己承担50%。

二、工伤失业保险比例:工伤失业保险按照50%的比例来执行。

即劳动者因工伤导致失业,保险公司负责支付50%的失业保险金。

三、工伤养老保险比例:工伤养老保险按照40%的比例来执行。

即劳动者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每月支付该劳动者40%的养老金。

四、工伤生育保险比例:工伤生育保险按照50%的比例来执行。

即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生育,保险公司负责支付50%的生育津贴。

五、工伤工资保险比例:工伤工资保险按照100%的比例来执行。

即劳动者因工伤导致不能正常工作,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劳动者工资的100%。

六、工伤残疾补助保险比例:工伤残疾补助保险按照不同伤残等级来执行不同的比例。

一级伤残按照100%的比例支付,二级伤残按照80%的比例支付,三级伤残按照60%的比例支付,四级伤残按照40%的比例支付。

七、工伤死亡补助保险比例:工伤死亡补助保险按照不同死亡人数来分别执行不同的比例。

一个人死亡按照100%的比例支付,两个人死亡按照80%的比例支付,三个人及以上死亡按照60%的比例支付。

八、工伤补贴保险比例:工伤补贴保险按照不同等级来执行不同的比例。

一级伤残按照10%的比例支付,二级伤残按照15%的比例支付,三级伤残按照20%的比例支付,四级伤残按照25%的比例支付。

综上所述,遵义工伤八保险比例的具体情况是根据不同的险种和等级来执行的。

这充分体现了保险公司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公平的关注。

遵义工伤工资标准

遵义工伤工资标准

遵义工伤工资标准遵义市工伤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工资是指因工作所致的伤害或疾病,造成被职工预期收入的减少或失劳,工伤职工在临床康复与医疗期内,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的工资支付给工伤职工的补偿待遇。

而针对工伤职工工资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调整。

下面将介绍遵义市的工伤工资标准。

遵义市是贵州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经济较为欠发达。

根据《遵义市工伤保险经办实施细则》规定,遵义市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办法是按照参保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并不得高于当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具体工伤工资标准如下:1. 工伤待遇:根据参保职工的工种、伤残程度和工龄等因素,确定工伤待遇等级,并按照当地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具体比例如下:- 一级伤残:工资的60%;- 二级伤残:工资的50%;- 三级伤残:工资的40%;- 四级伤残:工资的30%;- 五级伤残:工资的20%;- 六级伤残及轻伤:工资的10%。

2. 具体工资标准:根据遵义市职工平均月工资核定为4000元,按照上述比例计算得到具体的工伤工资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4000元 × 60% = 2400元;- 二级伤残:4000元 × 50% = 2000元;- 三级伤残:4000元 × 40% = 1600元;- 四级伤残:4000元 × 30% = 1200元;- 五级伤残:4000元 × 20% = 800元;- 六级伤残及轻伤:4000元 × 10% = 400元。

需要说明的是,工伤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工伤职工的临床康复期和医疗期,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在此期间,工伤职工将根据上述标准获得相应的工伤工资待遇。

总之,遵义市的工伤工资标准是根据参保职工的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工伤待遇级别和地区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的。

贵州省工伤保险费率

贵州省工伤保险费率

贵州省工伤保险费率贵州省工伤保险费率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雇主需要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费率。

下面将就贵州省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详细阐述。

贵州省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有所区别,一般按照企业的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根据《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贵州省工伤保险费率分为三级,分别为1%、1.5%和2%。

第一级费率为1%,主要适用于一般低风险的行业,如机关、事业单位等。

这些行业的工伤发生率相对较低,缴费比例也相对较低。

第二级费率为 1.5%,适用于一般中等风险的行业,如制造业、建筑业等。

这些行业的工伤发生率较一级行业高,因此需要缴纳相对较高的保险费。

第三级费率为2%,适用于高风险行业,如矿山、冶金等。

这些行业的工伤发生率相对较高,因此需要缴纳较高的保险费。

在确定具体费率时,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如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等。

如果企业存在较好的安全生产措施,工伤事故发生率低,可以申请降低费率;反之,如果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工伤事故频发,还可能需要缴纳更高的费率。

贵州省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工作期间的权益和利益。

同时,对于企业来说,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

总之,贵州省工伤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来确定的,具体费率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这种费率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共赢。

遵义市社保缴费标准

遵义市社保缴费标准

遵义市社保缴费标准遵义市社保缴费标准是指在遵义市范围内,企业和个体户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规定标准。

遵义市社保缴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下面将对遵义市社保缴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遵义市社保缴费标准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企业和个体户分别按职工工资的8%和20%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企业和个体户分别按职工工资的2%和6%缴纳;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企业和个体户分别按职工工资的0.5%和1%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由企业承担,按照职工工资的0.2%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由企业承担,按照职工工资的1%缴纳。

以上各项费用均由企业和个体户按月缴纳。

其次,遵义市社保缴费标准的调整和核定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

一般来说,每年都会进行一次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

在调整过程中,政府会综合考虑通货膨胀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和金额标准,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遵义市社保缴费标准的执行对于企业和个体户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不仅是企业和个体户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员工基本权益的保障。

同时,缴费标准的执行也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最后,遵义市社保缴费标准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企业和个体户应当加强对社保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保意识,确保缴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社保缴费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遵义市社保缴费标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严格执行缴费标准,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遵义市受理申请工伤认定的公示模版

关于遵义市受理申请工伤认定的公示模版

关于遵义市受理申请工伤认定的公示模版
遵义市受理申请工伤认定的公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认定业务公开透明的指导意见》,遵义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受理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现将受理情况公示如下:
申请人信息:
姓名:(申请人姓名)
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
工作岗位:(申请人工作岗位)
受伤日期:(受伤日期)
受伤原因:(受伤原因)
申请工伤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陈述:
(根据实际情况详细描述申请工伤认定的事实、提供证据的情况,并陈述申请人的意见。


公众意见征集:
为了保障公平公正,我们欢迎社会各界提供相关信息和意见。

请以书面形式提交,同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核实。

公众意见征集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联系方
式如下: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联系地址:XXX
信息公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认定业务公开透明的指导意见》,有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受理后,经审核符合公开条件的将在网上公开发布,为保护个人隐私,将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屏蔽处理。

受理结果:
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认定结果,并及时向申请人告知结果。

受理结果将在XX年XX月XX日公布。

特此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遵义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名称)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二○○四年七月一日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统筹地区应当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20%的标准提取储备金。

储备金中的30%上解省,存入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70%存入地区的财政专户。

储备金、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垫付。

统筹地区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支付。

遵义市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

遵义市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

遵义市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受伤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工伤赔偿协议:一、事故经过乙方于(事故发生时间)在甲方工作期间,因(事故原因)发生工伤事故。

二、工伤确认根据遵义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函(编号:),乙方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

三、伤情描述乙方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如下:1. 伤情描述:2. 医疗费用:根据乙方所提供的医疗费用明细表,甲方将承担乙方的工伤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四、伤残赔偿根据乙方的伤残程度鉴定结果,甲方同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伤残赔偿金。

1. 伤残程度:(具体伤残程度)2. 伤残赔偿金计算:- 乙方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乙方的伤残赔偿金系数为:(具体伤残系数);- 伤残赔偿金计算公式:伤残赔偿金=月平均工资 ×伤残系数 ×相应等级系数;- 具体计算得出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五、工资补偿乙方因工伤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甲方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乙方工资补偿。

1. 工资补偿计算:- 乙方的月平均工资: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工资补偿比例:80%;- 工资补偿计算公式:工资补偿=月平均工资 ×工资补偿比例;- 具体计算得出的工资补偿数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六、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将按照遵义市社会保险局的要求,及时为乙方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七、保密义务双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3. 如需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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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工伤保险待遇指南1、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2、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4、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5日内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5、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何规定?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确认,且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什么叫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领取工伤津贴的时间。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相关联,但不等同于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和是否要回到工作岗位工作。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满后需要治疗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接受治疗。

7、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按照伤情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8、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有什么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按照确定需要生活护理费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执行。

9、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11、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剩余月数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

12、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怎么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13、因工死亡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4、本人工资如何确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足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15、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时如何处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6、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7、职工再次发生工伤达到享受伤残津贴的如何处理?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8、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享受待遇有何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在得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后,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应当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此条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

19、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如何处理?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0、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2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保险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3、中断缴费后,参保人员工伤待遇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累计达3个月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该单位所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4、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如何处理?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

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补偿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

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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