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数控: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份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0-04-15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各上市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1.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1.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1.2 发行情况公司向公众发行XX亿元债券,发行价格为XX元,票面利率为XX%,期限为XX年。
本次债券发行全部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发行效率高,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资本金补充和项目投资等方面。
1.3 其他信息公司债券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并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公司将会积极履行债券发行及后续管理的相关职责,保证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2. 公司业绩公告2.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2.2 业绩情况公司在第三季度实现了XX亿元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了XX%;净利润为XX 亿元,同比增长了XX%。
公司表示,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产品优化、市场拓展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等因素。
2.3 展望未来公司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强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3. 其他公告3.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3.2 其他情况公司表示,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原计划于2021年10月中旬举行的股东大会将延迟至2021年10月底后另行通知。
公司将履行股东大会相关职责,并为股东提供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
3.3 其他信息公司还表示,将在第四季度开展公开招标活动,以寻找具有财务、法律、建筑等方面专业能力的优秀人才支持公司未来发展。
具体招聘信息将在公司官网上公布。
26131621_机构荐股
11第16期2426本周个股推荐:涪陵榨菜(002507)西南证券最大收益率:7.67%本周沪指在跌破2200点重要支撑位之后受到来自欧盟峰会利好消息的提振,权重板块带头反弹。
6月之后市场的流动性将显著改善,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有再调整可能,7月政策组合拳继续放松的可能性非常大。
一旦政策信号明确,行情逆转的概率就很大了。
搜于特(002503):公司主要从事青春休闲服销售,采取加盟和直营相结合的模式销售,旗下拥有著名品牌"潮流前线"。
预计2012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30%-50%。
二级市场上,该股作为纺织服装板块,其走势异常稳健,成长性良好,周五股价再创年内新高。
后市继续关注。
机构荐股Trend ·Strategy:陈斌E-mail:**********************42All Rights Reserved.11第16期2426总股本流通股本收益净资产净收益率分配预案1550079970.165.83 2.72不分配公司主导产品为乌江牌系列榨菜。
为中国最大的榨菜加工企业,榨菜腌菜制品全国市场占有率第一。
尽管产品不起眼,但其成长性较好。
2012年一季报披露,2012年1-6月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30%~60%。
该股风险点在于其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成本变化较大。
二级市场上,该股逐步盘出底部,走势稳健,可关注。
西南证券罗粟莫高股份600543江特电机002176东吴证券601555通策医疗600763涪陵榨菜002507宁波银行002142总股本流通股本收益净资产净收益率分配预案32112321120.057 3.461 1.66不分配公司为中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领先企业,公司的大麦芽生产能力位列中国前三,甘肃最大;葡萄酒生产能力位列中国前六,甘肃最大;甘草片位列中国前三。
公司与重啤、青啤、华润、英博等大型啤酒集团积极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麦芽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9.11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键审计事项案例分析2017年度(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前言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批准印发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12项影响广泛的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对于A+H股公司及H 股公司,应于201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新审计准则,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准则。
本次财政部发布的12项审计准则,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
其中,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某事项被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针对该事项是如何实施审计工作的。
确定哪些事项以及多少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属于职业判断。
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包含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数量可能受被审计单位规模和复杂程度、业务和经营环境的性质,以及审计业务具体事实和情况的影响。
由于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在审计报告中所占的重要性及复杂性,本次专题专门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作为案例分析,共收集201家公司年度报告,包含94家A+H股公司及107家港股(香港要求财务报表截止日在2016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审计业务实施新审计报告),主要表现为:一是按证监会行业进行分类汇总。
本次专题201家公司共涉及11个行业大类,如批发零售业、房地产、金融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娱乐、电力热力燃气、水利环境设施管理及采矿等,同时对制造业大类又细分为14个行业,包含电气制造、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计算机通信电子、食品饮料、汽车制造、医药制造、化工制造、有色金属、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等。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0)沪联律股字第079-05号致: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出具如下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电科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0年9月17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12月21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1年1月30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1年3月9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1年3月14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1]024号《关于发审委会议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特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定向增发案例
定向增发案例【篇一:定向增发案例】各路资本大施入局手法今年以来,定增再融资出现新趋势:募集资金同时不忘引入“新鲜血液”,有的是为了引进新主,以图让公司发生质变;有的是为了给未来运作带来活力。
而从这些入局者角度看,各路资本或为规避监管新规,或为未来操作留后手,采取不同方法进场。
各取所需,造就上市公司定增案例“新异”纷呈一边募集资金,一边引入“新鲜血液”,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再融资出现新趋势。
上证报记者统计发现,今年以来,事先确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案例数量已经超过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定增案例,与之相随的是需求供给方的易位与众多新型资本运作手段的勃发。
红塔证券投资事业总部总经理沈春晖在其认证微博上表示,目前非公开发行中机构投资者(发行对象端)驱动的迹象很明显,比重将越来越大。
另有市场人士认为,一方面,多元化的运作目标需要更多复杂的交易结构;另一方面,高持股比例的财务投资者或许是并购基金在中国大规模发展的先声。
现象1:大股东配合外来资本进场在原大股东的配合下,外来资本通过定增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却不谋求控制权,多数是为了暂避借壳新规,待时机合适再进行下一步运作典型案例:、和通过定增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却不谋求控制权,近期这样的案例不断出现。
最近一例是科华生物,方源资本旗下的lal公司认购上市公司全部2500万股新股,加上此前从四名自然人股东手中收购的4925.97万股,lal公司最终将持有上市公司15%股份。
有趣的是,在掏出4亿“真金白银”支持上市公司的同时,lal公司却表示,虽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无实际控制公司的意图,也未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并不成为控股股东,科华生物将不存在。
同样的案例还有去年底推出定增预案的长园集团与东晶电子。
如果定增顺利完成,前者第一大股东将变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所创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持股比例14.8%;后者的第一大股东则变更为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千石创富,持股比例同样为14.8%。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各位股东及投资者:大家好!在此,我们怀着对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尊重与负责,向您发布关于公司部分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
首先,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本次减持计划是基于股东的个人资金需求和投资规划所做出的决策。
这一决策并非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否定,而是股东在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策略后的个人安排。
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股东一:_____,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股份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_____%。
股东二:_____,持有公司股份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_____%。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股东一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预计减持数量不超过_____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_____%。
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_____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
股东二计划以同样的方式减持不超过_____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_____%,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_____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
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公司深知,股东的减持行为可能会引起市场的关注和部分投资者的担忧。
但请大家放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各项业务均按照既定的战略规划稳步推进。
公司一直致力于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拓展市场份额,加强内部管理,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同时,公司也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督促减持股东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密切关注其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向广大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股票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资决策应基于您对自身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的综合考虑。
建议您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市场动态和公司的基本面情况,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跟风和冲动交易。
最后,感谢各位股东和投资者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炒股的基本知识
炒股的基本知识目录一、基本概念 (2)1.1 股票定义 (2)1.2 股票市场 (3)1.3 股票分类 (5)二、炒股基础 (6)2.1 交易时间 (7)2.2 交易规则 (8)2.3 交易费用 (10)三、技术分析 (11)3.1 图表介绍 (12)3.2 技术指标 (14)3.3 图形分析 (15)四、基本面分析 (17)4.1 财务报表分析 (18)4.2 行业分析 (19)4.3 宏观经济分析 (20)五、投资策略 (21)5.1 长期投资 (22)5.2 短线交易 (23)5.3 投资组合 (24)六、风险管理和心态控制 (25)6.1 风险识别 (27)6.2 风险管理方法 (27)6.3 心态调整 (28)七、实战操作 (29)7.1 选股技巧 (30)7.2 买入卖出时机 (32)7.3 资金管理 (33)八、市场心理和行为金融学 (34)8.1 市场情绪 (36)8.2 投资者心理 (37)8.3 行为金融学应用 (39)九、法律和政策环境 (40)9.1 证券法律法规 (41)9.2 监管政策 (42)9.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44)一、基本概念股票:股票是公司发行的一种所有权凭证,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
购买股票意味着成为公司的一部分所有者,享有公司的发展红利和分红。
股票价格指数:是用来衡量股市行情的重要指标,反映了股市整体涨跌情况。
常见的股票价格指数有上证指数、深证成指等。
交易费用:在进行股票买卖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印花税等。
这些费用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基本面分析:通过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市场地位、竞争环境等因素进行分析,以评估股票的投资价值。
技术分析:通过图表、技术指标等工具,分析股票的价格走势和交易信号,以预测未来股票价格的变化。
短线与长线投资:短线投资一般指短期内买卖股票,以获取短期利润为主;长线投资则更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前景,持有股票时间较长。
操盘技巧:炒股过程中,掌握一些操盘技巧非常重要,如趋势跟踪、资金管理、心态控制等。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涉及的若干问题简析
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涉及的若干问题简析本文所称大股东增持,仅指持股30%以上股东继续增持免于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情形: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持股份。
大股东增持的市场关注度不及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则也不及减持规则那么详细和明确。
对于大股东增持,除了《证券法》外,证监会层面的规则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交易所层面仅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过《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下简称“《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这一专项规定。
因此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公司股价下跌想要增持公司股票时,常常因为对相关规则不熟悉而担心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等。
本文旨在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为相关股东增持提供参考。
一、大股东增持的时间限制(一)上市未满一年能否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系持股达到或超过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增持的,为了避免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需要在持股达到或超过30%的事实发生12个月后才能进行增持,这其中包含三种情况:1、新上市的公司,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增持需要在上市满一年后才能进行,因为在未上市阶段,其持股情况不能视为“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2、股东通过要约收购或其他方式从低于30%增持股份至30%以上,自变更为30%以上这个时点起需满12个月才能继续增持;3、持股达到或超过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根据已公告的增持计划增持完成后,需间隔十二个月才能继续增持。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3)1.1 背景与目的 (3)1.2 股权架构的重要性 (4)1.3 顶层设计方案的定义 (5)二、股权架构概述 (6)2.1 股权架构的定义 (7)2.2 股权架构的类型 (8)2.2.1 集中式股权架构 (9)2.2.2 分散式股权架构 (10)2.2.3 混合式股权架构 (11)三、顶层设计方案 (12)3.1 设计原则 (13)3.1.1 公平性原则 (14)3.1.3 稳定性原则 (16)3.1.4 灵活性原则 (17)3.2 设计要素 (18)3.2.1 股东权益 (19)3.2.2 股权比例 (20)3.2.3 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 (22)3.2.4 股权激励与约束 (23)四、具体设计方案 (24)4.1 股权结构调整 (25)4.1.1 股权转让 (26)4.1.2 增资扩股 (27)4.1.3 股权回购 (29)4.2 股权激励方案 (30)4.2.1 限制性股票 (31)4.2.3 股票增值权 (34)4.2.4 员工持股计划 (35)4.3 股权退出机制 (36)4.3.1 股权转让退出 (37)4.3.2 股权回购退出 (39)4.3.3 股权置换退出 (40)五、实施与风险管理 (41)5.1 实施步骤 (42)5.1.1 制定详细实施方案 (43)5.1.2 股权结构调整与激励方案设计 (44)5.1.3 实施与调整 (46)5.1.4 监督与评估 (47)5.2 风险管理 (48)5.2.1 风险识别 (49)5.2.3 风险防范与控制 (51)5.2.4 风险应对措施 (53)六、结论与展望 (54)一、内容综述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而深入的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并维护股东权益。
我们将详细解析现有的股权结构,识别潜在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建议。
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我们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方案,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激励机制、投融资策略等关键领域。
26125327_风险警示
2016年第46期必康股份002411博敏电子603936通合科技300491登云股份002715风险警示行业·公司Industry ·Company公司主要从事高频开关电源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电网、电动汽车和充换电站等多个领域,销售网络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与国内多家主要电力设备制造商和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商保持长期合作。
公司作为最早涉足国内电动汽车车载电源及充换电站充电电源系统领域的企业之一。
2016年11月26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级市场上,近期该股作为次新股短期涨幅较大,估值有偏高嫌疑,公告后股价快速回落,后市仍有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发动机进排气门,具体分为汽油机气门和柴油机气门两大类。
公司积极开拓国内汽油机及国外柴油机主机配套客户,已成为国内发动机气门行业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位于行业第三位,拥有年产2700万支气门的产能,是“中国机械500强-汽车零部件50强”企业。
2016年11月26日公告,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前述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二级市场上,该股消息为利空消息,股价因此冲高回落,但该股近期走势仍然较强,但后市仍需注意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产品分为医药中间体和氮肥2大块,包括头孢中间体7-ADCA 、头孢侧链中间体甲醛、医用消毒剂中间体5,5-二甲基海因、抗癫痫药物中间体氯代环己烷。
其中,7-ADCA 年产能1000吨、二甲基海因年产能4000吨、苯甲醛年产能1万吨,均位居国内同行业首位。
2016年11月26日公告,并购方案可能涉及有关有权主管机关的审批手续,所需审批时间较长,且能否通过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达到并购双方对交易完成时间的预期。
26131552_机构荐股
本周个股推荐:中青宝(300052)金证顾问最大收益率:13.39%本周沪指继续下行,周线走出了5连阴的走势,本周新低2138.79点与前期低点2132.93点仅一步之遥,后市短期若不向下突破,则可适当参与。
创兴资源(600193):公司是厦门市首家民营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上市企业,同时控股100%祁东神龙矿业公司拥有近1.1亿吨的丰富储量,且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70%股权。
公司未来主业将立足铁矿石开发,将向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转型,房地产业务在公司营业收入中的贡献地位将逐步降低。
走势上该股自市场反弹以来,上升通道趋势保持良好,中短线都可关注。
机构荐股Trend ·Strategy:陈斌E-mail:**********************l Rights Reserved.总股本流通股本收益净资产净收益率分配预案4009864800.285 3.2238.84不分配公司是国内的植物蛋饮料的大型专业龙头企业,公司主要产品露露牌杏仁露是优质名牌产品,公司是杏仁露的发明者,生产工艺技术成熟,具有多年经营饮料经验。
该股尽管第一季度增长不高,但其国内快速消费品的特征以及主要品种绝对占有率使其具备避险功能,关注。
西南证券罗粟姚记扑克002605金丰投资600606久联发展002037西王食品000639承德露露000848同仁堂600085总股本流通股本收益净资产净收益率分配预案935023500.3198.413 3.79不分配公司是国内扑克牌行业龙头企业,经营稳定,其他收入主要为扑克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纸以及部分原材料销售收入等,公司预计2012年1月~6月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20%~50%。
二级市场上,公司股价走势明显强于大市,短期有望突破新高,可关注。
国信证券总股本流通股本收益净资产净收益率分配预案51832.0151832.010.30 4.0870.74不分配公司是一家以提供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住宅流通服务为主,以住宅开发为辅的上市公司。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将进行初次公开募股(IPO),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股计划
公司拟通过初次公开募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
具体募股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
求确定,公司将及时向各位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
为保证本次募股工作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公司已聘请知名律师
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募股程序合法合规。
三、财务顾问
公司还将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团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和评估,以确保募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募股文件准备
公司将认真编制并提交相关的招股意向书、上市申请文件等募股
文件,以便监管部门审查。
同时,公司也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募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与本次募股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绩、风险因素、募股资金运用情况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六、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投资行为。
公司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结语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期待。
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感谢各位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广大投资者: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在此,我们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向您公告一项重要的减持计划。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计划进行减持的主体为_____(以下简称“减持股东”)。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减持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减持原因减持股东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决定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来源减持股东所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公司上市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不超过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_____%。
4、减持方式减持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
5、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大宗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减持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曾作出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承诺、减持意向承诺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的数量和价格。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督促减持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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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份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公开增发A股股份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09年5月4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份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现就发行人在前述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之后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且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13、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全部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发行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发表。
对于发表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股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承诺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本次发行之审核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8、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申请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有关事实和证言进行了合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2一、发行人注册地址变更2010年1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决定将注册地址变更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
2010年2月1日,发行人取得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住所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1000228035143)。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增发的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1、关于发行人的组织机构(1)根据发行人制定并实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合法有效,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根据发行人制定并在实施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200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永中和”)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XYZH/2009JNA3024-2),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发行人按照财政部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所设定的标准于2009年123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根据发行人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出具的任职资格说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根据发行人的《开户许可证》(编号:4510-00717763)、《税务登记证》(鲁税威字371002735783157号)、发行人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发行人的职工名册及劳动合同、发行人的资产权属证明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的人员、资产、财务与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根据发行人2009年年度报告、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JNA3024)、《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关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1)根据发行人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中和正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和正信审字[2008]第2-032号、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2-004号)、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JNA3024),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4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根据发行人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和正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和正信审字[2008]第2-032号、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2-004号)、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JNA3024),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稳定,不存在依赖于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1000228035143)、发行人章程及2009年年度报告、中和正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和正信审字[2008]第2-032号、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2-004号)、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JNA3024),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发行人主要从事数控机床、数控机床关键功能部件及普通机床等的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重要资产的相关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专项说明,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发行人的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根据发行人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JNA3024)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专项说明,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核准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721号)批准,发行人于2008年6月公开发行3,000万股股份。
根据中和正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和正信审字[2008]5第2-032号、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2-004号),发行人2007年度营业利润为44,262,075.15元、2008年度营业利润为50,749,317.33元,发行人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3、关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根据中和正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和正信审字[2008]第2-032号、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2-004号)、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JNA3024)、发行人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发行人出具的专项说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2)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5)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根据威海市地方税务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威海市环境保护局、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发布的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其他定期6报告和临时公告、中和正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和正信审字[2008]第2-032号、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2-004号)、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JNA3024)、发行人出具的专项说明,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