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
三无船认定及清理整治方案
三无船认定及清理整治方案
“三无船”是指没有船名船号、没有船舶证书、没有船籍港的船舶。
这些船舶大多存在航海安全隐患,对环境造成威胁。
为了整治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行动方案。
以下是一个针对“三无船”的认定及清理整治方案:
一、认定标准
1. 没有取得有效的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等;
2. 没有明确的船名船号和船籍港;
3. 船舶的建造、修理、改装等未经过合法审批。
二、清理整治措施
1. 强化执法监管:加大对“三无船”的巡查力度,建立完善的监测和记录系统,对违规船舶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处罚。
2. 开展联合执法:配合公安、工信、海事、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对船舶修造厂点等进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造船和为渔船(涉渔“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改装行为,从源头遏制建造涉渔“三无”船舶的势头。
3. 加强宣传教育:向船主和相关人员宣传船舶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4. 推进船舶更新改造:鼓励船主对“三无船”进行更新改造,使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提高船舶安全性能。
5. 建立奖励机制:对主动配合清理整治工作、积极整改的“三无船”船主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6. 建立长效机制:将“三无船”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防止“三无船”反弹回潮。
以上是一个针对“三无船”的认定及清理整治方案,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三无船舶 代管书 -回复
三无船舶代管书-回复什么是三无船舶代管书?在船舶运营管理中,三无船舶代管书是一个重要的文件。
它是指一种船舶管理形式,存在于某些特定情况下,被部分人认为是违规操作的一种船舶所有权转移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权未正式转移,但代管书被用作合法化的手段。
这是由于船舶未获得适当的证书或批准,但仍然继续运营。
现在我们将详细探讨三无船舶代管书的相关问题。
1. 三无船舶是指什么?三无船舶是指没有证书、没有船级社认可、没有可行运营资料的船舶。
这种船舶通常无法获得合法的运营许可,不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
由于缺乏必要的文件和审批,这些船舶未能正常运营,因此需要采取一些额外的措施来保持船舶的运行。
2. 三无船舶代管书是如何产生的?船舶可能被定义为三无船舶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船舶所有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获得合法的证书或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通常会与拥有相关证书和合法经营能力的他人签订代管协议。
这样一来,船舶可以继续运营,同时船舶代管书也可以确保船舶的运行是合法的。
3. 三无船舶代管书的合法性如何?三无船舶代管书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一些认为,这是一种逃避监管的手段,违反了相关法规。
这些人认为,只有在船舶从三无状态转为合法状态后才能合法运作。
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三无船舶代管书是一种暂时的合法手段,可以允许船舶继续运营。
4. 三无船舶代管书在实践中的应用虽然三无船舶代管书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它仍然被广泛应用。
这是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船舶的运营被认为是必要的,代管书提供了一种权宜之计。
然而,在使用代管书时,必须确保其合法有效。
这需要船舶所有人和代管人遵守相应的合规规定,并确保船舶的运营不会对安全和环保造成威胁。
5. 如何确保三无船舶代管书的合法性?为了确保三无船舶代管书的合法性,船舶所有人和代管人需要履行一些义务。
首先,船舶所有人应该积极寻求合法的证书和批准,并努力使船舶达到合法运营的标准。
其次,代管人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确保船舶的运营在法规要求范围内。
关于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依据
关于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依据关于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依据1、违法的法律法规: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2、处罚依据:第二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持有登记证书;(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第二十七条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50%的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5]13号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4日交安监发(199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海(水)监局、港航监督局:国务院于1994年10月16日批复了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以下简称《通告》,见附件一)。
根据该《通告》精神,沿海和内河各级港监机构及其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坚决进行清理、整顿,必要时予以没收、拆解。
为实施该《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领导工作近几年来,“三无”船舶不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了许多恶性海损事故,并偷漏各种管理规费。
在沿海某些地区,“三无”船舶已经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水上走私、抢劫的主要工具,严重扰乱了海上治安,妨碍海上正常航行秩序。
在国务院批复的《通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港监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职权,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严格清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
各级港监机构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门工作小组,同一地区各港监机构要相互配合、统一部署、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决不可搞地段“管辖”保护。
各地港监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渔政、海关和工商取得联系,在必要时,可与他们共同制定清理、取缔措施,统一行动,并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
如当地政府统一组织行动,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参加。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港监机构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通告》的宣传工作深入到港区、码头、船舶。
国务院对清理三无船舶的批复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同意《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由你们发布施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本《通告》制定。
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六日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
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特通告如下: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
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船舶所有权纠纷案评析
为 “ 三无”船舶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船舶所有权提 要] “ 三无 ”船 舶所有权 的归属 难 以确定 ,在此情 形 下 因船 舶归属 问题 产生纠 纷引发 的诉讼 ,主张所有 权
一
A 处 买船 ,但 原 告没 有合 法 购买 手续 ,不 属 于合 法买 卖 ,且 现 A 已经 死亡 ,有 关情 况 查无 对证 。另外 原告
未履 行审 批手续 ,非法建 造 、改装 的船舶 ,由公安 、
诉请 。
另外 , 《 通告 》明确要求 :必须坚决清理、取缔
“ 三无 ”船舶 ,相关 行政 机关对 “ 三无 ”船 舶 ,一 经 查 获 ,一 律没收 ,也 已经表 明 国家对 “ 三无 ”船舶 态 度 明确 。故该 民事 纠纷诉 至法 院 ,法 院发现 涉案标 的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 :
( 1 ) 转 让协议 一份 ,系原告与案 外人A 签订 的买
卖船 舶协 议 ;附照 片3 张 ,系该 船 舶 的外 观形 态 ;以
上证据 用 以证 明原 告对涉 案船舶 的取 得来 源 ,并 有权
主张 对该 船 的所 有权 。
[ 争议 ]
本 案 焦 点 问题 为 “ 三 无 ”船 舶 的所 有 权 如何 确
与A 也系 亲属关 系 ,再者 ,A的父 亲 ( 案外 人 )与B 签
方如 无充分 证据 法 院将 不予支 持 。国家 明令清理 、
有 共 同经营协 议 ,该协议 于2 0 1 3 年7 月5 日签订 ,而原 告 从A手 中购买 船舶 是 2 0 1 3 年1 2 月2 0日在 协议 签 订之 后 ,该船 原价 值至 少4 0 万 ,而 原告 购买仅 花 费2 4 万,
2024年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
2024年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一、背景三无船舶是指无船舶所有权、无船舶登记和无船舶属籍的船舶。
这类船舶往往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给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整治。
二、整治目标1.消除或淘汰所有三无船舶,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机制,预防三无船舶问题再次出现。
三、整治措施1.建立三无船舶信息登记库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收集、整理和登记全国范围内的三无船舶信息,建立信息登记库。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向信息登记库报送相关数据,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海事执法力度,建立海事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
对发现的三无船舶进行全面排查,依法进行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提供补助政策针对拥有三无船舶的船主,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或优惠政策,鼓励其淘汰或改造三无船舶。
同时,政府还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机会,帮助船主更好地进行船舶更新和改造。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船舶建造、修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对涉及船舶登记和造船维修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对三无船舶的管理和监督。
5.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三无船舶的宣传,提高船主和相关从业人员对三无船舶整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向公众普及三无船舶的危害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鼓励船主和从业人员自觉抵制三无船舶,增强全社会对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6.加强国际合作积极与国际组织和海事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跨国或国际航运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或国际范围内的三无船舶问题,维护全球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预期效果经过2024年三无船舶整治行动的实施,预计将取得以下效果:1.消除绝大部分三无船舶,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2.建立健全的信息登记和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三无船舶问题的发生;3.提高全社会对三无船舶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共同抵制三无船舶的良好氛围;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或国际范围内的三无船舶问题,维护全球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无渔船分类处置方案
三无渔船分类处置方案概述三无渔船是指没有船舶所有权证、没有船舶登记证书和没有船舶营运许可证的非法渔船。
如果这些渔船被发现在海上作业,将会受到严格的处罚。
为了加强三无渔船的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处置方案。
分类根据不同的情况,三无渔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当前正在作业的三无渔船这些三无渔船违法情况比较严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处罚的方式包括罚款、没收渔船、吊销三无渔船渔业许可证等。
2.已经停业的三无渔船这些三无渔船已经停止作业,但仍然存在在海上。
对于这类三无渔船,政府可能会实行拖移、补救、拆解等方式,将其彻底清理出港口和海面。
3.在陆地上的三无渔船这些三无渔船已经无法再进行海上作业,占据了港口或着陆点,阻碍了航运。
政府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其拖移或拆解。
处置方案政府需要制定一系列科学的处置方案来管理三无渔船。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方式:1.简化手续政府能够制定一些简化手续的政策,这些政策使得提供证明的成本降低,并缩短了时间。
这样,一些早期违法的三无渔船可能会为获得证明而付出一些代价。
2. 资金投入政府可以投入资金,购买高效设备,比如拖轮或者拖船来进行补救、拖移、拆解等工作。
这些设备的采购和运营成本可以通过罚款或者其他手段来得到。
3. 拍卖如果三无渔船的主人拒绝接受处罚,政府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渔船进行处置。
这样,政府可以回收相应的成本,并将资金用于采购设备和人员的培训。
结论治理三无渔船是一个艰巨而且复杂的任务。
通过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合作,采取科学和合理的处置方式,我们可以达到保护海洋环境和其他合法渔民的目的。
2024年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
2024年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1.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主要工具,需要不断发展和更新。
然而,在船舶行业中,存在着一些被称为“三无船舶”的问题。
所谓的“三无船舶”,指的是无船级社、无证书和无船检的船舶。
这些船舶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为了保障船舶运输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有效的整治行动。
2.问题分析2.1 无船级社无船级社指的是没有通过船级社的认证和注册的船舶。
船级社是对船舶进行认证和监督的机构,负责确保船舶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规定。
无船级社的船舶可能存在船体结构强度不足、船舶设备不完善等问题,对船舶的安全性构成威胁。
2.2 无证书无证书指的是船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颁发证书。
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这些证书是船舶合法运营和安全性的保障。
无证书的船舶可能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3 无船检无船检指的是船舶没有经过定期的船舶检验和维护。
船舶检验是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无船检的船舶可能存在船体破损、设备老化等问题,对船舶的航行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3.整治目标3.1 建立健全船舶整治机制,设立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整治行动;3.2 检查登记全面,确保所有船舶都经过合法审批和登记,具备相应证书和船级社认证;3.3 对存在问题的船舶进行治理和整改,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3.4 促进船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船舶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和创新。
4.整治方案4.1 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三无船舶的禁止和处罚措施。
加大对整治行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船舶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整治行动设立船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措施。
该小组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确保整治行动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三无”船舶,海事怎执法?
“三无”船舶,海事怎执法?作者:吕文通来源:《珠江水运》2016年第22期“三无”船舶不遵守国家行政管理规定,故意逃避政府监管,安全与防污染技术及管理状况差,严重危害水上治安、交通安全和生产运输正常管理秩序,是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海事等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
国家对“三无”船舶打击取缔的政策是明确的,但几十年来“三无”船舶屡禁不绝,监管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三无”船舶提法的由来一直以来,“三无”船舶是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一类船舶的统称,较早地正式使用这种提法的是以下两份文件:一是1994年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批准文件:国函〔1994〕111号),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以下简称“五部委通告”)。
该通告首次以管理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三无”船舶的含义,指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坚决清理、取缔。
二是交通部根据“五部委通告”精神于1995年印发的《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5〕13号,以下简称“交通部通知”),通知对交通、海事管理机构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和部署。
“三无”船舶的主要危害“三无”船舶不遵守国家行政管理规定,故意逃避政府监管,安全与防污染技术及管理状况差,严重危害水上治安、交通安全和生产运输正常管理秩序,是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海事等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
“五部委通告”要求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取缔“三无”船舶。
“交通部通知”要求各级交通海事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清理、整顿“三无”船舶,必要时予以没收、拆解。
国家对“三无”船舶打击取缔的政策是明确的,但几十年来“三无”船舶屡禁不绝,监管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经营“三无”船舶有利可图,违法者有巨大的利益驱动;更重要的是现场监管环节,缺乏有效落实中央取缔打击政策的具体制度机制,突出表现为多部门之间配合协作机制不顺畅、合法有力的打击取缔手段比较缺乏。
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
三无船舶整治行动方案三无船舶是指没有船舶所有权、无船舶登记证书、无船检合格证书的船舶。
这些船舶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对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造成威胁。
为了整治三无船舶,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以下是一个行动方案。
一、加强船舶登记管理1.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船舶登记制度的要求和程序。
2.建立健全船舶登记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的船舶登记注册制度,确保船舶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加强船舶登记的监管,对没有登记证书的船舶予以责令整改,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二、强化船舶检验和备案管理1.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和技术状况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船检合格证书。
2.建立健全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的培养体系,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
3.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整治力度,对没有船检合格证书的船舶进行扣押并责令整改。
三、加强安全监管和处置措施1.完善船舶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船舶监管档案,定期检查船舶的航行状态和安全设备。
2.加强对三无船舶的排查和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予以处罚或停运。
3.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四、加强船舶所有权归属管理1.加强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和备案,明确船舶归属关系,防止非法转让和买卖船舶。
2.加大对非法买卖船舶和转移船舶所有权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监管。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1.加强对船舶登记和安全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船舶管理法制意识。
2.组织并开展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航运安全的关注和重视。
3.鼓励公众参与船舶安全监管和船舶整治行动,积极举报和揭发三无船舶。
以上是一个针对三无船舶整治的行动方案,通过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船舶检验和备案管理,强化安全监管和处置措施,加强船舶所有权归属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可有效整治三无船舶,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三无渔船处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三无渔船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三无渔船是指以下三种情况的渔船:1. 无船名船号:指渔船未按照规定悬挂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不符合规定的。
2. 无船舶证书:指渔船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
3. 无船舶所有人:指渔船未依法登记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三无渔船处理的法律规定1.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渔船未按照规定悬挂船名船号,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渔业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没收渔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没收三无渔船。
4. 拘留、逮捕对于拒不服从渔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三无渔船,渔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负责人进行拘留、逮捕。
5. 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无渔船的处理情况。
三、三无渔船处理的程序1. 调查取证渔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三无渔船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等。
2. 责令改正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发现三无渔船存在违法行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三无船只处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三无船只,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因其非法性、危害性等特点,一直以来都是海事管理和海上安全监管的重点。
我国对此类船只的处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国家利益。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三无船只的处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三无船只的定义及危害1. 定义三无船只是指不符合我国船舶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船舶名称、船号、船舶证书,且未在我国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船舶。
2. 危害三无船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坏海上交通安全:三无船只往往船况不良,船员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2)影响海洋环境:三无船只可能从事非法捕捞、走私等违法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3)危害国家利益:三无船只可能涉及非法运输、走私等违法行为,损害国家经济利益。
二、我国三无船只处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三无船只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三十条规定:“船舶应当具备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并依法登记。
”(2)第四十二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船舶登记、船舶证书、船舶证书管理规定的,应当予以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对船舶登记、船舶证书的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1)第二条规定:“船舶登记机关负责船舶登记工作,对船舶登记、船舶证书、船舶证书管理实行统一管理。
”(2)第二十条规定:“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名称、船号、船舶证书,并依法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四十二条规定:“船舶应当具备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并依法登记。
”(2)第四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船舶登记、船舶证书、船舶证书管理规定的,应当予以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对船舶和港口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三无船舶处置方案
三无船舶处置方案
《三无船舶处置方案》
嘿,朋友们!咱今天就来说说这个“三无船舶”的处置问题。
啥叫三无船舶呀?不就是那些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嘛,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事儿啊!
你想想看,要是这些三无船舶到处乱跑,那多危险呀!就好像路上没牌照的车在瞎转悠,不吓人吗?咱得赶紧想办法治一治它们!
咱首先就得加大排查力度呀,不能放过任何一艘三无船舶。
执法人员得瞪大了眼睛,一艘艘地去查,去把这些隐患都给找出来。
就好像警察抓小偷一样,得把它们都揪出来!
那找到了怎么办呢?嘿,当然得依法处置啦!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绝对不能手软。
这就跟治病似的,得下猛药才能治好呀!
然后呢,还得加强宣传教育。
要让大家都知道三无船舶的危害,让那些船主们自己就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哎呀,这三无船舶可不能再开啦!”得让他们有这种觉悟。
咱可不能让这些三无船舶成为海上的定时炸弹呀!大家都行动起来,一起把这个问题解决好,让我们的海域变得更加安全、更加有序!咱可不能让这些捣乱的三无船舶坏了咱的好心情,大家说是不是?我的观点就是对待三无船舶,绝对不能姑息,必须严格处置,保障海上安全!。
“三无”船舶的来源分析和治理对策
是否清楚,对作业工人的能力素质、性格特点、职业操 守是否了解,对安全防范的基本常识、危险预判、应急 处置是否掌握,对全要素、全时域、常态化、精细化的 安全生产管理是否有具备相应的经历和经验。毫无疑问, 一支熟悉港口业务、知晓作业机械、掌握带班方法、重 视精细预防的管理队伍,将能大大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 综合效能。
二十七年来,依据国务院批复的通告和有关法规规 章,农业渔政渔监、交通海事(港监)、公安(边防海 警)、海关(缉私)以及有关地方政府根据各地“三无” 船舶的反复情况,研判其危害程度,不失时机地开展了 各项整治活动,有效地维护了水上生产、运输和安全秩 序。特别是 2020 年江苏的“三无”船舶治理行动,力 度之大前所未有,仅江苏沿长江各市在长江水域就清理 拆解“三无”船舶达 2200 多艘,成效显著。由此,令 人值得思考的是,治理“三无”船舶已有二十多年,但 “三无”船舶仍然分散于各江河湖海,似乎看不到治理 的终点。究其原因,过去的治理始终是针对现存的“三 无”船舶进行整治,治标不治本。因此,要解决“三无” 船舶泛滥的问题,必须从“三无”船舶产生的源头进行 治理。
南大学 ,2018. [4] 刘洋 , 翟姝影 , 曹晶 . 涉渔“三无”船舶危害及依法
了分析,并剖析内河泊运港口机械作业班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最后提出了有关管理举措。
关键词:港口机械;班组作业工人;安全生产;管理要素
中图分类号:U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1)07-0055-04
内河泊运港口,承担集装箱、件杂货、散货等外贸 或国内泊运货物的装卸、运输和保管及设备维保业务, 因动用各种机械和各类劳务人员多,加上昼夜 24 小时 不间断流动作业,安全管理点多线长面广,安全风险相 对较高,对一线机械作业班组安全生产提出了诸多要求。 抓好机械作业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将会为实现港口安全 生产、工人安全作业提供有力保证。
关于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及安全管理建议(2)
关于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及安全管理建议(2)“三无”船舶的来源“三无”船的船主绝大多数为外省籍人员,主要来自安徽芜湖、无为等地,无固定生活来源和住所。
在80年代初,港口对外开放后,就有“三无”船从事用烟酒食品换取钱物获利。
在经济效益示范效应带动下,逐步带动原籍人员加入,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三无”船已形成目前相当规模。
活动内容也由当初的纯货物买卖,扩展到货物买卖、以货易货、私渡载客获利,甚至登轮强买强卖、索要抢夺、偷盗船舶物品,以求谋取更大利益。
“三无”船舶管理的难度“三无”船其特性造成了监管上的难度:海事管理机构无法从发证等源头着手管理;由于船体小,机动灵活,海关、公安、边防无从下手管理;船主在发生事故后,往往采用撒泼、哭闹等手段,难以管理。
“三无”船的管理一直是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三无”船也是张家港港区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府曾组织开展数次专项打击行动,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由于后续的管理安置等措施未跟上,特别是未能有效解决港内水上相关人员交通,及船舶物资便捷供应等配套措施,未能落实“三无”船人员疏导安置等政策,因此港内“三无”船依然大量存在。
“三无”船船主绝大部分属于外省籍人员,难以从源头上深入管理,已经形成“打击――沉寂――反弹――再打击”的循环态势。
“三无”船舶的危害1、典型案例简介连续多年来,每年都有“三无”船翻沉、落水、死亡事件。
如长江张家港段福姜沙南水道53号黑浮北侧近岸边,一小“三无”船与一小货船碰撞,小“三无”船被撞成三截,船上4人全部落水。
张家港海事局接报险情后立即组织展开水上搜救行动,救起了2人,2人失踪。
后经全力搜寻,于2日后发现2名失踪人员尸体。
2007年7月12日19∶36时在长江56号浮一小“三无”船因风浪较大,船舶摇晃剧烈,船上一名50多岁的妇女由于站立不稳而不幸落水,当时指挥中心立即派两艘海巡艇和几艘过往船舶进行了大量搜索,但由于事故报告不及时而延误搜索,其老伴在情急之下,纵然跳入江中寻找,结果也沉入江中,造成了两人死亡的悲剧。
三无船舶认定指导意见书
三无船舶认定指导意见书
《三无船舶认定指导意见书》是由中国交通运输部门起草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船舶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航行安全。
该指导意见书主要涉及三无船舶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相关监管措施。
首先,该指导意见书明确了三无船舶的认定标准。
根据意见书的规定,三无船舶是指没有船级社认证、没有船员证书和没有船舶营运证书的船只。
这些认定标准明确简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使得相关部门在识别和查处三无船舶时更加便利。
其次,该指导意见书详细阐述了三无船舶的认定程序。
在意见书的规定下,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举报信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这一认定程序严谨科学,确保了认定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最后,该指导意见书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措施。
根据意见书的规定,对于认定为三无船舶的船只,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责令停航、禁止解缆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监管措施有力地维护了航行安全,并对擅自运营三无船舶的企业进行了惩罚,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
总的来说,该《三无船舶认定指导意见书》具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规范的认定程序以及有效的监管措施,对于规范船舶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航行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该指导意见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困难,如信息采集不全、
能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改进工作方法,确保该指导意见书的有效实施。
同时,还可以加强与船员培训和船级社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监管,共同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船舶市场的管理水平,推动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无船舶 代管书 -回复
三无船舶代管书-回复什么是三无船舶代管书?三无船舶代管书(俗称“三无书”)是指船舶代管时所需的一种法律文件。
三无船舶是指未办理船舶合法登记、未获得有效运营证书以及没有船舶所有权证明的船舶。
而三无船舶代管书则是为了解决三无船舶在代管期间运营所产生的安全、责任、法律等问题而制定的文件。
三无船舶代管书的内容及作用:三无船舶代管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代管船舶的识别信息:包括船名、船籍、船龄、船舶类型等。
2. 代管船舶的运营责任和义务:代管方应依法全面负责代管船舶的运营管理工作,保证船舶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代管船舶的维护和保养:代管方应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船舶的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以确保船舶在代管期间的正常运营和安全。
4. 代管船舶的保险问题:代管方应对船舶进行相应的保险投保,以覆盖可能发生的船舶事故和意外损失。
5. 代管船舶的违法违规责任:代管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代管船舶的合法运营,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由代管方承担。
6. 代管船舶的代价和费用:代管方应按照约定收取代管费用,并在代管期满时按照约定返还船舶给船东。
三无船舶代管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代管船舶的运营:三无船舶代管书明确了代管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规范代管船舶在代管期间的运营工作,保障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2. 保障代管方的权益:三无船舶代管书明确了代管方的权益和费用,有助于代管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3. 维护船东的权益:三无船舶代管书明确了船东在代管期间的权益和责任,有助于维护船东的合法权益。
4. 解决争议和纠纷:三无船舶代管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件,为代管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途径,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代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无船舶代管书的操作流程:三无船舶代管书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约定代管事项和责任:船东与代管方达成协议,明确代管船舶的事项和责任,包括代管期限、代管费用、船舶维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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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
“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假冒它船船名船号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
之所以产生“三无”船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
1、船东将船舶证书予以保留,仅将船体转让他人,即“卖船不卖证”;
2、船东由于疏忽或者经济原因,未及时更换船舶证书导致船舶证书过期;
3、向他人购买报废或将要报废船舶,无法办理船舶证书;
4、船东对购买的船舶私自进行改装,无法通过船检部门的检验而投入营运的船舶。
由于“三无”船舶存在诸多隐患,一直是行政部门重点监管对象,也出台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其规范。
但在审判实务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针对“三无”船舶,能否享有所有权?
其一,赋予“三无”船舶所有权不符合我国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三无”船舶未经过船检部门检验,未取得船舶相关证书和登记,因具有先天违法性而不享有物权法上的物权;
其二,赋予“三无”船舶所有权将导致对其过度保护,不利
于航运秩序的维护。
“三无”船舶并非必然为禁止流通物。
根据违法内容和程度不同,“三无”船舶可分为“程序违法”和“实质违法”。
前者指缺少相关证书,但依照一定程序申请并能办妥相关证书的“三无”船舶,主要是指船舶符合安全检验要求,确系在船舶证书换发期间因故未申请等情形;
后者是指船舶本身不符合检验要求,无法依照一定程序予以辅证,使其变成合法船舶的“三无”船舶,比如从事营运的超龄船、进口的废钢船等。
“程序性违法”的“三无”船舶通过程序补正后即可转为合法船舶,进入船舶交易市场。
在海事实务中,海事法院与海事部门经常互相配合,对符合条件的“三无”船舶集中进行审查,判决确认船东对其享有所有权,并由海事部门集中办理船舶登记手续,不仅有利规范水运秩序和船舶交易市场,也为高效审理可能发生的船舶所有权纠纷奠定基础。
即使是报废的“三无”船舶,船东亦可将其作为废钢材转让他人,并在其督促下由买受人拆解。
在肯定船东对“三无”船舶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船东与他人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亦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自交付时起,所有权亦随之转移,在交付与登记发生冲突时,交付优先于登记。
退一步讲,即使否认“三无”船舶的所有权,根据物权区分原则,债权合同效力独立于物权行为。
因我国对“三无”船舶的相关规定仅系取缔性规定而非效力
性强制性规定,其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仍合法有效。
根据权利瑕疵担保理论,买方可向船东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相比确认合同无效,更有利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定义(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