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侦查制度
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一种基于实证的研究
嫌 疑人 的追捕 、 追诉 。 考虑 到一 述 纠 错 职能 主要 南 t . -
检 察机 关 内部 的侦 查监 督 部 门 负责 , 课题 的考 察 、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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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1月
现
代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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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8卷 第 6期
文章编号 :0 1 3 7 20 )6— 16—1 10 —2 9 (0 6 0 0 4 2
Mo e n L w ce c d r a S in e
程 序违 法行 为 如非 法搜 查 、 押 、 押 和审 汛等 的纠 扣 羁 正 。( ) 3 侦查结 果 的监督 中 , 不 符合 法 定 条件 的犯 刘‘ 罪 嫌疑 人作 出不 批 捕 与不 起 诉 之 决 定 , 以及 对 犯 罪
冈此 , 查 监督 旨在 纠 正侦 查 机 关 的程 序 性 错 误 与 侦
权模 式改造侦查监督权 , 提升侦 查监督 权威。 关键 词 : 查监督 ;权威提 升 ; 侦 控权模 式
中 图分 类 号 : F7 3 D 3 文献标识码 : A
侦查是 国家 权 力 与个 人 自由 冲 突激 烈 的 场 域 ,
不定 的概 念 。就 侦 查 监督 的 惯 常 形 态 看 来 , 包 括 既
较大 , 本课题的侦查监督主要界定于对 公安侦查 的监督 , 但是 基本原
则 仍 然 适 用 于对 检 察 院 自侦 的监 督 。
收 稿 日期 :06— 9—1 20 0 1
作者简介: 左卫 民(9 4一) 男 。 16 。 四川成都 人, 四川 大学法学 院教
《中国司法制度》详细复习资料
《中国司法制度》详细复习资料1.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宪法保障机制发端于美国。
2.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具有两类基本功能,即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3.国际通行的法院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是:司法独立原则和审判程序公正原则。
4.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5.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
6.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7.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主要从律师中产生,而大陆法系则没有此要求。
8.在我国,担任法官的最低年龄是23岁。
9.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0.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5人到9人。
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11.法官等级提前晋升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12.法官的处分级别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3.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组织。
14.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产生;二是临时邀请。
15.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回避分为以下三种情形: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16.合议庭是审判组织的一般形式,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7.一般而论,认定司法机关的标准有三个:一是法定标准;二是习惯标准;三是功能标准。
18.在司法制度中,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消极中立性、司法主体的特定性、司法程序的严密性是其基本特征。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0.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21.目前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论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机制
论对侦查权的司法审查机制作者:王娜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09年第08期摘要:司法审查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调整侦查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文通过论述司法审查建立之基础、研究西方国家司法审查的方式和我国目前侦查权制约中的缺陷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审查机制。
关键词:司法审查侦查权司法权侦查行为中图分类号:D926.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4-0089-01一、侦查权的司法审查机制之理论基础(一)正当程序理论正当程序观念的核心思想是“以程序制约权力”,要求国家机关在处分公民权益时必须遵循正当、合法的程序进行,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专断。
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国家利益代表的侦控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展开追诉活动,在涉及对被告人的权益处分时,侦控机关不能单方面决定,而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做出决定,因为只有在司法审查程序的介入下,被告人才能获得向中立的法官陈述自己的意见及得到倾听的机会。
(二)权力分工与制衡理论现代法治的理念主要在对于封建专断权的否定,通过三权分立,以司法权约束限制立法、行政的肆意、专横,以达到权力的理性、有效的运作,从而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
早期的启蒙思想家洛克根据自然法思想提出:人人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个人权利并非国家赐予的礼物,它们是生而有之,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些先在的权利。
当行政权或立法权试图变其统治为专制并试图奴役或毁灭其人民的时候,人们可以诉诸他们的最后手段,即“上帝”。
通过行使抵抗或革命的权利,人民便能够在反对压迫性和否定了自然法的实在过程中维护自然法。
孟德斯鸠认为,一些正义先于实在法而存在。
【最新精选】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侦查权理论上关于侦查权的见解,从来就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之争。
相应地,关于侦查程序的性质,也有“行政程序说”与“司法程序说”的分歧。
现代一般认为,从侦查权的主动行使特征来看,它理论根据在于行政权;而从其刑事诉讼特征来看,侦查权的理论根据又在于司法权。
"*#因此,侦查权兼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的部分特征。
在西方大陆法系理论上,“行政程序说”认为,侦查程序是作为行政官署的侦查机关主宰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作为侦查对象的“事实”不像作为审判对象的“公诉事实”那样确定,而具有相当的易变性,侦查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事先规定的那样进行,常常会因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侦查程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不同于司法程序的特点,它不容易受到法律的约束,在侦查行为的效果上,首先注重的是合目的性,而不是合法性,所以侦查程序在本质上是行政程序。
而“司法程序说”则认为,侦查程序固然必须强调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它仍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使从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侦查程序进行法律约束,而不能任凭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特别是考虑到侦查过程中必然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对市民社会的基本人权构成重大威胁,必须要求侦查权的行使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每一项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以存在合理的根据为前提,侦查程序虽然不能与审判程序同等看待,但可以视为一种类似的司法过程,即它是受“侦查法”调整的、对于侦查相对人的权利给予保障和救济的司法程序。
可见,对侦查程序性质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于侦查目的、侦查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侦查权的约束与法官的参与等问题的不同认识。
实际上,西方法治国家的侦查程序都不是单纯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其共同特点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基础之上,都要求对政府的侦查权加以限制,侦查手段必须保持在必要限度内。
微观考察侦查权的配置和规制根据由于侦查权在宏观上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根据,因而其在微观上的配置和规制根据就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其特殊的配置方式与程序规制。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明古国相⽐,美国是⼀个年轻的国家。
⾃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今,美国才⾛过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第⼀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活的安定和⼈⼝的增长,⼈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
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了北美第⼀个法院,审各种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
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
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
法官由殖民地的⾏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辩护,法官审查双⽅的证据并做出判决。
起诉者可以是受害⼈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政官等地⽅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名义把被告⼈送上法庭的。
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同⼩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
在这⼀演变过程中,起诉权⾸先从被害⼈扩⼤到⼀般民众,即与案件⽆关的公民也可以⾏使起诉权,⼀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审查;后来⼜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个⼤陪审团,其⽬的是为了防⽌居民或官员滥⽤起诉权⼒。
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了⼤陪审团。
⼤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
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第⼀位检察长。
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
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
例如,马⾥兰在1666年设⽴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在司法警察学中,刑事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刑事司法制度是指用来审判和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程序和组织机构,而法治建设则指的是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建设来实现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本文将探讨刑事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在司法警察学中的关系和作用。
一、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合法和人权保护。
公正和公平要求在审判和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坚持事实公正,法律公正,程序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
合法原则要求依法严肃地进行刑事司法工作,确保合法程序和刑事责任的实施。
人权保护原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要求尊重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建设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对于司法警察学来说也不可或缺。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可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法治建设也为司法警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提高了司法警察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
三、刑事司法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刑事司法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刑事司法制度可以通过明确的法律和程序,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和正当处理,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司法警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职责和作用,负责侦查、抓捕、取证、起诉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只有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才能保障司法警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四、法治建设对司法警察学的启示法治建设对司法警察学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首先,司法警察应当严格依法行事,尊重和保护人权,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其次,司法警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侦查和取证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此外,司法警察还应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为社会的法治进程贡献力量,加强与法律机构和司法部门的合作。
结语刑事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是司法警察学中的重要议题,其关系密切,互为支撑。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我国司法工作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一、审判制度的性质和含义1、审判制度的含义: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
国家解决社会冲突是审判制度产生的原因。
2、审判制度的性质:(1)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家制度。
(2)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
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一国区别于他国的法文化传统。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1.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两层含义:一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二是需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3)平等审判原则。
两层含义:一是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二是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
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体现了民主性。
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是审判监督体现高度的民主性,群众可以提建议,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2.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1)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
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4)回避制度。
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员制度。
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
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以上。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6)审判监督制度。
司法制度
广义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司法协助制度:是指一国的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则按互惠原则,应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诉讼过程的一定司法行为。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确认的规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审判制度:是审判组织设置、职权和活动以及法官等方面法律制度的总和。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没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发生的有关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其他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和处理刑事执行过程中的诉讼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联合调解:又称共同调解,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对民间纠纷所进行的调解。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侦监工作的思考(最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新举措,其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特别引人瞩目。
因此,亟需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厘清侦、诉、审之间的关系,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相应法律监督制度改革,更加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定位,突出审查逮捕的关键性作用,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适应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以审判为中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必然路径选择,是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当前实行的刑事诉讼体制是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法庭审判的依据主要是侦查机关收集的在卷证据,这种诉讼制度显见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和实现司法的公正,“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现象的深刻反思。
“以审判为中心”虽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但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围绕收集、审查、采纳证据进行,这项改革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羁押各个环节,从而优化司法职权、司法资源等配置。
具体而言,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审判程序才是中心,调查和确认案件事实的重心在法庭审理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等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
三是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置程序都是围绕审判进行的,均以审判为目标,服从于审判,服务于审判。
四是法院裁决的作出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着重突出强调了作为最为完整的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的地位。
中国的司法制度
•
2、合议制度 法院在审判时,应当由审判员或审判员 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3、回避制度 即司法人员由于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 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 的一种制度。
•
4、陪审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 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 行。
• (4)司法行政权 即法院机构内部设立的主管审判行政 工作的组织行使审判行政方面的职权,但 不享有人事任免权。 (5)司法建议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不属于法院 管理的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应的机关提 出建议。
• 2、法院的组织体系 包括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和最高 法院。 地方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 级法院。基层法院主要审理第一审案件。 中级法院(直辖市 、地级市设立)审判法 律规定由它审理的案件,基层法院移送的 案件,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5、审判监督制度 即法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 定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制度。如最高 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认为在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错误,有权提 审或指令再审,检察院对法院的错误判决 或裁定,有权提起抗诉。
二、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 1、法院的职权 一般,我国的法院职权为: (1)审判权; (2)司法解释权,最高法院有权对审判 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等作出解 释。 (3)指导权,即基层法院指导调解委员 会工作的职权。
第二节:中国的审判制度
•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 二、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 三、法官制度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 (一)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其 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 中国,司法独立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 下展开的,法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论我国侦查制度
论我国侦查制度引言:侦查制度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司法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侦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来经历了持续的改革和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本文将就我国侦查制度的历史背景、法律基础、组织架构、程序规定和改革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历史背景我国侦查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侦查活动。
古代中国强调“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侦查活动在战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代的侦查制度是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渐形成的。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侦查制度逐渐建立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法律基础我国侦查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侦查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侦查活动的程序和要求,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组织架构我国侦查制度的组织架构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察机关等。
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监察机关负责侦查职务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等。
这些机关分工协作,形成了相互配合的侦查体系。
四、程序规定我国侦查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要求,其中包括侦查许可的原则、侦查取证的方式、侦查活动的时限等。
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活动时必须遵守这些程序规定,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改革发展我国侦查制度的改革发展始终与社会现实和司法改革紧密相连。
近年来,在司法领域深化改革的推动下,我国侦查制度取得了一系列的创新和进步。
例如,依法采取人证物证相结合的侦查取证方式,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审查,提高了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结论:我国侦查制度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完善,并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侦查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如如何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何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等。
通过进一步完善侦查制度,提高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将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司法公正。
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语言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核实相关证据;也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已经掌握的证据进行核实,发现新的线索,追查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在讯问的过程中向侦查人员供述自己理解的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自己进行辩护。
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方面,法律规定的明显不足,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从而致使我国侦查讯问权力(权利)严重失衡的局面。
一、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立法对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侦查讯问的主体、侦查讯问的地点、侦查讯问的程序、侦查讯问的时间和侦查讯问的具体步骤和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侦查机关的权利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也对侦查讯问制度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完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变相刑讯和其他的不公正待遇的原则与理念。
这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过立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权利。
(二)拘传与传唤后的讯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4条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改为二十四小时,该规定有效的缓解了侦查办案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前控制时间过短,导致侦办案件困难的情况。
同时增加了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
该修改便利离开侦查机关及时、有效的处理现行犯。
第117条规定对传唤形式的规定有效的防止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迫取供,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强化看守所的权利遏制刑讯逼供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应当在拘留后将被拘留人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司法制度》课件
司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 定,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司法活动应注重效率和实效,及时解 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和执行法律过程中所 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司法程序必须公正、透明、合法,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判、执行等阶段。
03
司法制度的运行机制
司法权的运行机制
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 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司法权的公正性
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 件,不受任何偏见或利益影响。
司法权的及时性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案件,确保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司法制度的监督机制
司法制度的内部监督
督和纠正的司法制度。
民事司法制度
民事司法制度是指涉及民事纠 纷的审判和执行制度,包括民 事诉讼、仲裁、调解等程序。
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司法制度是指涉及刑事犯 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
执行的制度。
行政司法制度
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 据法律授权,对行政争议进行
裁决的制度。
02
司法制度的构成要素
司法组织
司法制度的司法监督
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审判 监督等方式,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
通过司法审查、上诉、抗诉等方式, 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
司法制度的外部监督
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舆论 等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 正。
司法制度的保障机制
司法制度的物质保障
为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等物质保障,确保其正常运转 。
司法制度的人才保障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现状与完善
这一 制 度 的 建议 及 前 景 展 望 。
关键词 :新刑诉 法;侦 查人 员;出庭作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中明文规定 了侦查人 员出庭 侦查人员 出庭证 明实体问题较多而证明程序合法性 问题 少的原 因也是结 作证 制度 , 结束 了长期 以来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缺乏法律依据 和制度强制 果 ,实现较高水平的程序正义仍然任重而道远。下文就 制度缺 陷和相应 力 的局面。新刑诉 法正式实施至今 ,在全 国各地法院 已经 出现了多个警 的改进建议做简要陈述 。 察 出庭作证 的案例 。公安机关为应对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相继展开 了 第一 ,有 限的司法资源和落后的侦查技术是制约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培训 ,地方媒体也对相关案例进行 了报 道。大量 的实践经 验为理论研究 的现实 因素 。当前我 国刑事犯罪高 发 ,警力严重 不足 ,侦查人员已经面 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转而为深入落实这一制度指 明方 向。 临相当大的工作压力 , 侦查技术的限制也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从嫌犯和 口供 现行法规定下侦查人员出庭 证明对 象 人手。而作证时需要侦查 人 员出席法庭说明情况 , 一方面必然要 占用一部分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对实务 中警察 出庭作证 的实践总结 ,侦查 警力,另外一方面侦查人员缺乏出庭质证的动因和侮 ,如此恶性循环。解 人员作为证人出庭的证明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两方 面 : 决这一问题 , 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优化程序,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当事人产 l ,实体 内容。 生重大影响的 案件 , 适用严格程序 , 保障实体和程序正义。 刑诉法第 1 8 7条明确了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合法 性以及对所 知犯 罪 第二 ,现行刑诉 法并没有 规定对 侦查人员拒绝 出庭作 证的实质性 负 事实 出庭作证 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适用 <中华 面后果及其对案件认 定与裁 决的影 响。仅仅在 《 刑事诉讼法》 第 1 8 8条 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 释》第 1 1 0条规定 :“ ……对被告人 及其 第 2款可见证 人无正 当理拒绝 出庭作证 的处理 ,但是这 一条是否适用 于 辩护人提 出有 自 首 、坦 白、立功的事实和理 由,……人民法 院应 当要求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的情形还有待商榷 。况且 。侦查人员 往往会 以各 种手 有关机关提供证 明材料 ,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 ,并结合其他证 据作 出 段避开 “ 无 正当理由” 的规定 ,最终架空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 认定 。 ” 由于 自首 、坦 白、立功等影响 量刑 的行 为的直接 行为对象 一般 第三 ,“ 流水作业式” 的刑事诉讼构造 使得公 检法三机 关的工作 相 是侦查 办案人员 , 所 以这一 规定虽 然并未 明确 指 向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 , 互独立 ,监督 困难 。司法裁判活动与侦查 、起诉活动相互平衡 , 并 没有 但是 “ 相关人员 ”必然包含着 “ 侦查人 员”这一 主体 。 形成 “ 以审判为中心” 的 格局 。在此基础上,法院难 以对检警机构的追诉 2 , 程序 内容 。《 刑事诉讼法》 第 5 7条第 2 款与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司法控制。在缺乏惩罚性后果的前提下,法院无法强制 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1 0 1 条第 2款共 同明 侦查 人员 作证。短期内只有纠正 “ 侦查结束 , 警方的诉讼程序就结束”这一 确了侦查人员对证据收集程序 的合法性 出庭作证 的义务 ,杜绝 了 以往实 陈旧观念 , 而唯有实践和推动检警—体化,将检察院的公诉职能与监督职 能 践 中颇受诟病的 “ 情况说明” 的继续滥用 。 清晰分离 , 逐 步形成 以审判 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才是最终途径 。 从相关规定可 以 得出结论,侦查 人员出庭作证 旨 在证明 其所 目 击的犯罪 五 、侦蠢人员出庭作证 益处 与前景展 苴 事实和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事实,以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诚然 ,由于立 法仍处 于起步 阶段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尚缺乏充分 的 二 、侦查人员的范 围界定 实践经验 ,制度的构建与实践中存在着许 多不足 。但从 目 前 的实践情 况 在实 际案件 当中,有司法工作人员总结出出庭 作证 的警察有 以下 三 看 ,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实践仍然 颇有益处 ,使得庭审 程序更加公平 公 类 :一是抓获现场 的警察 ;二是 在现场 提取 物证 ,从事 现场勘 查 的警 开、透明可信 ,通过被告人 与侦查 案件 、收集证据 的警 察的对质 ,体现 察;三是负责鉴定的警察。而本文所指侦查人员 ,是在具体案件 中为查明 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审判 中的贯彻。在已有案例中 ,侦查人 员作证有 案件事实 , 抓捕该案犯罪嫌疑人而负有特殊职责的办案警察。在执行其他公 效地解决 了被告恶意翻供的问题。当前实践虽有不足 ,但却促使 参与作 务时 目 击犯罪事实的警察,以及侦查机关内 设鉴定机构中的鉴定警察,因与 证 的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 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 :侦查 人员在准 备出庭作 侦破案件不具有直接的目 的性联系, 其身份并不具有特殊性,对于这类警察 证 以及庭审质证 的过程 中 ,感受 到依法 办案 、严格程 序 办案 的现 实意 证人作证的程 序应当依 照普通公 民证人和鉴定人进行 。 义 ,使其积极 主动地改进调查取证的工作 ,增强侦查工作 的合 法性 。另 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制度实践中的现 实阃题 方面 , 侦查人员作证 ,实 际上是 以控方证人的身份 出现 ,对于加强检 在 已获报道的个案实践 、司法工作人员 的反馈 以及 各方专家 的研 讨 警合作 , 促 进检警一 体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检方在公诉 案件中更加 明 会 中,警察 出庭作证多以证明实体内容为主 , 争议 内容 在法庭上往往 得 确 自身控诉 方的形象 ,淡化其监督者 的身份 ,有助于法 院居 中裁判 。主 到了充分质证 ,但也存在着一下三方面的问题 : 导控辩双方平 等质证 与辩论 ,促进 司法公正 。 1 ,侦查人员作证的心理 准备不足 ,思 想观念 亟待转 变。在侦查 过 相信随着实践 的进一 步深入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将 成为常态 ,这项 程 中,侦查人员往往是审问者的角色 ,而在法庭 上 , 则 成了所谓 “ 受审 制度会在逐渐完善 中推 进 司法 体制 和工作 机制 改革 、维护 社会 公平 正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者” 。部分侦查人员心理落差过 大 ,不愿 意出庭配 合质证 。因此 ,思想 义 。(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司法制度》学习纲要【说明】1.本学习纲要中带有“★”的部分为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2.期末考试题型重要涉及:不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一、司法★(一)司法的概念与特性*概念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合用法律解决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司法的特性1民主性(人民性)2终局性3公正性4效率性5独立性6权威性二、司法制度★*概念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司法制度的功能1处罚功能2调整功能3保障功能4服务功能5教育功能★*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1充足保障人权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司法统一原则4接受监督原则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二章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一、司法公正(一)司法公正的涵义公正,即公平和正义,涉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对实体法的对的合用。
程序公正,是司法程序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审判公开: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人的利己本性与情感弱点仅靠自制无法克服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灯不挑不亮,理不辩不明。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找准位,不越位,不错位。
6.案件解决的对的性二、司法效率★(一)司法效率的概念在一定司法资源条件下实现司法活动公正性的限度。
★(二)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司法权界定的科学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成本的合理性★(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2.效率的绝对性与公正的相对性的矛盾3.司法现实的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三、司法独立(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阅读教材P46—49★(二)我国司法独立的特点1.独立主体的二元性2.独立方式的集体性3.独立相对方的广泛性4.独立保障的地方性★(三)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1.司法独立的主体2.司法独立的含义3.司法独立的基础:对人综合素质规定高4.司法独立的保障5.司法独立的目的四、司法职业★(一)司法职业的含义(教材P53)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刑事司法制度警务侦查和审判程序
刑事司法制度警务侦查和审判程序刑事司法制度:警务侦查和审判程序刑事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内部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侦查和审判的法律框架。
其中,警务侦查和审判程序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两个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以全面了解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和作用。
一、警务侦查警务侦查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阶段,它为进一步开展刑事审判提供了必要的调查和证据。
警务侦查的目标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和保护民众的安全。
以下是警务侦查的一般程序:1. 接警和报案:警务人员会根据报警电话或报案人提供的信息,派遣人员前往案发地点进行勘察和初步调查。
2. 立案和调查:警务人员会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评估,并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警务人员将展开详细调查,包括调查证人、勘察现场、收集物证等。
3. 侦查工作:警务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可能采取一些调查手段,如搜查、讯问嫌疑人、监听通信等。
这些手段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4. 控制和逮捕:如果调查结果认定某人涉嫌犯罪,警务人员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控制和逮捕。
5. 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警务侦查结束后,警务人员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调查报告,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二、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另一重要环节。
它是通过法庭审理、辩论和裁决的过程,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的裁决。
以下是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流程:1. 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前,法院会将被告人传唤到庭,并通知辩护律师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参与。
开庭审理时,原告、被告以及双方的辩护律师将提交证据、陈述事实,并进行辩论。
2. 辩论: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将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进行辩论。
辩护律师将力图保护被告的权益,而检察官则代表公诉机关提出指控。
3. 裁决和判决:经过审理和辩论后,法院将对案件做出裁决和判决。
裁决是就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决定,而判决是对被告的法律责任作出的决定。
4. 上诉和执行: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
刑事侦查中的司法令状制度探析
* 本文是全 国优 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 目 《 侦查程序 与人权 保 障》 ( 目批准 号 :200 )的 项 0 35
阶段 性 成 果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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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以后 ,可能因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排除证据的动议而受到法院的审查。
首先 ,“ 可能事 由”不是一个固定 不变 的僵化标 准 ,而是 由一个 理性 的普通人 根据 常识 所做 出的
二、令状的 申请 、签发和救济程序
两大法系国家在令状的申请主体方面存在着区别。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要求检察官必须参与令状 的申请。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没有检察官的参与下由警官直接申请令状的 , 但一个明显的例
外是在与商业犯罪有关 的搜查令状 申请 中,由于案件较为复杂 ,检察官 的协助能够提高 申请 的质
令状其特定性要求不尽相同。例如 ,搜查令与逮捕 、扣押令 的特定性要求存在一定 区别 。美国联
邦法院没有要求搜查 令状对搜查对象进行绝对的 、技术上准确的描述。但要求逮捕令状必须对逮捕对象进行具体 描述 ,而这种描述的详尽程度应当达到除了嫌疑人外 ,不可能适合于其他人的程度。再如 ,鉴于 监听的特征 ,监听令状的特定性要求低于其他令状 ,但它仍然要求达到犯罪特定 、对象特定 、通 讯手段或场所特定的标准 。不能将令状的特定性要求理解 为确定性。“ 特定性”要求在有的情况 下可以做弹性解释。此外 ,令状特定性要求存在例外情形。例如 ,根据 “ 显而易见”规则 ,警察 在执行搜查扣押令状时有权扣押令状记载之外 的其他犯罪证据 ,只要该 证据对警察 而言是处于 “ 显而易见”的状态 。根据 “ 善意”例外原则 ,即便是令状不符合特定性 要求,但如果警察合理 地相信了法官所签发的令状是有效 的, 么将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那
司法改革背景下侦鉴分离制度之构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2019年12月第6期总第195期Dec. 2019No. 6 Ser. N o. 195司法改革背景下侦鉴分离制度之构建裴煜(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湖北武汉430034)【摘 要】侦鉴分离是与侦鉴一体化相对应的一种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具有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程序公正、鉴定意见容观真实和鉴定管理集中等特点。
当前构建侦鉴分离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顺应刑事诉讼制度改 革发展、预防减少刑事错案发生和刑事司法鉴定回归本源的客观现实需要。
保证刑事司法鉴定客观公正、域外 借鉴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循序渐进和法制统一是构建我国侦鉴分离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构建侦鉴分离制度的具 体路径为先实行侦鉴有限分离,这是构建我国侦鉴分离制度的近期目标;后实行侦鉴完全分离,这是构建我国侦 鉴分离制度的远期目标。
【关键词】刑事司法鉴定;侦鉴分离;公正;法治【中图分类号1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673-2391(2019)06-0097-1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应坚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司法改革已拉开帷幕,改革目标就是要实现司 法公正。
山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刑事错案,如“浙江杭州张高平、张辉叔侄杀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案” 等,使司法公正遭受质疑,司法权威受到挑战。
为恢复司法权威和提升执法机关公信力,学者们开 始对我国刑事错案产生原因进行深刻反思,要求对刑事错案产生源头的侦鉴一体化制度进行改革 的呼声不断。
基于此,笔者拟在对我国侦鉴分离制度内涵和特点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对构建我 国侦鉴分离制度必要性、分离应遵循的原则以及侦鉴分离具体路径进行探讨。
一、侦鉴分离制度概述侦鉴分离制度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于刑事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由独立于侦查人员的刑事 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种刑事司法鉴定 制度。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三篇)
漫谈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是指对检察机关侦查职责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检察机关承担着侦查犯罪的职责,但同时也面临着权力滥用、违法操作等问题。
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有效进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保障侦查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能够有效遏制侦查机关的权力滥用。
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时,拥有一定的调查手段和权力,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便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违法操作,侵犯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可以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避免权力的滥用。
其次,监管制度能够促进侦查活动的公正和公开。
侦查活动涉及到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证据的收集等关键环节,如果缺乏有效监管,便容易导致不公正的调查和偏袒某一方的行为。
通过建立公正的监管制度,可以保障侦查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开性,避免权力的任意行使,增加公众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再次,监管制度能够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效率。
侦查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时,面临着资源有限和工作压力大的情况。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能够确保侦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建立和完善检察侦查机关监管制度,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建立侦查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侦查机关内部应设立监察部门,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侦查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人大代表、监察部门等部门进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侦查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第三,要完善举报、申诉和诉讼制度。
对于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应建立举报、申诉和诉讼制度,让被调查对象有途径对不当行为进行维权。
第四,要加强对侦查机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对侦查人员进行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侦查能力和素质水平,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监督学的侦查监督名词解释
监督学的侦查监督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侦查监督是监督学的一个重要专业领域。
侦查监督作为一项关乎公共安全和司法公正的工作,涉及政府机构、法律执行机关和法律实施者的行为监督与评估。
它的目标是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人权和个人自由,以及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秩序。
1. 侦查监督的定义与意义侦查监督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的系统过程,旨在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侦查活动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涉及调查、搜证、收集证据和获取情报等工作。
因此,侦查的质量、过程和结果直接影响到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侦查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侦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防止滥用职权、避免权力寻租和保障人权。
通过对侦查活动进行制度化的监督,可以保证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增强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侦查监督的主要形式侦查监督主要有四个主要形式: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司法监督和媒体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由执法机关内部的部门或机构对侦查活动的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种监督形式通常由警察内部的事务部门或独立的内务部门负责,通过调查投诉、检查文件、采访涉案人员等方式进行监督,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外部监督是指由独立于执法机关的独立机构或机构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种监督形式常见的有独立的警察监察机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等机构。
外部监督的目的是确保侦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防止权力滥用和寻租。
司法监督是指法院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在司法程序中,法官可以对侦查人员进行质询、要求提交证据、监督取证过程等。
通过司法监督,法官可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可信度,从而保证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媒体通过报道侦查活动中的问题、揭露腐败和权力滥用等行为,起到监督和警示的作用。
媒体监督可以促使政府和执法机关遵守法律和规则,保证侦查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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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侦查制度
侦查
(一) 侦查制度
侦查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制度则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1、公安机关的地位和性质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它在公安行政管理和司法侦查任务等方面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可见,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2、刑事警察制度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的警种,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刑事警察资格要求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规定,担任刑事警察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年满18周岁的公民;
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③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④ 身体健康;
⑤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⑥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①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 曾被开除公职的'。
(2) 刑事警察晋升制度
刑事警察按警衔制度晋升。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① 总警监、副总警监;
② 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③ 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④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⑤ 警员:一级、二级。
警衔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并按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逐级晋升。
3、侦查工作制度
(1) 受案、立案制度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受理的案件要迅速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立案的,应拟定侦查方案视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2) 侦查程序制度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 拘留、逮捕制度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
(4) 移送起诉制度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5) 证据制度
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