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来源:未知作者:佚名l 日期:10-01-10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穴以下称国务院55号令?雪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处分,这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相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言,是一种有限制的土地使用权。
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里主要讨论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以货币估价投入到企业中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来判断这种出资方式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对于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转让、抵押等,其作价出资没有法律障碍。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观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
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三)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国有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Real happiness is internal, and it can only be found in the human mi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包括基本法律法规、企业重组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法律法规。
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型经济国家。
国企是公有制经济或者公有制经济占主导的企业,如果经营方式不符合快速发展的市场,会导致经营不善或者管理方式落后。
那么,国有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就让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综上所述,国企改制管理办法需要七个板块的法律法规支撑,这样国企改制才能做到改制合理、改制合法、改制为民、改制为国。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概要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市国土资源局梁琰摘要:分析土地授权经营方式的沿革,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适用围和实质,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适用性,以及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注意事项。
提出了铁路企业改制将普遍使用土地授权经营方式。
关键词:企业改制土地授权经营1.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方式的延革1995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中,国有企业改革时涉及处置的划拨土地,主要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出让和租赁三种形式。
也就是说,改制企业的原划拨土地资产只有在办理出让或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以后,土地使用权才能成为(或在有效时间视为)企业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为适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要求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样性,1996年以后,国务院相继批准对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中国石油和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第一次明确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
1998年2月,原土地管理局〔1998〕第8号令即《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授权经营方式进行处置。
1999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和《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对国有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方式作了进一步的规,进一步明确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主要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五种方式。
同时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方式作为处置土地资产的重要方式,在授权投资机构部普遍采用。
2、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适用围和实质2.1原土地管理局〔1998〕第8号文令指出,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是指“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控股公司、作为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云南省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农用地转用管理试题
云南省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农用地转用管理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根据商业出租柜台资料评估土地价格,可采用下述公式计算样点地价:样点地价=/(出租柜台分摊土地面积×土地还原率)。
A:商店纯收益B:商店总收益C:商店土地纯收益D:商店出租柜台土地纯收益E:时间因素2、绝对地租形成的根本原因是__。
A.土地的有限件B.土地所有权的垄断C.土地经营权的垄断D.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3、某城市发布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中规定了二级土地分类的地价修正方法,其中规定“办公(写字楼)用地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125%计价,体育及文体设施用地按住宅用地的70%计价”。
对此规定,以下判断不正确的是()。
A.办公(写字楼)用地价格高于住宅地价水平B.体育、文体设施用地属于应划拨使用的公益设施用地,制定定价标准无实质意义C.制定二级土地分类地价修正办法可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D.基准地价评估可不局限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种基本用途4、经批准,某宗已出让国有土地的用途由工业变更为居住,按规定应补缴土地差价,该差价可用批准时居住用地出让年期的市场价格扣减求得。
A:批准时工业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的市场价格B:原取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C:批准时工业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期的市场价格D:批准时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E:合法性5、框架结构的建筑物以为承重骨架。
A:墙体B:柱和屋架C:梁、柱、板D:钢筋混凝土墙E:土地6、耕地保护工作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与__和社会进步密切相关。
A.国家经济发展B.国家国力提高C.国民生活水平上升D.国家繁荣富强7、如果甲、乙两商业路段标准样点地价的平均差异程度分别为150元/平方米和300元/平方米,标准样点地价的平均值分别为760元/平方米和1520元/平方米,则表明两商业路段平均样点地价的代表性.【2004年考试真题】A:甲乙相同B:甲大于乙C:甲小于乙D:难以判断E:土地8、根据目前的人工和材料价格,使用与原建筑物一样的材料、标准、设计和工艺,建造与原建筑完全相同的新建筑物所需的成本,称之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25•【文号】国土资发[1999]433号•【施行日期】199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国土资发[1999]433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
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出发,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要与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度与要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2017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考试试卷(供参考)
2017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也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内容包括__。
A.分析土地开发整理的背景与条件B.分类分期测算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整理投入量C.估算土地开发整理的投资D.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E.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总体安排2、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一般而言,土地定着物估价发生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过程中B:“实地查勘记录”在查勘后,必须有相关人员的签字认可,倘若被查勘土地定着物的产权人不同意签字,应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说明C:在实际评估过程中,根据合法原则,在确定土地定着物属于补偿的范围后,直接套用政府的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即补偿标准法D:在采用收益补偿法对地上农作物进行评估时,其补偿标准均按一季产值计算E:时间因素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挂牌时间不得少于__日。
A.3B.5C.7D.104、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指__。
A.土地租赁期B.土地抵押期C.土地使用权年期D.土地使用期5、工业用地最适宜的地形坡度和地基承载力分别为()t/m2。
A.%~%、20~25B.%~%、15~20C.%~%、15~20D.%~%、20~256、使用伸缩性小的透明材质制成等间隔网板、平行线板,然后放在图上适当位置进行土地面积量算的方法,叫。
A:几何要素法B:坐标法C:求积仪法D:膜片法E:土地7、在下列固定资产中,是属于应征房产税的.【2007年考试真题】A:水塔B:菜窖(小型)C:玻璃暖房D:锅炉房E:土地8、一个完善、正规化的货币制度,主要包括的要素有__。
A.确定货币金属与规定货币单位B.规定本位币和辅币的铸造,发行和流通C.确定纸币发行和流通的程序D.确定国家的货币准备制度E.确定纸币的规模、类型9、对个人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进行再调节的必要性就在于__。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30•【文号】•【施行日期】1997.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7年12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公有制经济的精神,积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特制订《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配合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明晰企业土地产权,显化土地资产,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地籍管理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企业改革工作,与企业改革、企业上市的主管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改革、上市的计划,按照企业改革进展的要求,从有利于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公有制,有利于形成企业独立法人,有利于显化盘活土地资产,有利于土地权属管理出发,大力加强企业改革中的地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籍管理在核定企业土地权益和确定企业土地权属、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价格和土地资产量方面的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要求,建立起适合企业改革需要,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的地籍管理制度,使企业所使用的土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价格合理”的标准,并在土地产权界定、土地评估、地价确认、变更登记等工作环节中,针对不同改革形式明确加强地籍工作的具体要求,规范并完善企业改革中的地籍管理工作。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与方式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与方式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一)法律法规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其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2)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3)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2.《物权法》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形式和使用方式。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990年5月19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3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方式。
(二)国务院、中央纪委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我部于2006年3月至6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决定将我部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予以扩充完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5年12月31日前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6•【文号】国土资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属地化改革以来,中央和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地勘单位”)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动融入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地质找矿成效显著,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地勘经济快速发展,整体实力不断增强。
为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体制,进一步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作用和社会服务功能,在总结提炼各地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方向。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好已有优惠政策,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总体设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政策。
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制度。
探矿权竞争性出让时,要综合考虑勘查方案合理性、勘查作业能力、资金能力、业绩和信誉等要素,向实行探采一体化的地勘单位倾斜。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30日国土资发〔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
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
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
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
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土地管理复习指导: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过程
我国⼟地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经济体制改⾰和对外开放的结果。
1.⼟地市场的萌芽阶段 1978年农村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地所有权与使⽤权开始分离。
与此同时,城市⼟地使⽤制度开始改⾰,1980年,我国开始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费,1982年,深圳开征城市⼟地使⽤费。
1987年,国务院批准在深圳、上海、天津⼴州、厦门、福州等城市进⾏⼟地使⽤制度改⾰试点。
1988年修订后的《⼟地管理法》正式宣布⼟地有偿使⽤制度的确⽴。
我国开始了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地资源的尝试。
2.⼟地市场的形成阶段 1990年,《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颁布实施,中国⼟地市场建⽴和发展有了法律依据。
⼟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在全国展开。
1992年,邓⼩平同志南⽅谈话和⼗四⼤以后,全国⼟地市场的培育、发展进程⼤⼤加快。
到1992年底,全国除西藏外的29个省(市、区)都已经开展⼟地出让⼯作。
这⼀时期,全国各地⼤搞开发区建设,⼟地投机盛⾏,炒卖⼟地现象⾮常严重。
为此,1993年,国务院开始整顿⼟地市场。
1992年发布的《划拨⼟地使⽤权管理暂⾏办法》规定划拨⼟地使⽤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和相关规定。
3.⼟地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阶段 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后,城市⼟地市场发展进⼊⼀个新的阶段。
1998年国⼟资源部成⽴以来,⼟地市场逐步发展和完善。
1999年,国⼟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步推⾏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地使⽤权的通知》,严格限定⾏政划拨供地和协议出让⼟地的范围,并限定了协议出让⼟地使⽤权的。
2000年国⼟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建⽴⼟地有形市场促进⼟地使⽤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建设⼯程教育|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从严格控制建设⽤地供应总量,严格实⾏国有⼟地有偿使⽤制度、⼤⼒推⾏⼟地使⽤权招标、拍卖,加强⼟地使⽤权转让管理,加强地价管理和规范⼟地审批的⾏政⾏为等六个⽅⾯,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处置若干问题的探讨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 法实施 条例 》,土地使用
权有偿使用的方式有三种 即 :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 、国 有 土地租 赁 、国有土地 使用 权作价 出资 或者入 股 。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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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出 让 金 ,从 而 给 此 时 的 土 地 转 让 方 带 来 经 济 上 的 损 失。
批 准设 立的国家控股公司 、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的国
有独资公司和集 团公司经营管理。此后 ,国土资源部在
《 关于加强 土地 资产 管理促进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
干意见 》对授权经 营类型的土地的权益进一步进行 了明 确 :以授权 经营方式 处置的 ,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 内 可依 法作价 出资 ( 人股 )、租 赁 ,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 业 、控 股 企 业 、参 股 企 业 之 间 转让 ,但 改 变 用途 或 向 集 团公 司以外 的单位或个人转让 时 ,应报 经土地行政主管
部 门批 准 , 并补 缴 土 地 出让 金 。但 是 ,在 实 际 应 用 此 项 政 策过 程 当 中 出现 了 以下 几 个 问题 。 1 、授 权 经 营 的 土 地 是 否 属 于有 偿 使 用 的 问题 。 根
政 主管部 门批 准明正言顺地转入到该家企业 ,然后原授
权经 营土地使 用者再将土地等折威股权连同其他股权一 起转让 ,从而达到 了转让授权经营土地的 目的。这样就
2 、授权 经营土地 使用权转让 问题。根据 《 关于加
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的若干意见 》 授权 经营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 内可依法在集 团公 司直 属企 业 、 控股 企 业 、参 股 企 业 之 间 转 让 。实 际上 是 给 予 了授权经 营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 的权利。如 ,授 权经 营土地使 用者为了向集 团外转让授权经营土地 ,可 以给 先参股 某家企 业 ,土地使用权就可 以不经过土地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授权经营的区别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从法律关系上看,企业在国企改制中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以相应价值的股权为代价的,它应当是企业的完整的法人财产,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显的不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具有有偿性,类似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参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为评估价值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即只有国家作为股东才能取得。
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甚至可以是个人,由此看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性质类似于划拨土地使用权。
而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依法转让应当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文件)指出:“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模拟试卷28
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模拟试卷282. ( )是土地经济学最基础的理论和核心部分。
3.垄断地租是指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 )而转化成的地租。
4. ( )是土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特定的目的对土地税制、税种、税率及征收办法等法制规范的控制,以调节不同类型和不同用途土地的经济供给及其收益的分配。
5.统计调查是在( )的基础上具体地采集统计资料的过程。
6.建设用地是指( )、( ),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面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7.供地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 )、( )和(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8.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 ),监控土地数量、质量和产权的更动趋势。
9.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 )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0.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由行政法规所调整的( )和( )、( )、( ),依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
A.正确B.错误12.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内容,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 )A.正确B.错误13.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但是要及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查并接受监督。
A.正确B.错误1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外资嫁接改造。
( )A.正确B.错误1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得到赔偿。
★新供土地VS原划拨地,作价出资(入股)有啥区别?
★新供土地VS原划拨地,作价出资(入股)有啥区别?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
目前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有两种方式:国有企业改革时,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对企业原存量划拨土地进行处置;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
这两种方式形成的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在产生背景、内涵、权利人、批准权限、适用范围到土地使用年限等方面存在哪些差异?在具体操作中应如何把握?01概念的内涵不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有明确界定,即“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定义,但它与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概念明显不同的是,不是对已有存量划拨土地的处置,而是政府新设立的土地使用权。
02适用范围不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了科研机构转制、事业单位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农垦改革等重大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处置。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新供土地的适用范围,根据20号文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00]3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6.19【实施日期】2000.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3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土地存量资产是搞活国有企业的一条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入手,稳妥地处置好国有企业现有土地资产,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经贸委安徽省财政厅二000年五月十九日)为优化国有企业现有土地资源配置,发挥土地资产的综合效用,帮助国有企业脱困和发展,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国有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中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从实际出发,合理处置土地资产,优化企业土地资源配置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对土地资产予以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2、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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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
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出发,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积极参
与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要与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度与要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
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三)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四)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五)各项土地资产配置政策涉及的具体行业划定和土地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由我部分别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确定。
三、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
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土地权益相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和协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权责关系,降低国有企业土地资产配置的直接成本。
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二)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
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三)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土地资产监管办法,由我部商财政部确定。
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各地可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土地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进行财务处理及资产监管。
四、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优化国有企业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要与调整用地结构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建设用地,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集约利用土地。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
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二)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要求,进一步细化配置土地权利,降低用地成本。
国有企业因铺设地上、地下管线等需要通过集体土地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只对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项权
利而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
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
(五)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城市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五、明确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提供土地交易场所,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严格执行供地目录,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
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项目,一律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列入《限制供
地项目目录》的用地,要从严控制,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也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外资“嫁接改造”。
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用地。
(三)国有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提高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收益。
(四)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要加强行业自律,整顿行业秩序,规范中介行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
六、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确认、处置方案策划和处置审批工作。
(一)加快土地调查、登记进度,允许有测绘力量的企业在权属调查完成后自行完成地籍测量。
要结合土地证书年检,及时、准确办理企业土地登记,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允许在权属调查完成后先行改制,再根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要抓紧解决
国有企业土地权属纠纷,对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可将无争议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
要建立地籍资料公开查询、鉴证制度,及时为企业提供土地产权查询、鉴证服务。
土地登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规范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土地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处置方式及权利状况,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合理确定估价结果,并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
(三)加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策划,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评估机构要依据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企业改革方案和土地状况,帮助企业或行业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既可采用单一的处置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设计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四)优化服务,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应经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规范出具初审意见和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批复。
199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