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总局-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的通知
出境食品报检
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 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 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 报,隔离前7天报检;
3.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 产地检验检疫。
报检流程
1.审单
企业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 报检,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员应提供以下单证: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以信用证方式
结汇的,必须提供信用证); 3)发票、装箱单复印件或出口货物明细单(必要时); 4)代理报检委托书(用于代理报检的); 5)厂检结果单(原件)以及经CNAS 认可的实验室的委托检验
报告; 6)熏蒸/消毒证单(对特定国家/地区,含有木质包装、隔垫材 料等)。
7)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8)报检单证的审核要点; 9)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应附单据是否齐全、真实。 11)报检单据内容一致性,有效性。 12)审核企业厂检单或委托检验报告检测项目是否合格。 13)随附单证不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报检。 14)审核无误后,由授权人进行分单。
报检所需要提供的证单
必须要有的单证: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 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
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
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国家质检局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作者:法制处发布时间:2011-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大纲(2018年版)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及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大纲。
一、培训目标通过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使食品安全管理员具备岗位要求所必需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掌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制度,自觉并有效地做好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适用对象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拟任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人员;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
三、培训内容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不同,培训内容分为食品生产、特殊食品生产(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五大类。
根据对初、中、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的差异,培训内容要求有所不同。
(一)食品生产1.培训重点:食品安全基本概念、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风险分级管理、食品添加剂管理有关规定;生产工艺、车间管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三防措施、预进间、仓储、产品标签标识、个人卫生防护要求;人员培训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演练(处置)、出厂检验、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召回要求;*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操作规范(GMP)、原位清洗系统(CIP)为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掌握内容。
2.培训时长: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12学时;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8学时;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6学时。
(二)特殊食品生产1.培训重点: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特殊食品注册与备案、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有关规定;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管理、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确认与验证、质量体系自查。
标签备案要求
上海口岸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有关要求(试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2011年第5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做好推广运行相关准备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有关进口企业在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按照标签管理系统运行要求,做好规范进口食品报检工作和标签备案资料整理工作:(一)根据公告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二)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1、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2、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jpeg 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或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原产地证明复印件或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6、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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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2015〕1300号)收悉。
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
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的文件及记录.doc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的文件及记录一、文件部分(一)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如果已经做过ISO系列的认证,可提供认证体系的文件。
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基本内容:1、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要同时附组织机构图)3、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4、环境卫生的要求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6、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7、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8、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9、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10、检验的要求11、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二)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相关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基本内容:1、原料、辅料、添加剂安全卫生控制2、加工用水、食品接触表面、有毒有害物质、虫害防治等控制3、关键工序的操作和监控4、不合格品的控制(标识、记录评价、隔离、追溯等)5、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6、厂房、设施、设备维护保养7、计量、监控设备校准8、人员培训9、内部审核、管理评审10、文件和资料控制11、质量检验及实验室管理12、食品安全防护计划(三)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相关空白记录:例如:原辅料、包装材料验收及检验记录;水质日常检验报告或记录;洗涤、消毒、杀虫及有毒化学品领用记录;消毒剂配制、浓度监测记录;人员日常卫生检查记录;食品运输工具、工器具清洗消毒记录;班前班后卫生清洁记录;半成品、成品检验记录;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计量、监控设备校准记录;检验设备校准记录;仓库温湿度记录;不合格品原因分析、纠正、处理记录;产品质量追踪、召回涉及的记录;职工培训记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记录及报告等。
(四)需评审HACCP体系的还要提交相应体系文件(五)产品相关资料:1、申请卫生注册登记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2、分别列出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名录(种类、供应商、使用方法等)3、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供应商资质证明4、洗涤、消毒、杀虫及有毒化学品清单5、成品检验标准6、产品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关材料二、图纸部分(一)厂区平面图(二)车间平面图(三)车间人流图(四)车间物流图(五)供、排水图(六)供、排气图(安装通风换气装置企业)(七)产品工艺流程图(标明关键工序)(八)除鼠图三、照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各部分照片:1、公司大门;2、厂区全貌;3、更衣室照片;4、工人洗手消毒照片;5、各工序生产时的实际照片;6、工器具清洗消毒设施;7、内、外包装间生产动态照片;8、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码垛照片;9、化学药品库;10、实验室照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1.04•【文号】国质检食联〔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联(2008)1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规范食品出口秩序,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出口,保证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卫生注册企业出口、通过瞒报、夹带等手段逃避检验检疫等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打击非法出口的行动方案。
质检机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排查,严格禁止未获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口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组织生产出口食品。
对逃避检验检疫非法出口食品的非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一经发现,即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
三、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核查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的经营台帐,查清产品流向。
对于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逃避检验检疫,非法向国外出口食品的,一经查实,根据《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予以处罚,并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对涉及代理报检人员篡改或唆使出口企业谎报出口商品属性或代理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食品出口报检的或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报检员,应立即取消其代理报检员资格。
要加强对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查验工作。
对未按规定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不准出口。
四、外贸企业应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的食品,并依法对食品进行报检、报关,不得出口未经卫生注册登记企业的食品,如发现外贸企业在食品出口中有瞒报、调换、夹带等逃检行为,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由质检部门予以处罚,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质检部门的处罚结果和《外贸法》的有关规定,禁止违法企业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2002年5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少数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淡薄,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总局决定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首先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食品。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发布的实施方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符合条件且其产品经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者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二、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和我局“三定”方案规定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的职能,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8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2004年9月29日国质检检函[2004]80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4年5月19日,由宁波空运至香港的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2487的主危险性为剧毒、副危险性为腐蚀性的危险货物异氰酸苯酯,到港卸货时因该货物泄漏放出的有害气体,造成6名工作人员受伤入院。
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批危险货物托运代理未申请我局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伪造化验单证,将禁止空运的危险货物匿报为非危险货物运输。
为更好地履行我局对出口危险货物的检验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检验检疫机构要立即检查落实执行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318号)”的情况。
进一步检查出口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与联合国规定包装容器相符合,检查是否有出口企业将危险货物申报为非危险货物,将高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申报为低危险货物;检查是否在不明危险特性的情况下随意配以包装等匿报、瞒报现象,一旦发现按《商检法》有关规定查处。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海运、空运、铁路、公路运输部门的交流、合作、沟通,严格执行我局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总局发布的对有关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的有关规定,尤其要加强对检验周期、证书有效期方面的检查,严格执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核销与放行规定。
民用运输机场行李手推车服务管理规范T∕CCAATB 0008-2020
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车辆摆放和存放 (1)5车辆运输 (3)6服务设施 (4)7工作人员 (6)8管理模式 (7)民用运输机场行李手推车服务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民用运输机场行李手推车服务质量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行李手推车服务的检查和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T/CCAATB-0007-2020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质量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行李手推车baggage/luggage trolley给进出港及中转流程中有需要的旅客提供便利的机场基础设施。
手推车存取器trolley accessor集成手推车点位固定与旅客便捷取用功能的手推车收集器固定摆放点fixed placement point/fixed parking area在旅客集中的进出港及中转区域,根据手推车摆放原则规划设置的手推车取用地点。
临时收集点temporary collection point/temporary parking area手推车收集过程中临时存放手推车的地点。
4车辆摆放和存放4.1基本原则与要求根据不同体量、旅客流量和运行流程地点的不同,应统筹规划车辆摆放点,形成车辆摆放点布局方案,并持续根据旅客实际需求进行优化调整。
4.2摆放点要求4.2.1手推车的取用方向应与进、出港的客流方向相同。
当存放空间及地理位置允许时,宜将大型手推车逐一拉松,便于有需要的旅客取用。
可根据实际空间及地理位置灵活调整所需拉松手推车排数,若空间有限可保证前3排~5排拉松。
4.2.2摆放位置不应占用盲道,不阻挡安全门,消防卷帘门,电梯、扶梯等主要通道口的出入口,不遮挡进出港流程图、广告牌等标识。
T/CCAATB0008—20204.2.3应根据场地方位、环境、登机口处进港航班量提前规划,并严格控制摆放排数及数量,整齐有序摆放;固定摆放点宜使用手推车存取器,方便旅客存取并规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通则SN 0330—94General guidance for microbiologicalexamination of export foods 代替ZB X09 009—8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的取样、检验和结果报告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一般规则。
2 取样2.1 一般要求2.1.1 取样必须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
每取完一份样品,应更换新的取样用具或将用过的取样用具迅速消毒后,再取另一份样品,以免交叉污染。
2.1.2 从取样至开始检验的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中固有微生物的数量和生长能力发生变化。
2.1.3 确定检验批,应注意产品的均质性和来源。
如产品包括若干不同的质量档次或来源,应将质量档次或来源相同的那些产品划分在一起,组成若干分批,然后由这些分批按分层随机取样法取样。
2.1.4 取样必须是随机取样,可利用随机取样表〔见附录A(补充件)〕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
2.2 取样数量2.2.1 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取样数量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取样;出口贸易合同没有规定具体取样数量的,可参照同一产品的品质检验取样数量取样,或按单位包装件数N的N**1/2值取样。
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取样,每批货物的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件。
2.2.2 对于需要检验沙门氏菌的食品,取样数量应适当增加,最低不少于8件。
2.2.3 如出口贸易合同规定在一批货物的若干个子样中,任何一个子样均不得发现致病菌或含菌量不得超过某一限量,而检验方法又有足够的灵敏度时,可将各子样合并为一个样品进行检验,并根据并样后的检验结果判定整批产品合格与否。
2.2.4 实验室检验样品一般为25g;如合同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出口食品检疫检测流程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1.受理报检1.1 受理材料的审核内容1.2 出口食品应提供如下资料: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2)贸易合同/信用证、产品的重量明细单和加工企业的产品厂检合格单证(正本)等。
3)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
4)出口脱水蔬菜、蜂蜜产品报检的企业须提供获得产地局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相关材料。
5)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2.检验2.1 检验依据1)进口国(地区)标准和要求;2)我国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3)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2.2 检验内容1)数量、重量、包装、规格、标签、标记及唛头。
2)安全卫生检验。
3)特定标示成分检验。
3.现场检验和抽样3.1出口食品现场检验1)食品检验人员审单赴现场后,应在货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对报检的进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验。
2)核查货物的品名、批号、数量、重量、外包装、规格、唛头/标记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
检查有无生产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
3)检查产品的储存现场是否清洁卫生,有无有害虫和鼠害,产品外包装上有无污染等情况。
产品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有无相互混杂或与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混装、混运的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作好查验记录,并请货主和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和摄像一并存档。
4)包装查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或污染情况;核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有无其合格证明,包装材料是否为无毒和清洁;属于危险品的酒类的运输包装,应核查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标签检验:检验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签标准或相关要求。
如无特殊要求,按我国标签标准检验。
6)感官检验:感官检查组织状态、色泽、气味、滋味是否正常,有无异物,液体样品有无分层及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有无水湿、结块,有无霉变、腐败变质等现象。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的通知-国检监[1995]168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的通知正文:----------------------------------------------------------------------------------------------------------------------------------------------------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的通知(国检监〔1995〕168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各直属商检局:为了加强对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的管理,国家商检局于1994年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并陆续发布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的注册卫生规范。
为了便于注册评审的操作,国家商检局制订了《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现印发你们,请在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工作中使用。
附件: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年申请书号评审项目符合不符合不适用----------------------------------1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质量管理1.1有企业最高领导人公布的食品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1.2有质量管理机构和明确的职责□□□1.3有与产品质量有关人员的卫生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1.4有与食品加工有关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1.5有厂区环境卫生保持计划及防虫、防鼠措施和执行记录□□□1.6有车间及加工设施、设备卫生清洗消毒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1.7有原料、辅料(水)进厂验收标准、验收规程和执行记录□□□*1.8确定了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质量关键控制点,并有关健点质量控制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1.9有预冷/速冻/冷藏/储存过程卫生质量控制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1.10有工序检验/成品检验/出厂检验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1.11有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定期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的规定和执行记录□□□1.12制订有处理质量偏差的纠正措施并有执行记录□□□1.13有产品标识和质量追踪的规定并有执行记录□□□1.14有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1.15有每日开工前卫生检查制度,并做记录□□□2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加工、检验人员管理2.1出口食品加工人员应能按照产品卫生规定操作□□□2.2加工人员熟悉个人卫生规定并符合要求□□□*2.3加工人员有健康检查证明□□□*2.4检验人员熟悉并掌握产品卫生检验标准□□□2.5检验人员应能按要求完成现场检验□□□2.6检验人员有上岗检验合格证明□□□3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厂区环境卫生要求*3.1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厂区内无污染源□□□*3.2厂区内无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物品□□□3.3厂区路面平整、不积水□□□3.4厂区要绿化□□□3.5厂区有冲水式卫生间并设配套洗手设施□□□3.6厂区卫生间有防蝇、防虫、防鼠措施□□□3.7厂区废水、废料存放、处理符合卫生要求□□□3.8厂区有原料、包装物料专用储存间(库)□□□*3.9产品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开□□□4出口食品加工车间卫生要求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4.2车间通风良好,排水畅通□□□4.3车间天花板和墙壁符合卫生要求□□□4.4车间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孤度□□□4.5车间有内窗台时,其台面要与墙面呈45度夹角□□□4.6车间门、窗建筑符合卫生要求□□□4.7车间照明符合规定并有防爆装置□□□*4.8车间内温、湿度符合产品加工要求□□□*4.9车间设有工器具清洗消毒间□□□*4.10车间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干手设备或用品□□□*4.11车间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4.12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4.13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间□□□5食品加工用原料、辅料卫生控制5.1食品加工用原料辅料具有检验合格证或检疫合格证书□□□*5.2原料、辅料(含罐头、饮料的空罐、空瓶等容器,下同)要进行检验并作记录□□□5.3不合格原料、辅料的处理符合要求□□□*5.4加工用水(冰)符合卫生标准□□□*5.5对水质分析每年不少于2次□□□5.6自备水源要有防尘、防污染设施□□□6出口食品加工过程卫生控制6.1食品加工人员的穿戴符合卫生要求□□□6.2加工过程中手部受伤者应调离岗位□□□6.3加工前卫生检查,加工中生产设备应能保证使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加工后清洗消毒车间并有记录□□□6.4盛放食品的容器不接触地面□□□*6.5工作台面定时清洗消毒并有记录□□□*6.6生、熟制品分别存放□□□*6.7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隔开□□□6.8跌落地面的产品设有收集处理设施□□□6.9前工序的不合格品不转入下一工序□□□*6.10不合格品应作标记分别存放处理并有记录□□□6.11废弃物有专用容器存放,加施标识,及时处理□□□7出口食品包装、储存、运输卫生控制7.1成品包装要在专用车间操作□□□*7.2内、外包装材料卫生合于包装食品,内包装材料应分别放置于清洁之处□□□7.3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保温库的温、湿度符合工艺要求□□□7.4冷库、保温库配备温度自动记录装置□□□7.5库内物品应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7.6同一库内不得存放相互串味的食品□□□7.7库内定期消毒并有记录□□□7.8库内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7.9食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8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管理8.1有与出口食品加工量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人员□□□8.2检验机构有满足工作的仪器设备□□□8.3计量器具定期校准并保存计量证明□□□8.4检验半成品、成品应作记录□□□8.5加工过程对加工人员手、工器具定时实施卫生监测并有记录□□□8.6经检验的不合格品应加施标识□□□9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质量记录管理9.1应能证明企业卫生质量的活动□□□9.2记录应完整、真实、规范□□□9.3记录经主管人员签字后应编目、归档、集中保存□□□┌───────────┬────────────┬─────────┐│考核结果│通过│不通过│├───────────┴────────────┴─────────┤│考核组成员签名:││││││││年月日│└──────────────────────────────────┘备注:1.此表内容为基本要求。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第八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大学植物检疫学考试(习题卷9)
大学植物检疫学考试(习题卷9)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由谁发布?( )A)各省市级植物检疫机构B)各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C)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D)市政府答案:B解析:2.[单选题](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连片种植,面积在______A)100亩以上B)150亩以上C)200亩以上D)250亩以上答案:A解析: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故本题答案为A。
3.[单选题]( )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
A)CANSB)CMAC)IPPCD)CAL答案:C解析: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故本题答案为C。
4.[单选题]如在进口矿堆上发现杂草生长,杂草监测范围应扩展至周边____。
A)50米B)100米C)150米D)200米答案:B解析:依据:《外来杂草监测技术指南》5.[单选题]产自中国北纬____以南地区的输美砂梨,运输过程中应在美方认可的集装箱中进行冷处理。
A)30度B)33度C)35度D)37度答案:B解析:依据:《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6.[单选题]进境粮食在查验抽样时,参照SN/T 2504-2010《进出口粮谷检疫操作规程》等标准要求,每_________取一个样品。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宣传材料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宣传材料1、为什么要对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为了加强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
2、什么是标志、标签?标志是指依法加施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什么是运输包装?加施的范围包括哪些?运输包装是指以运输储存为主要目的的包装。
包装分为纸质包装,金属包装,木质包装,塑料包装,麻制品包装,竹、柳、草制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和陶瓷包装等。
运输包装为筐、麻袋、塑编袋、网袋等无法加施标志的不加施标志;供港澳蔬菜重复使用的运输包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加施标志;散装食品不加施标志。
4、标志的样式是什么?标志的样式为圆形,具有防伪功能,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十六位数码流水号。
标志的主色调为蓝色,标志中的中国检验检疫” “CIQ”和外圆、内环为蓝色,其余部分为白色。
标志的规格分为直径20mm、30mm、50mm 三种,均为揭露式,即加施好的标志可以完整揭开,露出十六位数码流水号以供追溯。
但揭露后的标志无法再重复使用。
5、如何申领标志?根据上海地区出口食品的实际情况,允许本市出口注册的食品企业事先申领标志。
企业申领标志应向属地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申领/核销表》(以下简称《标志申领/核销表》)。
经属地机构的施检部门审核后,向属地机构的检务部门缴纳标志工本费,由检务部门按核定的规格和数量发放标志。
属地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和本机构标志库存情况,向申请企业核发1-2 个月的标志使用量。
6、上海口岸加施的模式是什么?属地机构根据所管辖区域内出口食品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企业的申请,并经上海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同意,可实施不同的标志加施管理模式:㈠企业加施,属地机构核销;㈡企业加施,属地机构监督抽查并核销;㈢企业在属地机构现场监督下加施并对企业加施情况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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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
国质检通〔2007〕378号
关于印发《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
标志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做好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第23号令)和《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销售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暂缓实施,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考虑到一些由专业外贸公司经营的出口食品不便在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实际情况,凡不便在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后,可免于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但相应的包装上必须标注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号,以便追溯。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规范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第23号令)和《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监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标志是指依法加施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运输包装是指以运输储存为主要目的
的包装。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法中心)监督标志制作的全过程,负责标志的征订、发放、查询和真伪鉴定。
第二章标志的样式
第六条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
第七条标志的样式为圆形,具有防伪功能,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十六位数码流水号。
标志的主色调为蓝色,标志中的“中国检验检疫”、“CIQ”和外圆、内环为蓝色,其余部分为白色。
标志的规格分为直径20mm、30mm、50mm三种,均为揭露式,即加施好的标志可以完整揭开,露出十六位数码流水号以供追溯。
但揭露后的标志无法再重复使用。
第八条特殊情况使用的标志样式和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确定。
第三章标志的使用
第九条凡列入《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附件中的食品,运输包装上均须加施标志。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贸易的需要,允许企业事先申领标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施标志。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定的人员应在当地检验检疫机
构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加施工作实施监督,并对企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企业申领标志时,应填写《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申领/核销表》(简称《标志申领/核销表》),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施检部门审核后,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标志管理部门申领标志。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施检部门重点审核企业对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认该企业标志使用数加上缴回的废标志数和剩余的库存数与此前的领用数相等后,在《标志申领/核销表》上签字盖章,企业凭施检部门签字盖章的《标志申领/核销表》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标志管理部门申领。
标志管理部门受理后应认真审核该企业累计使用数加上累计缴回废标志和剩余的库存数与累计领取数量是否一致。
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由标志保管人员发放标志。
标志管理部门的审核人员与标志保管人员必须分离设置。
标志管理部门于受理申领当日,核发标志。
第十二条企业应将加施标志的时间、地点、规格、流水号区段等信息登记在企业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上,报检时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三条标志应牢固加施在运输包装上的正侧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加施标志规格应与运输包装的大小相适应。
第四章标志的检查
第十四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实施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时,检查标志的加施情况。
第十五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标志进行破坏性检查的,应当即补施新标志,并在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揭露和补施的标志流水号,原标志由企业缴回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六条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不准出口的食品,企业应在5日内将已加施的标志从运输包装上完整剥离后,全部缴回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合格但未加施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口。
企业应加施标志,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检验检疫合格但加施的标志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准出口。
检验检疫机构责令企业整改,并按照规定将加施的标志完整剥离后,全部缴回检验检疫机构。
该批食品须重新加施标志并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口。
第十八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时,应在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卫生注册号、生产批号等信息的同时,注明标志的规格、数量、流水号或流水号区段。
按照《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属于不需要加施标志的,应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本批货物运输包装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第十九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时,应同时检查《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标志的规格、数量、流水号或流水号区段,并随机揭露一枚标志,核对其流水号是否在《出境货物换证凭
单》标注的流水号区段内。
经查验合格的,准予出口。
揭掉标志的,应加盖查验专用章,经查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查验专用章按附件三要求由直属局制作管理。
第二十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发现问题时,应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查明原因后,反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一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时,发现出口食品未按规定加施标志的,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不准出口。
对不准出口的货物,企业应将已加施的标志缴回检验检疫机构。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不准出口食品的信息通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便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免验企业在运输包装上加施标志情况免于批批检验,结合年度审核和日常监管,检查标志的加施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标志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标法中心根据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订购计划,发放标志和随附清单。
第二十四条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标志管理部门应根据需求情况,编制标志的订购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限上报标法中心。
第二十五条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标志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工作,指定人员在标法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标志管理部门收到标志和
随附清单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将回执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标法中心。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标志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标志管理部门申领标志,办理入库手续。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标志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的标志管理部门凭施检部门核准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申领/核销表》向企业发放标志。
第二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的施检部门应将标志使用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标志管理使用情况报告,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每半年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标志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章标志的核销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的施检部门应在《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申领/核销表》上对企业申领的标志进行核销。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的施检部门凭《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申领/核销表》,每三个月与标志管理部门办理标志的核销工作,将作废的标志交回标志管理部门处理。
交回的作废标志数加上已使用的标志数和剩余的库存数必须等于领取数,严防标志流失。
第三十三条企业遗失《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申领/核销
表》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发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核实后补发。
第三十四条企业遗失、污损标志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书面报告,登报声明。
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凭声明核销。
第三十五条不再从事出口食品生产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应缴回该企业剩余的标志,作报废处理。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六条出口产品免验企业违反本规范的,按规定的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出口免验资格。
第三十七条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应加施标志的出口食品未加施标志的,或者不按规定加施标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盗窃标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标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非法标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的标志,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标志管理规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运输包装为筐、麻袋、塑编袋、网袋等无法加施标志的不加施标志;供港澳蔬菜重复使用的运输包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加施标志;散装食品不加施标志。
第四十二条标志的费用按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食品出口规范通知
抄送:办公厅、通关司、食品局,标法中心,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7年8月10日印发录入:周春慧校对:傅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