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进口美国欧盟乙二醇等反倾销调研
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深层原因剖析
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深层原因剖析根据各种形式资料记录,1979年8月欧共体起诉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倾销,这是我国出口产品首次遭遇反倾销。
1980年7月美国起诉我国出口的薄荷醇倾销。
这两起案件拉开了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的序幕。
从1979年8月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累计高达584起,影响了我国数百亿美元的出口。
国外反倾销已对我国出口商品构成严重威胁,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堪称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一股黑旋风,不可等闲视之。
对我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有美国110起,占18.8%;欧盟104起,占17.5%,印度72起占12.5%;阿根廷41起,占7.2%;澳大利亚40起,占7%。
以上五方总计367起,占584起案件的62.8%。
2.1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国际原因:2.1.1经济低迷导致当今世界反倾销具有扩大化的趋势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最近表示,鉴于世贸组织对各国反倾销行为约束比较软弱,因此即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倾销存在,某一国产品仍然可能被认为是倾销,反倾销规则的这种软弱性使得反倾销与世界经济形势的起伏紧密相连,每当世界经济形势低迷的时候,反倾销往往成为世界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世贸组织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随着新经济泡沫的破裂,世界经济开始转向低迷,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尤其是IT领域投资大幅减少;加上2001年的“9·11事件”的影响,以及随之而来的世界反恐战争、美伊战争等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世界经济更是雪上加霜。
2001年,按美元计算的全球商品贸易额下降了4.5%,为10年间全球商品贸易下降幅度最大的-年。
全球工业制成品出口下跌了2.5%,此外,自1983年以来一直增长的服务贸易,却在2001年中出现了第一次下跌。
在世界经济这种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抬头。
英国《金融时报》公布一项统计数据表明,20世纪90年代,全球反倾销案平均每年发生232起,2000年发生了251起,而在2001年,反倾销案的数量陡然之间增加到了348起,2002年稍有下降,但是也在300起以上,仅2002年下半年就达到149起。
中国反倾销统计及分析
中国反倾销统计及分析中国反倾销统计及分析周灏(武汉科技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反倾销是世界许多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国内市场和厂商的做法。
本文通过对WTO 的统计数据和我国的相关统计数据的分析,总结和分析了国外对华反倾销以及我国对国外的反倾销两个方面的若干特点。
关键词:中国;反倾销;统计;特点中图分类号:C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 2154(2006)07 - 0057 - 05 收稿日期:2005 - 12 - 02 作者简介:周灏(1972 - ),男,四川乐山人,武汉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一、引言反倾销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用于保护国内市场和厂商的做法,该做法已对世界各国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国和地区对反倾销已越来越重视,对它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和越来越深入。
根据统计,自1948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实施至今,全球范围内所发生的反倾销案件有5000 多起,而1990 年以后的十几年,反倾销案件发生异常频繁,比过去41 年都多。
1995 年以后WTO 每半年就会公布一次半年度的反倾销统计数据,2005 年5 月19 日,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公布了2004 年7 月 1 日到12 月31 日的全球反倾销案件最新统计数据。
根据WTO 的1995 年 1 月 1 日至2004 年12 月31 日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后的统计结果显示,从1995 年至2004 年,全球共有41 个WTO 成员发起了2646 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共有38 个成员实施了1656 起最终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已对全球的经济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统计与分析在世界反倾销中,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就是中国。
下面是根据WTO 的反倾销的相关统计数据整理后得到的中国遭受的反倾销的统计一览表。
表1 中国大陆遭受的反倾销及占世界比重(1995 年—2004 年)年份世界反倾销调查数中国遭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数占世界比重(%)世界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数中国被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数占世界比重(%)1995 157 20 12 . 7 119 26 21 . 8 1996 224 43 19 . 2 90 16 17 . 8 1997 243 33 13 . 6 124 33 26 . 6 1998 256 28 10 . 9 160 24 15 . 0 1999 355 40 11 . 3 184 20 10 . 9 2000 294 43 14 . 6 232 29 12 . 5 2001 364 53 14 . 6 166 30 18 . 1 2002 310 51 16 . 5 212 37 17 . 5 2003 234 53 22 . 6 221 40 18 . 1 2004 209 47 22 . 5 148 42 28 . 4 总计2646 411 15 . 5 1656 297 17 . 9 资料来源:WTO AD Initiations:By Exporting Country From:01 / 01 / 95 To:31 / 12 / 04 WTO AD Measures:By Exporting Country From:01 / 01 / 95 To:31 / 12 / 04 第7 期总第177 期商业经济与管理No. 7 Vol . 177 2006 年7 月BUSINESS ECONOMICS AND ADMINISTRATION Jul . 2006 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成员中,中国名列第1,从1995 年至2004 年共遭受411 起反倾销调查,比排在第2 位的韩国遭受的207 起几乎高出1 倍,比第 3 位的美国的152 起高出1 . 7 倍。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浅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亟待完善,在比较欧美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论文提出对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在宏观和微观等六个方面进行完善,以适应我国日益扩大的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关键字:反倾销司法审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司法审查制度最早由美国所创立。
这一制度来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优越”观念及自然法思想。
反倾销司法审查,即反倾销诉讼是指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对进口国政府反倾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反倾销相关行政行为不服,向该进口国的司法机关起诉,由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和西方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一)、司法审查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设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同,避免了不同法院在管辖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上的冲突。
(二)、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是现行的国内成文法。
国际条约在我国一般是转化为国内立法适用,在法定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适用。
(三)、我国司法审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反倾销措施等。
而对于国家立法、执政党的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在审查内容上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而对合理性一般不做审查。
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由于起步较晚,而且受到经济转型等时代特点的影响,还存在一些不足,同中国世界第二大国际贸易国的地位不符,也不适应当前对外贸易飞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使之与国际接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在六个方面予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应适当加宽美国和欧盟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认定上一般遵循”成熟原则”,范围相对较宽。
成熟原则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也应当借鉴”成熟原则”的标准,适当加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问题及对策研究
并填 写调查 问卷 中的会计问题 , 会计在 收到反倾销应诉通 知、 调查问卷 以及其 他相关 的资料 后 , 应认真研 究对 应 国家 的反倾 销调查 问卷 。 ( 2 ) 市场经济地 位的 问卷调 查。 ” 非市场经济地位 ” 对反倾销 裁决的 影 响是不确 定的, 我国在对外贸易 中, 长期被认定为” 非 市场经济 国家 ” , 直受 到不公平 、 歧视性待遇 。 1 9 9 8 年4 月 7日, 欧盟通过决议将 我国 从其反倾销政 策中的” 非市场经济 国家” 名 单中除去, 但 又给予我国一个 介 于” 市场 经济 国家” 和” 非市场 经济 国家” 之 间的” 特 殊市场 经济 国家 ” 待遇 , 并在 《 欧盟 3 8 4 / 9 6 号规则》 规定 , 中国企业被提起 反倾销指控时倘 若要享 受” 市场经 济 国家 哗 遇, 则必须 按照规定提 出 申请 。欧盟 的《 市 调查、 鉴 定 的活 动 ” 。 场经济 地位 申请表》 包括 五部分 , 即封面 、 概要 、 总体信 息、 商务 决策及 2 . 反倾销会 计的 内容 。反倾销可划 分为我 国出 口产 品遭遇 的反倾 成本和 会计等 。需要 会计主 导进 行的是会计报表 和会计原则及 其具体 销 和我 国对进 口产品发起 的反倾销两类 ,故而相应 的反倾销会计 也可 做法两 部分 。国外 反倾销裁定机 构通过对市场经 济地位 问卷 的回答进 分为 出口产 品反倾销会计 和进 口产 品反倾销会计 。由于在对进 口产品 行某产 品 的分析 , 只有确认 中国企业满足 了” 市场经济标 准” , 才 被认定 提出的反倾销 中, 实施反倾销 的主 体是政府部 门( 商务部) , 会计 在反倾 为在 市场经济条件 下开展生产经 营活动的企业 。 ( 3 ) 主 问卷的调查 。 主 销 申诉中主要起 到辅助作用 : 而在 出 口产 品的反倾 销应诉 中, 应 诉主体 问卷 的内容 , 因案件 的时 间和 国别的不 同而有一 定的差异 。 主要包 括: 是出 口企业 ,而会计在 反倾销应诉 的很多环节是起 主导作用 。总而言 反倾销 诉讼 品种类 、 被诉公司的一般情 况, 国内市场和第三 国市场销 售 之, 反倾销会计 的内容有 : 配合律 师依据反倾销 条例确定 同类产 品的企 的具体情 况 , 向申诉 国销售情况 , 生产要素方面等 四部分。这 四部分涵 业; 通过 举证 来证明被诉产 品未达到 申请提起 资格; 初步 收集会 计证据 括 了企业 资本 结构、 会计政策 、 成 本、 费用构成 等多方面 内容 。因此, 在 证 明倾销 不成立 , 充实 申诉主张等 。鉴于我 国面 临的 出口产 品反倾销 整 个主 问卷的 回答过 程中, 需要本单位会计 全程参与并主导整个 回答。 ( 4 ) 实地调查 中的会 计举证 。 在 反倾销调查 中, 实地核查是在基 本确 定 形势 之严峻 , 故而本文 只对出 口产 品反倾 销会计进 行研究 。 了企业 出 口倾销 事实之后进 行的步骤。在整个 调查过程 中, 会 计不仅 二、 我国企业反倾 销应诉的现状 中国加 入 WT O后 , 国外频 繁对我 国的出 口 产 品采取反倾销 调查并 要配合 调查 团提供其 所需要 的相 关材料 , 而且对 于能够证 明本 单位 可 实施 反倾 销措施 , 我 国的出 口产品在 国际市场 的 占有率严重 萎缩, 甚至 靠 的、 公正 的资料 , 应该主动提供 。 某些产 品已退出 了国际市场。中国企 业积极有效 开展对外 反倾 销应诉 2 . 会计抗辩 陈述服务 。 ( 1 ) 关于市场 经济地位 的抗 辩。 反倾 销应 诉 工作 , 不 断提 高应诉水平 , 是企 业维护 自身合法权 益 , 促进 贸易公平、 扩 的最大的障碍 是” 市场经 济问题” 。 在对外反倾销 应诉 中, 给予 中国企业 大 出 口的有效手段 。 但 由于市场规 则的不 同和对 国际贸易经济 的不熟 市 场经济地位 一直是我 国近 二十多年来不懈努 力和抗争 的 目 标 。欧美 悉, 中国企业 面对反倾销诉讼 时应 诉不力或根 本不应诉 , 从而遭 受了巨 国家和 其他一些 亚洲 国家却无视 中国的经济 改革 与发展变化 ,仍将 我 大 的损失。综合看来 , 我国反倾销应 诉主要有 以下三个 困扰 : 国视为非市场 经济国家 , 往往 在裁决时采取 极其不公正 的和歧 视性的 是遭受非市场经 济国家待遇 。根据 中国入世 的条件 ,中国将面 做 法, 导致我 国企业面临很 高的倾销幅度 。 在此抗 辩过程 中, 需 要反倾 临长达十 五年的非市场 经济国家待遇 ,因此 中国的企业和 出口产品在 销会计 在期 间积极应 诉 , 围绕我 国近年来 的市场经济 改革变化 , 在申诉 面临进 口方的反倾销诉讼 时不可避 免地处于不利地 位 , 非 市场 经济国 时积极举证 , 在抗辩 时勇于反驳 , 使我 国企业获得更大 的经济利 益和更 家的待遇给 中国企业带来 了反倾销应 诉的 巨大 困扰 ,同时加大 了反倾 好 的市场地位 。( 2 )关于替代 国问题的抗辩 。在 市场经济 国家 问题 不 销应诉 的难 度与工作量 。二是遭 受严重 的滥 用反倾销 待遇。反倾销被 能完全解 决前 , ” 替代 国” 的选择 十分重要 。倾销 幅度 的高低 主要取 决 滥 用 ,已逐 渐成为各 国贸易保护 的手 段。 由于受 到美国金融危机 的影 于 ” 替代 国” 的选择 。 我们应 该根 据替代 国选择 的方法 , 提供给 调查机 构 响 ,西方市场经济 的发展正处在一个 巨大的瓶颈 上 。从这两年 来参与 合 理的” 替代 国” 选择意 向, 并对 不合理 的选择 方案做 出及时抗辩 。( 3 ) 对我 国出 口产品 的反倾 销调查 的情 况看,很 多国家存在贸 易保 护主义 关 于低价销售 问题的抗辩 。 我 国企业会计可 以举证中 国劳动力 价格低 抬头 的趋势 , 使得 WT O规 则下的反倾销成 为贸易保护主义 的借 口与手 廉 、 原材料便宜等成 本优势. 并陈述有关 资料和数据 , 列 出计算 公式, 有 段 。2 0 0 9 年和 2 0 1 0 年, 欧盟 对中 国出口的铜版纸发起 反倾销调查 , 并 关项 目依法在 尽可能有利于 我方的前提下进行 加减 , 从而证 明我国的 在反倾销调查过程 中采取 歧视 性的不公正的” 替代 国” 做法, 并且在未承 低 价销售并不 是低于成本 的销售 ,低价销 售也 不能构成对外 的倾销 。 认中 国市场 经济地位 的情 况下又对 中国产 品启动 反补贴调查
中国对进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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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中国进 口商 品反倾 销立案调查 涉案的原产 国和 地区分析表@
商 品 中对 国 内市场造 成冲 击 较大
区域小计 区域比例 统计
所在
区数 3 1
1
1
占立案调查 总数的 比例 4 .% 63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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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鹊}— — — — — — — — — — I j — — — — — — — — — JI I : 业 互 嘲
串对 瓣赫 整 塞 撬 分 霹进 赣 冀茨镰 瓣嚣 新
■ 江剑敏 福建对外 经济贸 易职业技 术 学院 次贷 危机后 , 中国的进 口贸易 根据 图 l 的数 据显示 , 反倾销 国 19  ̄2 1 9 7 0 0年 遭 受 反 倾 销 立 规模 逐步扩大 , 但外 国进 口商 品对 立案数量最 多 的是 20 02年 ,达 到 案 1 1个 ,欧 盟 同 时 期 遭 受 8 9 3 中国市场 的倾销现象 也频繁发生 。 了 9个 。立 案 数 量 较 少 的 包 括 个 ,而 同时期美 国和 欧盟 对外 的 为此, 本文从反倾销 的立案调查方 19 年 、 00年 和 2 0 97 20 0 7年 ,均 只 反 倾 销 立 案 数 分 别 为 4 7个 和 0 面着 手 ,对 19  ̄2 1 年 期 间中 有 1 , 19 年整 年未有立案 。 3 2个 。与其相 比, 97 0 1 个 而 98 6 中国的反倾 销 国提起 的所 有 反倾 销立 案调 查和 在 我 国 2 0 年 加 入 WT 后 , 01 O 我 立 案 调查 工作 虽然取 得 了一定 进 终裁进 行 分析 , 剖析 其组 成 结构 、 国对进 口商 品的反倾 销立 案数 量 展 , 但仍有 较大 的差 距 , 政府 有必 变化趋势 , 多个角度对 中国进 口 有较 明显 的增加 ,但 从 2 0 从 0 7年开 要进 一步 鼓励 和支 持 国 内相 关企 商 品反倾 销立 案调 查行 为进 行 了 始 ,对 反倾 销 的立案 调查 开始 相 业运用 WT O规 则保护 自身权 益 ,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损害。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进行详细阐述。
一、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个国家市场,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被进口国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1.调查程序根据中国国际贸易法第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包括调查启动、立案、调查、裁定等步骤。
首先,有关方可提起申请,启动调查程序。
进口国商务部将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相关方将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最终,商务部将发布调查结果和裁定意见。
2.反倾销税的征收当反倾销调查确认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旨在使进口商品的价格接近公平价值,同时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二、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是指当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受到其他国家政府提供的补贴或优惠待遇,导致其价格低于应有的市场价值,对受害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受害国可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1.调查程序中国国际贸易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的程序。
与反倾销调查类似,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包括调查启动、立案、调查、裁定等步骤。
进口国商务部将根据受害产业的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相关方将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最终调查结果将由商务部发布,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补贴措施进行裁定。
2.补贴措施的取消或限制当反补贴调查确认存在补贴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受害国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补贴措施的取消或限制。
这旨在恢复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重要性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具有重要作用,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1.保护国内产业倾销和补贴行为可能使国内产业面临不公平竞争,经济受到严重损害。
简述反倾销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简述反倾销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贸易保护主义也逐渐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新贸易保护主义已经悄然间改变了先前的保护策略以及手段,并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根本目的。
在所有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中,反倾销更是成为某些西方国家所经常采用的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关键词:反倾销;出口国;市场萎缩;公平竞争1前言反倾销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者的确针对某种或某几种境外商品或服务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反倾销策略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统一的进口税外,再增加征收其他的附加税,从而使其在国内市场中不能以廉价出售,而这种附加税也因此被称为“反倾销税”。
例如美国政府规定:若外国商品的到岸价低于其出厂价格,被认作该商品倾销,可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虽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已对反倾销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各国依然在实施上依然自行其是,依旧将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2反倾销的成因与影响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原本是对立的,前者要求取消包括关税在内的所有贸易壁垒,实现各国经济主权独立的同时实现经济完全自由化,而后者则主张对进出口贸易进行强制干预,基本目标是保护本国产品以及国内市场的协调。
不过,西方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其资本国际扩张的本质,决定了当今世界范围内所推行的所谓经济全球化只是发达国家意志群体的集中体现,并不能真正实现理论上“经济全球化”的高度自由化。
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来进一步推广其自己的经济制度,并将其上升为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加入国际经济贸易和合作体系的重要准则,从而实现其将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变为生产和盈利环节中的一环,进而掠夺他国资源和财富的最终目的。
除此之外,发达国家还利用经济和政治制度上的优越性,以各种所谓合法的理由作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种种贸易障碍,以此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经济利益。
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被推进,发达国家既掠夺了其他发展中国家又保护了自己,而在这其中,反倾销则扮演了新兴而更加重要的角色。
浅析我国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
浅析我国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近年,我国化工行业已成为国外化工产品倾销的重灾之地,涉案数量呈上升趋势。
本文分析了我国化工行业频繁遭遇倾销的原因和特点,并从反倾销立法、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预警机制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标签:反倾销化工行业倾销一、我国化工行业遭受倾销和反倾销的现状近年来,我国企业频繁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国外对华倾销产品也不断流入我国,化工行业已成为国外对华倾销的重灾之地。
国外化工产品的倾销对我国化工行业产生损害主要表现在:受国外倾销产品进口价格不断下降的冲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也下滑,倾销产品价格的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压制作用。
以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为例,倾销产品进口价格从2001年以来,每年比前一年下降的比例分别为 5.42%、10.69%和8.59%。
2004年第一季度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比2003年略有回升,但相对于调查期前三年仍然存在大幅下降,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比上一年分别下降7.57%、18.70%、9.91%。
国外企业通过对我国进行倾销,不断地蚕食国内市场份额。
倾销期间,我国同类化工企业的开工率普遍不足,设备利用率较低。
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很少,有时甚至为负数。
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有的甚至破产。
以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为例,2001年,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比上年下降了49.44%;2002年,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再次大幅下降;2003年,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继续下降,亏损额比上年增加了120.38%,亏损状况更加恶化。
2004年第一季度,虽有所好转,但国内产业仍整体亏损严重。
面对国外的倾销行为,截止到2007年3月,我国对外提出反倾销诉讼共49起。
其中约三分之二的案件集中在化工行业,在该行业做出终裁的28起案件中,我国企业胜诉的有22起,其中2起判定无损害,3起是因为申请人要求撤消反倾销调查而终止调查,1起是因产业无实质性损害而停止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1.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6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存在倾销;国内辛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
二、终止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决定自2007年1月3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我国外贸反倾销面临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外贸反倾销面临的现状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经济正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但与此同时,与经济发展相伴的国际反倾销浪潮也给我国外贸出口前景增添了阴影。
特别是近几年来主要贸易伙伴美欧屡次发起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积极组织我国企业应对国际社会的反倾销调查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标签:反倾销;现状;对策一、我国反倾销面临的现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的三大贸易保护措施,其中反倾销是贸易摩擦最为普遍的现象。
仅以反倾销为例,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是在关贸总协定签署32年后的1979年,虽遭遇较晚,但升温很快,针对我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逐年增加。
1.我国成为反倾销调查的热点国家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产品走向世界,我国遭受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也逐渐增多,尤其成为美欧反倾销调查的重点对象。
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经连续18年成为遭受全球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近年来遭遇反倾销也逐年增长。
据官方数据,2002年-2012年我国共遭遇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842起,涉案金额高达736亿美。
我国承担反倾销调查的比例占全球35%,此数据逐年上升。
在TBTs下的各种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大大阻碍。
2.反倾销立案向高附加值产品领域转移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加吸引外资,民营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在出口增加的同时,我国贸易顺差不断加剧,国外对我国反倾销产品的调查范围也不断扩大。
2014年國外对我国产品进行的101项反倾销案调查中,机电产品占了23项,其次是化工产品、纺织品和贱金属。
3.技术壁垒逐渐增多除了遭遇传统贸易壁垒,近年来,我国也不断遭遇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主要表现在农产品、水产品、电子电器、化工品等诸多行业,这一趋势将使我国相关产业制造成本增加、产业出现断层等现象逐渐严重。
4.发展中国家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逐渐增加在我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中除了美国和欧盟外,发展中国家对我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也在逐渐增多,其中印度、巴西、乌克兰、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都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过反倾销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摘要】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反倾销活动的头号目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不利影响、中国企业产品结构的失调、行业协会的缺乏、反倾销法律和人才的缺乏等。
鉴于此,我国政府、企业应综合长期与短期的考虑,积极应对国际反倾销。
【关键词】反倾销市场经济国家共容利益集团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遭受的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剧增。
美国自2007年10月对我国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以来,又相继对我国的标准钢管、薄壁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复合编织袋、橡胶磁等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频率之快、涉及产品范围之广、影响之深,在全球贸易史上是罕见的。
针对中国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是由欧洲共同体于1979年发起的,这次调查发生在中国经济刚刚对外开放之际。
从那时起,以中国为目标的应急性贸易保护措施快速增长,其中反倾销措施比保障措施等其他贸易救济手段更为盛行。
20世纪80年代,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终裁措施平均每年为6.3起,到20世纪90年代增加为每年30.3起。
从1996年至今,在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并最终遭受针对其出口产品采取措施最多的国家和国家集团排行榜上,中国一直名列前茅。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6年在日内瓦公布的数字显示:2005年下半年,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分别为82起和76项,虽然分别低于上年同期的106起和93项,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却不降反升,依然保持反倾销“最大受害国”的地位。
从对我国实行反倾销的国家的构成特点来说,目前大约有40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1988年以前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四个发达国家和地区;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批发展中国家纷纷对中国发动反倾销指控,特别是印度、韩国和拉美的一些国家。
1979—1990年,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事件仅占3%;1990—2001年,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事件上升到52.1%;我国入世以来,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事件上升比例更是高达60%以上。
我国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
浅析我国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摘要】随着关税降低及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减少,反倾销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普遍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和有效的贸易保护措施。
在国外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和我国对外国企业的反倾销中,化工产品都首当其冲。
本文介绍了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反倾销的相关协议,通过分析我国化工行业反倾销面临的形势、取得的成效、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化工行业;成效;影响;对策与建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国际间贸易摩擦日趋频繁,仅2003年,共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华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立案总数达50起,其中20起针对化工产品。
目前我国共提出31起反倾销申诉,其中21起属于化工产品。
我国化工行业的反倾销形势十分严峻。
本文将分析我国化工行业反倾销面临的形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反倾销的定义及具备条件反倾销的定义:所谓反倾销,指的是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
这样,反倾销可以保护进口国受损的产业,同时也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限制倾销方的出口(从而对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竞争的第三国出口企业有利,产生贸易转移)反倾销的确定: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根据上述条文分析: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构成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2)对国内已建立或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实质障碍;(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化工行业反倾销的现状1.我国对外贸易中进口情况化工产品需求与经济增长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1998年以来,随着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渐消退,入世后塑料制品、纺织品和轮胎等下游制品出口量的大幅提高,以及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国内经济持续增长,极大地带动了我国化工产品市场需求,石化产品需求每年都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
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问题及对策
多产品� 其中 2/ 3 以上 的案件集 中在化 工行业� 据中国 贸易 救济 网相关 资料 统计 �截 至 2006 年 �我 国对 外反 倾销共 立案 47 起�其 中化 学工 业立 案 32 起� 占 69% � 造纸工 业立 案 5 起� 占 11% � 冶 金工 业立 案 3 起�占 6% � 纺织 工业 立案 3 起 �占 6% � 电子 工业 �医 药 工业 � 轻工业 和农 产品 各立 案 1 起�占 2% � 由此 可见 �我国 对外 反倾 销立案 涉案 产品 的类 型� 主要 集中 在化 工 � 造纸�冶 金等行业 � 这些产 品所在行 业的共 同特点是 � 产业 集中 度较高 �一 般都 是由 国内 几家大 的 公司 所垄 断(如化 工产业和 钢铁产 业)� 这使得 企业在 提出反倾 销诉讼时 �容易集 中起来 �统一意见 进行反 倾销� 由于 垄断 程 度较 高 �在 提 出立 案 申 请时 � 也 易于 获 得 提起 反倾销诉 讼资格 � 3�参与反倾销诉讼企业的地区分布情况 � 截至 2006 年� 我国在 已发 生的针 对 47 种产 品的反 倾销案 中� 累计 有 123 家 企业 提 出了 反 倾销 诉 讼� 其中 有 8 1 家企业地 处东部 沿海 地区� 占诉讼 企业的 65. 8 5% � 究 其原 因� 一 方面 是由 于东 部 沿海 地区 经济 发 展较 快 � 国内 主 要的 化 工 � 钢 铁 企 业基 本 分 布 在东 部 沿 海地 区� 另一 方面 �也说 明东 部沿 海地 区企业 已 经能 很好
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200 9 年第 1 期 总第 67 期 � � � � � � � � � .1 2 009 � � � � � .67
�应对 WTO�
我 国 对 外 反 倾 销 :现 状 � 问题及对策
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训练卷(一)“反倾销”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训练卷(一)“反倾销”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应考者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2.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根据要求作答。
二、给定资料:材料1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为打开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自发组建了温州烟具行业协会,不久之后,温州市政府下发文件,将烟具行业的管理权主动让位于烟具协会。
至此,烟具行业协会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自治组织。
几年前,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企业就已达到500多家,年产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多只,年产值为25亿元人民币,出口数量占总产量的80%,占有世界市场份额70%,占有国内市场份额95%,温州已成为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生产中心。
而后,欧盟根据欧洲一些打火机制造商的要求,出台“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措施”法案,该法案规定凡售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均须设置安全装置。
售价在1欧元左右的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将是该法案的适用对象。
显然,该技术标准将起到限制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的作用,成为我国打火机出口欧盟的一项技术壁垒。
在该法案正式出台之前,温州烟具协会就派员组团与国家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官员一起赴欧洲游说,但未能阻止该法案的通过。
不久之后,欧盟发出公告,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按照WTO的规定,反倾销所涉及的出口商必须在15天内做出应诉反应,否则将作为自动放弃论,可能导致我国出口到欧盟各国的打火机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经过紧急磋商,温州烟具协会决定选取15家打火机企业进行损害抗辩,1家进行市场经济地位抗辩。
随后,欧盟反倾销委员会的几位官员两次到温州进行实地调查,对应诉企业的产品、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对其提出的意见和事实予以理解和认可。
最终,温州东方打火机厂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确认,欧盟有关方面决定不进行初裁。
几个月后,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回了对产自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诉讼,反倾销程序自动终止。
浅论我国反倾销的若干法律问题
2006.11浅论我国反倾销的若干法律问题□吴凯(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摘要成熟、完善的反倾销法律机制是保护公平贸易秩序与国内产业利益的有力武器,我国反倾销的立法与实践应关注一些相关问题,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替代国价格”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并可借鉴适用;对反倾销中的规避行为与吸收行为进行界定,规定相应制裁措施。
关键词替代国价格反规避反吸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36-02一、引言自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逐渐被取消,市场准入程度不断扩大,进口贸易正向自由化过渡,国内市场向世界敞开了大门。
乘此大好机会,不少外国公司出于占领中国市场的目的,对中国进行低价倾销。
鉴于此,为了护国内产业,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反倾销的力度。
据最新统计,自1997年的首起反倾销案(对美、加、韩三国新闻纸反倾销案)以来,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共达37件,其中25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发起的,这表明我国政府运用WTO赋予的合法武器,在WTO反倾销规则的法律框架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惩治反倾销行为,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但更应看到的是,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才走过不到10年的时间,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几十年的反倾销历史,在其技术与经验方面还相当幼稚,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对我国反倾销应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析,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与对策,以求能取得些许的积极作用。
二、我国反倾销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一)替代国价格“替代国价格”制度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时适用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根源可追溯到GA TT第六条的一个注释规定:“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垄断、国内价格由政府确定的国家时,进口缔约方可以不采用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为进口产品的可比价格”,《1994年反倾销协议》重申了这条规定的继续有效性。
中国应对反倾销现状及相应对策
浅议中国应对反倾销的现状及相应对策摘要:近年来,反倾销问题一直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热门话题,该项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企业的频繁使用使我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也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大障碍。
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同时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促进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出口结构,建立灵活的经营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对华反倾销;国际贸易;应对策略;国家利益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109-01一、倾销的概念及认定(一)倾销的概念倾销(dumping)一词源自北欧国家语言,据《牛津英语词典》解释,原意为将大宗货物或其他东西倒翻、倾卸及抛弃。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的定义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具体是指商品进入一国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指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了损害,干扰了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国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顾名思义,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国家的损害后果的一种法律行为。
从反倾销法律的逻辑含义、反倾销的起源以及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反倾销的宗旨来看,反倾销制定的最初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现在竟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延续。
反倾销成立至今,运行结果却事与愿违,每每被一些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之名贸易保护之实滥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同本国产品竞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日益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武器。
在这场反倾销的浪潮中,中国成为了众矢之的,也就必然成为了最大的受害国。
(二)倾销的认定倾销的认定是指依法调查和确定出口产品是否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以及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差的幅度的法律程序,包括对倾销事实的认定和倾销幅度的认定。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其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引起一些贸易伙伴的关注与不安.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世界贸易不景气,但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率仍达到%.2001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5097亿美元,出口额2662亿美元,进口额2436亿美元,增长率%,贸易顺差达到225亿美元.2、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工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3、对我国的国家经济性质的认定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但仍进行严格审查.譬如欧盟在1998年4月通过了反倾销修正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审查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在修正案中又针对我国提出市场经济的5条标准.又如澳大利亚虽然从 1996年起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仍视中国为“转型市场经济国家”,其做法近似于欧盟,有条件地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适用于中国,具体做法是“有条件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仅适用于来自中国的成品产品,不适用于半成品.4、中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 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譬如中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是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5、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7、中国的外贸关系与环境不易牵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目前中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往仍较多,因而国外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时的顾虑就少,加上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出台较迟,实施的力度又不够,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就更加有恃无恐.同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致使中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8、对外资企业缺乏宏观调控.在企业引进外资的审批过程中,忽视了外资投向的生产项目引入了我国:有些外资企业的产品是为了逃避其原产地规则,取得我国的原产地证,而在我国生产的,从而利用我国的配额大量向国外出口:有的外资项目产品是外商已在国外遭反倾销,为规避反倾销税而向我国投资的,其生产的产品出口极易遭反倾销;有些生产项目重复引进,使产品达到饱和,不得不低价大量出售,由此引发国外反倾销.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欧盟鞋案例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对欧美诸国连年贸易顺差,我国出口商品在海外频频遭遇反倾销调查.欧盟市场每年需要25亿双鞋子,目前中国产品占据欧盟皮鞋市场35%左右的份额.2006年10月5日,欧盟理事会以13比12的一票之差通过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征收反倾销的最终裁决,将从10月7日起分别对两国皮鞋征收16.5%和10%的反倾销税,为期两年.根据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案终裁,中国涉案企业中除1家因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被征收9.7%的反倾销税外,其余企业均被课以%的税.反倾销税从10月7日起征收,为期两年.这意味着未来两年内,欧盟市场的鞋类进口商将为原产自中国的皮鞋支付%的进口关税.一、欧盟对我国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影响:一欧盟对我国鞋征收反倾销税将大大损害中国皮鞋在欧盟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导致我国鞋类出口增幅大降.1、损害中国皮鞋在欧盟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欧盟皮鞋进口商组织进行的测算显示,中国皮鞋的均价为每双8欧元合10美元.征收反倾销关税后,每双进口鞋价格应会上涨超过1欧元.这一新的税率将影响到14%的中国对欧鞋类出口.2、导致我国鞋类出口增幅大降.自2006年4月欧盟下令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皮鞋征收临时性关税后,中国皮鞋对欧盟出口额逐月下降.商务部外贸司今天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6、7两个月,中国皮鞋对欧盟出口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3%和%.今年前8个月,中国皮鞋对欧盟出口仅增长%,增幅明显下降.据宁波海关统计:2006年7月至8月,温州鞋出口只增长了%;7月10日至9月12日,温州鞋出口英国和德国下降了 20%;来自广州海关的统计显示,在2006年4月欧盟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征收为期半年的临时性反倾销税后,广东皮鞋当月对欧盟的出口增幅即出现明显回落,6月和7月的出口额更是连续下滑,下降幅度分别达到2.1%和5.2%;据江苏省外经贸厅介绍,欧盟本月5日通过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的正式反倾销方案后,江苏省已有近100家制鞋企业受到影响.温州奥康集团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吴春悦不无忧虑地估计,这将使“今后两年中国皮鞋企业对欧出口量锐减40%以上3、中国皮革制造商受损失较大,尤其是专门针对欧盟出口的私企,甚至危及到其生存.“欧盟对华鞋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总召集人、广东番禺丰群鞋业公司董事长吴振昌表示,目前看来,对于涉案产品占生产比例大的鞋企来说,该案终裁带来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而作为中国皮鞋主要出口地的广东、浙江、福建三省更是首当其冲.据吴振昌估计,大多数欧洲经销商都不会承担接近17%的高额关税,给中国厂商的订单将大量转移到其他地区,估计未来两年中至少有超过七成的涉案产品订单会被转移到东南亚其他国家.“两年的时间足以使欧洲经销商培养起新的供货基地,中国制鞋的原有优势将被取代.”采访中一些企业甚至表示将逐渐退出欧盟市场.业内人士认为,这不但会使我国的订单流失,而且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鲁建华指出自欧盟对我国皮鞋征收反倾销税以来,已致相关行业7万人失业.二、欧盟对我国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原因分析:一中国加入WTO后对欧盟出口量迅速增加.中国加入WTO前出口到欧盟的皮鞋受配额限制,出口受到一定限制.中国鞋类产业是一个高度竞争性的产业,仅对欧盟出口的企业就达1000家以上,绝大多数是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不可能以低于自己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以使自己亏损.这些企业也不存在政府给予的补贴.加入WTO后,中国出口数量增加,对当地鞋造成一定冲击. 2005年以来,中国皮鞋对欧出口增长较快,主要原因是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实施十年的配额体制终结后,中国出口潜力得到释放,与倾销毫无关系.二中国未获欧盟承认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对华实施反倾销的主要背景是所谓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前,欧盟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案的调查审理中,首先给中国企业戴上“非市场经济国家”.三欧盟皮鞋业竞争不过中国的皮鞋.欧盟是发达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皮鞋业方面成本比我国高,具有比较劣势.欧盟鞋类产业由于劳动力成本高、技术投资不足已不再具有比较优势.多年来,欧洲鞋类产业不断向盟外转移,就业减少,这也是国际产业转移的一个正常现象.即使在欧盟对中国鞋实施10年配额期间,这一现象也一直存在,将这一现象归结于中国产品的进口是立不住脚的.四我国本身讲,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出口鞋类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我国产鞋类属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相对偏低.而欧盟却擅长出口技术设备、机械、运输设备等传统的资本型和高科技型产品,它构成了70%以上的出口产品.我们所出口的中、低档产品恰恰又是欧盟成员国中一些所谓穷国生产的产品,如轻工产品,金属化工产品等,自然致使我国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受到排挤.其次,出口行业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经济结构不合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固然有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采取贸易歧视的一面.但也应看到,我国外贸体制中的许多不规范行为也是导致反倾销的原因之一.三、欧盟对我国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对策一通过法律手段积极应诉.1、应诉渠道.①在欧盟法院上诉.多家企业认为欧委会在调查、裁决中存在诸多问题,拟将欧盟告上法院.事实上,此次表决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据吴振昌介绍,按照程序,2006年10月4 日,欧盟各国常驻代表进行表决后,应于2006年10月5日在理事会再次进行投票.但不知何故,5日的投票并未进行,欧盟追认4日的表决结果为终裁结果.而且,欧委会在对华皮鞋反倾销调查和裁决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分别待遇裁决不合理、抽样企业代表性不足、损害及因果关系评估不全面、税率计算存在随意性和歧视性等.欧委会的裁决是一个行政裁定,按照欧盟的法律,如果在调查、裁决的程序存在问题,可以向欧盟法院起诉,要求其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从法律上讲,存在推翻裁决的可能.②中国政府在WTO提出诉讼通过审议机制我国可以将此事提交WTO,应用WTO规则和争端机制进行处理.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欧盟否决绝大多数涉案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不仅违背了欧盟在WTO项下的义务,而且也与欧盟自己的法规和判例不符.此前,欧盟曾给予中国82家各类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占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企业总数的35%,而在市场化程度很高的鞋类产业中,163家企业中仅有1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WTO成员方有权使用反倾销措施,但反倾销的调查和裁决应符合WTO协议的规定,不能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强调,欧盟此次裁决存在诸多法律缺陷,损害了我国皮鞋企业的正当权利,将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③中国相关企业在反倾销税征收一年后到欧盟委员会提出复审.2、应诉准备.①出口企业要尽早了解反倾销答卷的要求,做好应诉材料的准备工作.反倾销案一旦发生,外国反倾销主管当局都会要求涉案企业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回答各类调查问卷,出口企业应根据客观情况认真填写;②聘请有经验且对我友好的当地律师进行申辩和负责处理案件.聘请当地律师进行反倾销诉讼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不仅因为当地律师同有关当局有众多的人事关系和业务联系,更重要的是他们谙熟当地法律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与手续.二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和品牌考虑通过企业兼并等方式,与欧盟的企业进行联合与合作,充分利用他们的品牌优势和完善的销售渠道及网络,更好地开拓欧盟市场,实现双赢.法国康奈公司是中国鞋业着名品牌“康奈”在欧洲的批发中心.该公司总经理仇汉城对记者表示,欧盟反倾销法案对他们的影响很小,因为该公司在欧洲开设自己的分店,是以“终端直销”的方式销售产品,可以随时根据市场变化自行控制和调节价格,而且该品牌的男鞋属于中高档鞋,价格都在45欧元至105欧元之间,销售价格是成本的至少3倍以上,即使加收16%的税,对其利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三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我国现有出口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贸易大部分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市场,而这些国家又是反倾销措施最严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应加快开拓亚非拉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第一,稳定和扩大亚洲市场.亚洲尤其是东南亚市场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香港地区、东盟、韩国等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东南亚地区还是世界经济中最为活跃的区域之一.第二,开拓非洲、拉美发展中国家市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虽然进出口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较小,但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整体上是一个很有潜力的大市场.一些发展中国家经过经济改革,要本国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进口市场迅速扩大.我国扩大对这些发展中国家市场出口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我国出口的轻纺产以中低档为主,价格低廉,非常适合这些发展中国家的进口需求.第三、积极扩大独联体、东欧国家市场.独联体、东欧国家市场是一个拥有4亿多人口听大市场,消费需求总量较大.从长远看,该地区国家经济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其市场容量将进一步扩大.我国开拓这一市场的有利条件是,一方面独联体不少国家与我国近邻,发展双边经贸往来有着地理、交通上的便利;另一方面,我国与独联体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存在差异,双方在经贸上有着广泛的互补性.独联体的核电、航天技术、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重工业品是我国现代化建设所必须的,中国丰富的轻纺产品出很受独联体、东欧国家的欢迎.同时,从宏观上控制某些商品,特别是敏感性商品在短期内对某一市场的出口量猛增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出口,以免遭反倾销.出口企业要研究国际市场动向和容量,制订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也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工业界的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特殊要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到国家利益的产品,要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到既扩大出口满足当地市场需要,又不致遭致反倾销.四改变低价竞销的策略树立以质取胜意识,提高输欧产品档次.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在开发欧盟时,应该沿着我国出口商品的现有水平向高位推进,依照欧盟的主要成员国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较高的特点,瞄准欧盟市场中最有吸引力的高消费和高盈利领域,提高输欧产品档次.。
酒精饮料的进出口政策与国际贸易实务考核试卷
B.数量
C.成分
D.付款方式
5.以下哪个国家的葡萄酒进口关税最高?()
A.美国
B.欧盟
C.日本
D.印度
6.以下哪个国际协定旨在降低成员国之间的酒精饮料关税?()
A. NAFTA
B. ASEAN
C. EU
D. TPP
7.在国际贸易中,以下哪种运输方式最不适合运输酒精饮料?()
A.铁路
B.公路
4.信用证支付方式可以完全避免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
5.欧盟内部对于酒精饮料的贸易没有关税壁垒。()
6.在国际贸易中,酒精饮料的包装上可以不标明生产日期。()
7.产地证明对于酒精饮料的出口非常重要,因为不同国家的关税不同。()
8.酒精饮料的广告在所有国家都受到相同的法规限制。()
9.在国际贸易中,DDP术语下买方需要承担所有运输和进口相关的费用和风险。()
A.温度
B.湿度
C.震动
D.光照
12.以下哪些国家被认为是啤酒的主要消费国?()
A.中国
B.美国
C.巴西
D.德国
13.在国际贸易中,以下哪些术语表示买方承担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费用和风险?()
A. EXW
B. FCA
C. CPT
D. DAP
14.以下哪些类型的酒精饮料在穆斯林国家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A.中国
B.日本
C.韩国
D.越南
18.在国际贸易中,以下哪个术语表示买方需要承担货物运输至目的港的费用和风险?()
A. FCA
B. DAT
C. DDP
D. CIP
19.以下哪个国家拥有世界上最严格的酒精饮料广告法规?()
中国对进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统计
印度
4
南亚及东南亚
马来西亚
4
地区
印度尼西亚
5
6.0%
四、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
6.0%
24
35.8% 主体分析
7.5%
泰国
5
7.5%
从进口商品反倾销立案调查
俄罗斯
11
前苏联国家及
乌克兰
1
地区
哈萨克斯坦
1
欧盟(总)
17
德国
5
英国
2
法国
2
欧盟及成员国
荷兰
3
16.4% 1.5% 1.5% 25.4% 7.5% 3.0% 3.0% 4.5%
的冲击,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一
步分析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
政策措施。
资料来源:该数据依据 1997 年 12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商务部对外发出的官方公告统计得出。
基金项目:本文为福建省科技厅软科学重点项目《福建国际贸易标准化应用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1R0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我国对进口商品反倾销 立案的趋势
根据 WTO 官 方 统 计 的 数 据 显示(WTO,2012),1997~2010 年 我国商品出口遭受反倾销立案总 数为 741 个,据此计算我国该时 期平均每年遭受反倾销立案 52.93 个。与我国对进口商品每年 平均反倾销立案 4.47 个相比,我 国出口商品平均每年遭受的反倾 销调查立案数是我国对进口商品 反 倾 销 年 均 立 案 调 查 数 的 11.8 倍。同样根据 WTO 官方统计,美
中国市场的倾销现象也频繁发生。 了 9 个 。 立 案 数 量 较 少 的 包 括 个,而同时期美国和欧盟对外的
论反倾销调查中的BIA规则
条第 1 款规定 , 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可以要求反倾销调查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方提出与所涉调查有关的
所有 证据 。第 8款则赋予 了成员 方政府在 调查 中可 以于某些情 况下适 用 “ 可获 得事 实 ” 的权 利 , 以该 事
实作 为确定倾 销存 在 、 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倾 销 税 的依 据 。这个 规定 与 17 征 99年协 定第 6条 第 8款 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但 《 反倾销 协定} I SA规则 的规定 比 17 协 定显 著 丰 富之处 , 于《 99年 在 反倾 销 协 定 》 有 一个 专 门 附 规范适 用 BA规 则的附件 ( I 即附件 2 , 也是 出于对使 用 BA规 则所 可能 带来 的对 被调 查企 业严 重 不 )这 I
Ke r s a t d mp n n e t a in;B A Ru e p l a o o d t n;C iaS Rue y wo d : n i u i g i v si t — g o I l ;a p i t n c n i o ci i hn ’ l
证据 的认定 和使用是 反倾 销调 查 中最 为关键 和重 要 的 问题 。 “ 获得 的最 佳 信 息 ” BA) 可 ( I 规
及其倾销幅度进行评估 , 而且不论这些事实和数据是否对利害关系人有利。调查机关使用从利害关系
人之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认定的事实, 称为“ 可获得 的最佳信息 ( I ” I BA) 。BA实际上并不
是真实的事实, 而是推定的事实 。而且 , 通常这些信息是对利害关 系人不利的事实 , 调查机关使用该事 实作出的裁决 , 通常比使用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作 出的裁决结果对利害关系人更为不科 2 。反倾销调查 ] 包括倾销的调查和损害的调查 ,I BA规则主要适用于倾销的调查 , 因为调查机关只是在调查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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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2号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初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943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2年7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3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英文名称: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乙二醇的单丁醚),Di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二甘醇的单丁醚)。
分子式:乙二醇的单丁醚:C6H14O2
二甘醇的单丁醚:C8H18O3
化学结构式:
乙二醇的单丁醚:
CH3-CH2-CH2-CH2-O-CH2-CH2-OH
CH3-CH2-CH2-CH2-O-CH2-CH2-O-CH2-CH2-OH
乙二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
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
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二甘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
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
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主要用途: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广泛应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剂,也是硝化纤维素、醇酸树脂和用顺酐改性的酚醛树脂的溶剂。
一般用做涂料特别是硝基喷漆,可以防雾、防皱,提高涂膜的光泽性和流动性;也用作金属清洗剂,脱漆剂,脱润滑油剂,汽车引擎洗涤剂,干洗溶剂,环氧树脂溶剂,药物萃取剂,农药分散剂,印刷油墨、切削油和纤维油剂的油分散互溶剂;也用作硝化纤维素、清漆、印刷油墨、图章用印台油墨、油脂和树脂等的溶剂,乳胶漆的稳定剂,飞机涂料的蒸发抑制剂,高温烘烤瓷漆的表面加工改进剂。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伊士曼化工公司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10.1%
2.陶氏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12.5% 3.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Equistar Chemicals,LP)11.5%
4.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15.1%
欧盟公司
1.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Germany GmbH)
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13.0% 2.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 9.3% 3.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F SE) 18.8%
4.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14.9%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2年7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