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1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解读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51条分析解读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解读】: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直接明文规定企业可以对造成其损失的员工扣罚工资,但企业通过民法理论向员工追偿损失的案例在实践中有的。
因此,本人通过相关的规定归纳出此处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形,供参考: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省级人大常委会制订-----地方性法规)
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解读】:有规定,尚未处罚,责令改正、警告;有规定,且处罚,先改正,不改则重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2012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地方立法地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省人大官网原文地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地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企业、有雇工地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地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地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地行为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税务、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地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情况进行监督;对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地,应当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协助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地意见和建议.第七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依法引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地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地,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地行为地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地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所需要地场所、装备等条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统一地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地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地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地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地记录.(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地发放情况,以及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地其他台账.以上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还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第十五条接收实习学生和见习人员地,应当建立以下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地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地记录.(三)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地发放情况.(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地台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地其他台账.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设立地劳动保障宣传牌、举报投诉信箱,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不得涂污、损毁或者遮盖.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逐步建立全省统一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如实提供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地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违法事实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地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证监等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有关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评先和授予称号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决策参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由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设立时间等信息,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对因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以下简称欠薪)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建筑施工企业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迅速到场协助处理,涉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劳动保障监察地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地书面材料、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网络监察等形式进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对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地用工情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地规章制度地情况;(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地情况;(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地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地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地情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地情况;(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地情况;(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地情况;(九)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地情况;(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地情况;(十一)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地情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地情况;(十三)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地情况;(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地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第二十五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地行为在两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前款规定地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地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地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地,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地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权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地,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处理.第二节管辖第二十八条对用人单位地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地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者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具体管辖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九条对下列用人单位地劳动保障监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一)驻穗地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二)驻穗地中央、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三)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直接管辖地.第三十条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查处其行政区域内案情重大地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地案件指定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地案件,可以提请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发生争议地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地,提请共同地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一条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地劳动保障监察,由其所在地地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者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需要吊销许可证地,应当提请核发许可证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地劳动保障监察,由用工所在地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三条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以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地劳动保障监察,由支出基金或者发放待遇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地,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一并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节程序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调查处理地,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六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具有管辖权地举报,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七条以匿名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者以实名方式反映但不提出维护其具体权益主张地,按照举报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实名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情况,且有明确、有效地联系方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地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地举报人,给予奖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地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投诉时间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地查处期限内;(二)有明确地被投诉用人单位;(三)投诉人地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被投诉用人单位地侵害;(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地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地,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地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二)被投诉用人单位地名称、住所、联系电话;(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地事实和明确、具体地投诉请求.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第四十一条因同一事由引发十人以上集体投诉地,投诉人可以推选出五名以下代表进行投诉,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地推选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二条对下列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地,告知投诉人.(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地,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地,不予受理.(四)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地,不予受理.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为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对其请求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地除外.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地,不予受理.(六)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地同一事项重复投诉地,不予受理.(七)投诉文书应当载明地事项不明确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地,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地,予以受理;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地,视为无效投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投诉人通过信函邮寄等形式或者委托他人提交投诉材料,需要投诉人本人核实,经通知拒不配合或者无法联系地,视为无效投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前款规定地告知和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未告知地,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相关场所实地调查、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地文件资料或者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四)查阅本条例规定地台账等有关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在证据可能被伪造、变造、损毁、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地情况下,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等进行审计;(七)委托专门地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地其他调查、检查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调查、检查时,被检查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实陈述,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不得拒绝、阻挠调查人员进入劳动场所;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地,由调查人员注明拒签事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欠薪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地,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地有关规定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用人单位发生欠薪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电话、书面、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本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并公告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五条对案件有管辖权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案件,通过委托调查获取地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地依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规章制度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2019年末,最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的出台给劳资各界造成巨大影响,有关"广东省企业将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相关新闻频频报道,引发热议。
新条例以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对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条例着重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施必将对广东省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义务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在此,我们对新条例中产生的新变化、新亮点进行研议,以期能够帮助广大企业更好、更快地适应新条例的实施。
新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公布,并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相较于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31个条文,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变化包括:一、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及招收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并将这一新规定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的重要举措之一。
按照新条例规定,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应当包括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实习、见习管理台账应当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名册、时间台账、报酬台账、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已自行建立了相关用工管理台账,但用人单位自行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大多存在着记录不全、记录不真实、形式不完备、未妥善保存等问题。
对此,为有效监控用人单位用工合法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真实、准确记录用工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台账。
违反者,将被处以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新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外,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的,仍可能面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法律风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于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未主动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一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责令改正其本身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证..不能“只罚不管”、“以罚代管”..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证;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的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为严格行政管理程序;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的;应比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解读与应对措施64页PPT
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解读与应对措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施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投诉时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期限内;(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被投诉用人单位的侵害;(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因同一事由引发十人以上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出五名以下代表进行投诉,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推选书。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告知投诉人。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四)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不予受理。
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为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对其请求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除外。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
(六)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不予受理。
广东省劳监条例(新)
广东省劳监条例(新)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税务、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时,应当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协助处理。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企业影响及雇主风险提示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企业影响及雇主风险对企业影响及雇主风险管理管理管理提示提示提示作者:邱厚贤 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师师资2012年11月29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新《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罚款内容将被警告,而乱扣工资将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另外,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欠薪将面临最高“加倍奉还”的处罚:最低加付劳动者薪酬的一半,最高一倍。
该条例的实施将对企业的常规管理方式造成重大影响,本人根据以往工作经验,通过案例展示,对雇主风险管理进行提示,同时给出相关的调整建议。
案件分享件分享::温某为广州天河某百货公司收银员。
2012年4月15日温某在购物区的工作岗位上与保洁公司人员的因清洁事宜大声争吵,导致周围卖场区域无顾客消费,同时引来部分专柜营业员围观、无心工作,严重影响卖场销售及公司形象。
经调查:温某明知收银柜台属于重要区域,收银柜台清洁由收银员自行清洁的情况下仍叫保洁公司人员前来打扫,保洁人员深知岗位职责明确规定不得进入收银柜台,所以并未答应,以至双方因为此事在百货卖场区域大声争吵 。
当天人力资源部经理了解事情经过后根据广州天河某百货公司《收银员错误处罚条例》开具处罚单100元。
2012年6月温某向天河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天河某百货公司返还克扣工资100元。
天河某百货公司答辩:扣减温某100元的工资是根据天河某百货公司《收银员错误处罚条例》,该条例在温某入职时已经签收,温某明确知道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制度进行开具处罚单,是属于公司管理自主权,应得到仲裁委支持。
同时因温某的争吵导致周围卖场区域无顾客消费,同时引来部分专柜营业员围观,严重影响卖场销售及公司形象,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开具100元的处罚单也是要求温某对公司损失的一种象征性赔偿。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管辖第四章检举控告与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劳动监察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劳动监察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安、工商、财政、银行、卫生、海关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一)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二)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三)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四)监督检查社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执行情况;(五)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术鉴定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六)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七)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七条劳动监察采取定期监察、随时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了解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调阅或复制必要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的保密资料,并为举报者保密。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具体内容【推荐】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具体内容【推荐】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也越来越高,比如在工作当中,作为劳动者的我们,也越来越了解国家关于劳动者的权益所制定的一些法律常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是其中的一部分,那么,此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劳动保障监察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包括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渠道获得的,以及上级委托授权、下级移送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五条对已经立案的违法用人单位,应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一并列入处理范围。
第六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通过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适用回避制度。
第八条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依法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劳动监察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对于事实确凿、案情简单、处罚依据明确、无需进一步查证的违法案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十二条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对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31条,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管。
主要亮点如下:一、强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预防监控条例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专章,多方位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监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各项用工管理台账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工资等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并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同时,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档案制度及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用人单位三年内曾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将影响其承接投资和参加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用人单位违法信息将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由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是怎样的一、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二、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
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我国劳动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保障事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那么这部条例的本质含义到底有哪些,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包括哪些内容。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
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目前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2、法定性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
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3、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条例的立法目的▲1、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劳动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更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以规范劳动关系为对象,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通过行政监督,规范劳动法律制度,推进劳动标准的实施。
《条例》所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6最新版【最新】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最新修订稿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128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罚。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税务、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的,应当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解读与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向社会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 定代表人(主P要ictu责re任h人er)e 姓名、基本 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 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 管,增加检查频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 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 当将用人单位Pi三ctu年re内h是er否e 存在劳动 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根据劳动法 制定本条例
珠海乐其2培0训0学8校年 劳动合同法
2012年 广东省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
企业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个体经济组织 基金民会办、非会企计业师单事位务P、ic所tu、re
民办非企业等
律师事务所等组织h;ere
组织
职业中介机构、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
与大家的共勉
首先,必须得改变原有的员工关 系管理传统的意识,减少行政 化管理的色彩,建立市场经济前 提下,利益协调型员工关系管 理理念和思想。
其次,必须得高度重视人力资源 管理。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让灰 色的空间越来越小,违法的成本 越来越高,我们已经面临着越来 越规范和严格的大用工环境,因 此要把思路和眼光转向练管理的 内功上。
在其他经营领域里增加了用人单 位的违法成本,强化了对用人单位的 约束力。 Picture here
变化四
监察事项和时效 的明确化
事
原监察条例第6 条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3]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5.10【实施日期】2013.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10日以粤人社规〔2013〕1号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行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下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各级工商联及其商会、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乡镇、街道(包括村、居委、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五)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发生人事争议,可以向下列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三)社团组织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调解指导工作制度;(二)指导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三)组织调解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四)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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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解读解读:汕头民法网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解读】:从署名机关可知,本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省及以下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适用本例,而不再是参照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税务、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时,应当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接到工会关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第七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依法引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所需要的场所、装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一)职工名册。
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
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
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
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解读】:扩大用人单位的社会公示义务(次要)。
重点在于,如果员工因劳动纠纷离职后提起仲裁,并申请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公开相关的资料,如劳动关系资料、工资考勤资料,倘若用人单位在保管期内无法提交或拒不提交的,则很可能就推定员工的主张成立,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
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
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三)报酬台账。
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保障宣传设施、举报投诉信箱,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不得涂污、损毁或者遮盖。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如实提供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和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需要获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设立时间等信息的,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查询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解读】:扩大企业及领导人员的社会负面影响,促使企业尽早规范制度。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解读】:将单位的劳动违法记录作为日后承接项目考核因素之一。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由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解读】:将违法记录作为企业以后申请银行业务的信用考核因素之一。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对因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以下称欠薪)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迅速到场协助处理,对涉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解读】:明确发生民工欠薪群体事件的主管部门,避免政府部门互相推诿。
第四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网络监察等形式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对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九)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十一)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十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十三)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解读】:明确劳动监察部门管辖范围。
同时建议企业,尽量依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制订内部制度,尽早规范。
不要为一些蝇头小利而制订那些苛刻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