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立功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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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护词范文(实用30篇)

法庭辩护词范文(实用30篇)

法庭辩护词范文篇1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受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父亲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涉嫌放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并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人职责,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请合议庭采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因琐事故意放火,涉嫌放火罪,辩护人认为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公诉机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放火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就本案来看,主观上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是否有法庭辩护词范文篇2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很多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把这些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没有任何补正和合理解释,而且还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开庭前、开庭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都对非法证据问题提出了严重质疑和法律意见,陈述了本案非法证据主要包括的以下几种情形:(1)讯(询)问笔录中没有侦查员签字;(2)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人签字;(3)同一侦查人员签字不一致;(4)侦查员签字系后补上去的;(5)一份笔录仅有一名侦查员进行询问证人;(6)询问证人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7)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出现了内容完全雷同的笔录,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具体详见辩护人质证意见)。

恳请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者由办案人员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

纵观全案,所有证据都无法证实刘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一审认定刘某某同时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窝藏罪等罪名依法都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本着有错必究的勇气,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依法撤销(2012)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一审认定上诉人的上述罪名无法成立、宣告刘某某涉嫌上述行为无罪。

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

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

刑事案件通用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对本案进行辩护。

在此,我要感谢法庭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机会。

首先,我要强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

因此,在法庭最终作出判决之前,我的当事人仍然是一个无罪的人。

我们辩护团队坚信,我的当事人在本案中是无辜的,我们将竭尽所能为他辩护。

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观点: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辩护1. 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充分、确凿,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2. 证据存在疑问。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疑问,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例如,某些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某些证据的采集过程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的失效;某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3. 证据存在矛盾。

在本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某些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有罪,而另一些证据则表明他是无辜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哪一份证据是真实的,哪一份是虚假的。

因此,根据证据矛盾的原则,我们不能仅凭一份证据就认定我的当事人有罪。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辩护1. 法律适用错误。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素: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并未完全符合这四个要素,因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 法律适用不当。

在本案中,控方所适用的法律虽然正确,但适用不当。

例如,控方将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但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控方适用法律不当,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三、关于程序正义的辩护1. 程序违法。

在本案中,控方的侦查、起诉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辩护词5篇

辩护词5篇

辩护词5篇第一篇: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采纳: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另外,在本案中,刘女士自己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其首先动手打韩某的行为是不应该的。

综上所述,请法庭认定韩某无罪。

此致XX人民法院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2009年XX月XX日第二篇: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受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

我认为被告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综上所述,请求/建议法庭。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第三篇:辩护词格式范本辩护词格式范本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优质】李涛寻衅滋事一案-精选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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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李涛寻衅滋事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涛寻衅滋事一案李涛寻衅滋事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丰刑初字第016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涛(别名袁涛),男,39岁(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X年6月20日减刑释放。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4月3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陶磊,男,26岁(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4月3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X)第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陶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陶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X年4月3日2时许,被告人李涛、陶磊伙同“光雨”(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小区新疆亚克西餐厅内,酒后滋事,将被害人孔玲梅、孔玲丽打伤,致被害人孔玲梅颈部外伤致右侧软组织挫伤一处,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害人孔玲丽外伤致左手指软组织轻微肿胀。

后被查获。

并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害人孔玲梅、孔玲丽的陈述,证人韩艾乙草、韩赞乃白、陈美幸证言,北京电力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破案报告等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涛、陶磊予以惩处。

辩护总结发言稿

辩护总结发言稿

大家好!我是本案的辩护人,今天在这里,我将就被告人XXX涉嫌XXX罪一案,作如下辩护总结发言。

首先,我要感谢法庭给予我充分辩护的机会,使我能够就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详细阐述。

在过去的审理过程中,我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辩护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分析。

在此,我对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被告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 被告人犯罪动机不明,主观恶性较小。

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来看,被告人犯罪动机不明,无法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并无明显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程度较小。

2.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悔过。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3.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犯罪前,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具有较好的社会道德品质。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宜追究刑事责任1. 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 被告人犯罪行为属于自首范畴,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被告人犯罪行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非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非直接因果关系。

优秀辩护词范文(推荐3篇)

优秀辩护词范文(推荐3篇)

优秀辩护词范文第1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我站在这里,为自己辩护,也为真相辩护。

我承认,我曾犯过错误。

但是,作为一个人,每个人都会犯错,重要的是我们要及时纠正,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曾经的那次错误行为,我深感愧疚,并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弥补,同时也将它视为人生中的一次教训,以后我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同时,我也要为自己辩解一下,毕竟每个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被误解。

我的所作所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为我没有正确理解事情的本质,导致了误解。

但是,我不是一个不负责任、不讲道理的人,我希望大家能够给我一个机会,让我证明我可以改变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在这里,我要诚恳地向所有人道歉,包括我所伤害的人,以及那些曾经因我的言行而误解我的人。

我保证,未来我会更加谨慎,更加努力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展现出一个更加优秀的自我。

我想强调的是,真相是唯一的,只有真相才能让我们更进一步,更好地发展自己。

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保持客观、理性,不要轻易相信谣言和私人恩怨,不妨多一些包容、宽容和理解,以和谐的心态来面对周围的一切。

谢谢大家。

优秀辩护词范文第2篇辩护意见书是指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的否认、证据的争议、辩护理由等的书面陈述。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意见书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有力工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辩护意见书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必备环节,是被告人进行主动辩护,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可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和驳斥,指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事实,而且可以提出证据争议、辩护理由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从而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辩护意见书的结构一般包括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尊敬的审判长: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特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书,敬请法庭审慎审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公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XXXX罪名,我们认为指控不属实。

一、关于证据的争议公诉机关在本案中提出的关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点:针对上述证据,我们提出以下几点争议:二、关于辩护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

李某某被判无罪辩护词、案情简介、辩护思路

李某某被判无罪辩护词、案情简介、辩护思路

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现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第一,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关于行为的客观方面1、《起诉书》指控李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的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而是其所在公司的单位行为。

根据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1月的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纪要、该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关于调整公司股权结构的议案》、该公司2008年12月26日出具的《证明》,以及何某、王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能够确认以下事实:当时就咨询单位某中介机构公司提出的“岗位期权股”方案,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了这一方案。

此后为执行这两个会议的决议,公司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

这些事实表明,从“岗位期权股”方案的提出到通过以至后来的执行,全部是单位行为。

“岗位期权股”方案的实施对象是当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而非李某某一人,股权总数为380万左右,《起诉书》中仅仅提到李某某本人名义上得到的200万股的事实,回避了实施“岗位期权股”方案的事实,回避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章程通过方案的事实,由此形成了个人行为的假象,把李某某名义上得到200万股权的行为视为利用职务便利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2、公诉方通过否定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手续的真实性来证明该行为系李某某个人行为的观点不能成立。

(1)公诉方意在否定2005年8月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以此来否定工商变更登记的合法性,否定2003年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的合法效力,由此将制作股东会决议并安排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认定为李某某的个人行为。

公诉方已经承认2003年11月的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纪要的真实性,这两个会议纪要即是“岗位期权股”方案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书证,而后来的2005年8月股东会决议只是为执行前两个会议决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所需要的形式文件。

判断2005年8月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应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该文件的决议内容与前两个会议是否相符,这一点已没有疑问;二是该文件上署名的签字股东是否有异议,全部签字股东(包括一名代持股东)已经承认签字的真实性,他们对该文件的内容不持异议,这些签字者,一部分为已退股的股东,实际已经没有表决权,但他们已明确表示,既然已经退股,当然愿意协助签署相关的形式变更手续,另一部分为原来参加2003年11月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董事兼股东,他们同意实施“岗位期权股”方案的态度是明确的。

一审辩护词(第二轮法庭辩论发言)

一审辩护词(第二轮法庭辩论发言)

一审辩护词(第二轮法庭辩论发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针对公诉人的辩论发言,发表几点简要的补充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看出,本案中控辩双方观点的差异十分悬殊。

尽管如此,但是辩护人仍然认为,虽然由于控辩双方的职能不同,角度不同,所形成的观点也因而有所不同。

但是,控辩双方都是基于本案同一个法律事实,都在遵循同一部法律,所以辩护人非常希望双方能够诚恳的,以讨论的方式,尽可能把本案当中的具体案情和法律依据论证清楚,为法庭的公正判决提供一个更加坚实的基础。

基于这样的认识,辩护人客观地、诚恳地提出如下补充辩论观点。

一、指控被告人杨某以变更国有股权的方式实施贪污的前提并不存在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首先提出,公诉方举出的大量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被告人有罪。

辩护人要指出的是,暂且不说这些证据能否自成体系,重要的是,这种体系究竟证明了什么?公诉人接下来讲,证明了被告人杨某以变更国有股权的方式实施贪污行为。

对此,辩护人必须指出的一点就是:如果像公诉人所认识的那样,被告人杨某确实以变更股权的方式实施了侵吞了国有资产的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杨某的行为也只是符合《刑法》第169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罪名,而不是贪污犯罪。

这种结论只能是建立在公诉人的假定前提成立的基础之上。

而问题在于,这个前提并不能成立。

因为事实证明,在公司股权变更而国有股退出的时候,甲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3713586.08元,相对于实收资本500万元,甲公司股东的投资已贬值和缩水,即乙公司、丙公司的260万元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已少于260万元,而丁公司收购乙公司、丙公司的股份,是按照其注册资金等额收购的,所以从丁公司收购乙公司、丙公司股份的价格看,该价格不但不是低价折股,反而是高于该股权本身价值。

所以,本案被告的行为也并不符合刑法第169条规定的罪名。

可见,公诉人所提出的“证明体系”并不能证明被告有罪。

【精编范文】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实用word文档 (2页)

【精编范文】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实用word文档 (2页)

【精编范文】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徐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涛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现针对徐涛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徐涛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被告人徐涛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徐涛系从犯。

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本案被告人徐涛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

从这一点来分析,徐涛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特别是杨冬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商滨因为急需用钱,知道徐涛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徐涛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程滨、杨东、李国着手实施暴力行为。

徐涛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商滨的提议,但从商滨需要用钱并纠集程、杨、李等人,以及徐涛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商滨弄钱、商滨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徐涛是受商滨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

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徐涛系受商滨指使的从犯。

二、徐涛有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徐涛的供述能够证明,徐涛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徐涛有立功表现。

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徐涛从轻、减轻处罚。

三、徐涛具有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徐涛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

李涛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范文

李涛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范文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起诉书文号:银西检刑诉字【2010】1 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 条、第160 条、第165 条、第169 条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 条有关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依法出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涛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李涛,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诉、鉴定结论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李涛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为了更好的履行公诉人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第一、李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犯罪主体是已满14 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行为人主观方面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

四是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公民的生命权。

下面公诉人将从事实层面、证据层面、法律层面并结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来论证被告人李涛构成的故意杀人罪。

第一、从事实层面分析,现年40 岁的李涛是宏远货运公司的员工,在案发当晚驾驶一辆货车途经李家村与王村的通村公路,在距李家村1200 米的途中与被害人张明驾驶的货车相遇并与张明发生口角,随后张明下车拦住被告人李涛的去路。

当时路面为2.5 米,加上路旁碎石可通过距离为4.67 米,而李涛驾驶的江淮N721 型卡车宽2.312 米,而被害人张明货车距道路最左侧的距离仅为 2.5 米,这使得李涛要通过道路的话,两车间的距离少于0.18 米,明显小于一个正常成年人的体宽,但让人遗憾的是李涛仍在夜晚路面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强行通过并造成被害人张明身亡的严重后果。

【最新】李涛诈骗案-推荐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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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李涛诈骗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涛诈骗案李涛诈骗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海刑初字第287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涛(化名:李进),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铺镇祥灵村八组。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4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1X)第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诈骗罪,于201X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X年5月4日,被告人李涛使用假名“李进”在本市海淀区海龙电子城,采用先行支付1万元人民币预付款的方式,取得北京恒通瑞达科技发展中心信任,骗取该中心价值人民币54 740元的昂达系列显卡、主板等电脑配件。

后被告人李涛将上述电脑配件运至四川省成都市予以销赃。

201X年4月8日,被告人李涛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

现赃物未起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涛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涛于201X年5月4日,使用“李进”的假名,在本市海淀区海龙电子城北京恒通瑞达科技发展中心,采用先行支付预付款1万元人民币的方式取得该中心信任,骗取该中心昂达9520升级版显卡30套(价值人民币16 950元)、昂达8450显卡49套(价值人民币17 150元)、昂达P5PE-X主板28套(价值人民币14560元)、昂达P4PE2主板16套(价值人民币6080元),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4 740元。

自愿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

自愿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

自愿认罪认罚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进行辩护。

我的当事人啊,就像一个知道自己走错路后立马想回头的孩子,他自愿地、彻彻底底地认罪认罚,这一点咱得先拎得清。

我的当事人,他不是那种冥顽不灵、死不认错的人。

他知道自己做的那些事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像在马路上逆行,这是不对的,他心里明镜儿似的。

他现在站在这儿,就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法律的惩处,这是一种难得的觉悟。

咱先说他这个认罪的态度。

他从被司法机关调查开始,就竹筒倒豆子,把自己干的那些事一五一十地交代得清清楚楚。

没有半点隐瞒,没有那些弯弯绕绕的小心思。

这就好比一个学生犯了错,老师还没怎么问呢,他就主动把错误的前因后果都说出来了,这是一种真诚的认错态度。

他知道,隐瞒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就像在沼泽地里挣扎,越挣扎陷得越深,还不如痛痛快快地承认。

再说说认罚这事儿。

他明白自己的行为给社会、给他人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就像往平静的湖水里扔了块大石头,泛起了层层涟漪。

他愿意接受法律给他的处罚,不管是罚款也好,还是其他的惩处方式也好,他都认了。

他没有像有些人那样,还试图跟法律讨价还价,他知道法律是公正的天平,不会偏向任何人。

他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的“价格”来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我的当事人他还有积极的一面呢。

他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就一直在反思自己。

他就像一个迷失方向的旅人,现在找到了正确的方向,开始审视自己过去的行为。

他后悔自己当初怎么就那么糊涂,做出了那些错事。

这种后悔不是装出来的,是打心底里的。

而且他还想着,等接受了处罚之后,一定要重新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就像一只破茧而出的蝴蝶,要从过去的错误中蜕变出来,展开新的人生画卷。

尊敬的法官们,我的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这是他对自己错误行为的一种正确态度。

我恳请法庭在量刑的时候,能够考虑到他的这种积极态度。

毕竟,他就像一棵长歪了的小树,现在正在努力地把自己扳正,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机会,让他在接受处罚之后,能够茁壮成长,成为一棵笔直的、能为社会遮风挡雨的大树。

最新-李涛犯盗窃罪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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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犯盗窃罪
李涛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芦法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涛,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市**区**路;2019年11月8日因盗窃,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月塘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6月30日因盗窃,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茨菇塘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公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涛伙同李星贤窜至株洲市文化园波士顿艺术学校内,以学习打鼓为由,趁被害人彭建江不备之机,采取由被告人李涛动手,李星贤打掩护的方法,将彭建江放在办公桌上挎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35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得手后,两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一空。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涛的父亲赔偿被害人彭建江损失人民币3500元,并将被告人李涛所偷银行卡等物品归还给被害人彭建江。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建江的报案及陈述、辨认笔录、劣迹材料、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退赃证明、被告人李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

李涛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涛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涛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05【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67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石磊罗珊【审理法官】李丽石磊罗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涛;刘亮;刘君【当事人】李涛刘亮刘君【当事人-个人】李涛刘亮刘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涛【被告】刘亮;刘君【本院观点】李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李涛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李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0:07:22李涛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670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涛因与被上诉人刘亮、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5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涛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李涛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李涛负担(已交纳)。

关于李某某案辩护的辩护(四)

关于李某某案辩护的辩护(四)

关于李某某案辩护的辩护(四)十、部分酒吧高管参加敲诈勒索所谓被害人性交易完成后,忽然翻脸声称未成年人等违背了自己的意志强行奸淫,宣称未成年等对自己使用了暴力胁迫。

张某某与所谓被害人研究好以后,张某某从13年2月17日14时58分开始给李某某打电话,共打到2月17日22时13分遭到李某某痛斥时为止,共打了5次电话,最长时间达9分多钟(有张某某电话通话记录为证),电话内容就是一个,本案私了,每家出十万,但是却让李家交50万。

实际就是敲诈李家一家。

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想寻找和敲诈其他家。

该情节李某某可资证实。

张某某也承认为此遭到了李某某的痛斥,痛斥所谓被害人、张某某等酒吧人员设局敲诈勒索。

后来张某某宣称不敢再给李某某打敲诈要钱电话了。

(有张某某通话记录为凭)证人李某13年4月22日证实:张某某反复给证人李某打电话,让证人李某督促李某某家交50万元钱,从2月17日14时44分到2月17日23时37分,张某某连续给证人李某打了七个电话,最长时间10多分钟,就是让证人李某督促李某某家尽快交钱。

(有张某某通话记录为凭)证人李某8月27日向律师证实:17号下午,“张某给我打电话,让李某某拿50万,我一听这是天价,我只好转告李某某,李某某没理他”。

张某某此举并非完全为了所谓被害人谋财,他自己明显也是要捞一把的。

其酒吧老板某某于2003年3月29日向公安机关承认:“我印象在某某洗浴中心的时候,我们问某某某本人的具体私了意见,某某某好像说准备要20—30万解决这件事情。

”可见如果勒索到50万并不都是准备给所谓被害人的,其余20—30万显然是解决给张某某等其他人的。

勒索短信写到:“你是否李双江本人……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经办案机关调查该短信是由所谓被害人手机发出。

(敲诈勒索电话均有公证书为证)。

酒吧高管辩解帮所谓被害人是因为看到消费者受到侵害,故而见义勇为,挺身而出。

但是酒吧高管挺身而出的方式很不正常,不仅副总经理等高管与所谓被害人一起去医院看病,一起到洗浴中心研究对策,未成后一起到派出所报案,而且总经理也冒充女方男朋友亲自打电话向李双江家要钱私了。

李涛立功的辩护词

李涛立功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马力(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贩卖毒品(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马力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李涛的辩护词1、焦点:社会危害性《全国法院座谈会纪要》指出:“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

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控方一直强调李涛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由于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又坦白的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又无前科劣迹,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并且被告只是将毒品贩卖给一个人,这种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能只将毒品的数量问题作为判断李涛罪行的唯一标准。

2、焦点:坦白、立功表现从侦查卷中可以看出李涛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待犯罪事实,并且提供了本案中周洪的活动规律和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的重要环节,在今天庭审过程,他一直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审判工作,并对自己犯罪行为表现出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也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并认罪伏法,如果有机会其定会认真改造,报效社会。

3、被告人李涛到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在今天的庭审中也实事求是地供述了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改之诚意,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表示愿意痛改前非,相信他一定能够吸取这次犯罪的教训,重新做人,并且被告人赵善清系初次偶然犯罪,以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魏宏的辩护词1、焦点:控方指控魏宏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所谓运输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辩护词样本-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

辩护词样本-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

出庭前,我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走访,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裁判时予以充分参考。

一、庭审焦点事实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

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

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

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

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自首立功辩护词怎么写-

自首立功辩护词怎么写-

Death comes to all, but great achievements raise a monument which shall endure until the sun grows ol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自首立功辩护词怎么写?自首立功辩护词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写明委托方和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名字,介绍案件基本情况,表明辩护意见。

第二,以构成自首为由,也可以附加其他理由和证据,再加上法律条文依据为委托方进行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等辩护。

下面是一篇例文,供参考。

一、自首立功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九州同ls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刘##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尤其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已经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刘##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刘##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王##、杨##在离开途中因形迹可疑被###派出所巡警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在派出所民警未掌握其三人打架的情况下被告人刘##就主动向民警交代了其三人打架的事实及经过。

###派出所把被告人刘##移交至##分局后,被告人刘##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很好,真诚坦白,四次笔录全是如实供述,且供述事实前后一致。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刘##时,被告人刘##多次表示后悔莫及,深悔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伤害。

开庭时,被告人刘##积极配合庭审,积极交待自己的犯罪经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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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
马力(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贩卖毒品(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马力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李涛的辩护词
1、焦点:社会危害性
《全国法院座谈会纪要》指出:“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

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控方一直强调李涛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由于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
小,又坦白的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又无前科劣迹,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并且被告只是将毒品贩卖给一个人,这种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能只将毒品的数量问题作为判断李涛罪行的唯一标准。

2、焦点:坦白、立功表现
从侦查卷中可以看出李涛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待犯罪事实,并且提供了本案中周洪的活动规律和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的重要环节,在今天庭审过程,他一直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审判工作,并对自己犯罪行为表现出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也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并认罪伏法,如果有机会其定会认真改造,报效社会。

3、被告人李涛到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在今天的庭审中也实事求是地供述了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改之诚意,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表示愿意痛改前非,相信他一定能够吸取这次犯罪的教训,重新做人,并且被告人赵善清系初次偶然犯罪,以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魏宏的辩护词
1、焦点:控方指控魏宏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
法不能成立。

所谓运输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
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该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明知性”。

即行为人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如果行为人对自己所运输的是毒品在主观上不明知,或者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该明知,则毫无疑问绝不构成此罪。

本案中,虽然从被告人陈某所携带的旅行包中查获了毒品海洛因,但陈某在公安人员将旅行包拆开前,并不知道旅行箱夹层中藏有毒品,控方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魏宏明知旅行箱中藏有毒品而非法运送,通过法庭调查,无法证明魏宏“明知”或“应当知道”旅行包中藏有毒品。

而被告人陈某从被抓获到庭审所有的供述均呈现高度一致性,其主观目的是要把旅行包出于朋友义气帮忙带回天津,故其不知道物品是毒品。

但辩护人认为,刑事司法应是权威而严肃的,一切的犯罪认定都应当通过证据来证实,不能凭主观推断。

如果据此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那就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完全是客观归罪了。

马力辩护词
1、2010年2月5日上午,在李涛和马力交接毒品的时候,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没有交易成功,因此,在这次交易中,被告人马力因被抓获而没有完成犯罪实施,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给与被告人马力定罪处罚。

2、马力仅承认自己购买毒品只是供自己吸食使用,而且根据证据显示,马力购买毒品确实是供自己吸食,而非将其出售,所以社会危害性极小,又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在今天的庭审中也实事求是地供述了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改之诚意,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表示愿意痛改前非,相信他一定能够吸取这次犯罪的教训,重新做人。

3、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和已查获的证据根据,和“不能证明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的规定,本案被告人马力购买毒品的行为依法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而不能定为贩卖毒品罪。

综上所述,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了给被告人马力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有利于其教育改造,诚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马力量刑时,综合全案以及被告人马力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等,给予被告人马力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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