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一审判决书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法宝关注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法宝关注【来源】南方周末、新京报、财新网、北京时间、人民网【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这两天,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刷爆了屏,无论是法律圈内人还是圈外人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各有各的道理。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案情回顾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
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
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
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代理律师:已提起上诉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记者,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此案一审中,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
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
殷清利表示,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就近的医院。
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
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于欢的头上。
另外,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没有提到超出部分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注:借款135万元,月息10%。
于欢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某遭受母亲男友陈某的长期性侵和虐待,持刀将陈某刺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法律与人性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2. 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3.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4. 于欢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法律分析1. 关于防卫过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对苏某实施性侵和虐待,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于欢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持刀将陈某刺死,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
2. 关于特殊防卫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对苏某实施性侵和虐待,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于欢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持刀将陈某刺死,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
3.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于欢持刀将陈某刺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但是,考虑到于欢的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4. 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但考虑到其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
苏银霞事件结果_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辱母案最新消息进展!法制日报深夜披露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案始末经过: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
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儿子于欢因刺死1人被判无期,判决引发社会热议。
那么,辱母案于欢判决书细节始末经过是怎样的?下面小编整理的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一起来看看吧。
苏银霞的老公呢山东辱母杀人案详情细节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于欢苏银霞案经过始末细节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
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于欢聊城苏银霞案件判决书结果全文山东聊城“刺杀辱母案”细节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
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
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
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
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
案发前:母子被催债者“走哪儿跟哪儿”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点多发生的。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二审结果会怎么判刑?于欢案起源于,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侮辱苏银霞,整理了于欢案二审判决书,欢迎阅读!
于欢二审结果_于欢案二审判决书_于欢二审会怎么判山东高法通报于欢案二审:合议庭已于28日通知双方查阅案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3月29日消息,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查阅案卷。
山东高法受理“刺杀辱母者”案原告人被告人上诉:正审查案卷山东省公安厅:已派工作组赴当地核查“辱母杀人案”办理情况最高检调查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依法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图片来源于:刑法规范
1。
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
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于欢案件是怎么回事?于欢案件是什么时间的案件?于欢案件的审判员是谁?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结果如何?小编整理了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苏银霞事件结果),欢迎阅读!苏银霞事件结果_于欢案件一审判决书_于欢案件经过真相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
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
”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对话姑妈2016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
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
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2017年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照片哪些有呢?有没有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的照片呢?山东冠县苏银霞于欢案发现场经过细节的图片照片怎么样呢?苏银霞现在怎么样了呢?苏银霞的老公呢?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关于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_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_苏银霞案件细节照片辱母杀人案案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最近几天一直被这篇《刺死辱母者》刷屏,出于谨慎,我也一直在等待聊城法院的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之后,两相对比,心里非常不是滋味。
(图为案件当事人于欢)母亲被人露下体侮辱,是谁谁都气愤!警察究竟有无作为,我们期待的都是真相!下面我将文章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一些不同罗列出来,往有识之士明眼辨识。
山东辱母杀人案细节对比!一、极端手段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多次强调涉黑的杜某等人使用极端手段侮辱苏某,在文章中记者这样写道: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而在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涉案人员是这样描述的苏某: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刘某: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张某: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马某:在讨债过程中辱骂和殴打苏某,于欢,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
被告人于欢:这个人进来以后就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他.……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鲁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男,汉族,1956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系被害人杜某2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3,女,汉族,2010年4月4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4,女,汉族,2010年4月4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5,女,汉族,2012年4月28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6,男,汉族,2012年4月28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法定代理人李某1,女,汉族,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妻子,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母亲。
上列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方辉,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男,汉族,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冠县,高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冠县。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于秀荣,系于欢的姑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冠县。
系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严树魁,系严某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严建亭,系严某的哥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男,汉族,1993年11月15日出生,住冠县。
系被害人。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严某、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辱母案事件发生在2016年,判决在2017年。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篇一】民警进了一层办公室。
苏银霞、于欢急忙反映被催债者揍了,催债者则否认。
多名催债者证言显示,民警当时表示: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民警并没有在屋内停留太久。
监控显示,10点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了办公楼。
这距其进屋处理纠纷刚4分钟。
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了他,让其坐回屋里。
没有民警的办公室再度混乱。
于欢供称,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事后的司法鉴定显示,于欢未构成轻微伤,不过,在其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落1.1cm,结痂;右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大4x0.3cm小0.7cm。
按照催债者么传行的说法,他们当时把于欢“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
一名公司员工家属则看到,有催债者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
他发现,此时,于的手里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
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
”于欢供称,他开始拿刀冲围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攮。
么传行回忆,于欢当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志浩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攮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伤。
催债者急忙跑出了办公室。
10点21分,闻讯的民警快速向办公楼返回。
经过司法鉴定,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两名被刺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一名系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关于辱母案事件材料【篇二】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22岁的于欢还是一个在长辈眼中老实内向的孩子。
他的`姑姑于秀荣说她很少见孩子着急过,“可懂事,可听话,有时候我都说他傻,怎么遇到事不着急呢?”2016年4月14日,于欢急了。
法律因人性的需要而调整的例子
法律因人性的需要而调整的例子“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认真正理解法律中的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或者说是领会了在这些诉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实含义。
”——《人民法院报》好人犯法,该当何罪?这个问题伴随着近年来的“良民犯罪”案件屡屡被推上网络舆论的风口浪尖。
抢劫、杀人、灭门,甚至当这些“良民”“好人”被拷上手铐的那一刻,身边的亲朋好友都无法相信平时大家眼中的“好人”已经越过了法律的禁区。
2004年,从小孝顺父母、热爱学习、与人为善的马加爵,连杀四名同学;2007年,章红彩不堪巨额医药费的压力,亲手捂死当初救下的老人;2016年于欢不忍母亲受辱,捅死施暴者;2018年于海明失手杀死拿刀砍向他的刘海龙……纵观“好人”的案例,往往都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他们多是“被逼”犯罪或是过失犯罪;第二,他们在亲戚朋友中有很好的口碑,看似完全不可能跟犯罪扯上关系;第三,好人犯罪的背后皆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推手。
正是因为以上几点特征以及好人标签,好人犯罪的同时往往会引发舆论热潮。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热议本质上是对法律司法部门的一种社会监督。
由于网络平台的特殊性,网络舆论往往建立在民众朴素的道德审判上,是感性意见的集合,从表面上看这与法律的专业性相矛盾。
然而法律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就建立在对人性的追求上,法治社会中的司法审判到底该不该有人性之维?好人犯法是不是该综合考虑各种社会因素,而不仅仅机械的照搬法律条文呢?一个可以肯定的答案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一旦构成犯罪事实,那么就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但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特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司法审判在人性方面做出的调整,在法律和民意的博弈中,更多人开始思考将人性这一法律产生的源头之水纳入司法审判的参考范围。
从2017年的于欢案到2018年的昆山龙哥案,近年来出现的“好人”犯罪案例,以及司法审判对网络舆论的回应,实质上是我国司法机关回应式审判的探索,同时也彰显了我国司法审判精神的进步。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家暴,持刀将父亲刺死。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案件,探讨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于欢的母亲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构成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持刀刺死父亲时,家庭暴力仍在进行。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欢采取持刀防卫的行为,系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
(4)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于欢的防卫行为与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相当。
根据以上分析,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而非故意伤害父亲。
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暴力犯罪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确行使防卫权。
3.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五、结论于欢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注。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认识到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于欢辱母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聊城市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
2016年6月,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8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2. 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3.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三、法律分析(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银霞遭受暴力催债人的侮辱,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于欢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害,持刀将对方刺伤致死,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暴力催债人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现实性。
2. 于欢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
于欢在遭受侮辱时,为了保护母亲的人格尊严,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3. 于欢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于欢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对方死亡,但考虑到侮辱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于欢的防卫目的,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由于防卫人认识错误或者意志失控,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并未构成防卫过当。
1. 于欢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于欢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暴力催债人的侮辱行为,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对应性。
2. 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前所述,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对方死亡,但考虑到其防卫目的和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致辱母杀人案主审法官公开信,判个缓刑又如何?(附判决书)
致辱母杀人案主审法官公开信,判个缓刑又如何?(附判决书)尊敬的法官,你好,我是一名法律人,如果不是媒体曝出“刺死辱母者”一案,可能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无人关注的案件;但是,就如“天津大妈气枪案”、“内蒙古玉米案”一样,一经报道,引起了全社会的不理解、甚至拷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时,那么一定是判决本身出了问题。
我不敢想象,如果我面临这样的处境会作出什么样的举动,但有一点可以确信:当法律无法保护我自己的时候,我只有豁出去了。
水浒中,高衙内欲对林冲妻子张氏不轨,先是引林冲误入白虎堂,再买通解差结果林冲性命;后火烧草料场,欲置林冲于死地。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林冲手刃陆谦,被逼上梁山。
林冲是水浒中的梁山好汉;但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中,是否应当出现这样被逼出来的“好汉”,又该如何评价“好汉”?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很理解你作出这样的判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判决的确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这个判决不公,导致全社会对这个判决结果的不解和声讨,这里有必要和你聊聊,判个缓刑又何妨!先说:于欢的可怜,被害人的可恨根据“刺死辱母者”一文的描述,催债人员将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们面前播放黄色录像;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把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对着苏银霞。
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催债人的手段可谓“毫无人性”,他们的可恨,让于欢咬牙切齿,任何一个有血性的男儿都会奋起反抗。
于欢可怜之处在于,母亲在自己面前被欺凌,自己无法保护自己的母亲。
在一部弘扬抗战先烈正能量的电视剧里,有这样的场景:东北某日占地区山村,一队日本鬼子兵抓到了山里一对母子。
母亲四十多五十岁,儿子三十出头。
日本兵逼迫儿子交待情报,英雄的抗日军民自不屈服。
为了让儿子就范,日本兵当着儿子的面,强暴了那位柔弱的母亲。
于欢故意伤害案 法学 法律 案例评论 指导案例93号
本文选用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审理法院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字号为(2017)鲁刑终151号,审理法官为吴靖、刘振会、王文兴。
一、判例基本情况1.简介于欢的母亲苏某及父亲于某1先后向吴某、赵某1借款100万元、35万元,因苏某及于某1未按时全部还款,吴某、赵某1纠结多人上门讨债。
在讨债的时候,对苏某、于欢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的行为以及对于欢推搡、拍打等行为。
苏某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警察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打电话通报警情。
于欢、苏某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
杜某2等人卡于欢颈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
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不要靠近。
杜某2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
2.案件事实于欢的母亲苏某及父亲于某1先后向吴某、赵某1借款100万元、35万元,因苏某及于某1未按时全部还款,吴某、赵某1纠结多人上门讨债。
4月14日20时48分,苏某按郭某1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某1、马某陪同。
21时53分,杜某2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
杜某2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
在马某、李某3劝阻下,杜某2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
杜某2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
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
22时17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3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2殴打于欢,杜某2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
22时22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
丈夫刺死辱妻者致一死三伤,法院判丈夫正当防卫无罪
丈夫刺死辱妻者致一死三伤,法院判丈夫正当防卫无罪编者按:于欢案二审已经落下帷幕,法院最终认定于欢成立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
同样是造成侮辱自己亲人的人一死多伤,三亚市的两级法院却顶住了被害人、检察院的多方压力,坚持对实施伤害行为的丈夫作出无罪判决。
并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尽管两案在案情上有所区别,于欢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并未被被害人围殴,因此在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上的确应当商榷,但在下面的判例中,三亚法院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充分了结合了法理与情理,亦确实值得肯定。
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6)琼02刑终2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男,黎族,1991年3月7日出生,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XX村民委员会X组,农民。
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养鹿乡XX村XX组XX号,捕前住三亚市荔枝沟XXXX附近出租屋,建筑工人。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2016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涛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及其辩护人张北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欢案一审判决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鲁15刑初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喜灵,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颖,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次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宜雯,女,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三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宜政,男,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的法定代理人李新新,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修东磊,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221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吴兰刚,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男,汉族,农民,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尹固村136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0•【文号】法〔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于欢故意伤害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3-96号),作为第1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20日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裁判要点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
2014年7月28日,苏某及其丈夫于某1向吴某、赵某1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众教授分析于欢案2022
众教授分析“于欢案”考试通宝典 5月28日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一审判决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各方反响强烈。
3月26日,中央和山东省有关政法单位密集发声回应:山东省高级法院通报,已受理于欢等人上诉,将依照法定程序审理。
最高检察院表态,已派员赴山东调查此案,对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审查认定;对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调查处理。
山东省公安厅也表示,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少专家学者以各种方式对此案发表评论和意见,现撷取部分学者的评论供参考。
赵秉志教授: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阅读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和有关新闻报道。
他在接受采访时对财新记者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
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正当防卫是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0条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
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赵秉志解释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
于欢案件的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于欢故意伤害案案号:(2023)XX刑初X号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欢,男,XX岁,汉族,XX市XX区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书一、案件来源本案由XX市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X 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1. 被害人基本情况被害人XX,女,XX岁,汉族,XX市XX区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
2. 案发经过2023年X月X日,被害人XX与被告人于欢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
当日14时许,被害人XX持刀威胁被告人于欢,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于欢持刀刺伤被害人XX。
被害人XX被刺伤后,被告人于欢逃离现场。
被害人XX经抢救无效死亡。
3. 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2023年X月X日,被告人于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
四、证人证言证人XX证实,案发当天,其目睹了被害人XX持刀威胁被告人于欢,并在冲突中刺伤被害人XX。
五、鉴定意见XX市XX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害人XX因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六、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报告显示,案发现场有血迹,被害人XX的尸体位于现场。
七、其他证据1. 被告人于欢的户籍证明;2. 被害人的死亡证明;3. 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4. 被告人于欢的供述和辩解;5. 证人证言;6. 鉴定意见;7. 现场勘验、检查报告。
八、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九、起诉意见综上所述,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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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鲁15刑初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喜灵,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颖,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次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宜雯,女,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三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宜政,男,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的法定代理人李新新,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
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修东磊,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221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吴兰刚,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男,汉族,农民,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尹固村136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陈海涛,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系程学贺之母。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欢,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冠县工业园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职工。
住冠县建设南路13号2生活区1排2号。
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冠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少彬,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朔,山东山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公二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被害人严建军、程学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韬、程仁召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于欢及其辩护人杨少彬、田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及其诉讼代理人修东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吴兰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的诉讼代理人陈海涛,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园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一同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杜志浩等人限制该公司老板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并辱骂二人。
22时许,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于被告人于欢仔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致杜志浩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重伤二级,程学贺轻伤二级。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于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25173元;其诉讼代理人修东磊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000元;其诉讼代理人吴兰刚提出被告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诉讼请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577.6元。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提出被告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
被告人于欢供认在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持尖刀捅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的事实,辩解系被控制在接待室遭到对方殴打后所为,且对方有侮辱言行;其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辩护人田朔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由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
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
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将于欢行凶的原因仅仅归结为离开房间受阻而引发的冲突,却忽视了杜某等人之前对于欢母子实施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殴打等不法行为。
尤其是以上行为对于欢母子所造成的危险环境,)另查明,因杜志浩被害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7人应得丧葬费2909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
被害人严建军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5月9日出院;童年5月12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5月21日出院,在解放军总医院共支付医疗费49693.47元,被害人程学贺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治疗15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物证冠县公安局民警在案发现场从被告人于欢手中扣押单刃尖刀一把,在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扣押于欢作案时所穿的带有腰带的浅蓝色牛仔裤一条、藏蓝色夹克一件、黑色耐克运动鞋一双、蓝色横条纹短袖T恤一件、黑色袜子一双、酒红色内裤一条。
已经被告人于欢当庭辨认是其作案工具和作案时所穿的衣物。
(二)书证1.被告人于欢的户籍证明,证实于欢1994年8月23日出生等身份信息;被害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自身份情况。
2.赵荣荣与苏银霞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据、收到条、转账委托书、转账凭证、二手房买卖合同等证实二者之间的借款、还款事实。
3.被害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医院病历,证实四人伤情及救治过程。
4.严建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证实严建军2016年月12日至2016年5月2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支付医疗费49693.47元。
(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冠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安全生产办公室)内,办公楼门靠中部朝南开,为电动玻璃门禁,门厅外是一抱厦台,两侧为坡道,南侧是台阶,台阶往南院内地面为水泥砖铺地面,与楼门相对应抱厦台上放油一方地桌,桌周围凌乱放有3把单椅、2个塑料凳、3个马扎,桌上及周围地面上散落有凌乱的竹签、蔬菜串、花生壳、烟蒂、啤酒罐盒、一个“百年泸州”和一个“全兴大曲”酒瓶、纸杯、矿泉水瓶等,此西地面上有一个长方形烧烤箱,箱内及周围地面上有散落的木炭、炭灰,西侧门台上方有一只线手套(上有烧灼痕),该门台地面上自门口至门台南侧台阶及台阶南侧南北3.2米,东西13米范围内有凌乱的成趟滴落血迹(棉签蘸取)。
接待室门朝北开,进入室内,该接待室门东靠北墙放有文件橱,此南靠东墙放有两张办公桌,桌上有电脑,钟表等,桌南北各放一办公单椅,靠东南角有一空调,与屋门相对应靠南墙放油一鱼缸,鱼缸西侧靠南墙并放有两张办公桌,此北靠西墙放有一三人沙发,此东放一茶几,茶几上有一只线手套,相对应东侧放有一对单人沙发,其中南侧沙发左侧扶手上印有一左脚菱形花纹泥土鞋印(照相提取),脚尖朝西北,右侧扶手上印有一左脚方块形花纹泥土鞋印(照相提取),脚尖朝西,北侧沙发北扶手上有凌乱的波浪形泥土鞋印印痕(照片提取)。
此北靠北墙放有纸箱、花盆等。
该室内地面上凌乱有烟蒂、烟盒等。
沙发南侧、北侧、东侧地面上可见有滴落血迹(棉签蘸取),该室内至走廊、门厅、门口地面上有滴落血迹(棉签蘸取)。
2.辨认笔录①于欢2016年4月15日12时29分至12时37分,辨认出杜志浩,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穿白色上衣并且下巴一撮胡子的瘦子;2016年4月15日13时40分至13时4x分(判决书照片中被遮盖)辩认出郭彦刚;2016年4月15日12时53分至12时57分辨认出程学贺。
②苏银霞2016年4月15日12时00分至12时06分辨认出郭彦刚,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带头的“小X子”(被遮盖);2016年4月20日10时20分至10时25分确认出程学贺,指认他是2016年4月14日到其厂子里要账的其中一名男子;2016年4月15日12时08分至12时14分辨认出杜志浩,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穿白色上衣并且下巴一撮胡子的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