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规定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第二是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实际上说的就是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司法的规律。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第一是要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
司法职权的配置就是要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衡。
这其实是宪法里边就提出来的,从事司法工作广义上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司法这四家分工负责,你是管审判的,你是管检察的,你是管公安的。
那么从行使案子来说,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把证据都拿到,移交给检察院。
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这是符合刑法的哪一条,并且承担刑事责任,他就可以提出诉讼。
这样检察院对公安送上来的有关证据材料肯定要进行审查,确定了他是有犯罪行为的,如果证据不足有的时候就打回去,补侦查,一直补充到他满意了为止。
那认为是根本就无罪,他就不起诉,这个关口很重要。
完了以后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来判,检察院提的这些证据到底对不对,他来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对的那么他就可以判罪,如果不对就判你无罪或者又打回去。
总而言之,最后这个法院还要重新来审查一遍,所以从分工上来说,司法权力互相之间一定是分工的,你管什么,他管什么,要互相配合。
配合就是达到公正司法这个目标,而这里边非常重要的一个叫做互相制衡,实际上就是互相监督。
检察机关就要看看公安找的这些材料证据行不行,法院还要重新再来审查,公诉人提出来的要求是不是对,要互相制衡。
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我们还需要有些制度有些程序搞得更细一点。
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大的错案、冤案,这个大的错案、冤案是怎么发生的呢,多重重要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四个机关的互相制衡没做到。
也许是出于其他力量的干预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总而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对前面的公安送上来的材料审查不足,公安本身可能有一个什么原因,最后法院就跟着走了。
我们想互相制衡这一点我们有充分的认识,这是我们的优点,是我们司法机关的长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避免搞错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7: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案例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四起典型案例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度打击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宣传案件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2010年总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规选登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新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毅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裁判文书选登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案例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8: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王胜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司法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裁判文书选登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案例祁县华誉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2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例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是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案件管辖规定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明确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管辖原则和管辖机构,以确保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管辖原则1. 法律管辖原则法律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要求,任何案件都应当遵循法定管辖规则,确保案件的审理权归属于具有相应职权的机构。
2. 行政管辖原则行政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适用于行政争议案件,要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
3. 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审理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便于调查取证。
4. 特殊管辖原则特殊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案件涉及的特殊利益等因素,由特定法院或者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特定领域的案件得到专业、公正的审理。
三、案件管辖范围1. 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婚姻家庭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登记地的法院管辖。
(4)财产权益纠纷: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1)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跨国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军事犯罪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3. 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
法院审判业务指导文件功能探析
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 应当责令其纠正 。 ” 意见 中的审判业务文件与本文 所讨论的审判业务指导文件有着基本相似的内涵:经规定程序、 以书面形式发布的, 有关立案、 审判、
● 司珐 雾 务 Fra bibliotek法院审判业务指导 文件功能探析
侯 丹 华
( 上海 交通 大学 ,上 海 2 0 ) 0 1 0 3
摘 要 :审 判 业 务 指 导 文件 作 为地 方 高级 法 院指 导 下级 法 院 的重 要 手 段 ,具 有 细 化 立 法 、弥 补 法律
漏洞 、调和法律冲突等多方面作 用。通 过对其基本 功能的探析 ,有助 于合理把握和理解此类文件的功能 定位和价值基础。经论证 归纳,法院审判业务指导 文件 具有填补 、规 范、引导和借鉴四 大基本功能。采 用法理和 审判 实践相结合 的综合分析 方法,尝试全方位 窥览审判业务指导文件之基本功能。
关 键 词 : 审判 业 务 ;指 导 文 件 ; 功 能
中图分类号:D 8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 - 5 2 2 1) 6 1 0 7 9 0 (0 1 0 - 1 - 5 64 2
由法律 、行政法 规 、 方性法 规等 多个层 次的法 律规 范构成 的 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 法律体 系 已经形 地
第2 第6 6卷 期 21 年 l 月 01 1
上海 政法学 院学 报 ( 治论丛 ) 法
J u na f S a g a i e st f P l ia ce c & La o r l o h n h iUn v riy o oi c lS in e t w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2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最高法院尽快制定以指导案例为核心的案例适用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人民法院受理的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随之而来的就是人民法院审判领域的迅速拓展,以及审判工作难度的不断增大。
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成文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以及人们对于新类型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不能得到相对一致判决”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对于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类案指导,以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案例指导制度与其他审判指导方式相比,承载着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司法能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诸多功能。
指导性案例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有效手段,能够更好促进人民法院统一、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因其所具有的解释性、示范性和确定性等特点,已成为补充、完善法律规范的重要方法。
对于您提出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例指导相关制度,实现裁判标准统一的观点,我们深表赞同。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现状与问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就开始通过案例指导审判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公开发布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实际开始运作,案例指导工作进入实践发展阶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党中央文献中首次对案例指导提出明确要求,案例指导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班第一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讲义
第一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一)专门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审讯),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职权及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公安部规定》第3条、第7条;检察院职权及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高检规则》第5条、第6条、第7条;法院职权及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9条、第22条。
(二)其他侦查机关的范围及职权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例如,行使逮捕的执行权)第290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考点提示】1.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组织体系,领导关系。
负责侦查普通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包括专门检察院),领导关系。
负责自侦案件。
3.法院: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包括专门法院),监督关系。
4.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5.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6.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7.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
【例题·单选题】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3)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略论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规范
监督 时常 常混 用司法 行政 管理 权和 审判权 , 从 法 院指 导 、 监督 的职 权 范围和履 行方 式 , 这些 法律 规范 构成 了上 对 下级法 院指 导 、
用, 而且其 本身 也有 规定较 模糊 的地 方 , 进一 步 限制 了其 功 能的
二、 上下 级法 院关 系 中的 问题 之原 因分析
( 一) 宏观 原 因: 司法行政 化 、 地方化 的制 约
一
发 回重 审制度 问题较 多 , 出现 这一 状况 的原 因有 : ( 1 ) 发 回重 审制度 在法 理上欠 缺说 服力 。就拿 刑事 诉讼 来说 , 分 述如下 : 第
的若干 意见》 ( 以下简称 《 意见》 ) 又进 一步细化 了上级 法院对 下级
下 级法 院关 系 的基 本依 据 。 但 是, 由于 《 宪法》 和《 人 民法院组织 法》 关 于上下级 法院 关系 的规定 过于 原则和 抽象 , 《 意见》 作 为最 高法 院的一个 发文 , 又因 为缺 乏强制 约束力 而不被 重视 , 在司法 实践 ( 上) ◆ 政 法 论 坛
略论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规范
王
摘 要
俊
如何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是推进我 国司法改革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 , 《 中共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
的 决定 ) x以下 简称《 决定 》 ) 明确提 出要 推进 法 治 中国建设 , 规 范上 下级 法 院关 系, 我们 可 以此 为契机 不断 深化 改革 , 破除司 法行政 化 、 地方化 的顽 疾 , 并逐 步完善 案件请 示 、 汇报 制度 , 发 回重审制度 等 , 构造规 范 、 合 理的上 下级 法 院关 系。
上级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上级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原因及整改措施原因: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改判的前提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而发回重审的前提通常表现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这里要注意,“错误”是一个带有明确贬义的形容词,而“不清”则更多是中性的描述。
当一审判决出现了错误时,改判就意味着纠错,那么一审法院(官)因此而受到不利的影响就比较好理解了。
而认定事实不清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证据造假、虚伪陈述、新证据出现等都可能导致一审法官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误判事实。
这时候发回重审更多是给了一审法院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在新的局势下对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
实践中,凡是发回重审的案子,一审法院都会组织评查,有时候是交叉评查,有时候是审委会集中评议。
评查原审在证据认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及合理性,查找影响审判质量的深层次问题。
评查的结果最终还会上报给上级法院。
评查结果会定性发回重审是否属于一审法官的“工作失误”,当确认法官没有过错时,这个发回重审对一审法院(官)的影响就很小了。
所以,当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出了问题,发回还是改判可左可右时,二审法官往往会倾向于将案件发回,这样相当于给了一审法院一个面子,在对法官绩效考评时也有了缓冲的余地,同时也给自己省了很多麻烦(不必自己查清事实改判)。
再说说为什么发回重审也会被上诉人青睐?上诉成功的结果无外乎发回和改判两种。
改判虽然有可能是彻底的翻盘(全赢),但也有可能是部分纠正(各打五十大板),相比起来,后者的可能性或许还更大一些。
所以,改判一旦出现部分纠正的结果,上诉人就只能被迫接受,因为二审就是终审,这时所谓的胜利也是惨胜。
发回重审就不同了,此时一定会撤销原判决,诉讼状态相当于回到了起点。
而且有二审的态度在前,重审的法官会有“前车之鉴”的观感,这时候重审结果出现180度扭转局面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而且退一步说,即便重审结果也是部分纠正,那么上诉人还有一次二审的机会,不至于完全被动。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问题的探索与思考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问题的探索与思考崔永东【摘要】在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主要包括审判监督、院庭长监督及司法官行为调查委员会或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对司法官行为的监督等等.目前,在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中央决策部门和中央司法机关都非常关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问题,因为内部监督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成败,并影响到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及司法公信力能否提升这样的大问题.中国要建立司法官监督制度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也要结合中国司法实际.鉴于弹劾制度成本较高,中国可不采用该制度.构建中国司法官监督制度应当以司法官惩戒制度为主,通过建立严格的司法官行为准则和规范的司法官惩戒程序来完善中国的法官监督制度.【期刊名称】《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13)003【总页数】6页(P61-66)【关键词】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国际经验【作者】崔永东【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上海2016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4在目前我国进行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也被提上了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另外,该《决定》还提到了审级监督问题:“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审判权威。
”[1]应当指出,我国宪法和法律均有法院内部监督工作的规定。
如《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理论和实践问题董高群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完善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的客观需要。
监督法实施以来,这项制度有序推进,稳步发展,成效明显,但也面临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是否包含合宪性审查,如何实施1.从世界各国宪法规范和宪法实践来看,合宪性审查不等同或者包含于合法性审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任何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不同国家,因为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合宪性审查的方式千差万别、各具特色。
比如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形成了由司法机关作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体制。
在这一体制中,不仅最高司法机关有审查权,地方法院也有审查权;不仅审查合宪性,也审查合法性。
同时,这种审查仅限于附带性审查,即以争讼为前提,所审查的仅限于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
比如英国,因为奉行“议会至上”原则,形成了代议机关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体制。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由宪法性法律、惯例、判例组成。
法律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由议会(不包括地方议会)审查。
其中,对议会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依赖于议会本身在法案审议程序中的自我监督;对行政立法主要通过备案、批准和审议等方式进行审查[2]。
比如法国,由1799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演变而成的由独立机关作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体制。
法国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是一种事先审查,它在法律通过之后颁布之前进行。
审查分为两大类:一是必须经过宪法委员会审查才能公布实施的立法,即各类组织法和议会规则;二是应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会议员的请求。
两类均不涉及具体案件。
对于行政立法,议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法院均可以审查,其中,行政法院可以确认行政立法无效[3]。
比如德国,与法国类似但有所不同。
德国宪法法院合宪性审查有三种:一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所适用的法律合宪性问题,必须中止审理,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二是联邦、州政府或者联邦议会三分之一的议员提出,申请合宪性审查;三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团体因其宪法权利受到政府侵害,在穷尽了所有其他救济手段后,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6.06•【文号】法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6月6日法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作用,更加有效地促进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障人民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部署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任务,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期待更加强烈,作为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审判管理事关审判质效、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
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审判管理所处的重要地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
根据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审判管理适应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不断深化改革、深化实践,从分散走向集中,从无序走向规范,从自发走向自觉,成为人民法院新兴的工作领域。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作如下说明:(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监督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走势: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但指令再审案件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二是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但过半数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对此,出现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这些负面评论,以及少量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的改革任务,并没区分刑事、民事、行政不同案件,对发回重审也没有区分二审、再审不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
用好用活指导性案例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这是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
为帮助广大读者全面、正确认识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容和精神,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或者有关刊物编发的案例有何区别?答: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前发布的各类案例有明显不同。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为了创建并实施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专门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
根据《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不同于以往任何单位和部门发布的案例,也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或者刊发的各类案例。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名称不同。
指导性案例是规范用语,只有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而以往发布或刊发的案例只能视为有参考作用的案例,具有特定指导性,也没有统一指导性案例的称谓,今后通过其他途径刊发的各类案例也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
二是程序要求不同。
指导性案例均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选,必须预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案件原审法院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均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其他案例的编选和发布则无此程序要求;三是指导效力不同。
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
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问:指导性案例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应用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请问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答: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规定》没有作明确要求,主要考虑到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方式是示范性、规范性和引导性的,不宜强行规定某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2021-11-05 06:59·张灰灰zhy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发[2010]6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0.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
对法院上下级之间工作协调制约的思考
对法院上\下级之间工作协调制约的思考作者:欧阳建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9期摘要目前,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是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法院监督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上级法院主要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对下级法院进行管理。
本文旨在通过对法院上下级之间协调制约关系的思考,以便对此得出一个准确的定位。
关键词管理体制双重领导体制法院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33-01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法院监督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即法院主要是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向地方党委报告工作,同时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上级法院则主要是通过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对下级法院进行管理。
一、我国目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我国实行的是四级二审的法院管理体制,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监督关系与领导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关系。
监督关系是指上级法院只能依职权就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
而领导关系是指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命令,上级对下级的业务、人事、财务等各方面都有决定性的管理和指令权,具有强制性。
从《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上级法院不应以行政方式越权对下级法院的业务进行管理,而应该是通过对案件的审判监督和区域内法院整体工作的业务指导两个方面实施监督。
二、现行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弊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存在盲区,其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上下级法院关系呈行政化态势。
厘清与重构:上下级法院执行业务管理关系--以上下级公安与法院审判业务关系为参照
厘清与重构:上下级法院执行业务管理关系--以上下级公安与
法院审判业务关系为参照
王云奖
【期刊名称】《经济研究导刊》
【年(卷),期】2014(0)35
【摘要】2010年12月28日印发了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三五改革纲要》成果之一的《关于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业务进行监督指导的范围和程序,保障了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但该重要文件没有关于上下级法院执行业务管理关系的内容。
实际上,自2000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下发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确立了上级(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从管案、管事、管人等方面加强管理、监督的原则,但时至今日,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管理与纯粹的审判管理相比仍明显滞后。
【总页数】3页(P318-320)
【作者】王云奖
【作者单位】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象山 3157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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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0〕61号
【发布日期】2010-12-28
【生效日期】2010-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
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第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