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能明电104 关于开展两类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对《年度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的批复
尊敬的领导:
我受托对《年度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批,并谨向您汇报审批结果。
《年度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是根据国家有关矿井通风管理的法规要求,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能力核定的一份报告。
通风系统在矿山生产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调控矿井内空气的成分和温度,保障矿工的安全健康,还可为矿井提供稳定的气流,维持矿山生产的正常进行。
我审查了该报告,综合考虑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依据、方法、数据准确性等方面。
根据我审查的结果,我对《年度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和批复:
首先,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依据和方法上,报告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是科学的技术工作,报告中使用的核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是准确的,通风参数的统计和计算依据也是明确的。
但是,针对通风系统运行中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报告中应增加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以备不时之需。
再次,在报告的总结和建议部分,报告对通风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总结部分较为简洁,建议报告中对总结部分进行扩充,对通风系统的优点和不足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最后,根据我对《年度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的审查结果,我同意报告的核定结果,并批复通过。
同时,我希望报告编制单位能认真对待审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报告,确保通风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此致
敬礼。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5.09.06
•【文号】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5.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5年第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的公告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截至2015年6月底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变化情况予以公告。
其中,首次公告煤矿272处,调整产能煤矿62处,取消公告煤矿315处,变更名称煤矿4处。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安全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
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6日。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6.07•【文号】应急〔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应急〔2022〕5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切实做好能源保供期间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进一步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有序确认先进产能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生产系统具备增产能力,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条件的煤矿,经煤矿认真核算、企业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地方煤矿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煤矿由集团总部报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同意,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
二、严格认真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一)确保安全生产是先进产能释放的前提条件,在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1.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者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限制类生产工艺的。
2.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产能低于国家或者省级相关文件所确定引导退出煤矿规模的。
4.正在履行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程序的。
5.非综合机械化开采的。
6.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7.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超过2个,或者核增产能后需要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的。
8.核增生产能力后,需要增加劳动定员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21•【文号】发改运行[2005]1091号•【施行日期】2005.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2005年6月21日发改运行[2005]109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生产许可监管部门、各中央煤炭企业:我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下发后,各产煤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监管部门、各中央煤炭企业按照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所属依法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开展了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目前核定工作已基本结束,通过本次核定,掌握了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现状和变化情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指导和督促煤矿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提供了科学依据。
但是,在这次核定生产能力过程中,也有个别地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拖延,影响全国整体进度。
有的未严格执行《若干规定》,对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而处于停产整顿、实施技术改造中或规划关闭等矿井未组织核定,使这些持证矿井缺少对应的核定能力,出现了“空白点”。
有的以资源整合、整顿关闭矿井的规划和政策标准代替能力核定,将目前存在的达不到规划标准的小煤矿的生产能力简单地上调为规划标准,造成生产能力脱离实际。
通过这次能力核定,还暴露出在依法生产与监管上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煤矿存在严重的超核定能力生产。
据各省(区、市)上报结果统计,2004年实际产量大于本次核定结果的煤矿(井)共5305处,占全国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总数的21.4%,超能力产量1.8亿吨,平均超出34.2%。
其中有1164处超过50%以上,905处超过100%以上。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12.08•【文号】国能煤炭[2013]476号•【施行日期】201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现将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统一建档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煤矿生产能力及隶属企业名称、所在地区、开拓方式、井口坐标、采煤工艺、瓦斯等级、水文地质条件、自然发火类型、煤尘爆炸危险性指数等相关信息。
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信息,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
二、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更新程序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确认,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予以明确。
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以批准的能力作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依据。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批准的生产能力,及时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或更新原登记信息。
三、及时公开煤矿生产能力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公布;其余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
登记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是实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本依据。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是指国家依据煤矿的资源储量、工艺设备、安全条件等因素,对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和核定的标准。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煤矿产能核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煤矿的煤炭资源储量:根据煤矿的勘探和评估结果,确定煤矿所拥有的煤炭资源储量。
2. 工艺设备水平:根据煤矿所配备的采矿、选煤等工艺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技术水平,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3. 安全条件:根据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通风系统、防尘设备、瓦斯抽放设施、矿井供电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完备程度和技术状况,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4. 煤矿生产能力计划:根据国家煤炭产量控制指标、煤矿所在地的产能规划和环保要求等因素,确定煤矿的年度生产能力。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利用,确保煤炭产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煤矿的产能核定标准,煤矿需要根据核定产能进行生产,不得超越核定产能进行生产,以确保煤矿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调整部分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调整部分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鲁能源煤炭字〔2020〕181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调整部分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通知各产煤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山东能源集团: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调整方案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069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等通知要求,现将全省部分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情况予以调整,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本次核减煤矿29处,核定生产能力由6251万吨/年调整为5620万吨/年,核减631万吨/年。
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见附件。
二、各煤矿企业要加强生产能力管理,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核定生产能力安排生产计划,科学均衡地组织生产,确保月度、季度、年度产量均符合规定要求,严禁向所属煤矿下达超生产能力的生产任务,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严格执行生产能力相关信息登记、公告和承诺制度。
核减生产能力的煤矿要及时按程序申请生产能力相关信息变更登记和公告,签订《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在矿井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四、本次核减产能全部列入2020年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核减生产能力煤矿要按要求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信息直报系统”有关信息填报工作。
附件:全省部分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情况表.pdf山东省能源局2020年8月26日。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煤矿是我国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提高生产效益,我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以便申请核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以下是该报告的内容。
一、煤矿基本情况我所在的煤矿位于市区,地处于山脉的山区,矿区总面积为XXX平方公里。
经过多年的开采,我矿的煤炭资源已进入了深度开采阶段。
根据前期评估,矿区内煤炭资源储量为XXX亿吨,主要煤种煤。
二、煤层地质条件根据地质勘探数据分析,我矿的煤层地质条件较好,煤层厚度均匀,含矸率较低,煤质较好。
煤层倾角为XX度,走向为XXX。
煤层的开采深度一般为XXX米,最大开采深度达到了XXX米。
煤层的覆岩情况和煤层节理等方面的特征都符合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矿井设施及设备我矿的井筒布置合理,井口周围安全设施完备,包括矿区内的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安全出口等。
矿井设备、运输设备、采煤设备等设施齐全,设备运转良好,满足日常生产需要。
同时,我矿配备了较为完善的瓦斯抽采系统、矿山通风系统、瓦斯监测系统等安全设备,能够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
四、安全生产措施为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我矿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措施。
首先,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其次,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再次,落实瓦斯抽采、通风、防尘等技术措施,确保矿井内的气体浓度、通风状况和防尘设备的运行状态符合国家标准。
另外,加大监测力度,提高事故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五、生产能力核定根据以上的矿井基本情况及安全措施,我矿的生产能力可以进行核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矿的年产煤炭能力为XXX万吨。
该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可以作为我矿今后生产经营的依据,也是向有关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六、生产效益我矿具备较高的生产效益。
首先,我矿的煤炭资源储量较大,可以满足供应需求。
其次,我矿所生产的煤炭在市场上具备较高的竞争力,销售畅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2.20•【文号】国办发明电[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2.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去年10月份以来,接连发生多起特别重大煤矿安全事故。
2004年10月20日,河南省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8人;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3人,尚有1人下落不明。
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井下被困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并严防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抢救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确保煤矿安全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做到不符合安全规定不生产,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指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技术条件,确定其生产能力的一套标准和规定。
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对于煤矿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关系到煤矿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益,同时也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
因此,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于提高煤矿的生产能力、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意义。
1.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避免超负荷生产,从而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2. 提高煤矿生产效益。
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可以有效地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益,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 规范煤矿生产秩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煤矿的生产秩序,避免盲目扩张和超标准生产,保持煤矿生产的有序进行。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内容。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包括煤矿的地质条件、煤层条件、采煤工艺、设备条件、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2. 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不同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以适应不同煤矿的生产需求。
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应由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执行,确保生产能力核定的科学合理性和准确性。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保证煤矿生产的稳定进行。
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完善。
1. 随着煤矿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煤矿生产的新需求。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完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制定,充分考虑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引起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煤矿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方案出台
2023-11-08CATALOGUE目录•方案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方案出台的依据和标准•方案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方案实施的风险和对策•方案实施的效果与影响•方案出台的下一步计划01方案出台的背景和目的煤与瓦斯突出问题的重要性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的严重灾害,对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生产造成巨大威胁。
随着煤炭需求的增加,煤与瓦斯突出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产业发展的瓶颈。
当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方法存在不足,不能准确反映煤与瓦斯突出的实际情况。
缺乏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和有效方法,导致生产能力与实际需求不匹配。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现状VS重新核定的目的和意义通过重新核定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有利于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效率,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有利于合理配置煤炭资源,提高能源保障能力,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01030202方案出台的依据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及标准010203《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方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规范《煤矿瓦斯抽采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办法》03方案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核定流程与步骤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定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风险因素。
第一步根据核定结果和结论,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
第五步根据检查结果和评估结果,制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方案,明确核定指标、方法、流程和时间表。
第二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煤矿进行现场核查和测试,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步根据核查和测试结果,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得出核定结果和结论。
第四步0201030405核定指标与方法核定指标主要包括煤炭储量、地质条件、瓦斯等级、通风能力、机电设备等方面。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
煤矿产能核定标准是指根据煤矿实际情况,经过评估和核定确定的煤矿的最大产能限制。
根据国家煤炭行业的管理规定,煤矿产能核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矿井规模:矿井规模是指矿井的开采规模和工作面数量。
一般情况下,矿井规模越大,核定产能越高。
2. 技术设备:煤矿的技术设备和工艺水平对产能有很大的影响。
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可以提高煤矿的开采效率,从而提高产能。
3. 地质条件:煤矿的地质条件包括煤层厚度、倾角、岩性等因素。
不同的地质条件对开采产能有不同的影响。
4. 安全条件:煤矿的安全条件包括瓦斯、矿压、地质灾害等因素。
安全条件越好,煤矿的产能越高。
5. 环境保护要求:煤矿在开采过程中需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排放标准、矿山复垦等。
环境保护要求越高,煤矿的产能越受限制。
根据以上因素,煤矿的产能核定标准将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确定煤矿的最大开采产能。
煤矿需要按照核定标准进行生产,不得超过核定产能,以确保安全、环保和高效的煤矿运营。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煤矿是国家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煤矿生产能力,提高煤矿生产效率,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1. 生产能力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是指根据煤矿资源储量、矿井设备状况、工人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需要综合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指标,为后续的生产计划和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2. 生产能力管理。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是指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保证煤矿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3. 生产能力监测。
煤矿生产能力监测是指对煤矿生产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生产能力不足或者超出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通过监测,可以及时发现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煤矿的生产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1. 煤矿资源储量。
煤矿资源储量是决定煤矿生产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煤矿的资源储量,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上限。
资源储量的核定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矿井设备状况。
煤矿的设备状况直接影响着煤矿的生产能力,设备的完好程度、更新换代情况等都需要纳入核定标准中。
只有保证矿井设备的正常运转和高效工作,才能保障煤矿的生产能力得到有效发挥。
3. 工人技术水平。
工人的技术水平对于煤矿生产能力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人的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煤矿的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
因此,在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时,需要充分考虑工人的技术水平,确保核定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总结,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对于煤矿的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地核定煤矿的生产能力,严格执行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才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为国家能源工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xxx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xxx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xxx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核定,以确保其生产能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通过对煤矿的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进一步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益和安全性。
2. 煤矿概况2.1 煤矿基本信息•煤矿名称:xxx煤矿•煤矿所在地:XXX省XXX市•经营者:XXX公司•矿井设计产能:XXX吨/年•矿井实际产能:XXX吨/年2.2 煤矿设备及生产工艺2.2.1 设备情况•煤矿设备 1:–类别:采矿机–型号:XXX型–数量:XXX台–产能:XXX吨/小时•煤矿设备 2:–类别:运输设备–型号:XXX型–数量:XXX台–产能:XXX吨/小时2.2.2 生产工艺•采煤工艺:XXXX工艺•煤炭加工工艺:XXXX工艺•煤矿排放治理工艺:XXXX工艺3. 生产能力核定方法为了准确核定xxx煤矿的生产能力,本次核定采用以下方法:•通过对煤矿设备公称产能和实际生产情况的对比分析;•结合煤矿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计划,对每个工序的产能进行统计和核算;•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煤矿的产能进行合理评估。
4.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经过对xxx煤矿的设备、工艺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核实,得出以下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煤矿公称产能为XXX吨/年;•经核实,煤矿实际产能为XXX吨/年;•煤矿生产能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5. 产能提升建议虽然xxx煤矿的生产能力已达到或超过核定要求,但为进一步提升生产效益和降低安全风险,建议煤矿管理者:1.定期对煤矿设备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设备运行高效稳定;2.引进先进的采煤工艺和煤炭加工设备,提高生产效率;3.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定期进行生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6. 结论通过本次生产能力核定报告,我们确认xxx煤矿的生产能力已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但为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益和安全性,上述产能提升建议值得煤矿管理者的重视和实施。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煤矿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之一,其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及计算过程是矿业生产的重要环节。
本文主要从煤矿生产能力的概念、核定标准和计算过程三部分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煤矿生产能力的概念煤矿生产能力一般指煤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出的煤炭数量,是煤炭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重要指标之一。
煤矿生产能力的大小对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国家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的。
根据国家关于煤炭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规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煤炭产量:指煤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煤炭总量,可以通过计算煤炭企业年产能力和实际生产情况得出。
(2)煤炭品种: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包括生产的煤炭品种、等级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开采条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矿井的开采条件不同,因此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考虑到煤炭企业所处的矿床类型、深度、构造、开采方式等因素。
(4)安全生产:作为煤炭企业的关键指标之一,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标准应当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保障矿井的安全和员工的安全。
三、煤矿生产能力计算过程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根据国家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计算周期: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的生产和经营情况确定计算周期,常见的计算周期有年、季度、月份等等。
(2)确定产能设计指标:产能设计指标是指煤矿生产计划中规定的煤炭产量和煤炭品种等基本参数。
(3)计算实际产量:实际产量是指企业在计算周期内实际生产的煤炭总量,可以通过统计和监测得到。
(4)核定生产能力: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与产能设计指标比对得出的,根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检核。
(5)修正并公示生产能力:如果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结果与产能设计指标存在差异,应当及时进行修正,并在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煤监局公示生产能力。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46
安监总厅应急函〔2014〕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47
安监总厅应急函〔2014〕12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推荐 收费咨询等问题的复函
48
安监总明电〔2014〕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企业春季消防安 全工作的通知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标题
60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2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液氯等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有关问 题的函
61
安监总管三〔2014〕3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4•16”粉尘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
62
安监总厅管三〔2014〕11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岁末年初化工和危险化学 品及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的通知
49
安监总厅管二函〔2014〕17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 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50
安监总煤行函〔2014〕81号
国家安全监管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开展中央企 业煤矿安全检查的通知
51
安监总厅煤行函〔2014〕18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报4个重 点行业重点县(市、区)2014年前三季度事故情况的函
69
厅函〔2014〕27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 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70
厅函〔2014〕28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做好相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 焰火产品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12•【文号】发改运行[2004]2544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依法规范煤矿企业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实现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是政府依法组织煤矿企业开展的一种执法行为,未经政府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各省(区、市)在2004年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结束时,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也应同时结束,并于年底前将年检总结报告和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
联系人:王旭东,联系电话:010一68535525。
附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的正常核定机制,促进煤矿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
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专题》
《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专题》56号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区域公司及矿井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8月11日19时50分,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政忠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联。
8月12日凌晨0时30分左右,陕西省山阳县中村镇烟家沟村发生一起突发性山体滑坡,滑坡土石量130多万方,经过紧张救援14人已获救,但仍有余60人失踪。
8月12日晚11时许,天津塘沽开发区一带发生爆炸事故,现场火光冲天。
截至13日21时,此次爆炸事故共造成50人死亡;住院治疗701人。
根据集团公司领导安排,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集团公司现就有关紧急通知要求如下:一、各矿(厂)要将这三起事故教训通过早调会、黑板报、电视广播等形式层层传递到每个区队班组(车间)、每个外委施工队项目部、每个人头,进一步增强每位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井下各大系统(“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测、监测监控、顶板管理、基建)等方面开展一次拉网式的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对自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隐患问题,由分管领导把关,召开系统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及整改时间,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二、由各单位分管地面的矿(厂)领导牵头,安全矿(厂)长配合,对涉及到洗煤、交通运输、机械修造、发供电、建筑施工、自营铁路、消防、危化品、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和设施、化工、供水、供气、供暖等方面组织一次地面安全专项整治,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由安监部门牵头,加大不间断地面巡查力度,重点对在建工程的施工塔架、高空作业、电梯、山体护坡、矸石山治理、供用电线路、载人升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起重机械、压力容器、人员密集场所等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要切实消除隐患问题,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谢谢观看
标准条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健康、职业禁忌症、从业年龄、学历、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5.监管责任:对持证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件、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 续从事特种作业、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等情况的,依法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组织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第52号令下发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 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2014年7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7号)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项目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明传电报
发往:签批:刘剑锋
盖章2015.11.9
等级:发电单位号:毕市工能明电…2015‟104号
毕节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
关于开展“两类”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
紧急通知
各县(区)工(经)能局:
根据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15]200)号文件要求,按照只减不增,集中从快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市“两类”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一、本次参与生产能力核定的对象:全市范围内除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停产、列入关闭范围及2014年已核定的煤矿)。
二、时间:从行文之日起至12月5日前结束。
三、核定依据、原则及标准: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及《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工作的
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文件。
四、有关要求:(一)煤矿必须在11月15日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煤矿委托的中介机构汇总报市工能委。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经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后,于12月5日前已文件形式报市工能委,再经市工能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后报省能源局进行确认。
(三)各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每周一报送上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工作进展情况。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完不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煤矿按要求一列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
(五)各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核能工作,凡核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或核定过程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毕节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
2015年11月9日。